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可以将任何12个月内完成的、评估价值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担保财产资本改进成本,计入借款人的财产成本,以确定或有递延利息,但前提是必须遵循本条规定的程序。
(a)CA 民法 Code § 1917.050(a) 在改进工程完成后60天内,借款人应通过一级邮件向贷款人寄送改进工程完成通知,并应提交改进工程成本证明。
(b)CA 民法 Code § 1917.050(b) 在改进工程完成后90天内,贷款人应选择一名评估师进行评估,以确定因改进工程而导致的财产价值增加(如有)。评估报告副本应通过一级邮件寄送给借款人,连同告知借款人的通知,说明该评估将构成对因改进工程而导致的财产价值增加的最终和决定性裁定,用于计算财产的净增值,并且如果借款人对评估金额有异议,借款人可以按照 (c) 款的规定获取独立评估。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评估费用。
(c)CA 民法 Code § 1917.050(c) 如果借款人对评估金额有异议,借款人应在改进工程完成后120天内,自费聘请一名合格的独立评估师进行评估,以确定因改进工程而导致的财产价值增加(如有),并且评估报告副本应在该期限内通过一级邮件寄送给贷款人。
(d)CA 民法 Code § 1917.050(d) 如果借款人选择的评估师的评估金额高于贷款人选择的评估师的评估金额,则为本节目的,评估金额应为两次评估金额之和的一半。
(e)CA 民法 Code § 1917.050(e) 借款人的实际成本或因改进工程而导致的财产评估增值中较低者,应作为买方的信用额度,用于确定净增值,除非 (f) 款另有规定。
(f)CA 民法 Code § 1917.050(f) 如果改进工程中50%或以上的劳务或其他工作是由借款人完成的,则因改进工程而导致的财产评估增值应为资本改进成本,用于根据本节设立信用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