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6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你搬离出租屋后留下了个人物品,只要你在18天内提出书面要求,提供物品描述和你的地址,并同意支付房东搬运和储存这些物品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房东就必须将物品归还给你。房东只能收取与劳务和储存相关的合理费用。你必须在支付这些费用后的72小时内取走你的物品。如果房东拒绝归还你的物品,他们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你或许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让法院认定他们的行为是“恶意”的,从而可能让你获得额外的赔偿金和律师费。然而,如果房东遵守法律规定,他们将免于承担责任;如果出现索赔人之间的争议,房东收到的第一个合规的物品归还请求将优先得到处理。

(a)CA 民法 Code § 1965(a) 住宅房东不得拒绝向住宅租客或住宅租客的正式授权代表交还任何不属于房东的个人财产,如果该财产在租客迁出住宅房屋后留在房屋内,且租客或租客的授权代表已要求归还,并且发生以下所有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965(a)(1) 租客在迁出房屋后18天内书面请求交还个人财产,且请求中包含房东持有的个人财产描述并注明租客的邮寄地址。
(2)CA 民法 Code § 1965(a)(2) 在收到请求时,房东或房东的代理人控制或占有租客的个人财产。
(3)CA 民法 Code § 1965(a)(3) 租客在房东交还个人财产之前,并经房东书面要求,支付与房东搬移和储存个人财产相关的所有合理费用。房东要求支付与搬移和储存个人财产相关的合理费用的要求应是书面的,并应在实际收到租客要求交还个人财产的请求后五天内,邮寄至租客根据第 (1) 款提供的地址,或亲自提交给租客或租客的授权代表,除非财产已先行归还。该要求应列明所有费用,并具体说明每项费用的性质和金额。
(4)CA 民法 Code § 1965(a)(4) 租客同意在房东和租客双方合理约定的时间内领取并搬走个人财产,但不迟于根据第 (3) 款支付费用后的72小时。
(b)CA 民法 Code § 1965(b) 就本章而言,“与房东搬移和储存个人财产相关的合理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民法 Code § 1965(b)(1) 将个人财产从原位置搬移到储存地点(包括拆卸和运输)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或实际提供劳务的合理价值,或两者兼有。
(2)CA 民法 Code § 1965(b)(2) 实际发生的合理储存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储存个人财产合理所需空间的公平租金价值。
(c)CA 民法 Code § 1965(c) 当个人财产的处理已根据第5章(自第1980条起)规定的程序启动或完成时,或居住情况属于第1940条 (b) 款所定义的范围时,本章不适用。
(d)CA 民法 Code § 1965(d) 遵守本章规定的房东,对于将某人的个人财产交给另一人,不应对该人承担责任。如果出现相互冲突的要求,房东收到的第一个及时提出的交还个人财产的请求应优先。
(e)CA 民法 Code § 1965(e) 任何违反本章规定而扣留个人财产的房东,应在民事诉讼中对租客承担以下所有责任:
(1)CA 民法 Code § 1965(e)(1) 实际损害赔偿,不超过个人财产的价值,如果个人财产未在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期限内交还:(A) 在租客要求交还个人财产后的合理时间内,或 (B) 如果房东已要求支付与搬移和储存相关的合理费用,且租客已遵守 (a) 款第 (3) 和 (4) 项规定的要求,以较晚者为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三天被推定为合理时间。
(2)CA 民法 Code § 1965(e)(2) 每次恶意违反本条规定的金额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应根据司法公正的要求考虑相关证据。
(3)CA 民法 Code § 1965(e)(3) 法院可判给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f)CA 民法 Code § 1965(f) 本章提供的补救措施并非排他性的,不应阻止房东或租客寻求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