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租赁客运车辆交易
Section § 1939.01
本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汽车租赁业务相关的各种术语。“租赁公司”是指任何租赁乘用车辆的企业,而“承租人”是指租赁此类车辆少于30天的人。法律还详细说明了“客户设施费”、“机场特许经营费”和“车辆牌照回收费”等具体费用,解释了这些费用的计算和收取方式。此外,法律还定义了与租赁协议相关的术语,包括谁有资格成为“授权驾驶员”,什么是“损害豁免”,以及允许承租人绕过正常租赁程序的“会员计划”的详细信息。此外,它还解释了“电子监控技术”以及租赁公司如何使用它。
Section § 1939.03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承租人损坏租赁车辆,他们需要承担哪些经济责任。如果车辆损坏或被盗,承租人可能需要支付车辆的市场价值,但盗窃费用仅在承租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例如保管好钥匙)的情况下适用。如果盗窃后发生故意破坏,且承租人对盗窃不负有责任,则承租人对故意破坏不承担责任。承租人还可能被收取最高500美元的与盗窃无关的故意破坏费用,以及拖车费、仓储费和一些行政费用。
Section § 1939.05
这项法律规定了承租人因车辆损坏而需向租车公司支付的最高金额。承租人的责任上限是维修或更换零部件和人工的费用,加上拖车费和仓储费。租车公司获得的折扣必须用于减少承租人的这些费用。维修时间会转换为标准的八小时工作日,以便与租赁费率保持一致。公司还可以收取一笔管理费,但其金额取决于维修费用,对于轻微损坏则不收取。如果您是授权驾驶员,您对损害的责任将不超过承租人的责任上限。
Section § 1939.07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租赁公司应如何处理针对承租人因租赁车辆损坏而提出的索赔。它规定,索赔必须反映实际损失,且不得超过维修费用,除非车辆是全损。在全损情况下,索赔金额不应超过保险公司通常使用的车辆价值。如果承租人的保险承保了损失,租赁公司必须与保险公司合作,不能坚持只与承租人打交道。承租人仍需对其保险不承保的任何损失负责。此外,如果租赁公司已从其他人处追回了费用,则不能再向授权驾驶员索赔。最后,本法律仅适用于承租人对租赁公司承担的责任,而不适用于其他人的责任。
Section § 1939.09
本节概述了汽车租赁协议中损害豁免的运作方式。通常,如果您购买了损害豁免,您无需对租赁车辆的损害负责。但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因鲁莽驾驶、酒驾或毒驾,或将车辆用于非法活动造成的损害。租赁公司必须清楚解释这些豁免的条款和费用,包括它们可能与您现有保险重复的情况。他们必须就这种潜在的重复保险提供口头和书面披露。公司可以收取损害豁免费用,但收费金额有限制,且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年度调整。
Section § 1939.1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租车公司不得强迫顾客购买他们不想要的额外保险或服务。租车公司不能使用不公平或欺骗性手段,例如拒绝提供你预订的车辆,或冻结你信用卡上的资金,来迫使你购买这些可选的额外服务。
Section § 1939.15
这项法律禁止租赁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就租赁车辆的损坏或丢失向您的信用卡收费,除非您在损坏发生后明确给予他们许可。此外,租赁公司不得使用不公平或欺骗性的手段让您支付此类损害赔偿。
Section § 1939.17
加州的租赁公司在客户租用车辆时,可以向客户收取一项特殊费用。这项费用被称为客户设施费或替代客户设施费,并且是根据特定的政府法规允许收取的。
Section § 1939.19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租赁汽车公司在报价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确保透明度并避免承租人产生意外费用。它明确指出,租赁公司可以单独列出租赁费率、强制性费用和里程费,但不能增加意外费用。在提供报价时,公司必须提供包含所有强制性费用的清晰估价,并且除非承租人更改预订,否则不得超过此估价。如果承租人选择可选服务,如保险或附件,则可能需要支付相关费用。除非是直系亲属或同事,否则可以对额外驾驶员收取费用。如果未经授权的驾驶员使用车辆,可能会收取更高的费用。广告必须明确说明燃油费、里程费和其他条件的额外费用。承租人不应被收取租赁车辆从非标准地点交付或取回的时间费用。
Section § 1939.2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租赁公司按照特定规则告知您额外费用,那么他们将这些费用排除在广告宣传的租车价格之外,并不违法。但是,这项法律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1939.21
本节规定了租赁公司在根据名为“商业计划”的特殊协议向商业客户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时的规则。这些计划涉及与向公众提供的费率和条款不同的特殊费率和条款。法律定义了“额外费用”、“商业租客”和“合格商业租赁”等关键术语。租赁公司可以单独列出这些租赁的额外费用,但前提是他们提供总费用估算,其中不包括预订时未知的费用。租客有权就违规行为提起诉讼,胜诉方可以追回律师费。本节条款不可放弃,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将其搁置。
Section § 1939.22
Section § 1939.23
Section § 1939.25
如果租赁公司违反了本法律部分的规定,承租人可以起诉他们,以获得赔偿和其他公平的补救措施,某些条款除外。诉讼的胜诉方还可以让对方支付其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Section § 1939.29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取消或忽视本章中的大多数规定,因为这样做会违背公共利益。但是,这项规定有一些允许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1939.31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租赁公司在首次租赁前提供某些信息,则可以履行其对租赁计划成员的披露义务。租客必须收到书面条款和条件,包括强制性披露和更新联系方式。在每次租赁开始时,租客必须收到一份通知,说明他们之前选择或拒绝的任何可选损害豁免,以及他们更改这些选择的权利。然而,租赁公司仍需以其他形式(如合同或广告)进行必要的披露。
Section § 1939.33
如果加州的租车公司将车辆租给非美国居民,并且租赁协议中包含责任保险,那么该公司必须代表承租人接受因州内事故而产生的法律文件,例如诉讼传票。之后,他们必须在30天内将这些文件寄送给承租人。任何提起诉讼的人都必须同意,其索赔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限额。将文件送达给租车公司即视为合法的送达,并且公司除了接受文件之外,不承担任何额外的职责。
Section § 1939.35
如果你租用15座厢式货车,租赁公司必须向你提供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关于防止侧翻事故的安全建议。你需要签字确认收到。如果厢式货车用于商业用途,你还必须确保只有持有适当驾照的员工才能驾驶。15座厢式货车指任何最初设计可载15人的厢式货车,除非它有双后轮且重量超过11,500磅。
Section § 1939.37
Section § 1939.3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商业机场控制机场的进出,并要求从事车辆租赁或共享的特定企业和个人收取客户设施费。公司必须在机场租赁或共享车辆之前获得机场的许可,这包括满足特定的条款和条件。这不影响州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机场进出的现有规定或协议。这些规定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939.39
从2024年7月1日起,如果您想在共享计划中出租您的私家车,您必须提供一份证明符合税务规定的认证。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购买了这辆车,您需要证明销售税已支付,或者您选择从租金收入中支付税款,或者您免除这些税款。如果这辆车是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购买的,认证必须显示是否已支付了任何税款。这确保在车辆用于出租共享之前,税务责任明确并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