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749.7(a) 每个市场应确保其与市场卖家之间商业关系的条款和条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民法 Code § 1749.7(a)(1) 以清晰易懂的语言起草。
(2)CA 民法 Code § 1749.7(a)(2) 在市场卖家与市场建立商业关系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订立前的阶段,均可在线轻松获取。
(3)CA 民法 Code § 1749.7(a)(3) 规定在调查或解决市场与市场卖家之间争议期间,保留或拒绝支付其所持有的属于市场卖家的资金的决定依据,以及暂停或终止市场卖家参与市场的依据。
(b)CA 民法 Code § 1749.7(b) 如果市场允许市场卖家向市场支付费用以通过排名或在市场内对市场卖家通过市场销售的有形个人财产或服务进行优先展示来影响搜索结果,则市场应在其条款和条件或政策中描述这些可能性以及此类支付对排名或优先展示的影响,并且(1)说明该排名或优先展示的价格,或者(2)说明市场卖家如何获取此类排名或优先展示的书面价格信息。
(c)CA 民法 Code § 1749.7(c) 如果市场决定基于涉嫌违反法律或市场条款、条件或政策而暂停或终止市场卖家,市场应毫不迟延地向市场卖家提供一份书面说明,阐明该决定的理由。该书面说明至少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法 Code § 1749.7(c)(1) 在不披露会导致专有、保密或商业秘密信息泄露,或阻碍任何欺骗性、欺诈性或非法活动调查或预防的信息的前提下,描述导致该决定的事实和情况,除非市场有合理理由相信提供书面说明可能会对其他用户或市场本身的安全或财产造成负面影响。
(2)CA 民法 Code § 1749.7(c)(2) 明确作为暂停或终止依据的条款、条件或政策。
(3)CA 民法 Code § 1749.7(c)(3) 解释该决定是否可以上诉,如果可以,则说明上诉程序。
(d)CA 民法 Code § 1749.7(d)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749.7(d)(1) “市场”指一个实体或电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店、摊位、互联网网站、目录、电视或广播节目,或专用销售软件应用程序,其在本州销售或提供零售服务或有形个人财产,并与市场卖家签订协议,通过该市场进行服务或有形个人财产的零售,无论该有形个人财产或市场在本州是否有实体存在。
(2)CA 民法 Code § 1749.7(d)(2) “市场卖家”指居住在本州并与市场签订协议,通过该市场拥有、运营或控制的市场进行服务或有形个人财产零售的人。
(3)CA 民法 Code § 1749.7(d)(3) “排名”指通过市场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形个人财产或服务所获得的相对突出程度,由市场组织或传达给这些消费者,无论用于该组织或传达的技术手段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