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抵押贷款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民法 Code § 1923.2(a) 在反向抵押贷款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允许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不收取罚金。就本节而言,罚金不包括在反向抵押贷款到期应付时本应到期的任何费用、款项或其他收费。
(b)CA 民法 Code § 1923.2(b) 反向抵押贷款可规定固定或浮动利率或两者的结合,包括复利,也可规定利息取决于贷款执行时或到期时房产的价值,或取决于从贷款成交到期满之间价值的变化。
(c)CA 民法 Code § 1923.2(c) 反向抵押贷款可包括由贷款人、贷款人指定人、发起人或服务商收取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在贷款执行时、定期或到期时收取的成本和费用。
(d)CA 民法 Code § 1923.2(d) 如果反向抵押贷款规定向借款人定期发放预付款,则这些预付款的金额或次数不得因利率的任何调整而减少。
(e)CA 民法 Code § 1923.2(e) 贷款人未能按贷款文件要求发放贷款预付款,且在贷款文件规定的通知后未能纠正实际违约的,应向借款人赔偿错误扣留金额的三倍,并加上法定利率的利息。
(f)CA 民法 Code § 1923.2(f) 反向抵押贷款可在发生以下任何一项事件时到期应付:
(1)CA 民法 Code § 1923.2(f)(1) 担保贷款的房屋被出售或房屋所有权以其他方式转让。
(2)CA 民法 Code § 1923.2(f)(2) 所有借款人不再将房屋作为主要居所,但 (g)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3)CA 民法 Code § 1923.2(f)(3) 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的任何固定到期日发生。
(4)CA 民法 Code § 1923.2(f)(4) 贷款文件中规定的、危及贷款人担保的事件发生。
(g)CA 民法 Code § 1923.2(g) 反向抵押贷款的还款应符合以下附加条件:
(1)CA 民法 Code § 1923.2(g)(1) 暂时离开房屋不超过连续60天,不会导致抵押贷款到期应付。
(2)CA 民法 Code § 1923.2(g)(2) 长期离开房屋超过连续60天但少于一年,如果借款人已采取事先行动,以贷款人满意的方式保护和维护房屋,并符合贷款文件的规定,则不会导致抵押贷款到期应付。
(3)CA 民法 Code § 1923.2(g)(3) 贷款人收取反向抵押贷款收益的权利应受适用于书面贷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限制。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自贷款协议规定反向抵押贷款到期应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4)CA 民法 Code § 1923.2(g)(4) 贷款人应在贷款协议中显著披露在反向抵押贷款到期应付之日开始,并在全额还款时结束的期间内将收取的任何利率或其他费用。
(h)CA 民法 Code § 1923.2(h) 任何担保反向抵押贷款的信托契约的第一页应以10磅粗体字包含以下声明:“本信托契约担保反向抵押贷款。”
(i)CA 民法 Code § 1923.2(i) 贷款人或参与抵押贷款发起过程的任何其他人,不得要求反向抵押贷款申请人购买年金作为获得反向抵押贷款的条件。
(1)CA 民法 Code § 1923.2(i)(1) 贷款人或参与抵押贷款发起过程的任何其他人,不得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民法 Code § 1923.2(i)(1)(A) 参与、关联或雇用任何参与或关联任何其他金融或保险活动的方,除非贷款人维持程序性保障措施,旨在确保参与抵押贷款发起过程的个人不参与或不被激励向潜在借款人提供任何其他金融或保险产品。
(B)CA 民法 Code § 1923.2(i)(1)(B) 在反向抵押贷款成交之前或在借款人撤销反向抵押贷款协议的权利到期之前,将借款人转介给任何人购买年金或其他金融或保险产品。
(2)CA 民法 Code § 1923.2(i)(2) 本款不阻止贷款人提供或转介借款人购买产权保险、灾害险、洪水险或其他风险保险,或反向抵押贷款下常见和正常的其他类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