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承认博物馆通常从借入物品中受益,但当这些借贷是无限期或长期性质,且与出借人的沟通中断时,就会出现问题。现行的《无人认领财产法》虽然适用,但并不完全适合借给博物馆的物品。这类物品通常具有文化或历史重要性,但货币价值不高,并且最初可能打算捐赠。由于出借人随着时间推移常常无法联系,因此建议将无人认领的借出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博物馆。如果出借人未能保持联系,博物馆不应独自承担保护和储存费用。国家希望确保所有权的明确性,并建议让博物馆正式拥有无人认领的财产,以避免混淆并支持公共利益。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民法 Code § 1899(a) 许多博物馆从借入用于研究或展示的财产中受益匪浅。然而,在无限期或长期借贷中,当博物馆和出借人未能保持联系时,问题随之产生。通过澄清和规范无限期或长期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避免其中许多问题。
(b)CA 民法 Code § 1899(b) 现行法律《无人认领财产法》(始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500条)在技术上适用于出借给博物馆且其所有者至少七年未认领的财产。
(c)CA 民法 Code § 1899(c) 尽管《无人认领财产法》解决了在博物馆背景下,当借贷双方未能保持联系时出现的类似问题,但仍需要一种替代方法来处理博物馆手中的无人认领财产,这种方法应根据博物馆无人认领借贷的独特情况量身定制。这些情况包括:无人认领的财产可能具有重要的科学、历史、美学或文化价值,但没有巨大的货币价值;如果将所有权转让给持有该财产的博物馆,公众对借给博物馆的无人认领财产的无形价值的兴趣才能得到最佳实现;出借人通常最终打算捐赠财产,但最初出于税务和其他原因将其置于无限期或长期借贷中;以及许多博物馆在保管和储存无人认领的借出财产方面已产生未报销的费用。
(d)CA 民法 Code § 1899(d) 有形财产的状况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是其固有的趋势。借出财产通常需要保护工作,而保护措施可能昂贵或对财产造成潜在损害。有机材料和标本可能成为昆虫、真菌或疾病的滋生地,从而威胁其他更有价值的财产。
(e)CA 民法 Code § 1899(e) 不能合理地期望博物馆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来决定借出财产的保护或处置。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出借人可能去世或搬迁,博物馆与出借人失去联系。如果出借人未能与博物馆保持联系,通常不可能找到出借人,以便其就借出财产的保护或处置做出决定。
(f)CA 民法 Code § 1899(f) 由于博物馆很少搬迁,出借人以及通过他们提出主张的人更容易通知博物馆地址或所有权变更,以便博物馆在必须就借出财产的保护或处置做出决定时,能够方便地联系到出借人。
(g)CA 民法 Code § 1899(g) 借给博物馆的财产所有权的最佳证据通常是原始借据。财产借出时间越长,原始出借人认领的可能性越小,而任何提出的主张则更有可能由没有原始借据或其他明确所有权证据的人提出。国家在终止对借给非营利和公共博物馆的有形个人财产的陈旧和不确定主张方面拥有重大利益。
(h)CA 民法 Code § 1899(h) 根据《无人认领财产法》归属国家的有形个人财产,大部分是在保险箱中发现的。尽管归属国家的无形财产有40-50%随后被认领,但归属国家的有形个人财产中只有不到1%被认领。在向主计长提出的少数有形个人财产认领中,大多数是在主计长发出归属通知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的。
(i)CA 民法 Code § 1899(i) 要求出借人通知博物馆借出财产的地址或所有权变更,建立统一程序使出借人能够维护其在无限期或长期借给博物馆的财产中的权益,以及将借给博物馆的无人认领财产的所有权授予保管该财产的博物馆,均符合公共利益。

Section § 1899.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博物馆相关的定义。它明确了博物馆的定义,并详细说明博物馆必须是非营利或公共机构,且以教育、科学或美学为宗旨。它还将出借人地址定义为博物馆记录中的最新地址,并阐明借出是指财产存放在博物馆,但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博物馆的情况。最后,它指出“财产”包括有价值的物品,但不包括用于科学研究的标本。

就本章而言:
(a)CA 民法 Code § 1899.1(a) “博物馆”是指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由非营利公司或公共机构运营,主要以教育、科学或美学为目的,拥有、借用或保管、研究、存档或展出财产的机构。
(b)CA 民法 Code § 1899.1(b) “出借人地址”是指博物馆记录中显示的与出借人出借的财产相关的最新地址。
(c)CA 民法 Code § 1899.1(c) 术语“借出”、“已借出”和“在借”包括所有存放在博物馆的财产,且未附带财产所有权转让的。
(d)CA 民法 Code § 1899.1(d) “财产”包括博物馆保管的所有有形物品,无论有生命还是无生命,且对科学、历史、艺术或文化具有内在价值,但不包括为科学研究目的借给博物馆的植物或动物标本。

Section § 189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博物馆应如何就借出物品相关事宜通知出借人。如果博物馆有出借人的邮寄地址,它必须将通知寄到该地址,并在30天内收到已收到的证明。如果没有地址,博物馆可以改为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通知,持续三周。通知必须包含出借人的姓名和地址、借出日期以及博物馆的联系方式。博物馆的所在地由存放借出物品的分馆或其主要营业地址确定。

Section § 1899.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博物馆在接受不定期限或期限超过七年的财产借贷时所承担的职责。博物馆需要书面告知出借人本法律的规定。如果有人就借出财产提出索赔,博物馆必须将相关记录保存至少25年。当有人表示希望保留其对财产的权益时,博物馆必须在30天内向其发送收据确认。最后,如果财产受损或丢失,博物馆必须通知出借人。

(a)CA 民法 Code § 1899.3(a) 如果博物馆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接受了不定期限或期限超过七年的财产借贷,博物馆应在借贷时书面告知出借人本章的规定。第1899.5条规定的通知表格副本或对本章的引用足以达到此目的。
(b)CA 民法 Code § 1899.3(b) 除非借出财产已归还给索赔人,否则博物馆应将索赔人根据第1899.4条提交的每份通知的原件或准确副本保留不少于25年。
(c)CA 民法 Code § 1899.3(c) 博物馆应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通过邮寄原始收据或第1899.5条规定的通知表格收据部分的副本至通知上提供的出借人或其他索赔人地址,向任何提交意图保留借出财产权益通知的人提供收到通知的证明。
(d)CA 民法 Code § 1899.3(d) 博物馆应及时通知出借人任何已知的借出财产损坏或丢失。

Section § 1899.4

Explanation

将物品借给博物馆的财产所有者,如果更改地址或出售财产,必须及时通知博物馆。否则,他们可能会丧失对财产的合法权利。所有者还可以向博物馆提交一份通知,以保留对所借财产的合法权益,但此通知不会使无效或已过期的主张再次生效。

(a)CA 民法 Code § 1899.4(a) 借给博物馆的财产所有者有责任及时书面通知博物馆其财产的任何地址变更或所有权变更。未能将这些变更通知博物馆可能导致所有者丧失对该财产的权利。
(b)CA 民法 Code § 1899.4(b) 借给博物馆的财产所有者可以依照第1899.5条的规定,向博物馆提交一份旨在保留财产权益的意向通知。提交旨在保留借给博物馆的财产权益的意向通知,不会使根据书面借用协议条款本应消灭的任何主张,或原本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任何主张生效或可强制执行。

Section § 1899.5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保留您借给博物馆的财产的权利,您必须向博物馆提交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清楚描述财产,提供您拥有该财产的证明,并由您本人或授权代表您行事的人签署。博物馆无需保留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通知,但如果他们拒绝您的通知,必须告知您原因。即使博物馆接受了通知,也不代表他们同意其准确性。此外,此过程不受公共记录法的约束,因此您的通知将保密。

(a)CA 民法 Code § 1899.5(a) 依照本章规定提交的博物馆借出财产权益保留意向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当包含足以使博物馆识别该财产的描述,应当附有足以证明索赔人是该财产所有人的文件,并由索赔人或经授权代表索赔人行事的人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
(b)CA 民法 Code § 1899.5(b) 博物馆无需保留不符合 (a) 款规定要求的通知。但是,如果博物馆因此原因不打算保留某份通知,博物馆应立即通知通知上所列地址的索赔人,告知其认为该通知在保留权益方面无效,并说明理由。博物馆保留通知的事实不应被解释为博物馆接受该通知的充分性或准确性,也不应被解释为该通知在保留博物馆借出财产的权益方面有效。
(c)CA 民法 Code § 1899.5(c) 博物馆借出财产权益保留意向通知,如果其形式基本如下,并包含所述信息和附件,则符合 (a) 款的要求:

博物馆借出财产权益保留意向通知
致出借人: 加州民法典第 1899.4 条要求您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博物馆财产地址或所有权的任何变更。如果博物馆无法就您的借出物与您取得联系,您可能会丧失对该借出财产的权利。如果您选择向博物馆提交此表格以保留您在该财产中的权益,博物馆必须将其或其副本保存 25 年。欲了解完整详情,请参阅加州民法典第 1899 条及后续条款。
致博物馆: 特此通知,签署人对本文所述财产主张权益。

索赔人
姓名:
地址:
电话:
社会安全号码(可选):
博物馆名称:
财产借出日期:
财产权益:
如果您不是原始出借人,请描述您在该财产中权益的来源,并附上任何创建您权益的文件的副本:
财产描述:
除非附有原始借据的准确、清晰副本,否则请详细描述所主张的财产,包括其性质和一般特征,以及(如果已知)分配给该财产的博物馆登记号,并附上您拥有的任何证明该借出物的书面证据:
登记号 #
描述: 

Section § 189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博物馆在没有书面借贷协议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对借入的艺术品或物品采取必要的保护或处置措施。如果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来保护这些物品或博物馆内的其他物品,或者如果该物品构成危险,博物馆可以在未经出借人允许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博物馆必须尝试联系出借人,但如果无法联系到或出借人不同意建议的措施,博物馆可以继续进行。在发布通知且120天内没有回应后,可以采取行动。如果博物馆因这些行动产生费用,他们可以对该财产或其出售所得款项行使留置权,并且如果他们是善意行事,则不承担责任。

(a)CA 民法 Code § 1899.6(a) 除非另有书面借贷协议,否则博物馆可以在未经出借人允许的情况下,对借给博物馆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或进行处置,如果:
(1)CA 民法 Code § 1899.6(a)(1) 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保护借入财产或保护博物馆保管的其他财产,或者因为借入财产已对公众或博物馆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危害,并且:
(A)CA 民法 Code § 1899.6(a)(1)(A) 博物馆无法通过出借人最后登记的地址联系到出借人,以便博物馆和出借人能够迅速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或者
(B)CA 民法 Code § 1899.6(a)(1)(B) 出借人不同意博物馆建议的保护措施,但又不愿或无法终止借贷并取回财产。
(2)CA 民法 Code § 1899.6(a)(2) 对于无法亲自联系到的出借人,博物馆发布了包含第1899.7条 (a) 款所述信息的通知,且在120天内没有收到回应。
(b)CA 民法 Code § 1899.6(b) 如果博物馆根据 (a) 款对财产采取保护措施或进行处置:
(1)CA 民法 Code § 1899.6(b)(1) 博物馆对该财产以及任何处置所得款项享有留置权,以弥补博物馆产生的费用;并且
(2)CA 民法 Code § 1899.6(b)(2) 博物馆不对财产的损害或损失承担责任:
(A)CA 民法 Code § 1899.6(b)(2)(A) 如果博物馆在采取行动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行动对于保护借入财产或博物馆保管的其他财产是必要的,或者借入财产对公众或博物馆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危害;并且
(B)CA 民法 Code § 1899.6(b)(2)(B) 如果博物馆采取了保护措施,博物馆在选择和应用这些保护措施时已尽到合理谨慎义务。

Section § 1899.7

Explanation

如果博物馆无法通过邮件通知出借人其出借物品的损坏或丢失,他们可以发布公告。公告必须包含一项警告,即如果出借人未书面更新其信息,他们可能会丧失对其财产的权利。如果发布公告后三年内有人认领某件物品,博物馆必须书面告知他们该物品的损坏或丢失情况。如果博物馆在收到认领通知后30天内迅速邮寄了这些信息,那么最初发布公告的日期将被视为博物馆通知出借人的日期。

(a)CA 民法 Code § 1899.7(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博物馆无法通过邮件向出借人发出第1899.3条(d)款所要求的关于出借财产受损或丢失的通知,则如果除了第1899.2条(b)款要求的信息外,已发布的通知包含大致以下信息的声明,博物馆应被视为已向出借人发出任何损害或损失的通知:
“_____(博物馆名称)_____的记录
表明您有财产出借给它。您未能书面通知其出借财产的地址或所有权变更,或未能书面联系其关于该出借事宜,可能导致您丧失对出借财产的权利。参见《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1899条及后续条款。”
(b)CA 民法 Code § 1899.7(b) 如果在根据(a)款发布的关于出借财产受损或丢失的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年内,博物馆收到根据第1899.4条提出的索赔人通知,博物馆应立即书面告知索赔人出借财产受损的性质或丢失的事实以及大致日期。为第1899.8条规定的诉讼时效目的,如果博物馆在收到索赔人通知之日起30天内将信息邮寄给索赔人,则博物馆应被视为已在根据(a)款发布的通知完成之日向索赔人发出了关于出借财产受损或丢失的通知。

Section § 189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85年1月1日起,您不能因借给博物馆的财产损坏或丢失而起诉博物馆要求赔偿,如果自博物馆通知出借人以来已超过三年,或自损坏或丢失事件本身发生以来已超过十年,以先到者为准。

Section § 189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加州博物馆在希望终止物品借贷时,可以通知出借人。这适用于无限期借出的物品,或在1984年之后借出且期限超过七年的物品。如果博物馆希望终止借贷,必须向出借人发送通知,说明机构希望终止借贷,出借人必须证明所有权并取回其财产。如果出借人未能及时回应,该财产将被视为捐赠给博物馆。此外,如果财产在借贷的指定结束日期后仍留在博物馆,它将自动变为无限期借贷。

(a)CA 民法 Code § 1899.9(a) 博物馆可以向出借人发出终止借贷的意向通知,该借贷可以是无限期借贷,也可以是1984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期限超过七年的借贷。
根据本条规定发出的终止借贷意向通知应包含大致以下信息的声明:
“ _____ (博物馆名称) _____ 的记录显示您有财产借给本馆。
本机构希望终止此借贷。您必须联系本机构,证明您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并安排取回该财产。如果您未能及时办理,该财产将被视为您捐赠给本机构。参见《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1899条及后续条款。”
(b)CA 民法 Code § 1899.9(b) 就本章而言,如果财产在指定期限届满时仍由博物馆保管,则指定期限的借贷将变为无限期借贷。

Section § 189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您向博物馆出借个人财产后,可以追回财产的时限。如果您想追回财产,必须在博物馆通知您打算终止借用后的三年内采取行动。通常,如果您在超过25年内没有就您的财产与博物馆联系,您可能会失去追回它的权利,并且该财产可能被视为已捐赠给博物馆。如果有人从博物馆购买了此类财产,并且博物馆声称已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所有权,那么购买者将获得合法的产权。但是,如果您从未收到博物馆打算终止借用的通知,并且在过去25年内表明了保留您权利的意向,您仍然可能追回您的财产或其价值,并附带利息。

(a)CA 民法 Code § 1899.10(a) 《民事诉讼法典》第338.3条规定的追索个人财产诉讼的三年时效,应自博物馆根据第1899.9条向出借人发出终止借用通知之日起计算。
(b)CA 民法 Code § 1899.10(b) 除(e)款另有规定外,自1985年1月1日起,当出借人与博物馆之间最后一次书面联系之日(以博物馆记录为证)起已超过25年时,不得对博物馆提起诉讼以追索借出财产。
(c)CA 民法 Code § 1899.10(c) 如果出借人未能在(a)款和(b)款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以追索借给博物馆的财产,则该出借人应被视为已将借出财产捐赠给博物馆。
(d)CA 民法 Code § 1899.10(d) 如果博物馆声明其已根据(c)款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则从博物馆购买财产的人获得该财产的良好所有权。
(e)CA 民法 Code § 1899.10(e) 尽管有(b)款和(c)款的规定,未收到博物馆打算终止借用通知的出借人,如果能证明博物馆在出借人根据(b)款追索财产的权利原本到期之日前25年内收到了保留借出财产权益的意向通知,则可以追索该财产;或者,如果该财产已被处置,则可以追索该财产在处置时的合理价值,并加上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五条第1款由立法机关设定的判决利率计算的利息。

Section § 1899.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博物馆可以选择将超过七年无人认领的借出财产报告给州政府,以便根据《无人认领财产法》进行处理。在此之前,博物馆必须在报告前至少六个月但不超过十二个月向财产所有者发送通知。该通知必须告知所有者机构打算终止借贷,以及需要在指定日期前认领其财产,以避免其被作为无人认领财产处理。

(a)CA 民法 Code § 1899.11(a) 本章规定优先于《无人认领财产法》(自《民事诉讼法典》第1500条起)的规定,但博物馆可选择将所有者超过七年未认领的借出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530条报告给主计长,以根据《无人认领财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b)CA 民法 Code § 1899.11(b) 在向主计长报告任何借出财产之前,不少于六个月且不超过十二个月,博物馆应向出借人(如果已知其地址)邮寄一份拟向主计长报告该财产的意向通知。该通知应包含大致以下信息的声明:
“_____ (博物馆名称) _____ 的记录显示您有财产借给本机构。
本机构希望终止此借贷。您必须在(填写日期)之前联系本机构,确立您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并安排领取该财产,否则该财产将根据《无人认领财产法》(自《民事诉讼法典》第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