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2968(a)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法 Code § 2968(a)(1) “抵押贷款服务商”具有第2920.5条(a)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民法 Code § 2968(a)(2) “财产”指由四套或以下住宅单元、固定式移动房屋和预制房屋改良的住宅不动产。
(3)CA 民法 Code § 2968(a)(3) “紧急状态”和“地方紧急状态”分别具有《政府法典》第8558条(b)款和(c)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民法 Code § 2968(b) 负责处理位于已宣布的紧急状态或地方紧急状态地理范围内的财产抵押贷款的转让方抵押贷款服务商,应向受让方抵押贷款服务商交付借款人与抵押贷款服务商之间,与借款人选择使用保险赔偿金修复或更换因宣布紧急状态或地方紧急状态的灾害而受损财产相关的任何重要书面记录。
(c)CA 民法 Code § 2968(c) 根据(b)款的受让方抵押贷款服务商,不得拒绝承认在转让前由转让方抵押贷款服务商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并经本票所有人批准的先前书面财产修复协议。
(d)CA 民法 Code § 2968(d)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抵押贷款服务商向受让方抵押贷款服务商交付与借款人选择使用保险赔偿金修复或更换并非由已宣布紧急状态或地方紧急状态的灾害造成的受损财产相关的任何重要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