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私营公司受雇从事公共卫生和安全工作,他们不能让人误以为他们是政府工作人员。他们不能在车辆上只显示公共机构的标识而不显示自己的标识和名称。他们的制服上可以有公共机构的标识,但前提是必须清楚表明他们不是该机构的雇员,并且他们不能被强制佩戴带有该机构标识的徽章。这些规定自 2015 年开始实施,并且不适用于某些紧急情况或特定车辆使用。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可以采取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补救措施。

(a)CA 民法 Code § 3273(a) 个人、商号、公司或协会(非政府实体,且与公共机构签订合同提供公共卫生和安全劳务或服务)在车辆上展示公共机构的标识,如果该标识可能被合理地解释或理解为暗示该劳务或服务是由公共机构的雇员提供的,则属非法,除非该车辆显著地显示一份声明,表明承包商是服务提供商、承包商或其他适当的描述词,例如“服务提供方:”或“承包方:”,并紧随其后显示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3273(a)(1) 提供公共卫生和安全劳务或服务的非政府实体(个人、商号、公司或协会)的标识和名称。
(2)CA 民法 Code § 3273(a)(2) 该非政府实体的控制人、商号、公司或协会合法注册、组建或成立的州,如果在美国境外,则为国家。
(b)CA 民法 Code § 3273(b) 个人、商号、公司或协会(非政府实体,且与公共机构签订合同提供公共卫生和安全劳务或服务)或其雇员穿着带有公共机构标识的制服,如果该标识可能被合理地解释或理解为暗示该劳务或服务是由公共机构的雇员提供的,则属非法,除非该制服显著地显示提供劳务或服务的非政府实体(个人、商号、公司或协会)的标识和名称。
(c)CA 民法 Code § 3273(c) 根据 (a) 和 (b) 款要求披露的信息应适用于根据在 201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提供的所有劳务或服务。
(d)Copy CA 民法 Code § 3273(d)
(1)Copy CA 民法 Code § 3273(d)(1) 公共机构通过与提供公共卫生和安全劳务或服务的非政府实体(个人、商号、公司或协会)签订合同,要求该非政府实体的人员或雇员佩戴带有公共机构标识的徽章,则属非法。
(2)CA 民法 Code § 3273(d)(2) 与公共机构签订合同提供公共卫生和安全劳务或服务的非政府实体(个人、商号、公司或协会)要求其人员或雇员佩戴带有公共机构标识的徽章,则属非法。
(e)CA 民法 Code § 3273(e) 就 (b) 款而言,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要求固定在制服上的识别标志,以及规范该个人、商号、公司或协会活动的当地机构,不应被解释为暗示该劳务或服务是由公共机构的雇员提供的。
(f)CA 民法 Code § 3273(f) 如果车辆或制服显示多个提及公共机构的标识,则所需披露应放置在提及公共机构的最大标识附近。
(g)CA 民法 Code § 3273(g) 如果非政府实体(个人、商号、公司或协会)根据《车辆法典》第 2 编第 2 章第 3.3 条(自第 2430 节起)为公共机构提供劳务或服务,则本节 (a) 和 (b) 款中的披露要求不适用于制服或车辆。
(h)CA 民法 Code § 3273(h) 在宣布的州或联邦灾难、大规模伤亡事件或其他需要使用州或联邦资源的事件中,当公共机构要求使用公共机构车辆时,(a) 和 (b) 款中的披露要求不适用于非政府实体使用的公共机构车辆。
(i)Copy CA 民法 Code § 3273(i)
(1)Copy CA 民法 Code § 3273(i)(1) 违反本节规定的行为应受《消费者法律救济法》(第 1.5 编(自第 1750 节起))中规定的救济措施的约束。
(2)CA 民法 Code § 3273(i)(2) 本节规定的义务、权利和救济措施是州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权利和救济措施的补充。
(j)CA 民法 Code § 3273(j)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民法 Code § 3273(j)(1) “显著地显示”是指在车辆或制服外部,与公共机构标识相同的位置,突出地显示披露信息,与公共机构标识相关的其他文字、声明或设计相比。就制服而言,“相同的位置”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共机构标识位置相对的另一侧肩部、口袋或类似的相对位置。
(2)CA 民法 Code § 3273(j)(2) “标识”是指识别个人、商号、公司、协会或公共机构的符号、图形、印章、徽章、标志、商号名称、品牌名称或图片。“标识”不应仅指单独使用的公共机构名称。
(3)CA 民法 Code § 3273(j)(3) “公共机构”指州实体、市、县、市县、特别区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支机构。
(4)CA 民法 Code § 3273(j)(4) “公共卫生和安全劳务或服务”指消防服务、救援服务、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危险品应急响应服务和救护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