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篇目的:
(a)CA 民法 Code § 1798.79(a) “个人或实体”指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任何商业实体,或任何州或地方机构。
(b)CA 民法 Code § 1798.79(b) “个人身份信息”指:
(1)CA 民法 Code § 1798.79(b)(1) 姓名或仅姓氏。
(2)CA 民法 Code § 1798.79(b)(2) 住宅或其他实际地址,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名称或邮政编码,但根据加州“在家安全”计划获得的地址或受害者服务提供商的商业邮寄地址除外。
(3)CA 民法 Code § 1798.79(b)(3) 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在线联系信息,例如即时通讯用户标识符或显示个人电子邮件地址的屏幕名称。
(4)CA 民法 Code § 1798.79(b)(4) 电话号码,但受害者服务提供商的商业电话号码除外。
(5)CA 民法 Code § 1798.79(b)(5) 社会安全号码。
(6)CA 民法 Code § 1798.79(b)(6) 出生日期,但出生年份除外。
(7)CA 民法 Code § 1798.79(b)(7) 识别个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或主机名。
(8)CA 民法 Code § 1798.79(b)(8) 任何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子女和亲属的姓名、种族或民族背景、或宗教信仰,这些信息与任何其他非个人身份信息结合后,可用于识别任何个人。
(c)CA 民法 Code § 1798.79(c) “受害者服务提供商”指以低成本、免费或按浮动收费标准向家庭暴力、约会暴力、性侵犯或跟踪骚扰的受害者或其子女提供庇护、项目或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或实体,无论是直接提供还是通过其他合同安排提供,包括强奸危机中心、家庭暴力庇护所、家庭暴力过渡性住房项目以及其他以向家庭暴力、约会暴力、性侵犯或跟踪骚扰的受害者或其子女提供服务为主要任务的项目,无论该项目是否存在于提供额外服务的机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