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812.700(a) 除第1.6C篇第2条(自第1788.10条起)规定的要求外,受联邦《公平债务催收实践法》(15 U.S.C. Sec. 1692 et seq.)管辖的第三方债务催收人应当向债务人提供一份通知,其中应包含以下债务人权利说明:
“加州《罗森塔尔公平债务催收实践法》和联邦《公平债务催收实践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催收人不得在上午8点之前或晚上9点之后联系您。他们不得通过使用暴力或逮捕威胁或使用淫秽语言来骚扰您。如果催收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您在工作场所可能无法接听私人电话,他们不得使用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在您工作时致电您。在大多数情况下,除您的律师或配偶外,催收人不得将您的债务告知他人。催收人可以联系他人以确认您的位置或执行判决。有关债务催收活动的更多信息,您可以联系联邦贸易委员会,电话1-877-FTC-HELP或访问www.ftc.gov。”
(b)CA 民法 Code § 1812.700(b) 该通知应随第三方债务催收人首次寄往债务人加州地址的书面通知一并发出,以便催收债务。
(c)CA 民法 Code § 1812.700(c) 如果第三方债务催收人在首次与债务人进行口头联系时主要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该语言向债务人提供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