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85.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机动车租赁相关的关键术语。“机动车”是指必须注册的车辆,但不包括与船只一同出售的某些拖车。“出租人”是指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人,“承租人”是指主要为个人使用目的租赁车辆超过四个月的人。“租赁合同”是指此类租赁的正式协议,不包括用于商业、农业或政府目的的租赁。“M条例”涉及《消费者租赁法》下的规定。“固定收益法”描述了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如何计算,具体取决于付款是定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

(a)CA 民法 Code § 2985.7(a) “机动车”指根据《车辆法典》要求注册的任何车辆。机动车不包括与船只一同出售的任何拖车。
(b)CA 民法 Code § 2985.7(b) “出租人”包括“寄托人”,是指从事根据租赁合同租赁、提供租赁或安排租赁机动车业务的人。
就本款而言,“个人”指个体、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遗产、信托、合作社、协会或任何其他法律实体。
(c)CA 民法 Code § 2985.7(c) “承租人”包括“受托人”,是指根据租赁合同租赁、提供租赁或被提供租赁机动车的自然人。
(d)CA 民法 Code § 2985.7(d) “租赁合同”指由自然人签订的、期限超过四个月、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的,关于或预期租赁或寄托使用机动车以及购买附带服务的任何合同,无论是否约定承租人承担机动车折旧的风险。租赁合同不包括用于农业、商业或贸易目的的租赁,或租赁给政府或政府机构或部门的合同。
(e)CA 民法 Code § 2985.7(e) “M条例”指由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根据联邦《消费者租赁法》(15 U.S.C. Secs. 1667-1667e)颁布的任何规则、条例或解释,以及由联邦储备系统经理事会正式授权发布此类解释或批准的官员或雇员发布的任何解释或批准。
(f)CA 民法 Code § 2985.7(f) “固定收益法”指以下内容:
(1)CA 民法 Code § 2985.7(f)(1) 对于定期付款租赁,是指确定每笔基本付款中租金费用部分的方法,其中每个计算期的租金费用通过将租赁合同中隐含的固定利率乘以在预定租赁期内递减的应计租金余额来预先赚取。在定期付款租赁的预定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应计租金余额是调整后的资本化成本与 (A) 前期计算期间累计的所有折旧和其他摊销金额以及 (B) 第一笔基本定期付款之和之间的差额。
(2)CA 民法 Code § 2985.7(f)(2) 对于一次性付款租赁,是指确定租金费用定期赚取的方法,其中每个计算期的租金费用通过将租赁合同中隐含的固定利率乘以在预定租赁期内递增的应计租金余额来预先赚取。在一次性付款租赁的预定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应计租金余额是通过从残值中减去租赁合同期限内预定赚取的总租金费用,并将前期计算期间累计的所有租金费用加到该差额中来确定的。
(3)CA 民法 Code § 2985.7(f)(3) 定期租金费用计算基于以下假设:出租人将在确切的到期日收到租赁付款,并且租赁不会在其预定终止日期之前结束。

Section § 2985.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车辆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有特定的格式要求,例如8磅字体和粗体标题。合同必须包含双方之间的所有协议,并披露详细的财务信息,包括与租赁车辆、保险和任何额外费用相关的成本。合同还必须包含关于阅读租赁合同、无冷静期以及承租人在车辆被盗或损坏情况下的潜在财务责任的警告。租赁合同必须在签署前完全填写,并在签署时提供一份副本。此外,如果信用申请未获批准,承租人有权退还车辆。如果适用,必须包含特殊通知,例如GAP责任通知。这些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民法 Code § 2985.8(a) 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印刷部分应至少采用8磅字体印刷,并应在单一文件中包含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各方义务的所有协议。
(b)CA 民法 Code § 2985.8(b) 租赁合同的顶部应以至少12磅粗体字显示包含“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字样的标题。
(c)CA 民法 Code § 2985.8(c) 租赁合同应披露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2985.8(c)(1) M条例规定的所有信息,无论M条例是否适用于该交易,均应以M条例要求或允许的方式列明。
(2)CA 民法 Code § 2985.8(c)(2) 一份标题为“总资本化成本明细”的单独声明,应紧随M条例要求单独列示的披露内容之后或紧邻其旁。“总资本化成本明细”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并应以线条框定:
(A)CA 民法 Code § 2985.8(c)(2)(A) 签订租赁时车辆的约定价值(含设备)。
(B)CA 民法 Code § 2985.8(c)(2)(B) 出租人同意在签订租赁后添加到车辆上的每个附件和可选设备项目的约定价值和描述。
(C)CA 民法 Code § 2985.8(c)(2)(C) 每份保险单的保险费。
(D)CA 民法 Code § 2985.8(c)(2)(D) 每份服务合同的收费金额。
(E)CA 民法 Code § 2985.8(c)(2)(E) 可选债务取消协议的任何费用。
(F)CA 民法 Code § 2985.8(c)(2)(F) 任何未偿还的先前信贷或租赁余额。
(G)CA 民法 Code § 2985.8(c)(2)(G) 除(A)至(F)项所要求的披露内容中包含的项目之外,包含在总资本化成本中的每项商品或服务的类型和约定价值明细。
(3)CA 民法 Code § 2985.8(c)(3) 租赁车辆的车辆识别号。
(4)CA 民法 Code § 2985.8(c)(4) 如果签订租赁时或交付时应付的金额全部或部分通过净置换折让支付,或者“总资本化成本明细”包含置换财产的任何未偿还的先前信贷或租赁余额部分,则应提供每辆置换车辆或其他财产的简要描述以及该车辆或财产的约定价值。
(5)CA 民法 Code § 2985.8(c)(5) 出租人根据《车辆法典》第4456.5条授权收取的任何文件处理费(如有),该费用不得声称为政府费用。
(6)CA 民法 Code § 2985.8(c)(6) 根据《车辆法典》第4456.5条授权对车辆进行电子注册或过户的任何费用(如有),该费用不得声称为政府费用。
(d)CA 民法 Code § 2985.8(d) 租赁合同应在为承租人签名预留的上方,以至少8磅粗体字并以线条框定,包含以下通知:“(1) 在阅读本租赁合同之前或如果本合同包含任何待填写的空白处,请勿签署;(2) 您有权获得一份完整填写的本租赁合同副本;(3) 警告——除非本租赁合同中包含公共责任险或财产损失险的费用,否则本租赁合同不提供该保险的支付。”
(e)CA 民法 Code § 2985.8(e) 租赁合同应在合同首页,以至少8磅粗体字并以线条框定,包含以下通知:
加州法律不为车辆租赁提供“冷静期”或其他取消期。因此,您不能仅仅因为改变主意、认为车辆太贵或希望获得不同的车辆而事后取消本租赁合同。您只能在出租人同意或有合法理由(例如欺诈)的情况下取消本租赁合同。”
(f)CA 民法 Code § 2985.8(f) 租赁合同应以至少8磅粗体字包含以下通知:“如果信用申请未获批准,您有权退还车辆并获得已支付款项的退款,除非未获批准是由于申请不完整或您提供了不正确的信息。”
(g)CA 民法 Code § 2985.8(g) 租赁合同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在签署时向承租人提供一份完全签署的租赁合同的准确副本。
(h)CA 民法 Code § 2985.8(h) 根据本章规定的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一份完全签署的租赁合同副本之前,不得交付机动车。
(i)CA 民法 Code § 2985.8(i) 当合同包含在签署后需要填写的空白处时,出租人不得获取承租人的签名。
(j)CA 民法 Code § 2985.8(j) 如果租赁合同包含一项条款,规定承租人需对以下两者之间的差额承担责任:(1) 租赁合同中披露的调整后资本化成本减去第2987条(b)款第(5)项(A)分项所述的金额,以及 (2) 在车辆被盗或损坏导致全损时,承租人所需保险的赔付金额和免赔额,则该租赁合同应在合同首页以至少8磅粗体字包含以下通知:
在车辆被盗或损坏导致全损的情况下,提前终止时应付金额与您的保险赔付金额和免赔额之间可能存在差额。本租赁合同规定您需对该差额承担责任。可选择的差额保险可能以额外价格提供。”
(k)CA 民法 Code § 2985.8(k) 本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298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某些文件不需要成为车辆租赁合同的一部分。这些文件包括任何明示保证、车辆登记和所有权转让文件、保险和服务协议,以及任何显示与租赁车辆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销售或租赁的文件,这些文件在租赁成本中单独列出。

以下文件和协议无需包含在租赁合同中:
(a)CA 民法 Code § 2985.9(a) “明示保证”,该术语定义见第1791.2条(a)款第(1)项,无论其涉及消费品的销售或租赁。
(b)CA 民法 Code § 2985.9(b) 用于向政府登记机关登记、确权或转让租赁合同中描述的车辆所有权的产权登记和转让文件。
(c)CA 民法 Code § 2985.9(c) 保险单、服务合同和可选债务取消协议。
(d)CA 民法 Code § 2985.9(d) 记录与租赁车辆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销售或租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该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并已包含在租赁的总资本化成本中,并在“总资本化成本明细表”中单独列项。

Section § 2985.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招揽他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必须披露的信息。如果您在广告中提及付款金额、前期费用或无需前期费用等信息,您还需要透明地披露其他详细信息。这些详细信息包括M条例(另一套规则)要求的披露、里程限制及相关费用,以及是否有额外的税费。任何关于特定交易的声明都必须真实,即公司通常应该提供这些交易。如果公司不遵守这些规定,租赁合同本身不会因此失效,并且媒体或广告传播者对此类披露不承担责任。根据本法部分规定,某些费用可以不包含在广告宣传的成本中,本法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a)CA 民法 Code § 2985.71(a) 任何包含以下任何项目的租赁合同招揽,均应包含(b)款所述的披露信息:
(1)CA 民法 Code § 2985.71(a)(1) 任何付款金额。
(2)CA 民法 Code § 2985.71(a)(2) 关于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时,或在交付时(如果交付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所需的任何资本化成本减免或其他付款的声明。
(3)CA 民法 Code § 2985.71(a)(3) 关于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时,或在交付时(如果交付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无需任何资本化成本减免或其他付款的声明。
(b)CA 民法 Code § 2985.71(b) 任何包含(a)款所列任何项目的租赁合同招揽,还应清晰醒目地说明以下所有项目:
(1)CA 民法 Code § 2985.71(b)(1) 无论M条例是否适用于该交易,均应以M条例要求或允许的方式列明M条例规定的所有披露信息。
(2)CA 民法 Code § 2985.71(b)(2) 超过规定里程限制后可能产生的里程费用的里程限制,以及超过规定里程限制的每英里收费。
(3)CA 民法 Code § 2985.71(b)(3) 如果应付的使用税、牌照费和注册费未包含在付款中,则应说明“另加税费和牌照费”或实质上类似的声明。
(c)CA 民法 Code § 2985.71(c) 任何直接或间接协助、推广或支持租赁合同的招揽,均不得声称以特定金额或条款提供任何机动车的特定租赁,除非出租人通常并习惯性地以这些金额或条款租赁或将租赁该机动车。
(d)CA 民法 Code § 2985.71(d) 未遵守本节规定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除出租人以外,任何作为租赁招揽出现媒介或传播租赁招揽的实体的所有者或雇员,均不承担本节规定的责任。
(e)CA 民法 Code § 2985.71(e) 出租人未违反第1770节(a)款第(29)项的规定,如果其根据(b)款第(3)项的规定,将某项费用或收费从广告、展示或提供的租赁付款中排除。
(f)CA 民法 Code § 2985.71(f) 本节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98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租赁合同不应包含某些不公平的条款。首先,你不能仅仅因为租赁合同中有规定,就授予他人承认判决的权力或转让你的工资,除非有单独的规定。其次,如果对方在收取款项或收回车辆时有非法行为,你不应被迫放弃起诉他们的权利。第三,租赁合同不应免除出租人对合同项下问题的责任。最后,出租人不能要求你在与你签署租赁合同、居住地或停放车辆地点不同的地方提起法律诉讼。

任何租赁合同均不得包含以下任何条款:
(a)CA 民法 Code § 2986.3(a) 授予在本州承认判决的授权书,或授予工资转让权;但本条规定不应禁止根据《劳动法》第300条在单独文书中授予工资转让权。
(b)CA 民法 Code § 2986.3(b) 承租人放弃因出租人、合同持有人或代表其行事的其他任何人在根据合同收取款项或收回机动车过程中实施的任何非法行为而对其提起诉讼的权利。
(c)CA 民法 Code § 2986.3(c) 承租人免除出租人对其根据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任何单独文书可能享有的任何法律救济的责任。
(d)CA 民法 Code § 2986.3(d) 授予出租人或合同持有人根据本章规定对合同提起诉讼的权利,但不得在以下县以外的任何县提起:承租人实际签署合同的县、承租人在诉讼开始时居住的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居住的县,或根据该合同租赁的机动车永久停放的县。

Section § 298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承租人确认收到某些租赁文件时,该确认必须以至少10磅粗体字清晰书写,并直接放在合同中其签名的上方。如果他们签署了这份确认书,那么在涉及第三方的法律诉讼中,除非另有证明,否则推定他们已收到这些文件。如果第三方提供了这些文件或相关通知,而承租人未在30天内告知他们未收到文件,则将最终推定文件已正确交付。

承租人对租赁合同或采购订单副本以及出租人要求或请求承租人签署且承租人在合同谈判期间已签署的任何车辆租赁提案和任何信用声明的任何确认,应以至少10磅粗体字印刷或书写,如果包含在合同中,应直接出现在为承租人签名预留的空间上方。承租人按照本节要求书面确认已收到完整填写的合同副本以及此类其他文件的副本,在任何由或针对不知情的第三方提起的诉讼或程序中,当该第三方取得其在合同中的权益时,应构成可反驳的交付推定。如果该第三方向承租人提供此类文件的副本,或提供一份包含第2985.8节 (c) 款所列项目的通知,并声明如果承租人未收到此类文件的副本,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该第三方,且未发出此类通知,则应推定有利于该第三方,即已按照本章要求提供了文件副本。

Section § 2986.5

Explanation
你不能在加州租赁一辆二手车上路行驶,如果它不符合《车辆法典》要求的所有必要设备。如果你是与同一个人续租或重新租赁同一辆车,这条规定不适用。此外,如果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许可或所有权转让费用超出了实际所需金额,出租人必须退还多余的钱,即使承租人没有要求退还。

Section § 298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车辆租赁协议中,你不能使用车辆本身和相关设备以外的其他财产(比如你的房屋或其他个人物品)作为租赁的抵押品。但保证金或预付租金等情况除外,这些可以作为租赁协议的一部分。

Section § 2986.10

Explanation

如果出租人的权利被转让给其他人,新的当事人(受让人)将继承客户(承租人)对原出租人所拥有的相同抗辩和主张。但是,受让人的责任上限是根据这项新安排仍欠他们的金额。如果受让人因这些抗辩而最终承担责任,他们可以向原出租人追讨赔偿,无论转让协议的类型如何。

(a)CA 民法 Code § 2986.10(a) 出租人权利的受让人承受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所有衡平法上的权利和抗辩,尽管有相反约定,但受让人的责任不得超过在转让时承租人对受让人所负的债务金额。
(b)CA 民法 Code § 2986.10(b) 受让人有权向出租人追索,以受让人根据本条规定所承担的任何责任为限,无论该转让是附追索权还是不附追索权。

Section § 2986.1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出租车辆的人都不得通过提供回扣、折扣或佣金等任何形式的利益来诱使他人签订租赁协议。如果这种利益与该人协助出租人向他人出租或出售车辆的条件挂钩,则尤其适用。

任何出租人均不得通过提供回扣、折扣、佣金或其他对价,诱导或试图诱导任何人签订受本章约束的合同,条件是承租人提供信息或协助,以便出租人能够将机动车出租或出售给他人。

Section § 2986.13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前向出租人支付了任何款项,但合同最终没有签订,那么你将拿回你的钱。此外,如果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并且你将你的车作为首付款以旧换新,但你的车没有被退还,那么你可以在五天内拿回你车的市场价值或租赁合同中载明的价值,以较高者为准。如果需要,你还可以寻求其他法律途径。

(a)CA 民法 Code § 2986.13(a)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如果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支付,且租赁合同最终未签订,则应退还给承租人。
(b)CA 民法 Code § 2986.13(b) 如果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且承租人将自己的机动车作为以旧换新首付款留给出租人,而出租人因任何原因未将该机动车退还给承租人,则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追回作为首付款留下的机动车的公平市场价值或租赁合同中载明的价值,以较高者为准。该追回款项应在违约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租人。
(c)Copy CA 民法 Code § 2986.13(c)
(b)Copy CA 民法 Code § 2986.13(c)(b)款规定的买方补救措施是非排他性和累积性的,不应排除承租人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Section § 2987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租用(或租赁)汽车,您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但您可能需要支付某些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未支付的租赁款、除磨损和里程费用外的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合同中注明的、不超过合理处置费的提前终止费。如果车辆因盗窃或事故而全损,保险可能会承担部分费用。在不同情况下,车辆的价值有助于计算您应支付的金额。如果您提前归还车辆并支付所有应付款项,您的信用不应受到损害。终止租赁时,在支付完您所欠款项后,您将获得任何剩余的押金退还。您也可以选择购买车辆,而不是仅仅终止租赁。本法律适用于 1998 年 1 月 1 日之后签订的租赁合同,且不得使用“78法则”来计算费用。

(a)CA 民法 Code § 2987(a) 承租人有权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约定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时间终止租赁合同。除 (f) 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以下各款在提前终止时均适用。
(b)CA 民法 Code § 2987(b) 承租人的责任不应超过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民法 Code § 2987(b)(1) 截至终止日期所有累计产生的未支付的定期租赁款。
(2)CA 民法 Code § 2987(b)(2) 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应付但未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超额磨损和里程费用以及未支付的定期租赁款除外。
(3)CA 民法 Code § 2987(b)(3) 出租人或租赁合同持有人因终止而可能收取的任何费用,无论其名称如何,总计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披露的、并在租赁合同终止时收取的合理处置费(如有)的金额。
(4)CA 民法 Code § 2987(b)(4) 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或持有人为整修租赁车辆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出租人或持有人因收回和保管租赁车辆而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如有)。
(5)CA 民法 Code § 2987(b)(5) 租赁合同中披露的调整后的资本化成本与 (A) 截至提前终止日期所有累计产生的折旧及其他摊销金额(按照固定收益率或其他公认的精算方法计算)和 (B) 根据 (c) 款规定实现的车辆价值之和之间的差额(如有)。
(c)CA 民法 Code § 2987(c) 在符合 (d) 款规定的前提下,用于计算承租人在 (b) 款 (5) 项下责任的车辆实现价值应为:(1) 如果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要求为租赁车辆投保,且车辆因盗窃或损坏而全损,则为承租人应支付的任何适用保险免赔额和保险理赔款,除非租赁合同持有人同意更高的金额;(2) 如果承租人选择按照 M 条例的规定进行估价,则为估价确定的价值;(3) 如果租赁合同持有人或出租人选择保留车辆所有权以供使用或租赁给后续承租人,则为加州机动车经销商通常用于评估本州车辆的公认二手车估价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凯利蓝皮书汽车市场报告》和《N.A.D.A. 官方二手车指南》)当前版本中规定的车辆批发价值;或 (4)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为 (A) 处置车辆时支付的价格,或 (B) 出租人或租赁合同确定的任何其他金额中的较高者。
(d)Copy CA 民法 Code § 2987(d)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87(d)(1) 出租人或租赁合同持有人在处置车辆时应善意且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行事。
(2)CA 民法 Code § 2987(d)(2) 除 (1) 项的要求外,任何车辆处置均应事先发出符合以下两项规定的通知:
(A)CA 民法 Code § 2987(d)(2)(A)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合同持有人在任何处置或根据 (c) 款 (3) 项确定车辆价值的日期之前至少 10 天送达每位承租人和担保人。通知应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或一级邮件(邮资预付)寄送至每位承租人和担保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如果这些人已婚且租赁合同持有人的最新记录显示他们居住在同一地址,则一份通知即已足够。除非承租人或担保人通知租赁合同持有人更改地址,否则每位承租人和担保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应推定为租赁合同或担保书中为每位承租人和担保人列明的地址。
(B)CA 民法 Code § 2987(d)(2)(B) 通知应列明 (i) 任何公开销售的时间和地点,私人销售或其他预期处置的时间或在此之后进行的时间,或根据 (c) 款 (3) 项确定车辆价值的日期,(ii) 根据 (b) 款 (1) 至 (4) 项(含)所主张的所有金额的明细,(iii) 根据 (b) 款 (5) 项规定,调整后的资本化成本与截至提前终止日期所有已支付的折旧及其他摊销金额之和之间的差额,(iv) 标识为“提前终止总金额”的这些金额的总和,以及 (v) 以下适用声明之一:
[当实现价值将根据(c)款第(3)项确定时插入]
“您因提前终止而应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提前终止总金额与 (1) 车辆评估价值或 (2) 如果没有评估,则为公认二手车价值指南中指定的批发价值之间的差额。”
“您有权获得专业评估,以确定车辆价值,用于计算您在租赁合同项下应支付的金额。如果您需要评估,您必须安排其在预定估价日期前至少三天完成。评估师必须是租赁合同持有人可接受的独立人士。您将需要支付评估师的费用。评估价值将对您和租赁合同持有人具有最终约束力。”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插入]
“您因提前终止而应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提前终止总金额与 (1) 车辆评估价值或 (2) 如果没有评估,则为车辆处置时收到的价格或由出租人或租赁合同确定的更高金额之间的差额。”
“您有权获得专业评估,以确定车辆价值,用于计算您在租赁合同项下应支付的金额。如果您需要评估,您必须安排其在车辆预定销售日期前至少三天完成。评估师必须是租赁合同持有人可接受的独立人士。您将需要支付评估师的费用。评估价值将对您和租赁合同持有人具有最终约束力。”
(3)CA 民法 Code § 2987(3) 如果出租人或租赁合同持有人不遵守本款规定,承租人无须根据(b)款承担责任。本项不适用于以下所有情况:
(A)CA 民法 Code § 2987(3)(A) 不遵守是由于在说明根据第(2)项(B)分项的(ii)、(iii)或(iv)款要求披露的金额时出现善意错误所致。
(B)CA 民法 Code § 2987(3)(B) 租赁合同持有人在发现错误后30天内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错误通知,并且在 (i) 提起诉讼追讨声称应付的金额之前,或 (ii) 租赁合同持有人从承租人处收到承租人发出的书面错误通知之前。
(C)CA 民法 Code § 2987(3)(C) 承租人应承担最初声称金额或正确金额中较小者的责任。
(D)CA 民法 Code § 2987(3)(D) 租赁合同持有人在发出错误通知后10天内,退还超出(C)分项所述金额的任何已收取款项。本项中使用的“善意错误”是指非故意的错误,并且尽管采取了合理适应以避免该错误的程序,但仍发生了该错误。善意错误的例子包括笔误、计算错误、由于无意中不当的计算机编程或数据输入造成的错误以及打印错误,但不包括出租人或租赁合同持有人在本节项下义务方面的法律判断错误。
(4)CA 民法 Code § 2987(4) 当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要求为租赁车辆投保,且车辆因盗窃或损坏被保险公司宣布为全损时,本款不适用。
(e)CA 民法 Code § 2987(e) 出租人或租赁合同持有人应将出租人或租赁合同持有人持有的任何保证金或预付租金抵扣承租人根据本节限制的租赁合同项下的责任。在承租人根据本节限制的租赁合同项下的责任得到履行后,任何剩余的保证金或预付租金部分应在义务履行后30天内退还给承租人。
(f)CA 民法 Code § 2987(f) 如果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预定到期日之前,承租人终止租赁并购买车辆,或在购买或租赁另一辆车时以该车辆作价抵扣,则(b)至(d)款(含)不适用。在此情况下,租赁车辆的销售价格(不包括税费和与销售相关的其他费用)不得超过以下各项的总和,并应解除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进一步责任:
(1)CA 民法 Code § 2987(f)(1) 截至终止日期已累计的所有未支付的定期租赁付款。
(2)CA 民法 Code § 2987(f)(2) 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应付但未付的所有其他款项,但过度磨损和里程费以及未支付的定期租赁付款除外。

Section § 29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租车者,避免他们在租赁期满时面临不公平的高额费用。它要求出租车辆的公司必须准确估算车辆在租赁期结束时的价值,并善意行事。如果他们估算的车辆价值过高,导致承租人支付更多费用,那么这个估算必须是合理的。法律提供了一个具体的计算方法来检查这种合理性:如果估算价值超出实际价值的部分超过租赁合同中每月平均付款额的三倍,则推定其不合理,除非损坏是由于过度使用或超出正常磨损范围的损坏造成的。“公允市场价值”指的是车辆在常规市场中出售时的价格。

(a)CA 民法 Code § 2988(a) 立法机关认为,有必要为签订承租人将承担机动车贬值风险的租赁合同的消费者提供一些保护。本条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救济,当一份表面上廉价的租赁合同设定了过低的定期付款水平,反过来导致在租赁期满时对承租人施加过高的责任,原因在于出租人在估算机动车残值或设定与机动车在租赁期内合理预期贬值无合理关系的定期付款水平时未能善意行事。因此,出租人有义务善意行事,并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该估算残值是根据租赁合同订立时存在的情况确定的。
(b)CA 民法 Code § 2988(b) 在承租人承担机动车贬值风险且承租人在消费租赁期满时的责任基于机动车估算残值的情况下,该估算残值应是机动车在租赁期满时预期实际公允市场价值的合理近似值。如果估算残值超出实际残值的部分超过租赁项下每月平均付款额的三倍,则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该估算残值是不合理的。前一句所述的推定不适用于估算残值超出实际残值的部分是由于机动车超出合理磨损和使用范围的物理损坏,或由于过度使用所致,并且租赁合同可以设定此类磨损和使用的标准,只要这些标准并非不合理。
(c)CA 民法 Code § 2988(c) 就本章而言,“公允市场价值”是指该机动车在惯常市场中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出售时所具有的价值。

Section § 298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房东(即出租人)不遵守某些租赁规定会发生什么。如果他们犯了错,可能需要向受影响的人支付损害赔偿,外加额外的罚款。在个人诉讼中,罚款金额在 100 美元到 1,000 美元之间,而集体诉讼则有不同的限制。如果房东在 15 天内发现并纠正了错误,并且在被起诉之前完成,他们可能可以避免罚款。此外,如果房东已采取措施避免此类错误,那么因善意错误造成的意外失误可能不会导致责任。针对原始房东的任何诉讼,也可以适用于接管租赁的任何新方,除非这种转让并非自愿。如果出租人是善意地遵循联邦法律的规定行事,即使这些规定后来被修改或认定无效,他们也不会因此承担责任。在同一份租赁合同中,即使出现多次错误,通常也只能获得一次赔偿,除非在获得赔偿后,出租人仍持续犯错。最后,任何诉讼都必须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提起。

(a)CA 民法 Code § 2988.5(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任何出租人未能遵守第 2985.8 条或第 2988 条规定的任何要求,且未就此向任何人提供特定救济的,应向该人承担责任,赔偿金额等于以下各项之和:
(1)CA 民法 Code § 2988.5(a)(1) 该人因该未遵守行为而遭受的任何实际损害。
(2)CA 民法 Code § 2988.5(a)(2) 在个人诉讼中,为租赁项下每月付款总额的 25%,但本分项规定的责任不得低于一百美元 ($100) 也不得高于一千美元 ($1,000);或在集体诉讼中,为法院可能允许的金额,但对于集体诉讼的每个成员,不适用最低赔偿额,且该诉讼中的总赔偿额不得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 或出租人净资产的 1% 中的较小者。
(3)CA 民法 Code § 2988.5(a)(3) 诉讼费用,以及法院确定的合理律师费。
(b)CA 民法 Code § 2988.5(b) 在确定任何集体诉讼的裁决金额时,法院应考虑(除其他相关因素外)所遭受的任何实际损害金额、出租人未遵守规定的频率和持续性、出租人的资源、受不利影响的人数,以及出租人未遵守规定的故意程度。
(c)CA 民法 Code § 2988.5(c) 如果出租人在发现错误后 15 天内,且在本条项下提起诉讼或收到错误书面通知之前,将错误通知相关人员,并对相关账户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该人无需支付任何超出应正确披露金额的款项,则出租人根据本条不承担责任。
(d)CA 民法 Code § 2988.5(d) 如果出租人通过优势证据证明违反本章的行为并非故意,且是由于善意错误造成的,即使已采取合理程序避免此类错误,出租人也不应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承担责任。
(e)CA 民法 Code § 2988.5(e) 除本章另有明确规定外,任何因违反本章而可针对任何租赁交易中的原始出租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可针对原始出租人的任何后续受让人提起,如果据称责任所依据的违规行为在所转让文书的表面上显而易见,除非该转让是非自愿的。
(f)CA 民法 Code § 2988.5(f) 任何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将出租人根据 (a) 款第 (2) 项可能对该人承担的任何金额,抵销该人欠出租人的任何金额,除非出租人对该人的责任金额已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在该人作为当事方的诉讼中通过判决确定。
(g)CA 民法 Code § 2988.5(g) 本条中规定任何责任的条款,不适用于任何善意地符合联邦法律的任何规则、法规或解释而实施或未实施的行为,即使在该行为或不行为发生后,该规则、法规或解释因任何原因被修订、废止或被司法或其他机构认定为无效。
(h)CA 民法 Code § 2988.5(h) 在单一租赁交易中多次未能披露本章要求披露的任何信息,应使该人有权根据本条获得一次性赔偿,但在获得赔偿后仍持续未能披露的,应产生获得额外赔偿的权利。
(i)CA 民法 Code § 2988.5(i) 指控未能披露或未能遵守本章要求的诉讼,应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提起。

Section § 298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租赁公司故意不遵守某项规定(第 (2985.8) 节),或者如果纠正错误会导致租赁成本增加,租赁物品的人可以取消合同。但是,如果公司决定不收取额外费用,则不能因此原因取消合同。

Section § 298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与租赁协议相关的法律案件,胜诉方可以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无论案件是由房东还是租客发起的,这都不重要。如果被告声称他们在案件发生前已经向原告支付了所有应付的款项,并且通过将该款项存入法院证明属实,那么被告在获得法律费用报销方面被视为胜诉方。

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应判给任何关于受本章规定约束的租赁合同诉讼中的胜诉方,无论该诉讼是由出租人、受让人还是承租人提起的。如果被告在其答辩中声称其已向原告支付了其应得的全部金额,并随后将所支付的金额存入法院,供原告领取,且该主张被证实属实,则被告在本条意义上被视为胜诉方。

Section § 298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已经就同一问题在联邦法院对房东提起了民事诉讼,那么你就不能根据这项法律在州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再提起民事诉讼了。

Section § 298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租车人需在租赁期结束时承担车辆价值损失的情况。如果出租车辆的公司想要出售车辆或确定其价值,他们必须以公平和标准的方式进行,针对该类车辆。如果他们要出售车辆,他们必须至少提前10天通知租车人。该通知必须清楚列明任何费用,并告知租车人可以自行出价购买车辆。通知必须寄到存档地址或承租人书面提供的地址,并且必须通过挂号信寄送或亲自送达。

在承租人需承担机动车在租赁合同期满时折旧风险的情况下,适用以下规定:
(a)CA 民法 Code § 2989.2(a) 出租人在处置车辆或为确定车辆的公平市场价值而获取现金出价时,应在该类车辆的惯常市场中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行事。
(b)CA 民法 Code § 2989.2(b) 尽管租赁合同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合同持有人应向每个承租人和担保人发出至少提前10天的书面通知,告知出售该机动车的意向,除非出租人和承租人已书面约定承租人在将机动车返还给出租人后根据租赁合同应承担的责任金额,或者承租人已通过向出租人付款履行了租赁合同义务。该通知应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寄送,寄往合同上所示的承租人地址,除非承租人已书面通知持有人不同的地址。通知应单独列明任何应付费用或款项,并说明承租人将对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承担的责任金额与机动车出售时的实际现金价值之间的差额负责。通知还应说明承租人有权提交现金出价购买该车辆。

Section § 298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租赁公司(出租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他们需要确保租赁车辆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正确注册。其次,在广告租赁车辆时,他们必须在广告中包含车辆识别号或牌照号。第三,他们不能拒绝将车辆租赁给信用良好的人,租赁价格应为广告价格,不包括税费和注册费等特定费用。此外,法律明确规定,出租人不会因违反这些具体规定而承担民事责任。

(a)CA 民法 Code § 2989.4(a) 出租人不得:
(1)CA 民法 Code § 2989.4(a)(1) 未能按照租赁合同登记租赁车辆。
(2)CA 民法 Code § 2989.4(a)(2) 在出租人的库存中广告任何特定车辆用于租赁时,未通过其车辆识别号或牌照号识别该车辆。
(3)CA 民法 Code § 2989.4(a)(3) 拒绝将车辆租赁给任何信用良好的个人,其价格为广告总价,不包括销售税、车辆登记费和融资费用。
(b)CA 民法 Code § 2989.4(b) 尽管有第2988.5节的规定,出租人不会因违反本节而承担民事责任。

Section § 2989.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投诉汽车租赁,除非有特殊规定,否则汽车租赁公司必须向DMV(机动车辆管理局)出示与该交易相关的记录。如果DMV认为存在类似问题的模式,他们也可以获取相关记录。如果租赁公司拒绝,DMV可以请求法官命令其交出记录,并且如果DMV胜诉,他们还可以获得法律费用报销。对于银行或相关公司,如果DMV发现问题,必须告知相应的政府机构,该机构必须在20天内作出回应。如果他们不回应,DMV可以请求法院强制他们获取记录。

(a)CA 民法 Code § 2989.5(a) 除(c)款另有规定外,出租人应在出示一份宣誓书后,该宣誓书声明机动车辆管理局在其管辖范围内收到消费者投诉,向该局的调查员提供与所投诉交易相关的记录。如果宣誓书声明该局有合理理由相信在类似交易中存在行为模式或共同计划,则应提供与所有此类类似交易相关的记录。
(b)CA 民法 Code § 2989.5(b) 除(c)款另有规定外,经该局提出申请,声称在其管辖范围内收到消费者投诉,并声称出租人拒绝按要求提供其记录,法院应命令出租人提供此类记录,或说明不应提供此类记录的理由。如果该局在此类诉讼中胜诉,应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c)Copy CA 民法 Code § 2989.5(c)
(1)Copy CA 民法 Code § 2989.5(c)(1) 对于金融机构,或该机构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局局长应以书面形式向负责监督该机构租赁活动的州或联邦政府机构或部门报告由消费者投诉所证明的明显违规行为或未能遵守本章规定的行为。
(2)CA 民法 Code § 2989.5(c)(2) 在20天内,该机构或部门应将就该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告知局长。
(3)CA 民法 Code § 2989.5(c)(3) 如果该机构或部门未能如此告知局长,局长可以提起诉讼,强制该机构或部门促使提供与消费者投诉相关的记录。

Section § 298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车辆管理局局长制定并执行为落实本章条款所需的规定。无论这些规定是制定、修改还是废除,都必须遵循政府法规另一部分中概述的特定程序。

车辆管理局局长可以制定并执行为执行或实施本章规定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或废止,应当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篇第4.5章(自第1137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2989.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违反本章中的任何规定,他们就犯了被称为轻罪的轻微罪行。

Section § 2990

Explanation
本法律不适用于受另一套具体规则(从第2981条开始)管辖的交易。

Section § 299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或个人向房东提供租赁合同表格,那么如果房东提出要求,他们也必须提供该表格的西班牙语译本。

Section § 299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将租赁合同转让给另一方,并向最初租赁该物品的人提供预印的租赁表格,那么该表格必须有足够的空间来包含所有必要的披露和费用。它还需要一个单独的区域,供双方记录关于以旧换新或退还的定制协议。

向租赁合同项下的出租人提供用于作为租赁合同的预印表格的潜在受让人,应当设计该表格,使其正面提供足够的空间,供出租人列入根据第2985.8条要求的所有披露和明细项目,并且其正面还应包含一个不小于七点五平方英寸的独立空白区域,供出租人和承租人记录以旧换新、退还以及其他个性化协议。

Section § 2993

Explanation

如果您已出租车辆并收到特定的法律通知,您不能委托他人追查或收回该车辆,除非您在提出委托的同时,以相同的方式将该通知的详细信息告知受委托人。

租赁合同持有人,或持有人的代理人,凡已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507.6条收到通知的,不得进行后续委托以追查、定位或收回车辆,除非同时以与发出委托相同的方式,将通知中包含的信息告知受委托人。在本条中,“委托”一词具有《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500.1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