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商业租赁终止时遗留在租赁物内的财产处分
Section § 1993
本节规定了商业地产的相关规则。它定义了几个关键术语:“商业不动产”不包括自助仓储单元;“房东”是指将房产出租出去的人;“所有人”是指除房东外对房产拥有权利的任何人;“场所”包括整个房产及其公共区域;“合理相信”是指在没有深入调查的情况下,一个谨慎的人会有的想法,除非有理由进行调查;“记录”是指信息的保存方式,如书面或数字形式,但不包括公开的个人信息列表;“租户”是指租赁商业空间的任何人。
Section § 1993.02
这项法律为房东提供了一种可选的方式来处理租客离开商业租赁空间后留下的物品,但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它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财产,例如与公用事业相关的财产、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商用拖车或动物。该法律也不适用于住宅物业或自助仓储单元。如果不遵守本法律中的规定,它不会改变任何人的权利或责任。
Section § 1993.03
如果租客搬走后在出租物业中留下物品,房东必须向租客和任何可能拥有这些物品的人发送书面通知。通知应清楚描述这些物品,并说明租客在取回物品前可能需要支付仓储费用。它还应说明如何认领物品,并给予所有人至少15天(如果邮寄通知则为18天)的时间来处理。通知应发送到租客的最后已知地址以及租客可能收到通知的任何其他地址。如果通过邮件发送,应将一份额外副本邮寄到已腾空的物业地址。
Section § 1993.04
本节解释了如何通知原租客关于他们在腾空租赁物业后遗留的无人认领的个人财产。房东必须发出名为“认领遗弃财产权利通知”的通知,向租客提供财产详情以及如何认领的说明。租客有固定的时间通过支付仓储费用来认领他们的物品。通知中还说明了如果租客不认领财产会发生什么:财产可能会被公开拍卖,或者如果其价值低于2500美元或一个月的租金,则可能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被保留、出售或销毁。
Section § 1993.05
本节解释了房东如何正确通知他们认为属于前租客遗留个人财产的所有者。房东必须向此人发送一份特定类型的通知,称为“认领遗弃财产权利通知”。该通知会告知所有者,他们有一定的时间通过支付任何仓储费并取走财产来认领,否则财产可能会被处置。通知中会包含遗留财产的详细信息、认领地点以及采取行动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1993.06
如果租客搬走时留下个人物品,房东必须将其留在房屋内或安全地存放在其他地方。房东可以根据特定规则归还或处理这些物品。在保管物品期间,房东必须尽合理注意义务,但除非损失是由于其故意或疏忽行为造成的,否则房东不对损失负责。
Section § 1993.07
如果房东发现租客留下了财产,并且该财产的总转售价值超过2500美元或一个月的租金(以较高者为准),他们必须通过公开拍卖出售。但是,如果价值较低,他们可以保留或处置。拍卖必须至少提前五天在当地报纸上公开宣布,并且出售物品应在通知中充分描述以便识别。出售所得的任何款项,在扣除费用后,如果前租客在30天内未认领,应上缴县财政。租客仍可在一年内认领这些款项。房东和租客也可以在拍卖中竞标该财产。
Section § 1993.08
如果房东返还或处置租期结束后原租客遗留的财产,他们不对该财产向任何人负责。如果房东将财产交给他们认为是所有者的人,他们不承担责任,除非他们理应知道其他人对该财产拥有权益,并且通过合理努力可以找到该人的地址。
房东在特定情况下处置财产时也不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他们理应知道其他人对该财产拥有权利,并且已知晓或理应知晓如何联系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