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承包商、制造商或经销商向买方提供的移动房屋/预制房屋保修应以单独的书面文件形式列明,该文件应重印本章的所有规定,并应在销售合同签订时由承包商或经销商交付给买方,且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a)CA 民法 Code § 1797.3(a) 移动房屋或预制房屋在材料或工艺上无任何重大缺陷。
(b)CA 民法 Code § 1797.3(b) 承包商、制造商或经销商,或其中任何一方或所有各方,应在移动房屋或预制房屋交付给买方之日起一年内出现材料或工艺重大缺陷的情况下,在移动房屋或预制房屋现场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前提是买方或其受让人在交付之日起一年零十天内,将其书面缺陷通知送达承包商、制造商或经销商的营业地址。
(c)CA 民法 Code § 1797.3(c) 制造商和承包商或经销商应就履行保修条款对买方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买方可在材料或工艺出现重大缺陷时,通知其中一方或双方需要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d)CA 民法 Code § 1797.3(d) 文件中应列明邮寄或递交缺陷书面通知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e)CA 民法 Code § 1797.3(e) 一年保修期适用于移动房屋或预制房屋的管道、供暖、电气、制冷、消防安全和结构系统以及所有电器。
(f)CA 民法 Code § 1797.3(f) 尽管任何或所有电器的制造商也可能提供其自身的保修,但根据本保修采取适当纠正措施的首要责任在于承包商或经销商和制造商,买方应首先向承包商或经销商和制造商报告所有投诉。
(g)CA 民法 Code § 1797.3(g) 如果制造商或承包商或经销商采取的纠正措施未能消除重大缺陷,则该材料、系统、电器或部件应进行同类更换。本款中使用的“同类更换”指 (1) 更换为相同的材料、系统、电器或部件,如果不可用,则指 (2) 更换为同等或更优的材料、系统、电器或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