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17.1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贷款人可以提供共享增值贷款,用于购买某些类型的住宅物业,例如最多包含四个单元的房屋或公寓。这些贷款仅适用于业主居住在其中一个单元的物业。如果物业包含多个单元,业主只需居住在其中一个单元即可。为了证明自住,借款人在获得贷款时必须书面证明他们将居住在该物业中。

Section § 1917.13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共有增值贷款的条款。贷款期限必须在7到30年之间,但还款期限为30到40年,任何剩余余额在到期时支付。贷款以信托契据担保,并采用与现行利率挂钩的固定利率,利率可能因房产价值增加而获得折扣。借款人可能在房产出售、贷款全部还清或贷款到期时需要支付额外利息。贷款处理费上限为贷款金额的2%或500美元。不收取预付利息,但允许收取获得贷款承诺的费用。

共有增值贷款应包含以下条款和条件:
(a)CA 民法 Code § 1917.131(a) 贷款期限,不包括根据第1917.133条进行的任何再融资,应至少为七年,但不超过三十年。
(b)CA 民法 Code § 1917.131(b) 贷款的还款计划,不包括根据第1917.133条进行的任何再融资,应制定为使贷款本金的完全摊销在不少于三十年且不超过四十年内发生,无论贷款的实际期限如何。到期时剩余的任何本金余额应在届时到期并支付,除非按照第1917.133条的规定进行再融资。每月分期付款的金额应相等,除非在到期时有本金余额的最后一笔付款,并且除本金摊销外,还应包括根据 (d) 款规定的固定利息。
(c)CA 民法 Code § 1917.131(c) 该贷款应以所融资的不动产上的信托契据作为担保。
(d)CA 民法 Code § 1917.131(d) 该贷款应按固定利率计息,该利率应根据以下现行利率确定:(1) 在贷款交割前90天生效的利率,(2) 在该日期与贷款交割之间,经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同意的另一日期生效的利率,或 (3) 在贷款人向借款人或借款人购买财产的人发出贷款承诺时生效的利率。固定利率低于适用现行利率的百分比应至少是贷款人净增值百分比份额(即或有递延利息)的一半,但如果共有增值贷款低于借款人购买财产价格的80%,则固定利率低于适用现行利率的百分比应至少是贷款人净增值百分比份额(即或有递延利息)的三分之二。
(e)CA 民法 Code § 1917.131(e) 借款人还应有义务向贷款人支付或有递延利息,具体为:(1) 如果贷款人根据第1917.162条授权的共有增值贷款条款加速贷款本金,则在财产出售时;(2) 在贷款全部提前偿还时,在违约时加速贷款时;或 (3) 在贷款到期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f)CA 民法 Code § 1917.131(f) 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用于处理申请、准备任何必要文件、获取信用报告,或贷款人因发放共有增值贷款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百分之二或五百美元 ($500),以较高者为准。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预付利息,但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贷款人向购买此类承诺且并非最终借款人的建筑商或其他方收取提供共有增值贷款承诺的费用。

Section § 1917.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借款人提前偿还其共享增值贷款,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包括所有应付利息。尽管借款人可以书面同意在贷款签订后的前五年内支付提前偿还费用,但任何此类费用不得超过另一项具体法律所允许的金额。重要的是,对于借款人同意稍后支付的任何递延利息,不得收取提前偿还费用。

(a)CA 民法 Code § 1917.132(a) 借款人有权随时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共享增值贷款的本金余额,以及应计利息,包括或有递延利息。
(b)CA 民法 Code § 1917.132(b)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阻止借款人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在共享增值贷款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在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贷款时支付提前偿还费用。
(c)CA 民法 Code § 1917.132(c) 对提前偿还共享增值贷款所施加的任何提前偿还费用,不得超过第2954.9条(b)款授权和规定的金额。
(d)CA 民法 Code § 1917.132(d) 不得对或有递延利息的任何部分施加提前偿还费用。

Section § 1917.133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笔短期(少于10年)的共有增值贷款,并且在到期时没有全额还清或房产没有出售,只要你没有违约,贷款人就必须为你提供再融资的途径。这种再融资可以由原始贷款人直接提供,也可以通过其他银行或合格的抵押贷款公司安排。新贷款的期限应允许从原始贷款开始之日起30年内完成最终还款,除非该期限不可用。利率必须与市场利率相符,并且不应收取额外的贷款发放费。如果需要,你确实需要支付产权保险费。再融资可能不是固定利率贷款,并且可能要求以第一优先留置权担保贷款。

(a)CA 民法 Code § 1917.133(a) 如果原始期限少于10年的共有增值贷款在到期前未全额预付,或财产未出售或转让,且借款人当时未违约,则贷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时提供或安排对贷款未偿余额和所有或有递延利息进行再融资。再融资可由贷款人直接提供或由另一抵押贷款人提供,或者贷款人可在发放共有增值贷款时安排由在本州经营业务的联邦或州特许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或由合格抵押贷款银行家提供再融资。本节所称“合格抵押贷款银行家”是指 (1) 符合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为每年向该组织出售超过一千万美元($10,000,000)抵押贷款的贷款人所设定的标准,且 (2) 在紧接共有增值贷款发放之前的不少于五年内持续在本州经营抵押贷款业务,或在紧接共有增值贷款发放之前的12个月内在本州发放了超过五千万美元($50,000,000)抵押贷款的贷款人。如果贷款人在共有增值贷款发放时安排了再融资承诺,则应向借款人充分且公平地披露此事实,并在此同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人与作出承诺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合格抵押贷款银行家签订的合同副本,且该合同应由借款人作为第三方受益人完全强制执行,但贷款人不应是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合格抵押贷款银行家提供再融资义务的担保人。
如果原始贷款人是在本州经营业务的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或合格抵押贷款银行家,则其可向借款人提供本节所要求的再融资承诺,且原始贷款人的受让人或权益继承人不应是再融资义务的担保人,前提是共有增值贷款包含此限制,该限制已向借款人充分且公平地披露,并且原始贷款人的再融资承诺可由借款人完全强制执行。
(b)CA 民法 Code § 1917.133(b) 再融资贷款的期限应设定为,借款人的还款计划规定最后一期还款不早于共有增值贷款发放之日起30年。但是,如果在分项 (d) 的含义内,该期限的贷款不可用,则贷款人或其他义务人应向借款人提供在再融资时可用的任何形式的贷款和该类型贷款的期限选择,其含义在分项 (d) 中。贷款人或其他义务人应在共有增值贷款到期前不少于60天告知借款人根据本节可用于再融资的贷款类型(和期限)。
(c)CA 民法 Code § 1917.133(c) 再融资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共有增值贷款到期时市场上普遍可得的、根据分项 (d) 提供的贷款工具类型的利率。作为获得根据本节的再融资贷款的条件,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任何贷款发放费,无论是作为预付利息还是作为处理服务费,但借款人可能被要求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支付获取产权保险单的费用。再融资贷款不必是固定利率贷款,但受分项 (d) 的限制。
(d)CA 民法 Code § 1917.133(d) 再融资贷款可以是任何形式的贷款,即在再融资时,由在本州经营业务的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普遍向公众提供并被公众用于为类似借款人财产的住房提供融资的贷款。
(e)CA 民法 Code § 1917.133(e) 贷款人可要求再融资贷款以具有第一优先留置权的信托契据担保作为条件。

Section § 1917.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对贷款进行再融资时,新贷款必须遵守在你再融资之日所有适用于贷款的法律,除非本条中有特殊规定另有说明。

Section § 1917.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借款人可以选择获得不同类型的融资,而不是相关条款中描述的再融资。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就更符合他们需求的其他再融资条款达成一致。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排除借款人获得任何其他融资,以替代第1917.133条规定的再融资,包括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同意的其他条款的再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