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信用报告受《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法案》的法规管辖。商业信用报告与此显著不同,不受该法案管辖。其情况、商业惯例以及报告本身存在足够差异,使得将商业信用报告纳入《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法案》变得不切实际。
特定交易产生的义务商业信用报告
Section § 1785.41
本法规定,只有消费者信用报告受特定法案规管,而商业信用报告则不受规管。由于消费者和商业信用报告在使用和准备方式上存在差异,因此对两者适用相同规则是不切实际的。
消费者信用 商业信用报告 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法案
Section § 1785.42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什么是“商业信用报告”,它涉及为合法商业目的共享的关于企业的财务信息,但不包括与个人信用、保险承保或企业内部往来相关的某些类型报告。它还解释了“商业信用报告机构”是指任何有偿提供这些报告的实体。最后,“对象”指的是被报告的企业。
(a)CA 民法 Code § 1785.42(a) “商业信用报告”是指为合法商业目的向商业企业提供的、与作为报告对象的商业企业的财务状况或支付习惯相关的任何报告。它不包括受第1.6章(自第1785.1条起)或第1.6A章(自第1786条起)管辖的报告,也不包括为商业保险承保、索赔或审计目的而准备的报告。
该术语不包括 (1) 包含报告对象与报告制作人之间交易或经验信息的任何报告;(2) 信用卡或类似设备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对特定信用延期的任何授权或批准;或 (3) 某人应第三方请求直接或间接向报告对象提供特定信用延期时,传达其就该请求所作决定的任何报告。
(b)CA 民法 Code § 1785.42(b) “商业信用报告机构”是指任何为收取货币费用、会费或以合作非营利方式向第三方提供商业信用报告的人。
(c)CA 民法 Code § 1785.42(c) “对象”是指已为其编制商业信用报告的商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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