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本州内租赁或使用居住空间的相关规则适用于哪些人。通常,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租住房屋的人,例如租客或房客。但是,如果人们在酒店或汽车旅馆等地方短期住宿,且其住宿通常会根据特定的税法被征税,则不受本法律管辖。此外,酒店或汽车旅馆提供许多服务(如财产保管和日常女佣服务)的短期住宿也被排除在外。“住宅单元”是指任何被个人用作住所或由一群人共同使用的结构。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本法律不限制本章任何规则的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94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章适用于所有租用本州内住宅单元的人,包括租客、承租人、寄宿者、房客以及其他任何称谓的人。
(b)CA 民法 Code § 1940(b) “租用人”一词不包括维持以下任一情况的人:
(1)CA 民法 Code § 1940(b)(1) 在酒店、汽车旅馆、公寓式酒店或其他设施中的短期住宿,当该短期住宿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7280条规定应纳税或可能纳税时。“租用人”一词不包括本款所指的人,如果该人在其住宿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7280条规定应纳税或可能纳税的最后一天,尚未有效支付所有房间费及其他相关欠款。
(2)CA 民法 Code § 1940(b)(2) 在酒店或汽车旅馆的住宿,旅店经营者保留对住宅单元的进入权和控制权,且该酒店或汽车旅馆向所有住客提供或提供以下所有服务:
(A)CA 民法 Code § 1940(b)(2)(A) 根据第1860条规定提供的个人财产保管设施。
(B)CA 民法 Code § 1940(b)(2)(B) 中央电话服务,且其资费标准已向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备案。
(C)CA 民法 Code § 1940(b)(2)(C) 女佣服务、邮件服务和客房服务。
(D)CA 民法 Code § 1940(b)(2)(D) 住宿期少于七天。
(E)CA 民法 Code § 1940(b)(2)(E) 由食品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780条的定义)提供的餐饮服务,该机构位于酒店或汽车旅馆场所内或毗邻该场所,且由旅店经营者拥有或经营,或由与旅店经营者或与旅店经营者关联的个人或实体通过租赁或类似关系拥有或经营。
(c)CA 民法 Code § 1940(c) “住宅单元”指一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被一个维持家庭的人或两个或两个以上维持共同家庭的人用作住宅、居所或睡眠场所。
(d)CA 民法 Code § 1940(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本章任何条款适用于住宅单元的租赁,除非该条款的特定措辞明确限制了其适用范围。

Section § 19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住在住宅酒店的人在入住前30天内搬离或重新登记,仅仅是为了让他们的住宿保持临时性质。如果有证据表明有人被要求重新登记,则推定酒店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其临时身份,但这种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如果违反此规定,将处以500美元的罚款,并且任何与此规定相关的诉讼的胜诉方可以收回其律师费。此外,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规则来检查本规定是否得到遵守。

(a)CA 民法 Code § 1940.1(a) 任何人不得要求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519条定义的住宅酒店的住客在居住满30天之前搬离,或退房并重新登记,如果目的是为了让该住客根据《法典》第1940条(b)款第(1)项保持临时居住身份。住客被要求退房并重新登记的证据应构成可反驳的推定,该推定仅影响举证责任,以证明本款所指的目的。
(b)CA 民法 Code § 1940.1(b) 除地方条例规定的任何补救措施外,任何违反(a)款的行为应处以五百美元 ($500) 的民事罚款。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中,胜诉方有权获得合理的律师费。
(c)CA 民法 Code § 1940.1(c)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地方管理机构设立检查权限或报告或记录保存要求,以确保遵守本条。

Section § 19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房东使用某些不公平手段试图强迫租客搬离住所是违法的。它禁止诸如盗窃、勒索、威胁或干扰租客安宁等行为。如果房东非法披露租客的移民身份,也违反了规定。租客可以起诉违反这些规定的房东,并可能在民事法庭上每起事件最高可获得2,000美元的赔偿。如果房东善意地通知租客关于租赁违规行为,则没有问题。这项法律不改变现有的租客权利或关于房东骚扰的当地法规。

(a)CA 民法 Code § 1940.2(a) 房东为影响租客搬离住所而实施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1)CA 民法 Code § 1940.2(a)(1) 从事违反《刑法典》第484条(a)款的行为。
(2)CA 民法 Code § 1940.2(a)(2) 从事违反《刑法典》第518条的行为。
(3)CA 民法 Code § 1940.2(a)(3) 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蓄意威胁或恐吓行为,构成干扰租客安静享用房屋的行为,违反第1927条,且会使一个理性人产生受到伤害的担忧。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租客实际或推定被驱逐才能获得救济。
(4)CA 民法 Code § 1940.2(a)(4) 实施对第1954条的重大且故意的违反。
(5)CA 民法 Code § 1940.2(a)(5) 威胁披露有关或涉及租客、居住者或房东已知与租客或居住者相关联的其他人的移民或公民身份信息。本款不要求租客实际或推定被驱逐才能获得救济。
(b)CA 民法 Code § 1940.2(b) 在民事诉讼(包括小额索赔法庭的诉讼)中胜诉以执行其在本条项下权利的租客,有权获得每项违规行为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民事罚款。
(c)CA 民法 Code § 1940.2(c) 善意发出的口头或书面警告通知,关于租客、居住者或访客违反、可能违反或已违反适用的租赁协议、规定、规章、租约或法律的行为,不构成本条的违规行为。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提供的关于租赁协议、规定、规章、租约或法律的口头或书面解释不构成本条的违规行为。
(d)CA 民法 Code § 1940.2(d) 本条不扩大或缩小房东根据现有州或地方法律终止租赁的权利;本条也不扩大或缩小地方政府监管或执行禁止房东骚扰租客的能力。

Section § 1940.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禁止公共实体和房东询问租客或潜在租客的移民或公民身份,或基于此身份采取行动。它确保房东不能以移民身份为由骚扰或恐吓租客,也不能要求租客披露其身份。然而,房东可以遵守与租金援助计划相关的联邦法律,并且可以要求提供核实租客财务资格或身份所需的信息。公共实体包括州内的各种政府分支机构。

(a)CA 民法 Code § 1940.3(a) 公共实体不得通过条例、法规、政策或实施任何条例、法规、政策或行政行动的行政行动,强制房东或房东的任何代理人进行任何询问、汇编、披露、报告或提供任何信息,禁止提供或继续提供该物业的出租或租赁住宿,或以其他方式采取任何关于或基于住宅租赁物业的租客、潜在租客、居住者或潜在居住者的移民或公民身份的行动。
(b)CA 民法 Code § 1940.3(b) 房东或房东的任何代理人,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民法 Code § 1940.3(b)(1) 进行任何关于或基于住宅租赁物业的租客、潜在租客、居住者或潜在居住者的移民或公民身份的询问。
(2)CA 民法 Code § 1940.3(b)(2) 要求租赁物业的任何租客、潜在租客、居住者或潜在居住者披露或作出任何关于其移民或公民身份的声明、陈述或证明。
(3)CA 民法 Code § 1940.3(b)(3) 为了骚扰或恐吓租客、潜在租客、居住者或潜在居住者,对租客或居住者行使其权利进行报复,影响租客或居住者搬离住所,或收回住所的占有权的目的或意图,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披露关于或涉及租赁物业的任何租客、潜在租客、居住者或潜在居住者的移民或公民身份的信息。
(c)CA 民法 Code § 1940.3(c) 本节不禁止房东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民法 Code § 1940.3(c)(1) 遵守联邦法律下的任何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为合格租客提供租金限制或租金援助的联邦政府项目下的任何法律义务,或法院发出的传票、搜查令或其他命令。
(2)CA 民法 Code § 1940.3(c)(2) 要求提供确定或核实潜在租客的财务资格,或确定或核实潜在租客或潜在居住者的身份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d)CA 民法 Code § 1940.3(d) 就本节而言,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940.3(d)(1) “公共实体”包括州、市、县、市县、区、公共机构、公共机关以及州内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公司。
(2)CA 民法 Code § 1940.3(d)(2) “州”包括任何州办公室、部门、司、局、委员会或委员会以及加州州立大学的董事会和加州州立大学。

Section § 194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房东不能阻止租客在租赁物业上张贴与选举、立法投票或公共议题相关的政治标语。多户住宅和独户住宅的租客都可以展示这些标语,但如果标语尺寸过大(超过六平方英尺),或者违反法律或特定的住房规定,房东可以禁止。租客必须遵守当地关于何时张贴和移除标语的规定;如果没有此类规定,房东可以设定合理的时间限制。这些时间限制应在选举或投票日期前至少 90 天开始,并在选举或投票日期后至少 15 天结束。为适应这些规定而对租赁条款进行的任何更改,不会被视为降低住房服务水平。

(a)CA 民法 Code § 1940.4(a)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房东不得禁止租客张贴或展示与下列任何一项相关的政治标语:
(1)CA 民法 Code § 1940.4(a)(1) 选举或立法投票,包括公职候选人的选举。
(2)CA 民法 Code § 1940.4(a)(2) 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程序。
(3)CA 民法 Code § 1940.4(a)(3) 提交公共委员会、公共理事会或民选地方机构进行投票的议题。
(b)CA 民法 Code § 1940.4(b) 政治标语可以张贴或展示在多户住宅中租客租赁房屋的窗户或门上,或在独户住宅中租客租赁房屋的院子、窗户、门、阳台或外墙上。
(c)CA 民法 Code § 1940.4(c) 在下列情况下,房东可以禁止租客张贴或展示政治标语:
(1)CA 民法 Code § 1940.4(c)(1) 政治标语尺寸超过六平方英尺。
(2)CA 民法 Code § 1940.4(c)(2) 张贴或展示将违反地方、州或联邦法律。
(3)CA 民法 Code § 1940.4(c)(3) 张贴或展示将违反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符合第 1353.6 条规定标准的管理文件中的合法条款。
(d)CA 民法 Code § 1940.4(d) 租客应按照房屋所在地管辖区条例规定的时限张贴和移除政治标语。租客应全权负责任何违反地方条例的行为。如果没有地方条例,或者地方条例没有规定在私人财产上张贴和移除政治标语的时限,房东可以为张贴和移除政治标语设定一个合理的时间段。为此目的设定的合理时间段应在与标语相关的选举或投票日期之前至少 90 天开始,并在选举或投票日期之后至少 15 天结束。
(e)CA 民法 Code § 1940.4(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执行本条规定而对租赁条款进行的任何变更,并根据第 827 条发出通知的,不应被视为导致住房服务减少,并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161 条予以执行。

Section § 1940.05

Explanation

本法澄清,当提及某人的“移民或公民身份”时,不仅包括其真实身份,还包括他人对其身份的看法。此外,它还涵盖了某人与被认为具有特定移民或公民身份的其他人相关联的情况。

就本章而言,“移民或公民身份”包括认为某人具有特定移民身份或公民身份的认知,或该人与具有或被认为具有特定移民身份或公民身份的人相关联的情况。

Section § 19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房东不能仅仅因为租客拥有水床而拒绝出租房屋,但前提是必须满足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拥有涵盖水床损坏的保险、遵守基于楼板承重能力的重量限制、提前通知房东安装或移动水床,以及安全地安装床具。房东可以增加保证金并收取水床相关费用,但不能仅仅因为他们没有行使本法律规定的权利而拒绝保险索赔。“租客”指任何租用房屋的人,“租赁”包括出租和承租。

业主或其代理人不得仅以租客拥有水床或其他液体填充床具为由,拒绝向在1973年1月1日之后获得有效入住许可证的建筑物中的其他方面符合条件的潜在租客出租住宅单元,或拒绝继续向现有租客出租,但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和条件:
(a)CA 民法 Code § 1940.5(a) 租客或潜在租客在安装前向业主提供有效的财产损害水床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该保单应由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准经营业务且拥有贝氏保险报告“B”级或更高评级的公司签发。该保险单应保持完全有效,直至床具从租赁房屋中永久移除。该保单的承保金额应不低于十万美元 ($100,000)。该保单应在保单限额内,涵盖因在租赁房屋内拥有、维护、使用或移除水床而导致租赁物业业主或其他方遭受的所有财产损害(包括使用损失)的重置价值,但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指示造成的损害,或由火灾造成或导致的损害除外。业主可随时要求租客出示保险证明。保险公司应在此行动前10天向业主发出取消或不续保通知。每份保单申请应包含第1962条 (a)、(b) 和 (c) 款以及第1962.5条规定的信息。
(b)CA 民法 Code § 1940.5(b) 床具应符合住宅结构楼板承重能力所规定的每平方英尺重量限制和放置要求。重量应分布在与床垫本身尺寸大致相同的底座或框架上。
(c)CA 民法 Code § 1940.5(c) 租客或潜在租客应根据制造商、零售商或州法律(以提供更高安全度者为准)规定的标准安装、维护和移除床具,包括但不限于床垫和框架。租客应书面通知业主或其代理人安装、移除或移动水床的意图。该通知应在安装、移除或移动前24小时送达。业主或其代理人可选择在安装、移除或移动时在场。如果床具由租客或潜在租客以外的任何人安装或移动,租客或潜在租客应向业主或其代理人提供一份书面安装收据,其中应注明安装人员的姓名、地址以及(如适用)业务隶属关系。
(d)CA 民法 Code § 1940.5(d) 任何新的床具安装应符合业主或其代理人对租赁物业内部放置的合理结构规范,并应与租赁住宅单元的楼板承重能力一致。
(e)CA 民法 Code § 1940.5(e) 租客或潜在租客应遵守制造商、零售商或州法律(以提供更高安全度者为准)规定的最低组件规格清单。
(f)CA 民法 Code § 1940.5(f) 在符合第1954条的通知要求的前提下,业主或其代理人有权在床具安装完成后以及此后定期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本条规定。如果安装或维护不符合本条规定,业主可向租客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业主可给予租客三天时间,使其将安装符合这些标准或移除床具,除非结构存在即时危险,在此情况下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如果床具由租客或潜在租客以外的任何人安装,租客或潜在租客应向业主或其代理人提供一份书面安装收据,其中应注明安装人员的姓名以及(如适用)业务隶属关系。
(g)CA 民法 Code § 1940.5(g) 尽管有第1950.5条的规定,业主或其代理人有权将住宅单元的保证金增加相当于半个月租金的金额。业主或其代理人可向租客、承租人或次承租人收取合理的费用以弥补管理成本。本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授权支付违反《保险法》第1部第2章第1节第5条(自第750条起)的保费回扣。
(h)CA 民法 Code § 1940.5(h) 业主或其代理人未能行使本条规定的任何权利,不构成拒绝保险索赔的理由。
(i)CA 民法 Code § 1940.5(i) 在本条中,“租户”包括任何承租人,“租赁”指任何租赁或租约。

Section § 19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房东在申请拆除租赁单元的许可证时,必须告知潜在租户和现有租户。潜在租户必须在签订租约或支付任何费用之前被告知。现有租户必须在拆除申请提交之前被告知。通知应包括预计的拆除时间和租赁终止时间。如果房东不遵守规定,租户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回损失,并可能获得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以及律师费。该法律还确保这些权利不凌驾于其他租户或房东法律之上。

(a)CA 民法 Code § 1940.6(a) 住宅单元的业主或其代理人,凡向任何公共机构申请拆除该住宅单元的许可证,均应书面通知以下人员:
(1)CA 民法 Code § 1940.6(a)(1) 潜在租户,在业主或其代理人采取以下任何行动之前:
(A)CA 民法 Code § 1940.6(a)(1)(A) 与潜在租户签订租赁协议。
(B)CA 民法 Code § 1940.6(a)(1)(B) 根据第1950.6条的规定,要求或接受潜在租户支付申请筛选费。
(C)CA 民法 Code § 1940.6(a)(1)(C) 要求或接受潜在租户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D)CA 民法 Code § 1940.6(a)(1)(D) 要求或接受任何将启动租赁关系的书面文件。
(2)CA 民法 Code § 1940.6(a)(2) 现有租户,包括已签订租赁协议但尚未占有住宅单元的租户,在向公共机构申请拆除该住宅单元的许可证之前。
(b)CA 民法 Code § 1940.6(b) 通知应包括业主预计拆除发生的最早可能大概日期,以及业主将终止租赁的大概日期。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业主或其代理人申请的拆除都不得早于通知的最早可能大概日期进行。
(c)CA 民法 Code § 1940.6(c) 如果房东未能遵守 (a) 款或 (b) 款的规定,租户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判令的补救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民法 Code § 1940.6(c)(1) 对于迁入住宅单元但未按 (a) 款或 (b) 款要求被告知的潜在租户,可获得实际遭受的损害、搬迁费用,以及由房东支付给租户的、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民事罚款。
(2)CA 民法 Code § 1940.6(c)(2) 对于未按 (a) 款或 (b) 款要求被告知的现有租户,可获得实际遭受的损害,以及由房东支付给租户的、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民事罚款。
(3)CA 民法 Code § 1940.6(c)(3) 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中,胜诉方有权获得合理的律师费。
(d)CA 民法 Code § 1940.6(d) 根据本条可获得的补救措施与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累积并行。
(e)CA 民法 Code § 1940.6(e) 本条不应解释为优先于其他关于房东义务或披露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2.75章(自第7060条起)产生的规定。
(f)CA 民法 Code § 1940.6(f) 就本条而言:
(1)CA 民法 Code § 1940.6(f)(1) “住宅单元”具有第1940条所包含的相同含义。
(2)CA 民法 Code § 1940.6(f)(2) “公共机构”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21063条所包含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94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房东,如果知道其出租物业附近曾是军事区域且可能存在未爆炸武器,必须告知潜在租户。如果该军事区域在出租物业的一英里范围内,则适用此规定。房东必须在租户签署租赁协议前以书面形式提供此信息。如果租户在1990年之前就已经居住在那里,房东应尽快通知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让租户了解不明显的潜在危险来确保他们的安全。

(a)CA 民法 Code § 1940.7(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1983年12月10日蒂拉圣塔发生的悲剧,即一枚实弹在曾是军事弹药地点的居民区爆炸导致生命损失,已表明 (1) 加州前弹药地点存在其他实弹的独特且迄今未知的风险,(2) 这些前弹药地点需要由联邦、州或地方当局识别,以及 (3) 居住在这些前弹药地点附近的人们应被告知其存在。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所要求的披露仅由以下事实保证和限制:(1) 这些前弹药地点无法被房东和租户轻易观察或发现,以及 (2) 房东在实际知晓其租赁物业附近存在前弹药地点时,为租户安全披露此信息的能力。
(b)CA 民法 Code § 1940.7(b) 实际知晓邻近区域存在任何前联邦或州弹药地点的住宅单元的房东,应在租赁协议签订前,向潜在租户书面告知该信息。对于1990年1月1日已存在的租赁关系,此书面通知应在此后尽快提供给租户。
(c)CA 民法 Code § 1940.7(c)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1940.7(c)(1) “前联邦或州弹药地点”是指由联邦或州政府机构或部门确定为曾用于军事训练目的且可能含有潜在爆炸性弹药的区域。
(2)CA 民法 Code § 1940.7(c)(2) “邻近区域”是指住宅单元一英里范围内。

Section § 1940.8

Explanation

如果你租住房屋,并且房东已签订定期害虫防治服务,那么当你搬入时,房东必须给你一份害虫防治通知的副本。这份通知是由害虫防治公司作为其服务的一部分提供的。

住宅单元的房东,如果已签订定期害虫防治服务合同,则应向占用该单元的每位新租客提供一份由注册结构害虫防治公司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8538) 条提供的通知副本。

Section § 194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房东在租赁单元内或周围施用杀虫剂时,必须通知租户。房东在施用杀虫剂前必须提供书面通知,详细说明目标害虫、杀虫剂品牌、使用时间以及关于杀虫剂风险的警告。如果杀虫剂将在没有持证操作员的情况下施用,则应提前24小时发出通知,并且对于大范围施用,还必须通知相邻单元的租户。租户可以同意更快地施用,但必须口头和书面告知。对于公共区域,通知必须张贴或直接送达。对于定期施用杀虫剂有特定的通知规定,并且租户在入住前应被告知。最后,未经许可,房东不得进入租户单元施用杀虫剂。

(a)CA 民法 Code § 1940.8(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民法 Code § 1940.8(a)(1) “相邻住宅单元”指与特定住宅单元直接相邻、位于其上方或下方的住宅单元。
(2)CA 民法 Code § 1940.8(a)(2) “授权代理人”指与房东签订协议,代表房东管理住宅租赁物业的个人、组织或其他实体。
(3)CA 民法 Code § 1940.8(a)(3) “广域施用”指将杀虫剂施用于面积大于两平方英尺的区域。
(4)CA 民法 Code § 1940.8(a)(4) “电子送达”指通过电子方式将文件送达租户、房东或授权代理人已授权接收电子送达的电子地址。
(5)CA 民法 Code § 1940.8(a)(5) “房东”指住宅租赁物业的所有者。
(6)CA 民法 Code § 1940.8(a)(6) “害虫”指造成财产损害或经济损失,或传播、产生疾病的活体生物。
(7)CA 民法 Code § 1940.8(a)(7) “杀虫剂”指任何旨在用于控制、消灭、驱除或减轻任何害虫或生物的物质或混合物,但不包括《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7 U.S.C. Sec. 136(mm)) 所定义的抗菌杀虫剂。
(8)CA 民法 Code § 1940.8(a)(8) “持证害虫防治操作员”指任何经州许可施用杀虫剂的人员。
(b)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8(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8(b)(1) 房东或授权代理人若在没有持证害虫防治操作员的情况下对住宅单元施用任何杀虫剂,应向该住宅单元的租户提供书面通知;如果进行广域施用,或使用全释放烟雾剂或气雾剂,则还应向可能合理受到杀虫剂使用影响的相邻住宅单元的任何租户提供书面通知,通知中应包含以下使用常用和日常词语的声明和信息:
(A)CA 民法 Code § 1940.8(b)(1)(A) 拟控制的害虫。
(B)CA 民法 Code § 1940.8(b)(1)(B) 拟使用的杀虫剂产品的名称和品牌。
(C)CA 民法 Code § 1940.8(b)(1)(C) “州法律要求向您提供以下信息:
注意 – 杀虫剂是有毒化学品。加州农药管理部和美国环境保护局允许在现有科学证据表明,如果遵循正确的使用条件则没有显著风险,或者风险小于益处的情况下,未经许可使用某些杀虫剂。风险程度取决于暴露程度,因此应尽量减少暴露。
如果在施用杀虫剂后24小时内,有人出现类似于常见季节性疾病(如流感)的症状,应联系医生、适当的持证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加州毒物控制系统 (1-800-222-1222)。
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以下任何机构:健康问题请联系县卫生部门(电话号码),监管信息请联系农药管理部 (916-324-4100)。”
(D)CA 民法 Code § 1940.8(D) 杀虫剂施用的近似日期、时间和频率。
(E)CA 民法 Code § 1940.8(E) 以下通知:
“本次杀虫剂施用的近似日期、时间和频率可能会有所变动。”
(2)CA 民法 Code § 1940.8(2) 在对住宅单元施用杀虫剂前至少24小时,房东或授权代理人应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向该住宅单元的租户以及根据第 (1) 款规定需要通知的相邻单元的任何租户提供通知:
(A)CA 民法 Code § 1940.8(2)(A) 一级邮件。
(B)CA 民法 Code § 1940.8(2)(B) 亲自送达租户、房屋内具有适当年龄和判断力的人员,或放置在房屋的通常入口门下。
(C)CA 民法 Code § 1940.8(2)(C) 电子送达,如果租户已提供电子邮箱地址。
(D)CA 民法 Code § 1940.8(2)(D) 在单元入口处的显眼位置张贴书面通知,其方式应能让合理的人发现该通知。
(3)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8(3)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8(3)(A) 收到书面通知后,租户可以书面同意,或者如果通知是电子送达的,租户可以通过电子送达同意,允许房东或授权代理人立即或在约定时间施用杀虫剂。
(B)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8(3)(A)(B)
(i)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8(3)(A)(B)(i) 在收到书面通知之前,如果租户要求在24小时提前通知期满前施用杀虫剂,租户和房东或授权代理人可以口头同意立即施用杀虫剂。口头协议应包括拟使用的杀虫剂产品的名称和品牌。
(ii)CA 民法 Code § 1940.8(3)(A)(B)(i)(ii) 对于与租客达成口头协议立即施用农药的情况,房东或其授权代理人,最迟不晚于农药施用之时,应当将第 (1) 款规定的书面通知留在居住单元内的显眼位置,或在单元入口处以合理的人能够发现该通知的方式留下。
(iii)CA 民法 Code § 1940.8(3)(A)(B)(i)(iii) 如果根据本小节规定,相邻居住单元的任何租客也需要被通知,房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在授权立即施用农药的口头协议达成后尽快向这些租客提供此通知,但绝不能迟于农药施用开始之时。
(4)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8(4)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8(4)(A) 本小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第 4080 节所定义的协会,在第 4100 节所定义的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内,就第 4185 节所定义的独立权益中的农药使用提供通知。
(B)CA 民法 Code § 1940.8(4)(A)(B)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第 4080 节所定义的协会,如果已取得第 4185 节所定义的独立权益的所有权,则应按照本小节的规定向租客提供通知。
(c)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8(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8(c)(1) 房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没有持证害虫防治操作员的情况下,对公共区域施用任何农药(不包括 (d) 小节所述的常规农药施用),应当在农药将要施用的公共区域的显眼位置张贴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以下使用常用词语表达的声明和信息:
(A)CA 民法 Code § 1940.8(c)(1)(A) 要防治的害虫种类。
(B)CA 民法 Code § 1940.8(c)(1)(B) 拟使用的农药产品的名称和品牌。
(C)CA 民法 Code § 1940.8(c)(1)(C) “州法律要求向您提供以下信息:
注意 – 农药是有毒化学品。加州农药管理部和美国环境保护局允许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使用某些农药,前提是现有科学证据表明,如果遵循正确的使用条件,则没有明显的风险,或者风险被益处所抵消。风险程度取决于暴露程度,因此应尽量减少暴露。
如果在施用农药后 24 小时内,某人出现与流感等常见季节性疾病相似的症状,该人应联系医生、适当的持证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加州毒物控制系统 (1-800-222-1222)。
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以下任何机构:健康问题 – 县卫生部门(电话号码),以及监管信息 – 农药管理部 (916-324-4100)。”
(D)CA 民法 Code § 1940.8(D) 农药施用的近似日期、时间和频率。
(2)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8(2)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8(2)(A) 该通知应在公共区域施用农药之前张贴,并在农药施用后至少保留 24 小时。
(B)CA 民法 Code § 1940.8(2)(A)(B) 房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对未经房东或授权代理人知晓或同意而从公共区域移除的任何通知不承担责任。
(C)CA 民法 Code § 1940.8(2)(A)(C) 如果害虫对健康和安全构成即时威胁,从而使得在农药施用前遵守 (A) 项要求的通知不合理,房东或授权代理人应尽快张贴通知,但不得迟于农药施用后一小时。
(3)CA 民法 Code § 1940.8(3) 如果公共区域缺乏合适的张贴通知的地点,则房东应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向每个居住单元提供通知:
(A)CA 民法 Code § 1940.8(3)(A) 平信。
(B)CA 民法 Code § 1940.8(3)(B) 亲自送达给租客、房屋内具有适当年龄和判断力的人,或放置在房屋的常用入口门下。
(C)CA 民法 Code § 1940.8(3)(C) 电子送达,如果租客已提供电子邮箱地址。
(D)CA 民法 Code § 1940.8(3)(D) 在单元入口处的显眼位置张贴书面通知,以合理的人能够发现该通知的方式。
(4)CA 民法 Code § 1940.8(4) 本小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任何房东或授权代理人,或第 4080 节所定义的协会,在第 4100 节所定义的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内的公共区域提供农药使用通知。
(d)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8(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8(d)(1) 房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没有持证害虫防治操作员的情况下,按固定时间表在公共区域常规施用农药时,应向每个居住单元的租客提供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以下使用常用词语表达的声明和信息:
(A)CA 民法 Code § 1940.8(d)(1)(A) 需控制的害虫。
(B)CA 民法 Code § 1940.8(d)(1)(B) 拟使用的农药产品的名称和品牌。
(C)CA 民法 Code § 1940.8(d)(1)(C) “州法律要求向您提供以下信息:
注意 – 农药是有毒化学品。加州农药管理部门和美国环境保护局允许在现有科学证据表明,如果遵循适当的使用条件则没有可察觉的风险,或者风险被益处所抵消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地使用某些农药。风险程度取决于暴露程度,因此应尽量减少暴露。
如果在施用农药后 24 小时内,某人出现类似于常见季节性疾病(如流感)的症状,该人应联系医生、适当的执业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加州毒物控制系统 (1-800-222-1222)。
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以下任何一方:健康问题 – 县卫生部门(电话号码),以及监管信息 – 农药管理部门 (916-324-4100)。”
(D)CA 民法 Code § 1940.8(D) 农药将按常规施用的时间表。
(2)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8(2)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8(2)(A) 房东或授权代理人应向以下双方提供通知:
(i)CA 民法 Code § 1940.8(2)(A)(i) 在首次施用农药之前向现有租户。
(ii)CA 民法 Code § 1940.8(2)(A)(ii) 在签订租赁协议之前向每位新租户。
(B)CA 民法 Code § 1940.8(2)(A)(B) 房东或授权代理人应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向租户提供通知:
(i)CA 民法 Code § 1940.8(2)(A)(B)(i) 一级邮件。
(ii)CA 民法 Code § 1940.8(2)(A)(B)(ii) 亲自递送给租户、房屋内具有适当年龄和判断力的人,或放置在房屋的常用入口门下方。
(iii)CA 民法 Code § 1940.8(2)(A)(B)(iii) 电子递送,如果租户已提供电子邮箱地址。
(iv)CA 民法 Code § 1940.8(2)(A)(B)(iv) 在单元入口处显眼位置张贴书面通知,其方式应使合理的人能够发现该通知。
(C)CA 民法 Code § 1940.8(2)(A)(C) 如果拟使用的农药发生变化,房东或授权代理人应根据第 (1) 款提供新的通知。
(D)CA 民法 Code § 1940.8(2)(A)(D)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任何房东或授权代理人,或第 4080 节所定义的协会,提供在第 4100 节所定义的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内的公共区域使用农药的通知。
(e)CA 民法 Code § 1940.8(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废除注册结构害虫防治公司遵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8538 节通知要求的责任。
(f)CA 民法 Code § 1940.8(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房东或授权代理人违反第 1954 节进入租户的住宅单元。
(g)CA 民法 Code § 1940.8(g) 如果已按照本节规定向租户提供通知,则房东或授权代理人无需提供额外信息,且该信息应被视为足以告知租户有关农药施用的情况。

Section § 194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房东没有为每个租户提供独立的燃气表和电表,并且知道某个租户的电表或燃气表也为他们单元以外的区域供能,那么房东必须在租赁开始前或发现后告知租户。房东必须与租户签订书面协议,说明如何处理额外的能源费用,或者达成其他书面安排,例如房东自己承担这些区域的费用。如果房东不遵守这些规定,租户可以将此事诉诸法院。法院可能会要求房东承担该仪表的责任,或者退还租户已支付的任何额外能源费用。这项法律不限制租户或房东使用他们拥有的其他法律途径。
(a)CA 民法 Code § 1940.9(a) 如果房东未为每个租户的居住单元提供独立的燃气表和电表,以致每个租户的仪表仅计量该租户居住单元的电力或燃气服务,且房东或其代理人知晓通过租户仪表提供的燃气或电力服务供应用于租户居住单元以外的区域,则房东应在租赁开始前或发现后,明确向租户披露该情况,并应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1)CA 民法 Code § 1940.9(a)(1) 与租户签订一份书面互助协议,约定由租户支付通过其仪表为租户居住单元以外区域提供的燃气或电力服务的费用。
(2)CA 民法 Code § 1940.9(a)(2) 达成其他书面互助协议,约定支付通过租户仪表为租户居住单元以外区域提供的燃气或电力服务的费用。这些安排可包括但不限于,房东成为租户仪表的服务记录客户,或房东单独计量并成为租户居住单元以外区域的服务记录客户。
(b)CA 民法 Code § 1940.9(b) 如果房东未能遵守 (a) 款规定,受害租户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判令的补救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民法 Code § 1940.9(b)(1) 要求房东成为租户仪表在公用事业公司处的服务记录客户。
(2)CA 民法 Code § 1940.9(b)(2) 责令房东向租户报销租户向公用事业公司支付的、用于租户居住单元以外区域服务的费用。根据本款规定应予报销的款项应自 (a) 款规定的披露义务产生之日起计算。
(c)CA 民法 Code § 1940.9(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房东或租户根据本章其他规定、租赁协议或适用的成文法或普通法可获得的任何补救措施。

Section § 194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住宅单元的租户在其私人地面后院的便携式容器中种植可食用植物。但是,他们必须遵守特定条件,例如容器放置需经房东批准,并进行定期维护。房东可以制定关于不使用合成化学品的规定,并可以检查花园区域。在容器外种植植物需要房东的批准,并且可能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来支付任何额外的水费或垃圾处理费。这项规定仅适用于拥有一到两个住宅单元的物业。

(a)CA 民法 Code § 1940.10(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940.10(a)(1) “私人区域”指租赁单元地面层的室外后院区域。
(2)CA 民法 Code § 1940.10(a)(2) “个人农业”指个人为自用或捐赠而种植可食用植物作物的一种土地使用方式。
(3)CA 民法 Code § 1940.10(a)(3) “植物作物”指任何处于原始或自然状态的作物,其来自将结出可食用果实或蔬菜的植物。其不应包括大麻或任何非法作物或物质。
(b)CA 民法 Code § 1940.10(b)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房东应允许租户在其私人区域内,在房东批准的便携式容器中进行个人农业活动:
(1)CA 民法 Code § 1940.10(b)(1) 租户定期清除任何枯死的植物材料和杂草,但稻草、覆盖物、堆肥以及任何其他旨在促进植被生长和保持土壤水分的有机材料除外,除非房东和租户之间存在关于花园维护的现有或单独协议,其中租户不负责清除或维护植物作物和杂草。
(2)CA 民法 Code § 1940.10(b)(2) 植物作物不会干扰租赁物业的维护。
(3)CA 民法 Code § 1940.10(b)(3) 便携式容器的放置不会干扰任何租户的停车位。
(4)CA 民法 Code § 1940.10(b)(4) 便携式容器的放置和位置可由房东决定。便携式容器不得造成健康和安全隐患,不得阻碍门口,也不得干扰人行道或公用事业服务或设备。
(c)CA 民法 Code § 1940.10(c) 在租赁物业上种植非便携式容器中的植物作物,须经房东批准。
(d)CA 民法 Code § 1940.10(d) 房东可以禁止使用合成化学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灭鼠剂、杀虫剂或任何其他常用于植物作物种植的合成化学产品。
(e)CA 民法 Code § 1940.10(e) 房东可以要求租户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支付因租户个人农业活动而产生的任何超额水费和垃圾收集费。
(f)CA 民法 Code § 1940.10(f) 根据第1954节要求的通知,房东有权定期检查租户进行个人农业活动的任何区域,以确保符合本节规定。
(g)CA 民法 Code § 1940.10(g) 本节仅适用于已建成或由包含不超过两个供人类居住单元的建筑物组成的住宅房地产。

Section § 194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租户在其私人区域使用晾衣绳或晾衣架,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确保晾衣绳或晾衣架不影响物业维护,不造成健康或安全风险,不阻碍门口或公用设施通道等重要区域。租户在将任何物品固定到建筑物上之前,需要征得房东的同意,并且房东可以对晾衣绳的使用时间和地点施加合理的限制。租户还必须获得房东对晾衣绳或晾衣架的批准。

(a)CA 民法 Code § 1940.20(a) 为本节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940.20(a)(1) “晾衣绳”包括用于悬挂洗涤物品以晾干或风干的绳索、线或金属丝。阳台、栏杆、遮阳篷或结构或建筑物的其他部分不应被视为晾衣绳。
(2)CA 民法 Code § 1940.20(a)(2) “晾衣架”指用于悬挂洗涤物品以晾干或风干的装置。阳台、栏杆、遮阳篷或结构或建筑物的其他部分不应被视为晾衣架。
(3)CA 民法 Code § 1940.20(a)(3) “私人区域”指租户房屋内的室外区域或由墙壁或围栏围起来、可从房屋门进入的区域。
(b)CA 民法 Code § 1940.20(b) 租户可在其私人区域使用晾衣绳或晾衣架,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民法 Code § 1940.20(b)(1) 晾衣绳或晾衣架不会妨碍租赁物业的维护。
(2)CA 民法 Code § 1940.20(b)(2) 晾衣绳或晾衣架不会造成健康或安全隐患,不会阻碍门口,也不会妨碍人行道或公用设施设备。
(3)CA 民法 Code § 1940.20(b)(3) 租户在将晾衣绳固定到建筑物上之前,须征得房东的同意。
(4)CA 民法 Code § 1940.20(b)(4) 使用晾衣绳或晾衣架不违反房东施加的合理时间或地点限制。
(5)CA 民法 Code § 1940.20(b)(5) 租户已获得房东对晾衣绳或晾衣架,或该类型晾衣绳或晾衣架的批准。

Section § 194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房东为了骚扰、恐吓、报复租户,或迫使他们搬离住所而向当局披露租户的移民身份,这是违法的。如果房东违反此规定,法院可以要求他们支付赔偿金;阻止他们再次做出类似行为;并提醒地区检察官可能存在的进一步违法行为。然而,如果房东是遵守联邦规定或法院命令,则不构成违法。法院可以考虑递解出境记录,并可能判决本法项下诉讼的胜诉方获得律师费。租户不能放弃这些权利,非营利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来制止这种行为。

(a)CA 民法 Code § 1940.35(a) 房东向任何移民管理机构、执法机构,或地方、州或联邦机构披露有关或涉及任何租户、居住者,或房东已知与租户或居住者相关联的其他人的移民或公民身份信息,旨在或意图骚扰或恐吓租户或居住者,报复租户或居住者行使其权利,影响租户或居住者搬离住所,或收回住所的占有权,无论该租户或居住者目前是否居住在该住所内,均属违法。
(b)CA 民法 Code § 1940.35(b) 如果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当事人启动的诉讼程序中或根据法院的动议认定违反本条规定,法院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民法 Code § 1940.35(b)(1) 对于每个其身份被如此披露的人,命令房东支付法定损害赔偿金,金额由法院酌情决定,介于租户或居住者居住或曾居住的住所月租金的6至12倍之间。
(2)CA 民法 Code § 1940.35(b)(2) 发布禁令救济,以阻止房东针对其他租户、居住者以及房东已知与租户或居住者相关联的人从事类似行为。
(3)CA 民法 Code § 1940.35(b)(3) 通知不动产所在地县的地区检察官,存在违反《刑法典》第519条的潜在可能。
(c)CA 民法 Code § 1940.35(c) 如果房东遵守联邦法律下的任何法律义务,或法院发出的传票、搜查令或命令,则不违反本条规定。
(d)CA 民法 Code § 1940.35(d) 在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诉讼中作出裁定,法院可以根据《证据法典》第452条(d)款对任何联邦驱逐、不予入境或递解出境程序的记录和程序进行司法认知。
(e)CA 民法 Code § 1940.35(e) 法院应向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中的胜诉方判给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f)CA 民法 Code § 1940.35(f) 本条规定的救济措施应是法定或判例法规定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的补充。
(g)CA 民法 Code § 1940.35(g) 租户、居住者或房东已知与租户或居住者相关联的人放弃本条项下任何权利的行为,应因公共政策而无效。
(h)CA 民法 Code § 1940.35(h) 根据本条提起的禁令救济诉讼,可由根据修订后的《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免除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提起。该组织应被视为本条规定下的当事人。

Section § 194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租赁住房中租户使用个人微型移动设备(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滑板车)的相关规则。房东不得阻止租户拥有或在其单元内存储个人微型移动设备,前提是这些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或租户已为其购买保险。如果房东免费提供具备特定功能的安全、长期存储空间,则无需允许租户将设备存储在单元内,除非是因残疾需要提供便利。房东可以制定规则,禁止设备维修并要求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存储设备无需对租赁单元进行任何改造。本法律保护残疾人的权利,且不限制现有的联邦或州法律保护。

(a)CA 民法 Code § 1940.41(a)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1940.41(a)(1) “个人微型移动设备”指同时具备以下两种特征的设备:
(A)CA 民法 Code § 1940.41(a)(1)(A) 其动力来自骑行者的体力或电动机。
(B)CA 民法 Code § 1940.41(a)(1)(B) 其设计用于运载一人,或一名成人以及最多三名未成年人。
(2)CA 民法 Code § 1940.41(a)(2) “安全、长期存储”指具备以下所有特征的场所:
(A)CA 民法 Code § 1940.41(a)(2)(A) 仅限同一住宅区居民使用。
(B)CA 民法 Code § 1940.41(a)(2)(B) 位于房屋内。
(C)CA 民法 Code § 1940.41(a)(2)(C) 具有合理的防雨保护。
(D)CA 民法 Code § 1940.41(a)(2)(D) 为每个将在此处存储和充电的个人微型移动设备提供至少一个标准电源接口。
(E)CA 民法 Code § 1940.41(a)(2)(E) 租户使用无需付费。
(b)CA 民法 Code § 1940.41(b) 房东不得禁止租户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1940.41(b)(1) 拥有个人微型移动设备。
(2)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41(b)(2)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41(b)(2)(A) 在其居住单元内为每个居住者存储和充电最多一个个人微型移动设备,如果该个人微型移动设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i)CA 民法 Code § 1940.41(b)(2)(A)(i) 非由电动机提供动力。
(ii)CA 民法 Code § 1940.41(b)(2)(A)(ii) 符合以下安全标准:
(I)CA 民法 Code § 1940.41(b)(2)(A)(ii)(I) 对于电动自行车,符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可的UL 2849《电动自行车电气系统标准》,或EN 15194《电动辅助自行车(EPAC自行车)欧洲标准》。
(II) 对于电动滑板车,符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可的UL 2272《个人电动移动设备电气系统标准》,或EN 17128《个人轻型电动车(PLEV)欧洲标准》。
(iii)CA 民法 Code § 1940.41(b)(2)(A)(iii) 由租户根据涵盖设备在其居住单元内存储的保险单进行投保。如果设备不符合第(ii)款第(I)和(II)项的标准,业主可以禁止租户在单元内为设备充电。
(B)CA 民法 Code § 1940.41(b)(2)(A)(B) 如果房东为租户的个人微型移动设备提供安全、长期存储,则(A)项不适用。
(C)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41(b)(2)(A)(C)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41(b)(2)(A)(C)(A)项和(B)项不适用于单元居住者因残疾需要使用个人微型移动设备作为合理便利的情况。
(c)CA 民法 Code § 1940.41(c) 本节不要求房东为在居住单元内存储微型移动设备而修改或批准租户修改租赁居住单元的请求。
(d)CA 民法 Code § 1940.41(d) 本节不禁止房东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41(d)(1)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41(d)(1)(A) 禁止在居住单元内对个人微型移动设备的电池和电机进行维修或保养。
(B)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41(d)(1)(A)(B)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40.41(d)(1)(A)(B)(A)项不禁止租户在单元内更换个人微型移动设备的爆胎或调整刹车。
(2)CA 民法 Code § 1940.41(d)(2) 要求租户按照适用的消防法规存储个人微型移动设备。
(3)CA 民法 Code § 1940.41(d)(3) 要求租户按照州消防局于2023年4月3日发布的关于锂离子电池安全的第23-003号信息公告,或州消防局发布的任何关于锂离子电池安全的更新指南存储个人微型移动设备,前提是房东已向租户提供此类公告或指南。
(e)CA 民法 Code § 1940.41(e) 本节不限制残疾人根据联邦或州法律享有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Section § 194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业主禁止在住宅的入口门或门框上展示宗教物品。但是,如果宗教物品威胁健康或安全、阻碍门的开关、违反法律、淫秽或超过特定尺寸(36乘12英寸),则允许此类禁令。业主被定义为协会、董事会、成员、房东或分租人。“宗教物品”指因真诚的宗教原因而展示的物品。

(a)CA 民法 Code § 1940.45(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业主不得执行或采纳限制性契约或任何其他限制,禁止在住宅的任何入口门或入口门框上展示或张贴一件或多件宗教物品。
(b)CA 民法 Code § 1940.45(b) 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4节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允许的范围内,本条不禁止执行或采纳限制性契约或 其他限制,禁止在符合以下条件的住宅入口门或入口门框上展示或张贴宗教物品:
(1)CA 民法 Code § 1940.45(b)(1) 威胁公共健康或安全。
(2)CA 民法 Code § 1940.45(b)(2) 妨碍任何入口门的开启或关闭。
(3)CA 民法 Code § 1940.45(b)(3) 违反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法律。
(4)CA 民法 Code § 1940.45(b)(4) 包含淫秽或以其他方式非法的图形、文字或任何展示。
(5)CA 民法 Code § 1940.45(b)(5) 单独或与其他在任何入口门或门框上展示或张贴的宗教物品组合,总尺寸大于36乘12 平方英寸,但不得超过门的大小。
(c)CA 民法 Code § 1940.45(c)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民法 Code § 1940.45(c)(1) “业主”指以下所有实体:
(A)CA 民法 Code § 1940.45(c)(1)(A) 协会,定义见第4080节。
(B)CA 民法 Code § 1940.45(c)(1)(B) 董事会,定义见第4085节。
(C)CA 民法 Code § 1940.45(c)(1)(C) 成员,定义见第 4160节。
(D)CA 民法 Code § 1940.45(c)(1)(D) 房东,定义见第1940.8.5节。
(E)CA 民法 Code § 1940.45(c)(1)(E) 分租人。
(2)CA 民法 Code § 1940.45(c)(2) “宗教物品”指因真诚的宗教信仰而展示的物品。

Section § 1941

Explanation
当你将房产出租供人居住时,你通常需要确保它状况良好,并修复任何使其无法居住的重大问题——除非你们有不同的协议。某些例外情况适用于另一特定法律条款中列出的内容。

Section § 194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住宅不符合某些基本条件,则被视为不适合居住。这些条件包括良好的防水、功能正常的管道、充足的冷热水、正常运行的供暖和电气系统、清洁卫生的条件以及适当的废物处理设施。它还要求在某些住宅酒店中,地板、楼梯和邮箱得到良好维护。此外,法律还提到,租户和业主仍然可以申请旨在帮助进行节能供暖或热水维修的计划。

(a)CA 民法 Code § 1941.1(a) 就第1941节而言,如果住宅实质上缺乏以下任何一项肯定性标准特征,或属于《健康与安全法》第17920.3节或第17920.10节所述的住宅单元,则应被视为不适宜居住:
(1)CA 民法 Code § 1941.1(a)(1) 屋顶和外墙有效的防水和防风雨保护,包括完好无损的窗户和门。
(2)CA 民法 Code § 1941.1(a)(2) 符合安装时有效适用法律的管道或燃气设施,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3)CA 民法 Code § 1941.1(a)(3) 经适用法律批准的、由租户控制的供水系统,能够提供冷热水;或由房东控制的、提供冷热水、连接到适当固定装置并连接到经适用法律批准的污水处理系统的供水系统。
(4)CA 民法 Code § 1941.1(a)(4) 符合安装时适用法律的供暖设施,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5)CA 民法 Code § 1941.1(a)(5) 电气照明,包括符合安装时适用法律的布线和电气设备,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6)CA 民法 Code § 1941.1(a)(6) 在租赁或租约开始时,建筑物、场地和附属物,以及房东控制的所有区域,各部分保持清洁、卫生,没有碎屑、污垢、垃圾、废物、啮齿动物和害虫的堆积。
(7)CA 民法 Code § 1941.1(a)(7) 足够数量的适当垃圾和废物容器,在租赁或租约开始时保持清洁和良好维修状态,此后房东提供适当可用的容器,并负责其控制下的容器的清洁和良好维修。
(8)CA 民法 Code § 1941.1(a)(8) 地板、楼梯和栏杆保持良好维修状态。
(9)CA 民法 Code § 1941.1(a)(9)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7958.3节的要求,住宅酒店中每个住宅单元的带锁邮件接收箱。本款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b)CA 民法 Code § 1941.1(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租户或租赁物业所有者申请公用事业节能援助计划,或任何其他计划援助,用于供暖或热水系统维修或更换,或供暖和热水系统维修或更换的组合,以实现节能。

Section § 1941.2

Explanation

如果租户严重违反其义务,并且这种违规行为是造成房屋损坏的主要原因,或者严重妨碍了房东进行必要的维修,那么加州的房东就没有义务修复房屋损坏。租户的义务包括保持房屋清洁、正确处理垃圾、正确使用固定装置、防止自己或他人造成损坏,以及按预期用途使用房屋(例如用于居住)。但是,如果房东已书面同意负责清洁或垃圾处理,那么这些义务可能不适用于租户。

(a)CA 民法 Code § 1941.2(a)  房东根据第1941条或第1942条承担的维修破损的义务不产生,如果租户严重违反以下任何一项积极义务,前提是租户的违规行为对破损的产生有实质性贡献,或实质性地干扰了房东根据第1941条进行必要维修的义务:
(1)CA 民法 Code § 1941.2(a)(1) 保持其占用和使用的房屋部分清洁卫生,以房屋状况允许的程度为限。
(2)CA 民法 Code § 1941.2(a)(2) 以清洁卫生的方式,从其居住单元处理所有垃圾、废物和其他废弃物。
(3)CA 民法 Code § 1941.2(a)(3) 正确使用和操作所有电器、燃气和管道装置,并保持其清洁卫生,以其状况允许的程度为限。
(4)CA 民法 Code § 1941.2(a)(4) 不允许任何经其许可进入房屋的人故意或肆意破坏、污损、损坏、损害或移除结构或居住单元的任何部分,或其设施、设备或附属物,其本人也不得做任何此类事情。
(5)CA 民法 Code § 1941.2(a)(5) 将房屋作为其住所使用,仅将其中部分用于居住、睡眠、烹饪或用餐目的,且这些部分是分别设计或 intended 用于此类用途的。
(b)Copy CA 民法 Code § 1941.2(b)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41.2(b)(a)款的第(1)项和第(2)项不适用,如果房东已书面明确同意履行其中提及的行为。

Section § 1941.3

Explanation

自1998年7月1日起,房东必须确保住宅建筑具备某些安全设施。这包括在主要入户门上安装插销锁和窗户安全装置。锁具必须符合安全规范,任何现有但符合规定的锁具在维修时必须进行更新。如果安全装置出现故障,租户需要通知房东。除非房东未能及时修复报告的问题,否则不承担责任。如果房东不遵守规定,租户有特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在与租金相关的法律诉讼中将此问题作为抗辩理由。这些规定不适用于被指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也不适用于交通部管理的建筑物,但某些先前收购的除外。公共实体仍可施加额外的安全要求。

(a)CA 民法 Code § 1941.3(a) 1998年7月1日及之后,供人类居住的建筑物的房东或其代理人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法 Code § 1941.3(a)(1) 在住宅单元的每个主要平开入户门上安装并维护一个可操作的插销锁。该插销锁的安装应符合制造商的规格,并应遵守适用的州和地方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与消防和生命安全以及残疾人无障碍相关的规定。当处于锁定位置时,插销应至少伸出13/16英寸,超出门的锁舌边缘并伸入门框。
本节不适用于水平推拉门。现有长度至少为二分之一英寸的插销锁应符合本节要求。现有带有拇指转动式死锁的锁,其锁舌板固定在门框上,并且锁舌通过防护螺栓、柱塞或辅助机构保持垂直位置的,也应符合本节要求。然而,这些锁在1998年7月1日之后首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应更换为长度至少为13/16英寸的插销锁。
无法安装插销锁的现有门,如果门中部水平固定有金属条,且金属条上的插销锁伸出门的锁舌边缘13/16英寸并伸入门框,则应符合本节要求。经适当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检查并批准为提供足够安全性的,除本文所述之外的锁具和安全装置,也应符合本节要求。
(2)CA 民法 Code § 1941.3(2) 为设计成可开启的窗户安装并维护可操作的窗户安全或锁定装置。百叶窗、平开窗以及距离地面、屋顶或任何其他平台垂直高度超过12英尺或水平距离超过6英尺的所有窗户,均不适用本款规定。
(3)CA 民法 Code § 1941.3(3) 在多户住宅开发项目中,为通往可进入住宅单元的公共区域的外部门安装符合适用消防和安全规范的锁定装置。本款不要求在1998年1月1日不存在门或大门的地方安装门或大门。
(b)CA 民法 Code § 1941.3(b) 当租户发现住宅单元内有无法操作的插销锁或窗户安全或锁定装置时,应负责通知业主或其授权代理人。房东或其授权代理人,除非在实际知悉缺陷或收到缺陷通知后未在合理时间内纠正该违规行为,否则不应对违反(a)款的行为承担责任。
(c)CA 民法 Code § 1941.3(c) 1998年7月1日及之后,租户因房东违反本节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和补救措施应包括根据Sections 1942, 1942.4, and 1942.5可获得的权利和补救措施,合同违约之诉,以及根据《民事诉讼法典》Section 526提起的禁令救济之诉。此外,在非法占有诉讼中,在拖欠租金后,租户可以将被违反本节规定作为一项积极抗辩,并有权获得《民事诉讼法典》Section 1174.2规定的补救措施。
(d)CA 民法 Code § 1941.3(d) 违反本节规定不应扩大、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房东根据现有法律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包括根据Section 1714可能存在的任何义务。(a)款要求的延迟适用不应影响房东维护房屋安全状况的义务。
(e)CA 民法 Code § 1941.3(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影响任何公共实体可能存在的对房东施加任何额外安全要求的权力。
(f)CA 民法 Code § 1941.3(f) 本节不适用于已被适当的地方、州或联邦政府管辖区指定为具有历史意义的任何建筑物。

Section § 1941.4

Explanation

如果你出租供人居住的房屋,你需要确保至少有一个可用的电话插孔,并且房屋内的电话线路符合当前标准并处于良好状态。你还需要允许电话公司访问其设备,直至其连接到你房产线路的界限点。“室内电话线路”这个词基本上是指从家里电话连接处到电话网络本身的线路。

供人类居住的建筑物的出租人应负责安装至少一个可用的电话插孔,并负责铺设和维护室内电话线路使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应确保室内电话线路符合最新《加州电气规范》的适用标准,并应进行任何必要的维修。出租人不得限制或干扰电话公司访问其电话网络设施,直至分隔室内线路的界限点。
就本节而言,“室内电话线路”是指将客户场所的电话设备连接到电话网络的那部分电话线,连接点由电话公司根据公共事业委员会的命令确定。

Section § 19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遭受虐待或暴力的租户,或与受害者同住的租户,在24小时内要求房东自费更换其住所的门锁。如果房东未及时更换,租户可以自行更换门锁,房东必须报销其费用。租户需要提供虐待证明文件,可以是保护令、警方报告或合格专业人士的声明。此法律仅适用于施虐者不住在同一单元的情况。

(a)CA 民法 Code § 1941.5(a) 本节适用于如果某人被指控对符合条件的租户或该租户的直系亲属或家庭成员实施了虐待或暴力,且该人并非与该符合条件的租户居住在同一住宅单元的租户。
(b)CA 民法 Code § 1941.5(b) 房东应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租户的书面请求后,且不迟于该租户向房东提供(d)款所述文件形式后的24小时内,自费更换该租户住宅单元的门锁,并向该租户提供新锁的钥匙。
(c)Copy CA 民法 Code § 1941.5(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1.5(c)(1) 如果房东未能在24小时内更换门锁,符合条件的租户可以在未经房东允许的情况下自行更换门锁,尽管租赁协议中可能有相反规定。
(2)CA 民法 Code § 1941.5(c)(2) 如果符合条件的租户根据本款更换门锁,则适用以下规定:
(A)CA 民法 Code § 1941.5(c)(2)(A) 在符合条件的租户更换门锁后不迟于21天,房东应向该租户报销其更换门锁所产生的费用。
(B)CA 民法 Code § 1941.5(c)(2)(B) 符合条件的租户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i)CA 民法 Code § 1941.5(c)(2)(B)(i) 以专业方式更换门锁,新锁的质量应与原锁相似或更优。
(ii)CA 民法 Code § 1941.5(c)(2)(B)(ii) 在24小时内通知房东门锁已更换。
(iii)CA 民法 Code § 1941.5(c)(2)(B)(iii) 通过房东和符合条件的租户商定的任何合理方式向房东提供一把钥匙。
(3)CA 民法 Code § 1941.5(c)(3) 本款适用于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租赁协议。
(d)CA 民法 Code § 1941.5(d) 根据(b)款提出的书面更换门锁请求应附带以下其中一种形式的文件:
(1)CA 民法 Code § 1941.5(d)(1) 根据《家庭法典》第10部分第3章(第6240节起)、第4章(第6300节起)或第5章(第6400节起)、《刑法典》第136.2节、《民事诉讼法典》第527.6节,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13.5节或第15657.03节合法签发的临时限制令、紧急保护令或保护令的副本,该命令旨在保护符合条件的租户、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免受虐待或暴力。
(2)CA 民法 Code § 1941.5(d)(2) 由州或地方执法机构雇用的治安官以其官方身份出具的书面报告副本,该报告声明租户、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已提交报告,指控该租户、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是虐待或暴力的受害者。
(3)Copy CA 民法 Code § 1941.5(d)(3)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41.5(d)(3)(A) 由合格第三方根据其在专业能力范围内收到的信息出具的文件,表明租户、租户的直系亲属或租户的家庭成员正在寻求因虐待或暴力行为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伤害或虐待的帮助,该文件应以基本相同的形式包含以下内容:
租户声明和合格第三方声明
根据《民法典》第1941.5节
第一部分:租户声明
 
我,[插入租户姓名],声明如下:
 
我、我的直系亲属或我的家庭成员曾是以下行为的受害者:
[插入以下一项或多项: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人口贩运、虐待老人、虐待受抚养成年人,或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犯罪,或涉及展示、拔出、挥舞或使用枪支或其他致命武器或器械的犯罪,或涉及对受害者使用武力或威胁对受害者使用武力的犯罪。]
 
最近的事件发生在大约:

Section § 1941.6

Explanation

如果租客持有法院命令,禁止同一住所的另一租客与其接触,房东必须在收到命令后24小时内更换门锁。如果房东未能做到,受保护租客可以自行更换门锁,房东必须报销其费用。租客必须告知房东门锁已更换并提供新钥匙。如果被排除在外的人试图返回,房东不承担责任。被排除在外的人仍需支付租金。本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租赁协议。

(a)CA 民法 Code § 1941.6(a) 本条适用于根据法院命令被限制与受保护租客接触的人,如果该人与受保护租客是同一居住单元的租客。
(b)CA 民法 Code § 1941.6(b) 房东应在收到受保护租客的书面请求后,且不迟于受保护租客向房东提供将(a)款所述被限制人排除在居住单元之外的法院命令副本后的24小时内,由房东承担费用,更换受保护租客居住单元的门锁。房东应向受保护租客提供新门锁的钥匙。
(c)Copy CA 民法 Code § 1941.6(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1.6(c)(1) 如果房东未能在24小时内更换门锁,受保护租客可以在未经房东允许的情况下更换门锁,尽管租赁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
(2)CA 民法 Code § 1941.6(c)(2) 如果受保护租客根据本款规定更换门锁,则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941.6(c)(2)(A) 不迟于受保护租客更换门锁后的21天内,房东应向受保护租客报销其更换门锁所产生的费用。
(B)CA 民法 Code § 1941.6(c)(2)(B) 受保护租客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i)CA 民法 Code § 1941.6(c)(2)(B)(i) 以专业方式更换门锁,且门锁质量应与原门锁相似或更优。
(ii)CA 民法 Code § 1941.6(c)(2)(B)(ii) 在24小时内通知房东门锁已更换。
(iii)CA 民法 Code § 1941.6(c)(2)(B)(iii) 通过房东和受保护租客双方同意的任何合理方式向房东提供钥匙。
(3)CA 民法 Code § 1941.6(c)(3) 本款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租赁协议。
(d)CA 民法 Code § 1941.6(d) 尽管有第789.3条规定,如果根据本条规定更换门锁,房东对根据本条规定被排除在居住单元之外的人不承担责任。
(e)CA 民法 Code § 1941.6(e) 根据本条规定被排除在居住单元之外的人,仍应根据租赁协议,与居住单元所有其他租客一同承担租赁协议中规定的租金责任。
(f)CA 民法 Code § 1941.6(f) 为本条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941.6(f)(1) “法院命令”指在过去180天内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27.6条、《家庭法典》第10编第3部分(自第6240条起)、第4部分(自第6300条起)或第5部分(自第6400条起)、《刑法典》第136.2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13.5条合法签发的法院命令。
(2)CA 民法 Code § 1941.6(f)(2) “门锁”指提供进入住所的任何外部门锁。
(3)CA 民法 Code § 1941.6(f)(3) “受保护租客”指已获得法院命令的租客。
(4)CA 民法 Code § 1941.6(f)(4) “租客”指租客、分租客、承租人或次承租人。

Section § 1941.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房东在租客告知其霉菌问题之前,无需修复租赁物业中的霉菌问题,除非租客自己违反了某些维护规定。此外,房东可以进入单元修复霉菌问题,只要他们遵守进入租客住宅的正确程序。

(a)CA 民法 Code § 1941.7(a) 根据第 1941 条或第 1942 条,修复与霉菌存在相关的损坏的义务,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7920.3 条 (a) 款第 (13) 项,在出租人收到损坏通知之前,或在承租人违反第 1941.2 条的情况下,不产生。
(b)CA 民法 Code § 1941.7(b) 房东可以进入住宅单元,修复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7920.3 条 (a) 款第 (13) 项与霉菌存在相关的损坏,但房东须遵守第 1954 条的规定。

Section § 1942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出租屋出现问题,导致难以居住,并且你在告知房东后房东仍不修理,你有几种选择。你可以自己修理问题,但费用不能超过一个月的租金,然后你可以从租金中扣除这笔费用。你每年只能这样做两次。如果房东在30天后仍不修理,你可以认为已经过了合理时间,然后自行修理。但是,如果你因为这些问题而搬离,搬走后就不必继续支付租金。但是,如果问题是你造成的,或者违反了某些其他规定,你就不能使用这个选项。这项法律是补充性的,不取代你在其他协议或法律下可能拥有的其他权利。

Section § 19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租客不能放弃或改变他们居住在安全宜居房屋的权利。任何试图这样做的协议都是无效的。但是,租客和房东可以书面约定,租客作为租金协议的一部分,负责处理一些维修工作。此外,双方可以同意通过仲裁解决关于不安全居住条件的争议。仲裁员将决定由谁支付仲裁费用。

住宅承租人放弃或修改其根据第1941条或第1942条享有的权利的任何协议,对于任何导致房屋不适宜居住的状况,均应属无效,因其违反公共政策;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承租人应作为租金对价的一部分,负责改善、修理或维护住宅的全部或约定部分。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如果协议是书面的,列明第1941条至第1942.1条(含)的规定,并约定任何与声称导致房屋不适宜居住的状况有关的争议,经任何一方申请,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部分第9编(自第1280条起)的规定提交仲裁,且该仲裁费用应由仲裁员在双方之间分摊。

Section § 1942.2

Explanation

如果租客支付了本应由房东支付的公用事业账单,租客可以从租金中扣除该笔款项。

依照《公共事业法典》第 777、777.1、10009、10009.1、12822、12822.1、16481 或 16481.1 条规定,或依照《政府法典》第 60371 条规定,向公用事业机构或某个区支付了款项的租客,可以按照该条规定从租金中扣除该笔款项。

Section § 1942.3

Explanation

如果房东试图驱逐租客(非法驱逐),但房屋存在严重问题,例如缺乏基本必需品、不符合标准或存在铅危害,那么有一项规定可能会帮助租客。如果住房官员通知房东修复这些问题,而房东在60天内未修复,这将推定房东未达到安全和适居标准。但是,这仅适用于租客未造成这些问题的情况。这项保护专门适用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或续签的租赁协议。

(a)CA 民法 Code § 1942.3(a) 在房东向租客提起任何非法驱逐(unlawful detainer)诉讼以收回占有权时,如果存在以下所有条件,则推定房东违反了第1941条规定的适居性要求,该推定为可反驳推定,影响举证责任:
(1)CA 民法 Code § 1942.3(a)(1) 住宅实质上缺乏第1941.1条所列的任何肯定性标准特征,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20.3条被认定并宣布为不合格,或包含《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20.10条所定义的铅危害。
(2)CA 民法 Code § 1942.3(a)(2) 负责执行任何住房法律的公职人员或雇员,在检查房屋后发出的书面通知中,已告知房东或房东的代理人,其有义务消除根据第 (1) 款所述权限确定的滋扰或修复不合格或不安全状况。
(3)CA 民法 Code § 1942.3(a)(3) 这些状况自第 (2) 款规定的通知发出之日起已存在并超过60天仍未消除,且延迟没有正当理由。
(4)CA 民法 Code § 1942.3(a)(4) 这些状况并非由租客或承租人违反第1929条或第1941.2条的行为或不作为造成。
(b)CA 民法 Code § 1942.3(b) 第 (a) 款规定的推定,除非其中列出的所有条件均已证明,否则不成立;但未能如此确立该推定,不应以其他方式影响租客提出和追究基于房东违反默示适居保证的任何抗辩的权利。
(c)CA 民法 Code § 1942.3(c) 本条规定的推定仅适用于在1986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或续签的租赁协议或租约。

Section § 1942.4

Explanation

如果租赁房屋存在房东已知但未修复的严重维护问题,房东不得收取租金或威胁驱逐。首先,这些问题必须是危险的或违反健康安全标准的。其次,公共官员必须书面通知房东修复这些问题。如果房东在35天内未采取行动且并非租客的过错,房东必须向租客支付损害赔偿,金额从100美元到5,000美元不等。法院还可以命令房东修复问题,租客无需先尝试其他解决方案即可采取行动。如果金额足够小,可以在小额索赔法院进行。本法律是租客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选择的补充,并且不影响房东在某些政府法典情况下的权利。

(a)CA 民法 Code § 1942.4(a) A landlord of a dwelling may not demand rent, collect rent, issue a notice of a rent increase, or issue a three-day notice to pay rent or quit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2) of Section 1161 of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if all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exist prior to the landlord’s demand or notice:
(1)CA 民法 Code § 1942.4(a)(1) The dwelling substantially lacks any of the affirmative standard characteristics listed in Section 1941.1 or violates Section 17920.10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or is deemed and declared substandard as set forth in Section 17920.3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because conditions listed in that section exist to an extent that endangers the life, limb, health, property, safety, or welfare of the public or the occupants of the dwelling.
(2)CA 民法 Code § 1942.4(a)(2) A public officer or employee who is responsible for the enforcement of any housing law, after inspecting the premises, has notified the landlord or the landlord’s agent in writing of his or her obligations to abate the nuisance or repair the substandard conditions.
(3)CA 民法 Code § 1942.4(a)(3) The conditions have existed and have not been abated 35 days beyond the date of service of the notice specified in paragraph (2) and the delay is without good cause. For purposes of this subdivision, service shall be complete at the time of deposit in the United States mail.
(4)CA 民法 Code § 1942.4(a)(4) The conditions were not caused by an act or omission of the tenant or lessee in violation of Section 1929 or 1941.2.
(b)Copy CA 民法 Code § 1942.4(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2.4(b)(1) A landlord who violates this section is liable to the tenant or lessee for the actual damages sustained by the tenant or lessee and special damages of not less than one hundred dollars ($100) and not more than five thousand dollars ($5,000).
(2)CA 民法 Code § 1942.4(b)(2) The prevailing party shall be entitled to recovery of reasonable attorney’s fees and costs of the suit in an amount fixed by the court.
(c)CA 民法 Code § 1942.4(c) Any court that awards damages under this section may also order the landlord to abate any nuisance at the rental dwelling and to repair any substandard conditions of the rental dwelling, as defined in Section 1941.1, which significantly or materially affect the health or safety of the occupants of the rental dwelling and are uncorrected. If the court orders repairs or corrections, or both, the court’s jurisdiction continues over the matter for the purpose of ensuring compliance.
(d)CA 民法 Code § 1942.4(d) The tenant or lessee shall be under no obligation to undertake any other remedy prior to exercising his or her rights under this section.
(e)CA 民法 Code § 1942.4(e) Any action under this section may be maintained in small claims court if the claim does not exceed the jurisdictional limit of that court.
(f)CA 民法 Code § 1942.4(f) The remedy provided by this section may be utilized in addition to any other remedy provided by this chapter, the rental agreement, lease, or other applicable statutory or common law.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shall require any landlord to comply with this section if he or she pursues his or her rights pursuant to Chapter 12.7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060) of Division 7 of Title 1 of the Government Code.

Section § 19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租客,防止房东因租客行使其合法权利而进行报复。如果租客投诉居住条件差,房东在180天内不得驱逐租客、提高租金或减少服务,除非租客拖欠租金。租客每年只能使用一次这项保护。威胁向移民当局举报租客被视为报复行为。进行报复的房东可能会被起诉,并需支付实际损害赔偿金,甚至惩罚性赔偿金。如果租客或房东在报复案件中胜诉,他们可能会获得律师费补偿。然而,如果房东行为合法并发出适当通知,他们仍可能执行租金变更或驱逐。

(a)CA 民法 Code § 1942.5(a) 如果出租人因承租人行使本章项下的权利,或因承租人就住宅的适租性向相关机构投诉而对承租人进行报复,且住宅承租人未拖欠租金,则出租人不得在以下任何日期起180天内,通过任何诉讼或程序收回住宅的占有权,迫使承租人非自愿迁离,提高租金,或减少任何服务:
(1)CA 民法 Code § 1942.5(a)(1) 承租人根据第1942条善意发出通知、提供疑似臭虫侵扰通知或就适租性向出租人提出口头投诉之日后。
(2)CA 民法 Code § 1942.5(a)(2) 承租人善意地向出租人已知悉的相关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或已登记或以其他书面形式记录的口头投诉,以期纠正与适租性相关的问题之日后。
(3)CA 民法 Code § 1942.5(a)(3) 因第 (2) 款所述投诉(出租人未曾知悉)而进行检查或发出传票之日后。
(4)CA 民法 Code § 1942.5(a)(4) 提交启动涉及适租性问题的司法或仲裁程序的适当文件之日后。
(5)CA 民法 Code § 1942.5(a)(5) 在司法程序或仲裁中,如果适租性问题被裁定对出租人不利,则为判决生效或仲裁裁决签署之日(如有)后。
在每种情况下,180天期限应从第 (1) 至 (5) 款(含)中提及的最新适用日期开始计算。
(b)CA 民法 Code § 1942.5(b) 承租人不得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援引 (a) 款超过一次。
(c)CA 民法 Code § 1942.5(c) 向移民当局举报或威胁举报承租人或房东已知与承租人相关联的个人,是 (a) 款禁止的一种报复性行为。本款绝不限制本条禁止的报复性行为的定义。
(d)CA 民法 Code § 1942.5(d) 尽管有 (a) 款规定,出租人因承租人合法组织或参与承租人协会或倡导承租人权利的组织,或合法和平地行使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而对其进行报复,从而提高租金、减少服务、迫使承租人非自愿迁离、提起诉讼收回占有权或威胁实施任何此类行为,均属非法。根据本款由承租人提起或针对承租人提起的诉讼中,承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出租人的行为确实具有报复性。
(e)CA 民法 Code § 1942.5(e) 向移民当局举报或威胁举报承租人或房东已知与承租人相关联的个人,是 (d) 款禁止的一种报复性行为。本款绝不限制本条禁止的报复性行为的定义。
(f)CA 民法 Code § 1942.5(f) 本条不以任何方式限制出租人根据任何租赁或协议或任何有关财产租赁的法律行使其权利,也不限制出租人出于任何合法原因实施 (a) 款或 (d) 款所述任何行为的权利。承租人放弃本条项下权利的任何行为均因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
(g)CA 民法 Code § 1942.5(g) 尽管有 (a) 至 (f) 款(含)规定,如果终止通知、租金上涨或其他行为,以及仲裁中的任何诉状或问题陈述(如有),说明了出租人善意寻求收回占有权、提高租金或实施 (a) 款或 (d) 款所述任何其他行为的理由,则出租人可以在其中规定的期限内,或在 (d) 款规定的范围内,收回住宅的占有权并实施 (a) 款所述的任何其他行为。如果该陈述受到争议,出租人应在审判或其他听证会上证实其真实性。
(h)CA 民法 Code § 1942.5(h) 任何违反本条的出租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民事诉讼中对承租人承担以下所有责任:
(1)CA 民法 Code § 1942.5(h)(1) 承租人遭受的实际损害。
(2)CA 民法 Code § 1942.5(h)(2) 对于出租人或代理人就该行为犯有欺诈、压迫或恶意行为的,每项报复性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不低于一百美元 ($100) 且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i)CA 民法 Code § 1942.5(i) 在任何因报复性驱逐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任何一方在诉讼开始时请求律师费,法院应判给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j)CA 民法 Code § 1942.5(j) 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应是成文法或判例法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
(k)CA 民法 Code § 1942.5(k) 出租人遵守任何联邦政府项目下的法律义务,该项目规定了对合格租户的租金限制或租金援助,不违反(c)款或(e)款。
(l)CA 民法 Code § 1942.5(l) 本节应于2021年10月1日生效。

Section § 194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白天或紧急情况下,经他人允许进入其家中,目的是讨论租客权利、加入租客团体或支持租客维权,你不会因非法侵入而被起诉或指控。这项法律不改变任何现有的法律权利;它只是澄清了已经存在的内容。

Section § 194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房产所有人、管理人或任何提供房产服务的人,不得阻止未去爪或去声动物的饲主租房,不得因动物未去爪或去声而拒绝出租,也不得要求租户为他们的动物去爪或去声。这适用于租赁的所有阶段,包括房产出租广告。动物的定义很广泛,包括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当局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制止这些行为,违规者每次违法行为可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

(a)CA 民法 Code § 1942.7(a) 任何占用、拥有、管理任何不动产或提供与任何不动产相关的服务,且允许动物进入其场所的个人或公司,包括该个人或公司的代理人或权益继承人,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民法 Code § 1942.7(a)(1) 通过任何方式宣传不动产可供占用的信息,但其方式旨在阻止申请占用该不动产,因为申请人的动物未被去爪或去声。
(2)CA 民法 Code § 1942.7(a)(2) 拒绝允许占用任何不动产,拒绝协商占用任何不动产,或以其他方式使任何其他人无法占用或拒绝其占用任何不动产,因为该人拒绝为任何动物去爪或去声。
(3)CA 民法 Code § 1942.7(a)(3) 要求任何不动产的租户或占用人为允许在场所内的任何动物去爪或去声。
(b)CA 民法 Code § 1942.7(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942.7(b)(1) “动物”指任何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或两栖动物。
(2)CA 民法 Code § 1942.7(b)(2) “占用申请”指申请占用不动产权利过程的所有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填写申请表、面试和提交推荐信。
(3)CA 民法 Code § 1942.7(b)(3) “爪”指表皮的硬化角质化变异,或硬化角质化生长物,从某些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的趾端延伸而出,通常被称为“爪”、“猛禽爪”或“指甲”。
(4)CA 民法 Code § 1942.7(b)(4) “去爪”指实施、获取或安排任何程序,例如趾骨切除术、肌腱切除术或指骨切除术,以移除或阻止动物爪子的正常功能。
(5)CA 民法 Code § 1942.7(b)(5) “去声”指实施、获取或安排任何外科手术,例如声带切除术,以移除动物的声带或阻止动物声带的正常功能。
(6)CA 民法 Code § 1942.7(b)(6) “所有人”指对不动产拥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任何人。
(c)Copy CA 民法 Code § 1942.7(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2.7(c)(1) 市检察官、地方检察官或其他执法起诉实体有权执行本节规定,并可就违反本节的行为提起宣告性救济或禁令性救济诉讼,并执行第 (2) 和 (3) 款规定的民事罚款。
(2)CA 民法 Code § 1942.7(c)(2) 除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处罚外,违反 (a) 小节第 (1) 款的行为将导致每则广告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支付给根据本节有权提起诉讼的实体。
(3)CA 民法 Code § 1942.7(c)(3) 除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处罚外,违反 (a) 小节第 (2) 或 (3) 款的行为将导致每只动物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支付给根据本节有权提起诉讼的实体。

Section § 194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租客因COVID-19而有未付租金,并且已告知房东其财务困难,房东不得收取滞纳金或提高以前免费服务的费用。此外,如果房东因遵守公共卫生规定而暂时停止提供某项服务,根据当地的租金管制法律,这不构成违反租赁协议或改变租赁条款。

(a)CA 民法 Code § 1942.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房东不得对有COVID-19租金债务(该术语定义见《民事诉讼法典》第1179.02条)且已提交COVID-19相关财务困境声明(定义见《民事诉讼法典》第1179.02条)的租客从事以下任何一项行为:
(1)CA 民法 Code § 1942.9(a)(1) 向租客收取或试图向租客收取因该COVID-19租金债务逾期支付而产生的费用。
(2)CA 民法 Code § 1942.9(a)(2) 增加向租客收取的费用,或向租客收取房东此前免费提供的服务费用。
(b)CA 民法 Code § 1942.9(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房东因遵守联邦、州或地方公共卫生命令或指南而暂时减少或停止提供某项服务或设施,不应被视为违反了租赁协议,也不应被视为提供了不同的租赁条款或条件或减少了服务,就地方政府实体通过的任何法律、条例、规则、法规或倡议措施而言,该等措施规定了房东可向租客收取的最高租金金额。

Section § 1943

Explanation

当你租用的房产不是房屋或公寓时,通常被视为按月租赁,除非有不同的书面协议。但是,如果该房产用于耕种或放牧,租赁期则假定为一年,除非另有说明。

房地产的租赁,除住宿和住宅外,在没有相关习惯或惯例的地方,除非另有书面指定,否则推定为按月租赁;但用于农业或放牧目的的房地产,除非租赁中另有说明,否则推定自其开始之日起为期一年。

Section § 1944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租房居住,但没有明确的结束日期,那么通常会认为您的租赁期限与计算租金的时间周期一致。例如,如果您按月支付租金,这通常被视为按月租赁。如果没有关于租赁期限或租金金额的协议,那么租赁关系会被推定为按月计算。

租赁住所或住宅而未指定期限的,推定其期限与双方用于估算租金的时间长度相同。因此,按月租金率租赁的,推定为期一个月。在没有任何关于期限或租金的协议的情况下,租赁被推定为按月计算。

Section § 194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租房并在租约结束后继续居住,并且房东仍然收取租金,这就自动意味着租约以相同的条件续签了。如果他们按月支付租金,续签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在任何情况下,续签期限都不能超过一年。

Section § 19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在租客租期结束后继续居住时自动续约或延长,那么续约条款必须在租赁合同内和签署位置附近,以清晰醒目的粗体大字显示。如果没有这样显示,未起草合同的一方可以选择不承认该条款。此外,任何人不能放弃这些规定,因为这会违反公共政策。

Section § 19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租赁期限未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终止租赁协议。如果房东或租客都不想续租,他们必须在租期结束前书面通知对方,通知期最长为30天。对于按月租赁,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双方也可以约定更短的通知期,但至少为七天。通知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通过邮件送达。通知中必须包含关于租客认领遗留财产的声明,并解释可能的费用和条件。此外,房东不得向租客收取送达这些通知的费用。

(a)CA 民法 Code § 1946(a) 房地产租赁,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租期,则在法律默示的租期届满时,根据第1945条的规定,视为续租,除非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其终止租赁的意图,该通知应在租期届满前至少与租赁本身期限相同的时间发出,但不得超过30天;但是,对于按月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发出至少30天的书面通知终止租赁,且租金应支付至终止日期(含该日)。当事方可在租赁设立时通过协议规定,终止租赁意图的通知可在租期届满前不少于七天的任何时间发出。本条所要求的通知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162条规定的方式发出,或通过挂号信或注册邮件寄送副本给另一方当事人。此外,承租人可通过挂号信或注册邮件寄送副本给承租人在通知日期前一个月支付租金的租赁代理人,或亲自将副本送达给该代理人。出租人发出的通知还应以基本相同的形式包含以下内容:
“州法律允许前租客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认领留在其原地址的被遗弃个人财产。您可能能够或不能够在不产生额外费用的情况下认领财产,这取决于财产的存储成本以及认领前的时间长短。一般而言,在您收到通知告知您搬离后有属于您的财产被留下后,您越早联系您的前房东,这些费用就越低。”
(b)CA 民法 Code § 1946(b) 出租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就本条所述的送达、张贴或以其他方式递送任何通知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Section § 1946.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当住宅或商业物业的租赁期限未明确约定时,如何终止租赁。如果业主希望终止租赁,他们需要提前至少60天发出书面通知,但如果租户居住不足一年,则只需提前30天。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物业正在出售且买方计划入住,允许更短的通知期。租户也有权终止租赁,但必须提前至少与租赁周期相同的时间发出通知。重要的通知细节包括关于认领遗留物品的提醒。不得收取发送这些通知的费用。法律还定义了谁是“合格商业租户”,例如小型企业或非营利组织,并解释了通知应如何送达。

(a)CA 民法 Code § 1946.1(a) 尽管有第1946条规定,合格商业租户租赁住宅不动产或商业不动产,且当事人未约定租期的,在法律默示的租期届满时,该租赁视为按照第1945条的规定续租,除非一方当事人按照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其终止租赁的意图。
(b)CA 民法 Code § 1946.1(b) 根据本条发出通知的住宅或商业不动产(由合格商业租户租赁)的业主,应在拟终止日期前至少60天发出通知。根据本条发出通知的租户,应在拟终止日期前至少提前与定期租赁期限相同的时间发出通知。
(c)CA 民法 Code § 1946.1(c) 尽管有(b)款规定,如果租户或居民在该住宅居住或占用该物业不足一年,根据本条发出通知的住宅或商业不动产(由合格商业租户租赁)的业主,应在拟终止日期前至少30天发出通知。
(d)CA 民法 Code § 1946.1(d) 尽管有(b)款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根据本条发出通知的住宅业主,应在拟终止日期前至少30天发出通知:
(1)CA 民法 Code § 1946.1(d)(1) 该住宅或单元可与任何其他住宅单元的所有权单独转让。
(2)CA 民法 Code § 1946.1(d)(2) 业主已与善意有偿购买人签订出售该住宅或单元的合同,并已与产权保险公司或承保产权公司(分别定义见《保险法典》第12340.4条和第12340.5条)、执业托管代理人(定义见《金融法典》第17004条和第17200条)或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定义见《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0131条)设立托管。
(3)CA 民法 Code § 1946.1(d)(3) 购买人为自然人。
(4)CA 民法 Code § 1946.1(d)(4) 通知在托管设立后不超过120天内发出。
(5)CA 民法 Code § 1946.1(d)(5) 此前未根据本条向租户发出通知。
(6)CA 民法 Code § 1946.1(d)(6) 购买人真诚意图在租赁终止后至少居住在该物业一整年。
(e)CA 民法 Code § 1946.1(e) 在业主根据本条发出终止租赁意图的通知后,租户也可根据本条发出终止租赁意图的通知,但租户的通知期限应至少与定期租赁期限相同,且拟终止日期应在业主拟终止日期之前。
(f)CA 民法 Code § 1946.1(f) 本条要求的通知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162条规定的方式发出,或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寄送副本。
(g)CA 民法 Code § 1946.1(g) 本条不得解释为影响公共实体现有监管或监督驱逐理由的权力。
(h)CA 民法 Code § 1946.1(h) 业主根据本条发出的通知应包含以下基本相同形式的内容:
“州法律允许前租户认领遗留在其原地址的遗弃个人财产,但须符合某些条件。您可能能够或不能够认领财产而无需承担额外费用,这取决于存储财产的成本以及认领前的时间长短。通常,您在收到通知得知您搬离后有财产遗留下来后,越早联系您的前房东,这些费用就越低。”
(i)CA 民法 Code § 1946.1(i) 房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就送达、张贴或以其他方式递送本条所述的任何通知向租户收取费用。
(j)CA 民法 Code § 1946.1(j) 商业不动产的房东应在本条要求的通知中包含本条规定的信息。
(k)CA 民法 Code § 1946.1(k)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946.1(k)(1) “商业不动产”指本州所有不动产,但不包括受本章管辖的住宅单元、第798.3条所定义的移动房屋以及第799.29条所定义的休闲车。
(2)CA 民法 Code § 1946.1(k)(2) “微型企业”具有《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8000条(a)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民法 Code § 1946.1(k)(3) “非营利组织”指符合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规定的任何私人非营利组织。
(4)CA 民法 Code § 1946.1(k)(4) “合格商业租户”指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商业不动产租户:
(A)CA 民法 Code § 1946.1(k)(4)(A) 租户是微型企业、雇员少于10人的餐馆,或雇员少于20人的非营利组织。
(B)Copy CA 民法 Code § 1946.1(k)(4)(B)
(i)Copy CA 民法 Code § 1946.1(k)(4)(B)(i) 受 (ii) 款约束,租户已在过去12个月内向房东提供一份书面通知,说明租户是合格的商业租户,以及一份关于雇员人数的自我声明,在本节规定的保护生效时。
(ii)CA 民法 Code § 1946.1(k)(4)(B)(i)(ii) 除非租赁期为周租、月租或少于一个月的其他期限,租户应在租赁协议签订之前或之时,以及之后每年,提供 (i) 款所述的通知和自我声明,在本节规定的保护生效时。

Section § 19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租客在租赁房屋居住至少12个月后,房东只能出于特定原因(称为“正当理由”)才能终止租赁协议。正当理由可能包括未支付租金、违反租赁协议,或者房东需要房屋供家人居住等。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租客因非自身过错的原因必须搬离,房东需要帮助租客支付搬家费用。这项规定也有例外,例如新建筑或特定类型的住房。法律还规定了房东如何向租客告知这些规则,并提供防止非法驱逐的保护。本条于2024年4月1日生效,并于2030年1月1日失效。

(a)CA 民法 Code § 1946.2(a) 不论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租客连续合法居住住宅房地产达12个月后,住宅房地产的所有人不得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终止租赁,该正当理由应在书面终止租赁通知中说明。如果在现有租客连续合法居住住宅房地产未满24个月之前,有任何额外的成年租客加入租赁,则本款仅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946.2(a)(1) 所有租客均已连续合法居住住宅房地产达12个月或以上。
(2)CA 民法 Code § 1946.2(a)(2) 一名或多名租客已连续合法居住住宅房地产达24个月或以上。
(b)CA 民法 Code § 1946.2(b) 就本条而言,“正当理由”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946.2(b)(1) 过错性正当理由,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民法 Code § 1946.2(b)(1)(A) 未支付租金。
(B)CA 民法 Code § 1946.2(b)(1)(B) 违反租赁协议的实质性条款,如《民事诉讼法典》第1161条第 (3) 款所述,包括但不限于在收到书面通知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后仍违反租赁协议的规定。
(C)CA 民法 Code § 1946.2(b)(1)(C) 维持、实施或允许维持或实施《民事诉讼法典》第1161条第 (4) 款所述的妨害行为。
(D)CA 民法 Code § 1946.2(b)(1)(D) 实施《民事诉讼法典》第1161条第 (4) 款所述的破坏行为。
(E)CA 民法 Code § 1946.2(b)(1)(E) 租客的现有书面租赁协议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终止,如果租赁是移动房屋租赁,则为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终止,并且在所有人提出书面请求或要求后,租客拒绝签订书面延长或续签租赁协议,以相同期限和类似条款续租,前提是这些条款不违反本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F)CA 民法 Code § 1946.2(b)(1)(F) 租客在住宅房地产(包括任何公共区域)上的犯罪活动,或在住宅房地产内外,针对住宅房地产的任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犯罪活动或刑事威胁,如《刑法典》第422条 (a) 款所定义。
(G)CA 民法 Code § 1946.2(b)(1)(G) 违反租客租赁协议转让或分租房屋,如《民事诉讼法典》第1161条第 (4) 款所述。
(H)CA 民法 Code § 1946.2(b)(1)(H) 租客拒绝允许所有人根据本法典第1101.5条和第1954条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113.7条和第17926.1条的授权进入住宅房地产。
(I)CA 民法 Code § 1946.2(b)(1)(I) 将房屋用于非法目的,如《民事诉讼法典》第1161条第 (4) 款所述。
(J)CA 民法 Code § 1946.2(b)(1)(J) 雇员、代理人或被许可人在其作为雇员、代理人或被许可人终止后未能腾空房屋,如《民事诉讼法典》第1161条第 (1) 款所述。
(K)CA 民法 Code § 1946.2(b)(1)(K) 租客在根据第1946条向所有人提供书面通知表示其打算终止租赁房地产后未能交付住宅房地产的占有权,或提出书面退租要约并获得所有人书面接受,但未能在该书面通知中指定的时间交付占有权,如《民事诉讼法典》第1161条第 (5) 款所述。
(2)CA 民法 Code § 1946.2(b)(2) 无过错性正当理由,指以下任一情况: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46.2(b)(2)(A)
(i)Copy CA 民法 Code § 1946.2(b)(2)(A)(i) 所有人或其配偶、同居伴侣、子女、孙子女、父母或祖父母打算将住宅房地产作为其主要住所连续居住至少12个月。
(ii)CA 民法 Code § 1946.2(b)(2)(A)(i)(ii) 对于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租赁协议,或如果租赁是移动房屋租赁,则为2022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租赁协议,第 (i) 款仅在租客书面同意终止,或租赁协议中包含允许所有人终止租赁的条款,如果所有人或其配偶、同居伴侣、子女、孙子女、父母或祖父母单方面决定居住该住宅房地产时适用。将本款所述的允许所有人终止租赁的条款添加到新的或续签的租赁协议或固定期限租赁中,构成第 (1) 款 (E) 项所指的类似条款。
(iii)CA 民法 Code § 1946.2(b)(2)(A)(i)(iii) 如果预定居住者已居住在该物业的租赁单元中,或该物业已存在类似单元的空置,则本项不适用。
(iv)CA 民法 Code § 1946.2(b)(2)(A)(i)(iv) 根据本分段,因正当理由终止租赁的书面通知应包含预期居住者的姓名以及其与业主的亲属关系。该书面通知还应包含一项告知,即租客可以要求提供证明,证明预期居住者是业主或与业主有亲属关系,如条款 (viii) 的分条款 (II) 所定义。该证明应在要求时提供,并可包括运营协议和其他非公开文件。
(v)CA 民法 Code § 1946.2(b)(2)(A)(i)(v) 条款 (i) 仅适用于预期居住者在租客搬离后90天内迁入租赁单元,并将其作为主要住所连续居住至少12个月的情况。
(vi)Copy CA 民法 Code § 1946.2(b)(2)(A)(i)(vi)
(I)Copy CA 民法 Code § 1946.2(b)(2)(A)(i)(vi)(I) 如果预期居住者未能在租客搬离后90天内迁入租赁单元,或未能将其作为主要住所连续居住至少12个月,业主应以租客搬离时生效的相同租金和租赁条款将该单元提供给原租客,并应向租客报销因书面通知而支付给租客的任何搬迁援助之外的合理搬家费用。
(II) 如果预期居住者在租客搬离后90天内迁入租赁单元,但在按照条款 (vi) 的要求将其作为主要住所居住满12个月之前死亡,则不应被视为未遵守本节规定或业主严重违反本节规定,如分节 (h) 所述。
(vii)CA 民法 Code § 1946.2(b)(2)(A)(i)(vii) 对于在条款 (v) 所述期间开始的新租赁,住宿应以送达任何终止租赁通知时生效的合法租金提供、出租或租赁。
(viii)CA 民法 Code § 1946.2(b)(2)(A)(i)(viii) 在本分段中,以下术语的含义为:
(I)CA 民法 Code § 1946.2(b)(2)(A)(i)(viii)(I) “预期居住者”指住宅房地产的业主或业主的配偶、同居伴侣、子女、孙子女、父母或祖父母,如条款 (i) 所述。
(II) “业主”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a) 在该物业中拥有至少25%登记所有权权益的自然人业主。
(ib) 如果100%的登记所有权由彼此之间为兄弟姐妹、配偶、同居伴侣、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孙子女关系的业主共同拥有,则在该物业中拥有任何登记所有权权益的自然人业主。
(ic) 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拥有该物业登记权益的自然人业主。
(III) 就分条款 (II) 而言,“自然人”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a) 家庭信托的设立人或受益人。
(ib) 如果物业由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拥有,则在该物业中拥有至少25%所有权权益的实益所有人。
(IV) “家庭信托”指可撤销生前信托或不可撤销信托,其中信托的设立人和受益人是彼此之间为兄弟姐妹、配偶、同居伴侣、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孙子女关系的人。
(V)CA 民法 Code § 1946.2(b)(2)(A)(i)(viii)(V) “实益所有人”指自然人或家庭信托,其直接或间接通过任何合同安排、谅解、关系或其他方式,并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
(ia) 该自然人对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实质性控制。
(ib) 该自然人拥有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25%或以上的股权。
(ic) 该自然人从合伙企业的资产中获得实质性经济利益。
(B)CA 民法 Code § 1946.2(b)(2)(B) 将住宅房地产从租赁市场撤回。
(C)Copy CA 民法 Code § 1946.2(b)(2)(C)
(i)Copy CA 民法 Code § 1946.2(b)(2)(C)(i) 业主遵守以下任何一项规定:
(I)CA 民法 Code § 1946.2(b)(2)(C)(i)(I) 政府机构或法院发出的与适居性相关的命令,要求腾空住宅房地产。
(II) 政府机构或法院发出的腾空住宅房地产的命令。
(III) 要求腾空住宅房地产的地方条例。
(ii)CA 民法 Code § 1946.2(b)(2)(C)(i)(ii) 如果任何政府机构或法院认定租客对根据条款 (i) 触发命令或需要腾空的状况负有责任,则租客无权获得分节 (d) 第 (3) 款所述的搬迁援助。

Section § 19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终止在业主自住房屋中租用房间的人(即寄宿者)的租赁协议。业主或寄宿者都可以通过发出书面通知来终止租赁,通知需遵循特定程序规定或使用挂号信。一旦通知期结束,寄宿者就没有权利继续居住,其迁离可以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法律将寄宿者定义为在业主自住房屋中租用房间,且业主可以进入所有区域的人。这项法律仅适用于房屋中只有一个寄宿者的情况,不影响有多个寄宿者的情况。

(a)CA 民法 Code § 1946.5(a) 业主自住住宅单元内,寄宿者定期租用房间,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终止租用的意图,来终止租用,该通知的发出时间应至少在租用期限届满前,且其时长应符合第1946条的规定。该通知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162条规定的方式送达,或通过挂号信或注册邮件(限收件人本人签收)送达另一方,并要求回执。
(b)CA 民法 Code § 1946.5(b) 根据 (a) 款发出的终止通知中规定的通知期届满后,寄宿者继续留在住宅单元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权利均依法终止。此后,寄宿者可根据《刑法典》第602.3条的规定或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定被迁离该场所。
(c)CA 民法 Code § 1946.5(c) 在本条中,“寄宿者”指与住宅单元业主签订合同,在该业主自住的住宅单元内租用房间或房间及膳食的人,且业主保留进入寄宿者所居住的住宅单元所有区域的权利,并对该住宅单元拥有全面控制权。
(d)CA 民法 Code § 1946.5(d) 本条仅适用于只有一个寄宿者居住的业主自住住宅。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确定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在有多个寄宿者居住的业主自住住宅中作为寄宿者居住的人的权利。

Section § 194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租客在他们或某些家庭成员成为特定犯罪(如家庭暴力、性侵犯或跟踪骚扰)的受害者时,解除租赁合同。为此,租客必须提供书面通知和相关文件,例如限制令、警方报告或专业人士的声明。如果他们在事件发生后180天内终止租赁,租客只需支付最多14天的额外租金,并且不会面临罚款或失去他们的保证金。房东未经同意不得披露有关事件的信息,并且不得歧视行使这些权利的租客。如果房东违反此法律,他们可能需要向租客支付赔偿金。

(a)CA 民法 Code § 1946.7(a) 承租人可以通知房东,如果承租人、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是构成以下任何一种行为的受害者,承租人打算终止租赁:
(1)CA 民法 Code § 1946.7(a)(1) 《家庭法典》第6211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
(2)CA 民法 Code § 1946.7(a)(2) 《刑法典》第261、261.5、286、287或289条所定义的性侵犯。
(3)CA 民法 Code § 1946.7(a)(3) 第1708.7条所定义的跟踪骚扰。
(4)CA 民法 Code § 1946.7(a)(4) 《刑法典》第236.1条所定义的人口贩运。
(5)CA 民法 Code § 1946.7(a)(5) 《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5610.07条所定义的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
(6)CA 民法 Code § 1946.7(a)(6) 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犯罪。
(7)CA 民法 Code § 1946.7(a)(7) 涉及展示、拔出、挥舞或使用枪支或其他致命武器或器械的犯罪。
(8)CA 民法 Code § 1946.7(a)(8) 涉及对受害者使用武力或威胁对受害者使用武力的犯罪。
(b)CA 民法 Code § 1946.7(b) 根据本条终止租赁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有以下其中一项:
(1)CA 民法 Code § 1946.7(b)(1) 根据《家庭法典》第10部第3部分(第6240条起)或第4部分(第6300条起)、《刑法典》第136.2条、《民事诉讼法典》第527.6条或《福利和机构法典》第213.5或15657.03条合法签发的临时限制令、紧急保护令或保护令的副本,该命令保护承租人、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免受进一步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骚扰、人口贩运、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或(a)款所列任何行为或犯罪。
(2)CA 民法 Code § 1946.7(b)(2) 由州或地方执法机构雇用的警官以其官方身份出具的书面报告副本,说明承租人、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已提交报告,指控承租人、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是(a)款所列行为或犯罪的受害者。
(3)Copy CA 民法 Code § 1946.7(b)(3)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46.7(b)(3)(A) 合格第三方提供的文件,该文件基于该第三方以其专业身份收到的信息,表明承租人、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正在寻求针对(a)款所列行为或犯罪造成的身心伤害或虐待的帮助。
(B)CA 民法 Code § 1946.7(b)(3)(A)(B) 该文件应以基本相同的形式包含以下内容:
承租人声明和合格第三方声明
根据《民法典》第1946.7条
第一部分 承租人声明
 
我,[插入承租人姓名],声明如下:
 
我,或我的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曾是以下行为的受害者:
[插入以下一项或多项: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骚扰、人口贩运、虐待老年人、虐待受抚养成年人,或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犯罪,涉及展示、拔出、挥舞或使用枪支或其他致命武器或器械的犯罪,或涉及对受害者使用武力或威胁对受害者使用武力的犯罪。]
 
最近一次事件发生在大约:
[插入日期或多个日期。]
 
该事件是由以下人员实施的,如果已知且提供安全,其身体特征描述如下:
[如果已知且提供安全,请插入姓名和身体描述。]
(承租人签名)(日期) 
第二部分. 合格第三方声明
我,[插入合格第三方姓名],声明如下:
 
我的营业地址和电话号码是:
[插入营业地址和电话号码。]
勾选并填写以下其中一项:
____我符合《证据法》第1035.2条规定的性侵犯咨询师要求,并且我受雇于该条所述的通常称为强奸危机中心的办公室、医院、机构或中心,或受雇于提供《刑法》第13835.2条规定的项目的组织。
____我符合《证据法》第1037.1条规定的家庭暴力咨询师要求,并且我受雇于该条定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服务组织,无论是否有经济报酬。
____我符合《证据法》第1038.2条规定的人口贩运案件工作者要求,并且我受雇于提供《福利和机构法》第18294条或《刑法》第13835.2条规定的项目的组织,无论是否有经济报酬。
____我符合《民法典》第1947.6条规定的“暴力犯罪受害者倡导者”的定义,并且我受雇于一个有记录证明向暴力犯罪受害者提供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或在法院、执法机构或检察机构的赞助或监督下提供此类服务,无论是否有经济报酬。
____我由加利福尼亚州许可为:
[插入以下其中一项:内外科医生、骨科内外科医生、注册护士、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或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 并且我由[插入州许可实体名称]许可,我的执照号码是:
[插入州许可实体名称和执照号码。]
上述签署《承租人声明》的人向我声明,该人或其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是以下受害者:
[插入以下一项或多项: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人口贩运、虐待老人、虐待受抚养成年人,或造成身体伤害、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威胁,或死亡的犯罪。]
(2)CA 民法 Code § 1946.7(2) “健康执业者”指医生和外科医生、整骨医生和外科医生、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注册护士、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持证婚姻和家庭治疗师、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或暴力犯罪受害者倡导者。
(3)CA 民法 Code § 1946.7(3) “直系家庭成员”指租客的父母、继父母、配偶、子女、姻亲子女、继子女或兄弟姐妹,或在(a)款所列犯罪或行为发生时居住在租客家中,且与租客关系实质上类似于家庭成员的任何人。
(4)CA 民法 Code § 1946.7(4) “合格第三方”指健康执业者、证据法典第1037.1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咨询师、证据法典第1035.2条所定义的性侵犯咨询师,或证据法典第1038.2条所定义的人口贩运案件工作者。
(5)CA 民法 Code § 1946.7(5) “暴力犯罪受害者倡导者”指受雇人员,无论是否获得经济报酬,旨在向暴力犯罪受害者提供建议或协助,为有提供暴力犯罪受害者服务记录的机构或组织,或在法院、执法机构或检察机构的赞助或监督下提供此类服务的人员。
(i)Copy CA 民法 Code § 1946.7(i)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6.7(i)(1) 房东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租客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任何信息,除非该披露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
(A)CA 民法 Code § 1946.7(i)(1)(A) 租客书面同意披露。
(B)CA 民法 Code § 1946.7(i)(1)(B) 法律或法院命令要求披露。
(2)CA 民法 Code § 1946.7(i)(2) 房东与根据(b)款第(3)项提供文件以核实该文件内容的合格第三方进行的沟通,不属于本款所指的披露。
(j)CA 民法 Code § 1946.7(j) 业主或业主代理人不得拒绝将住宅单元出租给其他方面合格的潜在租客,或拒绝继续将住宅单元出租给现有租客,仅仅因为租客曾根据本条行使其权利,或曾因(a)款所述情况而终止租赁。
(k)CA 民法 Code § 1946.7(k) 违反本条规定的房东或房东代理人,应在民事诉讼中对租客承担以下两项责任:
(1)CA 民法 Code § 1946.7(k)(1) 租客遭受的实际损害。
(2)Copy CA 民法 Code § 1946.7(k)(2)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46.7(k)(2)(A) 法定损害赔偿金,不低于一百美元($100)且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
(B)CA 民法 Code § 1946.7(k)(2)(A)(B) 尽管有(A)项规定,如果租客仅根据(b)款第(4)项向房东或房东代理人提供了犯罪或行为的证明文件,则违反本条规定的房东或房东代理人无需承担法定损害赔偿责任。
(l)CA 民法 Code § 1946.7(l)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应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

Section § 1946.8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租赁协议中任何试图阻止或限制某人报警或寻求紧急服务的部分都是不允许的。这对于虐待、犯罪或紧急情况的受害者尤为重要。房东不得因此类情况寻求帮助的租客施加处罚。租客无需提供文件来证明他们认为寻求帮助是必要的,尽管有文件会有所帮助。如果房东试图因租客报警而驱逐他们,租客可以援引本法律作为抗辩。该法律鼓励租客在没有房产所有人报复的恐惧下保持安全。

(a)CA 民法 Code § 1946.8(a)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1946.8(a)(1) “紧急情况下的个人”指相信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防止或减轻生命、健康或财产损失或损害的人。
(2)CA 民法 Code § 1946.8(a)(2) “居住者”指与租客一同居住在住宅单元内的人。“居住者”包括第1946.5节所定义的寄宿者。
(3)CA 民法 Code § 1946.8(a)(3) “处罚”指以下各项:
(A)CA 民法 Code § 1946.8(a)(3)(A) 实际或威胁征收费用、罚款或处罚。
(B)CA 民法 Code § 1946.8(a)(3)(B) 实际或威胁终止租赁,或实际或威胁不续签租赁。
(C)CA 民法 Code § 1946.8(a)(3)(C) 与未寻求执法协助或紧急协助的租客相比,使租客遭受较差的租赁条款、特权和条件。
(4)CA 民法 Code § 1946.8(a)(4) “住户”指租客家庭成员或经租客同意居住在住宅单元内的任何其他居住者。
(5)CA 民法 Code § 1946.8(a)(5) “虐待受害者”包括:
(A)CA 民法 Code § 1946.8(a)(5)(A) 《家庭法典》第6211节所定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
(B)CA 民法 Code § 1946.8(a)(5)(B)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10.07节所定义的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受害者。
(C)CA 民法 Code § 1946.8(a)(5)(C) 《刑法典》第236.1节所描述的人口贩运受害者。
(D)CA 民法 Code § 1946.8(a)(5)(D) 性侵犯受害者,指《刑法典》第261、264.1、285、286、288、288a或289节规定应受惩罚的任何行为的受害者。
(E)CA 民法 Code § 1946.8(a)(5)(E) 本法典第1708.7节或《刑法典》第646.9节所描述的跟踪受害者。
(6)CA 民法 Code § 1946.8(a)(6) “犯罪受害者”指任何轻罪或重罪的受害者。
(b)CA 民法 Code § 1946.8(b) 住宅单元租赁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果禁止或限制,或威胁禁止或限制租客、住户或其他人作为虐待受害者、犯罪受害者或紧急情况下的个人,或代表其寻求执法协助或紧急协助的权利,并且租客、住户或其他人认为执法协助或紧急协助对于防止或处理虐待、犯罪或紧急情况的发生、升级或恶化是必要的,则该条款因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
(c)CA 民法 Code § 1946.8(c) 房东不得对行使租客或住户权利,作为虐待受害者、犯罪受害者或紧急情况下的个人,或代表其寻求执法协助或紧急协助的租客或住户施加或威胁施加处罚,前提是该人相信协助是必要的,如(b)款所述。房东不得因非住户或租客的人代表租客、住户或其他人寻求执法协助或紧急协助而对租客或住户施加或威胁施加处罚,前提是该人相信协助是必要的。
(d)CA 民法 Code § 1946.8(d) 为(b)款或(c)款之目的,不要求提供文件来证明信念,但信念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典》第1161.3节所述的文件来证明。
(e)CA 民法 Code § 1946.8(e) 任何放弃本节规定的行为均违反公共政策,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f)Copy CA 民法 Code § 1946.8(f)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6.8(f)(1) 在非法驱逐诉讼中,租客、住户或居住者可以提出房东或业主违反本节作为肯定性抗辩。
(2)CA 民法 Code § 1946.8(f)(2) 如果房东或业主在住户、租客或其他人寻求执法协助或紧急协助后的30天内提起非法驱逐诉讼,并且该诉讼基于一份通知,该通知声称作为虐待受害者、犯罪受害者或紧急情况下的个人,或代表其寻求执法协助或紧急协助的行为构成租赁协议违约、租约违约或滋扰,则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租客、住户或居住者已根据本款确立了肯定性抗辩。在作为非法驱逐诉讼依据的通知中,提及某人寻求执法协助,如果该提及是描述被指控构成租赁协议或租约违约的行为所必需的,则其本身不构成本段所指的指控。
(3)CA 民法 Code § 1946.8(f)(3) 房东或业主可以通过证明除了作为虐待受害者、犯罪受害者或紧急情况下的个人,或代表其寻求执法或紧急协助之外的其他原因,是提起诉讼的实质性动机因素,来反驳第(2)段所述的推定。
(g)CA 民法 Code § 1946.8(g) 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外,违反本条规定,租户、住户或其他受害人有权寻求禁令救济,禁止房东制定或执行违反本条规定的政策,或禁止房东基于租户、住户或其他受害人作为虐待受害者、犯罪受害者或处于紧急情况的个人,或代表其召唤执法部门或紧急援助而对其施加或威胁施加处罚。
(h)CA 民法 Code § 1946.8(h) 本条不准许颁布禁止提起非法驱逐诉讼的禁令。
(i)CA 民法 Code § 1946.8(i) 本条不限制房东根据租赁协议或其他与财产租赁相关的法律,就本条未涉及的事项行使其其他权利。

Section § 194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房东或其代理人不得歧视曾经历或卷入虐待或暴力情况的准租客。例如,如果准租客因遭受虐待而违反租约,或者为了安全要求更换门锁,房东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其租房申请。如果房东违反此规定,可能需要向租客支付经济赔偿。该法律还定义了何为虐待,并明确了何为“不利行动”,例如拒绝租房申请或提供不利的租赁条款。

(a)CA 民法 Code § 1946.9(a) 为了租客筛选的目的,房东或房东的代理人不得基于以下任何一项采取不利行动:
(1)CA 民法 Code § 1946.9(a)(1) 指控准租客违反租赁或租房协议,如果所称的违约行为源于对租客、租客的直系亲属或租客的家庭成员的虐待或暴力行为,且准租客未被指控实施该虐待或暴力行为。房东应接受根据第1941.5条(d)款规定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证明租客、租客的直系亲属或租客的家庭成员遭受虐待或暴力的文件,作为本款目的的充分证据。
(2)CA 民法 Code § 1946.9(a)(2) 准租客曾根据第1941.5条或第1941.6条要求更换门锁,无论该请求是否获得批准。
(3)CA 民法 Code § 1946.9(a)(3) 准租客,或准租客的直系亲属或家庭成员,曾是虐待或暴力的受害者。房东或房东的代理人可以要求准租客提供第1941.5条(d)款所述的文件,以确定准租客,或准租客的直系亲属或家庭成员,是否曾是虐待或暴力的受害者,以达到本款的目的。如果准租客提供了第1941.5条(d)款所述的文件,房东应接受该文件作为充分证据,以证明准租客,或准租客的直系亲属或家庭成员,曾是虐待或暴力的受害者,以达到本款的目的。
(4)CA 民法 Code § 1946.9(a)(4) 准租客,或准租客的客人,曾根据第1946.8条的规定,作为或代表虐待受害者、犯罪受害者或紧急情况下的个人,召唤执法协助或紧急协助。
(b)CA 民法 Code § 1946.9(b) 违反本条规定的房东或房东的代理人,应在民事诉讼中对准租客或现有租客承担以下两项责任:
(1)CA 民法 Code § 1946.9(b)(1) 准租客或现有租客所遭受的实际损害。
(2)CA 民法 Code § 1946.9(b)(2) 法定损害赔偿,金额不低于一百美元 ($100) 且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c)CA 民法 Code § 1946.9(c)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应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
(d)CA 民法 Code § 1946.9(d)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946.9(d)(1) “虐待或暴力”具有《民事诉讼法典》第1161.3条(a)款(1)项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民法 Code § 1946.9(d)(2) “不利行动”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民法 Code § 1946.9(d)(2)(A) 拒绝准租客的租房申请。
(B)CA 民法 Code § 1946.9(d)(2)(B) 批准准租客的租房申请,但其条款或条件与租赁单元的任何书面通知、声明或广告(包括房东或房东代理人直接发送给准租客的书面通信)中包含的条款或条件不同且对准租客不利。
(3)CA 民法 Code § 1946.9(d)(3) “家庭成员”具有第1946.7条(h)款(1)项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民法 Code § 1946.9(d)(4) “直系亲属”具有第1946.7条(h)款(3)项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5)CA 民法 Code § 1946.9(d)(5) “租客”指承租人、次承租人。
(6)CA 民法 Code § 1946.9(d)(6) “租客筛选”指房东或房东的代理人用于评估准租客是否合适的任何过程。

Section § 19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租金通常在租赁期结束时到期。如果你是按日、按周、按月或按年租赁,你需要在每个租赁期结束时支付租金。

在没有相反的惯例或合同的情况下,当租赁期不超过一年时,租金应在租赁期结束时支付。如果租赁是按日、周、月、季度或年计算的,租金应在各自期间结束时支付,随着其陆续到期。

Section § 1947.1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某些县拥有某些大型住宅物业并提供停车位,你必须单独收取停车费,而不是将其包含在租金中。每个租户都有优先权租赁与其单元相关的停车位。停车位必须永久与住宅单元分开,租户不会因未支付停车费而被驱逐。如果他们在第45天前仍未支付,业主可以收回停车位。该规定适用于至少有16个单元、从2025年起获得入住许可证、位于特定县的物业,并排除某些经济适用房或融资住房类型。

(a)CA 民法 Code § 1947.1(a) 如果合格住宅物业的业主提供停车位,则应将停车费与租金价格分开。
(b)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b)(1) 附属于合格住宅物业的非街边停车位不得包含在任何住宅租赁协议中,并应受租赁协议补充条款约束或在单独的租赁协议中提供。
(2)CA 民法 Code § 1947.1(b)(2) 所有非街边停车位应在物业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与合格住宅物业分开。
(c)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c)(1) 合格住宅物业的租户对其物业建造的停车位享有优先承租权。未出租给住宅单元租户的剩余住宅独立停车位,可由合格住宅物业的业主按月出租给其他现场用户或非现场住宅用户。
(2)CA 民法 Code § 1947.1(c)(2) 如果新租户入住时住宅物业上没有可用停车位,且随后为住宅单元建造了停车位或以其他方式在合格住宅物业上变得可用,则新租户应获得可用停车位的优先承租权。
(d)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d)(1) 租户未根据单独租赁的停车协议支付停车费,不得构成对租户提起任何非法占有诉讼的依据。
(2)CA 民法 Code § 1947.1(d)(2) 如果租户在单独租赁停车位的应付款日期后的第45天仍未支付,物业业主可撤销该租户租赁该停车位的权利。
(e)CA 民法 Code § 1947.1(e)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1947.1(e)(1) “合格住宅物业的业主”包括任何作为委托人或通过代理人行事、有权出租合格住宅物业的人,并包括业主的权益继承人。
(2)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e)(2)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e)(2)(A) “合格住宅物业”指任何用于人类居住且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住宅或单元:
(i)CA 民法 Code § 1947.1(e)(2)(A)(i) 该物业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入住许可证。
(ii)CA 民法 Code § 1947.1(e)(2)(A)(ii) 该物业由16个或更多住宅单元组成。
(iii)CA 民法 Code § 1947.1(e)(2)(A)(iii) 该物业位于以下县之一:
(I)CA 民法 Code § 1947.1(e)(2)(A)(iii)(I) 阿拉米达县。
(II) 弗雷斯诺县。
(III) 洛杉矶县。
(IV) 河滨县。
(V)CA 民法 Code § 1947.1(e)(2)(A)(iii)(V) 萨克拉门托县。
(VI) 圣贝纳迪诺县。
(VII) 圣华金县。
(VIII) 圣克拉拉县。
(IX) 沙斯塔县。
(X)CA 民法 Code § 1947.1(e)(2)(A)(iii)(X) 文图拉县。
(B)CA 民法 Code § 1947.1(e)(2)(A)(B) “合格住宅物业”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i)CA 民法 Code § 1947.1(e)(2)(A)(B)(i) 带有独立车库且在功能上是物业或单元一部分的住宅物业或单元,包括但不限于联排别墅和排屋。
(ii)CA 民法 Code § 1947.1(e)(2)(A)(B)(ii) 其100%的单元(不包括任何经理单元)通过契约、与政府机构协议中包含的监管限制或其他备案文件限制为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使用的经济适用房的住房开发项目,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节所定义。
(iii)CA 民法 Code § 1947.1(e)(2)(A)(B)(iii)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2节(美国法典第26卷第42节)获得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的住房开发项目。
(iv)CA 民法 Code § 1947.1(e)(2)(A)(B)(iv) 根据加州住房金融局管理的项目通过免税债券融资的住房开发项目。
(v)CA 民法 Code § 1947.1(e)(2)(A)(B)(v) 出租给获得根据1937年《美国住房法》第8节(美国法典第42卷第1437f节)签发的联邦住房援助券的租户的住宅单元,包括联邦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退伍军人事务支持性住房券。
(3)CA 民法 Code § 1947.1(e)(3) “独立停车”指将停车位与住宅物业租赁分开出售或租赁的做法。

Section § 194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房东必须允许租客至少使用一种非现金、非电子的方式支付租金,比如支票,除非租客过去的支付记录有问题。如果租客的支票跳票或停止支付,房东可以在发出适当通知后,要求租客在最多三个月内以现金支付。租客可以请第三方代付租金,但代付人必须签署一份声明,表明他们不会因为代付而成为租客。房东不得对支票支付收取额外费用。租客和房东可以就现金或电子支付达成一致,只要有其他支付方式可用。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3(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3(a)(1) 除(2)款另有规定外,房东或其代理人应当允许租客至少通过一种非现金也非电子资金转账的方式支付租金和保证金。
(2)CA 民法 Code § 1947.3(a)(2) 房东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或规定现金作为支付租金或保证金的唯一方式,如果租客此前曾试图使用空头支票支付给房东或其代理人,或租客已指示付款人停止支付支票、汇票或付款指令。房东要求或规定现金作为唯一支付方式的期限,在尝试使用空头支票支付后或在租客指示停止支付后,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房东选择在此类情况下要求或规定现金支付,房东应向租客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支付工具已被拒付,并告知租客应在房东确定的期限内(不超过三个月)以现金支付,并将拒付票据的副本附在通知上。如果要求或规定现金支付构成租赁条款的变更,该通知应符合第827条的规定。
(3)CA 民法 Code § 1947.3(a)(3) 在遵守以下限制的前提下,房东或其代理人应允许租客通过第三方支付租金。
(A)CA 民法 Code § 1947.3(a)(3)(A) 房东或其代理人无义务接受第三方支付的租金,除非第三方已向房东或其代理人提供一份签署的确认书,声明其目前并非支付租金所涉房屋的租客,且接受该租金支付不会与该第三方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B)CA 民法 Code § 1947.3(a)(3)(B) 第三方未能向房东或其代理人提供签署的确认书,将使房东或其代理人接受第三方支付的租客租金的义务无效。
(C)CA 民法 Code § 1947.3(a)(3)(C) 房东或其代理人可以(但无义务)提供供第三方使用的确认书范本,如(A)项所规定,但房东应接受以下大致形式的确认书,作为符合(A)项规定的充分条件:
我,[插入第三方姓名],声明如下:
我目前并非位于[插入房屋地址]的房屋的租客。
我确认,接受我为该房屋支付的租金不会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第三方签名) _____
(日期)
(D)CA 民法 Code § 1947.3(D) 房东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第三方为每次租金支付提供一份签署的确认书。房东或其代理人与第三方可以约定,在第三方在一段时间内进行多次租金支付时,一份确认书即为足够。
(E)CA 民法 Code § 1947.3(E)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房东或其代理人签订与联邦、州或地方住房援助计划相关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根据1937年美国住房法第8条(42 U.S.C. Sec. 1437f)规定的联邦住房援助券计划。
(4)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3(4)
(2)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3(4)(2)款和(3)款不扩大或缩小房东或其代理人终止租赁的合法权利。(3)款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延长任何租金支付的到期日,或要求房东或其代理人接受超出《民事诉讼法典》第1161条(2)款规定期限的租金支付。
(b)CA 民法 Code § 1947.3(b) 房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向租客收取本节所述的通过支票支付租金或保证金的任何费用。
(c)CA 民法 Code § 1947.3(c) 就本节而言,汇票或银行本票的签发仅是该票据已签发的直接证据。
(d)CA 民法 Code § 1947.3(d) 就本节而言,“电子资金转账”指并非由支票、汇票或类似纸质票据发起的任何资金转账,该转账通过电子终端、电话设备、计算机或磁带发起,以便指令、指示或授权金融机构借记或贷记账户。“电子资金转账”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终端转账、资金直接存入或提取、电话发起的转账、通过自动清算所进行的转账、电子发起但交付纸质票据的转账,以及预先授权定期发生的转账。
(e)CA 民法 Code § 1947.3(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租客与房东或其代理人双方同意租金支付可以通过现金或电子资金转账方式进行,只要同时授权其他支付方式,但须符合(a)款的规定。
(f)CA 民法 Code § 1947.3(f) 放弃本节规定的行为违反公共政策,且无效且不可执行。

Section § 19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房东不仅在住宅单元内,而且在物业的任何地方禁止吸烟。如果物业有禁烟规定,2012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租约必须说明哪些区域禁止吸烟。对于在此日期之前签订的租约,如果房东更改条款以禁止吸烟,需要书面通知租户。现有的地方禁烟规定优先于本法律。重要的是,禁止吸烟不影响其他租约条款,也不需要任何特殊的法律许可。吸烟和烟草产品的定义参照相关的商业法典。

(a)CA 民法 Code § 1947.5(a) 依据第1940条定义的住宅单元的房东或其代理人,可依据本条规定,禁止在物业上或在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内,包括任何住宅单元、其他室内或室外区域,或其所在的场所,吸食依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6条定义的香烟或其他烟草产品。
(b)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5(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5(b)(1) 2012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针对房东依据本条规定禁止吸食香烟或其他烟草产品的物业上的住宅单元的每份租赁或租约协议,如果承租人此前未曾占用该住宅单元,则应当包含一项条款,明确物业上禁止吸烟的区域。
(2)CA 民法 Code § 1947.5(b)(2) 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租赁或租约协议,禁止在物业中此前允许吸烟的任何部分吸食香烟或其他烟草产品,应构成租赁条款的变更,需要按照第827条规定的方式提供充分的书面通知。
(c)CA 民法 Code § 1947.5(c) 行使 (a)款所赋予的禁止吸烟权力的房东,应遵守联邦、州和地方关于在限制或禁止吸烟政策通过时已存在的租赁或租约协议的租户的租赁或租约协议条款变更的要求。
(d)CA 民法 Code § 1947.5(d)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优先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前生效的任何地方条例,或2012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任何限制吸食香烟或其他烟草产品的地方条例的任何规定。
(e)CA 民法 Code § 1947.5(e) 限制或禁止使用任何烟草产品不应影响租赁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本条也不应被解释为要求法定授权来确立或执行租赁的任何其他合法条款或条件。
(f)CA 民法 Code § 1947.5(f) 就本条而言,“吸烟”的含义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950.5条 (c)款中的含义相同。
(g)CA 民法 Code § 1947.5(g) 就本条而言,“烟草产品”是指《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950.5条 (d)款中定义的产品或装置。

Section § 1947.6

Explanation

从2015年7月1日起,如果您租住房屋并希望在您指定的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您的房东通常必须批准,只要您遵守他们对物业改造设定的规则。但是,如果已经有足够的充电站、如果您的租赁协议中不包含停车位、停车位很少,或者如果物业受租金管制并附带某些条件,则不适用。您不一定会因为充电站而获得额外的停车位,如果拥有充电站意味着您获得一个专用停车位,预计需要为此支付额外租金。安装和充电站必须符合各种法律和安全标准,您需要书面同意承担所有相关费用,例如安装和维护。此外,您可能需要购买保险以涵盖潜在的损害或伤害,除非充电器符合某些安全和安装标准。

(a)CA 民法 Code § 1947.6(a) 对于在2015年7月1日及之后签订、延长或续签的任何租赁,住宅的出租人应当批准承租人在分配给承租人的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的书面请求,该请求须符合本节要求并遵守出租人对物业改造的程序性审批流程。
(b)CA 民法 Code § 1947.6(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住宅租赁物业:
(1)CA 民法 Code § 1947.6(b)(1) 已为承租人提供电动汽车充电站,且其比例等于或大于指定停车位总数的10%。
(2)CA 民法 Code § 1947.6(b)(2) 租赁协议中不包含停车位。
(3)CA 民法 Code § 1947.6(b)(3) 停车位少于五个。
(4)CA 民法 Code § 1947.6(b)(4) 该住宅受住宅租金管制条例的约束。本款不适用于在2019年1月1日及之后签订、延长或续签的租赁。
(5)CA 民法 Code § 1947.6(b)(5) 该住宅同时受住宅租金管制条例和一项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前通过的条例的约束,该条例要求出租人批准承租人在分配给承租人的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的书面请求。
(c)CA 民法 Code § 1947.6(c) 就本节而言,“电动汽车充电站”或“充电站”指任何级别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站,其设计和建造符合本节生效之日《加州电气规范》第625条的规定,并将电力从电动汽车外部电源输送到插电式电动汽车。
(d)CA 民法 Code § 1947.6(d) 出租人没有义务为承租人提供额外的停车位以容纳电动汽车充电站。
(e)CA 民法 Code § 1947.6(e) 如果电动汽车充电站实际上为承租人提供了专用停车位,出租人可以对该停车位收取月租金。
(f)CA 民法 Code § 1947.6(f) 电动汽车充电站以及对物业的所有改造和改进,应当遵守联邦、州和地方法律,以及所有适用的分区要求、土地使用要求以及契约、条件和限制。
(g)CA 民法 Code § 1947.6(g) 承租人对物业进行改造以安装和使用电动汽车充电站的书面请求,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同意签订一份书面协议,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民法 Code § 1947.6(g)(1) 遵守出租人关于充电站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拆除,以及充电站基础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2)CA 民法 Code § 1947.6(g)(2) 遵守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关于充电站及其基础设施安装的完整财务分析和工作范围的要求。
(3)CA 民法 Code § 1947.6(g)(3) 关于如何、何时、何地对物业进行改造和改进的书面说明,应当与规划和研究办公室发布的《加州零排放车辆:社区准备指南》中“许可清单”所列项目保持一致。
(4)CA 民法 Code § 1947.6(g)(4) 承租人有义务在对租赁物业进行任何改造或改进之前,向出租人支付与充电站及其基础设施安装相关的所有费用。与改造和改进相关的费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费、监督费、施工费,并且,仅在承包商要求时,且与其过去为出租人提供服务的表现一致的情况下,提供履约保证金。
(5)CA 民法 Code § 1947.6(g)(5) 承租人有义务作为租金的一部分支付与充电站用电相关的费用,以及充电站的损坏、维护、修理、拆除和更换费用,以及与充电站相关的物业改造或改进费用。
(h)CA 民法 Code § 1947.6(h) 承租人及每个后续承租人应当获得《保险法》第108条所述的个人责任保险,金额不超过该住宅年租金的10倍,涵盖因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安装或运行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该保单应当从电动汽车充电站安装之时起,直至电动汽车充电站被拆除或承租人将住宅的占有权交还给出租人,始终保持完全有效。
(i)CA 民法 Code § 1947.6(i) 尽管有 (h) 款规定,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承租人无需购买保险:
(1)CA 民法 Code § 1947.6(i)(1) 电动汽车充电站已获得经 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批准的国家认可测试实验室的认证。
(2)CA 民法 Code § 1947.6(i)(2) 电动汽车充电站以及对住宅电气系统的任何相关改动均由持证电工进行。

Section § 194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加州租赁物业的房东如何遵守地方租金管制规定的。如果房东尽力遵守这些规定但犯了小错误,他们通常不会面临处罚。相反,房东可能只需要向租户退款或处理他们所欠的登记费。如果房东已努力遵守并在之后纠正了任何问题,他们可以恢复因错误而被阻止的租金上涨。房东在必要时还必须对租户信息保密。这项法律并未赋予地方机构任何新的租金价格控制权力,但确保了租户信息的保密性。

(a)CA 民法 Code § 1947.7(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地方租金稳定计划的运作可能很复杂,并且在遵守这些计划的监管程序标准方面经常出现争议。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限制对住宅租赁单元所有者施加罚款和制裁,如果该所有者已真诚地尝试完全遵守监管程序。
(b)CA 民法 Code § 1947.7(b) 住宅租赁单元的所有者,如果实质性遵守控制或建立住宅租赁单元出租或租赁价格控制体系并要求登记租金的条例或章程,或根据其通过的任何法规,则不应因不遵守该条例、章程或法规而被处以罚款或任何其他制裁。
向租户赔偿或追回应付给地方机构的登记费或备案费,应是可对实质性遵守该条例、章程或法规的住宅租赁单元所有者施加的唯一补救措施。
本款所称“实质性遵守”是指住宅租赁单元的所有者已真诚地尝试遵守该条例、章程或法规,足以合理实现该条例、章程或法规的意图和目的,但未完全遵守,并且在收到地方机构的缺陷通知后,已及时纠正了缺陷,经地方机构合理认定。
本款所称“地方机构”是指负责实施该条例、章程或法规的公共实体。
(c)CA 民法 Code § 1947.7(c) 对于已登记并列出基准租金的任何住宅单元,或对于所有者能以优势证据证明已真诚尝试遵守登记要求的任何住宅单元,或在条例或章程的先前版本中免于登记要求的,且该住宅单元的所有者随后被发现未遵守该条例、章程或法规的,在所有者遵守该条例、章程或法规后,在所有者不遵守期间可能被拒绝的所有年度租金调整应予追溯恢复。
(d)CA 民法 Code § 1947.7(d) 在那些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地方条例不允许恢复年度租金调整的司法管辖区,一旦所有者遵守本节规定,如果租户证明因恢复全部年度租金调整而造成过度的经济困难,地方机构可以分阶段实施因恢复年度租金调整而导致的任何租金上涨,其中超过租户先前支付租金20%的部分,可在三年内分等额分期付款。本款仅在1993年1月1日之前有效,除非在1993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e)CA 民法 Code § 1947.7(e) 就本款而言,如果所有者实质性遵守适用的地方租赁登记要求以及适用的地方和州住房法规规定,已支付所有应付给地方机构且未被适用诉讼时效另行禁止的费用和罚款,并已满足租户或地方租金管制委员会代表受影响单元租户提出的所有租金超额退款索赔,则应被视为遵守该条例、章程或法规。
(f)CA 民法 Code § 1947.7(f)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予任何公共实体在本节之外不具备的任何权力,以控制或建立对可供出租或租赁的住宿价格的控制体系,或削弱该公共实体可能拥有的任何此类权力,除非本节另有明确规定。
(g)CA 民法 Code § 1947.7(g) 在那些条例或章程控制或建立一套控制体系,针对住宅租赁单元的出租或租赁价格,并要求定期登记租金的管辖区内,以及为遵守第1954.53条 (e) 款的规定,地方机构要求业主提供现有或前租客姓名的情况下,租客的姓名以及提供的任何有关租客的额外信息,属于保密信息,并应在1977年《信息实践法》(本部分第1.8篇第1章 (自第1798条起))的含义范围内作为保密信息处理。地方机构应在根据本款要求时,被视为第1798.3条 (b) 款所定义的“机构”。为遵守第1954.53条 (e) 款的规定,受本款约束的地方机构可以要求,但不得强迫业主提供除租客姓名以外的任何有关租客的信息。

Section § 1947.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在控制住宅租赁单元租金方面的运作方式。它要求这些法规必须建立一个系统,以确定和确认不同租赁单元的正确租金水平,房东和租客都可以查阅。如果某项法规在1987年之前已经生效,那么它必须在1988年之前建立这些系统。新的法规则需要在制定后一年内完成此项工作。房东和租客可以获得官方的租金水平证明,对其中的内容提出异议,并且上诉必须迅速得到裁决。地方机构可以为此项服务收取少量费用。此外,这些租金水平记录是公开的,并且对于它们如何影响财产交易和法律程序也有特殊规定。

(a)CA 民法 Code § 1947.8(a) 如果某项条例或章程控制或建立了住宅租赁单元出租或租赁价格的控制系统,并要求进行租金登记,则该条例或章程,或根据其通过的任何法规,应规定由本节规定的地方机构确定和认证已登记租赁单元的允许租金水平,以及此后对这些租金水平的任何变更。
(b)CA 民法 Code § 1947.8(b) 如果该条例、章程或法规于1987年1月1日生效,则该条例、章程或法规应规定在1988年1月1日或之前确定和认证允许租金水平,包括完成所有相关的上诉和行政程序。1990年7月1日之后,如果影响该特定物业的允许租金水平的初步认证尚未完成,任何地方机构均不得对已在本节规定的时限内向地方机构登记单元的任何业主提起诉讼追回超额租金,除非延误是业主故意和蓄意造成的,或者是法院诉讼或法院命令的进一步行政程序的结果。如果该条例、章程或法规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通过,则该条例、章程或法规应规定在其通过后一年内确定和认证允许租金水平,包括完成所有相关的上诉和行政程序。应房东或租客的要求,地方机构应向房东和租客提供反映租赁单元允许租金水平的证明或其他文件。房东可以为已确定基本租金但空置且根据本节未豁免登记的租赁单元申请允许租金水平证明。房东或租客可以对证明中反映的允许租金水平的确定提出上诉。证明或其他文件中反映的允许租金水平,在没有故意虚假陈述或欺诈的情况下,对地方机构具有约束力和决定性,除非允许租金水平的确定正在上诉中。
(c)CA 民法 Code § 1947.8(c) 根据 (b) 款确定和认证允许租金水平后,地方机构应在房东或租客提出请求时,向房东和租客提供租赁单元允许租金水平的证明。该证明应在房东或租客提出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证明中反映的允许租金水平,在没有故意虚假陈述或欺诈的情况下,对地方机构具有约束力和决定性,除非允许租金水平的确定正在上诉中。房东或租客可以对证明中反映的允许租金水平的确定提出上诉。对证明中反映的允许租金水平的任何确定提出上诉,除根据 (b) 款提出的上诉外,均应在证明签发之日起15天内向地方机构提交。地方机构应在提交上诉后60天内书面通知房东和租客其决定。
(d)CA 民法 Code § 1947.8(d) 地方机构可以向获得证明的人收取费用,金额应足以弥补地方机构签发证明所产生的合理成本。
(e)CA 民法 Code § 1947.8(e) 缺乏允许租金水平的认证不应损害、限制、缩减或以其他方式干扰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1947.8(e)(1) 司法或行政听证会。
(2)CA 民法 Code § 1947.8(e)(2) 与财产权益转让相关的任何事项。
(f)CA 民法 Code § 1947.8(f) 允许租金水平的记录是《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一编第10部(第7920.000节起))所指的公共记录。
(g)CA 民法 Code § 1947.8(g) 业主为遵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7部第12.75章(第7060节起)而向公共实体或租客发出的任何指明适用于住宅租赁单元的租金的通知,就本节而言,不应被视为租金登记。
(h)CA 民法 Code § 1947.8(h) 本节中使用的“地方机构”指负责实施该条例、章程或法规的公共实体。
(i)CA 民法 Code § 1947.8(i)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

Section § 194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旧金山对租金管制单位中临时搬迁(少于20天)的租户进行补偿的规则。租户每天应获得275美元的住房和生活费用,并报销任何必要的搬迁费用。房东可以选择提供类似的临时住房并承担搬迁费用,而不是支付现金补偿。它不改变租赁条款、租赁权利或驱逐规定。租户可以选择其他联邦或州的搬迁补偿,而不是本法律规定的补偿。这仅适用于短期搬迁,不改变当地的搬迁程序。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9(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9(a)(1)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当地法律规定,对于旧金山市县受当地租金稳定条例管辖的单位,租户家庭临时搬迁(少于20天)的补偿水平应限于以下两项:
(A)CA 民法 Code § 1947.9(a)(1)(A) 临时住房和生活费用,每个租户家庭每天二百七十五美元(275美元)。该限额可由市县自2014年1月1日起每年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B)CA 民法 Code § 1947.9(a)(1)(B) 如果需要搬迁租户家庭的财物,则为实际搬迁费用。
(2)CA 民法 Code § 1947.9(a)(2) 房东可以选择提供一个可比的住宅单元并支付任何实际搬迁费用,以代替第(1)款(A)项中规定的补偿。该租赁住房在位置、大小、卧室数量、无障碍性、建筑类型和质量,以及与被搬迁租户家庭所依赖的服务和机构的距离方面,应与租户家庭现有住房相当。
(b)CA 民法 Code § 1947.9(b)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民法 Code § 1947.9(b)(1) 以任何方式终止、中断或修改受租赁条款约束的租赁关系,或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的支付。
(2)CA 民法 Code § 1947.9(b)(2) 设立或影响任何搬迁理由或房东寻求临时搬迁的要求,但根据(a)款规定支付不超过20天的搬迁费用除外。
(3)CA 民法 Code § 1947.9(b)(3) 影响公共实体可能监管或监督驱逐理由的权力。
(c)CA 民法 Code § 1947.9(c) 如果关于搬迁补偿的联邦或州法律也适用于临时搬迁,租户可以选择根据其他规定获得补偿,并且(a)款将不适用。
(d)CA 民法 Code § 1947.9(d) 本节仅影响少于20天的临时搬迁的补偿水平,不影响任何其他管理临时搬迁的当地程序。

Section § 194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房东因为自己或其直系亲属想住进出租单元而驱逐租客,那么房东必须实际在那里居住至少六个月。如果法院发现房东对此撒谎,房东可能需要支付与租客搬离相关的费用或租客在外居住期间租金上涨金额的三倍。如果租客选择不搬回原单元,房东可能需要支付一个月租金的三倍以及搬迁费用。在此类案件中,胜诉方还可以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的补偿。此外,这项法律不限制相关方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法律选择。

(a)CA 民法 Code § 1947.10(a) 1990年7月1日之后,在任何对住宅租赁单元的租金或租赁价格实行管制并要求登记租金的市、县或市县合一的行政区,任何业主如果其驱逐租客的理由是业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打算入住该租客的单元,则必须在该单元内居住至少连续六个月。如果法院认定该驱逐是基于业主或其直系亲属为不履行此六个月居住要求而进行的欺诈,法院可以命令业主支付将租客从其现有单元迁回原单元所需费用的三倍,并可以命令业主支付租客已支付的任何租金上涨金额的三倍。如果租客决定不迁回原单元,法院可以命令业主支付租客被驱逐单元的一个月租金的三倍,以及迁往不同单元所产生任何费用的三倍。胜诉方应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
(b)CA 民法 Code § 1947.10(b)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受本条影响的任何一方可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Section § 1947.1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某个市或县对房东收取租金的金额进行管制,并要求登记租金,任何收取超出法定上限租金的房东,在租客要求时必须退还多收的金额。如果房东故意多收租金,法院可以判决他们退还三倍的超额租金。胜诉方可以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本法律不排除其他法律途径,也不改变提起诉讼的截止日期。

(a)CA 民法 Code § 1947.11(a) 在任何实施住宅租赁单元租金价格管制系统并要求登记租金的城市、县或市县,在确定经认证的租金水平后,任何向租客收取超出经认证的合法租金上限的业主,应当在租客要求时退还超额租金。如果业主拒绝退还超额租金,并且法院认定业主故意或有意向租客收取超出经认证的合法租金上限的租金,法院应当判决租客获得超额租金的赔偿,并可将该金额判处三倍。胜诉方应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
(b)CA 民法 Code § 1947.11(b)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不得解释为禁止受本条影响的任何一方可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c)CA 民法 Code § 1947.11(c) 本条不得解释为延长提起诉讼的期限,使其超出《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其他适用时限。

Section § 194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了加州住宅房东每年可以提高租金的幅度。在任何 12 个月期间内,他们只能将租金提高最多 5% 加上通货膨胀率(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确定),或者 10%(以较低者为准)。同一租户在一年内只允许两次租金上涨。某些物业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例如房龄不足 15 年的新建筑和某些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如果租户搬离,房东可以为新租户设定新的初始租金金额。租户不得以超过法定租金上限的价格分租物业。违反这些租金限制将受到处罚,当局可以执行该法律。这项法律旨在平衡当前的住房危机,并将生效至 2030 年 1 月 1 日。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2(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2(a)(1)   受 (b) 款限制,住宅不动产的所有者不得在任何 12 个月期间内,将住宅或单元的总租金费率提高超过 5% 加上生活成本百分比变化,或 10%(以较低者为准),该百分比是基于该住宅或单元在租金上涨生效日期前 12 个月内任何时候收取的最低总租金费率。在根据本条确定最低总租金金额时,住宅不动产单元所有者提供的并经租户接受的任何租金折扣、奖励、优惠或抵免应予排除。每月总租金费率以及所有者提供的任何折扣、奖励、优惠或抵免应在租赁或租约协议或现有租赁或租约协议的任何修订中单独列出和标明。
(2)CA 民法 Code § 1947.12(a)(2) 如果同一租户在任何 12 个月期间内持续占用一个住宅不动产单元,该住宅不动产单元的总租金费率在该 12 个月期间内不得分两次以上增加,但须遵守本款关于总租金费率增加的其他限制。
(b)CA 民法 Code § 1947.12(b) 对于新的租赁,如果原租赁的租户均未合法占有该住宅不动产,所有者可以设定不受 (a) 款限制的初始租金费率。(a) 款仅适用于该初始租金费率设定后的后续租金上涨。
(c)CA 民法 Code § 1947.12(c) 受本条约束的住宅不动产租户不得签订分租协议,导致该房屋的总租金超过 (a) 款授权的允许租金费率。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租户在其他情况下被禁止分租或转让其权益。
(d)CA 民法 Code § 1947.12(d)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住宅不动产:
(1)CA 民法 Code § 1947.12(d)(1) 通过契约、与政府机构协议中包含的监管限制或其他备案文件限制为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和家庭的保障性住房(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条所定义),或受协议约束,该协议为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和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补贴(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条或可比联邦法规所定义)。
(2)CA 民法 Code § 1947.12(d)(2) 由高等教育机构或幼儿园及 1 至 12 年级(含)学校拥有和运营的宿舍。
(3)CA 民法 Code § 1947.12(d)(3) 通过公共实体根据第 2.7 章(自第 1954.50 条起)有效行使其警察权力而受租金或价格管制约束的住房,且将租金费率的年度上涨限制在低于 (a) 款规定的金额。
(4)CA 民法 Code § 1947.12(d)(4) 在过去 15 年内已获得入住许可证的住房,除非该住房是移动房屋。
(5)CA 民法 Code § 1947.12(d)(5) 可与任何其他住宅单元(包括移动房屋)的所有权分开转让的住宅不动产,但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民法 Code § 1947.12(d)(5)(A) 所有者不是以下任何一方:
(i)CA 民法 Code § 1947.12(d)(5)(A)(i) 房地产投资信托,如《国内税收法典》第 856 条所定义。
(ii)CA 民法 Code § 1947.12(d)(5)(A)(ii) 公司。
(iii)CA 民法 Code § 1947.12(d)(5)(A)(iii) 至少有一名成员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iv)CA 民法 Code § 1947.12(d)(5)(A)(iv) 移动房屋公园的管理方,如第 798.2 条所定义。
(B)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2(d)(5)(B)
(i)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2(d)(5)(B)(i) 租户已收到书面通知,告知该住宅不动产免受本条约束,通知中包含以下声明:
“本物业不受《民法典》第 1947.12 条规定的租金限制,也不受《民法典》第 1946.2 条规定的正当理由要求约束。本物业符合《民法典》第 1947.12 (d)(5) 条和第 1946.2 (e)(8) 条的要求,且所有者不属于以下任何一方:(1) 房地产投资信托(如《国内税收法典》第 856 条所定义);(2) 公司;或 (3) 至少有一名成员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ii)CA 民法 Code § 1947.12(ii) 对于在 2020 年 7 月 1 日之前或 2022 年 7 月 1 日之前存在的租赁(如果租赁是移动房屋租赁),(i) 款规定的通知可以但不强制在租赁协议中提供。
(iii)CA 民法 Code § 1947.12(iii) 对于在 2020 年 7 月 1 日或 2022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或续签的租赁(如果租赁是移动房屋租赁),(i) 款规定的通知必须在租赁协议中提供。
(4)CA 民法 Code § 1947.12(4) “住宅房地产”指任何旨在供人居住的住宅或单元,包括移动房屋公园内的任何住宅或单元。
(5)CA 民法 Code § 1947.12(5) “租赁”指对住宅房地产的合法占用,并包括租赁或转租。
(h)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2(h)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2(h)(1) 本节适用于2019年3月15日或之后发生的所有受(a)款约束的租金上涨,但(i)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民法 Code § 1947.12(h)(2) 如果业主在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将租金提高的幅度超过了(a)款允许的金额,则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947.12(h)(2)(A) 2020年1月1日的适用租金应为2019年3月15日的租金,加上(a)款允许的最大涨幅。
(B)CA 民法 Code § 1947.12(h)(2)(B) 业主不对租客承担任何相应的租金超额支付责任。
(3)CA 民法 Code § 1947.12(h)(3) 受(a)款约束的住宅房地产业主,如果在2019年3月15日或之后但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提高了该住宅房地产的租金,且涨幅低于(a)款允许的租金涨幅,则应被允许在2019年3月15日后的12个月内,按照(a)款第(2)段的规定,分两次提高租金,但该租金涨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a)款允许的最大租金涨幅。
(i)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2(i)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2(i)(1) 尽管有(h)款的规定,本节仅适用于2021年2月18日或之后发生的受(a)款约束的移动房屋租赁的租金上涨。
(2)CA 民法 Code § 1947.12(i)(2) 如果业主在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1月1日期间,对移动房屋租赁的租金涨幅超过了(a)款允许的金额,则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947.12(i)(2)(A) 2022年1月1日的适用租金应为2021年2月18日的租金,加上(a)款允许的最大涨幅。
(B)CA 民法 Code § 1947.12(i)(2)(B) 业主不对租客承担任何相应的租金超额支付责任。
(3)CA 民法 Code § 1947.12(i)(3) 受(a)款约束的住宅房地产业主,如果在2021年2月18日或之后但在2022年1月1日之前提高了该住宅房地产的租金,且涨幅低于(a)款允许的租金涨幅,则应被允许在2021年2月18日后的12个月内,按照(a)款第(2)段的规定,分两次提高租金,但该租金涨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a)款允许的最大租金涨幅。
(j)CA 民法 Code § 1947.12(j) 本节不适用于第798.9节所定义的移动房屋的房主。
(k)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2(k)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2(k)(1) 业主如果要求、接受、收取或保留任何超过本节允许的最高租金的款项,则应在民事诉讼中对被要求、接受、收取或保留这些款项的租客承担以下所有责任:
(A)CA 民法 Code § 1947.12(k)(1)(A) 禁令救济。
(B)CA 民法 Code § 1947.12(k)(1)(B) 任何被要求、接受、收取或保留的款项超出最高允许租金的差额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C)CA 民法 Code § 1947.12(k)(1)(C) 由法院酌情决定的合理律师费和诉讼费。
(D)CA 民法 Code § 1947.12(k)(1)(D) 如果证明业主故意或带有压迫、欺诈或恶意行为,损害赔偿可达任何被要求、接受、收取或保留的款项超出最高允许租金差额的三倍。
(2)CA 民法 Code § 1947.12(k)(2) 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以及租赁单元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以市或县的名义,可以采取以下两项行动:
(A)CA 民法 Code § 1947.12(k)(2)(A) 执行本节的规定。
(B)CA 民法 Code § 1947.12(k)(2)(B) 寻求基于违反本节规定的禁令救济。
(3)CA 民法 Code § 1947.12(k)(3) 在根据本款提起的禁令救济诉讼中,应推定租客因违反本节而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4)CA 民法 Code § 1947.12(k)(4) 根据本款提起的诉讼,不得在诉讼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年后提起。
(l)CA 民法 Code § 1947.12(l) 任何放弃本节项下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因其违反公共政策。
(m)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2(m)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2(m)(1)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当前住房危机的独特情况需要全州范围的应对措施,通过对总租金涨幅设定全州范围的限制来解决租金欺诈问题。

Section § 194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某些租赁限制结束后,租金价格会发生什么变化。如果您是受援助或受监管限制的住房开发项目的业主,您可以在这些规定到期后决定首次租金价格。但是,任何未来的租金上涨都必须遵守特定规则。它规定这些权利不能被放弃,并且不旨在凌驾于地方法律之上。这项法规将一直有效到2029年底。

(a)CA 民法 Code § 1947.13(a) 尽管有第1947.12条(a)款的规定,租赁限制期满后,适用以下规定:
(1)CA 民法 Code § 1947.13(a)(1) 辅助性住房开发项目的业主,经宣誓作伪证处罚证明其遵守《政府法典》第65863.10、65863.11和65863.13条的所有适用规定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或法规的,可以确定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中单元的初始非受助租金费率。该开发项目中的任何后续租金上涨应受第1947.12条的约束。
(2)CA 民法 Code § 1947.13(a)(2) 受契约限制的经济适用房单元的业主,或受与政府机构协议中包含的限制租金费率的监管限制的经济适用房单元(不属于辅助性住房开发项目)的业主,可以在限制期满后,根据任何适用的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或法规,确定该单元的初始租金费率。该单元的任何后续租金上涨应受第1947.12条的约束。
(b)CA 民法 Code § 1947.13(b) 就本条而言:
(1)CA 民法 Code § 1947.13(b)(1) “辅助性住房开发项目”具有《政府法典》第65863.10条(a)款(3)项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民法 Code § 1947.13(b)(2) “租赁限制期满”具有《政府法典》第65863.10条(a)款(5)项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民法 Code § 1947.13(c) 本条自2030年1月1日起失效,并于该日废止。
(d)CA 民法 Code § 1947.13(d) 放弃本条项下任何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因其违反公共政策。
(e)CA 民法 Code § 1947.13(e)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优先于任何地方法律。

Section § 194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受租金管制物业的业主仍能获得公平的投资回报。它侧重于承认专业开支(如法律或会计费用)为合法商业成本,当业主通过程序调整租金水平时。它还鼓励机构简化租金调整程序,降低成本,并确保任何必要的专业费用都包含在业主的财务计算中。如果业主在租金决定上诉中胜诉,其法律费用应予报销。然而,如果业主的申诉被认定为无理,租户可获得辩护费用补偿。该法律还澄清了“空置解控”等术语,并指出除非像《科斯塔-霍金斯法案》这样的租金管制法律被废除,否则它不会生效。

(a)CA 民法 Code § 1947.15(a) 本立法机关声明本节的目的是:
(1)CA 民法 Code § 1947.15(a)(1) 确保受制于租金或租赁价格管制系统,或租金水平调整管制系统的住宅租赁单元业主,不会因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合理必需的专业开支(为获得提供公平回报所需的租金增长)未被视为合法商业开支,而被阻止或劝退以获得美国宪法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所保障的公平回报。
(2)CA 民法 Code § 1947.15(a)(2) 鼓励管理住宅租赁单元租金或租赁价格管制系统,或租金水平调整管制系统的机构,制定简化的租金调整申请行政程序,以尽可能减少这些行政程序的成本和开支。
(3)CA 民法 Code § 1947.15(a)(3) 确保住宅租赁单元业主在维护与租金管制系统相关的权利过程中,因受制于租金或租赁价格管制系统,或租金水平调整管制系统而合理产生和必需的专业服务费用,被视为合法商业开支。
(b)CA 民法 Code § 1947.15(b) 任何城市、县或市县(包括特许市),如果其管理一项法令、特许条款、规则或规定,对位于该城市、县或市县内的全部或部分住宅租赁单元的租金或租赁价格进行管制或建立管制系统,或对租金水平进行调整管制,且不包括第 (i) 款所定义的空置解控系统,则应允许将为成功行使该法令、特许条款、规则或规定项下或与之相关的权利,或行使受美国宪法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保护的业主财产公平回报权而合理产生的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会计、评估、簿记、咨询、物业管理或建筑服务)的合理开支、费用和其他成本,纳入用于确定财产业主公平回报的净营业收入和营业开支的任何计算中。业主为本款所述目的在行政程序中合理产生的所有开支、费用和其他成本,均应纳入本款所述的计算中。
(c)CA 民法 Code § 1947.15(c) 业主在成功获得司法推翻不利行政决定(关于租金上调申请)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发布该不利行政决定的被申请人公共机构承担,且不应纳入第 (b) 和 (d) 款所述的计算中。
(d)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5(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47.15(d)(1) 尽管有第 (b) 款的规定,城市、县或市县可根据记录中的实质性证据,证明基础程序中合理产生的开支不会每年重复发生,将这些开支摊销,期限不超过五年;但在特殊情况下,摊销期可延长至八年。延长的摊销期不适用于空置单元,且如果单元在摊销期内空置,则摊销期应终止。摊销计划应包括合理的利率。
(2)CA 民法 Code § 1947.15(d)(2) 任何关于所主张开支的合理性、适当摊销期或为补偿业主所产生开支和成本而上调租金的裁决,应作为基础行政程序决定的一部分或紧随其后作出。
(e)CA 民法 Code § 1947.15(e) 在确定本节授权的开支、费用或其他成本的合理性时,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民法 Code § 1947.15(e)(1) 在相关地理区域内,此类专业服务的收费标准。
(2)CA 民法 Code § 1947.15(e)(2) 事项的复杂性。
(3)CA 民法 Code § 1947.15(e)(3) 施加给物业业主的行政负担或司法负担(或两者)的程度。
(4)CA 民法 Code § 1947.15(e)(4) 寻求调整的金额或所维护权利的重要性以及所取得的结果。
(5)CA 民法 Code § 1947.15(e)(5) 所得结果与所产生开支、费用和其他成本之间的关系(即专业协助是否与所取得的结果合理相关)。

Section § 19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租客同意承认房东以外的某人作为新的所有者或房东,该协议无效,除非原房东同意或法院已下令。

Section § 1949

Explanation
如果你租住的房产收到了旨在收回该房产的法律诉讼通知,你必须立即告知房东,并将书面通知转交给房东。如果你未能这样做,并因此给房东造成了任何损失,你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Section § 1950

Explanation

如果你租用房间的一部分来居住,你有权使用整个房间,无论任何协议怎么说。如果房东将同一个房间租给多个家庭,第一个租用该房间一部分的人有权在他们约定的时间内使用整个房间。在这种重复出租情况持续期间,同一建筑物内的其他租客无需支付租金。

凡租用部分房间作为住所者,有权获得整个房间,尽管有任何相反协议;且如果房东将一个房间出租给一个以上家庭作为住所,则房东首次出租该房间任何部分的人,有权在约定租期内占有整个房间,且在任何房间的此类重复出租持续期间,在同一房东名下,该建筑物内的每位租客均免除向其支付租金的所有义务。

Section § 19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可重复使用的租客筛选报告,这是一种关于潜在租客的详细报告,可以用于多次申请。报告必须包含租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就业核实、最后已知地址和驱逐历史等信息。房东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这些报告,并且不得收取查阅费用。报告应在30天内编制,免费提供,并符合州和联邦法律。即使地方规定有所不同,保护租客更多的规定将优先适用。然而,房东没有义务接受这些可重复使用的报告。

(a)CA 民法 Code § 1950.1(a) 可重复使用的租客筛选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关于申请人的信息:
(1)CA 民法 Code § 1950.1(a)(1) 姓名。
(2)CA 民法 Code § 1950.1(a)(2) 联系方式。
(3)CA 民法 Code § 1950.1(a)(3) 就业核实。
(4)CA 民法 Code § 1950.1(a)(4) 最后已知地址。
(5)CA 民法 Code § 1950.1(a)(5) 以符合适用法律(与住房中考虑驱逐历史记录相关)的方式和期限进行的驱逐历史记录查询结果。
(b)CA 民法 Code § 1950.1(b) 可重复使用的租客筛选报告应显著标明报告中所含信息截至当前的日期。
(c)CA 民法 Code § 1950.1(c) 房东可以选择接受可重复使用的租客筛选报告,并可要求申请人声明可重复使用的租客筛选报告中的信息未发生重大变更。
(d)CA 民法 Code § 1950.1(d) 尽管有第1950.6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向接受可重复使用的租客筛选报告的房东提供此类报告,房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以下任何费用:
(1)CA 民法 Code § 1950.1(d)(1) 房东查阅报告的费用。
(2)CA 民法 Code § 1950.1(d)(2) 申请筛选费。
(e)CA 民法 Code § 1950.1(e)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民法 Code § 1950.1(e)(1) “申请人”的含义与第1950.6条中定义的相同。
(2)CA 民法 Code § 1950.1(e)(2) “申请筛选费”的含义与第1950.6条中定义的相同。
(3)CA 民法 Code § 1950.1(e)(3) “消费者报告”的含义与《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81a条中定义的相同。
(4)CA 民法 Code § 1950.1(e)(4) “消费者报告机构”指为收取金钱费用、会费或以合作非营利方式,经常性地全部或部分从事收集或评估消费者信用信息或其他消费者信息的业务,以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报告,并利用任何州际商业手段或设施来准备或提供消费者报告的个人。
(5)CA 民法 Code § 1950.1(e)(5) “房东”指住宅租赁物业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6)CA 民法 Code § 1950.1(e)(6) “可重复使用的租客筛选报告”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消费者报告:
(A)CA 民法 Code § 1950.1(e)(6)(A) 在过去30天内由消费者报告机构应申请人的要求并由其承担费用编制。
(B)CA 民法 Code § 1950.1(e)(6)(B) 直接提供给房东用于租赁申请流程,或通过经常从事提供可重复使用的租客筛选报告业务并遵守所有关于消费者报告机构使用和披露消费者报告中所含信息的州和联邦法律的第三方网站提供。
(C)CA 民法 Code § 1950.1(e)(6)(C) 房东可免费查阅或使用。
(f)CA 民法 Code § 1950.1(f) 本节不影响任何其他与住房中考虑犯罪历史信息相关的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加州法规》第2篇第4.1部第5章第7分章第24条(自第12264条起)以及规范房东在决定出租给谁时可以审查和考虑的信息的地方条例。
(g)CA 民法 Code § 1950.1(g) 如果市、县或市县通过的条例、决议、法规、行政措施、倡议或其他政策与本节冲突,则应适用为申请人提供更大保护的政策。
(h)CA 民法 Code § 1950.1(h) 本节不要求房东接受可重复使用的租客筛选报告。

Section § 19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住宅租赁协议中保证金(押金)的规则。它解释说,保证金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时支付的任何款项,可用于弥补未付租金、超出正常磨损的损坏、清洁费以及类似费用。房东不得要求超过一个月租金的保证金,但有一些例外情况。房东还必须在租赁期结束前向租客提供初步检查的机会,允许租客修复任何问题,以避免从保证金中扣除。租客搬离后,房东有21天时间退还保证金或提供一份详细的扣除清单。如果房东对租赁物业的权益发生转移,例如通过出售,他们必须负责任地处理保证金,并通知租客有关转移事宜。恶意扣留或要求保证金可能导致罚款。这些规则可在小额索赔法庭强制执行,且保证金不得被标记为“不可退还”。

(a)CA 民法 Code § 1950.5(a) 本节适用于用作租客住所的住宅物业租赁协议的保证金。
(b)CA 民法 Code § 1950.5(b) 在本节中,“保证金”指任何付款、费用、押金或收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付款、费用、押金或收费,除非第1950.6节另有规定,这些款项在租赁开始时收取,用于补偿房东处理新租客的相关费用,或作为预付租金收取,已使用或将用于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1950.5(b)(1) 补偿房东因租客拖欠租金而造成的损失。
(2)CA 民法 Code § 1950.5(b)(2) 修复由租客或租客的客人或被许可人造成的房屋损坏,不包括正常磨损。
(3)CA 民法 Code § 1950.5(b)(3) 在租赁终止时对房屋进行清洁,旨在使房屋恢复到租赁开始时的清洁程度。因增加本句的法案而对本款作出的修订,仅适用于租客入住权始于2003年1月1日之后的租赁。
(4)CA 民法 Code § 1950.5(b)(4) 弥补租客在租赁协议项下恢复、更换或归还个人财产或附属物的任何未来违约,不包括正常磨损,如果租赁协议授权将保证金用于此目的。
(c)Copy CA 民法 Code § 1950.5(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50.5(c)(1) 除非第 (2)、(3) 或 (5) 款另有规定,房东不得要求或收取保证金,无论其名称如何,其金额或价值不得超过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数额,此外,还可收取首次入住时或之前支付的任何首月租金。
(2)CA 民法 Code § 1950.5(c)(2) 如果租赁期限为六个月或更长,本款不禁止预付不少于六个月的租金。
(3)CA 民法 Code § 1950.5(c)(3) 本款不排除房东和租客达成一项共同协议,即房东应租客要求并收取特定费用或收费,进行结构性、装饰性、家具或其他类似改动,如果这些改动不是根据 (e) 款规定房东可向原租客收取的清洁或维修费用。
(4)CA 民法 Code § 1950.5(c)(4) 自2025年4月1日或之后,如果房东或其代理人根据第 (1) 款,因信用记录、信用评分、住房历史或其他与租客相关的因素,向租住住宅物业的军人收取高于标准或广告宣传的保证金,房东应在租赁协议签署之日或之前,向租客提供书面声明,说明较高保证金的金额以及收取较高保证金的原因。如果租客在该期间内未拖欠任何应付租金,则额外收取的保证金应在入住不超过六个月后退还给租客。额外保证金的退还日期应包含在租赁协议中。就本款而言,“军人”的含义与《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400节中的含义相同。
(5)Copy CA 民法 Code § 1950.5(c)(5)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50.5(c)(5)(A)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房东符合以下两项要求,房东不得要求或收取保证金,无论其名称如何,其金额或价值不得超过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数额,此外,还可收取首次入住时或之前支付的任何首月租金:
(i)CA 民法 Code § 1950.5(c)(5)(A)(i) 房东是自然人或所有成员均为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ii)CA 民法 Code § 1950.5(c)(5)(A)(ii) 房东拥有的住宅租赁物业不超过两处,这些物业合计提供的出租住宅单元不超过四个。
(B)CA 民法 Code § 1950.5(c)(5)(A)(B) 如果潜在租客是军人,则 (A) 分款不适用。房东不得因本分款禁止房东要求或收取超过第 (1) 款规定的保证金金额,而拒绝与潜在租客(军人)签订住宅物业租赁协议。就本分款而言,“军人”的含义与《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400节中的含义相同。
(C)CA 民法 Code § 1950.5(c)(5)(A)(C) 就本款而言:
(i)CA 民法 Code § 1950.5(c)(5)(A)(C)(i) “自然人”包括任何作为家庭信托的设立人或受益人的自然人。
(ii)CA 民法 Code § 1950.5(c)(5)(A)(C)(ii) “家庭信托”指可撤销生前信托或不可撤销信托,其中信托的设立人和受益人是彼此之间具有兄弟姐妹、配偶、注册伴侣、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孙子女关系的个人。
(6)CA 民法 Code § 1950.5(c)(6) 本分节不适用于房东在2024年7月1日之前收取或要求的保证金。
(d)CA 民法 Code § 1950.5(d) 任何保证金应由房东为租赁或协议的当事租客持有。租客对保证金的债权优先于房东任何债权人的债权。
(e)Copy CA 民法 Code § 1950.5(e)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50.5(e)(1) 在符合第 (2) 款规定的前提下,房东只能就保证金主张为分节 (b) 中规定的目的而合理必要的金额。
(2)Copy CA 民法 Code § 1950.5(e)(2)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50.5(e)(2)(A) 房东不得就以下情况向租客或保证金主张索赔:房屋损坏或在租赁期开始前已存在的任何缺陷状况;正常磨损或其影响,无论该磨损是在租赁期开始前已存在还是在租赁期内发生;或在任何一次或多次租赁期内发生的正常磨损的累积影响。
(B)CA 民法 Code § 1950.5(e)(2)(A)(B) 就承包商、房东或房东雇员提供的材料或用品以及所进行的工作向租客或保证金提出的索赔,应限于将房屋恢复到租赁开始时状态的合理必要金额,不包括正常磨损。
(C)CA 民法 Code § 1950.5(e)(2)(A)(C) 房东不得要求租客支付专业地毯清洁或其他专业清洁服务费用,或就此向租客或保证金主张索赔,除非为将房屋恢复到租赁开始时的状态(不包括正常磨损)而合理必要。
(f)Copy CA 民法 Code § 1950.5(f)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50.5(f)(1) 在收到任何一方终止租赁意向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或在租赁期结束前,房东应书面通知租客其有权要求进行初步检查以及有权在检查时在场。在合理的时间,但不早于终止或租赁结束日期前两周,房东或房东的代理人应在租客要求下,在房东在租客搬离房屋后进行的任何最终检查之前,对房屋进行初步检查。初步检查的目的是让租客有机会根据租赁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正已发现的缺陷,以避免从保证金中扣除。如果租客选择不要求进行初步检查,则房东在本分节下的职责解除。如果要求进行检查,双方应尝试安排在双方均可接受的日期和时间进行检查。如果双方约定了共同时间,或者如果无法安排共同约定时间但租客仍希望进行检查,房东应至少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检查的日期和时间。租客和房东可以通过双方签署书面弃权书,同意放弃48小时的提前书面通知。除非租客此前撤回了检查请求,否则无论租客是否在场,房东都应进行检查。房东的书面通知应以基本相同的形式包含以下内容:
“州法律允许前租客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认领留在其原地址的被遗弃个人财产。您可能能够或不能够在不产生额外费用的情况下认领财产,这取决于存储财产的成本以及在认领前的时间长度。一般来说,在您被告知您搬离后有财产遗留下来后,您越早联系您的前房东,这些费用就会越低。”
(2)CA 民法 Code § 1950.5(2) 根据检查结果,房东应向租客提供一份逐项列出的声明,说明拟作为房东根据分节 (b) 的第 (1) 至 (4) 款(含)从保证金中扣除的任何款项依据的维修或清洁项目。该声明还应包含分节 (b) 的第 (1) 至 (4) 款(含)的文本。如果租客在场进行检查,该声明应交给租客,否则应留在房屋内。
(3)CA 民法 Code § 1950.5(3) 租客应有机会在初步检查后至租赁终止期间,根据租赁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正已发现的缺陷,以避免从保证金中扣除。
(D)CA 民法 Code § 1950.5(3)(D) 如果根据本款规定扣除维修或清洁费用,房东应提供根据 (g) 款拍摄的照片,以及对允许的维修或清洁费用的书面解释,如 (A) 至 (C) 项所述。房东可以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脑闪存盘或提供在线查看照片的链接向租客提供此类照片。
(3)CA 民法 Code § 1950.5(3) 如果房东或房东雇员进行的维修在租客腾空房屋后 21 个日历日内无法合理完成,或者如果提供服务、材料或用品的个人或实体的文件在租客腾空房屋后 21 个日历日内不在房东手中,房东可以扣除预计将产生的费用的善意估算金额,并将该估算与明细账单一起提供。如果估算的原因是提供服务、材料或用品的个人或实体的文件不在房东手中,明细账单应包括该个人或实体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在完成维修或收到文件后的 14 个日历日内,房东应按照规定方式完成 (1) 和 (2) 款的要求。
(4)CA 民法 Code § 1950.5(4)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房东无需遵守 (2) 或 (3) 款:
(A)CA 民法 Code § 1950.5(4)(A) 维修和清洁的总扣除额不超过一百二十五美元 ($125)。
(B)CA 民法 Code § 1950.5(4)(B) 租客放弃了 (2) 和 (3) 款中规定的权利。该弃权书仅在租客在根据第 1946 或 1946.1 条发出终止租赁通知的同时或之后签署时才有效,或在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161 条发出通知后签署时才有效,或不早于固定期限租赁期满前 60 个日历日签署时才有效。该弃权书应实质性地包含 (2) 款的文本。
(5)CA 民法 Code § 1950.5(5) 尽管有 (4) 款的规定,当租客在收到 (1) 款中规定的明细账单后 14 个日历日内提出文件要求时,房东应遵守 (2) 和 (3) 款。房东应在收到租客请求后的 14 个日历日内遵守。
(6)CA 民法 Code § 1950.5(6) 根据本款寄给租客的任何邮件应寄往租客提供的地址。如果租客未提供地址,根据本款寄出的邮件应寄往已腾空的单元。
(7)CA 民法 Code § 1950.5(7) 如果房东恶意不遵守本款规定,则无权主张任何保证金金额。
(i)CA 民法 Code § 1950.5(i) 在房东对房屋的权益终止时,无论是通过出售、转让、死亡、指定接管人还是其他方式,房东或房东的代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执行以下行为之一,任何一种行为都将免除房东对所持保证金的进一步责任:
(1)CA 民法 Code § 1950.5(i)(1) 将根据 (e) 款进行任何合法扣除后剩余的保证金部分转交给房东的权益继承人。此后,房东应通过专人递送或预付邮资的平信方式通知租客有关转让、对保证金提出的任何索赔、已存入的保证金金额以及权益继承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通过专人递送方式通知租客,租客应确认收到通知并在房东的通知副本上签名。
(2)CA 民法 Code § 1950.5(i)(2) 将根据 (e) 款进行任何合法扣除后剩余的保证金部分连同根据 (h) 款提供的账目一并退还给租客。
(j)CA 民法 Code § 1950.5(j) 在房东自愿转让其在房屋中的权益之前,房东应向其权益继承人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说明以下内容:
(1)CA 民法 Code § 1950.5(j)(1) 进行任何合法扣除后剩余的保证金。
(2)CA 民法 Code § 1950.5(j)(2) 对收到的任何保证金中任何合法扣除的明细。
(3)CA 民法 Code § 1950.5(j)(3) 他们根据 (i) 款的 (1) 或 (2) 项做出的选择。
本款不影响违反本款规定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的有效性。
(j)Copy CA 民法 Code § 1950.5(j)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50.5(j)(1) 如未遵守 (i) 款规定,房东的权益继承人应与房东负连带责任,按照 (e) 款和 (h) 款的规定,退还保证金或租客有权获得的该部分保证金。房东的权益继承人不得要求租客提供任何保证金以替代未根据 (i) 款转交给租客或权益继承人的金额,除非且直到权益继承人首先按照 (i) 款第 (2) 项的规定归还初始保证金,或按照 (h) 款的规定向租客提供账目清单。
(2)CA 民法 Code § 1950.5(j)(2) 本款不排除权益继承人向租客追偿超过租客先前已支付给房东的保证金金额的补偿性损害赔偿。
(3)CA 民法 Code § 1950.5(j)(3) 尽管有本款规定,如果房东的权益继承人经询问和合理调查后,善意相信合法剩余的保证金已根据 (i) 款转交给权益继承人或退还给租客,则该权益继承人无需承担 (m) 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也无需承担任何未根据 (i) 款转交的保证金责任。
(l)CA 民法 Code § 1950.5(l) 收到根据 (i) 款第 (1) 项的任何部分保证金后,房东的权益继承人应拥有房东持有该保证金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m)CA 民法 Code § 1950.5(m) 房东或其权益继承人违反本节规定恶意主张或扣留保证金或其任何部分,或违反 (k) 款恶意要求更换保证金,可能使房东或其权益继承人承担最高达保证金金额两倍的法定损害赔偿,以及实际损害赔偿。只要事实证明有必要,法院即可判决恶意损害赔偿,无论受损方是否明确请求救济。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中,房东或其权益继承人应承担证明所主张金额的合理性或根据本节要求额外保证金的权限的举证责任。
(n)CA 民法 Code § 1950.5(n) 租赁或租约协议不得包含将任何保证金定性为“不可退还”的条款。
(o)CA 民法 Code § 1950.5(o) 如果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无论是实际的、法定的还是两者兼有)在《民事诉讼法典》第 116.220 条或第 116.221 条允许的管辖金额范围内,则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可在小额索赔法院审理。
(p)CA 民法 Code § 1950.5(p) 保证金的存在和金额可通过任何可信证据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已注销的支票、收据、表明要求支付保证金及其金额的租赁合同、房东或租客先前一致的陈述或行为,或符合《证据法典》第 780 条规定的可信度要求的伪证罪处罚声明。
(q)CA 民法 Code § 1950.5(q) 在立法机关 1985-86 常规会议 1985 年部分期间对本节进行的、在 (e) 款中阐明的修订,声明了现有法律。
(r)CA 民法 Code § 1950.5(r) 在立法机关 2003-04 常规会议 2003 年部分期间对本节进行的、在 (f) 款第 (1) 项中阐明的修订,声明了现有法律。
(s)CA 民法 Code § 1950.5(s) 本节应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9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房东向潜在租户收取处理其租赁申请的费用。该费用可用于支付背景调查和信用报告等成本,但不得超过实际成本或30美元(自1998年起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房东只有在实际考虑申请时才能收取此费用,如果房屋不可用或费用未使用,则必须退还。他们还必须提供一份收据,详细说明费用的使用情况,并向申请人提供信用报告副本。各种保护措施确保公平,例如退还未使用的费用,并提供透明有序的申请流程。

(a)CA 民法 Code § 1950.6(a) 尽管有第1950.5条规定,当房东或其代理人收到申请人租赁住宅物业的请求时,房东或其代理人可以根据(c)款向该申请人收取申请筛选费,以支付获取申请人信息的费用。房东或其代理人请求并获取的信息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背景调查以及第1785.3条所定义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出具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房东或其代理人可以但并非必须接受并依赖申请人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报告。
(b)CA 民法 Code § 1950.6(b) 申请筛选费的金额不得超过收集申请人信息的实际自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租户筛选服务或消费者信用报告服务的费用,以及房东或其代理人为获取申请人信息所花费时间的合理价值。在任何情况下,房东或其代理人收取的申请筛选费金额不得超过每位申请人三十美元($30)。自1998年1月1日起,房东或其代理人可以每年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增长对三十美元($30)的申请筛选费进行调整。
(c)Copy CA 民法 Code § 1950.6(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50.6(c)(1) 当房东或其代理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当时没有可供出租的单元,或在合理时间内不会有可供出租的单元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申请筛选费。
(2)CA 民法 Code § 1950.6(c)(2) 房东或其代理人只有在收取申请筛选费时提供以下任何一项服务的情况下,才能向申请人收取申请筛选费:
(A)CA 民法 Code § 1950.6(c)(2)(A) 符合以下所有规定的申请筛选流程:
(i)CA 民法 Code § 1950.6(c)(2)(A)(i) 已完成的申请将按照房东既定的筛选标准,并按照收到已完成申请的顺序进行考虑。房东的筛选标准应与申请表一并书面提供给申请人。
(ii)CA 民法 Code § 1950.6(c)(2)(A)(ii) 第一位符合房东既定筛选标准的申请人将被批准租赁。
(iii)CA 民法 Code § 1950.6(c)(2)(A)(iii) 除非或直到其申请被实际考虑,否则不向申请人收取申请筛选费。
(iv)CA 民法 Code § 1950.6(c)(2)(A)(iv) 如果房东或其代理人因多次同时提交申请而无意中向申请人收取了申请筛选费,则不应视为违反(iii)款,前提是房东或其代理人在7天内向任何未被考虑的申请人退还申请筛选费。房东可以提供一个替代退还筛选费的选项,即在申请人自行决定下,将申请人已支付的筛选费用于申请房东提供的其他租赁单元。房东或其代理人无需向其申请在考虑后因不符合房东既定筛选标准而被拒绝的申请人退还申请筛选费。
(B)CA 民法 Code § 1950.6(c)(2)(B) 一种申请筛选流程,其中房东或其代理人将在选定租户后7天内或申请提交后30天内(以较早者为准),将全部筛选费退还给任何未被选中租赁的申请人,无论原因如何。
(d)CA 民法 Code § 1950.6(d) 房东或其代理人应亲自或通过邮件向申请人提供已支付费用的收据,该收据应列明房东或其代理人为获取和处理申请人信息所花费的自付费用和时间。房东或其代理人与申请人可以同意由房东将申请人已支付费用的收据副本发送至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件账户。
(e)CA 民法 Code § 1950.6(e) 如果房东或其代理人未进行个人背景调查或未获取消费者信用报告,房东或其代理人应将未用于本条授权目的的任何筛选费金额退还给申请人。
(f)CA 民法 Code § 1950.6(f) 如果申请人已支付申请筛选费,房东或其代理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通过亲自递送、邮件或电子邮件向作为该报告主体的申请人提供消费者信用报告副本。
(g)CA 民法 Code § 1950.6(g) 本条规定不阻止房东根据第1950.1条接受可重复使用的筛选报告。
(h)CA 民法 Code § 1950.6(h) 在本节中,‘房东’指住宅租赁物业的所有者。
(i)CA 民法 Code § 1950.6(i) 在本节中,‘申请筛选费’指房东或其代理人向申请人收取的任何不可退还的款项,其目的是购买消费者信用报告,并验证、审查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住宅租赁物业的租用或租赁申请。
(j)CA 民法 Code § 1950.6(j) 在本节中,‘申请人’指任何向房东或其代理人提出租用住宅单元请求的实体或个人,或同意作为租赁协议担保人或共同签署人的实体或个人。
(k)CA 民法 Code § 1950.6(k) 申请筛选费不应被视为《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0026条所指的‘预付款’,也不应被视为第1950.5条所指的‘保证金’。
(l)CA 民法 Code § 1950.6(l) 本节无意取代任何管辖联邦或州住房援助计划下押金和费用收取的规定或法规。

Section § 195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非住宅租赁协议的保证金(押金)如何处理。它规定房东必须为租客保管押金,并且租客对押金的权利优先于大多数其他债权人。房东只能用押金来弥补未付租金、修复租客造成的损坏,或者在租客搬离后清洁房屋。房东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将任何未使用的钱退还给租客。如果物业易主,原房东必须将押金转交给新房东或退还给租客。如果房东不公平地扣留押金,他们可能需要支付罚款。这项规定适用于1971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或续签的所有非住宅租赁。

(a)CA 民法 Code § 1950.7(a) 任何款项或押金,其主要功能是确保非住宅物业租赁协议或协议任何部分的履行,除了为确保租赁协议的签订而支付或存入的款项(包括预付租金)之外,应受本条规定管辖。对于住宅物业,第1950.5条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b)CA 民法 Code § 1950.7(b) 该款项或押金应由房东为协议当事方租客持有。租客对该款项或押金的债权应优先于房东任何债权人的债权,破产受托人除外。
(c)CA 民法 Code § 1950.7(c) 如果该款项或押金是为上述任何或所有特定目的而支付或存入的,房东只能从该款项或押金中扣除合理必要的金额,用于弥补租客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修复租客对房屋造成的损害,或用于在租赁期终止时清洁房屋。
(1)CA 民法 Code § 1950.7(c)(1) 如果房东对该款项或押金的扣除仅用于弥补租金拖欠,且保证金不超过一个月的租金加上明确说明为最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金额,则该款项或押金的任何剩余部分应在房东和租客双方可能同意的时间退还给租客,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房东收回房屋占有之日起30天。
(2)CA 民法 Code § 1950.7(c)(2) 如果房东对该款项或押金的扣除仅用于弥补租金拖欠,且保证金超过一个月的租金加上明确说明为最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金额,则该款项或押金中超出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任何剩余部分应在房东收回房屋占有之日起两周内退还给租客,其余部分应在房东收回房屋占有之日起30天内退还或说明用途。
(3)CA 民法 Code § 1950.7(c)(3) 如果房东对该款项或押金的扣除包括合理必要的用于修复租客对房屋造成的损害或清洁房屋的金额,则该款项或押金的任何剩余部分应在房东和租客双方可能同意的时间退还给租客,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房东收回房屋占有之日起30天。
(d)CA 民法 Code § 1950.7(d) 在房东对相关单元的权益终止时,无论是通过出售、转让、死亡、指定接管人或其他方式,房东或其代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执行以下行为之一,其中任何一项均可免除房东对该款项或押金的进一步责任:
(1)CA 民法 Code § 1950.7(d)(1) 将根据(c)款进行的任何合法扣除后剩余的款项或押金部分转交给房东的权益继承人,此后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通知租客该转让事宜、对该款项或押金提出的任何索赔,以及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通过专人送达方式通知租客,租客应确认收到通知并在房东的通知副本上签名。
(2)CA 民法 Code § 1950.7(d)(2) 将根据(c)款进行的任何合法扣除后剩余的款项或押金部分退还给租客。
(e)CA 民法 Code § 1950.7(e) 根据(d)款第(1)项收到任何款项或押金部分后,受让人应拥有房东持有该款项或押金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f)CA 民法 Code § 1950.7(f) 房东或受让人恶意扣留款项或押金或其任何部分,违反本条规定,可能使房东或受让人承担不超过二百美元($200)的损害赔偿,除任何实际损害赔偿外。
(g)CA 民法 Code § 1950.7(g) 本条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因此适用于所有于1971年1月1日或之后创建或续签的非住宅物业的租赁、租约或租赁协议。

Section § 19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商业租赁和非住宅物业租赁。它禁止要求或接受额外的费用,例如“钥匙费”或准备租约所需的律师费,除非这些费用在租赁协议中明确说明。违反此规定可能会导致巨额罚款,包括支付受影响方的法律费用。然而,预付租金和某些费用,例如信用调查费或清洁费,如果已在租赁合同中披露,则是允许的。如果租赁协议中详细说明,为弥补建筑物运营成本而增加租金也是允许的。

Section § 195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商业地产房东向特定租户收取建筑物运营成本的规则。房东只有在公平分摊成本、有近期或即将发生的费用,并提供详细的成本文件的情况下才能收取这些费用。租户可以要求查看这些费用的证明,房东必须在30天内提供。租户直接支付的费用或房东已获得报销的费用不得收取。房东未经通知不得改变计算租户成本的方式。如果房东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处罚,租户可以在涉及未支付费用的法律诉讼中以房东不合规为由进行抗辩。这些保护措施适用于员工人数达到一定标准的微型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以及在2025年1月1日之后签订或续签的租赁合同。

(a)CA 民法 Code § 1950.9(a) 商业不动产的房东不得向符合条件的商业租户收取收回建筑物运营成本的费用,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民法 Code § 1950.9(a)(1) 建筑物运营成本按租户比例、按平方英尺或通过房东向符合条件的商业租户提供的支持文件证实的另一种方法进行分摊。
(2)CA 民法 Code § 1950.9(a)(2) 建筑物运营成本已在过去18个月内发生,或根据合理估计,预计将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
(3)CA 民法 Code § 1950.9(a)(3) 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房东应向潜在的符合条件的商业租户提供书面或电子通知,说明租户可根据第 (4) 款的规定,在书面请求后查阅建筑物运营成本的任何支持文件。
(4)CA 民法 Code § 1950.9(a)(4) 在收到书面请求后30天内,房东应向符合条件的商业租户提供先前已发生或合理预计将发生的建筑物运营成本的支持文件。
(5)CA 民法 Code § 1950.9(a)(5) 这些成本不包括租户直接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
(6)CA 民法 Code § 1950.9(a)(6) 这些成本不包括第三方、租户或保险已向房东报销的费用。
(b)CA 民法 Code § 1950.9(b) 商业不动产的房东在向符合条件的商业租户提供支持文件之前,不得收取任何建筑物运营成本的费用。
(c)CA 民法 Code § 1950.9(c) 在商业租赁期间,房东不得改变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商业租户分摊建筑物运营成本的方法或公式,以增加该符合条件的商业租户的成本份额,除非向该符合条件的商业租户提供了关于方法或公式变更的书面通知,并附有变更依据的支持文件。
(d)CA 民法 Code § 1950.9(d) 在因未能支付建筑物运营成本回收费用而提起的非法占有、驱逐或其他收回占有权的诉讼中,符合条件的商业租户可以提出房东违反本节规定作为肯定性抗辩。
(e)CA 民法 Code § 1950.9(e) 违反本节规定的商业不动产房东应在民事诉讼中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租户承担以下所有责任:
(1)CA 民法 Code § 1950.9(e)(1) 实际损害赔偿。
(2)CA 民法 Code § 1950.9(e)(2) 由法院酌情决定的合理律师费和诉讼费。
(3)CA 民法 Code § 1950.9(e)(3) 在证明房东、出租人或其代理人故意或带有压迫、欺诈或恶意行为时,应承担以下两项责任:
(A)CA 民法 Code § 1950.9(e)(3)(A) 实际损害赔偿金额的三倍。
(B)CA 民法 Code § 1950.9(e)(3)(B) 惩罚性损害赔偿。
(f)CA 民法 Code § 1950.9(f) 商业不动产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地区检察官、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可以市或县的名义,就违反本节规定的行为寻求禁令救济。
(g)CA 民法 Code § 1950.9(g) 符合条件的商业租户根据本节规定放弃任何权利的行为,均属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
(h)CA 民法 Code § 1950.9(h)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民法 Code § 1950.9(h)(1) “建筑物运营成本”是指为租户的利益而发生的商业不动产运营、维护或维修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维护、未单独计量的公用事业费用,以及根据财产所有权向房东收取的税费或评估费。
(2)CA 民法 Code § 1950.9(h)(2) “商业不动产”是指本州所有不动产,但不包括受本章约束的住宅单元、第798.3节定义的移动房屋,以及第799.29节定义的休闲车。
(3)CA 民法 Code § 1950.9(h)(3) “微型企业”具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8000节 (a) 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民法 Code § 1950.9(h)(4) “非营利组织”是指符合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节规定的任何私人非营利组织。
(5)CA 民法 Code § 1950.9(h)(5) “符合条件的商业租户”是指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商业不动产租户:
(A)CA 民法 Code § 1950.9(h)(5)(A) 租户是微型企业、员工少于10人的餐厅,或员工少于20人的非营利组织。
(B)Copy CA 民法 Code § 1950.9(h)(5)(B)
(i)Copy CA 民法 Code § 1950.9(h)(5)(B)(i) 受 (ii) 款约束,租户在过去12个月内已向房东提供书面通知,表明该租户是符合条件的商业租户,并就员工人数进行了自我声明,此时本节规定的保护措施生效。

Section § 1951

Explanation

本节为其他相关法律定义了两个特定术语:“租金”不仅指使用财产的传统付款,还包括任何其他类似于租金的费用。“租赁”也涵盖转租,即租户将财产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协议。

在第1951.2条至第1952.6条(含)中使用时:
(a)CA 民法 Code § 1951(a) “租金”包括等同于租金的费用。
(b)CA 民法 Code § 1951(b) “租赁”包括转租。

Section § 1951.2

Explanation

当租客放弃租赁的房产或因违反租约而被驱逐时,租约终止,房东可以要求获得某些赔偿。这些赔偿包括截至租约终止时未支付的租金、无法合理避免的潜在租金损失、房东遭受的额外损失,以及因租客违约直接造成的任何其他费用。房东只有在租约允许或其真诚努力重新出租该房产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赔偿未来的租金损失。房东试图减少损失,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失去了要求这些赔偿的权利。本法律也不影响租约中关于在租约终止前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房东进行赔偿的任何条款。

(a)CA 民法 Code § 1951.2(a) 除非第1951.4条另有规定,如果不动产承租人在租期结束前违反租赁并放弃该财产,或其占有权因承租人违反租赁而被出租人终止,则租赁终止。在此类终止后,出租人可向承租人追偿:
(1)CA 民法 Code § 1951.2(a)(1) 裁决时价值,即在终止时已应得的未付租金;
(2)CA 民法 Code § 1951.2(a)(2) 裁决时价值,即在终止后至裁决时本应获得的未付租金数额超出承租人证明本可合理避免的租金损失数额的部分;
(3)CA 民法 Code § 1951.2(a)(3) 受(c)款约束,裁决时价值,即在裁决后剩余租期内未付租金数额超出承租人证明本可合理避免的租金损失数额的部分;以及
(4)CA 民法 Code § 1951.2(a)(4) 为补偿出租人因承租人未能履行其租赁义务而直接造成的所有损害,或在通常情况下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害所需的任何其他金额。
(b)Copy CA 民法 Code § 1951.2(b)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51.2(b)(a)款第(1)项和第(2)项所指金额的“裁决时价值”通过按租赁中可能规定的合法利率计算利息来确定,或者,如果租赁中未规定此类利率,则按法定利率计算。(a)款第(3)项所指金额的裁决时价值通过按裁决时旧金山联邦储备银行的贴现率加1%对该金额进行贴现来计算。
(c)CA 民法 Code § 1951.2(c) 出租人仅在以下情况下可根据(a)款第(3)项追偿损害赔偿:
(1)CA 民法 Code § 1951.2(c)(1) 租赁规定其可追偿的损害赔偿包括裁决时价值,即裁决后剩余租期内或租赁中规定的任何较短时期内未付租金数额超出承租人证明在同一时期内本可合理避免的租金损失数额的部分;或
(2)CA 民法 Code § 1951.2(c)(2) 出租人在裁决前已将该财产重新出租,并证明其在重新出租该财产时行为合理且真诚努力减轻损害,但根据本项追偿损害赔偿受租赁中规定的任何限制。
(d)CA 民法 Code § 1951.2(d) 出租人为减轻因承租人违反租赁而造成的损害所做的努力,不放弃出租人根据本条追偿损害赔偿的权利。
(e)CA 民法 Code § 1951.2(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不动产租赁项下出租人就租赁终止前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责任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租赁规定了此类赔偿。

Section § 195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租客连续14天未支付租金且似乎已离开物业,房东如何声明住宅物业被遗弃。房东必须向租客发送书面通知,租客可以通过回复表示有意留下并提供用于法律通知的邮寄地址来阻止该程序。该通知会给租客一个回复的截止日期,如果他们不回复,租赁协议可以在指定日期终止。但是,如果租客能证明租金没有逾期,房东的遗弃信念不合理,或者他们在租赁结束前支付了部分租金或告知房东他们无意遗弃,则该物业将不被视为遗弃。房东仍需遵循其他合法的驱逐通知程序。

(a)CA 民法 Code § 1951.3(a) 本节适用于除第1954.26节 (d) 款所定义的商业不动产之外的不动产。
(b)CA 民法 Code § 1951.3(b) 在第1951.2节的含义内,如果出租人按照本节规定发出书面遗弃意向通知,且承租人在出租人通知中指定的终止日期之前,未能向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承租人无意遗弃该不动产,并说明一个地址,在该地址承租人可通过挂号信送达任何针对该不动产的非法占有诉讼,则该不动产应被承租人视为遗弃,且租赁应终止。
(c)CA 民法 Code § 1951.3(c) 出租人仅在以下情况下可根据本节向承租人发出遗弃意向通知:该不动产的租金已到期且连续14天未支付,且出租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承租人已遗弃该不动产。租赁终止日期应在出租人的通知中指明,且不得少于通知亲自送达后的15天,或者,如果邮寄,不得少于通知投寄邮件后的18天。
(d)CA 民法 Code § 1951.3(d) 出租人的遗弃意向通知应亲自送达承租人,或通过预付邮资的平信寄送至承租人最后已知地址,并且,如果有理由相信寄往该地址的通知承租人将无法收到,也应寄至出租人所知的任何其他承租人可能合理收到通知的地址。
(e)CA 民法 Code § 1951.3(e) 遗弃意向通知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遗弃意向通知
致:  _____ (承租人/租客姓名) _____
_____ (承租人/租客地址) _____
本通知根据《民法典》第1951.3节发出,涉及您在________(请填写不动产的地址或其他充分描述)租赁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租金已到期且连续14天未支付,出租人/房东认为您已遗弃该不动产。
该不动产将根据《民法典》第1951.2节的含义被视为遗弃,您的租赁将于________(在此填写一个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本通知亲自送达后的15天,或如果邮寄,不得早于本通知投寄邮件后的18天)终止,除非在该日期之前,出租人/房东在下方所示地址收到您发出的书面通知,说明以下两点:
(1)CA 民法 Code § 1951.3(1) 您无意遗弃该不动产。
(2)CA 民法 Code § 1951.3(2) 在任何针对该不动产的非法占有诉讼中,您可通过挂号信送达的地址。
您必须按照租赁协议的要求支付该不动产到期未付的租金,否则可能导致针对您的法院诉讼。
日期:_______ _____  (出租人/房东签名)
  (出租人/房东姓名,打印或手写正楷) 
(承租人/租客应发送通知的地址)
(f)CA 民法 Code § 1951.3(f) 如果承租人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则该不动产不应根据本节被视为遗弃:
(1)CA 民法 Code § 1951.3(f)(1) 在发出遗弃意向通知时,租金并未连续14天到期未付。

Section § 195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房东在租客违反租赁协议并离开房产后,仍保持租赁协议有效,前提是租赁协议明确规定了这一点。租客还必须有权转租或转让租赁协议,且仅受合理限制。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并且房东没有正式终止租客对房产的占有权,房东可以继续收取租金。某些行为,例如维护房产或尝试寻找新租客,不被视为终止租客的权利。法律旨在确保房东在同意转租或转让租赁协议方面不会不合理。

(a)CA 民法 Code § 1951.4(a) 本节所述的补救措施仅在租赁协议规定此补救措施时方可适用。除租赁协议中用于规定本节所述补救措施的任何其他类型条款外,租赁协议中实质上采用以下形式的条款符合本款规定:
“出租人享有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1951.4节所述的补救措施(如果承租人有权转租或转让,且仅受合理限制,则出租人可在承租人违约和放弃后维持租赁协议有效,并收取到期租金)。”
(b)CA 民法 Code § 1951.4(b) 即使不动产承租人已违反租赁协议并放弃该财产,只要出租人不终止承租人的占有权,租赁协议仍持续有效,且出租人可执行租赁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包括收取租赁协议项下到期租金的权利,前提是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CA 民法 Code § 1951.4(b)(1) 租赁协议允许承租人,或不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承租人转租该财产、转让其在租赁协议中的权益,或两者兼有。
(2)CA 民法 Code § 1951.4(b)(2) 租赁协议允许承租人转租该财产、转让其在租赁协议中的权益,或两者兼有,但须遵守明确的标准或条件,前提是该标准和条件在租赁协议签订时是合理的,且出租人在承租人寻求转租或转让时,不要求遵守任何已变得不合理的标准或条件。就本款而言,明确的标准或条件推定为合理;此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3)CA 民法 Code § 1951.4(b)(3) 租赁协议允许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转租该财产、转让其在租赁协议中的权益,或两者兼有,且租赁协议规定不得无理拒绝同意,或租赁协议包含法律默示的不得无理拒绝同意的标准。
(c)CA 民法 Code § 1951.4(c) 就(b)款而言,以下情形不构成对承租人占有权的终止:
(1)CA 民法 Code § 1951.4(c)(1) 维护或保存行为或重新出租该财产的努力。
(2)CA 民法 Code § 1951.4(c)(2) 应出租人提议任命接管人以保护出租人在租赁协议项下的权益。
(3)CA 民法 Code § 1951.4(c)(3) 拒绝同意转租或转让,或终止转租或转让,如果该拒绝或终止不违反(b)款中规定的承租人权利。

Section § 1951.5

Explanation
本条简单地指出,第1671条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也适用于房地产租赁。

Section § 195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出租人应如何通知承租人关于房产重新出租的事宜,如果承租人支付了预付款(例如预付租金或保证金)。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承租人已书面明确要求,且租赁是在特定情况下终止的,出租人必须在房产再次出租后30天内通知承租人。该通知必须包含新承租人的详细信息和租赁条款,除非在租赁终止时,承租人所欠租金超过了预付款金额。

(a)CA 民法 Code § 1951.7(a) 本节所称“预付款”指支付给不动产出租人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或作为确保忠实履行租赁条款的押金,或与上述任一形式实质等同的其他款项。未超过一个月租金的款项,不属于本节所指的预付款。
(b)Copy CA 民法 Code § 1951.7(b)
(c)Copy CA 民法 Code § 1951.7(b)(c)款规定的通知仅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才需要发出:
(1)CA 民法 Code § 1951.7(b)(1) 承租人已支付预付款。
(2)CA 民法 Code § 1951.7(b)(2) 租赁根据第1951.2条终止。
(3)CA 民法 Code § 1951.7(b)(3) 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根据(c)款获得通知。
(c)CA 民法 Code § 1951.7(c) 在财产首次重新出租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财产已重新出租、新承租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新租赁的期限和租金金额。该通知应亲自送达承租人,或通过普通邮件寄送至承租人在请求中所示的地址,不迟于新承租人占有财产后30天。如果终止时到期未付的租金金额超过预付款金额,则无需发出通知。

Section § 195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其他条款(第1951.2条或第1951.4条)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改变房东在适当情况下寻求公平公正的法院命令(即衡平法救济)的权利。

第1951.2条或第1951.4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不动产租赁协议项下出租人在适当情况下获得衡平法救济的权利。

Section § 1951.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房东何时可以将商业租赁物业视为租客遗弃。如果租客在一定天数内未支付租金,且房东有合理理由相信租客已离开,房东必须发出书面通知,称为“遗弃意向通知”。该通知告知租客,除非租客在指定日期前回复,声明他们未遗弃物业并提供用于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否则该物业将被视为遗弃,租赁协议将终止。租客可以通过支付租金或告知其未离开来避免物业被视为遗弃。本节明确,房东仍可单独要求支付逾期租金,且不影响其他法律通知或行动。

(a)CA 民法 Code § 1951.35(a) 本节仅适用于第1954.26条 (d) 款所定义的商业不动产。
(b)CA 民法 Code § 1951.35(b) 如果出租人根据 (c) 款发出书面遗弃意向通知,并且在出租人遗弃意向通知中指定的终止日期之前,承租人未能向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声明承租人无意遗弃该商业不动产并提供一个地址,在该地址承租人可在不动产非法占有诉讼中通过挂号信送达,则该商业不动产应在第1951.2条的含义内被承租人视为已遗弃,且租赁应终止。
(c)CA 民法 Code § 1951.35(c) 出租人仅在以下情况下可根据本节发出遗弃意向通知:该不动产的租金已到期且未支付至少达到租赁条款规定出租人可宣布租金违约的天数(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三天),且出租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承租人已遗弃该不动产。租赁终止日期应在通知中指明,且应不早于通知亲自送达、通过隔夜快递服务发送给承租人或邮寄之日起15天。
(d)CA 民法 Code § 1951.35(d) 出租人的遗弃意向通知应亲自送达承租人,或通过认可的隔夜承运人发送,或通过预付邮资的平信发送至承租人最后已知地址;并且,如果有理由相信发送至该地址的通知承租人将无法收到,也应发送至出租人所知的、承租人合理预期能收到通知的任何其他地址。
(e)CA 民法 Code § 1951.35(e) 遗弃意向通知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遗弃意向通知
致:  _____ (承租人/租客姓名) _____
_____ (承租人/租客地址) _____
本通知根据《民法典》第1951.35条发出,涉及您在________(请填写不动产地址或其他充分描述)租赁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租金已到期且未支付,已达到您的租赁协议中宣布租金违约所需的天数,且出租人/房东相信您已遗弃该不动产。
该不动产将根据《民法典》第1951.2条的含义被视为已遗弃,您的租赁将于________(在此填写一个日期,该日期不早于本通知亲自送达、通过隔夜快递服务发送或邮寄之日起15天)终止,除非在该日期之前,出租人/房东在以下地址收到您发出的书面通知,其中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CA 民法 Code § 1951.35(1) 您无意遗弃该不动产的意向。
(2)CA 民法 Code § 1951.35(2) 一个地址,在该地址您可在任何不动产非法占有诉讼中通过挂号信送达。
您必须按照租赁协议的要求支付该不动产到期未付的租金,否则可能导致对您提起诉讼。
日期:_______ _____  (出租人/房东签名)
  (出租人/房东姓名(打印或手写正楷)) 
(承租人/租客应发送通知的地址)
(f)CA 民法 Code § 1951.35(f) 如果承租人提供以下任何一项,则该不动产不应根据本节被视为已遗弃:
(1)CA 民法 Code § 1951.35(f)(1) 在发出弃置意向通知时,租金尚未到期且未支付,未达到根据承租人租赁协议宣布租金违约所需的时间段。
(2)CA 民法 Code § 1951.35(f)(2) 在发出弃置意向通知时,出租人认为承租人已弃置不动产是不合理的。出租人知道承租人将个人财产留在不动产上的事实,本身并不能证明出租人未认为承租人已弃置不动产的认定是正当的。
(3)CA 民法 Code § 1951.35(f)(3) 在出租人通知中指定的日期之前,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了书面通知,声明承租人无意弃置不动产,并提供了承租人可在非法占有不动产诉讼中通过挂号信送达的地址。
(4)CA 民法 Code § 1951.35(f)(4) 在适用租金违约期开始至租赁协议根据通知终止之日期间,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不动产上到期未付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g)CA 民法 Code § 1951.35(g)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出租人或承租人以其他方式证明承租人已根据第1951.2条的含义弃置不动产。
(h)CA 民法 Code § 1951.35(h)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出租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161条或第1162条的规定,在这些条款允许的任何时间送达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或搬离的通知,也不影响法律要求或允许的任何其他通知的送达时间和方式。根据本条发出通知不满足《民事诉讼法典》第1161条或第1162条的要求。

Section § 19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房东(出租人)因非法占有或强行进入等行为而希望驱逐租客,这不影响第1951条至第1951.8条中详述的其他驱逐程序。然而,房东仍可就损害赔偿等事项提起额外的法律诉讼,只要这些事项尚未在之前的驱逐案件中解决。如果房东已通过驱逐收回了房产的占有权,通常不能再向租客寻求进一步的补救措施,除非租客获得了法律上的重置或救济。

(a)CA 民法 Code § 1952(a) 除分节 (c) 另有规定外,第1951条至第1951.8条(含首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三章(自第1159条起)中关于非法占有、强行进入和强行占有诉讼的规定。
(b)CA 民法 Code § 1952(b) 除非出租人按照第1952.3条分节 (a) 第 (1) 款的规定修改诉状,以提出在非法占有诉讼中不可追回的损害赔偿请求,否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三章(自第1159条起)的规定提起诉讼,不影响出租人根据第1951.2、1951.5和1951.8条提起单独诉讼寻求救济的权利,但在后续诉讼中,不得就任何已在先前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经实质审查裁定的损害追回赔偿金。
(c)CA 民法 Code § 1952(c) 在出租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174条的判决取得财产占有权后,他不再有权获得第1951.4条规定的救济,除非承租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179条获得救济。

Section § 195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第1951条至第1952条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1971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租赁。如果租赁条款是由1971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协议确定的,这些规定也不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签订的租赁。

第1951条至第1952条(含)不适用于:
(a)CA 民法 Code § 1952.2(a) 1971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任何租赁。
(b)CA 民法 Code § 1952.2(b) 1971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任何租赁,如果该租赁的条款是由1971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租赁、期权或其他协议确定的。

Section § 195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房东与租客的驱逐案件中,如果租客在审判或判决前将房产归还给房东,案件将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案件会从驱逐案转变为普通的民事诉讼。房东可以通过修改诉状并通知租客,要求在驱逐案中无法获得的额外损害赔偿。租客也可以提出抗辩和索赔,但具体规则取决于他们是否已归还占有权。如果租客处于缺席状态,且案件尚未转变为普通诉讼,则仍将作为驱逐案件进行。除非房东修改诉状,否则租客的答辩时间不会改变。

(a)CA 民法 Code § 1952.3(a) 除(b)款和(c)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出租人提起驱逐非法占有诉讼,且由于财产的占有已在审判前(或在没有审判的情况下,在判决作出前)交付给出租人,财产的占有不再是争议焦点,则该案件转变为普通民事诉讼,在此类诉讼中:
(1)CA 民法 Code § 1952.3(a)(1) 出租人可以获得其有权获得的任何救济,包括(如适用)第1951.2条授权的救济;但是,如果出租人寻求追回第1951.2条(a)款(3)项所述的损害赔偿或在驱逐非法占有诉讼中不可追回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出租人应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72条或第473条修改诉状,以使财产的占有不再是争议焦点,并提出此类损害赔偿的请求,且应以送达传票和原诉状副本的相同方式向被告送达修改后的诉状副本。
(2)CA 民法 Code § 1952.3(a)(2) 被告可以通过适当的诉状或诉状修正,寻求其有权获得的任何积极救济,并提出所有抗辩,无论出租人是否已修改诉状;但是,《民事诉讼法典》第426.30条(a)款不适用,除非在将财产占有权交付给出租人后,被告 (i) 提起反诉,或 (ii) 针对根据(1)项提交的修改后诉状提交答辩状或修改后的答辩状。
(b)CA 民法 Code § 1952.3(b) 被告对驱逐非法占有诉状的答辩时间不受将财产占有权交付给出租人的影响;但是,如果诉状根据(a)款(1)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被告对修改后诉状的答辩时间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答辩时间相同。
(c)CA 民法 Code § 1952.3(c) 如果被告的缺席判决 (1) 已在驱逐非法占有诉状上录入,且 (2) 未因诉状修改或其他原因被撤销,则案件应作为驱逐非法占有诉讼进行。
(d)CA 民法 Code § 1952.3(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根据(a)款规定尚未转变为普通民事诉讼的驱逐非法占有诉讼中可能提交的诉状、可能寻求的救济或可能提出的抗辩。

Section § 195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存在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如石油或矿产)的协议,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该协议不被视为不动产租赁。

Section § 195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先前条款中关于财产租赁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公共实体与非营利法人之间,或公共实体与其他公共实体之间的租赁,前提是该财产权益可能归还给公共实体,并且涉及免税债券。除非租赁协议明确规定适用,否则这些例外情况不适用。涉及高价值租赁的公共实体,如果发生违约,可以选择不同的法律救济措施,而不是必须遵循先前条款中列出的那些。在这里,公共实体可以是任何与政府相关的组织,例如州、市或区。

Section § 1952.7

Explanation

如果你租用商业地产,并且你的租赁合同是在2015年1月1日之后签订、续订或延期的,房东不能在租赁条款中阻止或严格限制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除非这些限制被认为是合理的。加州支持使用这些充电站,只要它们不过度。但是,租户安装的充电站数量不能超过其租赁合同中分配的停车位数量。如果充电站让租户获得一个租赁合同中未分配的专用停车位,房东可以对该停车位收取合理的月租金。如果某些商业地产已经有足够的充电站(每100个停车位至少2个)或停车位少于50个,则可以豁免。

这些充电站必须符合健康、安全和法律标准。房东不能故意规避或拖延,或不合理地拒绝安装这些充电站的请求。如果获得批准,安装必须遵循某些步骤,例如使用有执照的承包商并购买保险。租户需要承担安装和维护费用,以及电费。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52.7(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52.7(a)(1) 任何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续订或延期的租赁合同条款,凡授予商业地产的任何占有权益,且禁止或不合理地限制在与该商业地产相关的停车位中安装或使用电动汽车充电站,或以其他方式与本条规定相冲突的,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2)CA 民法 Code § 1952.7(a)(2) 本款不适用于对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安装施加合理限制的规定。然而,促进、鼓励和消除电动汽车充电站使用障碍是本州的政策。
(3)CA 民法 Code § 1952.7(a)(3) 本款不应授予第(1)款所述租赁项下的占有权益持有人在超出其租赁合同中分配给承租人的停车位数量的停车位中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权利;或者,如果未分配停车位,则停车位数量应通过将商业地产的总停车位数量乘以一个分数来确定,该分数的分母是该地产的总可租赁平方英尺,分子是承租人租赁的总平方英尺数量。
(4)CA 民法 Code § 1952.7(a)(4) 如果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安装导致承租人获得一个专用停车位,且租赁合同中未分配给承租人专用停车位,则商业地产所有者可以对该停车位收取合理的月租金。
(b)CA 民法 Code § 1952.7(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952.7(b)(1) 商业地产中已存在供租户使用的充电站,且其比例等于或大于每100个商业地产停车位中有2个可用停车位。
(2)CA 民法 Code § 1952.7(b)(2) 停车位少于50个的商业地产。
(c)CA 民法 Code § 1952.7(c) 就本条而言:
(1)CA 民法 Code § 1952.7(c)(1) “电动汽车充电站”或“充电站”指按照本条生效之日《加州电气规范》第625条设计,并将电力从电动汽车外部电源输送至一台或多台电动汽车的充电站。
(2)CA 民法 Code § 1952.7(c)(2) “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发布的《加州零排放车辆:社区准备指南》中“许可清单”所列项目相关的费用。
(3)CA 民法 Code § 1952.7(c)(3) “合理限制”或“合理标准”是指不会显著增加电动汽车充电站或其安装成本,或显著降低充电站效率或规定性能的限制或标准。
(d)CA 民法 Code § 1952.7(d) 电动汽车充电站应符合州和地方当局施加的适用健康和安全标准和要求,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分区、土地使用或其他条例,或土地使用许可要求。
(e)CA 民法 Code § 1952.7(e) 如果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安装或使用需要出租人批准,则批准申请不得被故意规避或拖延。申请的批准或拒绝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f)CA 民法 Code § 1952.7(f) 承租人安装的电动汽车充电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1)CA 民法 Code § 1952.7(f)(1) 如果需要出租人批准,承租人应首先获得出租人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批准,并且如果承租人遵守与本条规定一致的租赁适用条款并书面同意执行以下所有事项,出租人应批准安装:
(A)CA 民法 Code § 1952.7(f)(1)(A) 遵守出租人关于充电站安装的合理标准。
(B)CA 民法 Code § 1952.7(f)(1)(B) 聘请有执照的承包商安装充电站。
(C)CA 民法 Code § 1952.7(f)(1)(C) 批准后14天内,提供一份保险凭证,将出租人列为承租人保险单项下的附加被保险人,保额为第(3)款规定的金额。
(2)CA 民法 Code § 1952.7(f)(2) 承租人应负责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民法 Code § 1952.7(f)(2)(A) 因充电站的安装、维护、修理、拆除或更换而导致的财产和充电站损坏费用。
(B)CA 民法 Code § 1952.7(f)(2)(B) 充电站的维护、修理和更换费用。
(C)CA 民法 Code § 1952.7(f)(2)(C) 与充电站相关的电费。

Section § 1952.8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拥有一家加油站并想将其出租,那么该加油站必须配备一个用于管理汽油蒸汽的蒸汽回收系统,前提是法律或相关的空气污染规定有此要求。如果在租赁日期之前没有此类系统可用,则可以豁免。如果签订的租赁协议违反了这些规定,承租人可以选择取消该协议。
自本节生效之日起,任何加油站业主不得与任何人签订租赁协议以出租该加油站用于经营加油站业务,除非 (a) 该加油站配备了用于控制汽油销售运营(包括储存、运输和转运操作)期间汽油蒸汽排放的蒸汽回收系统,且此类蒸汽回收系统是法律或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或该加油站所在地的空气污染控制区的任何规则或法规所要求的,或 (b) 在租赁日期之前,委员会尚未认证任何蒸汽回收系统。
违反本节规定签订的租赁协议,承租人可以选择使其无效。

Section § 195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租客的某些权利不能通过租赁或租约协议被放弃或修改。租客不能被迫放弃诸如对房东提起诉讼、接收法律通知,或要求房东负责任地防止损害等权利。如果某些放弃条款是原始租约的一部分,并且租客在实际入住前已看到,则可能被允许。这些规定适用于1976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租约。

(a)CA 民法 Code § 1953(a) 任何住宅租赁或租约协议中,承租人同意修改或放弃以下任何权利的条款,均因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
(1)CA 民法 Code § 1953(a)(1) 其根据第1950.5条或第1954条享有的权利或补救措施。
(2)CA 民法 Code § 1953(a)(2) 其将来可能产生的对出租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3)CA 民法 Code § 1953(a)(3) 其依法享有的通知或听证权利。
(4)CA 民法 Code § 1953(a)(4) 其在涉及其作为租客的权利和义务的任何诉讼中的程序权利。
(5)CA 民法 Code § 1953(a)(5) 其要求房东履行法律规定的谨慎义务以防止人身伤害或个人财产损害的权利。
(b)CA 民法 Code § 1953(b) 任何住宅租赁或租约协议中,承租人同意修改或放弃法定权利的条款,如果该修改或放弃根据(a)款或第1942.1、1942.5或1954条并非无效,则除非该租赁或租约协议在承租人实际占有房屋之前已提交给承租人,否则该条款因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本款不适用于续签租赁或租约协议中修改或放弃法定权利的任何条款,如果相同的条款也包含在被续签的租赁或租约协议中。
(c)CA 民法 Code § 1953(c) 本条仅适用于1976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租赁和租约协议。

Section § 19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房东何时可以进入租客的家。房东只能在紧急情况、进行维修或展示房屋、租客已搬离、根据法院命令或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律时进入。除了紧急情况和被遗弃的房屋,房东应在正常工作时间进入,并且必须提前发出书面通知,通常至少提前24小时,除非另有约定。房东不得滥用其进入权来骚扰租客。如果是紧急情况、租客当场允许进入或租客已搬离,则无需通知。

(a)CA 民法 Code § 1954(a) 房东仅可在下列情况下进入租赁单元:
(1)CA 民法 Code § 1954(a)(1) 发生紧急情况时。
(2)CA 民法 Code § 1954(a)(2) 进行必要或约定的维修、装饰、改建或改进,提供必要或约定的服务,或向潜在或实际的购买者、抵押权人、租客、工人或承包商展示租赁单元,或根据第1950.5条(f)款进行检查。
(3)CA 民法 Code § 1954(a)(3) 租客已放弃或交还房屋时。
(4)CA 民法 Code § 1954(a)(4) 根据法院命令。
(5)CA 民法 Code § 1954(a)(5) 为第2.5章(自第1954.201条起)所规定的目的。
(6)CA 民法 Code § 1954(a)(6) 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1.5编第5章第2.2条(自第17973条起)的规定。
(b)CA 民法 Code § 1954(b) 除紧急情况或租客已放弃或交还房屋的情况外,不得在正常营业时间以外进入,除非租客在进入时同意在正常营业时间以外进入。
(c)CA 民法 Code § 1954(c) 房东不得滥用进入权或利用其骚扰租客。
(d)Copy CA 民法 Code § 1954(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54(d)(1) 除(e)款或(2)或(3)项另有规定外,房东应以书面形式向租客发出合理通知,说明其进入意图,且仅可在正常营业时间进入。通知应包括进入的日期、大概时间和目的。通知可亲自送达租客,或留给房屋内具有适当年龄和判断力的人,或以合理的人能够发现的方式放置在房屋的常用入口门上、附近或下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二十四小时应被推定为合理通知。通知可邮寄给租客。在预定进入前至少六天邮寄通知,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被推定为合理通知。
(2)CA 民法 Code § 1954(d)(2) 如果进入的目的是向潜在或实际购买者展示租赁单元,则通知可以口头形式(亲自或通过电话)发出,前提是房东或其代理人在口头通知发出之日起120天内已书面通知租客该物业正在出售,并且房东或代理人可以为上述目的口头联系租客。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二十四小时被推定为合理通知。通知应包括进入的日期、大概时间和目的。进入时,房东或代理人应在单元内留下书面进入凭证。
(3)CA 民法 Code § 1954(d)(3) 租客和房东可以口头同意进入以进行约定的维修或提供约定的服务。该协议应包括进入的日期和大概时间,且应在协议达成后一周内。在这种情况下,房东无需向租客提供书面通知。
(e)CA 民法 Code § 1954(e) 在本条规定下,无需发出进入通知的情况包括:
(1)CA 民法 Code § 1954(e)(1) 应对紧急情况。
(2)CA 民法 Code § 1954(e)(2) 如果租客在场并在进入时同意进入。
(3)CA 民法 Code § 1954(e)(3) 租客已放弃或交还单元后。

Section § 195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企业主将其资产转让以偿还债务(即为债权人利益的一般转让),负责处理该转让的人可以继续使用该企业的租赁空间,最长可达 (90) 天。在此期间,他们必须继续支付通常的租金。即使租赁协议规定,如果企业以这种方式被转让或破产,租赁应终止,这也是允许的。在此期间支付的租金被视为在租赁结束后继续占用该场所的合理费用。

在任何为债权人利益的一般转让中,如《民事诉讼法典》第 493.010 条所定义,受让人有权在转让之日起最长 (90) 天内占用转让人根据租赁协议持有的任何商业场所,条件是在此占用期间按时支付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月租金,尽管租赁协议中,无论是此前还是此后订立的,有任何关于因进行转让、承租人破产或与承租人财务状况相关的其他情况而终止租赁的规定。本条应解释为确立了在承租人根据本条规定的情况在租赁终止后继续占用时,房东可收回的场所的合理租金价值。

Section § 1954.06

Explanation

自2021年7月1日起,拥有五个或更多单元的辅助性住房开发项目的房东必须向租户提供选择,允许他们将租金支付情况报告给信用机构。如果租户选择参与,这有助于他们建立信用记录。租户可以书面形式选择加入或退出,房东可以为此项服务收取少量费用,但每月不得超过10美元。如果租户不支付费用,他们可以停止报告,但在六个月内不能重新加入。租户保留因维修而扣留租金的权利,并且此类行为不计为逾期付款。某些小型房东或拥有多个开发项目的房东可能无需遵守,除非他们是大型投资实体,如公司或信托。

(a)CA 民法 Code § 1954.06(a) 依照(b)款规定,但(j)款另有规定的除外,自2021年7月1日起,任何辅助性住房开发项目的房东须向该住房开发项目中每个单元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提供选择,允许将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信息报告给至少一家符合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15 U.S.C. Section 1681a(p))第603(p)条定义的全国性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或任何其他符合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15 U.S.C. Section 1681a(f))第603(f)条定义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只要该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将租金支付信息转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符合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15 U.S.C. Section 1681a(p))第603(p)条定义的全国性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承租人根据本款选择报告租金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如(c)款所述。
(b)CA 民法 Code § 1954.06(b) 对于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租赁合同,租金报告的提议应在签订租赁协议时提出,此后每年至少提出一次。对于截至2021年7月1日仍有效的租赁合同,租金报告的提议应不迟于2021年10月1日提出,此后每年至少提出一次。
(c)CA 民法 Code § 1954.06(c) 经承租人同意,房东可以通过美国一级邮件或电子邮件向承租人提供租金报告的提议。租金报告的提议应包含一份书面租金报告选择书,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1954.06(c)(1) 一份声明,说明报告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信息是可选的。
(2)CA 民法 Code § 1954.06(c)(2) 明确将报告租金支付信息的每个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
(3)CA 民法 Code § 1954.06(c)(3) 如适用,一份声明,说明承租人的所有租金支付都将被报告,无论支付是及时、逾期还是未支付。
(4)CA 民法 Code § 1954.06(c)(4) 根据(f)款收取的任何费用金额。
(5)CA 民法 Code § 1954.06(c)(5) 关于如何通过美国一级邮件或电子邮件向房东提交书面租金报告选择书的说明。
(6)CA 民法 Code § 1954.06(c)(6) 一份声明,说明承租人可以在房东首次提出提议后的任何时间选择加入租金报告。
(7)CA 民法 Code § 1954.06(c)(7) 一份声明,说明承租人可以在任何时候选择停止租金报告,但在其选择退出后至少六个月内将无法恢复租金报告。
(8)CA 民法 Code § 1954.06(c)(8) 关于如何选择退出报告租金支付信息的说明。
(9)CA 民法 Code § 1954.06(c)(9) 一个签名栏,承租人应在此处填写日期并签名,以接受租金报告的提议。
(d)CA 民法 Code § 1954.06(d) 如果租金报告的提议是通过美国一级邮件发出的,房东应向承租人提供一个已填写回邮地址并贴有邮票的信封,以便其寄回书面租金报告选择书。
(e)CA 民法 Code § 1954.06(e) 在提出提议时,不得立即接受承租人开始租金报告的书面选择。承租人可以在收到房东的租金报告提议后的任何时间提交其已填写的书面租金报告选择书。承租人可以随时向房东索取并应获得书面租金报告选择书的额外副本。
(f)CA 民法 Code § 1954.06(f) 如果承租人根据(a)款选择将其租金支付报告给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房东可以要求该承租人支付一笔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房东提供该服务的实际成本或每月十美元 ($10) 中的较低者。承租人支付或未支付此费用不应报告给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
(g)CA 民法 Code § 1954.06(g) 如果承租人未能支付房东根据(f)款要求支付的任何费用,则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954.06(g)(1) 未支付费用不应成为终止租赁的理由,无论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161条还是其他规定。
(2)CA 民法 Code § 1954.06(g)(2) 房东不得从承租人的保证金中扣除未支付的费用。
(3)CA 民法 Code § 1954.06(g)(3) 如果费用逾期30天或更长时间未支付,房东可以停止报告承租人的租金支付情况,并且承租人自费用首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无法再次选择租金报告。
(h)CA 民法 Code § 1954.06(h) 根据(a)款选择报告租金的承租人,随后可以向其房东提交书面请求以停止该报告,房东应予以遵守。选择停止报告的承租人,自其书面请求停止报告之日起至少六个月内,将不允许再次选择租金报告。
(i)CA 民法 Code § 1954.06(i) 选择报告租金的租客不丧失根据包括第1941条至第1942条在内的条款享有的任何权利。如果租客根据这些条款的授权从租金中扣除或以其他方式扣留租金,则该扣除或扣留租金不构成迟延支付租金。根据这些条款行使修理并扣除或扣留租金权利的租客,应在租金到期日之前通知其房东该扣除或扣留。本款不应被解释为免除住房提供者维护适宜居住场所的义务。
(j)CA 民法 Code § 1954.06(j)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包含15个或更少住宅单元的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的房东,除非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954.06(j)(1) 该房东拥有一个以上的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不论每个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中的单元数量。
(2)CA 民法 Code § 1954.06(j)(2) 该房东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A)CA 民法 Code § 1954.06(j)(2)(A) 房地产投资信托,如《美国法典》第26卷第856条所定义。
(B)CA 民法 Code § 1954.06(j)(2)(B) 公司。
(C)CA 民法 Code § 1954.06(j)(2)(C) 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至少一名成员是公司。
(k)CA 民法 Code § 1954.06(k)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954.06(k)(1) “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的含义与《政府法典》第65863.10条中定义的相同。
(2)CA 民法 Code § 1954.06(k)(2) “房东”指拥有包含五个或更多住宅单元的住宅房地产的所有者。

Section § 1954.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住宅物业的房东向租客提供一个选项,即将其按时支付的租金报告给消费者信用机构,这有助于租客建立信用记录。对于 2025 年 4 月 1 日之后开始的租赁合同,房东必须在租赁开始时提出此项提议,之后每年至少提出一次。房东可以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通知租客此选项,并且必须包含具体信息,例如哪些机构将接收这些信息以及可能涉及的任何费用(每月最高 10 美元)。租客可以随时选择加入或退出,但选择退出意味着他们必须等待至少六个月才能再次选择加入。如果租客不支付费用,他们的租金支付信息将不再被报告,但他们不会因此被驱逐。该法律不适用于拥有 15 个或更少单元的房东,除非他们拥有多栋建筑物并以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形式运营。租客保留所有住房权利,包括与适居性和必要维修相关的权利。

(a)CA 民法 Code § 1954.07(a) 按照 (b) 款的规定,并除 (j)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住宅房地产单元的房东,应当向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租客提供将其良好租金支付信息报告给至少一家符合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15 U.S.C. Sec. 1681a(p)) 第 603(p) 条定义的全国性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或任何其他符合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15 U.S.C. Sec. 1681a(f)) 第 603(f) 条定义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的选项,只要该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将租金支付信息转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一家符合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15 U.S.C. Sec. 1681a(p)) 第 603(p) 条定义的全国性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
(b)CA 民法 Code § 1954.07(b) 对于在 2025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签订的租赁合同,良好租金支付信息报告的提议应在租赁协议签订时提出,此后每年至少提出一次。对于截至 2025 年 1 月 1 日仍有效的租赁合同,良好租金支付信息报告的提议应不迟于 2025 年 4 月 1 日提出,此后每年至少提出一次。
(c)CA 民法 Code § 1954.07(c) 房东可以通过美国平信或电子邮件向租客提供 (a) 款所要求的良好租金支付信息报告提议。
(d)CA 民法 Code § 1954.07(d) 良好租金支付信息报告的提议应包括一份书面的良好租金支付信息报告选择书,其中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1954.07(d)(1) 一份声明,说明报告租客的良好租金支付信息是可选的。
(2)CA 民法 Code § 1954.07(d)(2) 识别将向其报告良好租金支付信息的每个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
(3)CA 民法 Code § 1954.07(d)(3) 根据 (g) 款收取的任何费用的金额。
(4)CA 民法 Code § 1954.07(d)(4) 关于如何通过美国平信或电子邮件向房东提交书面良好租金支付信息报告选择书的说明。
(5)CA 民法 Code § 1954.07(d)(5) 一份声明,说明租客可以在房东首次提出提议后的任何时间选择加入良好租金支付信息报告。
(6)CA 民法 Code § 1954.07(d)(6) 一份声明,说明租客可以在任何时间选择停止良好租金支付信息报告,但在选择退出后至少六个月内,租客将无法恢复良好租金支付信息报告。
(7)CA 民法 Code § 1954.07(d)(7) 关于如何选择退出良好租金支付信息报告的说明。
(8)CA 民法 Code § 1954.07(d)(8) 一个签名栏,租客应在此处注明日期并签名,以接受良好租金支付信息报告的提议。
(e)CA 民法 Code § 1954.07(e) 如果良好租金支付信息报告的提议是通过美国平信发出的,房东应向租客提供一个已填写回邮地址并贴有邮票的信封,以便租客寄回书面的良好租金支付信息报告选择书。
(f)Copy CA 民法 Code § 1954.07(f)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54.07(f)(1) 租客可以在收到房东的良好租金支付信息报告提议后的任何时间提交其已填写的书面租金报告选择书。
(2)Copy CA 民法 Code § 1954.07(f)(2)
(A)Copy CA 民法 Code § 1954.07(f)(2)(A) 租客可以在任何时间向房东索取书面良好租金支付信息报告选择书的额外副本。
(B)CA 民法 Code § 1954.07(f)(2)(A)(B) 收到租客根据本款提出的请求的房东,应当遵守该请求。
(g)Copy CA 民法 Code § 1954.07(g)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54.07(g)(1) 如果租客选择根据 (a) 款将其良好租金支付信息报告给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房东可以要求该租客支付一笔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房东提供该服务的实际成本或每月十美元 ($10) 中的较低者。如果房东报告良好租金支付信息未产生任何实际成本,则不应向租客收取任何费用。租客支付或未支付此费用不应报告给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
(2)CA 民法 Code § 1954.07(g)(2) 为完全或部分履行租金或租赁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而支付的款项,无论支付方如何指定,均不得用于或抵扣本款授权的费用。
(h)CA 民法 Code § 1954.07(h) 如果租客未能支付房东根据 (g) 款要求支付的任何费用,则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954.07(h)(1) 未能支付该费用不应成为终止租赁的理由,无论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161 条还是其他方式。
(2)CA 民法 Code § 1954.07(h)(2) 房东不得从租客的保证金中扣除未支付的费用。
(3)CA 民法 Code § 1954.07(h)(3) 如果费用逾期30天或更长时间未支付,房东可以停止报告租户的租金支付情况,并且租户在费用首次到期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选择报告积极的租金支付信息。
(i)CA 民法 Code § 1954.07(i) 选择报告积极租金支付信息(如分节(a)所述)的租户,可以随后向其房东提交书面请求,要求停止该报告,房东应予遵守。选择停止报告的租户,自其书面请求停止报告之日起,至少六个月内不得再次选择报告积极租金支付信息。
(j)CA 民法 Code § 1954.07(j)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954.07(j)(1) 拥有15个或更少住宅单元的住宅租赁建筑的房东,除非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954.07(j)(1)(A) 房东拥有不止一栋住宅租赁建筑,无论每栋建筑的单元数量如何。
(B)CA 民法 Code § 1954.07(j)(1)(B) 房东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i)CA 民法 Code § 1954.07(j)(1)(B)(i) 房地产投资信托,定义见《美国法典》第26篇第856节。
(ii)CA 民法 Code § 1954.07(j)(1)(B)(ii) 公司。
(iii)CA 民法 Code § 1954.07(j)(1)(B)(iii) 至少有一名成员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2)CA 民法 Code § 1954.07(j)(2) 辅助性住房开发项目,定义见《政府法典》第65863.10节。
(k)CA 民法 Code § 1954.07(k) 选择报告租金的租户不丧失第1941节至第1942节(含)项下的任何权利。如果租户根据这些节的授权从租金中扣除或以其他方式扣留租金,则该扣除或扣留租金不构成逾期租金支付。根据这些节援引维修并扣除或扣留租金权利的租户,应在租金到期日之前通知其房东该扣除或扣留。本分节不应被解释为免除住房提供者维护适宜居住场所的义务。
(l)Copy CA 民法 Code § 1954.07(l)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54.07(l)(1) 在本节中,“积极租金支付信息”指关于租户完整、及时支付租金的信息。
(2)CA 民法 Code § 1954.07(l)(2) “积极租金支付信息”不包括租户未完整或及时支付租金的情况。

Section § 1954.071

Explanation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解释了酒店或汽车旅馆等住宿场所应如何处理因火灾或洪水等灾难而流离失所的客人。如果您因灾难导致房屋受损而入住酒店,那么在您住满 270 天之前,您不会被视为“租客”。如果您入住超过 30 天,酒店如果想让您离开,可以给您发通知。但是,除非您未支付账单、造成骚扰或对周围其他人构成风险,否则他们必须提前 72 小时通知您。客人还必须以实体或电子方式确认其入住原因——无论是因灾难流离失所还是其他原因。这项法律是临时性的,将于 2031 年 1 月 1 日之后失效。

(a)CA 民法 Code § 1954.071(a)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1954.071(a)(1) “灾难”指导致美国总统批准的联邦重大灾难声明或州长根据《政府法典》第 8625 节宣布的紧急状态的事件或情况。
(2)CA 民法 Code § 1954.071(a)(2) “住宿”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民法 Code § 1954.071(a)(2)(A) 汽车旅馆。
(B)CA 民法 Code § 1954.071(a)(2)(B) 酒店。
(C)CA 民法 Code § 1954.071(a)(2)(C)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物业:
(i)CA 民法 Code § 1954.071(a)(2)(C)(i) 如果地方政府在灾难宣布或公布之日对 30 天或以下的短期住宿有登记、许可或类似要求,则该物业在该日期符合该要求。
(ii)CA 民法 Code § 1954.071(a)(2)(C)(ii) 如果地方政府在灾难宣布或公布之日对短期住宿没有登记、许可或类似要求,则该物业在该日期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17568.8 节中定义的“短期住宿”的定义。
(b)CA 民法 Code § 1954.071(b) 如果客人因灾难导致其原有住房受到严重损坏、毁坏或变得无法居住而入住住宿场所,则在客人入住该住宿场所满 270 天之前,不应被视为根据第 1940 节雇佣的人,其住宿也不构成《民事诉讼法典》第 1161 节所指的新租赁。
(c)CA 民法 Code § 1954.071(c) 如果在客人办理入住手续之前或之时,住宿场所认为客人将连续入住超过 30 天并受 (b) 款约束,则住宿场所应以书面形式(实体或电子)提供以下通知,字体至少为 12 磅或大致相同的形式:
“加利福尼亚州通知: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如果您因灾难导致房屋受损、毁坏或无法居住而在此住宿,除非您已连续入住 270 天或更长时间,否则州法律不会将您视为租客。如果您因灾难而流离失所,并在此住宿超过 30 天但尚未连续入住 270 天,住宿场所无义务延长您的预订,但必须在要求您离开前给予您 72 小时通知,但须符合某些条件。
向您提供此通知,是因为本场所的经营者认为您在此住宿是由于您因灾难而流离失所,因此,如果您入住超过 30 天,上述规则将适用于您的住宿,直到您的住宿持续 270 天或更长时间为止。”
(d)Copy CA 民法 Code § 1954.071(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54.071(d)(1) 在提供 (c) 款所述通知后,住宿场所应向客人提供一份确认表,客人可以选择以实体或电子方式勾选以下声明之一:
(A)CA 民法 Code § 1954.071(d)(1)(A) “我已阅读所提供的通知并确认我入住此住宿或延长住宿是因为我的房屋因灾难而受到严重损坏、毁坏或变得无法居住,并且我承认除非我已在此连续入住 270 天,否则我不会被视为租客。”
(B)CA 民法 Code § 1954.071(d)(1)(B) “我已阅读所提供的通知并确认我入住此住宿或延长住宿并非因为我的房屋因灾难而受到严重损坏、毁坏或变得无法居住,并且我承认此规定不适用于我。”
(2)CA 民法 Code § 1954.071(d)(2) 如果客人未能或拒绝选择第 (1) 款中规定的任一声明,住宿场所可以依赖其他合理信息来确定客人是否受 (b) 款约束。
(3)CA 民法 Code § 1954.071(d)(3) 如果客人未能或拒绝选择第 (1) 款中规定的任一声明,住宿场所可以限制住宿期限或拒绝向客人提供住宿。
(e)Copy CA 民法 Code § 1954.071(e)
(1)Copy CA 民法 Code § 1954.071(e)(1) 除第 (2) 款规定外,如果受 (b) 款约束的客人已在住宿场所居住超过 30 天,住宿经营者应在要求客人腾空住宿场所前至少 72 小时向客人提供书面通知。
(2)CA 民法 Code § 1954.071(e)(2)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住宿场所无需在要求受 (b) 款约束的客人腾空住宿场所前提供第 (1) 款所述的通知:
(A)CA 民法 Code § 1954.071(e)(2)(A) 客人未能按时支付所有应付的房费、费用、开支及其他款项。
(B)CA 民法 Code § 1954.071(e)(2)(B) 客人干扰住宿场所其他客人的安静享用。
(C)CA 民法 Code § 1954.071(e)(2)(C) 住宿场所有合理理由相信客人已经损坏、正在损坏或将损坏任何住宿场所或其他财产。
(D)CA 民法 Code § 1954.071(e)(2)(D) 住宿场所有合理理由相信住客对其他住客、员工或合法在住宿场所内的人员构成伤害风险。
(f)CA 民法 Code § 1954.071(f) 本条不适用于因灾害(该灾害严重损坏、摧毁或以其他方式使其原有住房无法居住)以外的原因居住在住宿场所的住客。
(g)CA 民法 Code § 1954.071(g) 本条仅在2031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