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篇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a)CA 民法 Code § 1798.97(a) “充分文件”指识别特定债务或其部分为被胁迫债务、描述该被胁迫债务产生情况的文件,并采取以下任一形式:
(1)CA 民法 Code § 1798.97(a)(1) 警方报告。
(2)CA 民法 Code § 1798.97(a)(2) 联邦贸易委员会身份盗窃报告,该报告识别特定债务或其部分为被胁迫,但并非身份盗窃。
(3)CA 民法 Code § 1798.97(a)(3) 根据《家庭法典》第6340条(涉及家庭暴力)、《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13.5条(涉及少年法庭的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57.03条(涉及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发布的法院命令。
(4)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a)(4)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a)(4)(A) 合格第三方专业人员根据其在专业能力范围内获得的信息出具的宣誓书面证明。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a)(4)(A)(B)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a)(4)(A)(B)(A)项所述文件应由合格第三方专业人员签署,并显示聘用或雇佣(无论是否获得经济报酬)该合格第三方专业人员的办公室、机构、中心或组织的信头、地址和电话号码(如适用),或者,如果该合格第三方专业人员是自雇人士,则该文件应显示该合格第三方专业人员的信头、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民法 Code § 1798.97(b) “债权”指获得付款的权利,无论该权利是否已判决、已清算、未清算、已确定、或有、已到期、未到期、有争议、无争议、合法或衡平。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c)(1) “债权人”指对因被胁迫债务而产生的债务人拥有或声称拥有债权的个人或实体,或该个人或实体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催收人或债务购买人。
(2)CA 民法 Code § 1798.97(c)(2) 尽管有(1)项规定,“债权人”不包括通过对债务人施加胁迫、恐吓、武力威胁、武力、欺诈或不正当影响而导致(1)项所述债权产生的人。
(d)CA 民法 Code § 1798.97(d) “被胁迫债务”指以家庭暴力受害者、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受害者或寄养青年名义产生的、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特定债务或其部分,该债务是因胁迫、恐吓、武力威胁、武力、欺诈或不正当影响而产生的。
(1)CA 民法 Code § 1798.97(d)(1) 为本款目的,“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法典》第6211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民法 Code § 1798.97(d)(2) 为本款目的,“寄养青年”具有《教育法典》第42238.01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民法 Code § 1798.97(d)(3) 为本款目的,“受抚养成年人”具有《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10.23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民法 Code § 1798.97(d)(4) 为本款目的,“老年人”具有《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10.27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e)CA 民法 Code § 1798.97(e) “债务人”指拖欠或以其他方式对被胁迫债务负有责任的人。
(f)CA 民法 Code § 1798.97(f) “欺诈”指对债务人实施的初始欺诈行为。
(g)CA 民法 Code § 1798.97(g) “直系亲属”具有第1946.7条(h)款(3)项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h)CA 民法 Code § 1798.97(h) “人”指自然人。
(i)CA 民法 Code § 1798.97(i) “合格第三方专业人员”指以下任一人员:
(1)CA 民法 Code § 1798.97(i)(1) 《证据法典》第1037.1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咨询师。
(2)CA 民法 Code § 1798.97(i)(2) 《证据法典》第1035.2条所定义的性侵犯咨询师。
(3)CA 民法 Code § 1798.97(i)(3)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01条所定义的法院指定特别辩护人。
(4)CA 民法 Code § 1798.97(i)(4)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17条(e)款所定义的法院指定律师。
(5)CA 民法 Code § 1798.97(i)(5) 委员会认证的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
(6)CA 民法 Code § 1798.97(i)(6) 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
(7)CA 民法 Code § 1798.97(i)(7) 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
(8)CA 民法 Code § 1798.97(i)(8) 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
(9)CA 民法 Code § 1798.97(i)(9) 受雇于成人保护服务机构的社会工作者或个案工作者,其目的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编第13章(第15750条及后续条款)所述。
(10)CA 民法 Code § 1798.97(i)(10) 已完成《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4编第3章第2条(第16205条及后续条款)所述儿童福利培训项目的社会工作者。
(j)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j)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7(j)(1) “宣誓书面证明”是指一份文件,其中作者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任何重要事实为真,并附有以下内容,只要以下所列项目与债务人关于该债务为胁迫性债务的指控相关:
(A)CA 民法 Code § 1798.97(j)(1)(A) 由州政府签发的债务人驾驶执照或身份证明卡的副本。
(B)CA 民法 Code § 1798.97(j)(1)(B) 任何其他支持该特定债务或其部分为胁迫性债务的身份证明文件。
(C)CA 民法 Code § 1798.97(j)(1)(C) 一份明确声明,表明债务人未自愿授权使用债务人的姓名或个人信息以产生胁迫性债务,以及支持胁迫性债务主张的具体事实(如有),并且,如果并非所有债务都是胁迫性的,则需声明其中哪些部分是胁迫性的。
(D)CA 民法 Code § 1798.97(j)(1)(D) 在向债务人提供交易信息后,任何可用的对胁迫性债务提出异议的往来信函。
(E)CA 民法 Code § 1798.97(j)(1)(E) 债务人已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号或贷款号,债权人可用于识别与胁迫性债务相关的账户以及以其名义产生债务的人员。
(F)CA 民法 Code § 1798.97(j)(1)(F) 胁迫债务人产生债务的人员身份及其联系信息(如债务人已知),除非债务人签署宣誓声明,表明披露此信息可能导致对债务人或债务人直系亲属的虐待(根据《家庭法典》第6203条的定义)。
(G)CA 民法 Code § 1798.97(j)(1)(G) 签署证明的人员的联系电话,以便获取任何额外信息或解答疑问,或指示与债务人的进一步沟通仅限书面形式,邮寄地址在声明中注明。
(2)CA 民法 Code § 1798.97(j)(2) 本款所要求的证明,如果其形式基本如下,则视为足够:
“我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本文所作陈述真实、准确,且不包含任何重大事实遗漏。
_______(Date and Place)________ _______(Signature)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