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917.331(a) 老年人共享增值贷款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1917.331(a)(1) 贷款期限应为开放式期限,在发生到期事件时终止,或在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向贷款人授予的信托契据条款时终止,该条款是本州抵押贷款人通常用于以住宅房地产作抵押的贷款的条款。但是,如果到期事件是借款人停止占用该房产或借款人死亡,则期限应延长至房产出售或再融资,或到期事件发生后12个月,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2)CA 民法 Code § 1917.331(a)(2) 如果借款人需要,可提供初始预付款。
(3)CA 民法 Code § 1917.331(a)(3) 每月年金付款,应持续到发生到期事件,或根据第 (1) 款提前终止。
(4)CA 民法 Code § 1917.331(a)(4) 对第 (2) 和 (3) 项的利息,按规定利率计算,每月不超过一次。
(5)CA 民法 Code § 1917.331(a)(5) 实际或有权益。
(6)CA 民法 Code § 1917.331(a)(6) 对第 (2) 至 (5) 款(含)的利息,从到期事件发生之日起至贷款全额偿还之日止,每月不超过一次地计算复利。
(b)CA 民法 Code § 1917.331(b) 该贷款应以所融资的房地产上的信托契据作抵押。
(c)CA 民法 Code § 1917.331(c) 贷款人就处理申请、准备任何必要文件、获取信用报告或贷款人因发放老年人共享增值贷款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向借款人收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五百美元 ($500)。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预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