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749.5(a) 任何人或实体向购买者出售包含以下任何内容的礼品券均属非法:
(1)CA 民法 Code § 1749.5(a)(1) 有效期。
(2)CA 民法 Code § 1749.5(a)(2) 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不活跃费,但分节 (e) 规定的除外。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5(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5(b)(1) 任何在1997年1月1日之后出售的礼品券,均可按其现金价值兑换现金,或由出售方免费为购买者或持有人更换新的礼品券。
(2)CA 民法 Code § 1749.5(b)(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任何现金价值低于十美元 ($10) 的礼品券均可按其现金价值兑换现金。
(c)CA 民法 Code § 1749.5(c) 未设定有效期的礼品券,在兑换或更换之前一直有效。
(d)CA 民法 Code § 1749.5(d) 本节不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以下任何礼品券,前提是有效期以至少10磅字体的大写字母显示在礼品券正面:
(1)CA 民法 Code § 1749.5(d)(1) 发行人根据奖励、忠诚度或促销计划向消费者分发的礼品券,且消费者未为此礼品券支付任何金钱或其他有价物。
(2)CA 民法 Code § 1749.5(d)(2) 为筹款目的捐赠或以批量折扣低于面值出售给雇主或非营利和慈善组织的礼品券,如果这些礼品券的有效期在销售日期后不超过30天。
(3)CA 民法 Code § 1749.5(d)(3) 为易腐食品发行的礼品券。
(e)CA 民法 Code § 1749.5(e) 分节 (a) 的第 (2) 款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礼品卡不活跃费:
(1)CA 民法 Code § 1749.5(e)(1) 每次评估费用时,礼品卡的剩余价值为五美元 ($5) 或更少。
(2)CA 民法 Code § 1749.5(e)(2) 费用每月不超过一美元 ($1)。
(3)CA 民法 Code § 1749.5(e)(3) 礼品卡连续24个月没有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充值或余额查询。
(4)CA 民法 Code § 1749.5(e)(4) 持有人可以重新充值或增加礼品卡价值。
(5)CA 民法 Code § 1749.5(e)(5) 礼品卡上以至少10磅字体印有声明,说明费用金额、费用收取频率、费用因礼品卡不活跃而产生,以及何时收取费用。该声明可出现在礼品卡正面或背面,但必须出现在购买者在购买前可见的位置。
(f)CA 民法 Code § 1749.5(f) 礼品券发行人可以接受一个或多个捐款人提供的资金,用于购买旨在赠予收礼人的礼品券,前提是,在发生以下所有情况时,每个捐款人都能获得其为购买礼品券所支付金额的全额退款:
(1)CA 民法 Code § 1749.5(f)(1) 资金的捐赠目的是供收礼人通过购买礼品券进行兑换。
(2)CA 民法 Code § 1749.5(f)(2) 收礼人可以通过购买礼品券兑换资金的时间已书面明确告知捐款人和收礼人。
(3)CA 民法 Code § 1749.5(f)(3) 收礼人未在第 (2) 款所述时间内兑换资金。
(g)CA 民法 Code § 1749.5(g) 通过增加本分节的法案对本节所做的修改,仅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礼品券。
(h)CA 民法 Code § 1749.5(h) 就本节而言,“现金”包括但不限于纸币或支票。如果双方均接受,电子资金转账或将余额应用于订阅者的无线电信账户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