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45

Explanation

如果艺术品经销商在销售或提供艺术品时没有提供所需的真品证书,或者提供了虚假信息,他们需要向买家赔偿购买价格和利息。如果是故意为之,买家可以追回三倍的金额。诉讼必须在发现问题后一年内提起,并且最迟不得超过艺术品售出后的三年。法院可以判决胜诉方获得诉讼费用,除非诉讼是恶意提起的。买家除了本法律规定的赔偿外,还可以寻求其他损害赔偿。艺术品经销商不能通过声明不知情来逃避责任,除非他们未能按照行业惯例进行合理查询。

(a)CA 民法 Code § 1745(a) 艺术品经销商,包括受托经销商,如果在任何时期内未提供本篇第1742条和第1744条所要求的真品证书,而在本州境内、进入本州或从本州发出提供或销售复制品,或提供错误、不准确或不真实的信息(无害错误,如印刷错误除外),则应向该复制品的购买者承担责任。艺术品经销商的责任应包括购买者为该复制品支付的对价,以及按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条件是购买者将该复制品以其收到时的状态退回。
(b)CA 民法 Code § 1745(b)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艺术品经销商(包括受托经销商)故意违反本篇规定提供或销售复制品,购买该复制品的人可以向提供或销售该复制品的艺术品经销商(包括受托经销商)追回相当于(a)款规定金额三倍的款项。
(c)CA 民法 Code § 1745(c) 除非在发现作为诉讼基础的违规行为后一年内提起,否则不得维持根据本条强制执行任何责任的诉讼,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复制品售出三年后提起。
(d)CA 民法 Code § 1745(d) 在任何强制执行本篇任何规定的诉讼中,法院可以判予胜诉的购买者诉讼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和专家证人费。但是,如果法院认定强制执行诉讼是恶意提起的,则可以判予卖方其认为适当的此类费用。
(e)CA 民法 Code § 1745(e) 这些补救措施不应阻止或被视为与损害赔偿请求不一致,也不应被视为与购买者可行的其他额外补救措施的行使不一致。
(f)CA 民法 Code § 1745(f) 在任何程序中,如果艺术品经销商依赖于对第1744条中规定的任何相关信息在任何时期内的不知情声明,该声明应有效,除非索赔人能够证明艺术品经销商未能按照行业惯例和习惯进行合理查询以查明相关信息,或者通过此类合理查询本应查明该相关信息。

Section § 17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加利福尼亚州违反了某项特定法律,法院可以阻止他们继续违法。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市检控官,甚至代表公共利益的个人,都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阻止持续的违法行为。违法者可能需要为每次违规支付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这些罚款将根据提起诉讼的主体,收取并分配给不同的政府基金。此外,还可能征收类似的附加费,用于支付执法成本。

(a)CA 民法 Code § 1745.5(a) 任何正在实施或提议实施本州内违反本篇规定的行为的人,均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被禁止。
(b)CA 民法 Code § 1745.5(b) 根据本篇规定提起的禁令诉讼可由下列人员提起:
(1)CA 民法 Code § 1745.5(b)(1) 总检察长。
(2)CA 民法 Code § 1745.5(b)(2) 任何地方检察官。
(3)CA 民法 Code § 1745.5(b)(3) 任何市检察官。
(4)CA 民法 Code § 1745.5(b)(4) 经地方检察官同意,任何设有全职市检察官的市或市县的市检控官,可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根据其自身的投诉,或根据任何委员会、官员、个人、公司或协会的投诉提起诉讼。
(5)CA 民法 Code § 1745.5(b)(5) 任何为其自身利益,或为公司或协会成员的利益,或为公众利益行事的人。
(c)CA 民法 Code § 1745.5(c) 任何违反本篇规定的个人,还可能承担每次违规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责任,该罚款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由总检察长或任何地方检察官或任何市检察官,以及经地方检察官同意,由任何设有全职市检察官的市或市县的市检控官,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进行评估和追回。
如果诉讼由总检察长提起,所收罚款的一半应支付给判决所在县的司库,另一半支付给普通基金。如果由地方检察官提起,所收罚款应支付给判决所在县的司库。如果由市检察官或市检控官提起,所收罚款的一半应支付给判决所在市的司库,另一半支付给判决所在县的司库。
(d)CA 民法 Code § 1745.5(d) 任何违反本篇规定的个人,还可能承担每次违规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附加费责任,该附加费应按照 (c) 款规定的方式进行评估和追回。任何收取的罚款附加费应应用于检控官执行本篇规定所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