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917.162(a) 尽管有第711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作出的共有增值贷款中的一项条款,允许贷款人在财产出售时加速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的到期日,对借款人有效并可强制执行,除非第2924.6条另有排除。
(b)CA 民法 Code § 1917.162(b)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按照法院解释,根据第711条规定执行“出售时到期”条款可能面临的责任风险,使得使用此类条款不切实际。此外,共有增值融资中贷款人固有的额外风险在较长的贷款期限下更大(从住房可负担性的角度来看,较长的贷款期限更受欢迎),但通过可强制执行的“出售时到期”条款可以降低此风险。因此,为了促进共有增值融资,有必要设立(a)款中规定的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