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8.9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识别和验证“被胁迫债务”相关的关键术语。“被胁迫债务”是指在威胁、欺诈或恐吓下强加给某人的债务,通常与家庭暴力或虐待老年人有关。本节阐明了构成识别此类债务的“充分文件”的内容,例如警方报告或合格专业人员的证明。术语“债权人”指对被胁迫债务拥有债权的人,但不包括通过胁迫制造该债务的人。此外,本节还明确了“合格第三方专业人员”,例如社会工作者和治疗师,他们可以验证被胁迫债务的情况。

为本篇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a)CA 民法 Code § 1798.97(a) “充分文件”指识别特定债务或其部分为被胁迫债务、描述该被胁迫债务产生情况的文件,并采取以下任一形式:
(1)CA 民法 Code § 1798.97(a)(1) 警方报告。
(2)CA 民法 Code § 1798.97(a)(2) 联邦贸易委员会身份盗窃报告,该报告识别特定债务或其部分为被胁迫,但并非身份盗窃。
(3)CA 民法 Code § 1798.97(a)(3) 根据《家庭法典》第6340条(涉及家庭暴力)、《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13.5条(涉及少年法庭的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57.03条(涉及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发布的法院命令。
(4)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a)(4)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a)(4)(A) 合格第三方专业人员根据其在专业能力范围内获得的信息出具的宣誓书面证明。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a)(4)(A)(B)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a)(4)(A)(B)(A)项所述文件应由合格第三方专业人员签署,并显示聘用或雇佣(无论是否获得经济报酬)该合格第三方专业人员的办公室、机构、中心或组织的信头、地址和电话号码(如适用),或者,如果该合格第三方专业人员是自雇人士,则该文件应显示该合格第三方专业人员的信头、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民法 Code § 1798.97(b) “债权”指获得付款的权利,无论该权利是否已判决、已清算、未清算、已确定、或有、已到期、未到期、有争议、无争议、合法或衡平。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c)(1) “债权人”指对因被胁迫债务而产生的债务人拥有或声称拥有债权的个人或实体,或该个人或实体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催收人或债务购买人。
(2)CA 民法 Code § 1798.97(c)(2) 尽管有(1)项规定,“债权人”不包括通过对债务人施加胁迫、恐吓、武力威胁、武力、欺诈或不正当影响而导致(1)项所述债权产生的人。
(d)CA 民法 Code § 1798.97(d) “被胁迫债务”指以家庭暴力受害者、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受害者或寄养青年名义产生的、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特定债务或其部分,该债务是因胁迫、恐吓、武力威胁、武力、欺诈或不正当影响而产生的。
(1)CA 民法 Code § 1798.97(d)(1) 为本款目的,“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法典》第6211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民法 Code § 1798.97(d)(2) 为本款目的,“寄养青年”具有《教育法典》第42238.01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民法 Code § 1798.97(d)(3) 为本款目的,“受抚养成年人”具有《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10.23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民法 Code § 1798.97(d)(4) 为本款目的,“老年人”具有《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10.27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e)CA 民法 Code § 1798.97(e) “债务人”指拖欠或以其他方式对被胁迫债务负有责任的人。
(f)CA 民法 Code § 1798.97(f) “欺诈”指对债务人实施的初始欺诈行为。
(g)CA 民法 Code § 1798.97(g) “直系亲属”具有第1946.7条(h)款(3)项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h)CA 民法 Code § 1798.97(h) “人”指自然人。
(i)CA 民法 Code § 1798.97(i) “合格第三方专业人员”指以下任一人员:
(1)CA 民法 Code § 1798.97(i)(1) 《证据法典》第1037.1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咨询师。
(2)CA 民法 Code § 1798.97(i)(2) 《证据法典》第1035.2条所定义的性侵犯咨询师。
(3)CA 民法 Code § 1798.97(i)(3)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01条所定义的法院指定特别辩护人。
(4)CA 民法 Code § 1798.97(i)(4)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17条(e)款所定义的法院指定律师。
(5)CA 民法 Code § 1798.97(i)(5) 委员会认证的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
(6)CA 民法 Code § 1798.97(i)(6) 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
(7)CA 民法 Code § 1798.97(i)(7) 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
(8)CA 民法 Code § 1798.97(i)(8) 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
(9)CA 民法 Code § 1798.97(i)(9) 受雇于成人保护服务机构的社会工作者或个案工作者,其目的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编第13章(第15750条及后续条款)所述。
(10)CA 民法 Code § 1798.97(i)(10) 已完成《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4编第3章第2条(第16205条及后续条款)所述儿童福利培训项目的社会工作者。
(j)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j)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j)(1) “宣誓书面证明”是指一份文件,其中作者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任何重要事实为真,并附有以下内容,只要以下所列项目与债务人关于该债务为胁迫性债务的指控相关:
(A)CA 民法 Code § 1798.97(j)(1)(A) 由州政府签发的债务人驾驶执照或身份证明卡的副本。
(B)CA 民法 Code § 1798.97(j)(1)(B) 任何其他支持该特定债务或其部分为胁迫性债务的身份证明文件。
(C)CA 民法 Code § 1798.97(j)(1)(C) 一份明确声明,表明债务人未自愿授权使用债务人的姓名或个人信息以产生胁迫性债务,以及支持胁迫性债务主张的具体事实(如有),并且,如果并非所有债务都是胁迫性的,则需声明其中哪些部分是胁迫性的。
(D)CA 民法 Code § 1798.97(j)(1)(D) 在向债务人提供交易信息后,任何可用的对胁迫性债务提出异议的往来信函。
(E)CA 民法 Code § 1798.97(j)(1)(E) 债务人已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号或贷款号,债权人可用于识别与胁迫性债务相关的账户以及以其名义产生债务的人员。
(F)CA 民法 Code § 1798.97(j)(1)(F) 胁迫债务人产生债务的人员身份及其联系信息(如债务人已知),除非债务人签署宣誓声明,表明披露此信息可能导致对债务人或债务人直系亲属的虐待(根据《家庭法典》第6203条的定义)。
(G)CA 民法 Code § 1798.97(j)(1)(G) 签署证明的人员的联系电话,以便获取任何额外信息或解答疑问,或指示与债务人的进一步沟通仅限书面形式,邮寄地址在声明中注明。
(2)CA 民法 Code § 1798.97(j)(2) 本款所要求的证明,如果其形式基本如下,则视为足够:
“我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本文所作陈述真实、准确,且不包含任何重大事实遗漏。
_______(Date and Place)________ _______(Signature)________”

Section § 1798.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人们免受违背其意愿被迫承担债务(即“胁迫债务”)的侵害。如果有人强迫他人承担此类债务,他们可能需要承担债务金额和法律费用。如果债务人声称其债务是胁迫债务,他们需要提供文件和宣誓声明,在此期间债务催收活动将暂停以进行审查。如果债权人确认该主张,则必须从信用报告中删除相关债务信息。在就胁迫债务提起诉讼之前,债务人必须通知催收方,并给予其停止催收的机会。如果催收方停止追讨债务,他们必须通知信用机构和所有相关债权人。债务人有权向催收方索取相关文件。

(a)CA 民法 Code § 1798.97(a) 任何人不得导致他人承担胁迫债务。任何人违反本款规定导致他人承担胁迫债务的,应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责任金额为经法院认定为胁迫债务的债务金额或其部分,外加债权人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b)CA 民法 Code § 1798.97(b) 债权人收到以下两项后,应暂停催收活动,直至完成 (d) 款规定的审查:
(1)CA 民法 Code § 1798.97(b)(1) 充分的文件。
(2)CA 民法 Code § 1798.97(b)(2) 债务人经宣誓的书面证明,证明正在催收的某笔债务或其部分是胁迫债务。
(c)CA 民法 Code § 1798.97(c) 如果债务人以口头方式通知债权人,称正在催收的某笔债务或其部分是胁迫债务,债权人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债务人,其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称正在催收的某笔债务或其部分是胁迫债务,但遗漏了 (b) 款要求的信息,且债权人未暂停催收活动,则债权人应书面通知债务人所需补充的信息。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d)(1) 债权人收到 (b) 款所述的完整声明和信息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如果债权人曾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提供过关于债务人的负面信息,则应通知该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该账户存在争议。
(2)CA 民法 Code § 1798.97(d)(2) 债权人应启动审查,考虑债务人提供的所有信息以及债权人档案中可获取的其他信息。
(3)CA 民法 Code § 1798.97(d)(3) 债权人应在完成审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其决定以及作出该决定的善意依据。
(4)CA 民法 Code § 1798.97(d)(4) 债权人不得重新开始催收活动,除非债务人已收到书面通知,告知其善意认定信息未能证明该笔债务或其部分是胁迫债务。
(e)CA 民法 Code § 1798.97(e) 如果债权人在 (d) 款所述审查后决定停止或重新开始催收活动,不得因此推断或推定该债务有效或无效,或债务人对该笔债务或其部分负有责任或不负有责任。本条规定的权利行使或不行使,不构成债务人或债权人任何其他权利或抗辩的放弃。
(f)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f)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f)(1) 债务人应在根据第 1798.97.3 条 (a) 款 (2) 项提起诉讼或就涉嫌胁迫债务对债权人提起其他诉讼前至少 30 天,书面提交其打算对债权人提起诉讼的通知以及符合 (b) 款要求的文件给债权人。
(2)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f)(2)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f)(2)(1) 项所述的书面通知应通过挂号信、隔夜送达或其他可确认送达日期的方式寄送。
(3)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f)(3)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f)(3)(1) 项所述的书面通知应寄送至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用于接收通知的地址;如果债权人未指定地址,则寄送至州务卿确定的债权人主要营业地点。如果通过州务卿网站无法获取地址,债务人可使用债权人的通讯地址,或者对于债务催收人,可使用在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备案的用于许可目的的地址。
(4)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f)(4)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f)(4)(A) 如果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已停止对根据 (1) 项书面通知中指明的特定债务或其部分的所有催收工作,且债务人在 30 天期限届满前收到此停止的书面通知,则债务人不得根据第 1798.97.3 条 (a) 款提起诉讼或就涉嫌胁迫债务对债权人提起其他诉讼。
(B)CA 民法 Code § 1798.97(f)(4)(A)(B) 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债务人可根据第 1798.97.3 条 (a) 款提起诉讼或就涉嫌胁迫债务对债权人提起其他诉讼:
(i)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f)(4)(A)(B)(i)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f)(4)(A)(B)(i)(1) 项所述的 30 天期限届满,且催收活动尚未停止,或债务人尚未收到催收活动已停止的书面通知。
(ii)CA 民法 Code § 1798.97(f)(4)(A)(B)(ii) 债务人根据 (d) 款 (4) 项收到债权人善意认定信息未能证明该笔债务或其部分是胁迫债务的书面通知。

Section § 1798.9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被强迫承担债务(称为“胁迫性债务”)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明该债务是强加于他们的。如果他们胜诉,可以请求法院宣告他们不欠该债务,并阻止债权人试图追讨。然后,可以向实际强迫债务人承担债务的人追讨该胁迫性债务。法律还规定了保护债务人隐私的规则,并确保债务人不会提出任何虚假主张,否则他们可能需要支付债权人的法律费用。最后,它规定,债权人自法院判决之日起有五年时间向真正的肇事者追讨胁迫性债务。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a)(1) 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提起诉讼,以确立某项特定债务或其部分属于胁迫性债务。
(2)CA 民法 Code § 1798.97(a)(2) 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以追讨某项特定债务时,债务人可以提起反诉,以确立该特定债务或其部分属于胁迫性债务。第1798.97.2条(f)款所述的通知不作为提起反诉的先决条件。
(3)CA 民法 Code § 1798.97(a)(3) 债务人应具体陈述胁迫性债务的指控,并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A)CA 民法 Code § 1798.97(a)(3)(A) 将根据第1798.97.2条(b)款提供给债权人的文件附于任何诉状。
(B)CA 民法 Code § 1798.97(a)(3)(B) 将第1798.97.2条(b)款中指明的文件附于任何反诉状。
(b)CA 民法 Code § 1798.97(b) 如果债务人在(a)款所述的诉讼中,通过优势证据证明某项特定债务或其部分属于胁迫性债务,债务人有权获得以下救济:
(1)CA 民法 Code § 1798.97(b)(1) 一项宣告性判决,宣告债务人对该特定胁迫性债务或其部分不负有对债权人的义务。
(2)CA 民法 Code § 1798.97(b)(2) 一项禁令,禁止债权人就该特定胁迫性债务或其部分追究或试图追究债务人的个人责任,并禁止债权人对债务人执行与该特定胁迫性债务或其部分相关的判决。
(3)CA 民法 Code § 1798.97(b)(3) 一项驳回债权人就该特定债务向债务人提起强制执行或追讨的任何诉讼请求的命令;或者,如果仅部分债务被确立为胁迫性债务,则命令修改该诉讼中的诉状和判决(如有),以仅反映不属于胁迫性债务的特定债务部分。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c)(1) 如果债务人在(a)款所述的诉讼中,通过优势证据证明某项特定债务或其部分属于胁迫性债务,法院应判决债权人胜诉,并判决胁迫债务人承担该债务的人员支付该胁迫性债务的金额或其部分,前提是胁迫债务人承担该债务的人员已纳入法院管辖范围并作为当事人加入诉讼,且证据支持该判决。
(2)CA 民法 Code § 1798.97(c)(2) 主审法院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债务人或债务人的直系亲属造成虐待(定义见《家庭法典》第6203条),包括但不限于封存法院记录、删除债务人及其任何直系亲属的个人身份信息,并指示任何证词或证据听证会远程进行。
(d)CA 民法 Code § 1798.97(d) 债务人如果明知故犯地提交虚假动议、诉状或其他文件,或采取其他无聊或旨在不必要地拖延针对债权人的诉讼的策略,应承担债权人为辩护该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e)CA 民法 Code § 1798.97(e)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就与导致胁迫性债务产生的人员相关的证据作出书面认定。
(f)CA 民法 Code § 1798.97(f) 如果某项债权或其部分被确立为源于胁迫性债务,债权人应有诉讼资格,并可使用所有权利和救济,通过任何合法手段向被认定为胁迫债务的人员,或向使用或占有通过胁迫性债务获得的金钱、商品、服务或财产的人员,追讨该债权或其部分。
(g)CA 民法 Code § 1798.97(g) 债权人向任何被认定为胁迫债务的人员追讨胁迫性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自法院认定该人员造成了导致相关胁迫性债务的胁迫、恐吓、武力威胁、武力、欺诈或不当影响之日起计算,并应在该认定之日起五年内提起。

Section § 1798.9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处理债务时的一些限制和排除情况。它指出本法律不涵盖有抵押品支持的债务,因此有担保债务不包括在内。它明确,如果一项债务被认定为胁迫产生,法院不必要求退还已就该债务支付的款项。它确保被强迫负债的人仍然可以向胁迫他们的人追讨任何款项。最后,它明确本法律不剥夺任何人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合法权利或抗辩。

Section § 1798.97

Explanation

本法主要适用于自2023年7月1日起产生的债务。但是,如果有人因较早的债务(2023年7月1日之前)被起诉,并且他们提起了某种反诉,那么本法中的规则也将适用,除非该诉讼已经完全解决。

(a)CA 民法 Code § 1798.97(a) 除第 (b) 款另有规定外,本篇仅适用于2023年7月1日或之后产生的债务。
(b)CA 民法 Code § 1798.97(b) 尽管有第 (a) 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针对债权人提起的、旨在追讨2023年7月1日之前产生的债务的诉讼,提起第1798.97.3条第 (a) 款第 (2) 项所述的反诉;在此情况下,本篇适用于该诉讼,除非该诉讼已作出终局判决。

Section § 1798.97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规定,如果本法律篇章(例如,某个章节或小节)的任何具体规定或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它不会影响该篇章中的其余规定。基本上,法律的其余部分仍将独立存在并有效。这一原则被称为“可分割性”,意味着即使没有无效的部分,法律也能继续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