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9.3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商业融资(一种商业贷款)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涵盖了各种角色和要素,例如“自动清算所”,负责处理银行间的电子资金转账。“经纪人”通过推荐、建议或协助潜在贷款接收方来促进商业融资。“提供方”提供这些贷款,通常最高达50万美元,并可能与银行合作。经纪人可能处理的保密数据包括银行账号和信用评分等信息。最后,本节将“小企业”描述为具有特定员工数量和财务标准的企业,并阐明了何为“推荐”。这旨在确保商业融资领域的清晰度和统一性。

为本篇章之目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799.300(a) “自动清算所”指任何联邦储备银行,或根据全国自动清算所协会协议设立的组织,其作为清算所运作,用于银行或银行账户之间传输或接收交易记录,并授权这些银行或银行账户之间的电子资金转账。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300(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300(b)(1) “经纪人”指从事以下任何与提供方提供的商业融资相关的业务行为的人:
(A)CA 民法 Code § 1799.300(b)(1)(A) 向提供方传输有关潜在接收方的保密数据,并预期因进行推荐而获得报酬。
(B)CA 民法 Code § 1799.300(b)(1)(B) 根据与提供方的协议,向提供方进行推荐,该协议规定由该人推荐给提供方的潜在接收方须符合涉及保密数据的特定标准。
(C)CA 民法 Code § 1799.300(b)(1)(C) 参与提供方与潜在接收方之间的商业融资谈判。
(D)CA 民法 Code § 1799.300(b)(1)(D) 根据潜在接收方的保密数据,向潜在接收方提供有关商业融资交易的咨询、建议或推荐。
(E)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300(b)(1)(E)
(i)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300(b)(1)(E)(i) 参与准备任何商业融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融资申请,但不包括向潜在接收方提供商业融资文件的空白副本。
(ii)CA 民法 Code § 1799.300(b)(1)(E)(i)(ii) 尽管有 (i) 款规定,应潜在接收方的请求向提供方传输非保密数据,其本身不构成参与准备商业融资文件。
(F)CA 民法 Code § 1799.300(b)(1)(F) 向潜在接收方传达提供方与商业融资交易相关的批准决定。
(G)CA 民法 Code § 1799.300(b)(1)(G) 就潜在接收方从提供方申请商业融资交易的任何相关服务向其收取费用。
(2)CA 民法 Code § 1799.300(b)(2) 尽管有 (1) 款规定,某人仅因从事下列任何行为而不属于本篇章下的“经纪人”:
(A)CA 民法 Code § 1799.300(b)(2)(A) 执行支持性任务,包括但不限于打字、文字处理、数据录入、归档、开票、接听电话、收发信息和安排日程,以支持经纪人执行 (1) 款 (E) 至 (G) 项(含)所述的任何活动。
(B)CA 民法 Code § 1799.300(b)(2)(B) 消费者报告机构根据《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81b条 (a) 款或 (c) 款的规定向受涵盖实体提供消费者报告。
(C)CA 民法 Code § 1799.300(b)(2)(C) 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根据第1785.11条 (a) 款或 (b) 款 (1) 项的规定,向受涵盖实体提供第1785.3条所定义的消费者信用报告。
(D)CA 民法 Code § 1799.300(b)(2)(D) 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根据第1785.11条 (b) 款 (2) 项的规定,向受涵盖实体提供第1785.3条所定义的预审报告。
(E)CA 民法 Code § 1799.300(b)(2)(E) 向潜在接收方分发或传播提供方的营销材料或关于提供方、其贷款活动或其贷款产品的事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利率、提供方的最低或最高贷款金额或贷款期限,或提供方承保标准的概括性描述。
(c)CA 民法 Code § 1799.300(c) “商业融资”具有《金融法典》第22800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d)CA 民法 Code § 1799.300(d) “保密数据”指下列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1799.300(d)(1) 银行账号。
(2)CA 民法 Code § 1799.300(d)(2) 银行对账单。
(3)CA 民法 Code § 1799.300(d)(3) 信用卡或借记卡账号。
(4)CA 民法 Code § 1799.300(d)(4) 信用评分,如第1785.15.1条所定义。
(5)CA 民法 Code § 1799.300(d)(5) 社会安全号码的全部或部分。
(6)CA 民法 Code § 1799.300(d)(6) 个人或企业收入信息,包括个人自行报告的信息。
(7)CA 民法 Code § 1799.300(d)(7) 纳税人或雇主识别号码。
(e)CA 民法 Code § 1799.300(e) “受涵盖实体”指下列任一实体:
(1)CA 民法 Code § 1799.300(e)(1) 提供方。
(2)CA 民法 Code § 1799.300(e)(2) 经纪人。
(f)CA 民法 Code § 1799.300(f) “存款机构”指下列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1799.300(f)(1) 根据美国、本州或美国任何其他州、特区、领地或联邦颁发的执照、证书或特许状授权或依照其规定开展业务,且被授权在本州开展业务的银行、信托公司或工业贷款公司。
(2)CA 民法 Code § 1799.300(f)(2) 经联邦特许的储蓄贷款协会、联邦储蓄银行或联邦信用合作社,且被授权在本州开展业务。
(3)CA 民法 Code § 1799.300(f)(3) 根据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法律组建的储蓄贷款协会、储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且被授权在本州开展业务。
(g)CA 民法 Code § 1799.300(g) “提供者”指向接受者提供具体商业融资要约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与存款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的非存款机构,以通过由该非存款机构管理的在线借贷平台,安排存款机构向接受者提供商业融资。提供者代表存款机构提供具体的商业融资或借贷要约这一事实,不应被解释为意味着该提供者从事了借贷或发起了该贷款或融资。
(h)CA 民法 Code § 1799.300(h) “接受者”指由提供者提出具体商业融资要约的人,该要约金额等于或少于五十万美元 ($500,000)。
(i)CA 民法 Code § 1799.300(i) “转介”指将潜在接受者介绍给提供者,或为了进行介绍的目的,将潜在接受者的联系信息提供给提供者。
(j)CA 民法 Code § 1799.300(j) “小型企业”指独立拥有和经营的企业,在其经营领域不占主导地位,其主要办事处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其高级职员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并且连同其关联公司,拥有100名或更少员工,且过去三年平均年总收入为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 或更少。

Section § 1799.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本篇章不适用于某些提供者和交易的各种例外情况。它不适用于银行、受联邦法律管辖的某些贷款人、涉及房地产作为抵押品的交易,以及非常有限或小规模的商业融资交易。此外,它还豁免了与汽车经销商和租赁公司相关的特定较大规模的融资交易。
本篇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民法 Code § 1799.301(a) 作为存款机构的提供者。
(b)CA 民法 Code § 1799.301(b) 根据联邦《1971年农业信贷法》(12 U.S.C. Sec. 2001 et seq.) 受监管的贷款人提供者。
(c)CA 民法 Code § 1799.301(c) 以不动产担保的商业融资交易。
(d)CA 民法 Code § 1799.301(d) 在12个月内,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不超过一次商业融资交易的个人。
(e)CA 民法 Code § 1799.301(e) 在12个月内,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五次或更少商业融资交易,且这些交易是该个人业务附带的。
(f)CA 民法 Code § 1799.301(f) 商业融资交易,其中接收方是《车辆法典》第285条所定义的经销商,或经销商的关联公司,根据至少五万美元 ($50,000) 的特定商业融资要约或商业循环信用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该商业融资交易提供的商业贷款。
(g)CA 民法 Code § 1799.301(g) 商业融资交易,其中接收方是车辆租赁公司,或车辆租赁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至少五万美元 ($50,000) 的特定商业融资要约或商业循环信用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该商业融资交易提供的商业贷款。

Section § 1799.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在商业融资交易中向小型企业收取某些费用。它禁止收取处理自动付款的费用,除非付款因资金不足而失败。它还禁止收取提供结清声明的费用、不必要的额外发起费以及抵押品监测费,除非符合特定条件。此外,它还对备案或终止留置权的费用设定了上限,不得超过实际成本的一定百分比。

受规实体不得就与小型企业或小型企业主进行的商业融资交易收取以下任何费用:
(a)CA 民法 Code § 1799.302(a) 接受或处理商业融资合同条款要求的自动清算所转账借记付款的费用,但因转账方账户资金不足导致自动清算所转账付款失败而收取的费用除外。
(b)CA 民法 Code § 1799.302(b) 向小型企业提供由受规实体准备的文件资料的费用,该文件资料包含一份用于结清剩余欠款的金额声明,包括但不限于截至声明准备之日所产生的利息以及计算此后每日应计利息的方法。
(c)CA 民法 Code § 1799.302(c) 除发起费之外的费用,且该费用没有明确对应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费、尽职调查费或平台费。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302(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9.302(d)(1) 监测小型企业抵押品的费用。
(2)CA 民法 Code § 1799.302(d)(2)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则(1)款不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799.302(d)(2)(A) 商业融资交易是资产抵押贷款或保理,且该费用旨在补偿受规实体为验证抵押品所采取的行动,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根据收取该费用的融资合同向小型企业或小型企业主提供的融资额。
(B)CA 民法 Code § 1799.302(d)(2)(B) 该费用以美元金额或可识别基数的百分比表示,且该费用被视为融资费用,如《加州法规》第10篇第3章第3分章第943节所述。
(C)CA 民法 Code § 1799.302(d)(2)(C) 商业融资交易逾期超过60天。
(e)CA 民法 Code § 1799.302(e) 备案或终止根据《统一商法典》的规定针对企业资产备案的留置权的费用,且该费用超过备案或终止成本的150%。

Section § 1799.3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如果公司违反《消费者隐私法》的特定部分,个人可以寻求哪些赔偿。如果公司未能遵守,受影响的个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其中包括他们不应支付的任何费用。他们还可以获得500美元至2,500美元的法定损害赔偿,并且可能获得禁令,以阻止公司继续违规行为。此外,该个人可能获得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报销,法院还可以提供任何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然而,如果法院认定提起诉讼的人是出于恶意,该公司可能会被判给合理的律师费。

(a)CA 民法 Code § 1799.303(a) 如果受涵盖实体违反第1799.302条,受益人有权获得以下所有救济:
(1)CA 民法 Code § 1799.303(a)(1) 因该违反而遭受的实际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支付的、被第1799.302条禁止的费用金额。
(2)CA 民法 Code § 1799.303(a)(2) 至少五百美元 ($500) 但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法定损害赔偿。
(3)CA 民法 Code § 1799.303(a)(3) 禁令救济。
(4)CA 民法 Code § 1799.303(a)(4) 律师费和诉讼费。
(5)CA 民法 Code § 1799.303(a)(5) 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救济。
(b)CA 民法 Code § 1799.303(b) 如果法院认定受益人恶意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判给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中的胜诉方受涵盖实体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1799.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您不能放弃本篇项下的权利,因为这违反公共政策。任何放弃这些权利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并且不会得到执行。

放弃本篇规定的行为违反公共政策,因此无效且不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