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住宅租金管制
Section § 1954.51
本节定义了在住宅物业租赁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它明确指出,“可比单元”是指具有相似特征和位置的单元。“所有人”是指有权出租住宅物业的人,但不包括移动房屋公园的经营者。“现行市场租金”是指根据联邦住房援助计划确定的租金费率。“公共实体”的定义参照了另一法律条款。“住宅房地产”是指任何供人居住的生活空间,“租赁关系”涵盖了对物业的任何合法占用或租赁。
在本章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民法 Code § 1954.51(a) “可比单元”指具有大致相同居住空间、相同卧室数量、位于相同或类似社区,并具有相同、类似或同等设施和住房服务的租赁单元。
(b)CA 民法 Code § 1954.51(b) “所有人”包括任何作为委托人或通过代理人行事、有权出租住宅房地产的人,并包括所有人的权益承继人,但本术语不包括移动房屋公园的所有人或经营者,或移动房屋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c)CA 民法 Code § 1954.51(c) “现行市场租金”指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1437(f)条授权的租金费率,由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24卷第888部分计算得出。
(d)CA 民法 Code § 1954.51(d) “公共实体”具有《政府法典》第811.2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e)CA 民法 Code § 1954.51(e) “住宅房地产”包括任何供人类居住的住宅或单元。
(f)CA 民法 Code § 1954.51(f) “租赁关系”包括合法占用财产,并包括租赁或转租。
可比单元 租赁单元 所有人
Section § 1954.52
这项法律允许房东根据特定条件设定某些出租物业的租金。如果物业是在1995年2月1日之后建造的,或在该日期之前已免受租金管制,或是在其地块上独立的,房东可以自由设定租金。但是,如果物业存在严重的法规违规,或者房东与公共实体签订了财政援助合同,则本法不适用。对于涉及细分地块的物业,或截至1995年1月受当地租金管制条例约束的物业,也有具体规定。此外,这项法律不改变公共实体监管驱逐的权力。
(a)CA 民法 Code § 1954.5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住宅不动产所有人可以确定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的住宅或单元的首次及所有后续租金费率:
(1)CA 民法 Code § 1954.52(a)(1) 其入住许可证签发于1995年2月1日之后。
(2)CA 民法 Code § 1954.52(a)(2) 其在1995年2月1日或之前,已根据当地对新建单元的豁免规定,免受公共实体的住宅租金管制条例的约束。
(3)Copy CA 民法 Code § 1954.52(a)(3)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54.52(a)(3)(A) 其可与任何其他住宅单元的所有权分开转让,或属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11004.5 条 (b)、(d) 或 (f) 款所规定的细分地块中的细分权益。
(B)CA 民法 Code § 1954.52(a)(3)(A)(B) 本项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CA 民法 Code § 1954.52(a)(3)(A)(B)(i) 业主根据第 1946.1 条发出通知终止了前次租赁,或根据第 827 条发出通知后因租赁条款变更而终止的住宅或单元。
(ii)CA 民法 Code § 1954.52(a)(3)(A)(B)(ii) 细分商尚未单独出售给善意有偿购买者的公寓住宅或单元。为本章目的,该单元的首次租金金额应为2001年5月7日生效的合法租金,除非租金金额受本章不同条款管辖。但是,如果公寓住宅或单元符合 (a) 款第 (1) 或 (2) 项的标准,或者除一个单元外所有住宅或单元均已由细分商单独出售给善意有偿购买者,并且细分商在细分发生后至少一年内将该剩余未售公寓住宅或单元作为其主要居所,则第 (3) 项 (A) 分项应适用于该未售公寓住宅或单元。
(C)CA 民法 Code § 1954.52(a)(3)(A)(C) 对于首次或后续租金费率受1995年1月1日生效的条例或章程规定控制的住宅或单元,应适用以下规定:
(i)CA 民法 Code § 1954.52(a)(3)(A)(C)(i) 本项所述不动产所有人可以确定1999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所有现有和新租赁的首次及所有后续租金费率,如果1999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租赁是在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设立的。
(ii)CA 民法 Code § 1954.52(a)(3)(A)(C)(ii) 自1999年1月1日起,本项所述不动产所有人可以确定所有新租赁的首次及所有后续租金费率,如果前次租赁在1995年12月31日有效。
(iii)CA 民法 Code § 1954.52(a)(3)(A)(C)(iii) 本项所述的、首次租金费率受1995年1月1日生效的条例或章程规定控制的住宅或单元的首次租金费率,在1999年1月1日之前不得超过根据第 1954.53 条 (c) 款计算的金额。本项所述的住宅不动产所有人,在1999年1月1日之前,仅在租户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161 条第 (2) 项自愿腾空、放弃或被驱逐的情况下,方可确定住宅或单元的首次租金费率。
(b)CA 民法 Code § 1954.52(b) 如果业主已与公共实体签订合同,约定因直接财政捐助或《政府法典》第 7 编第 1 分部第 4.3 章(自第 65915 条起)规定的任何其他形式援助而同意其他事项,则 (a) 款不适用。
(c)CA 民法 Code § 1954.52(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公共实体可能存在的规范或监督驱逐依据的权力。
(d)CA 民法 Code § 1954.52(d)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存在严重健康、安全、火灾或建筑规范违规的住宅或单元,但因灾害引起且适当政府机构已发出传票并在空置前六个月或更长时间内未得到纠正的违规除外。
住宅租金费率 入住许可证 租金管制豁免
Section § 1954.53
这项法律规定了房东何时以及如何设定住宅单元的初始租金。通常,房东可以设定新的租金,但也有一些限制。这些情况包括房东终止了先前的租赁合同,或者房产受到租金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房东取消了与政府机构签订的、提供租金限制的协议,他们三年内不能提高租金。租金管制区域有额外的规定。残疾租户可能被允许搬到更无障碍的单元,而无需改变他们的租金条款。此外,法律还解释了关于转租的细节以及房东何时可以提高租金。最后,存在未解决的严重安全违规的单元不受这些租金设定规则的约束。
(a)CA 民法 Code § 1954.5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住宅房地产的所有者可以设定一个住宅或单元的初始租金,除非适用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954.53(a)(1) 先前的租赁关系已由所有者根据第1946.1条的通知终止,或已根据第827条通知的租赁条款变更而终止,法律允许的租金或费用金额变更除外。就本款而言,所有者终止或不续签与政府机构签订的、为合格租户提供租金限制的合同或备案协议,应被解释为根据第827条进行的租赁条款变更。
(A)CA 民法 Code § 1954.53(a)(1)(A) 在通过法令或章程规定控制住宅或单元租金的司法管辖区内,终止或未能续签与政府机构签订的、为合格租户提供租金限制的合同或备案协议的所有者,在合同或协议终止或不续签之日起的三年内不得设定初始租金。在该三年期间内建立的任何新租赁关系,在该空置住宅或单元中建立的新租赁关系的租金,应与根据已终止或未续签的、与政府机构签订的、为合格租户提供租金限制的合同或备案协议下的租金相同,加上合同或备案协议终止或取消后授权的任何增加。
(B)Copy CA 民法 Code § 1954.53(a)(1)(B)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54.53(a)(1)(B)(A)款不适用于2000年1月1日之后建立的、为期12个月或更长的新租赁关系,除非该住宅或单元的先前空置是根据该款所述的、与政府机构签订的、为合格租户提供租金限制的未续签或已取消的合同或备案协议。
(2)CA 民法 Code § 1954.53(a)(2) 所有者已通过合同与公共实体另行约定,以政府法典第7编第1部第4.3章(自第65915条起)中规定的直接财政捐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援助为对价。
(3)CA 民法 Code § 1954.53(a)(3)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法令或章程规定控制其初始租金的住宅或单元的初始租金,在1999年1月1日之前不得超过根据(c)款计算的金额。
(4)Copy CA 民法 Code § 1954.53(a)(4)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54.53(a)(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受控制住宅或单元租金的法令或章程规定约束的住宅或单元,采纳该法令或章程规定的司法管辖区可以要求住宅房地产的所有者允许一名不因未付款而被驱逐且具有政府法典第12926条(m)款所定义的与行动能力相关的永久性身体残疾的租户,搬迁至该物业可通行楼层上的可用、可比较或更小的单元。受本款规定要求、且须批准租户关于其身体残疾的合理便利请求的所有者,在遵守与租户进行互动过程的任何要求(包括《加州法规》第2编第12177至12180条,含首尾)后,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应允许租户以现有租赁合同相同的租金和条款保留其租赁:
(i)CA 民法 Code § 1954.53(a)(4)(A)(i) 确定该搬迁对于适应租户与行动能力相关的身体残疾是必要的。
(ii)CA 民法 Code § 1954.53(a)(4)(A)(ii) 租户当前住宅或单元所在楼层没有可运行的电梯。
(iii)CA 民法 Code § 1954.53(a)(4)(A)(iii) 新住宅或单元位于同一建筑物内或同一地块上,且至少有四个其他单元并由同一所有者拥有。
(iv)CA 民法 Code § 1954.53(a)(4)(A)(iv) 新住宅或单元无需翻新即可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的适用要求。
(v)CA 民法 Code § 1954.53(a)(4)(A)(v) 适用的租金管制委员会或机构确定所有者将继续获得公平的回报率,或提供确保新单元公平回报率的行政程序。
(4)CA 民法 Code § 1954.53(a)(4) 业主收取租金不构成弃权,也不以其他方式阻止执行禁止转租或转让的契约,或不构成业主设定初始租金的权利的弃权,除非业主已收到协议当事租客的书面通知,并在此之后收取了租金。
(e)CA 民法 Code § 1954.53(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公共实体可能以其他方式存在的监管或监督驱逐理由的任何权力。
(f)CA 民法 Code § 1954.53(f)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本节不适用于任何住宅或单元:
(1)CA 民法 Code § 1954.53(f)(1) 该住宅或单元已在相关政府机构的检查报告中被引用,认定存在严重的健康、安全、消防或建筑规范违规行为,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20.3节所定义,不包括由灾害引起的任何违规行为。
(2)CA 民法 Code § 1954.53(f)(2) 该引用通知已在空置日期前至少60天发出。
(3)CA 民法 Code § 1954.53(f)(3) 当前租客搬离时,被引用的违规行为尚未纠正,并且在60天或更长时间内未得到纠正。但是,60天的时间期限可由发出引用通知的相关政府机构延长。
初始租金 房东限制 先前租赁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