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留置权是一种施加在财产上的财务负担,不涉及信托转让,目的是确保某项义务或行为能够得到履行。

留置权是以信托转让以外的某种方式,对特定财产施加的一种负担,使其成为履行某项行为的担保。

Section § 287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留置权可分为一般留置权和特别留置权。

留置权分为一般留置权和特别留置权。

Section § 28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一般留置权允许一个人将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以确保财产所有人对其负有的所有债务或义务都能得到履行。

一般留置权是指其持有人有权强制执行的,作为财产所有人对其负有的所有义务,或某一特定类别的所有义务的履行担保。

Section § 28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特别留置权是一种债权人可以用来确保某项特定行为或义务得到履行的权利。它仅适用于该特定义务以及与之相关的附带义务。

Section § 2876

Explanation
如果拥有特别留置权的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得不偿还在先的留置权,那么他们可以追回这笔付款,并将其作为自己债权的一部分。

Section § 28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涉及抵押、质押,或以船舶(船舶抵押借款)或货物(货物抵押借款)为担保的贷款协议,都必须遵守本章中列出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