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根据本章规定订立的抵押贷款文书,均应符合以下要求:
(a)CA 民法 Code § 1920(a) 利率或每月还款额调整的标准,应考虑可合理视为影响借款人履行其抵押贷款义务能力的因素。
(b)CA 民法 Code § 1920(b) 任何担保文件或与此相关的债务凭证中包含的浮动利率条款所规定的利率变更,除非该条款在担保文件和任何与此相关的债务凭证中列明,且该文件或文件包含以下规定,否则无效:
(1)CA 民法 Code § 1920(b)(1) 一份附在担保文件和任何与此相关的债务凭证上的声明,以至少10磅粗体字印刷或书写,内容为经秘书或其指定人员授权的语言,告知借款人该抵押贷款可能规定利率、贷款本金余额、还款额或贷款期限的变更。
(2)CA 民法 Code § 1920(b)(2) 在每次利率变更后的第一个月供款到期日之前,应向借款人邮寄以下通知:
(A)CA 民法 Code § 1920(b)(2)(A) 基准指数。
(B)CA 民法 Code § 1920(b)(2)(B) 利率变更当日最新公布的指数。
(C)CA 民法 Code § 1920(b)(2)(C) 变更后生效的利率。
(D)CA 民法 Code § 1920(b)(2)(D) 每月还款额的任何变更。
(E)CA 民法 Code § 1920(b)(2)(E) 未偿还本金余额。
(F)CA 民法 Code § 1920(b)(2)(F) 如果到期应付利息超过分期付款金额,则应说明此情况及超额部分,以及贷款人办公室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便进行查询。
(c)CA 民法 Code § 1920(c) 借款人被允许随时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贷款,且无需支付提前还款费用;贷款人不得因利率、还款额、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或贷款期限的任何变更而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或其他费用。
(d)CA 民法 Code § 1920(d) 贷款利率的变更应反映经秘书或其指定人员授权的指数的变动。
(e)CA 民法 Code § 1920(e) 如果任何月供款少于该月应付利息的累计金额,借款人应以秘书或其指定人员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收到此类情况的通知。此类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超出月供款的利息金额,以及在此情况下的任何借款人选择。
(f)CA 民法 Code § 1920(f)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签署根据本章授权的任何抵押贷款支付文书之前,按照秘书或其指定人员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关于抵押贷款支付文书的性质和影响,以及归属于该抵押贷款文书的所有成本或节省的全面完整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