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17.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贷款机构提供共享增值贷款,帮助人们购买房屋,例如一至四户家庭住宅、公寓或移动房屋。这些贷款适用于买方将自住的房产。但是,如果房产有两到四个单元,则只需其中一个单元由业主自住。借款人必须书面承诺居住在该房产中,但如果他们没有这样做,贷款并不会自动取消。相反,贷款机构可能会根据贷款条款决定加速还款。这些贷款是代表受特定法规管辖的养老基金发放的。
贷款人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提供共享增值贷款,用于购买附带一至四户住宅单元的不动产,包括此类住宅单元的附属结构,以及联排独户住宅单元、放置在永久地基上的独户移动房屋单元、住宅公寓单元和规划单元开发项目内的住宅单元。共享增值贷款仅用于为业主自住的住宅单元提供融资,但对于根据本章规定获得融资的两至四单元住宅,仅需其中一个单元为业主自住。共享增值贷款的原始借款人应书面证明给贷款人,其将把抵押财产作为其主要居所,但未能如此占用抵押财产不应使共享增值贷款无效,但经贷款人选择,贷款可根据共享增值贷款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加速偿还。所有共享增值贷款应由贷款人代表受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P.L. 93-406, 88 Stat. 829)管辖的养老基金,根据事先购买该贷款的书面承诺发起。

Section § 1917.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共有增值贷款的条款,这是一种以房地产为担保的抵押贷款或贷款。这种贷款的期限必须在7到30年之间,并且还款计划应设计为通过每月等额付款在30年内还清本金。利率是固定的,并且在贷款结清前的特定时间略低于通常利率。贷款必须以信托契约或抵押作为担保,并且当房产价值增加(净增值)时,借款人需要支付额外的利息,例如在出售房产、转让所有权或提前还清贷款等情况下。这些具体条件确保了贷款人和借款人都能从房产的价值增值中获益。

共有增值贷款应包括以下条款和条件:
(a)CA 民法 Code § 1917.031(a) 贷款期限,不包括根据第1917.033条进行的再融资,应至少为七年,但不超过30年。
(b)CA 民法 Code § 1917.031(b) 贷款的还款计划,不包括根据第1917.033条进行的再融资,应设定为在30年内完成贷款本金的全额摊销,无论贷款的实际期限如何。任何在到期时仍未偿还的本金余额应在该时到期并支付,除非按照第1917.033条的规定进行再融资。每月分期付款金额应相等,并且除本金摊销外,还应包括根据(d)款规定的固定利息。
(c)CA 民法 Code § 1917.031(c) 贷款应以所融资的不动产的信托契约或抵押作为担保。
(d)CA 民法 Code § 1917.031(d) 贷款应按固定利率计息,该利率应低于贷款结清前90天生效的现行利率的三分之一,或者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同意,可在该日期与贷款结清日之间的另一个日期确定。
(e)CA 民法 Code § 1917.031(e) 借款人还应承担支付或有递延利息的义务,金额为担保贷款的不动产净增值的三分之一,支付时间为:财产出售时(包括根据土地销售合同进行的出售),所有权转让时(第2924.6条规定的转让除外),签订附有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协议时,成立合伙企业实际将受益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时,设立影响财产所有权的信托时,在司法或非司法止赎出售时,贷款全额提前偿还时,或贷款到期时,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1917.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借款人有权随时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他们的共享增值贷款,并且没有限制。如果借款人书面同意,他们可能需要在贷款签订后的五年内为此支付一笔提前偿还费。但是,这笔费用不能超过另一项具体规定所允许的金额,并且此费用不适用于借款人尚未支付的任何递延利息。

(a)CA 民法 Code § 1917.032(a) 借款人有权随时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共享增值贷款的本金余额,连同应计利息,包括递延或有利息。
(b)CA 民法 Code § 1917.032(b)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阻止借款人通过书面协议,在共享增值贷款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贷款时,根据本条授权支付提前偿还费。
(c)CA 民法 Code § 1917.032(c) 对共享增值贷款提前偿还所征收的任何提前偿还费,不得超过第2954.9条 (b) 款授权和规定的金额。
(d)CA 民法 Code § 1917.032(d) 不得针对递延或有利息的任何部分征收提前偿还费。

Section § 1917.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共有增值贷款到期但未全额偿还,或房产未出售时,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必须向借款人提供一种方式,对剩余贷款余额和任何已递延的利息进行再融资。新贷款的期限必须至少为30年,但如果利率是固定的,贷款人可能有权在七年后要求全额偿还。这一选项必须在再融资详情中清楚说明。再融资的利率不能高于原始贷款到期时的当前利率。贷款人可以要求再融资贷款以该房产上的最高优先权作为担保。再融资的条款应已包含在原始贷款协议中,并且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都接受,他们可以就不同的条款达成一致。如果贷款人提供不止一种再融资选择,借款人可以从中选择。

(a)CA 民法 Code § 1917.033(a) 如果共有增值贷款未全额提前偿还,或担保贷款的不动产在贷款到期前未出售或转让,贷款人应向原始借款人提供对贷款未偿余额和所有或有递延利息的再融资。
(b)CA 民法 Code § 1917.033(b) 再融资贷款的期限应自再融资之日起至少30年,但如果再融资贷款的利率在该贷款期限内不可调整或浮动,则该贷款可包含一项提前到期条款,赋予贷款人加速收回贷款本金的权利,使其连同应计利息在共有增值贷款中指定的日期全额支付,该日期不得早于本节规定的再融资之日后的七年。如果再融资贷款中包含此类提前到期条款,则应在第1917.071节要求的再融资披露信息中以大写字母印刷其简明描述。
(c)CA 民法 Code § 1917.033(c) 再融资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共有增值贷款到期时现行的普遍利率。
(d)CA 民法 Code § 1917.033(d) 贷款人可要求再融资贷款以所融资财产上的第一优先级的信托契约或抵押作为担保条件。
(e)CA 民法 Code § 1917.033(e) 根据本节进行的再融资的条款和条件应在共有增值贷款中明确规定,应作为共有增值贷款合同的一部分,并应受共有增值贷款签订之日生效的适用法律的约束。再融资应为完全摊还,且利率可以是固定或可调整的,如同本州经营的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向公众提供的、用于为与借款人财产类似的住房提供融资的住房融资所允许的法律规定。但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排除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合法再融资条款。如果贷款人提供不止一种再融资形式,借款人可从贷款人提供的再融资类型中进行选择。

Section § 1917.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借款人寻找不同于第1917.033条中提到的再融资方案。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协商并同意其他融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