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证保护销售保证
Section § 1792
Section § 1792.1
在加利福尼亚州,当制造商零售销售消费品时,如果制造商知道这些商品是用于特定目的的,并且买方依赖制造商的专业知识来选择合适的商品,那么这项销售就附带一项承诺,即商品适用于该特定目的。这项承诺被称为“默示适用性保证”。
Section § 1792.2
这条法律规定,当你在加州商店购买商品时,如果卖家知道你购买是为了特定用途,那么他们就承诺该商品将适用于该用途。此外,当你购买助听器或轮椅等辅助设备时,卖家保证该设备将符合你的个人需求。
Section § 1792.3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您购买商品时,卖家通常不能免除其保证商品适用性的责任,除非他们以“现状”或“附带所有瑕疵”的方式出售商品,并且他们必须严格遵守进行此类销售的规定。
Section § 1792.4
如果你购买的是“现状”或“附带所有瑕疵”出售的商品,除非卖家在购买前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你,否则他们不能免除某些基本保证。这份书面说明必须解释产品可能无法正常工作,并且如果出现问题,你将承担所有风险和维修费用。对于邮购销售,这些信息必须包含在目录中。
Section § 1792.5
Section § 1793
Section § 1793.01
Section § 1793.1
如果你在加利福尼亚州购买带有保修的产品,这项法律确保你能理解保修条款并知道是谁提供保修。销售商品的商家必须用简单明了的语言提供保修条款,并符合联邦规定。如果提供保修注册卡或表格,它们应清楚说明仅用于注册,并且不填写这些卡或表格不会影响你的保修权利。无论何时你获得保修服务,都应收到一份声明,解释你获得服务的权利以及因维修或延误而产生的任何时间延长。商家应提供可以进行维修的地点联系方式。本节中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2004年1月1日之前印刷的卡片。
Section § 1793.02
这项法律规定,当您在加利福尼亚州购买辅助设备(例如助听器)时,销售方必须向您提供书面保证。这项保证确保设备应满足您的特定需求。如果设备不符合您的特定需求,您有权在规定时间内退货——大多数设备是 30 天内,助听器是 45 天内。销售方必须随后修理、更换设备或退还您的款项。保证书必须清晰醒目,以便您容易看到。这项法律确保如果设备未能如承诺般工作,您可以无额外费用地获得退款。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售价低于 15 美元的商品或牙科植入物,这些不在此法律涵盖范围内。
Section § 1793.2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销售带保证的消费品的制造商的责任。制造商必须在该州拥有足够的维修设施,或授权独立商店处理保证维修。如果制造商的商品因不符合保证承诺而需要维修,维修应及时开始,理想情况下应在30天内完成,除非因不可预见的问题而延迟。如果经过多次维修尝试后问题仍然存在,制造商必须更换商品或退还购买款项,同时考虑之前的商品使用情况。如果商品因其安装或连接方式而无法轻易退回,制造商必须安排维修。如果商品因属于不动产的一部分而无法维修,制造商必须更换或退款。新机动车购买者享有特定权利,包括根据“柠檬法”选择更换或退款。
Section § 1793.03
如果制造商对某些电子产品或电器提供担保,且这些产品价格在50美元到99.99美元之间,那么制造商必须在产品制造之日起至少三年内,向维修店提供必要的维修信息和零件。对于价格在100美元或以上的产品,制造商必须提供这些资源至少七年。此规定适用于另一法条中特定款项描述的产品。
Section § 1793.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制造商未能为保修期内的故障商品提供必要的维修服务,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如果制造商没有设立维修中心或提供足够的维修零件,买方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案之一:将商品退回给原始零售商或任何零售商(零售商必须维修、更换或退款),或者,如果合理可行,使用独立维修机构,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当商品价格为 $50 或更高时,制造商必须告知买方这些选项。零售商可能还需要承担收集和退回大件商品的运输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向制造商索回。
Section § 1793.4
Section § 1793.5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如果产品制造商提供明示担保但未在本州设立维修或服务设施,他们将如何对其产品的零售商承担经济责任。具体来说,如果零售商根据担保更换了商品,制造商必须向其偿还实际更换成本、运输费和处理费。如果零售商提供了服务和维修,制造商必须支付零售商通常从非担保服务中获得的费用,包括维修成本、运输费和合理利润。最后,如果零售商根据担保向买方进行了补偿,制造商必须承担该补偿金额加上处理费。
Section § 1793.6
这项法律规定,为产品提供明示保证的制造商,有责任向独立服务和维修机构支付在保修期内所做工作的费用。这包括维修、零件、运输的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合理的维修费用被推定为该机构通常向非保修客户收取的费用。制造商不能签订放弃这项责任的协议,因为这些协议是无效的。
Section § 1793.22
这项法律被称为《坦纳消费者保护法案》,旨在确保新车符合其保修条款。如果一辆新机动车在合理次数的维修尝试后仍未修好,买方可能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在车辆不安全或在维修店花费过多时间的情况下退车。法律规定,如果车辆符合特定条件,例如在维修店待了30天或多次出现相同问题,就可以推定已经进行了足够的维修尝试。鼓励买方在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之前使用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并且如果买方接受该程序的决定,制造商必须遵守。此外,法律还提供了“缺陷”和“新机动车”等术语的定义,并规定了在这些情况下退回的车辆的销售规则,以确保缺陷得到披露和修复。
Section § 1793.23
这项法律被称为《汽车消费者通知法》,旨在通过确保购车者了解二手车的历史来保护他们。如果制造商或经销商因车辆无法修复以符合保修标准而回购车辆,他们必须在车辆所有权证书上将其标记为“柠檬法回购”,以提醒购车者该车过去的问题。在出售此类车辆之前,他们必须向新购车者提供一份披露通知,新购车者必须书面确认。这确保了透明度,并帮助购车者做出明智的决定。此外,这些披露规定是对其他消费者保护法律的补充,而非替代。
“本车辆因车辆缺陷,根据消费者保修法被其制造商回购。本车辆的所有权证书已永久性地注明‘LEMON LAW BUYBACK’。”
Section § 1793.24
这项法律要求汽车制造商为因缺陷而被回购的车辆(即“柠檬法回购车”)准备一份通知。该通知必须包含车辆的年份、品牌、型号和车辆识别号等详细信息,以及产权是否注明“柠檬法回购”字样,并说明原始购买者报告的问题和尝试进行的维修。这份通知必须以特定尺寸的表格形式,使用清晰的黑色字体印在白色背景上。制造商必须在车辆出售给新买家之前向任何获得该车辆的人提供此通知,以确保他们了解车辆的历史。
零售买方或承租人签名
日期
Section § 1793.025
如果您购买或租赁新的或二手的轮椅,它必须附带一份书面保修,说明其没有缺陷。新轮椅至少有一年的保修期,而二手或翻新轮椅至少有 (60) 天的保修期。即使您没有收到书面保修,也默认其存在。如果保修期内出现问题,经过多次尝试仍无法修复,或者轮椅因维修而停用超过 (30) 天,那么在未告知下一位买家之前的问题的情况下,不得再次出售。如果您的轮椅维修时间超过 (24) 小时,您应该获得一个临时替代轮椅,但费用不应超过提供者的成本。本法律不适用于为运动或越野用途设计的轮椅。
Section § 1793.25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处理汽车制造商的税款报销问题,这些制造商根据州的“柠檬法”更换或退款有缺陷的车辆。如果制造商提供替代车辆或退款,只要他们提供所有税款已支付的证明,就可以获得为买方、承租人或零售商支付的销售税或使用税的报销。法律明确指出,这只是关于税款报销,而不是改变税法本身。负责管理此类流程的州平衡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以确保一切都得到妥善遵守,并且制造商的索赔根据特定的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Section § 1793.2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汽车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车商或留置权人,在回购车辆时,不得强迫车主对车辆问题保持沉默。他们不能在任何协议中包含关于车辆问题或回购非财务条款的保密或封口条款。如果包含此类条款,根据州政策,它们是无效的。然而,关于回购财务条款的保密仍然是允许的。
Section § 1793.35
如果你购买的服装或消费品附有书面保修,但它们不符合保修条款,你可以在购买后30天内或保修期内退货,以较长者为准。保修条款可能会指示你将商品退回销售同品牌商品的任何商店进行更换。如果你因商品不符合保修条款而退货,如果保修条款有规定,商店必须为你更换。如果没有规定,商店可以选择更换商品或退还你的钱。商店可以向制造商报销这些退货的费用。对于没有保修但有明确书面声明商店不保证面料质量的窗帘,通常的面料质量保证不适用。
Section § 1794
如果你购买消费品,并因他人未履行其法律义务或保修条款而遭受损失,你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和其他救济。如果他们是故意不遵守的,你可能会获得最高达实际损失两倍的罚款,但这不适用于集体诉讼或仅针对默示保证违约的情况。如果你胜诉,你还可以追回你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此外,如果制造商有一个符合特定标准的争议解决程序,他们可能可以避免罚款,但你必须书面通知他们以促成解决。如果及时得到满意解决,他们就可以避免罚款。
Section § 1794.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消费品零售商或独立服务商因他人屡次或故意违反本章规定而受损,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如果他们胜诉,可以获得实际损失金额的三倍赔偿,另加聘请律师的费用。
Section § 1794.4
本法律条款规定,服务合同可以与常规保修一起或代替常规保修出售给买方,前提是合同以清晰的语言说明了包含和排除的内容。它详细说明了服务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包括产品信息、合同何时开始、持续多长时间以及如何取消。服务合同还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提供必要的维修和功能部件,不收取额外费用。对于按月合同,规定了具体规则,特别是关于买方如何取消和获得退款,包括在线取消选项和退款计算方法。它还规定了必须清晰披露的关于除外责任、限制和额外服务的信息。
Section § 1794.41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销售的机动车辆、家用电器或家用电子产品服务合同的规则。合同必须包含某些信息披露,并应在购买前供买方查阅。买方必须在购买后60天内收到合同,如果通过电话销售,则在30天内收到。这些服务合同涵盖制造商保修范围之外的费用,但如果提供额外福利,也可以与制造商保修重叠。买方可以在特定时间内取消合同,获得全额或按比例退款,具体取决于他们是否已提出索赔。卖方可以收取少量取消费。如果服务合同是融资购买的,退款可以支付给买方或贷款人。特定公司的家庭保护计划不受此规则约束,如果本节与保险法冲突,则以保险法规定为准。
Section § 1794.45
如果您是销售服务合同的零售商,您必须在合同有效期内做到以下两点之一:要么随时备有合同详情,并在买方或其受益人提出要求时分享给他们;要么如果他们要求合同副本,您必须在收到请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此规定不适用于车辆服务合同。
Section § 1795.1
Section § 1795.4
本节解释了新旧消费品租赁在保证方面的规则。当类似商品的买家通常会获得明示保证时,这些保证也适用于租赁商品。租赁商品的人和制造商都拥有与直接购买商品相同的权利和责任。如果商品来自出租人的库存,承租人对出租人享有与买家相同的权利。如果商品不是来自库存,承租人可以向向出租人供货的卖方主张权利。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声明,他们可以放弃对重新租赁商品的保证。出租人和卖方都可以像在销售情境中一样,向制造商提出相同的索赔。
Section § 1795.5
如果您销售附带担保的旧消费品,您承担的责任与原始制造商相同,但有以下例外:您必须在加州设有维修设施;某项特定规则不适用于旧商品;除非另有说明,担保期不得短于30天或长于三个月,并且必须与任何明示担保的期限一致;并且这些义务适用于所有销售的旧商品,无论它们何时制造。
Section § 1795.6
本法律规定了售价为 50 美元或以上消费品的保修期。如果您将产品送修或通知制造商存在问题,保修期将暂停,直到您收到修好的物品。对于助听器,暂停期在修好的物品退还给您时结束,或者在您收到通知物品已准备好后的第五天结束,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维修因您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延迟,或者维修未能解决问题(只要您在 60 天内通知制造商),保修期就不会结束。销售商必须提供显示购买日期和服务详情的收据,对于助听器,当您收到维修好的物品时,他们还必须提供调整后的保修日期。
Section § 1795.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产品的担保(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因零售商进行维修而暂停,那么担保期将自动延长。在延长的这段时间内,制造商必须继续对零售商承担担保义务。简而言之,如果担保期因维修而变长,制造商在这额外的时间里仍需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如果制造商在州内同时使用自己的维修中心和独立的维修中心,那么在这段延长的担保期内,它对这些维修中心承担担保义务。
Section § 1795.8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武装部队成员在购买附带制造商担保的车辆时,可以享受某些保护,无论他们在美国何处购买或注册该车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他们必须从在加州销售汽车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处购买车辆,并且在购买时或提起与购买相关的法律诉讼时,他们必须驻扎在加州或居住在加州。
Section § 1795.51
如果您在加州从“现购现付经销商”处购买或租赁二手车,他们必须向您提供一份书面保修,保修期至少为30天或1,000英里,以先到者为准。该保修涵盖一系列重要部件和系统,包括发动机、刹车和变速箱。如果出现问题,经销商必须免费为您修理,或者提供全额退款,但会减去非保修问题造成的任何损坏。车辆在出售或租赁前还必须符合某些安全设备要求。经销商任何限制这些权利的尝试都是不允许的。如果经销商未按要求提供保修,法律上仍视为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