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798.300(a) “滥用诉讼”指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旨在阻止、预防、制裁或惩罚从事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的人的诉讼或其他法律行动:
(1)CA 民法 Code § 1798.300(a)(1) 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州提起或进行诉讼,其中全部或部分责任直接或间接基于在该州发生时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包括责任基于替代责任、连带责任或分别责任理论的诉讼。
(2)CA 民法 Code § 1798.300(a)(2) 该诉讼的当事人或代表该当事人行事的人,试图执行与第 (1) 款所述诉讼相关的命令或判决。如果构成诉讼责任基础的行为过程中的部分作为或不作为发生或始于医疗保健在该州合法的州,则该诉讼应被视为基于在该州发生时合法的行为,无论该作为或不作为是否在诉讼的诉状或其他文件中被主张或包含。
(b)CA 民法 Code § 1798.300(b) “受害人、提供者或其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人、在该州开展业务或位于该州的企业或实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健康保险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供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的人或实体、从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许可的提供者处接受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的人、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许可提供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的人或实体,包括提供者、诊所,或协助在加利福尼亚州接受或提供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的人或实体的人。
(c)CA 民法 Code § 1798.300(c) “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服务”和“性别肯定心理健康保健服务”具有《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6010.2 条 (b) 款第 (3) 项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300(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300(d)(1) “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指以下任一:
(A)CA 民法 Code § 1798.300(d)(1)(A) 个人行使和享有,或试图行使和享有,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法律保障的生殖医疗保健服务、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服务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保健服务的权利,或由提供此类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保单或健康保险凭证提供的服务。
(B)CA 民法 Code § 1798.300(d)(1)(B) 为帮助或鼓励,或试图帮助或鼓励,个人行使和享有或试图行使和享有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法律保障的生殖医疗保健服务、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服务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保健服务的权利而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
(C)CA 民法 Code § 1798.300(d)(1)(C) 由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正式许可的人提供的生殖医疗保健服务、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服务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保健服务,或由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健康保险公司对此类服务或护理的承保和报销,如果该服务或护理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下是合法的,无论患者身在何处。
(2)CA 民法 Code § 1798.300(d)(2) “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不包括任何被视为不专业行为或违反加利福尼亚州反歧视法律的活动。
(e)CA 民法 Code § 1798.300(e) “生殖医疗保健服务”指并包括所有与人类生殖系统相关的医疗、外科、精神病学、治疗、诊断、心理健康、行为健康、预防、康复、支持、咨询、转诊、处方或配药性质的服务、护理或产品,根据本州宪法和法律提供,无论是亲自提供还是通过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其中包含但不限于所有与怀孕、终止妊娠、辅助生殖或避孕相关的服务、护理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