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748.83(a) 本章规定的违规行为,仅可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起诉讼:
(1)CA 民法 Code § 1748.83(a)(1) 司法部长。
(2)CA 民法 Code § 1748.83(a)(2) 地方检察官。
(3)CA 民法 Code § 1748.83(a)(3) 人口超过75万的市的市法律顾问。
(4)CA 民法 Code § 1748.83(a)(4) 任何县的县法律顾问,该县内有城市人口超过75万。
(5)CA 民法 Code § 1748.83(a)(5) 经地方检察官同意,设有全职市检察官的市的市检察官。
(b)CA 民法 Code § 1748.83(b) 在指控违反本章规定的诉讼中,法院应就每次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在确定民事罚款金额时,法院应考虑案件任何一方提出的任何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748.83(b)(1) 不当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
(2)CA 民法 Code § 1748.83(b)(2) 违规次数。
(3)CA 民法 Code § 1748.83(b)(3) 不当行为的持续性。
(4)CA 民法 Code § 1748.83(b)(4) 不当行为发生的时间长度。
(5)CA 民法 Code § 1748.83(b)(5) 不当行为的故意性。
(6)CA 民法 Code § 1748.83(b)(6) 被告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
(c)CA 民法 Code § 1748.83(c) 被告违反本章规定的每一天均构成一次单独的违规行为。
(d)CA 民法 Code § 1748.83(d) 本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与根据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职责或义务累积,不应解释为免除任何一方根据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