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车辆租赁法
Section § 2985.7
本节定义了与机动车租赁相关的关键术语。“机动车”是指必须注册的车辆,但不包括与船只一同出售的某些拖车。“出租人”是指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人,“承租人”是指主要为个人使用目的租赁车辆超过四个月的人。“租赁合同”是指此类租赁的正式协议,不包括用于商业、农业或政府目的的租赁。“M条例”涉及《消费者租赁法》下的规定。“固定收益法”描述了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如何计算,具体取决于付款是定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
Section § 2985.8
本节规定加州车辆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有特定的格式要求,例如8磅字体和粗体标题。合同必须包含双方之间的所有协议,并披露详细的财务信息,包括与租赁车辆、保险和任何额外费用相关的成本。合同还必须包含关于阅读租赁合同、无冷静期以及承租人在车辆被盗或损坏情况下的潜在财务责任的警告。租赁合同必须在签署前完全填写,并在签署时提供一份副本。此外,如果信用申请未获批准,承租人有权退还车辆。如果适用,必须包含特殊通知,例如GAP责任通知。这些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2985.9
这项法律解释说,某些文件不需要成为车辆租赁合同的一部分。这些文件包括任何明示保证、车辆登记和所有权转让文件、保险和服务协议,以及任何显示与租赁车辆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销售或租赁的文件,这些文件在租赁成本中单独列出。
Section § 2985.71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招揽他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必须披露的信息。如果您在广告中提及付款金额、前期费用或无需前期费用等信息,您还需要透明地披露其他详细信息。这些详细信息包括M条例(另一套规则)要求的披露、里程限制及相关费用,以及是否有额外的税费。任何关于特定交易的声明都必须真实,即公司通常应该提供这些交易。如果公司不遵守这些规定,租赁合同本身不会因此失效,并且媒体或广告传播者对此类披露不承担责任。根据本法部分规定,某些费用可以不包含在广告宣传的成本中,本法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986.3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租赁合同不应包含某些不公平的条款。首先,你不能仅仅因为租赁合同中有规定,就授予他人承认判决的权力或转让你的工资,除非有单独的规定。其次,如果对方在收取款项或收回车辆时有非法行为,你不应被迫放弃起诉他们的权利。第三,租赁合同不应免除出租人对合同项下问题的责任。最后,出租人不能要求你在与你签署租赁合同、居住地或停放车辆地点不同的地方提起法律诉讼。
Section § 2986.4
这项法律规定,当承租人确认收到某些租赁文件时,该确认必须以至少10磅粗体字清晰书写,并直接放在合同中其签名的上方。如果他们签署了这份确认书,那么在涉及第三方的法律诉讼中,除非另有证明,否则推定他们已收到这些文件。如果第三方提供了这些文件或相关通知,而承租人未在30天内告知他们未收到文件,则将最终推定文件已正确交付。
Section § 2986.5
Section § 2986.6
Section § 2986.10
如果出租人的权利被转让给其他人,新的当事人(受让人)将继承客户(承租人)对原出租人所拥有的相同抗辩和主张。但是,受让人的责任上限是根据这项新安排仍欠他们的金额。如果受让人因这些抗辩而最终承担责任,他们可以向原出租人追讨赔偿,无论转让协议的类型如何。
Section § 2986.12
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出租车辆的人都不得通过提供回扣、折扣或佣金等任何形式的利益来诱使他人签订租赁协议。如果这种利益与该人协助出租人向他人出租或出售车辆的条件挂钩,则尤其适用。
Section § 2986.13
如果你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前向出租人支付了任何款项,但合同最终没有签订,那么你将拿回你的钱。此外,如果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并且你将你的车作为首付款以旧换新,但你的车没有被退还,那么你可以在五天内拿回你车的市场价值或租赁合同中载明的价值,以较高者为准。如果需要,你还可以寻求其他法律途径。
Section § 2987
如果您正在租用(或租赁)汽车,您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但您可能需要支付某些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未支付的租赁款、除磨损和里程费用外的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合同中注明的、不超过合理处置费的提前终止费。如果车辆因盗窃或事故而全损,保险可能会承担部分费用。在不同情况下,车辆的价值有助于计算您应支付的金额。如果您提前归还车辆并支付所有应付款项,您的信用不应受到损害。终止租赁时,在支付完您所欠款项后,您将获得任何剩余的押金退还。您也可以选择购买车辆,而不是仅仅终止租赁。本法律适用于 1998 年 1 月 1 日之后签订的租赁合同,且不得使用“78法则”来计算费用。
Section § 2988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租车者,避免他们在租赁期满时面临不公平的高额费用。它要求出租车辆的公司必须准确估算车辆在租赁期结束时的价值,并善意行事。如果他们估算的车辆价值过高,导致承租人支付更多费用,那么这个估算必须是合理的。法律提供了一个具体的计算方法来检查这种合理性:如果估算价值超出实际价值的部分超过租赁合同中每月平均付款额的三倍,则推定其不合理,除非损坏是由于过度使用或超出正常磨损范围的损坏造成的。“公允市场价值”指的是车辆在常规市场中出售时的价格。
Section § 2988.5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房东(即出租人)不遵守某些租赁规定会发生什么。如果他们犯了错,可能需要向受影响的人支付损害赔偿,外加额外的罚款。在个人诉讼中,罚款金额在 100 美元到 1,000 美元之间,而集体诉讼则有不同的限制。如果房东在 15 天内发现并纠正了错误,并且在被起诉之前完成,他们可能可以避免罚款。此外,如果房东已采取措施避免此类错误,那么因善意错误造成的意外失误可能不会导致责任。针对原始房东的任何诉讼,也可以适用于接管租赁的任何新方,除非这种转让并非自愿。如果出租人是善意地遵循联邦法律的规定行事,即使这些规定后来被修改或认定无效,他们也不会因此承担责任。在同一份租赁合同中,即使出现多次错误,通常也只能获得一次赔偿,除非在获得赔偿后,出租人仍持续犯错。最后,任何诉讼都必须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提起。
Section § 2988.7
Section § 2988.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与租赁协议相关的法律案件,胜诉方可以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无论案件是由房东还是租客发起的,这都不重要。如果被告声称他们在案件发生前已经向原告支付了所有应付的款项,并且通过将该款项存入法院证明属实,那么被告在获得法律费用报销方面被视为胜诉方。
Section § 2989.2
这项法律适用于租车人需在租赁期结束时承担车辆价值损失的情况。如果出租车辆的公司想要出售车辆或确定其价值,他们必须以公平和标准的方式进行,针对该类车辆。如果他们要出售车辆,他们必须至少提前10天通知租车人。该通知必须清楚列明任何费用,并告知租车人可以自行出价购买车辆。通知必须寄到存档地址或承租人书面提供的地址,并且必须通过挂号信寄送或亲自送达。
Section § 2989.4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租赁公司(出租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他们需要确保租赁车辆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正确注册。其次,在广告租赁车辆时,他们必须在广告中包含车辆识别号或牌照号。第三,他们不能拒绝将车辆租赁给信用良好的人,租赁价格应为广告价格,不包括税费和注册费等特定费用。此外,法律明确规定,出租人不会因违反这些具体规定而承担民事责任。
Section § 2989.5
如果有人投诉汽车租赁,除非有特殊规定,否则汽车租赁公司必须向DMV(机动车辆管理局)出示与该交易相关的记录。如果DMV认为存在类似问题的模式,他们也可以获取相关记录。如果租赁公司拒绝,DMV可以请求法官命令其交出记录,并且如果DMV胜诉,他们还可以获得法律费用报销。对于银行或相关公司,如果DMV发现问题,必须告知相应的政府机构,该机构必须在20天内作出回应。如果他们不回应,DMV可以请求法院强制他们获取记录。
Section § 2989.6
这项法律允许车辆管理局局长制定并执行为落实本章条款所需的规定。无论这些规定是制定、修改还是废除,都必须遵循政府法规另一部分中概述的特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