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797.81(a) 销售灰色市场商品的零售商,应在产品展示点张贴醒目标识,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附着醒目的票据、标签或标牌,披露以下任何或所有适用信息:
(1)CA 民法 Code § 1797.81(a)(1) 该商品不受制造商在美国有效的明示书面保证涵盖(但是,法律规定的任何默示保证仍然存在)。
(2)CA 民法 Code § 1797.81(a)(2) 该商品与美国电流不兼容。
(3)CA 民法 Code § 1797.81(a)(3) 该商品与美国广播频率不兼容。
(4)CA 民法 Code § 1797.81(a)(4) 无法通过制造商的美国经销商获得替换零件。
(5)CA 民法 Code § 1797.81(a)(5) 无法通过制造商的美国经销商获得兼容配件。
(6)CA 民法 Code § 1797.81(a)(6) 该商品不附带英文说明。
(7)CA 民法 Code § 1797.81(a)(7) 该商品不符合制造商返利的资格。
(8)CA 民法 Code § 1797.81(a)(8) 销售商已知的与相关国内标准的任何其他不兼容或不符合之处。
(b)CA 民法 Code § 1797.81(b) 对于附带由零售商提供的明示书面保证的灰色市场商品,零售商无需作出(a)款第(1)项所述的披露,但须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1)CA 民法 Code § 1797.81(b)(1) 由零售商提供的明示书面保证向买方提供的保护和其他利益,等同于或优于制造商通常随商品提供的明示书面保证向美利坚合众国买方提供的保护和其他利益。
(2)CA 民法 Code § 1797.81(b)(2) 该明示书面保证符合《桑-贝弗利消费者保修法案》(第1章(自第1790条起))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第1793.1条规定的保修披露标准,以及第1793.2条规定的适用于服务和维修设施的标准。
(3)CA 民法 Code § 1797.81(b)(3) 零售商已在产品的销售点或展示点张贴醒目标识,或已在产品或其包装上附着醒目的票据、标签或标牌,告知潜在买家,零售商销售产品所适用的所有保修副本可应要求供潜在买家查阅。
(4)CA 民法 Code § 1797.81(b)(4) 零售商已遵守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联邦《马格努森-莫斯保修-联邦贸易委员会改进法案》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关于书面保修售前可得性的规定(参见《美国法典》第15卷第2302(b)(1)(A)节和《联邦法规》第16卷第702.1节及后续条款)。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97.81(c)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97.81(c)(b)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零售商作出(a)款任何其他项所要求的披露(如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