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1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借款描述为一种合同,其中一人将钱交给另一人,借款人承诺稍后归还相同金额。如果借款只是为了使用资金而无需任何支付,则适用《使用借贷章》中的其他规则。

Section § 1913

Explanation
如果你借钱,你必须在你偿还时使用当时被认为是法定货币的种类来偿还,即使自你借款以来,该货币的价值已经发生了变化。

Section § 1914

Explanation
如果你借钱,通常会认为你需要支付利息,除非当时有书面协议明确说明不需要。

Section § 1915

Explanation
本条将利息定义为,因使用他人金钱、延迟付款或占有该金钱而通过协议或法律规定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19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或合同中提到了利率,但没有具体说明该利率的计算周期,那么该利率应被默认为年利率。

Section § 1916.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利福尼亚州通常的利率限制不适用于由持牌房地产经纪人促成或处理的某些贷款或贷款变更。如果房地产经纪人参与了贷款的设立并获得报酬或预期获得报酬,则利率上限不适用。这种参与可以包括经纪人在房地产交易融资或修改与他们参与过的过往交易相关的现有贷款中的作用。实质上,在这些特定情况下,经纪人在利率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性。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五条第 (1) 款所载的利率限制不适用于由加利福尼亚州许可的房地产经纪人促成或安排的任何贷款,或贷款的任何延期偿付、展期或修改,且该贷款全部或部分由不动产留置权直接或附带担保。就本条而言,当经纪人符合以下情况时,由持牌房地产经纪人安排的贷款,或贷款的延期偿付、展期或修改:(1) 为他人招揽、谈判或安排贷款,或贷款的延期偿付、展期或修改,并为此获得报酬或预期获得报酬;(2) 为他人出售、购买、租赁、交换或谈判出售、购买、租赁或交换不动产或业务,并为此获得报酬或预期获得报酬,且 (A) 安排贷款以支付该不动产或业务的购买价格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支付对该不动产或业务的改进费用;或 (B) 安排与该不动产或业务的出售、购买、租赁、交换或改进相关的任何贷款的延期偿付、展期、修改或再融资;或 (3) 为他人安排或谈判任何以不动产担保的贷款的延期偿付、展期、修改或再融资,且该安排或谈判与经纪人曾为出售、购买、租赁、交换或谈判出售、购买、租赁或交换不动产或业务而获得报酬或预期获得报酬的过往交易相关。“促成或安排”一词包括由持牌房地产经纪人作为委托人或作为他人代理人促成的任何贷款,或贷款的任何延期偿付、展期或修改,无论该人是否在其执照的业务范围和权限内行事。

Section § 191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利率限制不适用于由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州法律运作的公共退休或养老金系统所发放的贷款,或其提供的延期偿付协议。这些系统被视为一个特殊群体,豁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利率限制。

Section § 191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非受监管金融机构发放的浮动利率贷款的规则。它要求,因利率变动而导致的任何利息增加必须在贷款文件中详细说明,并且当利率回落时,必须有相应的减少。利率每六个月只能变动一次,在此期间增幅不得超过0.25%,且总增幅不得超过初始利率的2.5%。利率在最初的六个月内不得变动,借款人在收到利率上调通知后的90天内可以无罚金提前还款。特定贷款,如短期建筑贷款和用于房屋改造的贷款,可获豁免。州监管机构可以制定相关规则,本法律仅适用于小型住宅物业交易以及法律生效日期之后的贷款。非营利组织和具有特殊关系条款的贷款不在此列。

(a)CA 民法 Code § 1916.5(a) 非受监管金融机构的贷款人,在担保文件或与之相关的债务凭证中包含的浮动利率条款所规定的任何利息增加,均无效,除非该条款载明于担保文件和任何与之相关的债务凭证中,且该文件或文件包含以下规定:
(1)CA 民法 Code § 1916.5(a)(1) 要求当利率因规定标准的特定方向变动而必须或允许增加时,利率因规定标准的相反方向变动而必须作同等幅度的减少。
(2)CA 民法 Code § 1916.5(a)(2) 利率在任何半年度内不得变更超过一次,且任何两次变更之间至少应间隔六个月。
(3)CA 民法 Code § 1916.5(a)(3) 利率在任何半年度内的变动不得超过百分之零点二五(0.25%),且不得导致利率比贷款结清后第一笔贷款支付的利率高出超过2.5个百分点。
(4)CA 民法 Code § 1916.5(a)(4) 利率在第一个半年度内不得变更。
(5)CA 民法 Code § 1916.5(a)(5) 借款人在收到任何利率上调通知后的90天内,被允许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贷款,无需支付提前还款费用。
(6)CA 民法 Code § 1916.5(a)(6) 一份附在担保文件和任何相关债务凭证上的声明,以至少10磅粗体字印刷或书写,包含以下文字:
借款人须知:本文件包含浮动利率条款。
(b)Copy CA 民法 Code § 1916.5(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16.5(b)(1) 本节仅适用于抵押合同、信托契约、房地产销售合同,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票据或可转让票据,当其目的是为购买或建造包含四套或少于四套住宅单元的房地产,或将建造四套或少于四套住宅单元的房地产提供融资时。
(2)CA 民法 Code § 1916.5(b)(2) 本节不适用于原始期限为两年或更短的未摊销建筑贷款,或为购买或建造现有住宅的改进项目而提供的贷款。
(c)CA 民法 Code § 1916.5(c) 金融保护与创新专员可针对储蓄协会,以及保险专员可针对保险公司,通过规定利率变动所依据的既定标准的法规。金融保护与创新专员通过的法规应适用于储蓄协会根据本节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发放的所有贷款。
(d)CA 民法 Code § 1916.5(d) 在本节中:
(1)CA 民法 Code § 1916.5(d)(1) “受监管金融机构”指州或联邦监管的银行、储蓄协会、储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或州监管的工业贷款公司,根据《加州融资法》获得许可的金融贷款人,根据《加州住宅抵押贷款法》获得许可的住宅抵押贷款人,或其控股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或《美国法典》第12篇第2002节中规定的农业信贷系统机构。
(2)CA 民法 Code § 1916.5(d)(2) “保险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未获准经营的保险公司。
(3)CA 民法 Code § 1916.5(d)(3) “半年度”指从设定债务的文书日期所在日历月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的连续六个日历月中的每一个期间。
(4)CA 民法 Code § 1916.5(d)(4) “担保文件”指抵押合同、信托契约或房地产销售合同。
(5)CA 民法 Code § 1916.5(d)(5) “债务凭证”指票据或可转让票据。
(e)CA 民法 Code § 1916.5(e) 本节仅适用于在本节生效日期或之后签署的文书。
(f)CA 民法 Code § 1916.5(f) 本节不适用于非营利性公共公司。
(g)CA 民法 Code § 1916.5(g) 本节不旨在适用于以下贷款:为照顾借款人因特殊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贷款人客户之间的雇佣或业务关系)而提供的利率低于当时同类贷款市场利率的贷款,且该贷款所规定的唯一利息增加仅因该关系终止或因将担保贷款的财产出售、转让或转移给不具备该关系的人而产生。

Section § 191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办理贷款,利率在最初的五年内不必变动,之后每五年才能调整一次。此外,一些限制利率变动频率和幅度的规定不适用于此,但关于五年期的规定除外。当法律中提到“五年”时,指的是从贷款首次签署之日起计算的每个五年期。

根据第1916.5条执行的担保文件,或与该文件相关的债务凭证,可规定利率在文件执行后五年内不得变更,此后变更频率不得高于每五年一次。根据本条执行的每份担保文件或与该文件相关的债务凭证,第1916.5条的所有规定均应适用,但规定利率变更频率以及将利率变更限制在任何半年度期间内不超过1%的四分之一的条款除外。就本条而言,“五年”指从设定义务的文书注明日期的公历月份的第一天开始的每个连续的五年期。

Section § 1916.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针对拥有最多四套住宅单元的房产的可调整还款额、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的规定。这类贷款的利率和还款额可能会变化,但有规则保护借款人。贷款期限必须至少为29年,还款期可摊销至30年。利率每六个月可调整一次,但每年还款额的增幅不得超过7.5%。借款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来应对变化,例如将未付利息计入贷款本金,或延长贷款期限。贷款人必须清楚披露条款,限制利率变化,并且借款人始终有权提前还清贷款而无需支付罚金。需要定期通知还款调整和利率变化。详细定义了“基准指数”和“递增还款调整”等术语。

(a)CA 民法 Code § 1916.7(a) 《民法典》第1916.5、1916.6、1916.8和1916.9条,以及任何其他限制或规定贷款利率变更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
(b)CA 民法 Code § 1916.7(b) 根据本条规定发放的抵押贷款是一种可调整还款额、可调整利率的贷款,以借款人占用或拟占用的、包含四套或以下住宅单元的不动产为担保,并实质上包含以下条款:
(1)CA 民法 Code § 1916.7(b)(1) 贷款期限不得少于29年,按月分期偿还,分期摊还期不短于30年。
(2)CA 民法 Code § 1916.7(b)(2) 月供可调整以反映贷款浮动利率的变化。利率和月供的变更在任何年度内不得发生超过两次,且两次变更之间至少间隔六个月。利率和月供在第一个半年期内不得变更。月供的任何增加额每年不得超过7.5%。
(3)CA 民法 Code § 1916.7(b)(3) 月供也可在根据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范围内按递增方式确定。递增还款额可调抵押贷款应符合本条的所有要求,并在贷款发放时在票据中规定对预定还款额增长率的限制,既包括因递增而产生的,也包括因利率变化而产生的。
(4)CA 民法 Code § 1916.7(b)(4) 每当任何月供低于该月应付利息金额时,借款人应有权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组合:
(A)CA 民法 Code § 1916.7(b)(4)(A) 尽管有分段 (b) 的第 (2) 款规定,增加月供,使其至少覆盖利息的增加额。
(B)CA 民法 Code § 1916.7(b)(4)(B) 自该期还款到期日起,将差额计入贷款本金,此后作为本金的一部分计息。在任何情况下,计入本金的差额不得导致由此产生的贷款价值比超过贷款发放时的贷款价值比。
(C)CA 民法 Code § 1916.7(b)(4)(C) 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
(5)CA 民法 Code § 1916.7(b)(5) 贷款利率的变更应反映由贷款人选择的定期公布指数的变动,并参考原始贷款日期,该指数可为以下任一项:
(A)CA 民法 Code § 1916.7(b)(5)(A) 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定期公布的所有主要贷款人最近的月度全国平均抵押贷款利率指数中,购买已占用房屋的合同利率。
(B)CA 民法 Code § 1916.7(b)(5)(B) 旧金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定期公布的第十一区储蓄贷款协会的加州协会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
(6)CA 民法 Code § 1916.7(b)(6) 利率的任何变更不得超过贷款人在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任何半年期内的利率增长限额,且不得超过贷款人在贷款合同中规定的、高于基准指数利率的增长限额。
(7)CA 民法 Code § 1916.7(b)(7) 尽管指数变动可能表明利率发生变化,利率上调由贷款人选择,而下调是强制性的。借款人可选择将此类下调用于 (1) 偿还利率上调时产生的任何负摊销,或 (2) 降低月供以反映利率下调。
(8)CA 民法 Code § 1916.7(b)(8) 借款人可在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贷款,无需支付提前还款费用,且贷款人不得因利率变更或借款人根据本条行使任何选择权而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或其他费用。
(9)CA 民法 Code § 1916.7(b)(9) 贷款发放后,不得再要求借款人证明其贷款资格,但本款不限制贷款人因违约或其他合同违反而依法可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
(10)CA 民法 Code § 1916.7(b)(10) 如果根据本节发放的贷款的剩余本金在当前期限内无法还清,借款人可在期限届满前90天内书面选择一次性全额偿还剩余余额,或在不超过10年的额外期限内以基本等额的本金和利息分期偿还,在此期间利率应保持固定不变。
(c)CA 民法 Code § 1916.7(c) 根据本节规定发放的贷款的申请人,在其申请时,必须获得以下形式的披露通知:
致借款人通知
关于可调还款额、可调利率贷款的重要信息
请仔细阅读
(至少10号粗体字)
您已收到一份可调还款额、可调利率抵押贷款的申请表。此贷款可能与您熟悉的其它抵押贷款有所不同。
一、可调还款额、可调利率贷款概述
可调还款额、可调利率抵押贷款是一种灵活的贷款工具。这意味着在贷款合同期间,利息、每月还款额和/或贷款期限可能会发生变化。
此贷款的第一个灵活特点是利率。贷款利率可能由贷款人每六个月调整一次。利率的变化必须反映贷款人选定的指数的变动。利率变化可能导致您的每月还款额、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贷款期限的增加或减少,或三者兼而有之。
法律要求贷款人限制利息在任何时候或在贷款期限内可变动的金额。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些限制是什么。这是您应与贷款人协商的事项。
您可能还希望就其他贷款人提供的可调还款额、可调利率抵押贷款的贷款条款进行咨询,以比较其条款和条件。
可调还款额、可调利率抵押贷款的另一个灵活特点是每月还款额。每月还款额可能由贷款人每六个月增加或减少,以反映利率的变化。州法律禁止贷款人每年将您的每月还款额增加超过7.5%。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您作为借款人可能希望将每月还款额增加到超过7.5%的限制。当利率变化可能导致贷款未偿还本金余额增加时,此选项将对您可用。
可调还款额、可调利率抵押贷款的第三个灵活特点是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您所欠的总金额)可能不时增加。这种情况被称为“负摊销”,可能发生在利率上升导致每月还款额不足以支付贷款应付利息时。每月还款额与实际应付利息之间的差额将计入未偿还贷款余额。
根据本抵押贷款的条款,您作为借款人将始终可以选择增加您所欠的贷款金额,或自愿将每月还款额增加到超过每年7.5%的限制,以支付不断上升的利息成本。
未偿还贷款余额的持续增加可能导致在30年贷款期限结束时贷款余额未能完全还清的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您可以书面选择一次性偿还所有未偿还本金,或以固定利率进行一系列固定还款,最长可达10年。
可调还款额、可调利率抵押贷款的最后一个灵活特点是您可以将贷款期限从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延长贷款期限将使您的每月还款额略低于未延长贷款期限时的金额。
二、指数
可调还款额、可调利率抵押贷款的利率调整必须直接与贷款人选定但不受其控制的指数的变动相对应。任何利率调整均受贷款合同中规定的限制。
如果指数下降,贷款人必须至少按指数下降的幅度降低利率。如果指数上升,贷款人有权按该幅度提高利率。尽管此类增加对贷款人而言是可选的,但您应注意贷款人拥有此权利,并且可能在合同上负有行使此权利的义务。
所使用的指数是[用于申请人贷款的指数名称和描述、初始指数值(如果已知)和初始指数值日期、借款人可随时获取该指数的一个或多个来源,以及上一个日历年度的指数高点和低点利率]。
III. [机构名称] 的主要条款
可调整还款额、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
以下信息是向您提供的抵押贷款基本条款摘要。本摘要仅供参考。与您的贷款具体相关的重要信息将包含在贷款协议中。
[请按照以下格式提供贷款基本条款摘要,包括贷款期限、利率调整频率、还款额调整频率、单次最高利率调整幅度、贷款期限内最高利率调整幅度、每年最高还款额调整幅度,以及是否可能增加贷款本金余额:]
贷款期限
利率调整频率
还款额调整频率
IV. 您的可调整还款额、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如何运作
A. 初始利率
[机构名称] 为您的可调整还款额、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提供的初始利率将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在[承诺日期等]确定并向您披露。
[请插入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各项主要条款的简要描述,酌情使用标题。]
B. 还款额调整通知
[机构名称] 将在还款额调整生效前至少60天向您发送调整通知。[描述通知将包含哪些信息。]
C. 提前还款罚金
您可以在贷款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您的可调整还款额、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无需支付罚金。
D. 费用
您将因贷款发放而向[机构名称]及其他方支付费用。该协会将向您提供这些费用的估算。但是,您不会因利率、还款额、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或贷款期限的任何定期调整而被收取任何费用。
V. 您的可调整还款额、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运作示例
[列出抵押贷款运作的示例,包括使用表格。在至少一个示例中,创建一种情况,说明如何可能发生负摊销。]
(d)CA 民法 Code § 1916.7(d) 在因利率变化而需修订的月分期付款到期日之前至少60天,应将以下通知邮寄给借款人:
(1)CA 民法 Code § 1916.7(d)(1) 基准指数。
(2)CA 民法 Code § 1916.7(d)(2) 利率变更之日最新公布的指数。
(3)CA 民法 Code § 1916.7(d)(3) 因变更而生效的利率。
(4)CA 民法 Code § 1916.7(d)(4) 未偿还本金余额。
(5)CA 民法 Code § 1916.7(d)(5) 如果到期日应付利息超过分期付款金额,则应提供一份声明,说明该情况,包括超出金额以及(b)款第(4)项所述的借款人选择范围。
(6)CA 民法 Code § 1916.7(d)(6) 修订后的月分期付款金额。
(7)CA 民法 Code § 1916.7(d)(7) 借款人根据(b)款第(8)项享有的提前还款权。
(8)CA 民法 Code § 1916.7(d)(8) 贷款人办公室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可向其进行咨询。
(e)CA 民法 Code § 1916.7(e) 在本节中:
(1)CA 民法 Code § 1916.7(e)(1) “基准指数”指票据日期最后公布的指数。
(2)CA 民法 Code § 1916.7(e)(2) “基准指数利率”指票据中规定的最初适用于贷款的利率。
(3)CA 民法 Code § 1916.7(e)(3) “分级还款可调整抵押贷款”指一种贷款,其每月还款额起始水平低于在不少于30年的摊销期内偿还剩余本金所需的水平。在贷款发放时确定的一个期限内(“分级期”),预定还款额逐步上升,直至达到足以在规定摊销期内偿还剩余本金的水平。因分级和利率变化导致的预定还款额增长率限制也在贷款发放时确定。
(4)CA 民法 Code § 1916.7(e)(4) “票据”指证明可调整还款额、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的票据或其他贷款合同。

Section § 1916.8

Explanation

本节法律允许贷款人提供可重新议定利率的抵押贷款。这类贷款的期限为三到五年,但由最长达30年的长期抵押贷款担保。每次续期时,利率必须根据特定的指数重新计算,且只能调整利率,不能改变其他贷款条件。借款人可以随时提前还款,无需支付罚金。法律对利率每年和整个贷款期限内的变动幅度设有上限。贷款人必须向借款人提供清晰的通知,说明续期条款、利率变化和可能的还款额。借款人续期贷款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并且可以选择不续期,届时需要全额偿还贷款。

任何贷款人均可根据本节规定,发放、购买或参与可重新议定利率的抵押贷款,前提是该贷款符合本节关于一至四户家庭住房贷款的规定。
(a)CA 民法 Code § 1916.8(a) 就本节而言,可重新议定利率的抵押贷款是指期限为三、四或五年,由最长达30年的长期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并除分节 (b) 的第 (1) 款另有规定外,按相等间隔自动续期的贷款。该贷款必须在贷款期限内以等额的每月本金和利息分期偿还,其金额至少足以按照相同的本金和相同的利率在抵押或信托契据的剩余期限内摊销贷款。只能使用分节 (b) 的第 (1) 款所述的其中一个指数,在担保贷款的抵押或信托契据期限内不得使用其他指数。续期时,除利率外,初始贷款的条款或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在首次续期的最短通知期开始后的任何时间,或在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更早时间,可以无罚金地全额或部分提前偿还由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贷款余额。
(b)CA 民法 Code § 1916.8(b) 续期时的利率变更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CA 民法 Code § 1916.8(b)(1) 在符合分节 (a) 规定的前提下,续期时提供的利率应反映自原始贷款日期起,某个指数的变动,该指数可以是 (i) 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发布的最新月度全国主要贷款人平均抵押贷款利率指数中,购买已占用房屋的合同利率,或 (ii) 由旧金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计算的第11区储蓄和贷款协会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但贷款人可以将贷款的初始期限延长少于六个月,以便它们可以在该延长期间结束后的三、四或五年后的同一日期到期,在这种情况下,续期时提供的利率应反映自该期间结束以来的指数变动,以便可以将贷款归类,如同该组所有贷款均在延长期间结束时发放。
(2)CA 民法 Code § 1916.8(b)(2) 每年最高利率增减幅度应为每年1个百分点的1/2,乘以贷款期限的年数,且在抵押或信托契据的整个期限内,最高增减幅度为5个百分点。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提供可重新议定利率的抵押贷款,其每年和总利率下降的最大幅度小于本款规定的最大幅度,但在此类情况下,所提供的每年和总利率上升的最大幅度不得超过贷款合同中规定的每年和总下降的最大幅度。
(3)CA 民法 Code § 1916.8(b)(3) 利率从上一贷款期限下降是强制性的。利率上升由贷款人自行选择,但贷款人可以向第三方承诺采取本款允许的最大增幅。
(c)CA 民法 Code § 1916.8(c) 借款人不得因该贷款的续期而被收取任何费用。
(d)CA 民法 Code § 1916.8(d) 至少在贷款到期日90天前,贷款人应以以下形式向借款人发送书面通知:
通知
您与[贷款人名称]的贷款,由位于[地址]的房产上的[抵押/信托契据]担保,将于[通知日期起90天]到期并应付。
如果您未在该日期前支付,您的贷款将自动续期____年,条款和条件与当前贷款相同,但利率将为____%。(有关更多信用信息,请参阅随附的《贷款真实性声明》。)
根据该利率,您的月供将为$____,从19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的付款开始。
您可以随时无罚金地全额或部分偿还贷款。
如果您对此通知有疑问,请联系[贷款人雇员的职务和电话号码]。
(e)CA 民法 Code § 1916.8(e) 可重新议定利率抵押贷款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获得以下形式的披露通知:
关于可重新议定利率抵押贷款的信息
您已收到一份可重新议定利率抵押贷款 (“RRM”) 的申请表。RRM 与您可能熟悉的固定利率抵押贷款不同。在固定利率抵押贷款中,贷款期限与基础抵押贷款期限相同,但在 RRM 中,贷款是短期 (3–5 years) 的,并可自动续期,续期期限与抵押贷款期限相同 (up to 30 years)。因此,RRM 的利率并非在抵押贷款开始时设定并保持不变,而是在短期贷款每次续期时可能增加或减少。这意味着您的每月还款额也可能增加或减少。
RRM 贷款的期限为 ____ 年,基础抵押贷款的期限为 ____ 年。初始贷款期限可能比后续期限长达六个月。
贷款人必须提供贷款续期,续期时唯一可能更改的贷款条款是利率。续期时提供的利率基于指数利率的变化。所使用的指数是 (应提供以下任一说明):[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一个联邦政府机构)每月计算。该指数基于所有主要贷款机构购买已占用独户住宅的全国平均合同利率。] [旧金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向其加州成员提供的储蓄、借款和联邦住房贷款银行预付款的加权平均成本,根据旧金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统计的数据计算。所使用的指数由旧金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计算。]
续期时,如果指数高于抵押贷款开始时的水平,贷款人有权以等于原始利率加上指数利率增幅的利率提供贷款续期。这是允许贷款人增加的最高幅度。尽管贷款人选择是否增加是可选的,但您应知晓贷款人拥有此权利,并可能在合同上被要求行使此权利。
如果指数下跌,贷款人必须在续期时将原始利率按指数利率的跌幅进行下调。无论指数利率增加或减少多少,贷款人,在续期时,不得将您的 RRM 贷款利率增加或减少超过贷款每年百分之 ____ 个百分点,且抵押贷款期限内的总增幅或减幅不得超过 ____ 个百分点。
作为借款人,您有权拒绝贷款人的续期要约。如果您决定不续期,您将必须偿还抵押贷款的剩余余额。即使您决定续期,您也有权在首次续期的最短通知期开始后的任何时间,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且不收取罚金。为了给您足够的时间做出此决定,贷款人将在续期前 90 天发送一份通知,说明贷款到期日、新利率和每月还款额。如果您未回应此通知,贷款将自动以新利率续期。您在续期时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或收费。
首次续期的最高利率增幅为 ____ 个百分点。对于一笔 50,000 美元的抵押贷款,贷款期限为 ____ 年,原始利率为 [贷款人当前承诺利率] 百分之,这一利率变化将使每月还款额 (本金和利息) 从 ____ 美元增加到 ____ 美元。使用相同的例子,在抵押贷款期限内您可能需要支付的最高利率将是 ____ 百分之,最低将是 ____ 百分之。

Section § 1916.9

Explanation

如果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浮动利率抵押贷款,他们还必须提供相同金额的29年期固定利率贷款选项。然而,这些贷款之间的利率和条款不必相同。此规定不适用于每年发放贷款少于10笔的贷款人。

(a)CA 民法 Code § 1916.9(a) 任何根据第1916.8条向居住或打算居住作为贷款担保的房产的借款人提供可重议利率抵押贷款的贷款人,还应向该借款人提供金额相同且期限至少为29年的固定利率抵押贷款。
(b)CA 民法 Code § 1916.9(b)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此类替代贷款的条款,包括其利率,必须与就同时提供的固定还款额可调利率贷款或可重议利率抵押贷款所提供的条款相同。
(c)CA 民法 Code § 1916.9(c) 本条不适用于每年发放贷款少于10笔的任何贷款人。

Section § 191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借款人声称未遵守第1916.5条至第1916.9条中的某些规定,抵押或信托契据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简单来说,抵押的有效性不受这些据称的违规行为影响。

Section § 191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受州监管的金融机构能够与联邦机构公平竞争,尤其是在抵押贷款领域。随着联邦法规的变化,州机构需要灵活性来快速适应,而不会面临不公平的负担。该法律允许一名州官员制定规则,使州贷款机构能够拥有与联邦贷款机构相同的权力。此外,特定的利率变动规则不适用于本节下的贷款。根据本法律制定的法规在颁布两年后失效,且不能延长。这项法律于1983年12月31日生效。
(a)CA 民法 Code § 1916.12(a) 立法机关发现,由于美国国会和联邦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监理署、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和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委员会)颁布的监管修订,金融机构的经济环境变得日益不稳定。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存款利率上限正在逐步取消,而资金成本和竞争却不断加剧。本节的目的是为了在抵押贷款领域保持州许可金融机构与联邦监管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质量,并促进加州居民在寻求充足和可用住房方面的便利、优势和最佳利益。为了保持竞争力并为加州公民提供最佳的住房环境,州机构需要能够及时响应联邦层面发起的抵押贷款参数变化。地方监管指南必须促进州和联邦层面之间的持续对等,以避免对州机构造成歧视性负担,并保护加州公民的利益。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建立一个敏感且响应迅速的抵押贷款对等程序,消除过去并防止未来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的州和联邦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现象。
(b)CA 民法 Code § 1916.12(b) 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局长,或民法典第1918.5节(c)款所定义的局长指定人,应有权制定规则和条例,将任何与抵押工具相关的权利、权力、特权或义务扩展至以住宅房地产为担保发放贷款的贷款人,该权利、权力、特权或义务应等同于联邦法规或条例赋予联邦监管金融机构的权力。
(c)CA 民法 Code § 1916.12(c) 为了赋予州金融机构与联邦金融机构同等的抵押贷款权力,局长或局长指定人应在将可比权利、权力、特权或义务扩展至联邦监管金融机构的法规或条例生效之日起60天内采纳此类条例。
(d)CA 民法 Code § 1916.12(d) 第1916.5、1916.6、1916.7、1916.8和1916.9节的规定,以及任何其他与贷款利率变动要求相关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节规定及其颁布的条例所发放的贷款。
(e)CA 民法 Code § 1916.12(e) 根据本节采纳的任何条例应在条例颁布的日历年结束后的第二个后续年份的1月1日失效。对这些条例的后续修订不能延长此失效日期。
(f)CA 民法 Code § 1916.12(f) 本节应于1983年12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