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4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出售带有有效期或服务费的礼品券是违法的,但有一些特定例外情况。礼品券应可兑换现金价值,或免费更换。价值低于 $10 的礼品券必须可以兑换现金。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例如促销分发或筹款,否则不应包含有效期。不活跃费只能在严格的条件下收取。对于集体出资购买的礼品券,如果收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兑换,出资人可以获得退款。这些规定适用于特定日期之后发行的礼品券,并且“现金”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包括支票和电子转账。

(a)CA 民法 Code § 1749.5(a) 任何人或实体向购买者出售包含以下任何内容的礼品券均属非法:
(1)CA 民法 Code § 1749.5(a)(1) 有效期。
(2)CA 民法 Code § 1749.5(a)(2) 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不活跃费,但分节 (e) 规定的除外。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5(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5(b)(1) 任何在1997年1月1日之后出售的礼品券,均可按其现金价值兑换现金,或由出售方免费为购买者或持有人更换新的礼品券。
(2)CA 民法 Code § 1749.5(b)(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任何现金价值低于十美元 ($10) 的礼品券均可按其现金价值兑换现金。
(c)CA 民法 Code § 1749.5(c) 未设定有效期的礼品券,在兑换或更换之前一直有效。
(d)CA 民法 Code § 1749.5(d) 本节不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以下任何礼品券,前提是有效期以至少10磅字体的大写字母显示在礼品券正面:
(1)CA 民法 Code § 1749.5(d)(1) 发行人根据奖励、忠诚度或促销计划向消费者分发的礼品券,且消费者未为此礼品券支付任何金钱或其他有价物。
(2)CA 民法 Code § 1749.5(d)(2) 为筹款目的捐赠或以批量折扣低于面值出售给雇主或非营利和慈善组织的礼品券,如果这些礼品券的有效期在销售日期后不超过30天。
(3)CA 民法 Code § 1749.5(d)(3) 为易腐食品发行的礼品券。
(e)CA 民法 Code § 1749.5(e) 分节 (a) 的第 (2) 款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礼品卡不活跃费:
(1)CA 民法 Code § 1749.5(e)(1) 每次评估费用时,礼品卡的剩余价值为五美元 ($5) 或更少。
(2)CA 民法 Code § 1749.5(e)(2) 费用每月不超过一美元 ($1)。
(3)CA 民法 Code § 1749.5(e)(3) 礼品卡连续24个月没有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充值或余额查询。
(4)CA 民法 Code § 1749.5(e)(4) 持有人可以重新充值或增加礼品卡价值。
(5)CA 民法 Code § 1749.5(e)(5) 礼品卡上以至少10磅字体印有声明,说明费用金额、费用收取频率、费用因礼品卡不活跃而产生,以及何时收取费用。该声明可出现在礼品卡正面或背面,但必须出现在购买者在购买前可见的位置。
(f)CA 民法 Code § 1749.5(f) 礼品券发行人可以接受一个或多个捐款人提供的资金,用于购买旨在赠予收礼人的礼品券,前提是,在发生以下所有情况时,每个捐款人都能获得其为购买礼品券所支付金额的全额退款:
(1)CA 民法 Code § 1749.5(f)(1) 资金的捐赠目的是供收礼人通过购买礼品券进行兑换。
(2)CA 民法 Code § 1749.5(f)(2) 收礼人可以通过购买礼品券兑换资金的时间已书面明确告知捐款人和收礼人。
(3)CA 民法 Code § 1749.5(f)(3) 收礼人未在第 (2) 款所述时间内兑换资金。
(g)CA 民法 Code § 1749.5(g) 通过增加本分节的法案对本节所做的修改,仅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礼品券。
(h)CA 民法 Code § 1749.5(h) 就本节而言,“现金”包括但不限于纸币或支票。如果双方均接受,电子资金转账或将余额应用于订阅者的无线电信账户是允许的。

Section § 174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你购买礼品券时,这笔钱实际上是由销售方为收到礼品券的人保管的。如果公司破产,他们仍然必须兑付在破产前出售的礼品券。这项规定也不会改变任何礼品券的条款。但是,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公司不必将礼品券兑换成现金,也不必在礼品券丢失或被盗时进行更换。此外,这项法律不赋予礼品券持有人对公司资产的任何特殊所有权,也不为公司对他们增加任何额外责任。最后,除非其他法律要求,公司无需为礼品券相关的金额支付利息。

(a)CA 民法 Code § 1749.6(a) 礼品券构成由礼品券发行人代表礼品券受益人以信托方式持有的价值。礼品券所代表的价值属于受益人,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属于受益人的法定代表人,而不属于发行人。
(b)CA 民法 Code § 1749.6(b) 处于破产状态的礼品券发行人,应当继续兑付在破产申请日期之前发行的礼品券,理由是礼品券的价值构成受益人的信托财产。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6(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6(c)(1) 本条不改变礼品券的条款。礼品券的条款不得使其在破产情况下无法兑换或作其他使用。
(2)CA 民法 Code § 1749.6(c)(2)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条不要求礼品券发行人:
(A)CA 民法 Code § 1749.6(c)(2)(A) 将礼品券兑换成现金。
(B)CA 民法 Code § 1749.6(c)(2)(B) 更换已丢失或被盗的礼品券。
(C)CA 民法 Code § 1749.6(c)(2)(C) 为购买礼品券所使用的资金设立单独账户。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6(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49.6(d)(1) 本条不为礼品券受益人创设对发行人任何特定财产的权益。
(2)CA 民法 Code § 1749.6(d)(2)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条不创设礼品券受益人与发行人之间的信托或准信托关系。
(3)CA 民法 Code § 1749.6(d)(3)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礼品券发行人没有义务就根据本条以信托方式持有的礼品券价值支付利息。

Section § 1749.4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法律中“礼品券”的范畴,其中包含礼品卡。但它不包括可在多家商店使用的礼品卡,只要卡上印有有效期(如果有的话)。如果礼品卡仅限于同一公司旗下的商店使用,则此规定不适用。此外,本节还明确指出,预付电话卡的某些费用和做法在另一法律下是允许的。

(a)CA 民法 Code § 1749.45(a) 在本篇中,“礼品券”包括礼品卡,但不包括可用于多个商品或服务销售商的任何礼品卡,前提是(如果存在)有效期已印在卡上。此豁免不适用于仅可用于关联商品或服务销售商的礼品卡。
(b)CA 民法 Code § 1749.45(b) 本篇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7538.9条明确允许的费用或做法,关于该条所定义的预付电话卡,该卡仅为预付电话服务提供接入号码和授权码。

Section § 174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放弃本法律章节中提供的权利和保护。这种放弃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违背了法律旨在保护的宗旨,因此不会被视为有效或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