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可以将资本改进的价值计入其财产成本,以用于确定净增值和或有递延利息的金额,但前提是必须遵循本条规定的程序。
(a)CA 民法 Code § 1917.150(a) 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成本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资本改进完成后60天内,借款人应通过一级邮件向贷款人寄送改进完成通知,并提交成本证明以及因改进而导致的财产价值增加的估算。
(b)CA 民法 Code § 1917.150(b) 如果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贷款人质疑因改进而导致的财产价值增加,贷款人和借款人可以通过双方协议确定资本改进的价值,或者贷款人可以要求对财产进行估价。应由按照第1917.142节规定的相同方式选出的两名估价师进行估价,以确定因改进而导致的财产价值增加(如有)。如果进行估价,为本节目的因改进而导致的价值增加,应为两次估价总和的一半。借款人选定的估价师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选定的估价师费用应由贷款人承担。
(c)CA 民法 Code § 1917.150(c) 如果根据 (b) 款确定由此产生的财产价值增加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则应提供资本改进价值的抵免。
(d)CA 民法 Code § 1917.150(d) 如果改进工程中50%或以上的劳务或其他工作价值由借款人完成,则为根据 (a) 款提出申请之目的,改进的实际成本无需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