E.R.I.S.A. 养老基金的共享增值贷款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917.030
Section § 1917.031
这项法律规定了共有增值贷款的条款,这是一种以房地产为担保的抵押贷款或贷款。这种贷款的期限必须在7到30年之间,并且还款计划应设计为通过每月等额付款在30年内还清本金。利率是固定的,并且在贷款结清前的特定时间略低于通常利率。贷款必须以信托契约或抵押作为担保,并且当房产价值增加(净增值)时,借款人需要支付额外的利息,例如在出售房产、转让所有权或提前还清贷款等情况下。这些具体条件确保了贷款人和借款人都能从房产的价值增值中获益。
Section § 1917.032
这项法律规定了借款人有权随时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他们的共享增值贷款,并且没有限制。如果借款人书面同意,他们可能需要在贷款签订后的五年内为此支付一笔提前偿还费。但是,这笔费用不能超过另一项具体规定所允许的金额,并且此费用不适用于借款人尚未支付的任何递延利息。
Section § 1917.033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共有增值贷款到期但未全额偿还,或房产未出售时,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必须向借款人提供一种方式,对剩余贷款余额和任何已递延的利息进行再融资。新贷款的期限必须至少为30年,但如果利率是固定的,贷款人可能有权在七年后要求全额偿还。这一选项必须在再融资详情中清楚说明。再融资的利率不能高于原始贷款到期时的当前利率。贷款人可以要求再融资贷款以该房产上的最高优先权作为担保。再融资的条款应已包含在原始贷款协议中,并且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都接受,他们可以就不同的条款达成一致。如果贷款人提供不止一种再融资选择,借款人可以从中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