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8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租赁和财产相关的重要术语。它明确指出,“房东”可以是任何出租房屋的人、其代理人或继承人。“所有人”是指除房东之外,对个人财产拥有权益的人。“房屋”包括走廊等公共区域。“合理相信”是指一个谨慎的人在不进行深入调查的情况下所具有的认知或假设,除非调查很可能获得有价值的信息。“记录”是指任何形式的存储信息,但不包括公开列出的目录。最后,“租客”是指任何租用房屋的人,例如客人或承租人。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民法 Code § 1980(a) “房东”指任何已装修或未装修的出租房屋的经营者、保管人、出租人或分租人,或其代理人或权益继承人。
(b)CA 民法 Code § 1980(b) “所有人”指除房东以外的对个人财产拥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任何人。
(c)CA 民法 Code § 1980(c) “房屋”包括与之相关的任何公共区域。
(d)CA 民法 Code § 1980(d) “合理相信”指谨慎之人在未进行调查(包括对公共记录的任何调查)的情况下所具有的实际知识或信念;但如果房东有具体信息表明此类调查很可能揭示相关信息,且此类调查的成本与所涉个人财产的可能价值相比是合理的,则“合理相信”包括如果进行了此类调查,谨慎之人所具有的实际知识或信念。
(e)CA 民法 Code § 1980(e) “记录”指任何以任何方式记录或保存信息的材料,无论其物理形式如何,包括书面或口头文字、图形描绘、印刷或电磁传输。“记录”不包括个人自愿同意公开传播或列出的信息(如姓名、地址或电话号码)的公开可用目录。
(f)CA 民法 Code § 1980(f) “租客”包括任何出租房屋的付费客人、承租人或分承租人。

Section § 19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不适用于商业地产,但自助仓储单元除外。然而,对于自助仓储单元,这些规则仅在不与《商业和职业法典》中的特定规定冲突的情况下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980.5(a) 除非第1993.01条另有规定,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第1954.26条(d)款所定义的商业不动产。就本条而言,商业不动产不包括自助仓储单元。
(b)CA 民法 Code § 1980.5(b) 本章仅在不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8部第10章(自第21700条开始)冲突的范围内适用于自助仓储单元。

Section § 198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房东处理租户搬离后遗留个人物品的可选程序。但是,它不适用于某些特定财产,例如公共事业公司拥有的公用设施、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商用拖车,或受其他特定规则管辖的动物。如果未遵循本节概述的程序,这不会改变房东、租户或任何其他相关方的现有权利或责任。

(a)CA 民法 Code § 1981(a) 本章规定了一种可选程序,用于处理租赁期满且租户腾空房屋后留在房屋内的个人财产。
(b)CA 民法 Code § 1981(b) 凡适用第 1862.5、2080.8、2080.9 条或第 2081 条至第 2081.6 条(含)的,本章不适用。本章不适用于为提供公用事业服务而存在并由公共事业公司拥有的财产,无论该财产是否实际运行以提供该等公用事业服务。
(c)CA 民法 Code § 1981(c) 本章不适用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8007 条所定义的任何预制房屋、第 18008 条所定义的任何移动房屋,或第 18001.8 条所定义的任何商用拖车,包括其附件或内部物品,无论该预制房屋、移动房屋或商用拖车是否受《健康与安全法典》规定的登记。
(d)CA 民法 Code § 1981(d) 本章不适用于《食品与农业法典》第 9 编第 1 部分第 7 章(自第 17001 条起)或第 1815 条 (d) 款所适用的动物的处理,该等动物应根据该等规定进行处理。
(e)CA 民法 Code § 1981(e) 如果本章的要求未得到满足,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房东、前租户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和责任。

Section § 1982

Explanation
如果房东发现看起来像是遗失的个人物品,他们应该遵循法律中另一部分规定的具体规则。只要他们遵守这些规则,即使物主后来认领该物品,房东也不必承担责任。如果警察或治安官不接收该物品,房东就可以根据本套规则来处理。

Section § 1983

Explanation

当租客搬离后留下个人物品时,房东必须向租客以及任何可能拥有该财产的人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描述物品,以便所有者能够识别它们,说明物品可以在何处以及如何领取,并解释是否适用任何仓储费。租客从收到通知之日起至少有15天时间认领其物品。通知可以亲自送达、邮寄,或者如果租客提供了电子邮件地址,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如果对租客能否收到邮寄通知有任何疑问,应将其发送到可能找到他们的任何其他地址。

(a)CA 民法 Code § 1983(a) 租赁期满且租客已腾空房屋后,如果个人财产仍留在房屋内,房东应向租客以及房东合理认为的财产所有者发出书面通知。如果财产是记录,则就本章而言,租客应被推定为记录的所有者。
(b)CA 民法 Code § 1983(b) 通知应以足以使财产所有者能够识别该财产的方式描述财产。通知可以描述全部或部分财产,但第1989条规定的责任限制不保护房东免于因处置通知中未描述的财产而产生的任何责任,但上锁、系紧或以阻碍立即取用其内容物的方式捆绑的行李箱、手提箱、盒子或其他容器,可以在不描述其内容物的情况下进行描述。通知应告知被通知人,在财产归还前可能会收取合理的仓储费用,可以在何处认领财产,以及必须提出认领的截止日期。通知中指定的日期应不早于通知亲自送达后的15天,或者,如果邮寄,不早于通知投递到邮件中的18天。
(c)CA 民法 Code § 1983(c) 通知应亲自送达被通知人,或通过预付邮资的头等邮件寄送至被通知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并且,如果有理由相信寄往该地址的通知不会被该人收到,也应寄至房东所知的、该人可能合理预期收到通知的任何其他地址。如果通知通过邮件寄给前租客,一份副本应寄至租客腾空的房屋。如果前租客向房东提供了租客的电子邮件地址,房东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

Section § 19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房东必须向前租客发出关于其遗留财产的通知的具体格式和内容。通知会告知租客在哪里可以认领他们的物品,并提醒他们注意仓储费用。如果租客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认领其财产,房东可以对其进行处置。通知中可能还会包含关于财产将公开出售或价值低于700美元的声明,这会影响财产的处理方式。

(a)CA 民法 Code § 1984(a) 给予前租客的通知,其形式大致如下,符合第1983条的规定:
认领遗弃财产权利通知
致:  _____ (Name of former tenant) _____
_____ (Address of former tenant) _____
当您迁离以下处所时:
_____ (Address of premises, including room or apartment number, if any) _____ ,
以下个人财产仍留在该处:
_____ (Insert description of the personal property) _____
您可到以下地址认领此财产:
_____ (Address where property may be claimed) _____ 。
如果您在____(insert date not less than 2 days after the former tenant vacated the premises)之前认领此财产,您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仓储费用。
如果您未能在____(insert date not less than 2 days after the former tenant vacated the premises)之前认领此财产,除非您支付房东对上述所有财产的合理仓储费用,并在不迟于_______(insert date not less than 15 days after notice is personally delivered or, if mailed, not less than 18 days after notice is deposited in the mail)之前占有您所认领的财产,否则此财产可能根据《民法典》第1988条进行处置。
(Insert here the statement required by subdivision (b) of this section)
日期:_______
(Signature of landlord) _____
(Type or print name of landlord) _____
 (Telephone number) _____
 (Address) _____
(b)Copy CA 民法 Code § 1984(b)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84(b)(a)款中规定的通知还应包含以下声明之一:
(1)CA 民法 Code § 1984(b)(1) “如果您未能认领该财产,该财产将在通过公告发出销售通知后进行公开拍卖。您有权在此次拍卖中竞标该财产。财产售出并扣除仓储、广告和销售费用后,剩余款项将支付给县政府。您可在县政府收到款项后一年内随时认领剩余款项。”
(2)CA 民法 Code § 1984(b)(2) “由于此财产据信价值低于700美元,如果您未能在上述指定时间内认领,该财产可能会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被保留、出售或销毁。”

Section § 198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房东必须使用的通知格式,用于告知被认为是前租客遗留的废弃财产所有者,其有权认领该财产。通知必须描述财产,包含认领截止日期,并告知可能产生的仓储费用。如果在特定截止日期前未被认领,该财产可能会根据进一步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置。

向房东合理认为系个人财产所有者(前租客除外)的人发出的、实质上采用以下格式的通知,符合第1983条的规定:
认领遗弃财产权利通知
致:  _____ (Name) _____
_____ (Address) _____
当 (name of former tenant) 腾空位于以下地址的房屋时:
_____ (address of premises, including room or apartment number, if any) _____ ,
留有以下个人财产:
_____ (insert description of the personal property) _____
如果您拥有其中任何财产,您可在
(address where property may be claimed) 认领。
如果您在 ____ (insert date not less than 2 days after the former tenant vacated the premises) 之前认领此财产,您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仓储费用。
如果您未能在 ____ (insert date not less than 2 days after the former tenant vacated the premises) 之前认领此财产,除非您支付房东合理的仓储费用并在不迟于 ___________________ (insert date not less than 15 days after notice is personally delivered or, if mailed, not less than 18 days after notice is deposited in the mail) 之前取走您有权获得的财产,否则此财产可能根据《民法典》第1988条进行处置。
日期: _______
_____ (Signature of landlord) _____
_____ (Type or print name of landlord) _____
_____ (Telephone number) _____
_____ (Address) _____

Section § 1986

Explanation
当租客搬离后留下个人物品时,房东必须将这些物品留在租赁房屋内或安全存放。房东必须妥善保管这些物品,但除非损失是由于房东的故意或疏忽行为造成的,否则房东不承担责任。这些财产将根据其他具体规定返还给租客或合法处置。

Section § 19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原租客支付仓储费用并在指定日期前认领财产,房东必须将原租客的个人财产归还给他们。如果财产因无人认领而准备出售,原租客仍可在出售前取回,但需支付仓储、广告和销售准备费用。如果租客在搬离住所后两天内取回财产,并且物品是留在住所内的,则无需支付任何仓储费用。

(a)CA 民法 Code § 1987(a) 房东应将通知中所述的个人财产释放给原租客,或者,经房东选择,释放给房东合理认为的财产所有人,如果该租客或其他人支付合理的仓储费用,并在通知中规定的取回财产日期之前取回财产。
(b)CA 民法 Code § 1987(b) 如果个人财产未根据 (a) 款规定释放,且通知中声明该个人财产将通过公开拍卖出售,则房东应将该个人财产释放给原租客,如果该原租客在财产出售之前认领,并支付在财产撤回出售之前发生的合理仓储、广告和销售费用。
(c)CA 民法 Code § 1987(c)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财产留在住所内,且原租客或房东合理认为的财产所有人,在腾空住所后两天内取回财产,则房东应将通知中所述的个人财产释放给原租客,且不得要求原租客支付仓储费用。

Section § 198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留下个人财产且无人认领,房东可以将其公开拍卖。如果财产的转售价值低于 $700,房东可以保留或处置它。房东和租户都可以在拍卖中竞标该财产。拍卖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描述待售物品,并且必须在广告刊登后至少五天举行。扣除费用后,拍卖所得的任何剩余款项将上交县政府,财产所有者可以在出售后一年内联系县财务主管认领。如果县政府支付了某项索赔,则不对其他人就同一笔款项提出的索赔负责。

(a)CA 民法 Code § 1988(a) 如果通知中所述的个人财产未根据第1987条规定被领回,则应通过竞价方式公开出售。但是,如果房东合理认为未被领回的财产的总转售价值低于七百美元 ($700),房东可以自行保留该财产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它。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排除房东或租户在公开出售中竞标该财产。
(b)CA 民法 Code § 1988(b) 公开出售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的规定,在出售地所在县出版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最后一次刊登应在出售举行前不少于五天。出售通知不得在根据第1983条发出的任何通知中规定的占有财产的最后日期之前刊登。出售通知应以合理充分的方式描述待售财产,以便财产所有者能够识别它。通知可以描述全部或部分财产,但第1989条规定的责任限制不保护房东免于因处置通知中未描述的财产而产生的任何责任,但上锁、系紧或以阻碍立即取用其内容的方式捆绑的行李箱、手提箱、盒子或其他容器,可以在不描述其内容的情况下进行描述。
(c)CA 民法 Code § 1988(c) 扣除存储、广告和出售费用后,出售所得的任何余额,如果未被原租户或除该租户以外的所有者认领,应在出售日期后不迟于30天内支付到出售发生地所在县的县库。原租户或其他所有者可以在款项支付给县政府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向县财务主管或县政府指定的其他官员提出申请来认领该余额。如果县政府向索赔人支付了余额或其任何部分,则县政府及其任何官员或雇员均不对其他索赔人就已支付的金额承担责任。

Section § 1989

Explanation

如果房东在租客搬走后,返还或处理了租客留下的物品,房东通常不对这些物品的任何问题负责。当房东将物品交给看似是其所有者的人时,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房东理应知道其他人对此物品有主张以及如何联系他们,否则房东不承担责任。当房东按照法律指示处置物品时,只要他们没有忽视其他潜在权利人的已知权益或地址,此规定也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989(a) 尽管有第1981条 (c) 款的规定,在租赁期终止后,房东将留在房屋内的财产返还给原租客时,房东对该财产不向任何人承担责任。
(b)CA 民法 Code § 1989(b) 房东根据第1987条规定将财产返还给房东合理认为的财产所有人(原租客除外)时,房东对该财产不向以下人员承担责任:
(1)CA 民法 Code § 1989(b)(1) 任何根据第1983条规定收到通知的人;或
(2)CA 民法 Code § 1989(b)(2) 任何未根据第1983条规定收到通知的人,除非该人证明,在返还财产之前,房东相信或理应相信该人对该财产拥有权益,并且房东在合理调查后知道或理应知道该人的地址。
(c)CA 民法 Code § 1989(c) 财产根据第1988条规定被处置时,房东对该财产不向以下人员承担责任:
(1)CA 民法 Code § 1989(c)(1) 任何根据第1983条规定收到通知的人;或
(2)CA 民法 Code § 1989(c)(2) 任何未根据第1983条规定收到通知的人,除非该人证明,在根据第1988条规定处置财产之前,房东相信或理应相信该人对该财产拥有权益,并且房东在合理调查后知道或理应知道该人的地址。

Section § 19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租客搬离后遗留的个人财产的存储费用如何处理。如果前租客认领其财产,他们可能需要支付所有遗留物品的合理存储费用。但如果其他人认领财产,他们只需支付其感兴趣物品的费用。房东不得就同一存储费用向多人收费。如果物品存放在现场,存储费应基于所用空间的公平租金价值。重要的是,如果前租客在搬离后两天内取回其财产,则不收取存储费。

(a)CA 民法 Code § 1990(a) 根据本章可能需要支付的存储费用应按以下方式评估:
(1)CA 民法 Code § 1990(a)(1) 如果前租客根据第1987条主张财产,他或她可能需要支付在租赁终止时留在房屋内且在提出主张时未支付的所有个人财产的合理存储费用。
(2)CA 民法 Code § 1990(a)(2) 如果除前租客以外的业主根据第1987条主张财产,他或她可能需要支付仅对其主张权益的财产的合理存储费用。
(b)CA 民法 Code § 1990(b) 在确定根据(a)款评估的费用时,房东不得就同一费用向多人收费。
(c)CA 民法 Code § 1990(c) 如果房东将个人财产存储在房屋内,存储费用应为存储期内合理所需空间的公平租金价值。如果前租客在腾空房屋后两天内取回存储在房屋内的财产,则不应评估费用。

Section § 19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房东认为租客已弃置租赁房屋时,他们可以发出弃置通知。同时,房东也可以选择向原租客发出关于处理其遗留物品的通知。这两种通知可以同时发出,甚至可以合并为一份通知,但这不是强制性的。租赁关系直到弃置通知中提及的期限届满才正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