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17.330

Explanation
贷款人可以向老年人提供共享增值贷款,用于为1到4个单元的房屋(包括公寓和移动房屋)进行再融资。这些贷款是针对自住单元的,但对于有2到4个单元的建筑,只需其中一个单元由业主自住即可。如果借款人在贷款时书面确认他们将居住在该房屋中,该房屋就被视为自住。此外,贷款人可以仅根据土地价值来提供贷款,而不考虑房屋结构,法律的这一部分只是澄清了现有规定。

Section § 1917.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共享增值贷款的条款。这类贷款没有固定期限,在发生特定到期事件时终止,例如借款人搬离或去世,但可以选择在事件发生后延长最多12个月。借款人可以获得初始预付款和每月付款,利息计算频率每月不超过一次。房产通过信托契据作抵押,处理和文件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500美元,且不允许收取预付利息。

(a)CA 民法 Code § 1917.331(a) 老年人共享增值贷款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1917.331(a)(1) 贷款期限应为开放式期限,在发生到期事件时终止,或在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向贷款人授予的信托契据条款时终止,该条款是本州抵押贷款人通常用于以住宅房地产作抵押的贷款的条款。但是,如果到期事件是借款人停止占用该房产或借款人死亡,则期限应延长至房产出售或再融资,或到期事件发生后12个月,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2)CA 民法 Code § 1917.331(a)(2) 如果借款人需要,可提供初始预付款。
(3)CA 民法 Code § 1917.331(a)(3) 每月年金付款,应持续到发生到期事件,或根据第 (1) 款提前终止。
(4)CA 民法 Code § 1917.331(a)(4) 对第 (2) 和 (3) 项的利息,按规定利率计算,每月不超过一次。
(5)CA 民法 Code § 1917.331(a)(5) 实际或有权益。
(6)CA 民法 Code § 1917.331(a)(6) 对第 (2) 至 (5) 款(含)的利息,从到期事件发生之日起至贷款全额偿还之日止,每月不超过一次地计算复利。
(b)CA 民法 Code § 1917.331(b) 该贷款应以所融资的房地产上的信托契据作抵押。
(c)CA 民法 Code § 1917.331(c) 贷款人就处理申请、准备任何必要文件、获取信用报告或贷款人因发放老年人共享增值贷款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向借款人收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五百美元 ($500)。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预付利息。

Section § 1917.3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贷款协议试图在结束贷款期限的特定事件发生之前停止或终止每月付款,那么协议的该部分是无效的,并且不能强制执行。

Section § 1917.3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借款人随时选择全部或部分偿还他们的贷款,而无需等到贷款期限结束。

Section § 1917.3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本条另有说明,老年人共享增值贷款的规则和条件必须遵守在贷款设立时所有生效的贷款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