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86.50

Explanation

如果制作或使用调查性消费者报告的公司违反了本法律规定的规则,他们必须向受影响的消费者支付任何实际损害赔偿,或至少一万美元 ($10,000),以较高者为准。如果消费者胜诉,公司还将承担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如果违规行为是故意的或极其疏忽的,法院可能会额外判处惩罚性赔偿。但是,如果该错误导致对消费者更有利的报告,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a)CA 民法 Code § 1786.50(a) 未能遵守本篇章项下关于调查性消费者报告的任何要求的调查性消费者报告机构或信息使用者,应对作为报告主体的消费者承担责任,金额等于以下各项之和:
(1)CA 民法 Code § 1786.50(a)(1) 消费者因该不合规行为所遭受的任何实际损害,或(集体诉讼案件除外)一万美元 ($10,000),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2)CA 民法 Code § 1786.50(a)(2) 在根据本章成功提起任何责任强制执行诉讼的情况下,诉讼费用以及法院确定的合理律师费。
(b)CA 民法 Code § 1786.50(b) 如果法院认定该违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或故意,法院可额外判处,且消费者可获得惩罚性赔偿。
(c)CA 民法 Code § 1786.50(c) 尽管有 (a) 款规定,调查性消费者报告机构或信息使用者未能遵守本篇章项下关于调查性消费者报告的任何要求,如果该不合规行为导致一份比未不合规时更有利的调查性消费者报告,则不对作为报告主体的消费者承担责任。

Section § 1786.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认为调查性消费者报告机构或使用此类报告的人侵犯了您的隐私或诽谤了您,这并不会阻止您起诉他们。您可以在发现问题之日起两年内采取法律行动。如果您已经根据另一项联邦法律(《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81n条或第1681o条)起诉他们,您就不能根据这项州法律就同一原因提起新的诉讼。此外,如果联邦案件中已有终局判决,您就不能再根据这项州法律就同一问题起诉他们。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消费者因侵犯隐私或诽谤而对调查性消费者报告机构、调查性消费者报告使用者或线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本篇规定产生的任何责任的诉讼,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在任何适当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a)CA 民法 Code § 1786.52(a) 任何调查性消费者报告机构或信息使用者,如果针对其根据《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81n条或第1681o条提起的诉讼正在审理中,则不得根据第1786.50条就同一行为或不作为被起诉。
(b)CA 民法 Code § 1786.52(b) 在根据《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81n条或第1681o条规定提起的诉讼中,针对调查性消费者报告机构或信息使用者作出的终局判决,应阻止根据本篇可能提起的任何基于同一行为或不作为的诉讼。

Section § 1786.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任何在不使用消费者报告机构的情况下,为就业目的收集和分享个人品格或个人历史信息的人的义务。首先,如果您收集了这些信息且其属于公共记录,您必须在收到信息后的七天内向相关人员提供一份副本。这适用于逮捕或定罪等记录。在求职申请表上,必须有一个复选框供申请人选择放弃获取这些信息的权利,但即使他们放弃了这项权利,如果这些信息被用于对他们不利的就业决定,他们仍必须收到一份副本。如果信息是因涉嫌不法行为而收集的,您可以保留该信息直至调查结束,但之后如果未放弃权利,则必须提供。您无需多次向同一个人提供相同的信息。

(a)CA 民法 Code § 1786.53(a) 任何收集、整理、评估、汇编、报告、传输、转让或传递关于消费者品格、一般声誉、个人特征或生活方式的信息,用于就业目的,且这些信息属于公共记录事项,并且不使用调查性消费者报告机构服务的个人,应当根据 (b) 款向消费者提供该信息。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1786.53(a)(1) “不利行动”就就业而言,指拒绝就业或为就业目的做出的任何对现有或未来雇员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
(2)CA 民法 Code § 1786.53(a)(2) “个人”一词不包括受 1977 年《信息实践法》(第 1 篇(第 1798 节起)第 1.8 章)约束的机构。
(3)CA 民法 Code § 1786.53(a)(3) “公共记录”指记录逮捕、起诉、定罪、民事司法诉讼、税务留置权或未决判决的记录。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86.53(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6.53(b)(1) (a) 款所述的任何个人,或根据 (a) 款接收信息的任何个人,应在收到信息后七天内向消费者提供相关公共记录的副本,无论信息是以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收到。
(2)CA 民法 Code § 1786.53(b)(2) 任何个人应在任何求职申请表或其他书面表格上提供一个方框,如果消费者勾选该方框,则表示消费者放弃其根据本节接收任何所获取公共记录副本的权利。
(3)CA 民法 Code § 1786.53(b)(3) 如果任何个人根据本节获取公共记录,目的是对调查对象涉嫌不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进行调查,该个人可以保留该信息直至调查完成。调查完成后,该个人应根据第 (1) 项提供公共记录的副本,除非消费者根据第 (2) 项放弃了其权利。
(4)CA 民法 Code § 1786.53(b)(4) 如果任何个人因根据 (a) 款接收信息而采取任何不利行动,该个人应向消费者提供公共记录的副本,无论消费者是否根据第 (2) 项放弃了其权利。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86.53(c)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86.53(c)(a) 款或 (b) 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任何个人在一次以上向任何消费者提供相同的信息。

Section § 1786.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消费者报告规则不适用于仅关注土地和土地所有权公共记录的报告。它也不适用于产权保险单所需的报告,或提供土地事宜法律通知的记录。

Section § 178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它不会改变现有法律中关于雇主或职业介绍机构在不通过专门的消费者调查机构的情况下获取信息的方式。这些信息包括核查工作推荐、进行背景调查、核实个人资质或对员工进行调查。此外,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法律也不影响关于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保密沟通或律师准备的任何文件(即律师工作成果)的现有法律。

Section § 1786.56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说明,如果本法案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或在特定情况下无法适用,这并不会使整个法案失效。法案中在没有无效部分的情况下仍能生效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有效。这种理念被称为“可分割性”,意味着法案的各个部分可以分开,以便其余部分仍能发挥作用。

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条款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此类无效不应影响本法案在没有无效条款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条款或适用,为此,本法案的条款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1786.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放弃本法律章节中提供的权利和保护。这种放弃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违背了法律旨在保护的宗旨,因此不会被视为有效或具有强制执行力。

Section § 1786.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2004年7月1日之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被允许在他们邮寄给个人的任何账户对账单或文件上包含一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只要社会安全号码是通过某些自动清算所网络(例如由全国自动清算所协会或联邦政府实体设定的网络)进行的交易的一部分,这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