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8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提供的牲畜服务相关的关键术语。“牲畜”涵盖了常见的农场动物,如牛、羊和马。“牲畜服务商”是指任何为照料牲畜提供服务的个人或企业,这些服务可包括喂养、放牧和健康护理。“牲畜服务”是指为牲畜所有者或授权方对这些动物进行照料、运输和管理的所有活动。

就本章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a)CA 民法 Code § 3080(a) “牲畜”指任何牛、羊、猪、山羊、马、骡或其他马科动物。
(b)CA 民法 Code § 3080(b) “牲畜服务商”指提供牲畜服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合作社、协会或任何其他组织或实体。
(c)CA 民法 Code § 3080(c) “牲畜服务”指由牲畜服务商或其雇员获得或提供的任何及所有放牧、喂养、寄养、一般照护(包括动物健康服务)、运输,或由个人为牲畜所有者或为任何经所有者授权行事的人向牲畜提供的其他服务。

Section § 308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牲畜服务商对其目前占有的牲畜享有留置权。此留置权旨在确保牲畜所有者履行支付所提供牲畜服务的义务。它涵盖了对在其照管下的动物提供的服务,以及在过去12个月内提供的任何相关服务。当服务费用到期时,留置权即生效,并优先于对牲畜的任何其他债权。它还包括留置权产生后所提供服务的费用,以及服务商的执行费用,例如律师费。

牲畜服务商对其占有的牲畜享有一般留置权,以担保牲畜所有者对牲畜服务商承担的以下两项义务的履行:
(a)CA 民法 Code § 3080.01(a) 向牲畜服务商占有的牲畜提供牲畜服务。
(b)CA 民法 Code § 3080.01(b) 向其他牲畜提供牲畜服务,如果此类牲畜服务是在留置权产生之日前紧邻的12个月内,作为同一牲畜服务交易的一部分或与之相关而提供的。该留置权优先于牲畜上的所有其他留置权和担保权益,应在牲畜服务费用到期时产生,并以占有为前提。该留置权应担保所有者对留置权人提供牲畜服务的合同义务、留置权人根据第3080.02条规定在留置权产生后提供牲畜服务的合理费用,以及留置权人的留置权执行费用,包括律师费。

Section § 308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留置权人——即那些有合法权利扣押财产以偿还债务的人——在获得服务报酬之前保留牲畜,或者在获得法院授权后出售牲畜。他们还可以提起法律诉讼,以获得其应得款项的判决。如果他们赢得判决,他们可以在法院命令的拍卖中购买牲畜,并持有该牲畜,且牲畜不受任何其他留置权的约束。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外,留置权人可以:
(a)CA 民法 Code § 3080.02(a) 保留对牲畜的占有,并向所有人收取提供牲畜服务的合理费用,直至所有人由留置权担保的义务已履行。
(b)CA 民法 Code § 3080.02(b) 在以下情况下,根据第3080.16条的规定出售全部或部分牲畜:
(1)CA 民法 Code § 3080.02(b)(1) 已根据第3080.06条作出授权出售的司法命令;
(2)CA 民法 Code § 3080.02(b)(2) 已就产生留置权的债权作出有利于留置权人的授权出售判决;或
(3)CA 民法 Code § 3080.02(b)(3) 牲畜所有人已在留置权产生后,以第3080.20条规定的形式放弃其在牲畜中的权益。
(c)CA 民法 Code § 3080.02(c) 留置权人可以就其对牲畜所有人或任何其他因牲畜服务而欠留置权人债务的人的债权提起法律诉讼,并将该债权转化为判决。当留置权人已将债权转化为判决时,凭借基于该判决的任何执行而可能对牲畜施加的任何留置权、征收或其他强制执行形式,应追溯至牲畜服务留置权的设定,并具有相同的优先权。留置权人可以在根据判决执行而举行的司法拍卖中购买牲畜,此后持有该牲畜,且该牲畜不受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的约束。

Section § 3080.0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对牲畜拥有留置权,他们可以在法院判决下达之前,向法院申请出售这些牲畜的许可。为此,他们必须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请,说明出售原因、被拖欠的金额以及对牲畜的描述。法院会确保出售过程公平且符合商业合理性。通常需要举行听证会,并且被告必须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10天收到通知,除非法院另有规定。

提起诉讼后,或此后判决前的任何时间,留置权人可向提起诉讼的法院申请授权出售牲畜的命令。
(a)CA 民法 Code § 3080.03(a) 申请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3080.03(a)(1) 一份声明,表明根据本章寻求出售是为了执行牲畜服务留置权;
(2)CA 民法 Code § 3080.03(a)(2) 一份声明,说明留置权人寻求从被告处追回的金额以及该金额的到期日;
(3)CA 民法 Code § 3080.03(a)(3) 一份声明,阐明应在判决前进行出售的理由;
(4)CA 民法 Code § 3080.03(a)(4) 待出售牲畜的描述及其公平市场价值的估算;以及
(5)CA 民法 Code § 3080.03(a)(5) 一份声明,说明留置权人打算出售牲畜的方式。该声明应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是公开还是私人进行,预期出售收益的金额,以及如果获得授权,该出售为何符合第3080.16条规定的商业合理性标准。
(b)CA 民法 Code § 3080.03(b) 申请应由一份或多份宣誓书支持,宣誓书应表明根据其中陈述的事实,留置权人有权就其提起诉讼的请求获得判决。
(c)CA 民法 Code § 3080.03(c) 在根据本章发布授权出售命令之前,应在留置权人提起诉讼的法院举行听证会。除第3080.15条另有规定,或经法院基于充分理由命令外,应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10天向被告送达以下所有文件的副本:
(1)CA 民法 Code § 3080.03(c)(1) 传票和诉状;
(2)CA 民法 Code § 3080.03(c)(2) 申请和听证通知;以及
(3)CA 民法 Code § 3080.03(c)(3) 申请以及所有支持该申请的宣誓书。

Section § 3080.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必须向被告发出关于留置权人对牲畜主张的即将举行的法庭听证会的通知。该通知必须包含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它还应告知被告,如果法院认定该主张可能具有有效依据,法院将发出命令,尽管本次听证会不决定主张的实际有效性。如果发出命令,留置权人可以出售牲畜,所得款项将由法院保管,直至主张解决。被告可以在听证会前提交反对通知书和宣誓书来反对该命令,如果被告提供财务担保,法院可能会驳回该命令。最后,建议被告就诉讼程序寻求法律帮助,并可以与律师一起出席听证会。

申请和听证通知应告知被告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民法 Code § 3080.04(a) 申请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b)CA 民法 Code § 3080.04(b) 如果法院在听证后认定留置权人已确立其主张的可能有效性并满足本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则将发出该命令;
(c)CA 民法 Code § 3080.04(c) 听证会并非旨在确定主张的实际有效性,该确定将在诉讼的其他程序中作出,且不受申请命令听证会所作裁决的影响;
(d)CA 民法 Code § 3080.04(d) 如果发出授权出售的命令,留置权人可以按照命令中规定的方式出售牲畜,且出售所得款项将存入法院,直至对留置权人的主张作出判决;
(e)CA 民法 Code § 3080.04(e) 如果被告希望反对发出该命令,被告必须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三天,按照第3080.05条的要求向法院提交并送达留置权人一份反对通知书和支持宣誓书;
(f)CA 民法 Code § 3080.04(f) 在听证会上,如果被告按照第3080.11条的规定提交担保,法院可以驳回留置权人的申请;以及
(g)CA 民法 Code § 3080.04(g) 该通知应包含以下声明:“您可以就留置权人的申诉和申请的任何事项寻求律师的建议。如果需要律师协助,应及时咨询。您或您的律师或双方均可出席听证会。”

Section § 3080.0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反对法院允许出售其财产以偿还债务的命令,他们需要在听证会前至少三天通知希望出售的留置权人。他们必须说明反对的理由、提供任何证据,并说明是否准备提供财务担保。如果他们未及时提交此通知,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他们可能会失去反对的机会。

(a)CA 民法 Code § 3080.05(a) 如果被告希望反对签发授权出售令,被告应不迟于听证会日期前三天向留置权人提交并送达反对通知。该通知应:
(1)CA 民法 Code § 3080.05(a)(1) 说明被告反对该命令的理由;
(2)CA 民法 Code § 3080.05(a)(2) 附有支持所提出任何事实问题的宣誓书;
(3)CA 民法 Code § 3080.05(a)(3) 说明被告是否准备按照 Section 3080.11 的规定提交担保;以及
(4)CA 民法 Code § 3080.05(a)(4) 如果被告准备提交担保,则应包括 Section 3080.09 中规定的该担保金额的估算以及被告估算该金额的依据。
(b)CA 民法 Code § 3080.05(b) 除留置权人已按照 Section 3080.15 的规定提出单方申请命令,或有正当理由外,如果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对通知,则不得反对签发命令。

Section § 308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出售牲畜以追回债务的程序。在听证会上,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证明债权和留置权的有效性,表明出售牲畜对于避免价值损失是必要的,并确保出售过程公平,法院可以授权出售。法院命令必须清楚说明出售的细节,并可能允许留置权人在最终判决前从出售所得款项中收回成本。任何剩余资金必须按照法院设定的具体程序处理。

(a)CA 民法 Code § 3080.06(a) 在听证会上,法院应考虑各方提出的证据,并在认定以下所有事项后,发布一项授权出售牲畜的命令:
(1)CA 民法 Code § 3080.06(a)(1) 留置权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债权,是一项根据本章可据以发布授权出售命令的、产生留置权的债权;
(2)CA 民法 Code § 3080.06(a)(2) 留置权人已确立诉讼所依据债权的可能有效性;
(3)CA 民法 Code § 3080.06(a)(3) 留置权人已确立拟通过出售强制执行的留置权的可能有效性;
(4)CA 民法 Code § 3080.06(a)(4) 出售对于防止牲畜价值或状况可能下降是必要的,或者出售应为衡平法利益而举行;
(5)CA 民法 Code § 3080.06(a)(5) 出售并非为了留置权所依据债权的追偿以外的目的;并且
(6)CA 民法 Code § 3080.06(a)(6) 如果按照申请中规定的方式进行出售,将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
(b)CA 民法 Code § 3080.06(b) 授权出售的命令应:
(1)CA 民法 Code § 3080.06(b)(1) 明确授权出售的牲畜;
(2)CA 民法 Code § 3080.06(b)(2) 明确出售方式,包括日期、时间、地点、必要的公告或其他通知;并且
(3)CA 民法 Code § 3080.06(b)(3) 除非根据 (c) 款另有命令,指示留置权人在诉讼最终判决前将出售所得款项存入法院书记官处。
(c)CA 民法 Code § 3080.06(c) 法院可酌情采取以下任一行动:
(1)CA 民法 Code § 3080.06(c)(1) 授权留置权人从出售所得款项中扣除并保留资金,金额足以补偿留置权人自留置权产生之日起至出售之日止为牲畜提供的服务。
(2)CA 民法 Code § 3080.06(c)(2) 确定合理满足牲畜服务留置权所担保债务所需的出售所得款项金额,并命令将剩余出售所得款项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按照第 3080.16 条 (c) 款第 (3) 项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应用。
本条授权的任何扣除后剩余的出售所得款项余额(如有),应根据本条规定存入法院书记官处。

Section § 308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驳回对他人财产拥有留置权(一项合法债权)的人提出的请求,条件是:在法院案件判决前,没有必要出售该财产。如果欠款人(被告)已提供了财务担保,法院可以命令留置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牲畜归还给被告或其代表。

(a)CA 民法 Code § 3080.07(a) 听证后,如果法院认定以下情况,可以发出驳回留置权人申请的命令:
(1)CA 民法 Code § 3080.07(a)(1) 在判决前没有必要进行出售;并且
(2)CA 民法 Code § 3080.07(a)(2) 被告已根据第 3080.11 条提交了担保。
(b)CA 民法 Code § 3080.07(b) 如果被告已根据第 3080.11 条提交了担保,该命令应指示留置权人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集合并向被告或被告的代理人提供牲畜。

Section § 3080.08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与特定程序相关的法庭听证会期间会发生什么。法院的裁决基于现有文件和信息,但必要时可以考虑更多证据。在本次听证会上作出的任何决定仅影响当前特定问题,不影响任何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或未来诉讼。此外,如果被告未对出售令的证据提出异议或回应,这不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在主案或未来相关案件中的权利或抗辩。

(a)CA 民法 Code § 3080.08(a) 法院在听证会上的裁定应根据案卷中的诉状和其他文件作出。经证明有理由,法院可以在听证会上接受并考虑额外的口头或书面证据或法律论据和判例,或可延期听证以允许提交此类额外证据或法律论据和判例。
(b)CA 民法 Code § 3080.08(b) 法院在听证会上的裁定,除与本章授权的程序相关的问题外,不得影响诉讼中任何问题的裁决,也不得影响被告在因同一诉求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诉讼中的权利。法院在听证会上的决定不得作为证据采纳,也不得在此类诉讼的审判中提及。
(c)CA 民法 Code § 3080.08(c) 被告未反对签发授权出售令,亦未反驳留置权人在为签发该命令而举行的听证会上提供的任何证据,均不构成放弃对留置权人在该诉讼或任何其他诉讼中提出的主张的任何抗辩,也不得影响被告在此类诉讼审判中提出或排除证据的权利。

Section § 3080.0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牲畜(如牛羊)拥有合法债权并已提起诉讼,牲畜所有人可以请求法院用一份称为“担保书”的财务担保来替换这些牲畜。这需要通过一份正式申请来完成,申请中必须包含动物的详细信息、它们的估计市场价值以及担保的财务支持。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法院听证会应在通知相关方后5到10天内举行。

(a)CA 民法 Code § 3080.09(a) 在留置权人根据本章提起诉讼并主张留置权后的任何时间,或在牲畜所有人提起诉讼以收回牲畜占有权后的任何时间,牲畜所有人可以向提起诉讼的法院申请一项命令,以符合第3080.11条规定的担保书替换由留置权人持有的牲畜。
(b)CA 民法 Code § 3080.09(b) 该命令的申请应宣誓签署,并且,除非包含在第3080.05条所述的反对出售通知中,或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应经通知动议提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动议听证会应在动议通知送达后不少于五天但不超过十天举行。该申请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3080.09(b)(1) 待收回牲畜的描述;
(2)CA 民法 Code § 3080.09(b)(2) 牲畜公允市场价值的估算及其估算依据;
(3)CA 民法 Code § 3080.09(b)(3) 识别和描述担保书保证人的声明。

Section § 3080.10

Explanation

如果发生牲畜纠纷,法院可以命令留置权人(对牲畜拥有债权的人)将部分或全部牲畜归还给其所有者。此命令在听证会后发出,牲畜所有者必须提供一份称为“担保”的财务保证。该命令应明确担保的金额、法院确定牲畜市场价值的理由,并允许留置权人对担保提出异议。它还必须描述待归还的牲畜,并详细说明移交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听证后,法院可以发布命令,指示留置权人向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理人释放全部或部分牲畜。该命令应以所有者按照第 3080.11 条的规定提交担保为条件,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3080.10(1) 所需担保的金额。
(2)CA 民法 Code § 3080.10(2) 法院认定牲畜公平市场价值的依据。
(3)CA 民法 Code § 3080.10(3) 一份声明,说明留置权人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995.910 条对担保提出异议。
(4)CA 民法 Code § 3080.10(4) 待替换牲畜的描述。
(5)CA 民法 Code § 3080.10(5) 一份声明,说明留置权人向所有者移交牲畜的日期、时间、地点和方式。

Section § 308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牲畜所有者希望用财务担保来替代被留置的牲畜,他们必须同意向留置权人支付牲畜的公平市场价值,以及留置权人集合和返还牲畜所需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308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何时可以在正式听证前发布出售牲畜或以担保替代牲畜的命令,但前提是延迟发布命令会造成严重损害。一方必须通过宣誓书提供事实来证明这种潜在损害。法院会审查所有文件,如果请求方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面临重大损害的风险,并且在出售牲畜的情况下,如果牲畜的状况或价值可能恶化,法院就可以批准该命令。法院会确保命令对所有各方公平,并可能允许采取行动来保护牲畜的价值。如果认为有必要,该命令可以在相关方提出请求后或在正式听证后进行修改或取消。

(a)CA 民法 Code § 3080.15(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本章规定经通知听证后,否则不得发布授权出售牲畜的命令或以担保替代牲畜的命令,除非经宣誓书所示事实表明,如果命令的发布被延迟到事项可以通过通知听证审理,寻求命令的一方将遭受重大或不可弥补的损害。
(b)CA 民法 Code § 3080.15(b) 除了具体说明显示重大或不可弥补损害的事实外,根据本条提出的任何请求授权出售的命令或请求以担保替代牲畜的命令的申请,均应包含根据第3080.03条或第3080.09条提出的申请的实质性要求。
(c)CA 民法 Code § 3080.15(c) 法院应审查单方申请、支持性宣誓书和记录在案的其他文件,如果法院发现以下所有情况,则可以发布所请求的命令:
(1)CA 民法 Code § 3080.15(c)(1) 寻求命令的一方根据本章的实质性规定有权获得该命令;
(2)CA 民法 Code § 3080.15(c)(2) 如果不发布该命令,寻求命令的一方将遭受重大且不可弥补的损害;并且
(3)CA 民法 Code § 3080.15(c)(3) 如果单方申请是请求授权出售的命令,法院认定在根据通知听证获得授权出售的命令之前,牲畜的状况将严重恶化或牲畜的价值将大幅贬值。
(d)CA 民法 Code § 3080.15(d) 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应包含法院认为符合各方正义和公平利益的规定,并考虑到特定案件情况下对所有各方的影响。如果根据本条发布授权出售的命令,法院可以授权留置权人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保全牲畜的价值,只要法院已认定该行动在当时情况下是商业上合理的。
(e)CA 民法 Code § 3080.15(e) 经受本条所发命令影响的任何一方的单方申请,或如果法院如此命令,在通知听证后,如果法院认定该行动在当时情况下是适当的,法院可以修改或撤销该命令。

Section § 308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牲畜存在留置权时,如何以及何时可以出售这些牲畜。留置权人需要公平合理地行事,可以选择将牲畜分批出售或整体出售。他们必须以公认的市场价格或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方式出售。出售所得款项通常会存入法院,并首先用于支付留置权人的费用,然后是留置权所担保的债务,任何剩余款项则用于偿还优先级较低的债务。如果偿还债务后还有剩余资金,则归还给牲畜所有者。反之,如果资金不足,所有者需承担差额。

(a)CA 民法 Code § 3080.16(a) 除非出售授权令另有规定,或在留置权产生后经各方同意,根据本章进行的牲畜出售可以整体出售或分批出售,以批发或零售方式,并在任何时间、地点和任何条件下进行,前提是留置权人真诚行事并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牲畜可以按其现有状况出售,或在经过任何商业上合理的准备或加工后出售。仅仅因为通过在不同时间或以不同于留置权人选择的方式出售可能获得更好的价格,这本身不足以证明出售并非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如果留置权人以任何公认市场上的通常方式出售牲畜,或以该市场在出售时的现行价格出售,或者,如果其以符合所售牲畜类型的合理商业销售惯例的方式出售,则视为其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出售。
(b)CA 民法 Code § 3080.16(b) 除非法院命令另有规定,或在留置权产生后经所有利害关系方同意,出售所得款项应存入法院书记官处的计息账户,以待诉讼判决。
(c)CA 民法 Code § 3080.16(c) 除非诉讼判决另有规定,出售所得款项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CA 民法 Code § 3080.16(c)(1) 用于支付留置权人在执行留置权时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从留置权产生之日起至出售之日止的牲畜服务费用;运输和准备牲畜出售以及进行出售的费用;以及留置权人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和法律成本及费用;
(2)CA 民法 Code § 3080.16(c)(2) 用于清偿留置权所担保的合同债务;以及
(3)CA 民法 Code § 3080.16(c)(3) 用于清偿牲畜上任何次级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所担保的债务,如果法院或留置权人在款项分配之前收到书面通知或要求。如果留置权人提出要求,次级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的持有人必须及时向法院提供其次级权益的合理证明,然后留置权人才需要遵守该要求。
(d)CA 民法 Code § 3080.16(d) 留置权人必须向牲畜所有者说明任何盈余,并且,除非诉讼判决另有规定,所有者应承担任何不足。

Section § 308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就公开或私人出售牲畜发出通知。基本上,您必须告知牲畜所有人以及任何对这些动物拥有留置权(即合法债权)或担保权益的人。此通知必须在出售前至少五天通过邮件寄送或亲自送达。此外,对于公开出售,您需要在当地一份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通知;如果当地没有此类报纸,则需要在出售地点张贴通知,并在出售前张贴五天。

除非另有约定或法院命令另有规定,否则出售通知应按以下方式发出:
(a)CA 民法 Code § 3080.17(a) 出售日期、时间及地点的书面通知应亲自送达或以预付邮资的方式存入美国邮件,寄送至牲畜所有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并寄送至任何其他对牲畜主张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的人,该等人员在留置权产生之日已向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备案了涵盖该牲畜的融资声明,且该留置权所担保的牲畜服务已提供。此通知应在任何公开出售的固定日期前至少五天,或在任何私人出售或其他处置进行之日或之后至少五天送达或寄出。
(b)CA 民法 Code § 3080.17(b) 公开出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也应在出售日期前至少五天,通过在出售地所在县出版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一次的方式发出。如果该县没有此类报纸,则应在出售前五天,通过在出售地点张贴出售通知的方式发出。

Section § 3080.18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当一项销售按照本章的规定,通过适当的通知进行公告并举行时,它就被视为一次公开销售。如果需要,销售可以在原定时间和地点通过公开宣布的方式推迟。此外,对牲畜拥有留置权的人或实体也可以在这次公开销售中购买这些牲畜。

(a)CA 民法 Code § 3080.18(a) 任何根据本章规定送达或邮寄并公布通知,并根据本章规定举行的销售,均为公开销售。
(b)CA 民法 Code § 3080.18(b) 任何公开销售均可不时通过在上次预定的销售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宣布而推迟。
(c)CA 民法 Code § 3080.18(c) 留置权人可以在公开销售中购买该牲畜。

Section § 3080.19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出售牲畜时,买方将获得原所有者的所有权利,并且任何相关的留置权都将被解除。如果是公开出售,只要买方不知道出售中的任何问题,并且没有与留置权人、其他竞买人或出售执行人串通,他们就可以获得牲畜,不受任何从属债权或债务的约束。在任何其他类型的出售中,买方只需诚实地行事,即可免受从属债权的约束。

(a)CA 民法 Code § 3080.19(a) 根据本章进行的牲畜出售应当:
(1)CA 民法 Code § 3080.19(a)(1) 将牲畜所有者的所有权利转让给有偿购买人;并且
(2)CA 民法 Code § 3080.19(a)(2) 解除据以进行出售的留置权以及任何从属于该留置权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
(b)CA 民法 Code § 3080.19(b) 即使留置权人未能遵守本章或任何司法程序的规定,购买人仍应免受所有此类从属权利和权益的约束,如果:
(1)CA 民法 Code § 3080.19(b)(1) 在公开出售的情况下,购买人对出售中的任何瑕疵不知情,且未与留置权人、其他竞买人或出售执行人串通购买;或者
(2)CA 民法 Code § 3080.19(b)(2)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购买人善意行事。

Section § 308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牲畜所有人或对牲畜有权益的人,在牲畜存在留置权的情况下,如何放弃其在牲畜中的权益。放弃书必须是书面形式,注明日期,并向签署人提供一份副本。该文件必须清楚描述牲畜、所有人的权益、留置权金额,并说明所有人在牲畜出售前有权获得法庭听证。它还必须包含所有人允许留置权人出售牲畜的许可,以及所有人在该过程中放弃了哪些权利。最后,如果签署后所有人仍欠款,则必须声明留置权人可以提出进一步的索赔。

(a)CA 民法 Code § 3080.20(a) 牲畜所有人或任何其他声称对牲畜拥有权益的人,可在留置权产生后的任何时间放弃其在牲畜中的权益。该放弃书应为书面形式,并注明签署日期。放弃书签署时,应向放弃权益的人提供一份放弃书副本。
(b)CA 民法 Code § 3080.20(b) 放弃书应包含以下所有以简单、非技术性语言表述的信息:
(1)CA 民法 Code § 3080.20(b)(1) 放弃书所涵盖的牲畜描述以及放弃方在牲畜中的权益;
(2)CA 民法 Code § 3080.20(b)(2) 关于牲畜所受留置权金额的声明;
(3)CA 民法 Code § 3080.20(b)(3) 关于放弃方在出售牲畜以清偿留置权之前有权在法庭获得听证的合法权利的声明;
(4)CA 民法 Code § 3080.20(b)(4) 放弃方声明其允许留置权人出售牲畜;
(5)CA 民法 Code § 3080.20(b)(5) 关于放弃方放弃其在牲畜中或牲畜出售收益中可能拥有的任何权益的程度的声明;以及,
(6)CA 民法 Code § 3080.20(b)(6) 如果放弃书并非完全清偿留置权人对放弃方的索赔,则放弃方声明其知晓在放弃书签署后,留置权人可能仍对其有索赔。

Section § 3080.21

Explanation
如果留置权人因牲畜服务而对某人享有债权,他们可以书面提议保留部分或全部牲畜,以代替收取款项。这份书面提议会发送给所有人以及任何依法需要知情的人。如果在21天内没有人提出书面异议,留置权人可以在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保留牲畜。如果有异议,留置权人必须出售牲畜并按照特定规则处理资金。

Section § 308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有牲畜留置权的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并交付牲畜的方式,将该留置权转让给他人。新的留置权人将享有与原留置权人相同的权利。原留置权人必须通过亲自送达或挂号信的方式,通知牲畜的法定所有人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此转让的人。通知中应包含新留置权人的姓名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