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2

Explanation
当您在加州商店购买商品时,除非以特定方式明确否认,否则商品会自动附带制造商和零售商双方的默示保证,即商品适于销售并能正常工作。如果零售商因有缺陷的产品而被追究责任,他们可以向制造商寻求赔偿。

Section § 1792.1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当制造商零售销售消费品时,如果制造商知道这些商品是用于特定目的的,并且买方依赖制造商的专业知识来选择合适的商品,那么这项销售就附带一项承诺,即商品适用于该特定目的。这项承诺被称为“默示适用性保证”。

由制造商在本州零售销售的每一笔消费品,如果制造商在零售销售时有理由知道该商品是用于特定目的,并且买方依赖制造商的技能或判断来选择或提供合适的商品,则该销售应附带该制造商的默示适用性保证。

Section § 1792.2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当你在加州商店购买商品时,如果卖家知道你购买是为了特定用途,那么他们就承诺该商品将适用于该用途。此外,当你购买助听器或轮椅等辅助设备时,卖家保证该设备将符合你的个人需求。

(a)CA 民法 Code § 1792.2(a) 在本州零售销售的每一笔消费品,如果零售商或分销商在零售销售时有理由知道该商品是为特定目的所需的,且买方依赖零售商或分销商的技能或判断来选择或提供合适的商品,则应附带该零售商或分销商的默示保证,即该商品适用于该特定目的。
(b)CA 民法 Code § 1792.2(b) 在本州零售销售的每一笔辅助设备,应附带零售商的默示保证,即该设备特别适合买方的特定需求。

Section § 179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您购买商品时,卖家通常不能免除其保证商品适用性的责任,除非他们以“现状”或“附带所有瑕疵”的方式出售商品,并且他们必须严格遵守进行此类销售的规定。

不得放弃适销性的默示担保,以及在适用情况下,不得放弃适用性的默示担保,除非是基于“现状”或“附带所有瑕疵”出售消费品的情况,且严格遵守本章中影响“现状”或“附带所有瑕疵”销售的规定。

Section § 1792.4

Explanation

如果你购买的是“现状”或“附带所有瑕疵”出售的商品,除非卖家在购买前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你,否则他们不能免除某些基本保证。这份书面说明必须解释产品可能无法正常工作,并且如果出现问题,你将承担所有风险和维修费用。对于邮购销售,这些信息必须包含在目录中。

(a)CA 民法 Code § 1792.4(a) 受本章规定管辖的、以“现状”或“附带所有瑕疵”为基础的商品销售,均不得有效免除适销性的默示保证,或在适用情况下,免除适用性的默示保证,除非商品附有醒目书面说明,在销售前以简洁明了的语言明确告知买方以下各项内容:
(1)CA 民法 Code § 1792.4(a)(1) 商品是以“现状”或“附带所有瑕疵”为基础出售的。
(2)CA 民法 Code § 1792.4(a)(2) 商品质量和性能的全部风险由买方承担。
(3)CA 民法 Code § 1792.4(a)(3) 如果商品在购买后被证明有缺陷,买方而非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承担所有必要维修或修理的全部费用。
(b)CA 民法 Code § 1792.4(b) 如果通过邮购目录销售消费品,则提供此类商品的目录应包含针对所提供每件商品的必要书面说明,以代替销售前通知的要求。

Section § 17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当你购买“现状出售”或“附带所有瑕疵”的商品时,你就同意放弃了商品必须符合其一般用途的通常保护。简单来说,如果商品是按这些条款出售的,你就不能声称它应该完美无缺。

Section § 17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仍然可以为产品提供他们自己的书面保证,这被称为明示保证。但是,他们在销售这些消费品时,不能更改或放弃买方依法自动获得的默示保证。

Section § 179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制造商、经销商或零售商不能在产品实际交付给客户之前开始计算产品的保修期。但是,在2023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任何保修不受此规定的影响。

Section § 1793.1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利福尼亚州购买带有保修的产品,这项法律确保你能理解保修条款并知道是谁提供保修。销售商品的商家必须用简单明了的语言提供保修条款,并符合联邦规定。如果提供保修注册卡或表格,它们应清楚说明仅用于注册,并且不填写这些卡或表格不会影响你的保修权利。无论何时你获得保修服务,都应收到一份声明,解释你获得服务的权利以及因维修或延误而产生的任何时间延长。商家应提供可以进行维修的地点联系方式。本节中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2004年1月1日之前印刷的卡片。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3.1(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3.1(a)(1) 每一位就消费品作出明示保证的制造商、经销商或零售商,应以简单易懂的语言充分阐明这些保证,其中应清楚指明作出明示保证的一方,并应符合联邦《马格努森-莫斯保证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改进法案》(15 U.S.C. Sec. 2301 et seq.)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该法案规定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保证条款和条件披露的联邦标准。如果制造商、经销商或零售商提供保证或产品注册卡或表格,或电子在线保证或产品注册表格,供消费者填写并返还,则该卡或表格应包含以下所有以清晰醒目方式显示声明:
(A)CA 民法 Code § 1793.1(a)(1)(A) 告知消费者该卡或表格仅用于产品注册。
(B)CA 民法 Code § 1793.1(a)(1)(B) 告知消费者未填写并返还该卡或表格不会削弱其保证权利。
(2)CA 民法 Code § 1793.1(a)(2) 每一份用于保证维修或服务的工单或维修发票,应在工单或维修发票的正面、背面或其附件上,以10磅粗体字清晰醒目地包含以下声明:“在加利福尼亚州购买本产品的买方有权在保证期内获得本产品的维修或服务。保证期将延长产品因保证维修而不在买方手中的完整天数。如果在保证期内存在缺陷,则保证期将不会到期,直到缺陷被修复。如果保证维修因买方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的延误而未能进行,或者如果保证维修未能补救缺陷且买方在维修完成后60天内通知制造商或销售商维修失败,则保证期也将延长。如果在合理次数的尝试后缺陷仍未修复,买方可以退回本产品以进行更换或退款,但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均需扣除合理的磨损费。此时间延长不影响买方根据其他法律享有的保护或补救措施。”
如果所需通知放置在工单或维修发票的背面,则工单或维修发票的正面应以10磅粗体字包含以下通知:“消费者须知:请阅读背面重要信息。”
工单或维修发票及其任何附件的副本应在进行保证服务或维修时提供给买方。
(b)CA 民法 Code § 1793.1(b) 任何保证或产品注册卡或表格,或电子在线保证或产品注册表格,不得被标记为保证注册或保证确认。
(c)CA 民法 Code § 1793.1(c) 本节对任何保证或产品注册卡或表格,或电子在线保证或产品注册表格的分发所施加的要求,应于2004年1月1日生效。
(d)CA 民法 Code § 1793.1(d) 本节不适用于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印刷,并随同在2004年1月1日之前投入商业流通的产品一起发运或包含的任何保证或产品注册卡或表格。
(e)CA 民法 Code § 1793.1(e) 每一位作出明示保证并选择根据本章在本州内维持服务和维修设施的制造商、经销商或零售商,应执行以下一项或多项:
(1)CA 民法 Code § 1793.1(e)(1) 在销售时,向买方提供本州内每个服务和维修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2)CA 民法 Code § 1793.1(e)(2) 在销售时,向买方提供本州内服务和维修设施中央目录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或本州外服务和维修设施中央目录的免费电话号码。中央目录有责任在接到查询时,提供离买方最近的授权服务和维修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Section § 179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您在加利福尼亚州购买辅助设备(例如助听器)时,销售方必须向您提供书面保证。这项保证确保设备应满足您的特定需求。如果设备不符合您的特定需求,您有权在规定时间内退货——大多数设备是 30 天内,助听器是 45 天内。销售方必须随后修理、更换设备或退还您的款项。保证书必须清晰醒目,以便您容易看到。这项法律确保如果设备未能如承诺般工作,您可以无额外费用地获得退款。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售价低于 15 美元的商品或牙科植入物,这些不在此法律涵盖范围内。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3.02(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3.02(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在本州零售的所有新旧辅助设备均应附有零售商的书面保证,其中应包含以下措辞:“本辅助设备保证特别适合您(买方)的特定需求。如果设备不特别适合您的特定需求,您可以在实际收到设备之日或卖方完成适配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 30 天内将其退还给卖方。如果您退还设备,卖方将调整或更换设备,或立即退还所支付的总金额。本保证不影响您根据其他法律享有的保护和补救措施。”零售商可以指定任何长于“30 天”的期限。
(2)Copy CA 民法 Code § 1793.02(a)(2)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3.02(a)(2)(A) 在本州销售的所有新旧助听器均应附有零售商的书面保证,其中应包含以下措辞:“本助听器保证特别适合您(买方)的特定需求。如果助听器最初不适合您的特定需求,您可以在首次交付给您之日起 45 天内将其退还给卖方。如果您退还助听器,卖方将调整或更换助听器,或立即退还所支付的总金额。本保证不影响您根据其他法律享有的保护和补救措施。”
(B)CA 民法 Code § 1793.02(a)(2)(A)(B) 零售商可以指定任何长于“45 天”的期限,以代替“45 天”的措辞。
(C)CA 民法 Code § 1793.02(a)(2)(A)(C) 在首次交付之日,零售商应修订书面保证,以包含助听器首次交付给买方的日期和保证的到期日期。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93.02(b)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3.02(b)(a) 款规定的措辞应以至少 10 磅粗体字出现在保证书的第一页。保证书应在设备销售时交付给买方。
(c)CA 民法 Code § 1793.02(c) 如果买方在书面保证规定的期限内退还设备,卖方应免费并在合理时间内调整设备,或在适当情况下,将其更换为特别适合买方特定需求的设备。如果卖方未调整或更换设备以使其特别适合买方的特定需求,卖方应立即向买方退还所支付的总金额,该交易应被视为撤销,卖方应立即向买方退还所有款项以及作为交易一部分交换的任何辅助设备或其他对价,并应立即取消或促使取消买方就该销售签订的所有合同、文书和担保协议。根据本节撤销销售时,不得就设备的购买、适配、融资或退还收取任何费用、罚金或其他费用。
(d)CA 民法 Code § 1793.02(d) 对于向卖方已知是为设备最终用户购买的个人、组织或机构零售销售辅助设备,本节和第 1792.2 节 (b) 款应解释为要求设备特别适合最终用户的特定需求。
(e)CA 民法 Code § 1793.02(e) 本节和第 1792.2 节 (b)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辅助设备的销售:
(1)CA 民法 Code § 1793.02(e)(1) 第 1791 节 (q) 款定义的目录销售或类似销售,但助听器销售除外。
(2)CA 民法 Code § 1793.02(e)(2) 零售价格低于十五美元 ($15) 的销售。
(3)CA 民法 Code § 1793.02(e)(3) 由医生和外科医生进行的外科植入,或由牙医提供的修复体或牙科假体。
(f)CA 民法 Code § 1793.02(f) 买方根据本节和第 1792.2 节 (b) 款享有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不受第 1792.3 节的放弃。买方根据本节和第 1792.2 节 (b) 款享有的权利和补救措施是累积的,不应解释为影响零售商或任何其他方的义务,或取代买方根据本章任何其他节或任何其他法律或文书享有的权利或补救措施。
(g)CA 民法 Code § 1793.02(g) 第 1795.5 节不适用于二手辅助设备的销售,并且就《桑-贝弗利消费者保修法案》而言,二手辅助设备的买方应享有与新辅助设备买方相同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h)Copy CA 民法 Code § 1793.02(h)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3.02(h)(a) 款中的措辞不构成第 1793.2 节和第 1793.3 节所指的明示保证。

Section § 1793.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销售带保证的消费品的制造商的责任。制造商必须在该州拥有足够的维修设施,或授权独立商店处理保证维修。如果制造商的商品因不符合保证承诺而需要维修,维修应及时开始,理想情况下应在30天内完成,除非因不可预见的问题而延迟。如果经过多次维修尝试后问题仍然存在,制造商必须更换商品或退还购买款项,同时考虑之前的商品使用情况。如果商品因其安装或连接方式而无法轻易退回,制造商必须安排维修。如果商品因属于不动产的一部分而无法维修,制造商必须更换或退款。新机动车购买者享有特定权利,包括根据“柠檬法”选择更换或退款。

(a)CA 民法 Code § 1793.2(a) 在本州销售消费品的每个制造商,且制造商已作出明示保证的,应当: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3.2(a)(1)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3.2(a)(1)(A) 在本州维持足够的服务和维修设施,这些设施应合理地靠近其消费品销售的所有区域,以履行这些保证的条款;或在本州指定并授权独立维修或服务设施作为服务和维修设施,这些设施应合理地靠近其消费品销售的所有区域,以履行保证的条款。
(B)CA 民法 Code § 1793.2(a)(1)(A)(B) 作为遵守本款规定的一种方式,制造商可以与独立的维修服务设施签订保证服务合同。保证服务合同可以规定为保证服务或保证维修工作收取的固定费率表。但是,这些合同规定的费率应符合第1793.3条 (c) 款的规定。制造商与独立维修服务设施之间根据第1793.3条 (c) 款确定的费率,不排除因制造商直接向独立维修服务设施支付保证费用而产生的信用减少和一般管理费用因素合理相关的善意折扣。本款授权的保证服务合同不得签订超过一年的期限,且只能通过制造商与独立维修服务设施之间单独的新合同或协议函续签。
(2)CA 民法 Code § 1793.2(a)(2) 如果未能遵守第 (1) 款的规定,应受第1793.5条的约束。
(3)CA 民法 Code § 1793.2(a)(3) 向授权的服务和维修设施提供足够的维修手册和更换零件,以在明示保证期内进行维修。
(b)CA 民法 Code § 1793.2(b) 如果在本州维持这些服务和维修设施,且由于商品不符合适用的明示保证而需要服务或维修,制造商或其在本州的代表应在合理时间内开始服务和维修。除非买方书面同意相反意见,商品应在30天内进行服务或维修,以符合适用的保证。因制造商或其代表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的延误,应延长此30天期限。如果发生延误,符合保证的商品应在导致延误的情况终止后尽快交付。
(c)CA 民法 Code § 1793.2(c) 买方应将不符合保证的商品交付给制造商在本州的服务和维修设施,除非由于尺寸和重量、或连接方式、或安装方式、或不符合保证的性质等原因,无法合理地完成交付。如果买方因上述任何原因无法退回不符合保证的商品,买方应通知制造商或其在本州最近的服务和维修设施。向制造商或其服务和维修设施发出的书面不符合保证通知,应视为本节目的的商品退回。收到该不符合保证通知后,制造商应自行选择在买方住所提供服务或维修商品,或上门取货进行服务和维修,或安排将商品运送至其服务和维修设施。当买方因上述任何原因无法退回商品时,所有合理的商品运输费用应由制造商承担。不符合保证的商品在交付给服务和维修设施后直至退还给买方期间的合理运输费用应由制造商承担。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93.2(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3.2(d)(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制造商或其在本州的代表在合理次数的尝试后未能服务或维修商品以使其符合适用的明示保证,制造商应更换商品或向买方偿还等于买方支付的购买价格的金额,减去在发现不符合保证之前买方使用商品直接产生的金额。但是,如果制造商或其在本州的代表在合理次数的尝试后未能服务或维修设计、使用或维护用于人类居住的旅行拖车或房车的一部分,以使其符合适用的明示保证,买方应可自由选择退款而非更换,且在任何情况下,制造商均不得要求买方接受更换的旅行拖车或房车。
(2)CA 民法 Code § 1793.2(d)(2) 如果制造商或其在本州的代表在经过合理次数的尝试后,仍无法对新机动车(该术语定义见第1793.22条(e)款(2)项)进行维修或修理以使其符合适用的明示保证,则制造商应根据(A)项迅速更换该新机动车,或根据(B)项迅速向买方作出赔偿。但是,买方有权自由选择赔偿而非更换,且在任何情况下,制造商均不得要求买方接受更换车辆。
(A)CA 民法 Code § 1793.2(d)(2)(A) 在更换的情况下,制造商应将买方的车辆更换为与被更换车辆基本相同的新 机动车。更换车辆应附带该类新机动车通常附带的所有明示和默示保证。制造商还应向买方支付与更换相关的任何销售税或使用税、牌照费、注册费及其他官方费用,这些费用是买方有义务支付的,加上买方根据第1794条有权获得的任何附带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实际发生的合理维修费、拖车费和租车费。
(B)CA 民法 Code § 1793.2(d)(2)(B) 在赔偿的情况下,制造商应按买方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进行赔偿,包括任何运输费和制造商安装的选装件费用,但 不包括经销商或买方安装的非制造商物品,并包括任何附带费用,例如销售税或使用税、牌照费、注册费及其他官方费用,加上买方根据第1794条有权获得的任何附带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实际发生的合理维修费、拖车费和租车费。
(C)CA 民法 Code § 1793.2(d)(2)(C) 当制造商根据(A)项更换新机动车时,买方仅需向制造商支付因买方在首次将车辆交付给制造商或经销商,或其授权服务和维修机构以纠正导致不符合规定的问题之前使用被更换车辆而直接产生的费用。当根据 (B)项进行赔偿时,制造商向买方支付的金额可由制造商扣除因买方在首次将车辆交付给制造商或经销商,或其授权服务和维修机构以纠正导致不符合规定的问题之前使用而直接产生的费用。买方使用直接产生的费用应通过将买方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新机动车价格(包括任何运输费和制造商安装的选装件费用)乘以一个分数来确定,该分数的分母为120,000,分子为新机动车在买方首次将车辆交付给制造商或经销商,或其授权服务和维修机构以纠正导致 不符合规定的问题之前行驶的里程数。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买方根据任何其他法律可获得的权利或补救措施。
(D)CA 民法 Code § 1793.2(d)(2)(D) 根据第1795.4条,新机动车的买方也应包括新机动车的承租人。
(e)Copy CA 民法 Code § 1793.2(e)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3.2(e)(1) 如果商品因安装方式或因商品已牢固附着于不动产而成为其一部分,导致制造商或其代表无法实际维修或修理以使其符合适用的明示保证,则制造商应更换并安装商品,或向买方偿还等于买方支付的购买价格(包括安装费用)的金额,减去买方在发现不符合规定之前使用 商品直接产生的费用。
(2)CA 民法 Code § 1793.2(e)(2) 对于因新建住宅缺陷而产生的索赔,(1)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民法 Code § 1793.2(e)(2)(A) 非制造产品,定义见第896条(g)款。
(B)CA 民法 Code § 1793.2(e)(2)(B) 针对非该制造产品原始明示保证制造商的个人或实体提出的索赔。

Section § 1793.03

Explanation

如果制造商对某些电子产品或电器提供担保,且这些产品价格在50美元到99.99美元之间,那么制造商必须在产品制造之日起至少三年内,向维修店提供必要的维修信息和零件。对于价格在100美元或以上的产品,制造商必须提供这些资源至少七年。此规定适用于另一法条中特定款项描述的产品。

(a)CA 民法 Code § 1793.03(a) 对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9801条(h)、(i)、(j)或(k)款所述的电子产品或电器产品,凡做出明示担保的每一制造商,若该产品批发价给零售商不低于五十美元($50)且不超过九十九美元九十九美分($99.99),则应自产品型号或类型制造之日起至少三年内,向服务和维修机构提供足够的维修资料和功能性零件以实现产品的维修,无论该三年期限是否超出产品的担保期。
(b)CA 民法 Code § 1793.03(b) 对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9801条(h)、(i)、(j)或(k)款所述的电子产品或电器产品,凡做出明示担保的每一制造商,若该产品批发价给零售商一百美元($100)或以上,则应自产品型号或类型制造之日起至少七年内,向服务和维修机构提供足够的维修资料和功能性零件以实现产品的维修,无论该七年期限是否超出产品的担保期。

Section § 179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制造商未能为保修期内的故障商品提供必要的维修服务,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如果制造商没有设立维修中心或提供足够的维修零件,买方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案之一:将商品退回给原始零售商或任何零售商(零售商必须维修、更换或退款),或者,如果合理可行,使用独立维修机构,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当商品价格为 $50 或更高时,制造商必须告知买方这些选项。零售商可能还需要承担收集和退回大件商品的运输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向制造商索回。

If the manufacturer of consumer goods sold in this state for which the manufacturer has made an express warranty does not provide service and repair facilities within this state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1793.2, or does not make available to authorized service and repair facilities service literature and replacement parts sufficient to effect repair during the express warranty period, the buyer of such manufacturer’s nonconforming goods may follow the course of action prescribed in either subdivision (a), (b), or (c), below, as follows:
(a)CA 民法 Code § 1793.3(a) Return the nonconforming consumer goods to the retail seller thereof. The retail seller shall do one of the following:
(1)CA 民法 Code § 1793.3(a)(1) Service or repair the nonconforming goods to conform to the applicable warranty.
(2)CA 民法 Code § 1793.3(a)(2) Direct the buyer to a reasonably close independent repair or service facility willing to accept service or repair under this section.
(3)CA 民法 Code § 1793.3(a)(3) Replace the nonconforming goods with goods that are identical or reasonably equivalent to the warranted goods.
(4)CA 民法 Code § 1793.3(a)(4) Refund to the buyer the original purchase price less that amount directly attributable to use by the buyer prior to the discovery of the nonconformity.
(b)CA 民法 Code § 1793.3(b) Return the nonconforming consumer goods to any retail seller of like goods of the same manufacturer within this state who may do one of the following:
(1)CA 民法 Code § 1793.3(b)(1) Service or repair the nonconforming goods to conform to the applicable warranty.
(2)CA 民法 Code § 1793.3(b)(2) Direct the buyer to a reasonably close independent repair or service facility willing to accept service or repair under this section.
(3)CA 民法 Code § 1793.3(b)(3) Replace the nonconforming goods with goods that are identical or reasonably equivalent to the warranted goods.
(4)CA 民法 Code § 1793.3(b)(4) Refund to the buyer the original purchase price less that amount directly attributable to use by the buyer prior to the discovery of the nonconformity.
(c)CA 民法 Code § 1793.3(c) Secure the services of an independent repair or service facility for the service or repair of the nonconforming consumer goods, when service or repair of the goods can be economically accomplished. In that event the manufacturer shall be liable to the buyer, or to the independent repair or service facility upon an assignment of the buyer’s rights, for the actual and reasonable cost of service and repair, including any cost for parts and any reasonable cost of transporting the goods or parts, plus a reasonable profit. It shall be a rebuttable presumption affecting the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 that the reasonable cost of service or repair is an amount equal to that which is charged by the independent service dealer for like services or repairs rendered to service or repair customers who are not entitled to warranty protection. Any waiver of the liability of a manufacturer shall be void and unenforceable.
The course of action prescribed in this subdivision shall be available to the buyer only after the buyer has followed the course of action prescribed in either subdivision (a) or (b) and such course of action has not furnished the buyer with appropriate relief. In no event, shall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ubdivision be available to the buyer with regard to consumer goods with a wholesale price to the retailer of less than fifty dollars ($50). In no event shall the buyer be responsible or liable for service or repair costs charged by the independent repair or service facility which accepts service or repair of nonconforming consumer goods under this section. Such independent repair or service facility shall only be authorized to hold the manufacturer liable for such costs.
(d)CA 民法 Code § 1793.3(d) A retail seller to which any nonconforming consumer good is returned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a) or (b) shall have the option of providing service or repair itself or directing the buyer to a reasonably close independent repair or service facility willing to accept service or repair under this section. In the event the retail seller directs the buyer to an independent repair or service facility, the manufacturer shall be liable for the reasonable cost of repair services in the manner provided in subdivision (c).

Section § 1793.4

Explanation
如果买方选择服务和维修,维修应及时开始,并在 (30) 天内完成,除非买方另有书面同意。超出卖方控制范围的延误可以延长此期限,但卖方必须在延误结束后尽快完成维修。

Section § 1793.05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将新车改装成房车,他们必须承担因其改装而受影响的车辆任何部件的保修责任,特别是如果原厂保修因这些改动而不再适用。

Section § 179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如果产品制造商提供明示担保但未在本州设立维修或服务设施,他们将如何对其产品的零售商承担经济责任。具体来说,如果零售商根据担保更换了商品,制造商必须向其偿还实际更换成本、运输费和处理费。如果零售商提供了服务和维修,制造商必须支付零售商通常从非担保服务中获得的费用,包括维修成本、运输费和合理利润。最后,如果零售商根据担保向买方进行了补偿,制造商必须承担该补偿金额加上处理费。

做出明示担保但未根据第1793.2条(a)款在本州内提供服务和维修设施的每一制造商,应按本条规定,对因履行该制造商消费品所附明示担保而产生义务的每一零售商承担责任。该责任金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民法 Code § 1793.5(a) 在更换情况下,金额应等于零售商更换商品的实际成本,以及运输商品的成本(如果产生此类成本),加上合理的处理费。
(b)CA 民法 Code § 1793.5(b) 在服务和维修情况下,金额应等于零售商向无权获得担保保护的零售消费者提供类似服务所应收取的费用,包括服务和维修的实际合理成本以及运输商品的成本(如果产生此类成本),加上合理利润。
(c)CA 民法 Code § 1793.5(c) 在根据第1793.3条(a)款进行补偿的情况下,金额应等于补偿给买方的金额,加上合理的处理费。

Section § 179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产品提供明示保证的制造商,有责任向独立服务和维修机构支付在保修期内所做工作的费用。这包括维修、零件、运输的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合理的维修费用被推定为该机构通常向非保修客户收取的费用。制造商不能签订放弃这项责任的协议,因为这些协议是无效的。

除非制造商与独立服务和维修机构之间签订的保修服务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如第1793.2条 (a) 款所规定,否则,在本州销售其消费品的,作出明示保证的每一制造商,均应按照本条规定,对为履行该制造商消费品所附明示保证而提供服务或承担义务的每一独立服务人员承担责任,无论该独立服务人员是根据第1793.2条 (a) 款第 (1) 项被制造商指定为授权服务和维修机构,还是根据第1793.3条 (c) 款和 (d) 款作为独立服务人员行事。该责任金额应等于服务和维修的实际合理成本,包括任何零件成本和运输货物或零件的任何合理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应当存在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影响举证责任,即服务或维修的合理成本等于独立服务人员向无权获得保修保护的服务或维修客户提供类似服务或维修所收取的费用。任何放弃制造商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Section § 179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坦纳消费者保护法案》,旨在确保新车符合其保修条款。如果一辆新机动车在合理次数的维修尝试后仍未修好,买方可能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在车辆不安全或在维修店花费过多时间的情况下退车。法律规定,如果车辆符合特定条件,例如在维修店待了30天或多次出现相同问题,就可以推定已经进行了足够的维修尝试。鼓励买方在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之前使用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并且如果买方接受该程序的决定,制造商必须遵守。此外,法律还提供了“缺陷”和“新机动车”等术语的定义,并规定了在这些情况下退回的车辆的销售规则,以确保缺陷得到披露和修复。

(a)CA 民法 Code § 1793.22(a)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坦纳消费者保护法案》。
(b)CA 民法 Code § 1793.22(b) 如果在新机动车交付给买方后18个月内或车辆里程表显示18,000英里内(以先发生者为准),发生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则应推定已进行了合理次数的尝试以使新机动车符合适用的明示保证:
(1)CA 民法 Code § 1793.22(b)(1) 相同的缺陷导致车辆在驾驶时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情况,且该缺陷已由制造商或其代理人维修两次或两次以上,并且买方或承租人已至少一次直接通知制造商需要维修该缺陷。
(2)CA 民法 Code § 1793.22(b)(2) 相同的缺陷已由制造商或其代理人维修四次或四次以上,并且买方已至少一次直接通知制造商需要维修该缺陷。
(3)CA 民法 Code § 1793.22(b)(3) 自车辆交付给买方以来,因制造商或其代理人维修缺陷而导致车辆停止使用累计超过30个日历日。30日限制仅在因制造商或其代理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而无法进行维修时方可延长。买方仅在制造商已通过保修或车主手册向买方清晰醒目地披露本节以及第1793.2节 (d) 款的规定(包括买方必须根据第 (1) 和 (2) 款直接通知制造商的要求)时,才需要根据第 (1) 和 (2) 款直接通知制造商。如果需要通知,应发送至制造商在保修或车主手册中清晰醒目地指定的地址(如有)。此推定应为影响举证责任的可反驳推定,买方可在任何民事诉讼(包括小额索赔法庭诉讼)或其他正式或非正式程序中主张此推定。
(c)CA 民法 Code § 1793.22(c) 如果存在合格的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并且买方及时收到书面通知,告知该合格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的可用性及其运作和效果的描述,则买方不得主张 (b) 款中的推定,除非买方已按照 (d) 款的要求初步诉诸该合格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如果买方因延迟发出通知而遭受任何损害,则关于合格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可用性的通知不视为及时。如果不存在合格的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或者买方对该第三方决定不满意,或者制造商或其代理人在买方接受决定后未能及时履行合格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决定的条款,买方可在根据第1793.2节 (d) 款执行买方权利的诉讼中主张 (b) 款规定的推定。合格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的调查结果和决定应在诉讼中作为证据采纳,无需进一步基础。根据任何联邦或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诉讼时效期间,应延长一段时期,该时期等于向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提交投诉之日与该程序作出决定之日之间,或制造商或其代理人根据决定(如果买方接受该决定)被要求履行其条款的日期之间(以较晚者为准)的天数。
(d)CA 民法 Code § 1793.22(d) 合格的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CA 民法 Code § 1793.22(d)(1) 符合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非正式争议解决程序的最低要求,如《联邦法规法典》第16卷第703部分所规定,以1987年1月1日当日的法规内容为准。
(2)CA 民法 Code § 1793.22(d)(2) 作出的决定在买方选择接受时对制造商具有约束力。
(3)CA 民法 Code § 1793.22(d)(3) 规定一个合理的时间,自买方接受决定之日起不超过30天,在此期间内制造商或其代理人必须履行其决定的条款。
(4)CA 民法 Code § 1793.22(d)(4) 向被指派裁决争议的仲裁员提供《联邦法规法典》第16卷第703部分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以1987年1月1日当日的法规内容为准)、《商法典》第2部(自第2101节开始)以及本章的规定副本和相关指导。

Section § 179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汽车消费者通知法》,旨在通过确保购车者了解二手车的历史来保护他们。如果制造商或经销商因车辆无法修复以符合保修标准而回购车辆,他们必须在车辆所有权证书上将其标记为“柠檬法回购”,以提醒购车者该车过去的问题。在出售此类车辆之前,他们必须向新购车者提供一份披露通知,新购车者必须书面确认。这确保了透明度,并帮助购车者做出明智的决定。此外,这些披露规定是对其他消费者保护法律的补充,而非替代。

(a)CA 民法 Code § 1793.23(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法 Code § 1793.23(a)(1) 州级新车和二手车保修法的扩展已为消费者提供了重要且有价值的保护。
(2)CA 民法 Code § 1793.23(a)(2) 在没有这种有价值的保修保护的州,二手和无法修复的机动车正在市场上转售,而未告知后续购买者。
(3)CA 民法 Code § 1793.23(a)(3) 其他州已通过要求在这些车辆的所有权证书上注明或采用其他通知程序来解决此问题,以警告消费者这些机动车因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或合理次数的维修尝试内修复,或经销商或制造商不愿维修而由经销商或制造商回购。
(4)CA 民法 Code § 1793.23(a)(4) 这些通知符合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有权获取与其购买决策相关的信息。
(5)CA 民法 Code § 1793.23(a)(5) 当所有权从其他州转移到本州时,这些通知的消失鼓励了“柠檬车”被运到本州出售给本州的驾驶员。
(b)CA 民法 Code § 1793.23(b) 本节和第1793.24节应被称为“汽车消费者通知法”,并可引用该名称。
(c)CA 民法 Code § 1793.23(c) 任何回购或协助经销商或留置权人回购在本州、任何其他州或联邦管辖区注册的机动车的制造商,在车辆在本州进行任何销售、租赁或转让之前,或如果车辆在本州注册并根据第1793.2节 (d) 款 (2) 项回购,在将车辆出口到其他州进行销售、租赁或转让之前,应使车辆以制造商的名义重新登记所有权,请求机动车辆管理局在所有权证书上注明“Lemon Law Buyback”,并根据《车辆法典》第11713.12节在车辆上粘贴贴花,如果制造商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车辆依法需要更换,或因制造商未能使车辆符合第1793.2节 (d) 款 (2) 项规定的适用保修而接受退款,或因制造商未能使车辆符合本州、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适用保修而接受制造商的退款。
(d)CA 民法 Code § 1793.23(d) 任何制造商,如果应购买者或承租人的要求回购或协助经销商或留置权人回购机动车,原因是该车辆不符合明示保修,要求更换或接受退款,则应在车辆销售、租赁或其他转让之前,向后续受让人签署并交付通知,并获得受让人对该通知的书面确认,具体按照第1793.24节的规定。
(e)CA 民法 Code § 1793.23(e) 任何个人,包括任何经销商,如果为转售而获得机动车,并且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车辆是制造商应车辆最后零售所有者或承租人的要求回购的,原因是该车辆不符合明示保修,要求更换或接受退款,则应在销售、租赁或其他转让之前,向后续受让人签署并交付通知,并获得受让人对该通知的书面确认,具体按照第1793.24节的规定。
(f)CA 民法 Code § 1793.23(f) 任何个人,包括任何制造商或经销商,如果销售、租赁或转让所有权证书上注明“Lemon Law Buyback”的机动车,则应在车辆销售、租赁或所有权转让之前,向受让人提供一份由受让人签署的披露声明,声明:
“本车辆因车辆缺陷,根据消费者保修法被其制造商回购。本车辆的所有权证书已永久性地注明‘LEMON LAW BUYBACK’。”
(g)Copy CA 民法 Code § 1793.23(g)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93.23(g)(d)、(e) 和 (f) 款中的披露要求与所有其他消费者通知要求累积,并不免除任何人(包括任何经销商或制造商)遵守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义务,包括第1793.22节 (f) 款的任何要求。
(h)CA 民法 Code § 1793.23(h) 就本节而言,“经销商”是指从事销售、要约销售或协商零售二手机动车业务的任何人,或作为他人的经纪人或代理人销售机动车的任何人,包括该人员的负责人、代理人和雇员以及任何经销商的组合或协会。

Section § 179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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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汽车制造商为因缺陷而被回购的车辆(即“柠檬法回购车”)准备一份通知。该通知必须包含车辆的年份、品牌、型号和车辆识别号等详细信息,以及产权是否注明“柠檬法回购”字样,并说明原始购买者报告的问题和尝试进行的维修。这份通知必须以特定尺寸的表格形式,使用清晰的黑色字体印在白色背景上。制造商必须在车辆出售给新买家之前向任何获得该车辆的人提供此通知,以确保他们了解车辆的历史。

(a)CA 民法 Code § 1793.24(a) Section 1793.23 的 (d) 和 (e) 小节所要求的通知应由被回购车辆的制造商准备,并应披露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法 Code § 1793.24(a)(1) 车辆的年份、品牌、型号和车辆识别号。
(2)CA 民法 Code § 1793.24(a)(2) 车辆产权是否已注明“柠檬法回购”字样。
(3)CA 民法 Code § 1793.24(a)(3) 车辆原始购买者或承租人报告的每项不符合项的性质。
(4)CA 民法 Code § 1793.24(a)(4) 为纠正原始购买者或承租人报告的每项不符合项而对车辆进行的维修(如有)。
(b)CA 民法 Code § 1793.24(b) 该通知应采用 81/2 x 11 英寸的表格,并以不小于 10 磅的黑色字体印在白色背景上。
在制造商填写之前,该表格应仅包含以下信息:
(请选择一项)
□ 本车辆由制造商回购,原因是上一位零售车主或承租人因下列问题要求回购。
□本车辆因存在缺陷,根据消费者保修法由其制造商回购。本车辆的产权已永久标记“柠檬法回购”字样。根据加州法律,制造商必须向您保证,在一年内,本车辆不存在下列问题。
V.I.N.
年份
品牌
型号
原始车主报告的问题
为纠正报告问题而进行的维修(如有)










制造商签名
日期
经销商签名
日期

零售买方或承租人签名

日期
(c)CA 民法 Code § 1793.24(c) 制造商应向制造商的受让人提供一份已签署的通知副本。在机动车出售给零售买方或承租人之前,每一位受让人,包括经销商,都应由前一转让人向其提供一份已签署的通知副本。

Section § 179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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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购买或租赁新的或二手的轮椅,它必须附带一份书面保修,说明其没有缺陷。新轮椅至少有一年的保修期,而二手或翻新轮椅至少有 (60) 天的保修期。即使您没有收到书面保修,也默认其存在。如果保修期内出现问题,经过多次尝试仍无法修复,或者轮椅因维修而停用超过 (30) 天,那么在未告知下一位买家之前的问题的情况下,不得再次出售。如果您的轮椅维修时间超过 (24) 小时,您应该获得一个临时替代轮椅,但费用不应超过提供者的成本。本法律不适用于为运动或越野用途设计的轮椅。

(a)CA 民法 Code § 1793.025(a) 所有新的和二手的轮椅,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轮椅或已根据用户需求定制的轮椅,应附有制造商或出租人的书面明示保证,保证轮椅无缺陷。新轮椅首次交付给消费者之日起,保修期应至少为一年;二手、翻新或修复轮椅首次交付给消费者之日起,保修期应至少为 (60) 天。如果未向消费者提供书面明示保证,该轮椅仍应被视为受明示保证涵盖。本节不适用于专门为运动、竞赛或越野用途制造的轮椅。
(b)CA 民法 Code § 1793.025(b) 本章关于明示保证的规定适用于 (a) 款所述的明示保证,无论这些规定是否仅适用于商品的销售而非租赁。
(c)CA 民法 Code § 1793.025(c) 如果在保修期内或保修开始后一年内(以先发生者为准),已进行了合理次数的尝试以使轮椅符合明示保证,即 (1) 制造商、出租人或其代理人已对同一不符合项进行了 (4) 次或更多次维修,且该不符合项仍然存在,或 (2) 自保修开始以来,轮椅因制造商、出租人或其代理人维修不符合项而累计停用超过 (30) 个日历日。
(d)CA 民法 Code § 1793.025(d) 消费者因在合理次数的尝试后未能修复不符合项而退回给制造商、出租人或其代理人的轮椅,无论是在本州还是在其他州根据该州的类似法规退回的,不得在本州再次出售或租赁,除非向潜在买方或承租人充分披露了退回的原因。
(e)CA 民法 Code § 1793.025(e) 如果轮椅因制造商、出租人或其代理人维修不符合项而停用至少 (24) 小时,经请求,应向消费者提供临时替代轮椅。临时替代轮椅的提供者向消费者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该轮椅的成本。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阻止消费者和提供者协商一项协议,其中提供者承担向消费者提供临时替代轮椅的费用。

Section § 1793.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处理汽车制造商的税款报销问题,这些制造商根据州的“柠檬法”更换或退款有缺陷的车辆。如果制造商提供替代车辆或退款,只要他们提供所有税款已支付的证明,就可以获得为买方、承租人或零售商支付的销售税或使用税的报销。法律明确指出,这只是关于税款报销,而不是改变税法本身。负责管理此类流程的州平衡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以确保一切都得到妥善遵守,并且制造商的索赔根据特定的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a)CA 民法 Code § 1793.25(a) 尽管有《收入和税收法典》第2编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的规定,州平衡委员会应当向新机动车制造商偿付等同于销售税或使用税的金额,该金额是制造商在根据第1793.2条(d)款(2)项(A)分项提供替代车辆时向买方或承租人支付或代其支付的,或在根据第1793.2条(d)款(2)项(B)分项向买方或承租人进行赔偿时包含的,前提是制造商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已遵守第1793.23条(c)款的规定,并且提供了以下其中一项的令人满意的证据:
(1)CA 民法 Code § 1793.25(a)(1) 制造商正在为其进行赔偿的机动车的零售商已就该机动车销售的总收入申报并缴纳了销售税。
(2)CA 民法 Code § 1793.25(a)(2) 该机动车的买方已就该机动车在本州的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的销售价格缴纳了使用税。
(3)CA 民法 Code § 1793.25(a)(3) 该机动车的承租人已就该机动车租赁应付的租金缴纳了使用税。
(b)CA 民法 Code § 1793.25(b) 州平衡委员会可以制定规章制度,以执行、促进遵守或防止规避或逃避本条规定。
(c)CA 民法 Code § 1793.25(c) 本条不应改变销售税和使用税的适用,即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2编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的规定,对本州有形个人财产的销售、租赁以及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所产生的总收入、应付租金和销售价格的适用。
(d)CA 民法 Code § 1793.25(d) 制造商的偿付申请以及州平衡委员会对该申请的批准或驳回,应受《收入和税收法典》第2编第1部分第7章第1条(自第6901条起)规定的约束,但第6907条和第6908条除外,只要这些规定与本条不冲突。
(e)CA 民法 Code § 1793.25(e) 就本条而言,州平衡委员会须向制造商偿付的使用税金额,应限于制造商根据第1793.2条规定须向承租人支付或代其支付的使用税金额。

Section § 179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汽车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车商或留置权人,在回购车辆时,不得强迫车主对车辆问题保持沉默。他们不能在任何协议中包含关于车辆问题或回购非财务条款的保密或封口条款。如果包含此类条款,根据州政策,它们是无效的。然而,关于回购财务条款的保密仍然是允许的。

(a)CA 民法 Code § 1793.26(a) 任何汽车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车商或留置权人,通过判决、法令、仲裁裁决、和解协议或自愿协议重新取得或协助重新取得机动车辆的,均不得从事以下任一行为:
(1)CA 民法 Code § 1793.26(a)(1) 作为重新取得机动车辆的条件,要求本州居民的买方或承租人同意不披露买方或承租人遇到的车辆问题或重新取得的非财务条款。
(2)CA 民法 Code § 1793.26(a)(2) 在任何由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车商或留置权人准备供买方或承租人签署的免责声明或其他协议中,包含保密条款、封口条款或类似条款,禁止买方或承租人向任何人披露关于车辆问题,或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车商或留置权人重新取得车辆的非财务条款的信息。
(b)CA 民法 Code § 1793.26(b) 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此类免责声明或其他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封口条款或类似条款,均应与本州公共政策相悖而属无效。
(c)CA 民法 Code § 1793.26(c) 本节任何内容均无意阻止任何关于重新取得车辆财务条款的保密条款、封口条款或类似条款。

Section § 1793.35

Explanation

如果你购买的服装或消费品附有书面保修,但它们不符合保修条款,你可以在购买后30天内或保修期内退货,以较长者为准。保修条款可能会指示你将商品退回销售同品牌商品的任何商店进行更换。如果你因商品不符合保修条款而退货,如果保修条款有规定,商店必须为你更换。如果没有规定,商店可以选择更换商品或退还你的钱。商店可以向制造商报销这些退货的费用。对于没有保修但有明确书面声明商店不保证面料质量的窗帘,通常的面料质量保证不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793.35(a) 如果服装或消费品的零售销售附有明示保证,且此类商品不符合明示保证的条款,则买方可在购买之日起30天内或保证中规定的期限内退货,以较长者为准。制造商可在明示保证中指示购买者将不合格商品退回销售同品牌同类商品的零售商进行更换。
(b)CA 民法 Code § 1793.35(b) 当服装或消费品因不符合明示保证而被退回零售商时,如果制造商在明示保证中指示更换,则零售商应更换不合格商品。如果制造商未在明示保证中指示更换,则零售商可选择更换不合格商品或向买方偿还与买方为商品支付的购买价格等额的款项。零售商可按照第1793.5条规定的方式向制造商追回偿还或更换的费用。
(c)CA 民法 Code § 1793.35(c) 如果窗帘的零售销售未附带明示保证,且此类窗帘的销售附带一份醒目书面声明,声明零售商对织物的适销性默示保证不承担责任,则零售商对织物的适销性默示保证不适用于该织物。

Section § 1794

Explanation

如果你购买消费品,并因他人未履行其法律义务或保修条款而遭受损失,你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和其他救济。如果他们是故意不遵守的,你可能会获得最高达实际损失两倍的罚款,但这不适用于集体诉讼或仅针对默示保证违约的情况。如果你胜诉,你还可以追回你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此外,如果制造商有一个符合特定标准的争议解决程序,他们可能可以避免罚款,但你必须书面通知他们以促成解决。如果及时得到满意解决,他们就可以避免罚款。

(a)CA 民法 Code § 1794(a) 任何消费品购买者,因未能遵守本章项下任何义务或未能遵守默示或明示保证或服务合同而受损的,均可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及获得其他法律和衡平法上的救济。
(b)CA 民法 Code § 1794(b) 购买者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应包括第1793.2条(d)款规定的更换或退款权利,以及以下各项:
(1)CA 民法 Code § 1794(b)(1) 如果购买者已合法拒收或正当撤销对商品的接受,或已行使任何取消销售的权利,《商法典》第2711、2712和2713条应适用。
(2)CA 民法 Code § 1794(b)(2) 如果购买者已接受商品,《商法典》第2714和2715条应适用,且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应包括使商品符合要求的必要维修费用。
(c)CA 民法 Code § 1794(c) 如果购买者证明未能遵守义务是故意的,判决除可根据(a)款追回的金额外,还可包括一笔民事罚款,该罚款不得超过实际损害赔偿金额的两倍。本款不适用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82条或第1781条提起的任何集体诉讼,或仅基于违反默示保证的索赔。
(d)CA 民法 Code § 1794(d) 如果购买者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胜诉,法院应允许购买者作为判决的一部分追回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总计的费用和开支,包括根据实际花费时间计算的律师费,经法院认定为购买者在提起和进行该诉讼过程中合理发生的。
(e)Copy CA 民法 Code § 1794(e)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4(e)(1)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如果购买者证明违反了第1793.2条(d)款(2)项,购买者应追回损害赔偿金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并可追回最高达损害赔偿金额两倍的民事罚款。
(2)CA 民法 Code § 1794(e)(2) 如果制造商维持一个合格的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且该程序实质上符合第1793.22条的规定,制造商不应根据本款承担任何民事罚款责任。
(3)CA 民法 Code § 1794(e)(3) 在发生导致第1793.22条(b)款所确立的推定事件之后,购买者可向制造商送达书面通知,要求制造商遵守第1793.2条(d)款(2)项的规定。如果购买者未能送达该通知,制造商不应根据本款承担民事罚款责任。
(4)CA 民法 Code § 1794(e)(4) 如果购买者送达了(3)项所述的通知,且制造商在该通知送达后30天内遵守了第1793.2条(d)款(2)项的规定,制造商不应根据本款承担民事罚款责任。
(5)CA 民法 Code § 1794(e)(5) 如果购买者根据(c)款追回了民事罚款,购买者不得再根据本款就同一违规行为追回民事罚款。

Section § 179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消费品零售商或独立服务商因他人屡次或故意违反本章规定而受损,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如果他们胜诉,可以获得实际损失金额的三倍赔偿,另加聘请律师的费用。

(a)CA 民法 Code § 1794.1(a) 任何因故意或屡次违反本章规定而受损的消费品零售商,可提起诉讼以追回损害赔偿。判决可按实际损害赔偿金额的三倍作出,另加合理的律师费。
(b)CA 民法 Code § 1794.1(b) 任何因故意或屡次违反本章规定而受损的消费品独立服务商,可提起诉讼以追回损害赔偿。判决可按实际损害赔偿金额的三倍作出,另加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1794.3

Explanation
如果消费品出现缺陷或问题,且这些缺陷或问题是由于购买者在购买后以未经授权或不合理的方式使用商品造成的,那么本法律将不适用于这些缺陷。

Section § 179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服务合同可以与常规保修一起或代替常规保修出售给买方,前提是合同以清晰的语言说明了包含和排除的内容。它详细说明了服务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包括产品信息、合同何时开始、持续多长时间以及如何取消。服务合同还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提供必要的维修和功能部件,不收取额外费用。对于按月合同,规定了具体规则,特别是关于买方如何取消和获得退款,包括在线取消选项和退款计算方法。它还规定了必须清晰披露的关于除外责任、限制和额外服务的信息。

(a)CA 民法 Code § 1794.4(a)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向买方销售服务合同,以补充或代替明示保证,如果该合同以简单易懂的语言充分且醒目地披露了该合同的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但本条任何内容均不适用于由受《保险法》第2编第7部分(自第12740条起)管辖的家庭保护公司签发的家庭保护合同。
(b)CA 民法 Code § 1794.4(b) 除非服务合同中另有明确规定,每份服务合同应要求服务承包商在服务合同有效期内,在正常操作和维护下,向产品买方提供为保持整个产品正常运行可能必要的所有服务和功能部件,且不收取额外费用。
(c)CA 民法 Code § 1794.4(c) 服务合同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法 Code § 1794.4(c)(1) 如果服务合同涵盖单一产品,则应清晰描述和识别所涵盖的产品。如果服务合同涵盖一类产品,则应描述服务合同所涵盖的产品类别,该描述必须足够清晰,以便买方能够辨别所涵盖的产品。
(2)CA 民法 Code § 1794.4(c)(2) 服务合同期限开始的时间点或事件,及其持续时间,以经过的时间或客观的使用衡量标准计算。
(3)Copy CA 民法 Code § 1794.4(c)(3)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4.4(c)(3)(A) 服务合同可以按月或其他定期方式提供,并持续有效,直至买方或服务承包商根据第1794.41条以及(对于电子和电器维修经销商)《商业和职业法典》第9855.6条取消。如果服务合同持续有效直至买方或服务承包商取消,则服务合同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i)CA 民法 Code § 1794.4(c)(3)(A)(i) 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向买方披露服务合同将持续有效直至买方或服务承包商取消,并要求买方对此条款给予明确同意。
(ii)CA 民法 Code § 1794.4(c)(3)(A)(ii) 向买方披露提供服务合同的卖方提供的所有替代方案,包括任何固定期限服务合同或其他非持续有效直至取消的服务合同基础。
(iii)CA 民法 Code § 1794.4(c)(3)(A)(iii) 至少提供一个买方可用于取消服务合同的免费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邮政地址,以及(如果存在)互联网网站。取消不应要求使用其中一种以上的方法来完成,并在收到取消请求后立即生效。
(iv)CA 民法 Code § 1794.4(c)(3)(A)(iv) 如果服务合同是在线签订的,允许买方选择仅在线取消服务合同,不采取任何不必要的步骤阻碍或延迟买方取消服务合同延续的能力。
(v)Copy CA 民法 Code § 1794.4(c)(3)(A)(v)
(I)Copy CA 民法 Code § 1794.4(c)(3)(A)(v)(I) 规定根据第1794.41条以及(对于电子和电器维修经销商)《商业和职业法典》第9855.6条向买方退还任何未赚取金额。
(II) 根据本款规定,任何退款金额以及任何取消费或管理费,应根据付款所针对的期间(无论是按月还是其他方式)以及该期间的付款金额计算。
(III) 除第 (iii) 和 (iv) 款要求的通知外,不要求书面取消通知即可获得退款。
(B)CA 民法 Code § 1794.4(c)(3)(A)(B) 本款不适用于车辆服务合同。
(4)CA 民法 Code § 1794.4(c)(4) 如果服务合同的可执行性仅限于原始买方,或仅限于服务合同期限内所涵盖产品的每个消费者所有者以外的人,则应描述服务合同转让或让与的限制。
(5)CA 民法 Code § 1794.4(c)(5) 以与 (b) 款中规定的相同语言说明服务承包商的一般义务,并以同样清晰醒目的方式说明以下内容:
(A)CA 民法 Code § 1794.4(c)(5)(A) 排除在服务合同范围之外的任何服务、部件、特性、组件、属性、缺陷、故障、原因、条件、维修或补救措施。
(B)CA 民法 Code § 1794.4(c)(5)(B) 对 (b) 款语言应用的任何其他限制,例如对服务呼叫总次数的限制。
(C)CA 民法 Code § 1794.4(c)(5)(C) 服务承包商将提供的任何额外服务。
(D)CA 民法 Code § 1794.4(c)(5)(D) 服务承包商的义务是否包括预防性维护,如果是,则说明服务承包商将提供的预防性维护的性质和频率。
(E)CA 民法 Code § 1794.4(c)(5)(E) 买方是否有义务提供预防性维护或履行任何其他义务,如果有,预防性维护和任何其他义务的性质和频率,以及任何不遵守的后果。
(6)CA 民法 Code § 1794.4(c)(6) 买方为获得服务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履行应遵循的程序的逐步解释,包括以下内容:
(A)CA 民法 Code § 1794.4(c)(6)(A) 服务承包商的完整法定名称和商业名称。
(B)CA 民法 Code § 1794.4(c)(6)(B) 服务承包商的邮寄地址。
(C)CA 民法 Code § 1794.4(c)(6)(C) 被授权提供服务的人员或人员类别。
(D)CA 民法 Code § 1794.4(c)(6)(D) 服务承包商中负责履行任何义务的任何代理人、雇员或部门的名称或头衔以及地址。
(E)CA 民法 Code § 1794.4(c)(6)(E) 向服务承包商发出服务需求通知的方法。
(F)CA 民法 Code § 1794.4(c)(6)(F) 是否提供上门服务,如果否,产品运输至服务或维修的费用是否由服务承包商支付。
(G)CA 民法 Code § 1794.4(c)(6)(G) 如果产品必须运送至服务承包商,则提供产品可交付进行服务或维修的地点,或买方可致电获取该信息的免费电话号码。
(H)CA 民法 Code § 1794.4(c)(6)(H) 买方为获得服务必须采取的所有其他步骤。
(I)CA 民法 Code § 1794.4(c)(6)(I) 买方为获得服务必须支付的所有费用、收费和其他成本。
(7)CA 民法 Code § 1794.4(c)(7) 服务承包商为履行其在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将采取的步骤的解释。
(8)CA 民法 Code § 1794.4(c)(8) 如果买方退回产品或产品被出售、丢失、被盗或毁坏,则取消合同的任何权利的描述;或者,如果没有取消权或取消权受到限制,则说明该事实。
(9)CA 民法 Code § 1794.4(c)(9) 关于任何非正式争议解决程序可用性的信息。
(d)CA 民法 Code § 1794.4(d) 服务承包商仅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方可取消按月或其他定期提供的服务合同:
(1)CA 民法 Code § 1794.4(d)(1) 买方未能及时付款。
(2)CA 民法 Code § 1794.4(d)(2) 买方以其他方式严重违反服务合同。
(3)CA 民法 Code § 1794.4(d)(3) 买方在服务合同方面实施了欺诈。
(4)Copy CA 民法 Code § 1794.4(d)(4)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4.4(d)(4)(A) 服务承包商或其关联公司是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人,且服务承包商或其关联公司将在取消生效日期后不迟于30天内停止提供此类服务合同。
(B)CA 民法 Code § 1794.4(d)(4)(A)(B) 根据本款取消合同,不得向买方收取取消费或管理费。
(5)Copy CA 民法 Code § 1794.4(d)(5)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4.4(d)(5)(A) 提供服务合同的卖方及其任何关联公司均非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人,且卖方将在取消生效日期后不迟于30天内停止提供该服务合同,转而提供由不同义务人承担的服务合同。
(B)CA 民法 Code § 1794.4(d)(5)(A)(B) 根据本款取消合同,不得向买方收取取消费或管理费。
(e)CA 民法 Code § 1794.4(e)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民法 Code § 1794.4(e)(1) “关联公司”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受控于或与另一特定实体处于共同控制下的实体。
(2)Copy CA 民法 Code § 1794.4(e)(2)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4.4(e)(2)(A) “明确同意”指消费者或消费者的法定监护人、拥有授权书的人或作为消费者监护人行事的人,通过声明或明确的肯定行动,自由给予的、具体的、知情的、明确的意愿表示,表明同意服务合同的持续有效直至取消的性质。
(B)CA 民法 Code § 1794.4(e)(2)(A)(B) “明确同意”不包括以下任何情况:
(i)CA 民法 Code § 1794.4(e)(2)(A)(B)(i) 接受包含服务合同承保范围描述以及其他不相关信息的通用或广泛使用条款或类似文件。
(ii)CA 民法 Code § 1794.4(e)(2)(A)(B)(ii) 将鼠标悬停在特定内容上、静音、暂停或关闭特定内容。
(iii)CA 民法 Code § 1794.4(e)(2)(A)(B)(iii) 通过使用“暗模式”(dark patterns)获得的同意。
(f)Copy CA 民法 Code § 1794.4(f)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94.4(f)(b)款和(c)款适用于1989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新的或二手家用电器和家用电子产品服务合同。它们适用于1991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所有其他新的或二手产品服务合同。
(g)CA 民法 Code § 1794.4(g)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仅适用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服务合同。

Section § 179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提供明示保证的制造商灵活地推荐产品维修和修理的方式。只要这些推荐符合保证的条款和条件,它们就可以不同于本章中规定的方式。

Section § 1794.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销售的机动车辆、家用电器或家用电子产品服务合同的规则。合同必须包含某些信息披露,并应在购买前供买方查阅。买方必须在购买后60天内收到合同,如果通过电话销售,则在30天内收到。这些服务合同涵盖制造商保修范围之外的费用,但如果提供额外福利,也可以与制造商保修重叠。买方可以在特定时间内取消合同,获得全额或按比例退款,具体取决于他们是否已提出索赔。卖方可以收取少量取消费。如果服务合同是融资购买的,退款可以支付给买方或贷款人。特定公司的家庭保护计划不受此规则约束,如果本节与保险法冲突,则以保险法规定为准。

(a)CA 民法 Code § 1794.41(a) 任何在本州购买用于使用的机动车辆、家用电器或家用电子产品的服务合同,除非具备以下所有要素,否则不得出售或提供出售:
(1)CA 民法 Code § 1794.41(a)(1) 合同应包含第1794.4节中规定的披露事项,并应以该节所述的方式披露本节规定的买方取消和退款权利。
(2)CA 民法 Code § 1794.41(a)(2) 合同应在购买前供买方查阅,并且合同本身,或一份具体描述合同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以及本节关于合同交付、取消和退款规定的手册,应在购买合同之时或之前交付给买方。购买之日起60天内,合同本身应交付给买方。如果家用电器或家用电子产品的服务合同是通过电话推销方式出售的,卖方可以选择在合同出售之日起不迟于30天内将合同邮寄或交付给买方,以满足本款要求。
(3)CA 民法 Code § 1794.41(a)(3) 合同仅适用于明示保证未涵盖的项目、费用和时间段。但是,如果 (A) 合同涵盖明示保证未涵盖的项目或费用,或 (B) 合同向购买者提供明示保证下不可获得的救济,例如在明示保证仅提供维修的情况下自动更换产品,则服务合同可以与明示保证同时生效或重叠。
(4)CA 民法 Code § 1794.41(a)(4) 购买者可在以下条件下取消合同:
(A)CA 民法 Code § 1794.41(a)(4)(A) 除非合同规定了更长的期限,否则在收到合同后的最初60天内,或者对于涵盖无制造商保修的二手机动车辆、家用电器或家用电子产品的合同,在收到合同后的最初30天内,如果购买者向合同中指定的人员提供书面取消通知,并且未对合同提出任何索赔,则卖方应向购买者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在收到合同后的最初60天内,或者对于涵盖无制造商保修的二手机动车辆、家用电器或家用电子产品的合同,在收到合同后的最初30天内,已对合同提出索赔,则卖方应向购买者按比例退款,退款金额根据已用时间或客观使用衡量标准(例如里程数或任何已执行服务的零售价值)计算,具体由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选择,或者对于车辆服务合同,由义务人根据取消时确定的选择决定,前提是购买者向合同中指定的人员提供书面取消通知。
(B)CA 民法 Code § 1794.41(a)(4)(B) 除非合同规定了更长的全额退款期限,否则在收到合同后的最初60天之后,或者对于涵盖无制造商保修的二手机动车辆、家用电器或家用电子产品的合同,在收到合同后的最初30天之后,如果购买者向合同中指定的人员提供书面取消通知,则卖方应向购买者按比例退款,退款金额根据已用时间或客观使用衡量标准(例如里程数或任何已执行服务的零售价值)计算,具体由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选择,或者对于车辆服务合同,由义务人根据取消时确定的选择决定。此外,卖方可以收取取消费或管理费,但不得超过服务合同价格的10%或二十五美元 ($25),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C)CA 民法 Code § 1794.41(a)(4)(C) 如果服务合同的购买是融资的,卖方可以将退款支付给购买者、受让人或备案贷款人,或两者兼有。
(b)CA 民法 Code § 1794.41(b) 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受《保险法》第2部第7部分(自第12740节起)管辖的家庭保护公司发出的家庭保护计划。
(c)CA 民法 Code § 1794.41(c) 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与《保险法》第2部第8部分(自第12800节起)的任何规定相冲突,则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而非本节。

Section § 1794.4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销售服务合同的零售商,您必须在合同有效期内做到以下两点之一:要么随时备有合同详情,并在买方或其受益人提出要求时分享给他们;要么如果他们要求合同副本,您必须在收到请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此规定不适用于车辆服务合同。

(a)CA 民法 Code § 1794.45(a) 根据第1794.4条销售服务合同的零售商,在服务合同有效期内,应当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民法 Code § 1794.45(a)(1) 维护包含服务合同条款和条件说明的合同信息,并应服务合同购买者或其他受益人的请求提供该信息。
(2)CA 民法 Code § 1794.45(a)(2) 应服务合同购买者或其他受益人的请求,获取服务合同副本,并在收到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请求者提供该副本。
(b)CA 民法 Code § 1794.45(b) 本节不适用于《保险法》第12800条(c)款所定义的车辆服务合同。

Section § 17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产品制造商以外的个人或公司提供保证,他们将承担与制造商在保证法下相同的责任。简单来说,他们必须遵守相同的标准。

Section § 179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系统中的任何部分,例如加热或冷却设备,这些设备有助于控制空气温度或质量。但是,当系统的其余部分永久安装在建筑物中时,则不包括在内。

Section § 1795.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新旧消费品租赁在保证方面的规则。当类似商品的买家通常会获得明示保证时,这些保证也适用于租赁商品。租赁商品的人和制造商都拥有与直接购买商品相同的权利和责任。如果商品来自出租人的库存,承租人对出租人享有与买家相同的权利。如果商品不是来自库存,承租人可以向向出租人供货的卖方主张权利。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声明,他们可以放弃对重新租赁商品的保证。出租人和卖方都可以像在销售情境中一样,向制造商提出相同的索赔。

本章仅适用以下规则,适用于新旧消费品的租赁:
(a)CA 民法 Code § 1795.4(a) 如果对基本相同种类的商品的购买者定期提供明示保证,则 (1) 这些保证将被视为适用于租赁商品,并且 (2) 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应被视为商品的首次购买者,以适用任何将保证利益限制于原始购买者的保证条款。
(b)CA 民法 Code § 1795.4(b) 承租人根据本章对制造商和任何作出明示保证的人享有的权利,与承租人购买商品时根据本章享有的权利相同;制造商和任何作出明示保证的人根据本章对商品承担的义务,与商品出售给承租人时该制造商和其他人根据本章承担的义务相同。
(c)CA 民法 Code § 1795.4(c) 如果出租人将其库存商品租赁给承租人,则承租人根据本章对出租人享有的权利,与承租人购买商品时享有的权利相同;出租人根据本章对商品承担的义务,与商品出售给承租人时出租人根据本章承担的义务相同。就本节而言,“库存”应包括在租赁谈判之前出租人占有的商品,以及出租人作为该类型商品的经销商,为将这些商品租赁给承租人而从另一方订购的商品。
(d)CA 民法 Code § 1795.4(d) 如果出租人将非从其库存中获得的商品租赁给承租人,则承租人根据本章对将商品出售给出租人的卖方享有的权利,与承租人从该卖方购买商品时根据本章享有的权利相同;将商品出售给出租人的卖方根据本章对商品承担的义务,与承租人从该卖方购买商品时该卖方根据本章承担的义务相同。
(e)CA 民法 Code § 1795.4(e) 重新租赁商品给新承租人且在重新租赁完成前未收回商品占有的出租人,尽管有第1793条的规定,仍可通过在租赁合同中显著声明放弃这些保证,从而对该承租人放弃本章创建的任何及所有保证。
(f)CA 民法 Code § 1795.4(f) 对承租人就商品租赁相关的保证负有义务的出租人,以及将商品出售给出租人的卖方,对制造商和任何作出明示保证的人享有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与卖方将商品出售给承租人时享有的权利和补救措施相同。

Section § 1795.5

Explanation

如果您销售附带担保的旧消费品,您承担的责任与原始制造商相同,但有以下例外:您必须在加州设有维修设施;某项特定规则不适用于旧商品;除非另有说明,担保期不得短于30天或长于三个月,并且必须与任何明示担保的期限一致;并且这些义务适用于所有销售的旧商品,无论它们何时制造。

尽管第1791条 (a) 款规定消费品指“新”商品,但在附有明示担保的旧消费品销售中,分销商或零售商的义务应与本章对制造商施加的义务相同,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民法 Code § 1795.5(a) 对于旧消费品作出明示担保的分销商或零售商(而非对新商品作出明示担保的原始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有义务在本州内维持足够的维修服务设施,以履行该等明示担保的条款。
(b)CA 民法 Code § 1795.5(b) 第1793.5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在本州销售的旧消费品。
(c)CA 民法 Code § 1795.5(c) 在本州销售的旧消费品,若销售附有明示担保,则适销性默示担保以及(若存在)适用性默示担保的期限,应与附随消费品的明示担保期限相同,前提是明示担保的期限合理;但在任何情况下,该等默示担保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亦不得超过旧消费品售予零售买方后的三个月。若该等商品或其部件的明示担保未规定期限,则默示担保的期限应为上述规定的最长期限。
(d)CA 民法 Code § 1795.5(d) 对在本州销售的旧商品作出明示担保的分销商或零售商的义务,应适用于所有该等旧商品的销售,无论该等商品何时制造。

Section § 179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售价为 50 美元或以上消费品的保修期。如果您将产品送修或通知制造商存在问题,保修期将暂停,直到您收到修好的物品。对于助听器,暂停期在修好的物品退还给您时结束,或者在您收到通知物品已准备好后的第五天结束,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维修因您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延迟,或者维修未能解决问题(只要您在 60 天内通知制造商),保修期就不会结束。销售商必须提供显示购买日期和服务详情的收据,对于助听器,当您收到维修好的物品时,他们还必须提供调整后的保修日期。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5.6(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5.6(a)(1) 除段落 (2) 另有规定外,涉及售价为五十美元 ($50) 或以上的消费品销售或寄售所附的默示或明示保证的保修期,应自动中止,中止期自买方 (1) 将不合格商品交付给制造商或销售商进行保修维修或服务之日,或 (2) 根据第 1793.2 条 (c) 款或第 1793.22 条,将商品不合格情况通知制造商或销售商之日起,直至并包括以下日期:(1) 维修或服务后的商品交付给买方之日,(2) 买方收到通知商品已维修或服务完毕并可供其占有之日,或 (3) 如果维修或服务是在买方住所进行的,买方收到通知维修或服务已完成之日。
(2)CA 民法 Code § 1795.6(a)(2) 对于助听器,保修期应在以下日期恢复:(1) 维修或服务后的助听器交付给买方之日,或 (2) 买方收到通知助听器已维修或服务完毕并可供其占有之日后的第五天,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b)CA 民法 Code § 1795.6(b) 尽管保修期有设定的到期日期或条件,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或全部情况,该保修期不应被视为已到期:(1) 在买方满足 (a) 款要求后,保修维修或服务因买方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的延误而未能进行,或 (2) 对不合格商品进行的保修维修或服务未能纠正进行该维修或服务所针对的不合格情况,且买方在维修或服务完成后 60 天内将此故障通知了制造商或销售商。当保修维修或服务已完成并纠正了不合格情况时,保修期应根据其条款到期,包括因保修维修或服务而对保修期的任何延长。
(c)CA 民法 Code § 1795.6(c) 仅就本节而言,“制造商”包括制造商的服务或维修机构。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95.6(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5.6(d)(1) 除段落 (2) 另有规定外,每一销售五十美元 ($50) 或以上消费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应向买方提供显示购买日期的收据。每一对商品进行保修维修或服务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应向买方提供一份工作单或收据,其中包含退货日期以及买方收到商品已维修或服务完毕通知的日期,或在适用情况下,商品发货或交付给买方的日期。
(2)CA 民法 Code § 1795.6(d)(2) 对于助听器,销售商在收到助听器进行保修维修或服务后,在交付给买方时,还应提供一份工作单或收据,其中包含以下内容:(1) 保修期恢复的日期,以及 (2) 经调整以反映本节规定的保修期中止后的保修期修订到期日。

Section § 179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产品的担保(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因零售商进行维修而暂停,那么担保期将自动延长。在延长的这段时间内,制造商必须继续对零售商承担担保义务。简而言之,如果担保期因维修而变长,制造商在这额外的时间里仍需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如果制造商在州内同时使用自己的维修中心和独立的维修中心,那么在这段延长的担保期内,它对这些维修中心承担担保义务。

当任何零售商进行的维修或服务导致明示或默示担保根据第1795.6条中止时,该担保应就制造商根据法律对零售商的责任而延长。在此情况下,制造商应根据第1793.5条的规定,对因第1795.6条而延长明示担保的每个零售商承担责任,该零售商因履行该明示担保而承担义务。制造商还应以其根据第1793.5条对明示担保承担责任的相同方式,对因第1795.6条而延长默示担保的每个零售商承担责任。如果制造商通过其自身的维修服务设施以及州内的独立维修设施提供担保维修和服务,则其根据本条的专属责任应归于此类设施。

Section § 1795.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武装部队成员在购买附带制造商担保的车辆时,可以享受某些保护,无论他们在美国何处购买或注册该车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他们必须从在加州销售汽车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处购买车辆,并且在购买时或提起与购买相关的法律诉讼时,他们必须驻扎在加州或居住在加州。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章应适用于武装部队成员在美国购买机动车(如第1793.22条(e)款第(2)项所定义)并附带制造商明示担保的情形,无论其机动车在哪个州购买或注册,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民法 Code § 1795.8(a) 该武装部队成员从在本州销售机动车的制造商或该制造商的代理人或代表处购买机动车(如第1793.22条(e)款第(2)项所定义)并附带制造商明示担保。
(b)CA 民法 Code § 1795.8(b) 该武装部队成员在购买机动车时或根据本章提起诉讼时,驻扎在本州或为本州居民。

Section § 1795.51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从“现购现付经销商”处购买或租赁二手车,他们必须向您提供一份书面保修,保修期至少为30天或1,000英里,以先到者为准。该保修涵盖一系列重要部件和系统,包括发动机、刹车和变速箱。如果出现问题,经销商必须免费为您修理,或者提供全额退款,但会减去非保修问题造成的任何损坏。车辆在出售或租赁前还必须符合某些安全设备要求。经销商任何限制这些权利的尝试都是不允许的。如果经销商未按要求提供保修,法律上仍视为已提供。

(a)CA 民法 Code § 1795.51(a) 任何现购现付经销商(该术语定义见《车辆法典》第241条)不得以零售价出售或租赁二手车(定义见《车辆法典》第665条),除非向买方或承租人提供书面保修,该保修的最短期限应为自交付之日起至少30天,或里程表显示比合同所示增加1,000英里,以先发生者为准。
(b)CA 民法 Code § 1795.51(b) 书面保修应规定,如果买方或承租人通知现购现付经销商车辆不符合书面保修,现购现付经销商应将车辆修理至符合书面保修,或向买方或承租人补偿合理的维修费用,或取消销售或租赁合同并向买方或承租人提供全额退款,但应减去车辆在销售或租赁后所遭受的任何损害的合理金额,因不符合书面保修而造成的损害除外。
(c)CA 民法 Code § 1795.51(c) 书面保修应规定,现购现付经销商应支付根据保修进行的任何维修的人工和零件费用的100%,并且不得向买方或承租人收取维修费用、车辆检查费、拆卸发动机或变速箱或其他部件的费用,或任何免赔额。任何根据本款进行维修的人员应遵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部第20.3章(自第9880条起)规定的汽车维修经销商的要求。
(d)CA 民法 Code § 1795.51(d) 现购现付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可选择向买方或承租人退还全额款项,但应减去车辆在销售或租赁后所遭受的任何损害的合理金额,因不符合书面保修而造成的损害除外,而非进行维修。如果现购现付经销商取消销售或租赁,则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795.51(d)(1) 现购现付经销商应通过专人送达或一级邮件书面通知买方或承租人选择取消销售或租赁。
(2)CA 民法 Code § 1795.51(d)(2) 买方或承租人应以与现购现付经销商交付时基本相同的状况退还车辆,合理磨损和任何不符合书面保修的情况除外。
(3)CA 民法 Code § 1795.51(d)(3) 现购现付经销商应向买方或承租人提供一份收据,其中应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民法 Code § 1795.51(d)(3)(A) 车辆退还给现购现付经销商的日期。
(B)CA 民法 Code § 1795.51(d)(3)(B) 车辆识别号。
(C)CA 民法 Code § 1795.51(d)(3)(C) 车辆的品牌、年份和型号。
(D)CA 民法 Code § 1795.51(d)(3)(D) 车辆退还给现购现付经销商时的里程表读数。
(E)CA 民法 Code § 1795.51(d)(3)(E) 一份声明,说明现购现付经销商已取消销售或租赁。
(F)CA 民法 Code § 1795.51(d)(3)(F) 买方或承租人的退款金额。
(4)CA 民法 Code § 1795.51(d)(4) 现购现付经销商不得将根据本款合同取消条款退还车辆的行为视为收回。
(5)CA 民法 Code § 1795.51(d)(5) 买方或承租人应签署必要文件,以将车辆的任何权益转让给现购现付经销商,或将买方或承租人从任何登记或所有权文件中移除。
(6)CA 民法 Code § 1795.51(d)(6) 现购现付经销商应不迟于买方或承租人退还车辆并发出取消选择通知之日的次日,向买方或承租人退还根据销售或租赁协议支付的所有款项,但应减去车辆在销售或租赁后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合理金额,因不符合保修而造成的损害除外。
(e)CA 民法 Code § 1795.51(e) 书面保修应至少涵盖以下部件:
(1)CA 民法 Code § 1795.51(e)(1) 发动机,包括所有内部润滑部件。
(2)CA 民法 Code § 1795.51(e)(2) 变速箱和驱动桥。
(3)CA 民法 Code § 1795.51(e)(3) 前后轮驱动部件。
(4)CA 民法 Code § 1795.51(e)(4) 发动机冷却系统。
(5)CA 民法 Code § 1795.51(e)(5) 交流发电机、发电机、启动器和点火系统,不包括蓄电池。
(6)CA 民法 Code § 1795.51(e)(6) 制动系统。
(7)CA 民法 Code § 1795.51(e)(7) 前后悬挂系统。
(8)CA 民法 Code § 1795.51(e)(8) 转向系统和部件。
(9)CA 民法 Code § 1795.51(e)(9) 安全带。
(10)CA 民法 Code § 1795.51(e)(10) 车辆原厂安装的充气式约束系统。
(11)CA 民法 Code § 1795.51(e)(11) 催化转化器和车辆通过加州排放测试所需的其他排放部件。
(12)CA 民法 Code § 1795.51(e)(12) 加热器。
(13)CA 民法 Code § 1795.51(e)(13) 本款所述部件上的密封件和垫片。
(14)CA 民法 Code § 1795.51(e)(14) 电气、电子和计算机部件,只要这些部件实质性影响本分项中描述的其他部件的功能。
(f)CA 民法 Code § 1795.51(f) 现场购车付款经销商出售或租赁车辆时展示的任何《二手车买家指南》应列出上述各项系统和部件,并应明确规定现场购车付款经销商将支付质保涵盖的维修所需的零部件和人工费用的100%。
(g)CA 民法 Code § 1795.51(g) 如果买方或承租人在质保期内通知现场购车付款经销商所涵盖系统或部件发生故障,则现场购车付款经销商应进行维修或提供退款,即使质保期已过。
(h)CA 民法 Code § 1795.51(h) 本条不适用于因销售后未经授权或不合理使用车辆而导致的任何缺陷或不符合项,也不适用于因所涵盖部件故障而导致的非车辆本身的任何财产损失。
(i)CA 民法 Code § 1795.51(i) 在任何涉及(h)分项所允许的承保范围排除或(d)分项第(6)款所允许的扣除的诉讼中,现场购车付款经销商应承担举证责任。
(j)CA 民法 Code § 1795.51(j) 现场购车付款经销商不得出售或租赁任何车辆,除非该车辆符合《车辆法典》第12章(自第24000条起)的所有设备要求。
(k)CA 民法 Code § 1795.51(k) 现场购车付款经销商与买方或承租人之间任何否认、限制或放弃本条所规定权利的协议,均因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
(l)CA 民法 Code § 1795.51(l) 如果现场购车付款经销商未能根据本条向买方提供书面质保,则该现场购车付款经销商应被视为已依法提供了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