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章而言:
(a)CA 民法 Code § 1795.90(a) “消费者”是指机动车的购买者(非为转售目的)、机动车的承租人、在适用于该机动车的明示保修期内获得该机动车转让的任何人,以及根据保修条款有权强制执行保修义务的任何人。
(b)CA 民法 Code § 1795.90(b) “制造商”是指在本州制造或组装机动车以供销售或分销的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无论其是否为本州居民。对于非在美国制造的机动车,“制造商”一词还应包括从事机动车进口业务的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
(c)CA 民法 Code § 1795.90(c) “经销商”是指在本州根据与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分销商、分销商分支机构或其中任何一方的代理商签订的零售协议销售或同意销售一台或多台新机动车的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
(d)CA 民法 Code § 1795.90(d) “调整计划”是指任何将消费者保修期延长或超出其规定限期的计划或政策,或制造商根据该计划或政策提议支付全部或部分维修费用,或向消费者报销全部或部分维修费用,以修复可能严重影响车辆耐用性、可靠性或性能的任何状况,但安全或排放相关召回活动下提供的服务除外。“调整计划”不包括制造商在个案基础上进行的临时调整。
(e)CA 民法 Code § 1795.90(e) “机动车”是指在本州注册的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房车和越野车。
(f)CA 民法 Code § 1795.90(f) “承租人”是指根据书面租赁协议租赁机动车,且该协议规定承租人负责机动车维修的任何人。
(g)CA 民法 Code § 1795.90(g) “服务公告”是指制造商发布并提交给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与车辆耐用性、可靠性或性能相关的任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