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租赁终止时遗留在租赁物内的动产处分
Section § 1980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租赁和财产相关的重要术语。它明确指出,“房东”可以是任何出租房屋的人、其代理人或继承人。“所有人”是指除房东之外,对个人财产拥有权益的人。“房屋”包括走廊等公共区域。“合理相信”是指一个谨慎的人在不进行深入调查的情况下所具有的认知或假设,除非调查很可能获得有价值的信息。“记录”是指任何形式的存储信息,但不包括公开列出的目录。最后,“租客”是指任何租用房屋的人,例如客人或承租人。
Section § 1980.5
Section § 1981
本节解释了房东处理租户搬离后遗留个人物品的可选程序。但是,它不适用于某些特定财产,例如公共事业公司拥有的公用设施、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商用拖车,或受其他特定规则管辖的动物。如果未遵循本节概述的程序,这不会改变房东、租户或任何其他相关方的现有权利或责任。
Section § 1982
Section § 1983
当租客搬离后留下个人物品时,房东必须向租客以及任何可能拥有该财产的人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描述物品,以便所有者能够识别它们,说明物品可以在何处以及如何领取,并解释是否适用任何仓储费。租客从收到通知之日起至少有15天时间认领其物品。通知可以亲自送达、邮寄,或者如果租客提供了电子邮件地址,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如果对租客能否收到邮寄通知有任何疑问,应将其发送到可能找到他们的任何其他地址。
Section § 1984
这项法律规定了房东必须向前租客发出关于其遗留财产的通知的具体格式和内容。通知会告知租客在哪里可以认领他们的物品,并提醒他们注意仓储费用。如果租客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认领其财产,房东可以对其进行处置。通知中可能还会包含关于财产将公开出售或价值低于700美元的声明,这会影响财产的处理方式。
Section § 1985
本节规定了房东必须使用的通知格式,用于告知被认为是前租客遗留的废弃财产所有者,其有权认领该财产。通知必须描述财产,包含认领截止日期,并告知可能产生的仓储费用。如果在特定截止日期前未被认领,该财产可能会根据进一步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置。
(address where property may be claimed) 认领。
Section § 1986
Section § 198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原租客支付仓储费用并在指定日期前认领财产,房东必须将原租客的个人财产归还给他们。如果财产因无人认领而准备出售,原租客仍可在出售前取回,但需支付仓储、广告和销售准备费用。如果租客在搬离住所后两天内取回财产,并且物品是留在住所内的,则无需支付任何仓储费用。
Section § 1988
如果有人留下个人财产且无人认领,房东可以将其公开拍卖。如果财产的转售价值低于 $700,房东可以保留或处置它。房东和租户都可以在拍卖中竞标该财产。拍卖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描述待售物品,并且必须在广告刊登后至少五天举行。扣除费用后,拍卖所得的任何剩余款项将上交县政府,财产所有者可以在出售后一年内联系县财务主管认领。如果县政府支付了某项索赔,则不对其他人就同一笔款项提出的索赔负责。
Section § 1989
如果房东在租客搬走后,返还或处理了租客留下的物品,房东通常不对这些物品的任何问题负责。当房东将物品交给看似是其所有者的人时,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房东理应知道其他人对此物品有主张以及如何联系他们,否则房东不承担责任。当房东按照法律指示处置物品时,只要他们没有忽视其他潜在权利人的已知权益或地址,此规定也适用。
Section § 1990
这项法律解释了租客搬离后遗留的个人财产的存储费用如何处理。如果前租客认领其财产,他们可能需要支付所有遗留物品的合理存储费用。但如果其他人认领财产,他们只需支付其感兴趣物品的费用。房东不得就同一存储费用向多人收费。如果物品存放在现场,存储费应基于所用空间的公平租金价值。重要的是,如果前租客在搬离后两天内取回其财产,则不收取存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