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18.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理解本章所需的术语。“债务凭证”是指本票或可转让票据等金融工具。“秘书”是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部秘书,其“指定人”是负责合规事务的部门负责人。“担保文件”是指任何抵押、信托契据或类似合同,用于为借款人已占用或将占用的、包含四套或少于四套住宅单元的居住性房产提供融资。

本章中,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a)CA 民法 Code § 1918.5(a) “债务凭证”指本票或可转让票据。
(b)CA 民法 Code § 1918.5(b) “秘书”指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部秘书。
(c)CA 民法 Code § 1918.5(c) “秘书指定人”指该机构内某个部门的负责人,该部门负责许可或监管从事与遵守本章规定相关或影响遵守本章规定的业务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d)CA 民法 Code § 1918.5(d) “担保文件”指抵押合同、信托契据、房地产销售合同,或与此相关的任何本票或可转让票据,其目的是为借款人已占用或拟占用的、包含四套或少于四套住宅单元的,或将建造四套或少于四套住宅单元的房地产的购买或建造提供融资。

Section § 19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浮动利率抵押贷款的要求。它指出,利率或每月还款额的任何变动都必须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这些变动必须在抵押贷款文件中清楚说明。在利率变动之前,贷款人必须通知借款人具体细节,例如新的利率和还款额的任何变动。借款人可以随时提前还清贷款,无需支付罚金;如果利率或还款额发生变化,也不能收取额外费用。利率变动应与特定的指数挂钩。如果月供不足以支付利息,借款人必须收到通知;并且在签署前,必须充分了解抵押贷款的性质和所有费用。

任何根据本章规定订立的抵押贷款文书,均应符合以下要求:
(a)CA 民法 Code § 1920(a) 利率或每月还款额调整的标准,应考虑可合理视为影响借款人履行其抵押贷款义务能力的因素。
(b)CA 民法 Code § 1920(b) 任何担保文件或与此相关的债务凭证中包含的浮动利率条款所规定的利率变更,除非该条款在担保文件和任何与此相关的债务凭证中列明,且该文件或文件包含以下规定,否则无效:
(1)CA 民法 Code § 1920(b)(1) 一份附在担保文件和任何与此相关的债务凭证上的声明,以至少10磅粗体字印刷或书写,内容为经秘书或其指定人员授权的语言,告知借款人该抵押贷款可能规定利率、贷款本金余额、还款额或贷款期限的变更。
(2)CA 民法 Code § 1920(b)(2) 在每次利率变更后的第一个月供款到期日之前,应向借款人邮寄以下通知:
(A)CA 民法 Code § 1920(b)(2)(A) 基准指数。
(B)CA 民法 Code § 1920(b)(2)(B) 利率变更当日最新公布的指数。
(C)CA 民法 Code § 1920(b)(2)(C) 变更后生效的利率。
(D)CA 民法 Code § 1920(b)(2)(D) 每月还款额的任何变更。
(E)CA 民法 Code § 1920(b)(2)(E) 未偿还本金余额。
(F)CA 民法 Code § 1920(b)(2)(F) 如果到期应付利息超过分期付款金额,则应说明此情况及超额部分,以及贷款人办公室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便进行查询。
(c)CA 民法 Code § 1920(c) 借款人被允许随时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贷款,且无需支付提前还款费用;贷款人不得因利率、还款额、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或贷款期限的任何变更而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或其他费用。
(d)CA 民法 Code § 1920(d) 贷款利率的变更应反映经秘书或其指定人员授权的指数的变动。
(e)CA 民法 Code § 1920(e) 如果任何月供款少于该月应付利息的累计金额,借款人应以秘书或其指定人员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收到此类情况的通知。此类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超出月供款的利息金额,以及在此情况下的任何借款人选择。
(f)CA 民法 Code § 1920(f)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签署根据本章授权的任何抵押贷款支付文书之前,按照秘书或其指定人员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关于抵押贷款支付文书的性质和影响,以及归属于该抵押贷款文书的所有成本或节省的全面完整披露。

Section § 1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可调整利率住宅抵押贷款的贷款人,向潜在借款人提供一份联邦储备委员会关于此类贷款的指南副本。这必须在借款人提出要求时,或在首次提供书面贷款信息时进行,以较早者为准。如果贷款人不遵守这些规定,他们可能会被起诉,并可能需要支付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已经遵守某些联邦披露规定的贷款人,可以通过在进行其他必要披露的同时分享该指南来满足这些州的要求,并且他们还必须在自己的办公室向公众提供这些信息。

(a)CA 民法 Code § 1921(a) 在本节中:
(1)CA 民法 Code § 1921(a)(1) “可调整利率住宅抵押贷款” 指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的任何贷款或信用销售,其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可变,无论是预先确定的还是其他方式,并且以包含不少于一个且不多于四个住宅单元的房地产为担保。
(2)CA 民法 Code § 1921(a)(2) “贷款人” 指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以包含不少于一个且不多于四个住宅单元的住宅房地产为担保,发放超过10笔贷款或信用销售的任何个人、协会、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
(b)CA 民法 Code § 1921(b) 任何提供可调整利率住宅抵押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向潜在借款人提供联邦储备委员会最新可用的出版物副本,该出版物旨在向公众提供有关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的描述性信息(目前题为“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消费者手册”),无论是在潜在借款人提出请求时,还是在贷款人首次向潜在借款人提供除直邮广告之外的任何有关可调整利率住宅抵押贷款或信用销售的书面信息时,以较早者为准。任何未能遵守本节要求的贷款人,可由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禁令,并应承担实际损害赔偿、诉讼费用以及法院确定的合理律师费。法院可作出为防止未来违反本节规定所必需的命令。
(c)CA 民法 Code § 1921(c) 依据《联邦法规汇编》第12篇第I章第29部分或第V章第563部分作出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披露的贷款人,可通过在根据联邦法规作出披露的同时和相同情况下,提供(b)款所要求的描述性信息来遵守本节规定。此类贷款人还应在其办公室向公众开放的区域展示并向公众提供该描述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