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46

Explanation

如果你出售房产,你自动对该房产拥有留置权,直到买方付清全部价款。除非有其他担保,而不仅仅是依靠买方的个人承诺。

出售不动产者,对于未支付且除买方的个人债务担保外无其他担保的价款部分,对其不动产享有卖方留置权,独立于占有。

Section § 304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出售房地产,并从买方那里获得一份书面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然后将这份协议出售给其他人,那么他们就失去了对该房产的索赔权(或留置权),以合同中的金额为限。但是,如果卖方将合同转让给其他人是为了帮助清偿债务,并计划将任何剩余的钱返还给卖方,那么他们就不会失去他们的留置权。

Section § 30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留置权对任何从债务人那里主张权利的人都有效力,除非该人是善意购买了财产或善意地对财产拥有权利,并且为此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Section § 3050

Explanation
如果你根据销售协议支付了部分房地产款项,但交易出了问题,你就有权要求收回你支付的钱,即使你没有占有该房产。这种权利被称为特别留置权。

Section § 3051

Explanation

如果你为他人的个人财产提供服务,比如修理或保管,你可以在收到服务费之前保留该物品。这被称为“留置权”,它赋予你保留物品占有权直到付款结清的权利。这适用于修理、铸造、塑料加工、洗衣、干洗和兽医护理等服务。重要的是,此规则不适用于某些需要特定注册的较大物品,如车辆、房屋或船只。

任何合法占有个人财产的人,通过劳动或技能为该财产所有人提供用于其保护、改进、保管或运输的任何服务,对该财产享有特别留置权,以占有为前提,以收取所有人因该服务而应支付给他的报酬(如有);任何应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的请求,制造、改造或修理任何个人财产的人,对该财产享有留置权,以收取其因所做工作和所供材料而应得的合理费用余额,并可保留对该财产的占有直至费用付清;铸造厂业主和经营铸造业务的人,对其手中属于客户的所有模型享有留置权,以占有为前提,以收取客户拖欠其铸造工作的余额;塑料加工商和经营塑料加工业务的人,对其手中属于客户的所有模型和模具享有留置权,以占有为前提,以收取客户拖欠其塑料加工工作的余额;洗衣店业主和经营洗衣业务的人,以及干洗店业主和经营干洗业务的人,对其手中属于客户的所有个人财产享有普通留置权,以占有为前提,以收取客户拖欠其洗衣工作的余额,以及客户拖欠其干洗工作的余额,但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赋予批发干洗商对从干洗店业主或经营干洗业务的人处收到的材料享有留置权;兽医诊所业主和兽医应享有以占有为前提的留置权,以收取其照料、寄养、喂养和医疗动物的报酬。
本节不适用于《港口和航运法典》第 21 条所定义的任何船舶、《车辆法典》第 670 条所定义的、根据该法典须注册的任何车辆、《健康和安全法典》第 18007 条所定义的任何预制房屋、《健康和安全法典》第 18008 条所定义的任何移动房屋,或《健康和安全法典》第 18001.8 条所定义的任何商用拖车,无论该预制房屋、移动房屋或商用拖车是否根据《健康和安全法典》须注册。

Section § 3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主张留置权(即在债务偿清前扣留他人财产的合法权利),且该留置权涉及的工作或服务费用超过300美元,或保管费用超过200美元,并且请求方并非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那么该留置权是无效的。除非你事先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的方式,向财产所有权人发出了关于这项工作或服务的书面通知。

Section § 3051.5

Explanation

这段法律解释了,如果托运人没有支付必要的费用,运输公司(或承运方)可以对其运输中的货物主张留置权。但是,如果货物是易腐品,或者托运人没有被警告说不付款可能导致这种情况,那么留置权将不适用。任何留置权都必须尊重对货物拥有担保权益的其他方的优先债权。承运方在出售货物以偿还债务之前,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如果货物被出售,承运方必须首先偿还任何有担保的债务,然后是自己的留置权,并将剩余的钱款交给货物所有人。如果承运方在此过程中发生错误,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如果货物因留置权而延迟送达目的地,托运人可能需要对收货人承担损害赔偿。

(a)CA 民法 Code § 3051.5(a) 承运人对其占有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以抵偿托运人因运费、服务费以及托运人承诺支付运费、服务费和预付款后已交付货物所欠承运人的总金额,具体依照本条规定。
(b)CA 民法 Code § 3051.5(b) 本条规定的留置权不产生于以下情况:
(1)CA 民法 Code § 3051.5(b)(1) 除非承运人已书面通知托运人,未支付已开具账单的费用可能导致对未来货物产生留置权,包括仓储费以及依照本条规定留置的后续货物的适当担保费用。
(2)CA 民法 Code § 3051.5(b)(2) 任何由易腐货物组成的货物。
(c)CA 民法 Code § 3051.5(c)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第3052条的通知和出售规定应适用于受本条规定留置权约束的财产的出售。
(d)CA 民法 Code § 3051.5(d) 受本条规定留置权约束的财产,自财产交付承运人占有之日起至少35天内不得出售,但第3052条规定的通知期限可与本款规定的35天期限同时进行。除第3052条要求的通知外,留置权人应在财产出售前至少10天,将拟定出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通知财产的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对该财产拥有已完善担保权益的每个担保方。此通知应包括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并应描述待售财产。
(e)CA 民法 Code § 3051.5(e) 对财产的任何已完善担保权益优先于本条规定的留置权。如果出售时的竞标金额不至少等于由已完善担保权益担保的所有未偿债务的总金额,则不得完成财产的出售。如果未收到本款规定的财产出售所需最低竞标价,留置权人应在合法所有人支付该财产的运费、服务费和预付款的当前金额后,立即释放该财产,其中不包括先前已交付货物所欠的金额。
出售所得款项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民法 Code § 3051.5(1) 首先,支付给拥有已完善担保权益的担保方,按其各自应得的金额。
(2)CA 民法 Code § 3051.5(2) 其次,用于解除本条规定的留置权以及仓储费、适当担保费和出售费用。
(3)CA 民法 Code § 3051.5(3) 余额(如有)支付给财产的合法所有人。
如果留置权人违反本款的任何规定,留置权人应对因此给任何担保方造成的所有损害以及为执行担保方权利而合理且必要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承担责任。
(f)CA 民法 Code § 3051.5(f) 因承运人依照本条正当行使其留置权而导致财产未能按期送达收货人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托运人应对收货人承担责任。损害赔偿的衡量标准应依照《商法典》第2713条的规定确定。

Section § 30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承运人扣留货物的权利,直到因货物重量报告不准确而产生的任何罚款或费用得到支付。但是,这不适用于易腐货物、非多式联运方式运输的物品,或重量不足10,000磅的物品。如果承运人想出售货物以追回欠款,他们必须等待至少35天,并在出售前至少10天向发货人和收货人发出具体通知。

(a)CA 民法 Code § 3051.6(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对其占有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以追索货物托运人或受益所有人欠承运人的总金额,该金额系承运人因书面或电子证明中包含虚假或错误的总货物重量信息而产生的任何罚款、罚金、费用、开支或利息的总和,该证明由托运人、受益所有人或根据《美国法典》第49篇第508条负责出具证明的人提供。
(b)CA 民法 Code § 3051.6(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货物:
(1)CA 民法 Code § 3051.6(b)(1) 易腐货物。
(2)CA 民法 Code § 3051.6(b)(2) 通过非多式联运方式运输的货物,该术语的定义见《美国法典》第49篇第508条。
(3)CA 民法 Code § 3051.6(b)(3) 通过装载集装箱或拖车运输的货物,其预计总货物重量(包括包装材料和托盘)少于10,000磅。
(c)CA 民法 Code § 3051.6(c) 本条规定的任何留置权止赎出售应根据第3052条进行,但 (1) 留置权出售不得在财产交付给承运人占有之日起至少35天内进行,但第3052条规定的通知期限可与此35天期限同时进行,且 (2) 除第3052条要求的通知外,留置权人应在财产出售前至少10天通知财产的托运人和收货人预定出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该通知应包含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并应大致描述待售财产。

Section § 3052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第 3051 条享有留置权,并且在 10 天后仍未收到付款,您可以将该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出售。您需要提前 10 到 20 天在当地报纸上公布销售信息,如果当地没有报纸,则通过张贴通知。销售后,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可以在 20 天内通过支付留置权金额、销售费用和利息来赎回该财产。销售所得的任何剩余款项将归合法所有人所有。

如果享有第 3051 条规定的留置权的人在到期后 10 天内未收到应付金额,且该留置权因此而产生,则该留置权人可以着手通过公开拍卖出售该财产,或出售足以清偿该留置权和销售费用的部分财产,并至少提前 10 天但不超过 20 天在该财产所在县出版的报纸上刊登广告,以此发出销售通知;如果该县没有报纸出版,则在销售日期前 10 天,在该城镇的三个最公共场所和该财产将要出售的地点张贴销售通知;但是,在销售后 20 天内,合法所有人可以通过支付该金额、该销售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从到期日或垫付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每年 12% 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赎回任何为清偿该留置权而出售的财产。销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解除留置权以及财产的保管和销售费用;余额(如有)必须支付给其合法所有人。

Section § 3052

Explanation

如果你修理了手表、钟表或珠宝,而物主没有支付你的工作或材料费用,你有权保留该物品直到你收到付款。这被称为“留置权”。如果一年过去了你仍未收到付款,你可以出售该物品,但你需要首先提前30天书面通知物主。销售所得的任何款项将用于支付你应得的费用和你的销售成本。如果之后还有剩余款项,应归还给物主。如果你不知道物主的地址,你可以公开张贴通知。你也可以选择放弃留置权,转而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以收费方式从事钟表或珠宝的维修工作,对其所维修的钟表或珠宝享有留置权,以担保因该工作而应支付的任何款项。该留置权还应包括留置权人因该工作而提供的所有材料的价值或约定价格(如有)。如果因所做工作或所供材料而产生的任何款项在工作完成后一年仍未支付,留置权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所有人发出30天通知,说明应付金额,并告知所有人如果在30天内支付应付金额,他将有权赎回该财产,通过公开或善意私人出售任何此类物品以清偿该款项。销售所得款项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应首先用于清偿留置权所担保的债务,余额(如有)应支付给所有人。
该通知可以通过挂号信送达,并要求回执,寄往所有人的最后已知地址;或者,如果所有人或其地址不明,可以在财产所在城镇的两个公共场所张贴。本条规定不应被解释为阻止留置权人放弃本条规定的留置权,如果他选择就该金额提起诉讼。

Section § 3052

Explanation
本节提供了一种处理低于 150 美元小额留置权的替代方法。在使用此程序之前,留置权人必须通过书面摘要告知财产所有人其权利,获取所有人的联系方式和一份表明其理解的签字声明,并在其营业场所张贴一份公开通知。工作完成后,留置权人必须通过邮件通知所有人。如果所有人在 30 天内未付款,留置权人可以收取保管费。再过 30 天后,如果所有人仍未付款,留置权人可以出售该财产。即使在出售后,所有人仍有 20 天时间通过支付所欠费用赎回其财产。出售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清偿留置权,任何剩余款项将支付给原所有人。
(a)CA 民法 Code § 3052(a) 本节规定的程序应作为第 3052 节规定的留置权出售程序的替代方案,但仅适用于第 3051 节项下费用不超过一百五十美元 ($150) 的留置权,不包括本节授权的额外费用和利息。作为使用本节规定程序的先决条件,留置权人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法 Code § 3052(a)(1) 向财产所有人提供一份准确的书面摘要,说明本节的留置权条款。
(2)CA 民法 Code § 3052(a)(2) 在产生留置权的交易发生时,获取财产所有人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一份由财产所有人签署的书面声明,说明财产所有人已阅读并理解根据第 (1) 款提供的摘要。
(3)CA 民法 Code § 3052(a)(3) 在产生留置权的交易发生时,张贴一份充分且公正地告知公众本节实质内容的通知。该通知应张贴在留置权人营业场所内公众清晰可见的位置。
(b)CA 民法 Code § 3052(b) 任何根据本节行事的留置权人,应在留置权所涉工作完成后,通知该财产的所有人。该通知应通过平信寄送。
(c)CA 民法 Code § 3052(c) 如果已实际收到根据 (b) 款发出的通知的财产所有人,在收到通知后 30 天内未能支付留置权所涉费用,则留置权人此后可就留置权所涉财产的保管收取每天两美元 ($2) 的费用,且这些费用也应由留置权担保。
(d)CA 民法 Code § 3052(d) 在 (b) 款规定的通知发出后不少于 30 天,留置权人应通过平信通知财产所有人,该财产将被出售以清偿留置权,除非在通知寄出后 30 天内支付费用。
(e)CA 民法 Code § 3052(e) 如果留置权人已遵守 (b) 款和 (d) 款的通知要求,自 (d) 款要求的通知寄出之日起已不少于 30 天,且财产所有人尚未全额支付留置权所涉的原始费用以及 (c) 款授权的任何额外费用,则留置权人可以公开或善意私人出售留置权所涉财产,以清偿这些债务的总和、所有出售成本和费用,以及自收到 (b) 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 30 天或垫付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每年 12% 计算的利息。
(f)CA 民法 Code § 3052(f) 然而,根据 (e) 款出售的财产所有人,可以在出售后 20 天内,在支付 (e) 款规定的所有费用、成本和开支以及利息后,赎回为清偿留置权而出售的财产。
(g)CA 民法 Code § 3052(g) 出售所得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留置权、出售成本以及 (e) 款规定的利息。剩余部分(如有)应支付给该已售财产的原所有人。

Section § 30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某些服务企业在处理价值已变得较低的产品时,如果他们认为物品的价值低于维修成本,可以免除一些要求。为此,他们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通知所有者,包括书面通知,甚至可能在报纸上刊登公开通知。经过这些步骤后仍无人认领的产品,可在90天后出售或处置。法律规定了这些物品的价值计算方式:原始售价低于200美元的产品必须使用超过三年,而原始售价超过200美元的产品必须使用超过六年。服务企业会使用各种记录来确定产品的价值和使用年限。

(a)CA 民法 Code § 3052.5(a) 第3052条和第3052b条不适用于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三编第20章(第9800条起)在维修服务局注册的服务经销商,如果经销商合理地认为所维修产品的价值微不足道。就本条而言,微不足道的价值应按以下方式确定:该产品不易以高于其合法费用出售,并且产品的原始零售价值低于二百美元 ($200) 且产品已超过三年,或者原始零售价值超过二百美元 ($200) 且产品已超过六年。
服务经销商可以使用任何可用的材料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出版物、编码日期、销售记录或收据,以协助确定所维修产品的价值和使用年限。
(b)CA 民法 Code § 3052.5(b) 服务经销商可以选择以下替代方法之一,用于处置根据 (a) 款规定确定具有相应价值的无人认领的维修产品:
(1)CA 民法 Code § 3052.5(b)(1) 服务经销商可以向产品所有者提供以下书面通知,在维修产品工作完成后邮寄:
送入日期
邮寄日期
如未认领,产品出售日期

通知:本服务经销商已确定您的产品属于以下情况之一:原始售价低于200美元且现已超过三年,或者原始售价超过200美元且现已超过六年,并且维修您的产品的费用将超过其当前价值。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3052.5(a)条,如果您或您的代理人在经销商向您邮寄本通知副本后90天内未能认领您的产品,该产品可能会被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该通知应通过挂号信寄送,并要求回执。维修产品可在回执中签名证明的交付日期后90天处置。
(2)CA 民法 Code § 3052.5(2) 服务经销商可以在一份普通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拟出售的公开通知。通知应包含维修产品的描述、维修产品所有者的姓名,以及产品可赎回的时间和地点。该通知应至少刊登五次。维修产品可在最后一次刊登日期后90天处置。
(3)CA 民法 Code § 3052.5(3) 服务经销商在收到任何待维修产品时,可以向产品所有者提供以下以至少10磅粗体字书写的通知:
送入日期
邮寄日期
如未认领,产品出售日期

通知:本服务经销商已确定您的产品属于以下情况之一:原始售价低于200美元且现已超过三年,或者原始售价超过200美元且现已超过六年,并且维修您的产品的费用将超过其当前价值。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3052.5(a)条,如果您或您的代理人在经销商向您邮寄本通知副本后90天内未能认领您的产品,该产品可能会被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请在下方提供的空白处打印您的姓名和可接收通知的邮寄地址,并在指定位置签名,以表明您已阅读本通知。

如果您不同意上述确定的物品价值,请勿签署本文件。

Section § 305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被称为代理商)被委托销售或管理物品,他们有权保留这些物品,直到他们因其工作而应得的报酬得到支付。这仅适用于他们仍然实际占有这些物品的情况。

Section § 3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可以保留其占有的客户财产,以确保客户因交易而欠他们的任何款项得到支付。但是,如果这涉及存款账户,则必须遵守《金融法典》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某些规则和程序。

(a)CA 民法 Code § 3054(a) 银行家或储蓄贷款协会对其手中属于客户的所有财产拥有一项一般留置权,该留置权以占有为前提,用于客户在业务过程中结欠银行家或储蓄贷款协会的余额。
(b)CA 民法 Code § 3054(b) 此留置权就存款账户的行使,应受限于《金融法典》第1411条或第6660条所规定的限制和程序。

Section § 305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关于技工留置权(即因未支付的材料或服务而对财产提出的索赔)的规定,可在加州法律同一部分的第8400条开始的部分找到。

技工因在不动产上提供材料和服务而产生的留置权,受第4部第6编第2章第4章(自第8400条起)的规管。

Section § 3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矿山”,并解释说任何为矿山工作或提供材料的人都可以对矿山主张留置权。这意味着这些人可以要求支付他们劳动或材料的欠款。无论工作是矿主直接要求,还是通过其代表(如承包商)要求,留置权都适用。这些在矿山中强制执行留置权的规则与其他留置权法律一致。该法律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a)CA 民法 Code § 3060(a)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mine” means a mining claim or real property worked on as a min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ny quarry or pit, from which rock, gravel, sand, or any other mineral-containing property is extracted by any mining, or surface mining, operation.
(b)CA 民法 Code § 3060(b) Any person who performs labor in a mine, either in its development or in working on it by the subtractive process, or furnishes materials to be used or consumed in it, has a lien upon the mine and the works owned and used by the owners for milling or reducing the ores from the mine, for the value of the work or labor done or materials furnished by each, whether done or furnished at the instance of the owner of the mine, or the owner’s agent, and every contractor, subcontractor, superintendent, or other person having charge of any mining or work or labor performed in and about the mine, either as lessee or under a working bond or contract thereon, shall be held to be the agent of the owner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The liens provided for by this section shall be enforced in the same manner as those provided for by Part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8000) of Division 4.
(c)CA 民法 Code § 3060(c) This section shall become operative on July 1, 2012.

Section § 3061

Explanation

如果你操作大麦粉碎机或脱粒机等设备,但没有收到劳动报酬,你就有权对这些设备提出一项称为“留置权”的权利主张。这项权利主张在你完成工作后的十天内有效,但你需要在十天内提起法律诉讼来强制执行它。如果你赢了官司,这些设备可以被出售来支付你的报酬。如果有多人针对同一设备赢得了官司,出售所得将会在他们之间公平分配。

任何在、使用、关于或在任何大麦粉碎机、脱粒机或发动机、马力机、货车或其任何其他器具上从事工作或劳务的人员,在进行粉碎或脱粒作业时,对其享有以其服务价值为限的留置权。此类留置权在该人员停止此类工作或劳务后延长十天;但前提是,在此期间内,已提起诉讼以追讨索赔金额。如果在此类诉讼中判决原告胜诉,并且进一步认定其根据本条规定有权享有留置权,则受此留置权约束的财产,或其中必要的部分,可以出售以清偿该判决;但如果针对同一财产已有多项判决用于执行此类留置权,则销售所得必须按比例分配给判决债权人。

Section § 30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受雇收割或运输农作物的工人,如果他们的劳动报酬未支付,可以对这些农作物或其销售所得款项主张留置权(一种法律债权)。该留置权涵盖最多两周的工资,并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种植的农作物。这种债权优先于对农作物的其他财务债权,但其金额不能超过已完成劳动的价值或约定的合同价格。但是,如果农场主提供保证金以支付未付工资,则此规定不适用。此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购买农作物的买方不受这些留置权的影响,即使他们知晓其存在。

(a)CA 民法 Code § 3061.5(a)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作为雇员,通过其自身劳动,从事或履行任何收割或运输已收割作物或农产品(依照《食品和农业法典》第 55403 条的定义)的工作的人,如果该作物或农产品由依照《公司法典》第 15501 条定义的有限合伙企业拥有、种植或生产,则对任何及所有已收割作物或已收割农产品或其销售所得款项享有留置权,留置权价值最高为两周的劳动报酬。无论该工作是由作为已收割作物或已收割农产品种植者或生产者的所有者指示完成,还是由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作为承包商或其他身份,根据或在所有者授权下行事的人指示完成,该留置权均成立;并且,为本条之目的,负责收割或运输已收割作物或已收割农产品的每一承包商、分包商或其他人员均应被视为所有者的代理人。
(b)CA 民法 Code § 3061.5(b) 本条规定的留置权自工作或劳动开始之日起成立,并且是优先留置权,其优先顺位高于所有其他留置权、债权或产权负担。除 (a) 款和 (c) 款另有规定外,其金额不受作为已收割作物或已收割农产品种植者或生产者的所有者与任何承包商之间约定的任何合同价格的限制,但各项留置权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所完成劳动的合理价值,也不得超过索赔人与其雇主之间就该劳动约定的价格。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索赔人受雇于承包商或分包商,则留置权不得延伸至任何未被承包商与作为已收割作物或已收割农产品种植者或生产者的所有者之间的原始合同所设想、涵盖或合理必要以执行该合同的劳动,且索赔人在履行劳动之前已实际知悉该合同或其修改。
(c)CA 民法 Code § 3061.5(c) 根据本条规定受留置权约束的已收割作物、已收割农产品或其销售所得款项的最高责任,限于实际已证明债权或已收割作物、已收割农产品公平市场价值的 25% 或其销售所得款项的 25% 中的较低者。
(d)CA 民法 Code § 3061.5(d) 如果作为已收割作物、已收割农产品或其销售所得款项的种植者或生产者的所有者,本应根据 (a) 款受留置权约束,但其满足以下条件,则任何人不享有留置权:该所有者直接提供,或要求受雇或用于提供与收割或运输已收割作物相关的劳动的个人或实体,在收割前及收割完成后 45 天内,向劳工专员提供一份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签发、金额和形式均令劳工专员满意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以支付根据本法典任何规定,在此类操作中被认定为到期未付的所有工资为条件。
(e)CA 民法 Code § 3061.5(e) 依照《商法典》第 1201 条 (b) 款 (9) 项定义的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购买的买方,不受本条所设定的任何担保权益的约束,即使该留置权已完善且买方知晓其存在。

Section § 30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人们可以就农作物或农产品上所做工作主张留置权的规则。如果有人做了工作并备案了留置权,该留置权有效期为45天,除非他们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来维持其效力。劳工专员可以根据农作物所有者的财务状况决定留置权是否必要。如果需要留置权,可以在农作物或其收益上备案,并通知相关人员。在执行留置权的诉讼中,索赔人可以要求扣押农作物或其收益。多名拥有留置权的人可以加入同一诉讼,如果出售所得不足以支付所有人,则收益将按比例分配。人们也可以单独起诉追讨未付工资,这不会影响留置权索赔。如果易腐货物存在留置权,它们可以根据法院命令出售,农业营销合作社有时可以根据某些协议购买或保管农作物。

(a)CA 民法 Code § 3061.6(a) Section 3061.5 设立的留置权应持续有效45天,自声称拥有该留置权的人停止从事或履行其声称留置权所涉工作之时起,且该留置权应在45天期满时终止,除非索赔人、其受让人或权益继承人向劳工专员提交索赔,或提起诉讼以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止赎),在此情况下,留置权将持续有效,直至向劳工专员提交的索赔或留置权止赎诉讼最终裁定并结案。如果向劳工专员提交索赔,劳工专员应在提交后180天内对此索赔采取行动并最终裁定。如果此类诉讼在开始后两年内未进行审理,法院可酌情因缺乏起诉而驳回该诉讼。
(b)CA 民法 Code § 3061.6(b) 向劳工专员提交索赔后,如果作为种植者或生产者的所有者未能满足 Section 3061.5 (d) 款的条件,劳工专员应确定该被收割作物、被收割农产品或其收益的所有者是否有能力在财务上满足该索赔。为进行此项确定,劳工专员在调查后应适当考虑该被收割作物、被收割农产品或其收益的所有者可能面临的潜在责任。如果劳工专员确定留置权对于保护索赔人的利益是必要的,劳工专员应在该作物、被收割农产品或其收益上备案该留置权,并书面通知所有者,以及书面通知所有根据《商法典》规定已就该作物、农产品或其收益提交融资声明的人员。
(c)CA 民法 Code § 3061.6(c) 任何此类留置权止赎诉讼的原告,在发出传票时或之后任何时间,可根据本法典以及《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6.5篇(自 Section 488.010 起)的规定,通过向书记员提交一份由原告或代表原告出具的宣誓书,要求对存在该留置权的被收割作物或被收割农产品或其销售收益进行扣押,该宣誓书应表明:(1) 原告或其受让人或前任权益人从事了收割或运输被收割作物或被收割农产品或两者兼有的劳动;(2) 该劳动尚未获得报酬;(3) 要求扣押的金额不超过所提供服务的合理价值,或者如果是工资,不超过两周未付工资或实际提供服务的合理价值中的较低者,或者不超过被收割作物或被收割农产品的公平市场价值的25%;以及 (4) 扣押并非旨在阻碍、拖延或欺诈任何被告的任何债权人。
(d)CA 民法 Code § 3061.6(d) 根据本节和 Section 3061.5 主张留置权的任何人数均可加入同一诉讼,当单独诉讼开始时,法院可将其合并。如果根据本节和 Section 3061.5 规定的留置权所涉财产在留置权止赎判决或裁定下出售后,收益不足,则收益应按比例分配给已确立留置权的留置权索赔人,无论留置权的设立顺序或止赎诉讼的开始顺序如何。不足额判决可登记在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一方及其担保人名下。
(e)CA 民法 Code § 3061.6(e) 本节或 Section 3061.5 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或影响任何因已完成工作而应获得任何债务的人,就该债务向对此负有责任的人或其担保人提起个人诉讼的权利,无论是在留置权诉讼中还是在单独诉讼中。提起此类个人诉讼的人可以为此申请单独的扣押,尽管其拥有留置权,并且在其获取扣押的宣誓书中无需声明其要求未受留置权担保,且原告在此类个人诉讼中获得的判决(如有)不应解释为损害或合并原告根据本节或 Section 3061.5 持有的任何留置权;但根据本节规定,判决所收取的任何款项应在任何旨在执行该留置权的诉讼中计入该留置权的金额。

Section § 3062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或负责用于繁殖的种马、公驴或种牛,您有权主张一种称为“留置权”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可以就它们使任何母马或母牛受孕的交配服务的约定价格,以及它们的后代,提出法律主张。但是,如果您谎报了该动物的育种情况或血统背景,您将失去这项权利。

Section § 3063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为给母马或母牛等动物提供的服务主张留置权,您有90天时间向县记录官办公室提交一份经核实的债权主张书。该主张书应详细说明动物、服务日期和地点、所有者姓名以及所欠金额。一旦登记,该主张书将在一年内告知未来的购买者或贷款人您的留置权。

根据前条规定,每一位留置权主张人必须在产生留置权的服务发生后90天内,在留置权所涉母马或母牛所在的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登记一份经核实的债权主张书。该主张书须包含对该母马或母牛的详细描述、服务日期和地点、该母马或母牛的所有者或声称所有者的姓名、提供服务的种马、公驴或公牛的名称或其他描述、其所有者或负责人的姓名,以及主张的留置权金额。如此登记的债权主张书,在该登记后一年内,对该母马或母牛以及该服务所生后代的后续购买者和抵押权人构成通知。

Section § 3064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强制执行依据某项特定规则设立的留置权(即对资产的合法债权),你可以在涉及该财产的任何部分所在的区域提起诉讼。要进行此操作,你需要遵循另一套规则,这将使你能够获得某些法律救济。

Section § 3064.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为了通过配种赚钱,虚假宣传其牛、马、羊、猪或其他家畜的血统,那么他们就不能合法地要求获得这些配种服务的报酬。

任何故意宣传牛、马、羊、猪或其他家畜,谎称其血统与真实血统不符,以达到配种或营利目的者,应依法丧失收取该动物服务费用的所有权利。

Section § 3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通过劳动、提供设备或牲畜帮助将原木加工成木材或其他产品,他们就可以对这些原木或木材产品拥有财务上的权利,这叫做“留置权”。这项权利确保他们能因自己的付出而获得报酬,并且优先于对原木或木材的其他债权,但如果土地所有者没有直接参与,其收取合理林木采伐费的权利除外。留置权涵盖了他们劳动或设备使用的合理价值。如果所有者或承包商已登记合同并提交了担保金以覆盖所有债权,则所有者的责任上限为合同价格,这在承包商未能支付款项时为所有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该担保金必须至少是合同价格的一半,旨在确保项目中的所有人都获得报酬。

Section § 30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留置权,即因对木材或木材产品进行加工而产生的债务,对财产享有的债权。留置权在工作结束后持续30天,除非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如果提起诉讼,留置权将持续有效直至案件解决。如果财产被移出所在县,留置权仍对留在该县的剩余部分有效。多名留置权人可以合并提起同一诉讼。如果财产出售所得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则出售所得款项将按比例平均分配给所有债权人。即使某人拥有留置权,他们仍然可以向欠款人提起个人诉讼追讨债务。通过个人诉讼收取的任何款项都将减少留置权金额。

Section § 30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对于希望通过诉讼确保其对原木、木材或其他木材产品的权利主张的人来说,何时开始计算时间。具体而言,它规定“最终日期”是指他们完成对这些产品的最后一点工作或服务的日期。从该日期起,他们有30天的时间启动法律程序来执行他们的权利主张。

Section § 3065

Explanation

如果伐木工、截木工或磨坊工人等工人没有收到雇主(承包商)的工资,他们可以向劳工委员会提交一份说明,列出所欠金额。如果一切无误,劳工委员会将通知磨坊经营者,从承包商那里扣留未付工资15天。在此期间,工人或他们指定的人可以要求获得这笔钱。

凡任何伐木工、截木工或磨坊工人根据第3065条享有留置权,且未能从雇佣他的承包商处获得劳动报酬,同时磨坊经营者欠该承包商款项时,任何此类伐木工、截木工或磨坊工人,或其中数人联合行动,可向劳工委员会提交一份宣誓书,说明欠付他或他们的工资金额,并描述所欠工资的劳动内容及劳动履行期间。如果劳工委员会认为该宣誓书符合规定,他应向该磨坊经营者发出停止支付通知,指示该磨坊经营者从承包商处扣留与未付工资等额的款项。磨坊经营者应根据该停止支付通知,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5天内扣留该款项,在此期间,该款项可由伐木工、截木工或磨坊工人或其任何受让人进行扣押。

Section § 30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留在洗衣店或修理店的衣物或家居用品可能发生的情况。如果您将物品留在那里超过 90 天,商家在告知您出售时间和地点后,可以出售这些物品以支付服务费用。存放超过 12 个月未付款的物品也可以出售,同样需要事先通知。商家应向您登记的地址寄送一封信件,如果他们没有您的地址,则应在店内张贴通知。出售后,商家可以保留服务费和邮寄费,但如果您在 12 个月内提出要求,他们必须将任何剩余款项退还给您。此外,商家必须张贴一份解释此政策的通知。

(a)CA 民法 Code § 3066(a) 任何服装、衣物、穿戴用品或家居用品,在完成清洗、熨烫、上光或洗涤工作,或进行改动或修理,或使用或提供了材料或用品后 90 天或更长时间仍留存在个人、商号、合伙企业或公司处,可出售以支付合理或约定的费用以及通知所有人或所有者的成本。但前提是,应支付和拖欠此类费用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或公司应首先通知所有人或所有者此类出售的时间和地点。此外,在此处提及的任何服务或劳务之后将要入库的财产,不受本节规定的影响。
(b)CA 民法 Code § 3066(b) 所有入库的服装、衣物、穿戴用品或家居用品,或已根据本法前一节所述的任何服务或劳务进行处理并经协议入库,且在个人、商号、合伙企业或公司处留存 12 个月而未支付合理或约定的费用,可出售以支付上述费用。但前提是,应支付费用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或公司应首先通知所有人或所有者出售的时间和地点。但前提是,作为仓库或仓储经营者运营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或公司不受本节影响。
(c)CA 民法 Code § 3066(c) 向所有人或所有者(在其将物品交付给个人、商号、合伙企业或公司以提供本法规定的任何服务或劳务时所提供的地址)邮寄或张贴带有回邮地址的挂号信,并注明出售的时间和地点,即构成通知。该通知应在出售日期前至少 30 天张贴或邮寄。张贴或邮寄该信件的费用应计入应收费用。
如果所有者的地址不明,则在需要发出通知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收件处显眼位置张贴通知 30 天即为足够。
(d)CA 民法 Code § 3066(d) 应收取费用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或公司应从出售所得中扣除应收费用以及通知所有者的成本,并应将任何剩余款项(如有)保留,以待所有者的指示,并在之后立即向所有者(如果地址已知)邮寄一份出售通知,告知其应得的剩余款项(如有)金额,并在 12 个月内的任何时间,经所有者要求,向所有者支付其持有的上述款项或剩余款项。
(e)CA 民法 Code § 3066(e) 所有利用本法规定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或公司必须始终在其收件处或办公室的显眼位置张贴一份通知,内容如下:
“所有经清洗、熨烫、上光、洗涤、改动或修理后 90 天内未取走的物品将出售以支付费用。” “所有经协议入库且 12 个月未支付费用的物品将出售以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