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8.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提供了理解加州隐私相关法律的重要定义。它解释了哪些实体被视为“企业”,包括处理记录的公司和金融机构。“记录”本质上是任何形式的信息存储,但不包括公开可用的目录。这里的“客户”是指为了购买产品或服务而向企业提供个人信息的个人。“个人”指真实的人。最后,“个人信息”包括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详细信息,如姓名、社会安全号码和健康数据,但不包括公共记录。这些定义有助于明确隐私规则涵盖的对象和范围。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篇章:
(a)CA 民法 Code § 1798.80(a) “企业”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团体,无论其组织形式如何,也无论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包括根据本州、任何其他州、美国或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组织、特许或持有执照或授权证书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该术语包括处置记录的实体。
(b)CA 民法 Code § 1798.80(b) “记录”指任何材料,无论其物理形式如何,通过任何方式记录或保存信息,包括书面或口头文字、图形描绘、印刷或电磁传输。“记录”不包括公开可用的目录,其中包含个人自愿同意公开传播或列出的信息,例如姓名、地址或电话号码。
(c)CA 民法 Code § 1798.80(c) “客户”指为从企业购买或租赁产品或获取服务而向企业提供个人信息的个人。
(d)CA 民法 Code § 1798.80(d) “个人”指自然人。
(e)CA 民法 Code § 1798.80(e) “个人信息”指任何能够识别、关联、描述或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签名、社会安全号码、身体特征或描述、地址、电话号码、护照号码、驾驶执照或州身份证号码、保险单号码、教育、就业、就业历史、银行账号、信用卡号码、借记卡号码,或任何其他财务信息、医疗信息或健康保险信息。“个人信息”不包括依法从联邦、州或地方政府记录中向公众公开的信息。

Section § 1798.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商家在不再需要包含个人信息的客户记录时,安全地销毁这些记录。他们可以通过粉碎、擦除或更改信息的方式来销毁,使其无法被读取或理解。

商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处置或安排处置其保管或控制下的、包含个人信息的客户记录,当这些记录不再由商家保留时,应通过 (a) 粉碎,(b) 擦除,或 (c) 以其他方式修改这些记录中的个人信息,使其无法通过任何方式读取或辨认。

Section § 1798.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拥有加州居民个人信息的企业必须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如果企业拥有此类信息,就必须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信息被滥用、窃取或篡改。如果他们将信息分享给其他公司,也需要确保这些公司同样保护信息的安全。个人信息可能包括您的姓名与社会安全号码、医疗信息,或者电子邮件和密码组合等。某些实体,例如受特定隐私法管辖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则无需遵守此规定,因为他们已经受到其他法规的约束。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81(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81(a)(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加州居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为此,本节的目的是鼓励拥有、许可或维护加州居民个人信息的企业为该信息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
(2)CA 民法 Code § 1798.81(a)(2) 就本节而言,“拥有”和“许可”包括企业作为其内部客户账户的一部分保留的个人信息,或为与信息相关人员进行交易而使用该信息目的的个人信息。“维护”包括企业维护但未拥有或许可的个人信息。
(b)CA 民法 Code § 1798.81(b) 拥有、许可或维护加州居民个人信息的企业,应根据信息的性质,实施并维护合理的安全程序和措施,以保护个人信息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销毁、使用、修改或披露。
(c)CA 民法 Code § 1798.81(c) 企业根据与不受 (b) 款约束的非关联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披露加州居民个人信息的,应通过合同要求该第三方实施并维护与信息性质相适应的合理安全程序和措施,以保护个人信息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销毁、使用、修改或披露。
(d)CA 民法 Code § 1798.81(d)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民法 Code § 1798.81(d)(1) “个人信息”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民法 Code § 1798.81(d)(1)(A)  个人的名字或名字首字母以及姓氏,与以下任一或多项数据元素结合,且姓名或数据元素未加密或未编辑:
(i)CA 民法 Code § 1798.81(d)(1)(A)(i) 社会安全号码。
(ii)CA 民法 Code § 1798.81(d)(1)(A)(ii) 驾驶执照号码、加州身份证号码、税务识别号码、护照号码、军人身份证号码,或政府文件上签发的、通常用于验证特定个人身份的其他唯一识别号码。
(iii)CA 民法 Code § 1798.81(d)(1)(A)(iii) 账户号码或信用卡或借记卡号码,与任何允许访问个人金融账户所需的密码、访问码或口令结合。
(iv)CA 民法 Code § 1798.81(d)(1)(A)(iv) 医疗信息。
(v)CA 民法 Code § 1798.81(d)(1)(A)(v) 健康保险信息。
(vi)CA 民法 Code § 1798.81(d)(1)(A)(vi) 通过对人体特征(如指纹、视网膜或虹膜图像)进行测量或技术分析而生成的唯一生物识别数据,用于验证特定个人身份。唯一生物识别数据不包括物理或数字照片,除非用于或存储用于面部识别目的。
(vii)CA 民法 Code § 1798.81(d)(1)(A)(vii) 遗传数据。
(B)CA 民法 Code § 1798.81(d)(1)(B) 用户名或电子邮件地址与允许访问在线账户的密码或安全问题及答案结合。
(2)CA 民法 Code § 1798.81(d)(2) “医疗信息”指任何以电子或物理形式存在的、关于个人病史或医疗专业人员进行的医疗治疗或诊断的、可单独识别的信息。
(3)CA 民法 Code § 1798.81(d)(3) “健康保险信息”指个人的保单号码或参保人识别号码、健康保险公司用于识别个人的任何唯一标识符,或个人申请和理赔历史中的任何信息,包括任何上诉记录。
(4)CA 民法 Code § 1798.81(d)(4) “个人信息”不包括依法从联邦、州或地方政府记录中向公众公开的信息。
(5)CA 民法 Code § 1798.81(d)(5) “遗传数据”指任何数据,无论其格式如何,来源于对个人生物样本的分析,或来源于能够获取等效信息的其他来源,并涉及遗传物质。遗传物质包括但不限于脱氧核糖核酸 (DNA)、核糖核酸 (RNA)、基因、染色体、等位基因、基因组、DNA 或 RNA 的改变或修饰、单核苷酸多态性 (SNPs)、对生物样本或其他来源分析产生的未解释数据,以及从中推断、得出或推断出的任何信息。
(e)CA 民法 Code § 1798.81(e)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798.81(e)(1) 受《医疗信息保密法》(第一部第 2.6 部分(第 56 条起))管辖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承包商。

Section § 1798.81

Explanation

加州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如果管理个人数据,必须迅速修复其计算机系统中的安全漏洞,特别是当存在重大数据泄露风险时。如果他们知道有可用的软件更新,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开始处理,并在90天内完成。同时,他们应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来保护数据。即使没有可用的软件更新,这些机构仍需紧急处理高风险的安全漏洞。他们还必须确保任何代表他们处理个人数据的第三方遵守严格的安全协议。司法部长负责执行这项法律。

(a)CA 民法 Code § 1798.81(a) 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定义见美国法典第15卷第1681a(p)节,如果拥有、许可或维护加州居民的个人信息,或代表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维护加州居民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如果知道或理应知道其拥有、运营或维护且控制安全协议的计算机系统存在安全漏洞,且该漏洞对包含个人信息(定义见第1798.82节(h)款)的计算机化数据的安全构成重大风险(定义见(c)款),则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民法 Code § 1798.81(a)(1) 如果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知道或理应知道有可用的软件更新来解决(a)款所述的漏洞,该机构应在符合行业最佳实践的前提下,在尽可能最快且不无故拖延的时间内,开始对其系统进行必要的测试、规划和评估,以实施该软件更新,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其知晓或理应知晓该漏洞和可用软件更新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软件更新应在符合行业最佳实践的前提下,在尽可能最快且不无故拖延的时间内完成,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其知晓或理应知晓该漏洞和可用软件更新之日起的90天。
(2)CA 民法 Code § 1798.81(a)(2) 在(1)款所述的软件更新完成之前,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应在符合行业最佳实践的前提下,采用合理的补偿性控制措施,以降低由(a)款所述的计算机系统漏洞引起的泄露风险。
(b)CA 民法 Code § 1798.81(b) 无论是否有可用的软件更新,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都应在符合行业最佳实践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民法 Code § 1798.81(b)(1) 识别、优先处理并最迅速地解决最高风险的安全漏洞,以降低构成最大安全风险的漏洞被利用的可能性。
(2)CA 民法 Code § 1798.81(b)(2) 测试和评估补偿性控制措施和软件更新的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影响系统对计算机化数据安全威胁的脆弱性。
(3)CA 民法 Code § 1798.81(b)(3) 通过合同要求第三方对个人信息实施并维护适当的安全措施。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以维护加州居民的个人信息,不应免除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在本节下的要求。
(c)CA 民法 Code § 1798.81(c) 在本节中,“重大风险”是指使用行业公认的最佳实践标准测量系统计算的漏洞评分,以确定该风险可能合理导致第1798.82节(g)款定义的系统安全泄露,以及第1798.82节(h)款定义的个人信息泄露。
(d)CA 民法 Code § 1798.81(d) 在本节中,“补偿性控制措施”是指该机构合理认为在软件更新正在测试、评估和制定实施计划期间,将阻止(a)款所述的计算机系统漏洞被利用的控制措施,并且这些措施已经过充分测试和确认,足以抵消由(a)款所述的计算机系统漏洞引起的泄露风险。
(e)CA 民法 Code § 1798.81(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减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或第三方在本标题下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第1798.81.5节。
(f)CA 民法 Code § 1798.81(f) 司法部长拥有执行本节的专属权力。

Section § 1798.82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企业,并且您的个人数据遭到黑客攻击,您必须迅速通知所有受影响的加州居民。此披露必须及时,但如果涉及执法部门,可以延迟。通知应解释发生了什么、泄露了哪些类型的数据,并提供保护受影响个人的解决方案。如果数据泄露影响超过 500 名州居民,您还需要通知总检察长。个人信息定义为社会安全号码、驾驶执照或登录详情等。如果您有现有的安全政策,且该政策符合或超出州的要求,遵循该政策仍视为合规。

(a)CA 民法 Code § 1798.82(a) 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并拥有或许可包含个人信息的计算机化数据的人或企业,在发现或收到数据安全漏洞通知后,应向加利福尼亚州居民披露系统安全漏洞,(1) 其未加密的个人信息已被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已被未经授权的人获取,或者 (2) 其加密的个人信息已被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已被未经授权的人获取,且加密密钥或安全凭证已被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已被未经授权的人获取,并且拥有或许可该加密信息的人或企业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加密密钥或安全凭证可能使该个人信息变得可读或可用。披露应在尽可能最快的时间内进行,不得无故拖延,并应符合 (c) 款所规定的执法部门的合法需求,或为确定漏洞范围和恢复数据系统合理完整性所必需的任何措施。
(b)CA 民法 Code § 1798.82(b) 维护包含个人信息但该人或企业不拥有该信息的计算机化数据的人或企业,在发现数据安全漏洞后,如果个人信息已被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已被未经授权的人获取,应立即通知该信息的所有者或被许可人。
(c)CA 民法 Code § 1798.82(c) 如果执法机构认定本节要求的通知将妨碍刑事调查,则该通知可以延迟。本节要求的通知应在执法机构认定其不会损害调查后立即发出。
(d)CA 民法 Code § 1798.82(d) 根据本节规定需要发出安全漏洞通知的人或企业,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民法 Code § 1798.82(d)(1) 安全漏洞通知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书写,标题应为“数据泄露通知”,并应在以下标题下呈现 (2) 款所述信息:“发生了什么”、“涉及哪些信息”、“我们正在做什么”、“您可以做什么”和“了解更多信息”。补充信息可以作为通知的附件提供。
(A)CA 民法 Code § 1798.82(d)(1)(A) 通知格式应旨在引起对其中信息性质和重要性的关注。
(B)CA 民法 Code § 1798.82(d)(1)(B) 通知中的标题和各小标题应清晰醒目地显示。
(C)CA 民法 Code § 1798.82(d)(1)(C) 根据本节提供的通知文本和任何其他通知的字体不得小于 10 号字。
(D)CA 民法 Code § 1798.82(d)(1)(D) 对于 (j) 款 (1) 项所述的书面通知,使用下文规定的安全漏洞通知范本,或使用本款所述的标题以及 (2) 款所述的以通俗易懂语言书写的信息,应被视为符合本款规定。
[机构名称 / 标志]   _____ _____  日期:[插入日期]
数据泄露通知
发生了什么?
涉及哪些信息?
我们正在做什么。
您可以做什么。
其他重要信息。
[插入其他重要信息]
更多信息。
请致电 [电话号码] 或访问 [互联网网站]
(E)CA 民法 Code § 1798.82(E) 对于 (j) 款 (2) 项所述的电子通知,使用本款所述的标题以及 (2) 项所述的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书写的信息,应被视为符合本款规定。
(2)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82(2)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82(2)(1) 项所述的安全漏洞通知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A)CA 民法 Code § 1798.82(2)(1)(A) 受本条约束的报告个人或企业的名称和联系信息。
(B)CA 民法 Code § 1798.82(2)(1)(B) 已成为或有合理理由被认为已遭受泄露的个人信息类型列表。
(C)CA 民法 Code § 1798.82(2)(1)(C) 如果在提供通知时可以确定信息,则为以下任一情况:(i) 漏洞发生日期,(ii) 漏洞估计发生日期,或 (iii) 漏洞发生日期范围。通知还应包括通知的日期。
(D)CA 民法 Code § 1798.82(2)(1)(D) 如果在提供通知时可以确定信息,则说明通知是否因执法调查而延迟。
(E)CA 民法 Code § 1798.82(2)(1)(E) 如果在提供通知时可以确定信息,则说明漏洞事件的一般描述。
(F)CA 民法 Code § 1798.82(2)(1)(F) 如果漏洞暴露了社会安全号码、驾驶执照或加州身份证号码,则提供主要信用报告机构的免费电话号码和地址。
(G)CA 民法 Code § 1798.82(2)(1)(G) 如果提供通知的个人或企业是漏洞的来源,则应向受影响的个人免费提供不少于 12 个月的适当身份盗用预防和缓解服务(如有),并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以便任何信息被泄露或可能被泄露的人利用该服务,前提是该漏洞暴露或可能暴露了 (h) 款 (1) 项 (A) 和 (B) 分项中定义的个人信息。
(3)CA 民法 Code § 1798.82(3) 经个人或企业酌情决定,安全漏洞通知还可以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A)CA 民法 Code § 1798.82(3)(A) 关于该个人或企业为保护信息已被泄露的个人所采取措施的信息。
(B)CA 民法 Code § 1798.82(3)(B) 关于信息已被泄露的个人可以采取哪些步骤来保护自己的建议。
(C)CA 民法 Code § 1798.82(3)(C) 在涉及生物识别数据的漏洞中,关于如何通知其他使用相同类型生物识别数据作为身份验证器以不再依赖该数据进行身份验证的实体的说明。
(e)CA 民法 Code § 1798.82(e) 根据 1996 年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42 U.S.C. Sec. 1320d et seq.) 的受涵盖实体,如果其完全遵守了联邦《经济与临床健康健康信息技术法案》(Public Law 111-5) 第 13402(f) 条的规定,则应被视为已遵守 (d) 款中的通知要求。但是,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豁免受涵盖实体遵守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
(f)CA 民法 Code § 1798.82(f) 个人或企业因单一安全系统漏洞而需要根据本条向 500 多名加州居民发出安全漏洞通知的,应向总检察长电子提交一份该安全漏洞通知的样本副本,其中不包括任何个人身份信息。安全漏洞通知的单一样本副本不应被视为属于《政府法典》第 1 篇第 10 编第 5 部分第 1 章第 1 条(自第 7923.600 条起)的范围。
(g)CA 民法 Code § 1798.82(g) 就本条而言,“系统安全漏洞”是指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化数据,从而损害个人或企业维护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保密性或完整性。个人或企业的雇员或代理人出于个人或企业的目的善意获取个人信息,不构成系统安全漏洞,前提是该个人信息未被使用或未遭受进一步的未经授权披露。
(h)CA 民法 Code § 1798.82(h) 就本条而言,“个人信息”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798.82(h)(1) 个人姓名(名或首字母与姓氏的组合)与以下任何一个或多个数据元素的组合,且姓名或数据元素未加密:

Section § 1798.83

Explanation

这项被称为“披露之光”的法律,要求与客户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在客户提出请求时,披露其为营销目的与第三方共享了哪些个人信息。它规定企业必须提供信息类别清单和第三方接收者的名称。企业必须公布客户如何提出这些请求的方式,通常是通过其网站。然而,员工少于20人的企业或有政策反对为营销目的共享个人数据的企业可获得豁免。某些类型的披露,例如根据合同服务进行的披露或关联公司之间的共享,不被本法视为营销披露。

(a)CA 民法 Code § 1798.83(a) 除非(d)款另有规定,如果企业与客户建立了业务关系,并且在紧邻的上一日历年内向第三方披露了属于(e)款第(6)段所列任何个人信息类别的个人信息,并且如果企业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将这些个人信息用于其直接营销目的,则该企业在收到书面或电子邮件请求后,或者,如果企业选择通过免费电话或传真号码接收请求,则在收到客户的电话或传真请求后,应免费向客户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法 Code § 1798.83(a)(1) 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供(e)款第(6)段所列的类别清单,这些类别对应于企业在紧邻的上一日历年内为第三方的直接营销目的而向第三方披露的个人信息。
(2)CA 民法 Code § 1798.83(a)(2) 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供在上一日历年内从企业接收个人信息用于其直接营销目的的所有第三方的名称和地址,并且,如果无法合理地从第三方的名称确定其业务性质,则提供(如果企业知晓)所营销产品或服务的示例,足以让客户合理了解第三方的业务性质。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83(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83(b)(1) 依照本节规定行事的企业应指定一个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如果企业选择通过电话或传真接收请求,则指定一个免费电话或传真号码,客户可根据(a)款向其提交请求。依照本节规定行事的企业应自行选择执行以下至少一项:
(A)CA 民法 Code § 1798.83(b)(1)(A) 将指定的地址或号码,或获取这些地址或号码的方式,告知所有直接监督经常与客户接触的员工的代理人和经理,并指示这些员工,对于询问企业隐私惯例或企业遵守本节情况的客户,应告知其指定的地址或号码,或获取这些地址或号码的方式。
(B)CA 民法 Code § 1798.83(b)(1)(B) 在其网站首页添加一个链接,该链接指向名为“您的隐私权”的页面,或者将“您的隐私权”字样添加到首页指向企业隐私政策的链接中。如果企业选择将“您的隐私权”字样添加到指向企业隐私政策的链接中,则“您的隐私权”字样应与指向企业隐私政策的链接具有相同的样式和大小。如果企业未在其网站首页显示其隐私政策的链接,或者没有隐私政策,则“您的隐私权”字样应以比周围文本更大的字体书写,或以与相同大小的周围文本形成对比的字体、字形或颜色书写,或通过符号或其他标记将其与相同大小的周围文本区分开来,以引起对该文字的注意。该链接的第一页应描述客户根据本节享有的权利,并应提供指定的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如要求),或免费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如适用)。如果企业选择以符合本款规定的方式,在其网站首页指向企业隐私政策的链接中添加“您的加州隐私权”字样,并且该链接的第一页描述了客户根据本节享有的权利,并提供了指定的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如要求),或免费电话或传真号码(如适用),则企业无需回应未在指定地址或号码之一收到的请求。
(C)CA 民法 Code § 1798.83(b)(1)(C) 在加州企业或其代理人经常与客户接触的每个营业地点,应客户要求,随时提供指定的地址或号码,或获取这些地址或号码的方式。
根据本节规定,在指定地址或号码之一收到的请求,应在30天内作出回应。企业在非指定地址或号码之一收到的请求,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回应,该期限应根据收到请求的相关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收到之日起150天。
(2)CA 民法 Code § 1798.83(2) 须遵守本节和《美国法典》第15篇第6803节的商家,可以通过向客户提供《美国法典》第15篇第6803节所要求的披露来遵守本节,但前提是该披露也符合本节规定。
(3)CA 民法 Code § 1798.83(3) 须遵守本节的商家,无义务提供与特定个人相关的信息,并且可以标准化格式提供本节要求的信息。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83(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83(c)(1) 须遵守本节的商家,无义务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内,应客户请求而多次履行本节规定。雇佣少于20名全职或兼职员工的商家,免于遵守本节要求。
(2)CA 民法 Code § 1798.83(c)(2) 如果须遵守本节的商家,在其隐私政策中采纳并向公众披露一项政策,即除非客户首先明确同意披露,否则不向第三方披露客户个人信息用于第三方的直接营销目的;或者如果客户已行使阻止该信息向第三方披露用于这些目的的选项,则不向第三方披露客户个人信息用于第三方的直接营销目的,只要商家维持并披露这些政策,商家可以通过告知客户其阻止披露个人信息的权利,并向客户提供免费行使该权利的方式来遵守(a)分节。
(d)CA 民法 Code § 1798.83(d) 就本节而言,以下披露不被视为商家为第三方的直接营销目的而披露个人信息:
(1)CA 民法 Code § 1798.83(d)(1) 商家与第三方之间根据涉及以下任何事项的合同或安排进行的披露:
(A)CA 民法 Code § 1798.83(d)(1)(A) 个人信息的处理、存储、管理或组织,或代表商家提供服务期间披露个人信息,前提是处理、存储、管理或组织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不将该信息用于第三方的直接营销目的,也不将该信息披露给其他第三方用于其直接营销目的。
(B)CA 民法 Code § 1798.83(d)(1)(B) 向与商家有既定业务关系的客户营销产品或服务,在此营销过程中,商家不向第三方披露个人信息用于第三方的直接营销目的。
(C)CA 民法 Code § 1798.83(d)(1)(C) 维护或服务账户,包括信用账户,以及与拒绝信用申请或信用申请状态相关的披露,以及处理账单或保险理赔以供支付。
(D)CA 民法 Code § 1798.83(d)(1)(D) 与不动产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或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408.3节定义的与财产特征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从政府机构或实体或从第1087节定义的多个房源信息服务处获得,且并非客户在既定业务关系过程中直接提供给商家的信息。
(E)CA 民法 Code § 1798.83(d)(1)(E) 根据与接收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共同提供产品或服务,但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i)CA 民法 Code § 1798.83(d)(1)(E)(i) 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书面协议一方的至少一个商家的产品或服务,并由其提供。
(ii)CA 民法 Code § 1798.83(d)(1)(E)(ii) 该产品或服务由披露和接收所披露个人信息的商家共同提供、认可或赞助,并向客户清晰显著地标明这些商家。
(iii)CA 民法 Code § 1798.83(d)(1)(E)(iii) 书面协议规定,接收个人信息的第三方须对信息保密,且除为执行书面协议所涉产品或服务的共同提供或服务外,不得披露或使用该信息。
(2)CA 民法 Code § 1798.83(d)(2) 向或从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披露客户的支付历史或其他与商家和客户之间交易或经验相关的信息,如果该信息将报告于或用于生成《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81a节(d)分节所定义的消费者报告,且该信息的使用受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81节及后续条款)的限制。
(3)CA 民法 Code § 1798.83(d)(3) 企业向第三方金融机构披露个人信息,仅为了企业就客户使用支票、信用卡、记账卡或借记卡支付商品或服务费用的交易获取付款,如果客户向获取付款的企业索取 (a) 款所要求的信息,无论获取付款的企业是否知道或理应知道该第三方金融机构已将个人信息用于其直接营销目的。
(4)CA 民法 Code § 1798.83(d)(4) 持牌代理人与其委托人之间的个人信息披露,如果所披露的个人信息对于完成、实现、管理或执行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交易是必要的,无论持牌代理人或委托人是否也将个人信息用于直接营销目的,但前提是该个人信息仅由双方用于直接向因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而与双方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营销产品和服务。
(5)CA 民法 Code § 1798.83(d)(5) 金融机构与拥有与该金融机构合作的自有品牌信用卡、联名卡、零售分期付款合同或联名卡计划的企业之间的个人信息披露,如果所披露的个人信息对于金融机构代表与其拥有自有品牌信用卡、联名卡、零售分期付款合同或联名卡计划的企业维护或服务账户,或为了完成、实现、管理或执行客户交易或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必要的,无论该机构或企业是否也将个人信息用于直接营销目的,但前提是该个人信息仅用于直接向因自有品牌信用卡、联名卡、零售分期付款合同或联名卡计划而与企业和金融机构双方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营销产品和服务。
(e)CA 民法 Code § 1798.83(e)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民法 Code § 1798.83(e)(1) “客户”是指在建立业务关系期间或整个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向企业提供个人信息的加利福尼亚州居民个人,如果该业务关系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
(2)CA 民法 Code § 1798.83(e)(2) “直接营销目的”是指通过邮件、电话或电子邮件直接向个人推销或促成产品、商品、财产或服务的购买、租赁、租借或交换,以满足其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为对价向企业出售、出租、交换或租借个人信息,是出售、出租、交换或获取个人信息对价的企业的一种直接营销目的。“直接营销目的”不包括以下情况使用个人信息:(A) 经核实的免税慈善或宗教组织为募集慈善捐款;(B) 为从个人处筹集资金并就政治和政府事务与个人进行沟通;(C) 第三方仅因有偿获得可能包含个人信息的账户的永久所有权而接收个人信息;或 (D) 第三方仅因单笔交易而接收个人信息,在该交易中,为实现该交易必须披露个人信息。
(3)CA 民法 Code § 1798.83(e)(3) “披露”是指以口头、书面、电子或任何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发布、转让、传播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沟通。
(4)CA 民法 Code § 1798.83(e)(4) “经常与客户接触的员工”是指与客户的接触并非其主要工作职责附带的员工,且其职责不主要涉及确保企业客户的安全或健康。这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工作职责是收银员、店员、客户服务、销售或促销的员工。例如,这不包括主要工作职责是食品或饮料准备或服务、企业设施或设备的维护和修理、直接参与机动车辆、飞机、水上交通工具、游乐设施、重型机械或类似设备的运营、安保,或参与戏剧、文学、音乐、艺术或体育表演或比赛的员工。
(5)CA 民法 Code § 1798.83(e)(5) “Established business relationship” means a relationship formed by a voluntary, two-way communication between a business and a customer, with or without an exchange of consider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purchasing, renting, or leasing real or personal property, or any interest therein, or obtaining a product or service from the business, if the relationship is ongoing and has not been expressly terminated by the business or the customer, or if the relationship is not ongoing, but is solely established by the purchase, rental, or lease of real or personal property from a business, or the purchase of a product or service, and no more than 18 months have elapsed from the date of the purchase, rental, or lease.
(6)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83(e)(6)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83(e)(6)(A) The categorie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equired to be disclosed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a) are all of the following:
(i)CA 民法 Code § 1798.83(e)(6)(A)(i) Name and address.
(ii)CA 民法 Code § 1798.83(e)(6)(A)(ii) Electronic mail address.
(iii)CA 民法 Code § 1798.83(e)(6)(A)(iii) Age or date of birth.
(iv)CA 民法 Code § 1798.83(e)(6)(A)(iv) Names of children.
(v)CA 民法 Code § 1798.83(e)(6)(A)(v) Electronic mail or other addresses of children.
(vi)CA 民法 Code § 1798.83(e)(6)(A)(vi) Number of children.
(vii)CA 民法 Code § 1798.83(e)(6)(A)(vii) The age or gender of children.
(viii)CA 民法 Code § 1798.83(e)(6)(A)(viii) Height.
(ix)CA 民法 Code § 1798.83(e)(6)(A)(ix) Weight.
(x)CA 民法 Code § 1798.83(e)(6)(A)(x) Race.
(xi)CA 民法 Code § 1798.83(e)(6)(A)(xi) Religion.
(xii)CA 民法 Code § 1798.83(e)(6)(A)(xii) Occupation.
(xiii)CA 民法 Code § 1798.83(e)(6)(A)(xiii) Telephone number.
(xiv)CA 民法 Code § 1798.83(e)(6)(A)(xiv) Education.
(xv)CA 民法 Code § 1798.83(e)(6)(A)(xv) Political party affiliation.
(xvi) Medical condition.
(xvii) Drugs, therapies, or medical products or equipment used.
(xviii) The kind of product the customer purchased, leased, or rented.
(xix) Real property purchased, leased, or rented.
(xx) The kind of service provided.
(xxi) Social security number.
(xxii) Bank account number.
(xxiii) Credit card number.
(xxiv) Debit card number.
(xxv) Bank or investment account, debit card, or credit card balance.
(xxvi) Payment history.
(xxvii)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e customer’s creditworthiness, assets, income, or liabilities.
(B)CA 民法 Code § 1798.83(e)(6)(A)(B) If a list, description, or grouping of customer names or addresses is derived using any of these categories, and is disclosed to a third party for direct marketing purposes in a manner that permits the third party to identify, determine, or extrapolate any other personal information from which the list was derived, and that personal information when it was disclosed identified, described, or was associated with an individual, the categories set forth in this subdivision that correspond to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used to derive the list, description, or grouping shall be considered personal information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7)CA 民法 Code § 1798.83(e)(7) “Personal information”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means any information that when it was disclosed identified, described, or was able to be associated with an individual and includes all of the following:
(A)CA 民法 Code § 1798.83(e)(7)(A) An individual’s name and address.
(B)CA 民法 Code § 1798.83(e)(7)(B) Electronic mail address.
(C)CA 民法 Code § 1798.83(e)(7)(C) Age or date of birth.
(D)CA 民法 Code § 1798.83(e)(7)(D) Names of children.
(E)CA 民法 Code § 1798.83(e)(7)(E) Electronic mail or other addresses of children.
(F)CA 民法 Code § 1798.83(e)(7)(F) Number of children.
(G)CA 民法 Code § 1798.83(e)(7)(G) The age or gender of children.
(H)CA 民法 Code § 1798.83(e)(7)(H) Height.
(I)CA 民法 Code § 1798.83(e)(7)(I) Weight.
(J)CA 民法 Code § 1798.83(e)(7)(J) Race.
(K)CA 民法 Code § 1798.83(e)(7)(K) Religion.
(L)CA 民法 Code § 1798.83(e)(7)(L) Occupation.
(M)CA 民法 Code § 1798.83(e)(7)(M) Telephone number.
(N)CA 民法 Code § 1798.83(e)(7)(N) Education.
(O)CA 民法 Code § 1798.83(e)(7)(O) Political party affiliation.
(P)CA 民法 Code § 1798.83(e)(7)(P) Medical condition.
(Q)CA 民法 Code § 1798.83(e)(7)(Q) Drugs, therapies, or medical products or equipment used.
(R)CA 民法 Code § 1798.83(e)(7)(R) The kind of product the customer purchased, leased, or rented.
(S)CA 民法 Code § 1798.83(e)(7)(S) Real property purchased, leased, or rented.
(T)CA 民法 Code § 1798.83(e)(7)(T) The kind of service provided.
(U)CA 民法 Code § 1798.83(e)(7)(U) Social security number.
(V)CA 民法 Code § 1798.83(e)(7)(V) Bank account number.
(W)CA 民法 Code § 1798.83(e)(7)(W) Credit card number.
(X)CA 民法 Code § 1798.83(e)(7)(X) Debit card number.
(Y)CA 民法 Code § 1798.83(e)(7)(Y) Bank or investment account, debit card, or credit card balance.
(Z)CA 民法 Code § 1798.83(e)(7)(Z) Payment history.
(AA)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creditworthiness, assets, income, or liabilities.
(8)CA 民法 Code § 1798.83(AA)(8) “Third party” or “third parties” means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A)CA 民法 Code § 1798.83(AA)(8)(A) A business that is a separate legal entity from the business that has an established business relationship with a customer.

Section § 1798.83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防止年龄歧视,确保娱乐行业的网站不会滥用他人的年龄或出生日期信息。如果你在此类网站上付费使用就业服务,你可以要求他们不要在线显示或分享你的年龄详情。如果你要求从他们控制的网站上移除这些信息,他们必须在五天内遵守。然而,如果网站允许用户在未经事先审查的情况下上传内容,那么在你要求他们删除你的年龄信息之前,他们不算违反规定。

(a)CA 民法 Code § 1798.83(a) 本节的目的是确保在互联网网站上获取的关于个人年龄的信息不会被用于促进就业或年龄歧视。
(b)CA 民法 Code § 1798.83(b) 与个人签订合同协议以提供就业服务并收取订阅费的商业在线娱乐就业服务提供商,不得应订阅者的要求,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1798.83(b)(1) 在订阅者的在线个人资料中发布或公开订阅者的出生日期或年龄信息。
(2)CA 民法 Code § 1798.83(b)(2) 为发布目的与任何互联网网站分享订阅者的出生日期或年龄信息。
(c)CA 民法 Code § 1798.83(c) 受 (b) 款约束的商业在线娱乐就业服务提供商,在订阅者明确要求并指明互联网网站后,应当在五天内,从其控制下的任何配套互联网网站上订阅者的在线个人资料中移除订阅者的出生日期和年龄信息。允许公众在其自己的互联网网站或其控制下的任何互联网网站上上传或修改互联网内容而无需该提供商事先审查的商业在线娱乐就业服务提供商,除非订阅者首先要求移除年龄信息,否则不应被视为违反本节规定。
(d)CA 民法 Code § 1798.83(d)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798.83(d)(1) “商业在线娱乐就业服务提供商”指拥有、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持有计算机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龄和出生日期信息)的人或企业,这些信息是关于在娱乐行业(包括电视、电影和视频游戏)就业的个人,并且该提供商将这些信息提供给公众或潜在雇主。
(2)CA 民法 Code § 1798.83(d)(2) “付款”指为广告支付的费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报酬或利益。
(3)CA 民法 Code § 1798.83(d)(3) “提供就业服务”指发布订阅者的简历、照片或其他信息,当其中一个目的是向潜在雇主提供关于订阅者的可识别个人信息时。
(4)CA 民法 Code § 1798.83(d)(4) “订阅者”指与商业在线娱乐就业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协议,以换取订阅费的方式获得就业服务的自然人。

Section § 1798.84

Explanation

在加州,任何人都不能放弃本法赋予的权利,因为这样做违反公共政策,是不允许的。如果公司违反规定,受影响的客户可以起诉要求赔偿。如果违规行为是故意的或鲁莽的,客户每次违规可获得最高3000美元的罚款;否则,罚款最高为500美元。如果问题不是故意的,并且公司在90天内纠正了错误,则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法院可以命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如果企业妥善销毁包含个人数据的废弃记录,则不会被起诉。胜诉的客户可以要求支付律师费。本条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均可与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累积使用。

(a)CA 民法 Code § 1798.84(a) 对本篇任何规定的放弃均违反公共政策,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b)CA 民法 Code § 1798.84(b) 任何因违反本篇规定而受损的客户,均可提起民事诉讼以追讨损害赔偿。
(c)CA 民法 Code § 1798.84(c) 此外,对于故意、有意或鲁莽违反第1798.83条的行为,客户可追讨每次违反行为不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民事罚款;否则,对于违反第1798.83条的行为,客户可追讨每次违反行为最高五百美元 ($500) 的民事罚款。
(d)CA 民法 Code § 1798.84(d) 除非违反行为是故意、有意或鲁莽的,否则,被指控未提供第1798.83条(a)款要求的所有信息、提供了不准确信息、未能提供第1798.83条(a)款要求的任何信息,或未能在第1798.83条(b)款要求的时间段内提供信息的企业,可在任何法律或衡平法诉讼中提出完全抗辩,即其在知晓未能分别提供该信息、及时信息、所有信息或准确信息之日起90天内,已分别向所有获得不完整或不准确信息的客户提供了被指控为不及时信息、所有信息或准确信息。
(e)CA 民法 Code § 1798.84(e) 任何违反、意图违反或已违反本篇规定的企业均可被禁止。
(f)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84(f)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84(f)(1) 对于企业通过粉碎、擦除或以其他方式修改记录中的个人信息,使其无法通过任何方式读取或破译,从而处置包含个人信息的废弃记录的行为,不得对其提起诉讼。
(2)CA 民法 Code § 1798.84(f)(2)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当企业废弃包含个人信息的记录时,这些记录通常最终会由仓储公司或商业房东持有。立法机关在第(1)款中的意图是为根据第(1)款妥善处置记录的此类记录保管人设立一个安全港。
(g)CA 民法 Code § 1798.84(g) 根据第1798.83条提起的任何诉讼中的胜诉原告,亦有权追讨其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h)CA 民法 Code § 1798.84(h) 本条规定的权利和补救措施相互累积,并与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累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