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9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商业地产的相关规则。它定义了几个关键术语:“商业不动产”不包括自助仓储单元;“房东”是指将房产出租出去的人;“所有人”是指除房东外对房产拥有权利的任何人;“场所”包括整个房产及其公共区域;“合理相信”是指在没有深入调查的情况下,一个谨慎的人会有的想法,除非有理由进行调查;“记录”是指信息的保存方式,如书面或数字形式,但不包括公开的个人信息列表;“租户”是指租赁商业空间的任何人。

本章仅适用于商业不动产。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民法 Code § 1993(a) “商业不动产”具有第1954.26条 (d) 款中规定的含义。就本章而言,商业不动产不包括自助仓储单元。
(b)CA 民法 Code § 1993(b) “房东”指任何出租已装修或未装修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出租人或次出租人,或其代理人或权益继承人。
(c)CA 民法 Code § 1993(c) “所有人”指除房东以外,对财产拥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任何人。
(d)CA 民法 Code § 1993(d) “场所”包括与之相关的任何公共区域。
(e)CA 民法 Code § 1993(e) “合理相信”指一个审慎的人在未进行调查(包括对公共记录的任何调查)的情况下所具有的实际知识或信念,但如果房东有具体信息表明调查很可能揭示相关信息,且调查成本与所涉财产的可能价值相比是合理的,则“合理相信”包括一个审慎的人在进行调查后所具有的实际知识或信念。
(f)CA 民法 Code § 1993(f) “记录”指任何材料,无论其物理形式如何,其上信息以任何方式记录或保存,包括书面或口头文字、图形描绘、印刷或电磁传输。“记录”不包括包含个人自愿同意公开传播或列出的信息(如姓名、地址或电话号码)的公开可用目录。
(g)CA 民法 Code § 1993(g) “租户”包括任何商业不动产及其出租场所的承租人或次承租人。

Section § 1993.01

Explanation
本法澄清,即使另一条规定了例外情况,本章所涵盖的某些财产仍需遵守其他三条中列出的规则。

Section § 199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房东提供了一种可选的方式来处理租客离开商业租赁空间后留下的物品,但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它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财产,例如与公用事业相关的财产、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商用拖车或动物。该法律也不适用于住宅物业或自助仓储单元。如果不遵守本法律中的规定,它不会改变任何人的权利或责任。

(a)CA 民法 Code § 1993.02(a) 本章规定了一种可选程序,用于处置商业不动产租赁期满且承租人已腾空场所后,仍留在场所内的财产。
(b)CA 民法 Code § 1993.02(b) 如果第1862.5、2080.8或2080.9条,或第6编第4章第2条(自第2081条起)适用,则本章不适用。本章不适用于为提供公用事业服务而存在且由公用事业公司拥有的财产,无论该财产是否实际运行以提供该等公用事业服务。
(c)CA 民法 Code § 1993.02(c) 本章不适用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7条所定义的预制房屋、《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8条所定义的移动房屋,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1.8条所定义的商用拖车,包括任何附件或内含物,无论该预制房屋、移动房屋或商用拖车是否受《健康与安全法典》规定的登记。
(d)CA 民法 Code § 1993.02(d) 本章不适用于受《食品与农业法典》第9编第1部第7章(自第17001条起)管辖的动物的处置。
(e)CA 民法 Code § 1993.02(e) 本章不适用于住宅物业或自助仓储单元。
(f)CA 民法 Code § 1993.02(f) 如果本章的要求未得到满足,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房东、前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和责任。

Section § 1993.03

Explanation

如果租客搬走后在出租物业中留下物品,房东必须向租客和任何可能拥有这些物品的人发送书面通知。通知应清楚描述这些物品,并说明租客在取回物品前可能需要支付仓储费用。它还应说明如何认领物品,并给予所有人至少15天(如果邮寄通知则为18天)的时间来处理。通知应发送到租客的最后已知地址以及租客可能收到通知的任何其他地址。如果通过邮件发送,应将一份额外副本邮寄到已腾空的物业地址。

(a)CA 民法 Code § 1993.03(a) 如果租赁期满且租客已腾空房屋后,财产仍留在房屋内,房东应向租客以及房东合理认为的财产的任何其他所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如果财产是记录,则就本章而言,租客应被推定为记录的所有人。
(b)CA 民法 Code § 1993.03(b) 该通知应以合理充分的方式描述财产,以便财产所有人能够识别。通知可以描述全部或部分财产,但第1993.08条规定的责任限制不保护房东免于因处置通知中未描述的财产而产生的任何责任,但上锁、系紧或以阻碍立即取用其内容物的方式捆绑的行李箱、手提箱、盒子、保险箱、金库或其他容器,可以如此描述,而无需描述其内容物。通知应告知被通知人,在财产归还前可能会收取合理的仓储费用,可以在何处认领财产,以及必须提出认领的截止日期。通知中指定的日期应不早于通知亲自送达后的15天,或者,如果邮寄,不早于通知投寄邮件后的18天。
(c)CA 民法 Code § 1993.03(c) 通知应亲自送达被通知人,或通过预付邮资的平信寄送至被通知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并且,如果有理由相信寄往该地址的通知不会被该人收到,也应寄至房东已知的、该人可能合理预期收到通知的任何其他地址。如果通知通过邮件寄给前租客,应将一份副本寄至租客腾空的房屋。

Section § 1993.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通知原租客关于他们在腾空租赁物业后遗留的无人认领的个人财产。房东必须发出名为“认领遗弃财产权利通知”的通知,向租客提供财产详情以及如何认领的说明。租客有固定的时间通过支付仓储费用来认领他们的物品。通知中还说明了如果租客不认领财产会发生什么:财产可能会被公开拍卖,或者如果其价值低于2500美元或一个月的租金,则可能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被保留、出售或销毁。

(a)CA 民法 Code § 1993.04(a) 向原租客发出的、实质上采用以下格式的通知,符合第1993.03条的规定:
认领遗弃财产权利通知
致: 
(原租客姓名)
 
(原租客地址)
当您腾空位于以下地址的房屋时:
 ,
(房屋地址,包括房间号,如有)
以下个人财产仍留在该处:
(在此插入个人财产描述)
您可在以下地址认领此财产:
 。
(可认领财产的地址)
除非您支付上述所有财产的合理仓储费用,并在不迟于_______(插入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通知亲自送达后15天,或如果邮寄,不得早于通知投寄邮件后18天)的时间内认领您所主张的财产,否则该财产可能根据《民法典》第1993.07条进行处置。
(在此插入本节 (b) 款所要求的声明)
日期:
(房东签名)
(房东姓名,打印或手写)
(房东电话号码)
(房东地址)
(b)Copy CA 民法 Code § 1993.04(b)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93.04(b)(a) 款中规定的通知还应包含以下声明之一:
(1)CA 民法 Code § 1993.04(b)(1) “如果您未能认领该财产,该财产将在通过公告发出销售通知后进行公开拍卖。您有权在此次拍卖中竞标该财产。财产售出并扣除仓储、广告和销售费用后,剩余款项将支付给县政府。您可在县政府收到款项后一年内的任何时间认领剩余款项。”
(2)CA 民法 Code § 1993.04(b)(2) “由于您是商业租客,且该财产的价值被认为低于两千五百美元 ($2,500) 或您所占用房屋的一个月租金(以较高者为准),如果您未能在上述指定时间内认领,该财产可能会被保留、出售或销毁,恕不另行通知。”

Section § 1993.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房东如何正确通知他们认为属于前租客遗留个人财产的所有者。房东必须向此人发送一份特定类型的通知,称为“认领遗弃财产权利通知”。该通知会告知所有者,他们有一定的时间通过支付任何仓储费并取走财产来认领,否则财产可能会被处置。通知中会包含遗留财产的详细信息、认领地点以及采取行动的截止日期。

房东合理认为属于个人财产所有者(前租客除外)的个人,收到以下基本格式的通知,即符合第1993.03条的规定:
认领遗弃财产权利通知
致: 
(所有者姓名)
 
(所有者地址)
当(前租客姓名)腾空位于以下地址的房屋时:
 ,
(房屋地址,包括房间号,如有)
留有以下个人财产:
(在此插入个人财产描述)
您可在以下地址认领此财产:
 。
(可认领财产的地址)
除非您支付上述所有财产的合理仓储费用,并在不迟于_______(插入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通知亲自送达后的15天,或如果邮寄,不得早于通知投递到邮件中的18天)之前认领并取走您所主张的财产,否则该财产将根据《民法典》第1993.07条进行处置。
(在此插入本节 (b) 款所要求的声明)
日期:
(房东签名)
(房东姓名,打印或手写)
(房东电话号码)
(房东地址)

Section § 1993.06

Explanation

如果租客搬走时留下个人物品,房东必须将其留在房屋内或安全地存放在其他地方。房东可以根据特定规则归还或处理这些物品。在保管物品期间,房东必须尽合理注意义务,但除非损失是由于其故意或疏忽行为造成的,否则房东不对损失负责。

通知中所述的个人财产应留在腾空的房屋内,或由房东存放在安全保管处,直至房东依照第1987条规定释放财产或依照第1993.07条规定处置财产。房东在保管财产时应尽合理注意义务,但对于并非由其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房东不对租客或任何其他所有者承担责任。

Section § 1993.07

Explanation

如果房东发现租客留下了财产,并且该财产的总转售价值超过2500美元或一个月的租金(以较高者为准),他们必须通过公开拍卖出售。但是,如果价值较低,他们可以保留或处置。拍卖必须至少提前五天在当地报纸上公开宣布,并且出售物品应在通知中充分描述以便识别。出售所得的任何款项,在扣除费用后,如果前租客在30天内未认领,应上缴县财政。租客仍可在一年内认领这些款项。房东和租客也可以在拍卖中竞标该财产。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93.07(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93.07(a)(1) 通知中描述的、未根据第1987条释放的财产应通过公开竞价出售,但如果房东合理地认为该财产的总转售价值低于门槛金额,房东可以保留该财产供自己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2)CA 民法 Code § 1993.07(a)(2) 就本节而言,“门槛金额”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或等于租客所占房屋一个月租金的金额,以较高者为准。
(b)Copy CA 民法 Code § 1993.07(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93.07(b)(1) 公开出售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在出售地所在县发行的普通报纸上刊登公告。
(2)CA 民法 Code § 1993.07(b)(2) 最后一次刊登应在出售举行前不少于五天。
(3)CA 民法 Code § 1993.07(b)(3) 出售通知不得早于根据第1993.03条发出的任何通知中规定的占有财产的最后日期刊登。
(4)CA 民法 Code § 1993.07(b)(4) 出售通知应以合理充分的方式描述待售财产,以便财产所有者能够识别。
(5)CA 民法 Code § 1993.07(b)(5) 通知可以描述全部或部分财产,但第1993.08条规定的责任限制不保护房东免于因处置通知中未描述的财产而产生的任何责任,但对于以阻止立即接触其内容物的方式上锁、系紧或捆绑的行李箱、手提箱、盒子、保险箱、金库或其他容器,可以如此描述,而无需描述其内容物。
(c)Copy CA 民法 Code § 1993.07(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93.07(c)(1) 扣除仓储、广告和出售费用后,出售所得的任何余额,如果未被前租客或除租客以外的所有者认领,应不迟于出售日期后30天支付给出售发生地所在县的财政部门。
(2)CA 民法 Code § 1993.07(c)(2) 前租客或其他所有者可以在支付给县财政部门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向县财务主管或县指定的其他官员提出申请,认领该余额。
(3)CA 民法 Code § 1993.07(c)(3) 如果县财政部门向索赔人支付了该余额或其任何部分,县财政部门及其任何官员或雇员均不对任何其他索赔人就已支付的金额承担责任。
(d)CA 民法 Code § 1993.07(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房东或租客在公开出售中竞标该财产。

Section § 1993.08

Explanation

如果房东返还或处置租期结束后原租客遗留的财产,他们不对该财产向任何人负责。如果房东将财产交给他们认为是所有者的人,他们不承担责任,除非他们理应知道其他人对该财产拥有权益,并且通过合理努力可以找到该人的地址。

房东在特定情况下处置财产时也不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他们理应知道其他人对该财产拥有权利,并且已知晓或理应知晓如何联系该人。

(a)CA 民法 Code § 1993.08(a) 尽管有第1993.02条(c)款的规定,如果房东将租赁期终止后留在房屋内的财产返还给原租客,房东对该财产不向任何人承担责任。
(b)CA 民法 Code § 1993.08(b) 如果房东根据第1987条的规定,将财产返还给除原租客以外的某人,且房东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是该财产的所有者,则房东对该财产不向以下任何人员承担责任:
(1)CA 民法 Code § 1993.08(b)(1) 根据第1993.03条已发出通知的人。
(2)CA 民法 Code § 1993.08(b)(2) 根据第1993.03条未发出通知的人,除非该人证明,在返还财产之前,房东相信或理应相信该人对该财产拥有权益,并且房东通过合理调查已知晓或理应知晓该人的地址。
(c)CA 民法 Code § 1993.08(c) 如果财产根据第1993.07条的规定被处置,房东对该财产不向以下任何人员承担责任:
(1)CA 民法 Code § 1993.08(c)(1) 根据第1993.03条已发出通知的人。
(2)CA 民法 Code § 1993.08(c)(2) 根据第1993.03条未发出通知的人,除非该人证明,在根据第1993.07条处置财产之前,房东相信或理应相信该人对该财产拥有权益,并且房东通过合理调查已知晓或理应知晓该人的地址。

Section § 199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房东向租户发送通知,告知他们认为租户已放弃租赁物业。该通知可以与另一份告知前租户其遗留个人财产的通知一并发送。即使租赁合同尚未正式终止,这些通知也可以合并为一份,只要其中包含每种通知类型所需的所有必要信息。

如果根据第 (1951.3) 条向承租人发出弃置意向通知,则根据第 (1993.03) 条向前租户发出的通知可以与弃置意向通知同时发出,即使租赁关系直到弃置意向通知中规定的期限结束才终止。这些通知可以合并为一份通知,其中包含根据发出通知的条款所要求的所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