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12.600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加州的拍卖师或拍卖公司,你必须从一家经批准的公司获得一份价值 $20,000 的保证金,并将其提交给州务卿备案。这份保证金旨在保护人们免受与你的拍卖业务相关的任何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损害。没有这份保证金你不能经营业务,如果它被取消,你必须迅速获得一份新的,否则就停止经营。或者,你可以存入现金而不是提供保证金。如果对存款提出索赔,只有在法院判决后才能获得批准,并在 240 天后支付。如果还有剩余资金,这个过程会重新开始。如果你停止经营,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否则你可以在两年后取回你的存款。如果你不遵守这些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起诉你并赢得 $1,000 的罚款。胜诉的原告还可以获得律师费。州务卿负责监督这一过程,并对保证金或存款收取备案费。

(a)CA 民法 Code § 1812.600(a) 每位拍卖师和拍卖公司均应维持一份由获准在本州经营业务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的本金金额应为二万美元 ($20,000)。保证金副本应提交给州务卿备案。
(b)CA 民法 Code § 1812.600(b) 本节要求的保证金应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为受益人并支付给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并应为因以下情况受损的任何个人或多个人的利益而设:任何欺诈、不诚实、虚假陈述、误导、欺骗、非法行为或不作为,或拍卖师或拍卖公司或其代理人、代表或雇员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在履行拍卖服务时未能提供服务。
(c)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600(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812.600(c)(1) 任何拍卖师或拍卖公司均不得在未持有本节规定的金额的有效担保保证金且未将保证金副本提交给州务卿备案的情况下开展任何业务。
(2)CA 民法 Code § 1812.600(c)(2) 在本节要求的任何担保保证金取消或终止前三十天,担保人应向拍卖师或拍卖公司以及州务卿发送一份书面通知,说明该取消或终止,并指明保证金和取消或终止的日期。
(3)CA 民法 Code § 1812.600(c)(3) 如果任何拍卖师或拍卖公司未能在原保证金取消或终止的生效日期前获得新的保证金并将其副本提交给州务卿,则该拍卖师或拍卖公司应停止开展任何业务,除非并直到获得新的担保保证金并将其副本提交给州务卿备案。
(d)CA 民法 Code § 1812.600(d) 可以缴纳保证金以代替担保,如《民事诉讼法典》第 995.710 节所规定。当缴纳保证金以代替担保时,对该保证金提出索赔的人应通过向州务卿提供法院作出的金钱判决证据以及证明索赔人是 (b) 款所述人员的证据来确立索赔。
(e)CA 民法 Code § 1812.600(e) 当索赔人已向州务卿确立索赔后,州务卿应审查并批准该索赔,并在索赔上注明批准日期。该索赔应被指定为“已批准索赔”。
(f)CA 民法 Code § 1812.600(f) 当针对特定保证金的第一笔索赔获得批准后,在州务卿批准之日起 240 天期限届满前,不得支付该索赔。在同一 240 天期限内由州务卿批准的后续索赔,同样在 240 天期限届满前不得支付。240 天期限届满后,州务卿应全额支付该 240 天期限内的所有已批准索赔,除非保证金不足,在此情况下,每笔已批准索赔应按比例获得保证金份额。
(g)CA 民法 Code § 1812.600(g) 当州务卿在 240 天期限届满后批准针对特定保证金的第一笔索赔时,该索赔的批准日期应开始一个新的 240 天期限,(f) 款应适用于该保证金中剩余的任何金额。
(h)CA 民法 Code § 1812.600(h) 保证金用尽后,州务卿将不再支付任何索赔。根据 (f) 款或 (g) 款已获得全额或部分索赔支付的索赔人,无需为其他索赔人的利益而退还从保证金中收到的款项。
(i)CA 民法 Code § 1812.600(i) 当已缴纳保证金以代替担保时,保证金金额不应受到扣押、传讯或执行,针对拍卖师或拍卖公司的诉讼或判决,但不包括根据本节目的不再需要或要求的金额,否则该金额将由州务卿退还给拍卖师或拍卖公司。
(j)CA 民法 Code § 1812.600(j) 州务卿应自其收到押金出质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两年内保留现金押金,该通知表明出质人已停止从事拍卖师或拍卖公司的业务,或已根据 (a) 款提交了保证金,前提是没有针对该押金的未决索赔。提交给州务卿的书面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1) 出质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2) 存放押金的银行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3) 押金的账号;以及 (4) 一份声明,说明出质人是停止从事拍卖师或拍卖公司的业务,还是已向州务卿提交了保证金。州务卿应向通知中所示地址的出质人转发一份书面通知的收讫确认书, 注明收到书面通知的日期和预计的押金解除日期,前提是没有针对该押金的未决索赔。
(k)CA 民法 Code § 1812.600(k) 高等法院法官可以凭令法官满意的证据,即没有针对该押金的未决索赔,命令在两年期满之前返还押金;或命令州务卿根据 (j) 款在两年期满后保留押金一段指定期限,以解决针对该押金的未决索赔。
(l)CA 民法 Code § 1812.600(l) 如果拍卖师或拍卖公司未能履行本篇明确规定的任何职责,任何人均可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履行这些职责或追讨一千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或同时要求强制履行和追讨。
(m)CA 民法 Code § 1812.600(m) 在任何旨在强制履行这些职责或追讨民事罚款,或同时要求强制履行和追讨的诉讼中,胜诉的原告除根据 (l) 款规定的民事罚款外,还有权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n)CA 民法 Code § 1812.600(n) 尽管通过增加本章的法案废除了《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 3.7 章(第 5700 条及后续条款),任何代替原《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 3.7 章(第 5700 条及后续条款)曾要求和授权的担保债券的现金担保,应移交给州务卿并由其保管。
(o)CA 民法 Code § 1812.600(o) 州务卿应收取并征收一项备案费,该费用不得超过根据 《民事诉讼法典》第 995.710 条规定提交保证金或代替保证金提交押金的费用。
(p)CA 民法 Code § 1812.600(p) 州务卿应执行本章的规定,这些规定管辖保证金以及代替保证金的押金的提交和保管。

Section § 1812.6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拍卖和拍卖公司业务相关的关键术语。“广告”是指任何宣传拍卖服务的方式,例如通过印刷品、目录或媒体。“拍卖”是一种销售方式,拍卖师邀请出价并接受最佳出价;某些类型的拍卖,如特定的车辆和房地产拍卖,则不包括在内。“拍卖公司”负责安排和管理拍卖的各个方面。“拍卖师”是主持竞价过程的人。本节还定义了工资背景下的“雇员”和“雇主”,以及将“商品”定义为可出售的物品或动物。最后,“个人”包括个体和各种类型的组织。

(a)CA 民法 Code § 1812.601(a) “广告”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民法 Code § 1812.601(a)(1) 任何旨在招揽、描述或提供拍卖师服务或拍卖公司服务的书面或印刷通讯,包括任何小册子、传单、报纸、期刊或出版物。
(2)CA 民法 Code § 1812.601(a)(2) 拍卖师或拍卖公司促使或允许发布的电话或其他目录列表,表明提供拍卖或拍卖公司服务。
(3)CA 民法 Code § 1812.601(a)(3) 招揽或提供拍卖或拍卖公司服务的无线电、电视或类似无线电波传输。
(b)CA 民法 Code § 1812.601(b) “拍卖”指通过口头或书面交流(包括当面或通过电子媒体进行的交流)在拍卖师与其受众成员之间进行的销售交易,此类交流包括拍卖师发出的一系列购买商品的要约邀请以及受众成员发出的购买要约,并最终以拍卖师接受参与受众成员提出的最高或最有利要约而告终。但是,拍卖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1)CA 民法 Code § 1812.601(b)(1) 受机动车辆管理局监管的批发机动车辆拍卖。
(2)CA 民法 Code § 1812.601(b)(2) 房地产销售,或根据《商法典》第9604条(a)款(1)项(B)分项进行的房地产与个人财产或附着物或两者兼有的统一销售。
(c)CA 民法 Code § 1812.601(c) “拍卖公司”指任何在特定地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固定地点,如拍卖棚、画廊营业场所、销售棚、销售场、销售亭及其毗邻区域)安排、管理、赞助、广告宣传、核算收益或进行拍卖销售的个人。
(d)CA 民法 Code § 1812.601(d) “拍卖师”指任何从事或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表明自己可从事在拍卖中叫价、确认并接受购买商品要约的个人。
(e)CA 民法 Code § 1812.601(e) “雇员”指为雇主工作、列入雇主工资记录并受雇主控制的个人。
(f)CA 民法 Code § 1812.601(f) “雇主”指为工资或薪金雇用个人、将该个人列入其工资记录并扣缴法定扣除款和缴款的个人。
(g)CA 民法 Code § 1812.601(g) “商品”指任何货物、商品、动产、商品或其他个人财产,包括家畜和农产品。
(h)CA 民法 Code § 1812.601(h) “个人”指个体、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包括商业信托)、商号、协会、组织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商业企业。

Section § 1812.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请求法院阻止某人从事本特定法规下的非法行为。他们可以请求禁令,这是一种法律手段,强制某人停止做有害或非法的事情。该程序遵循特定规则,但不需要提供担保金,担保金通常是一种以金钱为担保的法律承诺,以防法院的决定造成损害。

任何人在任何县从事或即将从事构成违反本篇规定的任何行为的,该县高等法院可根据任何人提交的申请,发布禁令或其他适当命令,以限制该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受《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七编第三章(自第525条起)的管辖,但无需提供担保。

Section § 1812.60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节所涵盖的法律,当地高等法院可以命令他们向因其行为而受损的任何人进行赔偿。如果法院发出命令,它还可能要求违规者向提出投诉的人支付与调查该问题相关的任何费用。这些行动是根据其他法律可以采取的任何其他法律行动的补充。

Section § 1812.60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节的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这可能意味着最高 $1,000 的罚款、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兼施。如果被判犯有此类罪行,特别是如果与担任拍卖师有关,法院可能会禁止该人在加州从事拍卖师工作,并会通知州务卿。

除非本篇另有规定,任何违反本篇任何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该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此外,一旦被判犯有违反本章任何规定的罪行,或与拍卖师行为相关的任何罪行,法院可以发布禁令,禁止被定罪的人在本州担任拍卖师或拍卖公司,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将该行动告知州务卿。

Section § 1812.6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拍卖师和拍卖公司在拍卖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他们必须服从物品所有者或寄售人的指示,确保以最高或最有利的出价出售,除非有例外情况,准确描述物品,并遵守所有与拍卖相关的州法律。

在进行拍卖业务时,每位拍卖师和拍卖公司,以及该公司的所有者、合伙人、高级职员、代理人和雇员,均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a)CA 民法 Code § 1812.605(a) 遵守拍卖品所有者或寄售人关于该等拍卖品销售的所有合法要求。
(b)CA 民法 Code § 1812.605(b) 履行其职责,以确保接受其受众成员提出的最高或最有利的出价,但任何物品或销售以保留价或待确认方式提供的情况除外。
(c)CA 民法 Code § 1812.605(c) 真实地陈述待拍卖的物品。
(d)CA 民法 Code § 1812.605(d) 否则,应根据本州法律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1812.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独资经营拍卖公司的拍卖师,或拍卖公司及其所有者、合伙人和高级职员,应对拍卖师或员工在拍卖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不当行为负责。此外,受雇于公司的拍卖师也应对其自身的违规行为负责。任何拍卖师或公司管理层明知故犯地允许或指示违规行为发生,都是违法的。

每一位以独资经营者身份经营其拍卖公司的拍卖师,以及每一家雇佣拍卖师的拍卖公司,连同其所有者、合伙人和高级职员,均应对该拍卖师或任何公司员工在从事拍卖业务过程中所犯的所有违规行为负责。受雇于拍卖师或拍卖公司的拍卖师,应对其本人在从事拍卖业务过程中所犯的所有违规行为负责。
任何拍卖师或拍卖公司,或该公司的所有者、合伙人和高级职员,指导或明知而允许由受雇于该拍卖师或拍卖公司或与该拍卖师或拍卖公司签订合同的任何拍卖师,或由拍卖公司的任何所有者、合伙人、高级职员、代理人或员工实施的任何违反本篇规定的行为,均属违反本篇规定。

Section § 1812.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拍卖公司和拍卖师的职责。他们必须在拍卖广告中包含特定信息,并在拍卖入口处展示一个标牌,说明其符合法律规定。销售条款必须告知听众,任何变更也必须在销售前宣布。地址、高级职员或企业名称的变更必须在30天内报告给州务卿。拍卖师必须保存详细记录两年,并在销售后30天内向货主或寄售人提供交易账目。款项也必须在30天内支付,除非有合法延迟。客户资金不得与个人账户混淆,任何留置权必须在销售前披露。未购买商品的买家必须在两天内获得退还的押金,任何多余的押金必须在30天内退还,除非因法律问题而延迟。违反规定将根据违规行为和重复次数处以50美元至2,000美元不等的罚款。

每个拍卖公司和拍卖师都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民法 Code § 1812.607(a) 在所有拍卖广告中披露其姓名、商号或企业名称、电话号码和保证金编号。首次违反本款规定者,构成违规行为,处以五十美元 ($50) 罚款;第二次违反者,处以七十五美元 ($75) 罚款;第三次或后续违反者,处以一百美元 ($100) 罚款。本条不适用于名片、商业信笺或任何未注明拍卖日期的广告。
(b)CA 民法 Code § 1812.607(b) 在每次拍卖的主要入口处张贴尺寸至少为18英寸x24英寸的标牌,说明本次拍卖是根据《商法典》第2328条、《刑法典》第535条以及《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的。首次违反本款规定者,构成违规行为,处以五十美元 ($50) 罚款;第二次违反者,处以七十五美元 ($75) 罚款;第三次或后续违反者,处以一百美元 ($100) 罚款。
(c)CA 民法 Code § 1812.607(c) 向听众公布或分发拍卖品销售的条款、条件、限制和程序,并在拍卖开始前宣布对这些条款、条件、限制和程序的任何变更。首次违反本款规定者,构成违规行为,处以五十美元 ($50) 罚款;第二次违反者,处以一百美元 ($100) 罚款;第三次或后续违反者,处以二百五十美元 ($250) 罚款。
(d)CA 民法 Code § 1812.607(d) 在地址变更后30天内,将备案地址的任何变更通知州务卿。违反本款规定者,构成违规行为,处以五十美元 ($50) 罚款。
(e)CA 民法 Code § 1812.607(e) 在公司执照高级职员变更后30天内,将任何变更通知州务卿。违反本款规定者,构成违规行为,处以五十美元 ($50) 罚款。
(f)CA 民法 Code § 1812.607(f) 在拍卖师或拍卖公司商号或企业名称变更后30天内,将任何变更通知州务卿。违反本款规定者,构成违规行为,处以五十美元 ($50) 罚款。
(g)CA 民法 Code § 1812.607(g) 在拍卖师或拍卖公司的备案地址,保存和维护与拍卖师或拍卖公司活动相关的完整准确的记录和账目,期限不少于两年。记录应包括在拍卖师或拍卖公司参与或进行的任何拍卖销售中,货物的拥有者或寄售人以及任何买方的姓名和地址、货物描述、货物接受和销售的条款和条件、与拥有者和寄售人的所有书面合同,以及因这些活动而收到的所有款项和支付的所有款项的账目,无论是代表拍卖师或拍卖公司自身还是作为代理人。首次违反本款规定者,构成轻罪,处以五百美元 ($500) 罚款;第二次或后续违反者,处以一千美元 ($1,000) 罚款。
(h)CA 民法 Code § 1812.607(h) 在销售交易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拍卖师或拍卖公司参与或进行的拍卖所涉及的所有货物的拥有者或寄售人提供或促使提供一份账目。首次违反本款规定者,构成轻罪,处以五百美元 ($500) 罚款;第二次或后续违反者,处以一千美元 ($1,000) 罚款。
(i)CA 民法 Code § 1812.607(i) 在货物销售交易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或促使支付所有应付给拍卖师或拍卖公司参与或进行的拍卖所涉及的所有货物的拥有者或寄售人的款项和收益,除非延迟是由于法律程序、或拍卖师或拍卖公司自身无过错而无法转让货物所有权、或无法遵守本章、《商法典》或《民事诉讼法典》的任何规定、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所致。首次违反本款规定者,构成轻罪,处以一千美元 ($1,000) 罚款;第二次违反者,处以一千五百美元 ($1,500) 罚款;第三次或后续违反者,处以两千美元 ($2,000) 罚款。
(j)CA 民法 Code § 1812.607(j) 将所有拥有者、寄售人、买方以及其他客户和顾客的资金与其个人资金和账户分开管理。违反本款规定者,构成违规行为,处以二百五十美元 ($250) 罚款。
(k)CA 民法 Code § 1812.607(k) 在提供任何物品出售之前,立即向受众披露该物品上存在的任何留置权或其他产权负担及其金额,除非该物品以无留置权和无产权负担的方式出售。就本款而言,如果物品上的所有留置权和产权负担在所有权转让之前已支付完毕,则该物品为“无留置权和无产权负担”。违反本款规定属于违规行为,除买方应要求退还因该违规行为所涉物品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处以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
(l)CA 民法 Code § 1812.607(l) 在拍卖销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退还未在销售中购买任何商品的每位买方的空白支票或押金。首次违反本款规定属于违规行为,应处以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第二次或后续违反应处以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
(m)CA 民法 Code § 1812.607(m) 在任何拍卖销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每位买方超出所购商品成本的押金部分,除非延迟是由于法律程序所迫,或拍卖师或拍卖公司因非其自身过错而无法转让商品所有权,或无法遵守本章、商法典或民事诉讼法典的任何规定,或无法遵守其他适用法律规定,或除非买方违反了其在规定期限内占有已购买商品的书面协议条款。首次违反本款规定属于违规行为,应处以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第二次或后续违反应处以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

Section § 1812.6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拍卖师和拍卖公司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首先,你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或帮助他人违反,通过广告或声明撒谎也是不允许的。在出售物品之前,拍卖师必须与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详细说明广告费用由谁承担、拍卖日期以及物品保险等事项。此类合同的任何变更都必须书面记录。拍卖师还被禁止进行虚假竞价,必须披露任何卖方出价,诚实地描述物品,并且如果涉及销售税,必须持有有效的销售许可证。

除本篇的其他要求和禁止规定外,任何人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违反本篇规定:
(a)CA 民法 Code § 1812.608(a) 未遵守本法典的任何规定,或未遵守《车辆法典》、《商法典》、州务卿的任何法规、《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或由州平衡委员会管理的任何与拍卖业务相关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销售和所有权转让。
(b)CA 民法 Code § 1812.608(b) 协助或教唆任何其他人从事违反本篇任何规定的活动。违反本款规定属轻罪,可处以一千美元 ($1,000) 罚款。
(c)CA 民法 Code § 1812.608(c) 在开展拍卖业务时,发布或使用任何误导性或不真实的广告或声明,或作出任何重大虚假陈述。首次违反本款规定属轻罪,可处以五百美元 ($500) 罚款;第二次或后续违反可处以一千美元 ($1,000) 罚款。
(d)CA 民法 Code § 1812.608(d) 在所涉拍卖师或拍卖公司未首先与商品所有者或寄售人签订书面合同之前,进行商品拍卖销售,该合同应规定拍卖师或拍卖公司接受商品销售的条款和条件。该书面合同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1812.608(d)(1) 拍卖师或拍卖公司的名称、商号或商业名称、营业地址和营业电话号码。
(2)CA 民法 Code § 1812.608(d)(2) 拟拍卖商品的项目清单。
(3)CA 民法 Code § 1812.608(d)(3) 所提供服务的描述以及商定的服务对价,该描述应明确说明哪一方负责广告费和其他费用。
(4)CA 民法 Code § 1812.608(d)(4) 拟拍卖商品的大致日期。
(5)CA 民法 Code § 1812.608(d)(5) 关于哪一方负责为商品投保以防盗窃、火灾或其他方式损失的声明。
(6)CA 民法 Code § 1812.608(d)(6) 披露拍卖师或拍卖公司已向州务卿备案保证金。首次违反本款规定属违规行为,可处以二百五十美元 ($250) 罚款;第二次违反可处以五百美元 ($500) 罚款;第三次或后续违反可处以一千美元 ($1,000) 罚款。
(e)CA 民法 Code § 1812.608(e) 在所涉拍卖师或拍卖公司未首先与将主持拍卖的拍卖师签订书面合同之前,进行商品拍卖销售。首次违反本款规定属违规行为,可处以一百美元 ($100) 罚款;第二次或后续违反可处以二百五十美元 ($250) 罚款。
(f)CA 民法 Code § 1812.608(f) 未将与所有者、寄售人或拍卖师签订的任何书面合同的所有修订或补充内容以书面形式记录。首次违反本款规定属违规行为,可处以一百美元 ($100) 罚款;第二次或后续违反可处以二百五十美元 ($250) 罚款。
(g)CA 民法 Code § 1812.608(g) 未遵守本节要求的任何书面合同条款。首次违反本款规定属违规行为,可处以一百美元 ($100) 罚款;第二次或后续违反可处以二百五十美元 ($250) 罚款。
(h)CA 民法 Code § 1812.608(h) 促使或允许任何人在拍卖中出价,其唯一目的是提高拍卖师正在出售的任何商品的价格,但《商法典》第 2328 节或本篇授权的情况除外。违反本款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812.608(h)(1) 在事实上无人出价的情况下,声称有高于最后最高出价者的任何增加的出价。
(2)CA 民法 Code § 1812.608(h)(2) 允许任何商品的所有者、寄售人或其代理人对该商品出价,而未向在场人员披露所有者、寄售人或其代理人保留了如此出价的权利。
违反本款规定属违规行为,可处以一百美元 ($100) 罚款。
(i)CA 民法 Code § 1812.608(i) 明知故犯地虚报任何拟拍卖商品的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其年代、真伪、价值、状况或来源。违反本款规定属违规行为,可处以二百五十美元 ($250) 罚款。此外,如果买方在拍卖销售日期后五天内将虚报商品退还给拍卖师或拍卖公司,则拍卖师或拍卖公司必须在买方退还商品后 24 小时内向买方退还该商品的购买价格。

Section § 1812.6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放弃本法律章节中提供的权利和保护。这种放弃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违背了法律旨在保护的宗旨,因此不会被视为有效或具有强制执行力。

Section § 1812.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房地产拍卖(包括在线拍卖)中拍卖师的规则。拍卖师不得虚假声称已有人出价更高,除非他们被授权代表卖方出价,并且所有拍卖参与者都已获知,且明确该出价不会导致交易。对于在线拍卖,必要的通知必须在拍卖平台上清晰可见且易于访问,可以通过超链接、图标或醒目的文本链接来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