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向博物馆的无限期或长期借用
Section § 1899
本法律承认博物馆通常从借入物品中受益,但当这些借贷是无限期或长期性质,且与出借人的沟通中断时,就会出现问题。现行的《无人认领财产法》虽然适用,但并不完全适合借给博物馆的物品。这类物品通常具有文化或历史重要性,但货币价值不高,并且最初可能打算捐赠。由于出借人随着时间推移常常无法联系,因此建议将无人认领的借出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博物馆。如果出借人未能保持联系,博物馆不应独自承担保护和储存费用。国家希望确保所有权的明确性,并建议让博物馆正式拥有无人认领的财产,以避免混淆并支持公共利益。
Section § 1899.1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博物馆相关的定义。它明确了博物馆的定义,并详细说明博物馆必须是非营利或公共机构,且以教育、科学或美学为宗旨。它还将出借人地址定义为博物馆记录中的最新地址,并阐明借出是指财产存放在博物馆,但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博物馆的情况。最后,它指出“财产”包括有价值的物品,但不包括用于科学研究的标本。
Section § 1899.2
Section § 1899.3
本法律规定了博物馆在接受不定期限或期限超过七年的财产借贷时所承担的职责。博物馆需要书面告知出借人本法律的规定。如果有人就借出财产提出索赔,博物馆必须将相关记录保存至少25年。当有人表示希望保留其对财产的权益时,博物馆必须在30天内向其发送收据确认。最后,如果财产受损或丢失,博物馆必须通知出借人。
Section § 1899.4
将物品借给博物馆的财产所有者,如果更改地址或出售财产,必须及时通知博物馆。否则,他们可能会丧失对财产的合法权利。所有者还可以向博物馆提交一份通知,以保留对所借财产的合法权益,但此通知不会使无效或已过期的主张再次生效。
Section § 1899.5
如果您想保留您借给博物馆的财产的权利,您必须向博物馆提交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清楚描述财产,提供您拥有该财产的证明,并由您本人或授权代表您行事的人签署。博物馆无需保留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通知,但如果他们拒绝您的通知,必须告知您原因。即使博物馆接受了通知,也不代表他们同意其准确性。此外,此过程不受公共记录法的约束,因此您的通知将保密。
索赔人
Section § 1899.6
这项法律允许博物馆在没有书面借贷协议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对借入的艺术品或物品采取必要的保护或处置措施。如果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来保护这些物品或博物馆内的其他物品,或者如果该物品构成危险,博物馆可以在未经出借人允许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博物馆必须尝试联系出借人,但如果无法联系到或出借人不同意建议的措施,博物馆可以继续进行。在发布通知且120天内没有回应后,可以采取行动。如果博物馆因这些行动产生费用,他们可以对该财产或其出售所得款项行使留置权,并且如果他们是善意行事,则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1899.7
如果博物馆无法通过邮件通知出借人其出借物品的损坏或丢失,他们可以发布公告。公告必须包含一项警告,即如果出借人未书面更新其信息,他们可能会丧失对其财产的权利。如果发布公告后三年内有人认领某件物品,博物馆必须书面告知他们该物品的损坏或丢失情况。如果博物馆在收到认领通知后30天内迅速邮寄了这些信息,那么最初发布公告的日期将被视为博物馆通知出借人的日期。
Section § 1899.8
Section § 1899.9
本法律条文规定,加州博物馆在希望终止物品借贷时,可以通知出借人。这适用于无限期借出的物品,或在1984年之后借出且期限超过七年的物品。如果博物馆希望终止借贷,必须向出借人发送通知,说明机构希望终止借贷,出借人必须证明所有权并取回其财产。如果出借人未能及时回应,该财产将被视为捐赠给博物馆。此外,如果财产在借贷的指定结束日期后仍留在博物馆,它将自动变为无限期借贷。
Section § 1899.10
这项法律规定了您向博物馆出借个人财产后,可以追回财产的时限。如果您想追回财产,必须在博物馆通知您打算终止借用后的三年内采取行动。通常,如果您在超过25年内没有就您的财产与博物馆联系,您可能会失去追回它的权利,并且该财产可能被视为已捐赠给博物馆。如果有人从博物馆购买了此类财产,并且博物馆声称已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所有权,那么购买者将获得合法的产权。但是,如果您从未收到博物馆打算终止借用的通知,并且在过去25年内表明了保留您权利的意向,您仍然可能追回您的财产或其价值,并附带利息。
Section § 1899.11
本节解释说,博物馆可以选择将超过七年无人认领的借出财产报告给州政府,以便根据《无人认领财产法》进行处理。在此之前,博物馆必须在报告前至少六个月但不超过十二个月向财产所有者发送通知。该通知必须告知所有者机构打算终止借贷,以及需要在指定日期前认领其财产,以避免其被作为无人认领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