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788.105(a) 专员可以通过汇编和分析数据及其他信息,基于以下任何考量,监测本州学生贷款服务提供中对消费者的风险,包括这些服务市场的发展:
(1)CA 民法 Code § 1788.105(a)(1) 与使用或偿还学生贷款或学生贷款服务相关的消费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成本。
(2)CA 民法 Code § 1788.105(a)(2) 消费者对学生贷款风险或学生贷款服务的理解。
(3)CA 民法 Code § 1788.105(a)(3) 适用于学生贷款的提供或发放或学生贷款服务的法律保护,包括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可能充分保护消费者。
(4)CA 民法 Code § 1788.105(a)(4) 学生贷款的提供或发放或该贷款服务的增长率。
(5)CA 民法 Code § 1788.105(a)(5) 学生贷款的风险或学生贷款服务在何种程度上(如果有的话)不成比例地影响传统上服务不足的消费者。
(6)CA 民法 Code § 1788.105(a)(6) 本州学生贷款服务商的类型、数量及其他相关特征。
(b)CA 民法 Code § 1788.105(b) 在进行本节授权的任何监测或评估时,专员可以收集有关本州学生贷款服务商的组织、商业行为、市场和活动的信息,除非该学生贷款服务商是《美国法典》第12篇第25b节所定义的国民银行,并且仅限于本款要求根据《美国法典》第12篇第25b节及后续条款对国民银行不适用(被优先排除)的范围。专员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合同以履行本节规定的职责。
(c)CA 民法 Code § 1788.105(c) 为了收集(b)款所述的信息,专员可以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1)CA 民法 Code § 1788.105(c)(1) 从各种来源收集和汇编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自愿调查和自愿访谈、对学生贷款服务商和服务提供商的调查和访谈,以及审查现有数据库。
(2)CA 民法 Code § 1788.105(c)(2) 要求从事学生贷款服务并已获得许可或受《学生贷款服务法》(《金融法典》第12.5部(第28100节及后续条款))许可要求约束的人员,以专员可能规定的形式并在合理期限内,宣誓或以其他方式提交年度或特别报告,或对特定问题的书面答复,作为专员履行本篇规定的监测、评估和报告职责所必需。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5(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05(d)(1) 除了专员根据(a)款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市场监测活动之外,该部门可以从学生贷款服务商处收集和汇编信息,以汇集数据来评估本州学生贷款市场的总规模、违约风险借款人所欠贷款的服务、经历财务困境的借款人所欠私人学生贷款的服务,以及寻求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070节及后续条款所述的收入驱动还款计划偿还贷款的借款人的联邦学生贷款服务。
(2)CA 民法 Code § 1788.105(d)(2) 专员可以按季度制定并公布基于根据本款收集的数据的指标,并且这些指标可以识别每个学生贷款服务商,并公布与每个人提供学生贷款服务表现相关的指标。在执行本款所述职能时,专员可以与根据第4章设立的学生贷款监察员会面并协商。
(e)CA 民法 Code § 1788.105(e) 尽管有第1788.100节(l)款的规定,就本章而言,“学生贷款服务商”包括根据1965年《高等教育法》(《美国法典》第20篇第1078(b)节)与美国教育部长签订协议的州立或非营利性私人机构或组织,与其作为从事违约规避的担保机构的职责相关。
(f)CA 民法 Code § 1788.105(f) 本章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g)CA 民法 Code § 1788.105(g) 本章的实施取决于年度预算案中为其目的拨款的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