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证保护定义
Section § 1791
本节主要定义与消费品及其销售、租赁和服务相关的术语。它明确了哪些属于消费品,例如用于个人用途的新产品(但不包括服装或消耗品),并描述了销售这些商品的不同角色,如买方、卖方、分销商和制造商。本节还定义了租赁、承租人、出租人、制造商、营业地点、销售、服务合同、残疾人辅助设备、目录销售或类似销售以及家用电器等概念。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民法 Code § 1791(a) “消费品”指任何新产品或其部件,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而使用、购买或租赁,但不包括服装和消耗品。“消费品”应包括零售的新旧辅助设备。
(b)CA 民法 Code § 1791(b) “买方”或“零售买方”指从从事消费品制造、分销或零售业务的个人处购买消费品的任何个人。在本款中,“个人”指从事上述任何业务的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协会或其他法律实体。
(c)CA 民法 Code § 1791(c) “服装”指为任何目的穿着的任何服装,包括内衣和外衣、鞋子和配饰,主要由机织材料、天然或合成纱线、纤维、皮革或类似织物构成。
(d)CA 民法 Code § 1791(d) “消耗品”指旨在供个人消费,或供个人用于个人护理目的或在家庭内通常提供的服务中使用的任何产品,且通常在消费或使用过程中被消耗或用尽。
(e)CA 民法 Code § 1791(e) “分销商”指在消费品购买、寄售或销售合同中介于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的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法律关系。
(f)CA 民法 Code § 1791(f) “独立维修或服务机构”或“独立服务经销商”指非制造商或分销商的雇员或子公司,从事消费品维修和保养业务的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法律实体。
(g)CA 民法 Code § 1791(g) “租赁”指个人租赁或保管使用消费品的任何合同,期限超过四个月,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无论是否约定承租人承担消费品贬值的风险。
(h)CA 民法 Code § 1791(h) “承租人”指根据租赁合同租赁消费品的个人。
(i)CA 民法 Code § 1791(i) “出租人”指根据租赁合同定期租赁消费品的个人。
(j)CA 民法 Code § 1791(j) “制造商”指制造、组装或生产消费品的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法律关系。
(k)CA 民法 Code § 1791(k) “营业地点”就通过目录或邮购方式销售消费品的任何零售商而言,指消费品的配送点。
(l)CA 民法 Code § 1791(l) “零售商”、“卖方”或“零售业者”指从事向零售买方销售或租赁消费品业务的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法律关系。
(m)CA 民法 Code § 1791(m) “退回零售商”就通过目录或邮购方式销售消费品的任何零售商而言,指零售商的营业地点,如 (k) 款所定义。
(n)CA 民法 Code § 1791(n) “销售”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791(n)(1) 所有权以价格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2)CA 民法 Code § 1791(n)(2) 寄售。
(o)CA 民法 Code § 1791(o) “服务合同”指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在固定期限或特定持续时间内提供与消费品维护或修理相关的服务的合同,但本术语不包括《保险法》第 116 条所定义的汽车保险单。
(p)CA 民法 Code § 1791(p) “辅助设备”指任何仪器、装置或器具,包括其任何部件或附件,用于或旨在用于协助残疾人减轻或治疗损伤或疾病,或协助、影响或替代残疾人身体的结构或任何功能,但本术语不包括处方镜片和其他眼科产品,除非它们出售或配发给《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9153 条所定义的盲人,并且旨在辅助该残疾人的有限视力。
(q)CA 民法 Code § 1791(q) “目录销售或类似销售”指卖方、卖方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与卖方相关的任何个人或对销售有经济利益的任何个人均不参与买方状况诊断或设备选择或安装的销售。
(r)CA 民法 Code § 1791(r) “家用电器”指任何冰箱、冰柜、炉灶、微波炉、洗衣机、烘干机、洗碗机、垃圾处理器、垃圾压缩机或室内空调,通常用于或销售用于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
消费品 辅助设备 零售买方
Section § 1791.1
本节阐述了消费品的“默示商品适销性保证”和“默示适用性保证”。默示商品适销性保证确保产品符合某些标准,例如适用于普通用途、包装完好以及与广告宣传一致。默示适用性保证适用于卖方知道买方需要产品用于特定目的,且买方依赖卖方专业知识的情况。这些保证的期限必须至少为 60 天,但从购买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除非有更长的明示保证。如果默示保证被违反,买方享有一定的法律补救措施。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民法 Code § 1791.1(a) “默示商品适销性保证”或“默示商品适销保证”是指消费品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CA 民法 Code § 1791.1(a)(1) 在合同描述下,在贸易中无异议地通过。
(2)CA 民法 Code § 1791.1(a)(2) 适用于此类商品通常使用的目的。
(3)CA 民法 Code § 1791.1(a)(3) 包装、封装和标签完好。
(4)CA 民法 Code § 1791.1(a)(4) 符合容器或标签上所作的承诺或事实声明。
(b)CA 民法 Code § 1791.1(b) “默示适用性保证”是指 (1) 当零售商、分销商或制造商有理由知道消费品所需的任何特定用途,并且买方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来选择和提供合适的商品时,则存在一项默示保证,即商品应适用于该特定用途;以及 (2) 当在本州零售销售辅助设备时,则零售商存在一项默示保证,即该设备特别适用于买方的特定需求。
(c)CA 民法 Code § 1791.1(c) 默示商品适销性保证以及(如果存在)默示适用性保证的期限应与随附消费品的明示保证期限相同,前提是明示保证的期限是合理的;但在任何情况下,此类默示保证的期限不得少于向零售买方销售新消费品后的 60 天,也不得超过一年。如果未就消费品或其部件规定明示保证的期限,则默示保证的期限应为上述规定的最长期限。
(d)CA 民法 Code § 1791.1(d) 任何因违反默示商品适销性保证以及(如适用)违反默示适用性保证而受损的消费品买方,均可获得《商法典》第 2 编第 6 章(自第 2601 条起)和第 7 章(自第 2701 条起)规定的补救措施,并且,在根据此类规定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本章第 1794 条应适用。
默示商品适销性保证 默示适用性保证 消费品
Section § 1791.2
这项法律定义了与消费品相关的“明示保证”是什么。它涉及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在销售时做出的一项书面承诺,即他们将确保产品按预期工作,否则将提供赔偿。这也可以指产品必须与向消费者展示的任何样品或模型相符。设立法律保证不一定需要使用“保证”或“担保”等特定词语,但如果使用了这些词语,则会产生一项保证。然而,仅仅关于产品价值的简单声明或关于客户满意度的普遍性主张不被视为明示保证。
(a)CA 民法 Code § 1791.2(a) “明示保证”指:
(1)CA 民法 Code § 1791.2(a)(1) 源于向消费者销售消费品的书面声明,根据该声明,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承诺保持或维持消费品的效用或性能,或在效用或性能出现故障时提供赔偿;或
(2)CA 民法 Code § 1791.2(a)(2) 在有任何样品或模型的情况下,货物的整体符合该样品或模型。
(b)CA 民法 Code § 1791.2(b) 设立明示保证不一定需要使用“保证”或“担保”等正式词语,但如果使用了此类词语,则明示保证即告成立。仅仅肯定货物价值的声明,或声称仅仅是关于货物意见或推荐的声明,不构成保证。
(c)CA 民法 Code § 1791.2(c) 诸如关于客户满意度的普遍政策表述等不受任何限制的声明或陈述,不构成明示保证。
明示保证 消费品 制造商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