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12.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人们,特别是像退休人员这样可能易受伤害的群体,在购买销售辅助营销计划时免受经济损失。这些计划通常涉及自动售货机或居家办公套件等。法律认识到许多购买者缺乏商业经验,可能会投入毕生积蓄,希望能赚取更多收入。不幸的是,他们有时最终得到的却是价格过高的设备,回报甚微。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销售商提供清晰、诚实的信息,防止误导性宣传,并阻止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以保护购买者。

(a)CA 民法 Code § 1812.20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销售辅助营销计划的广泛销售,通常与自动售货机、货架或居家办公用品的销售相关联,在加利福尼亚州为购买者造成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良好的商业实践。销售辅助营销计划的购买者往往是缺乏商业经验的个人,他们用毕生积蓄购买销售辅助营销计划,希望除了退休金或工资之外,还能赚到足够的钱,以实现或保持自给自足。许多购买者是老年人,他们正在寻找一种方法来补充其固定收入。初始付款通常以购买价格过高的设备或产品的形式进行。加利福尼亚州的购买者因未能获得关于销售辅助营销计划的完整信息、他们合理预期能赚取的金额以及销售辅助营销计划销售商的过往经验而遭受了重大损失。销售辅助营销计划销售商对本州及其地方社区的经济和福祉产生重大影响。本篇中与销售辅助营销计划相关的规定对于公共福利是必要的。
(b)CA 民法 Code § 1812.200(b) 本篇的宗旨是向每位潜在的销售辅助营销计划购买者提供必要信息,以便他们对所提供的销售辅助营销计划做出明智的决定;保护公众免受欺骗和经济困难;通过要求充分披露来确保、促进和鼓励销售辅助营销计划销售中的竞争和公平交易;禁止可能误导的陈述;并禁止或限制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本篇应作广义解释,以实现上述宗旨。

Section § 1812.2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相关的术语,这些计划涉及为开办或经营业务而销售或租赁产品、设备或服务。这些计划要求预付金额超过500美元但低于50,000美元,并承诺潜在收益。此定义不包括某些证券、特许经营权、房地产业务以及特定类型的销售或许可安排,例如长期经营的零售商或报纸分销。它还定义了谁被视为销售商和购买者,阐明了何时一项计划被视为“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以及何时可能适用财务保护或“回购”要约。

为本篇章之目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812.201(a) “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 指任何销售或租赁,或要约销售或租赁任何产品、设备、用品或服务,其要求总初始付款超过五百美元 ($500),但初始现金付款少于五万美元 ($50,000),且将协助购买者或由购买者或代表购买者用于或附带于开办、维持或经营业务,同时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的销售商已广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招揽购买或租赁该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并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
(1)CA 民法 Code § 1812.201(a)(1) 声称购买者将赚取、可能赚取或能够赚取超过购买者为参与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所支付的初始付款的金额。
(2)CA 民法 Code § 1812.201(a)(2) 声称该产品、设备、用品或服务,或由销售商出售或租赁或要约出售或租赁给购买者的产品、设备、用品或服务的使用者所营销的任何产品,或购买者使用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销售商出售或租赁或要约出售或租赁给购买者的产品、用品、设备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制造、生产、加工、种植、饲养、修改或开发的任何有形或无形物品,存在市场。
(3)CA 民法 Code § 1812.201(a)(3) 声称销售商将回购或可能回购购买者使用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销售商最初出售或租赁或要约出售或租赁给购买者的产品、用品、设备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制造、生产、加工、种植或饲养的任何产品。
(b)CA 民法 Code § 1812.201(b) “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 不包括:
(1)CA 民法 Code § 1812.201(b)(1) 根据1968年《公司证券法》(《公司法典》第4篇第1部(自第25000条起))定义的证券,该证券已获得金融保护和创新部批准销售,或根据《公司法典》第4篇第1部第2部分第1章(自第25100条起)豁免资格要求。
(2)CA 民法 Code § 1812.201(b)(2) 根据《特许经营投资法》(《公司法典》第4篇第5部(自第31000条起))定义的特许经营权,该特许经营权已在金融保护和创新部注册,或根据《公司法典》第4篇第5部第2部分第1章(自第31100条起)豁免注册要求。
(3)CA 民法 Code § 1812.201(b)(3) 任何交易,其中销售商或购买者,或出租人或承租人,根据《房地产法》(《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部(自第10000条起))获得许可,且该交易受其管辖。
(4)CA 民法 Code § 1812.201(b)(4) 由普通商品零售商授予的许可,允许被许可人以零售商的商标、商号或服务标志向公众销售商品、设备、用品、产品或服务,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A)CA 民法 Code § 1812.201(b)(4)(A) 该普通商品零售商在授予许可之前已在本州持续经营五年。
(B)CA 民法 Code § 1812.201(b)(4)(B) 该普通商品零售商销售多种商品、设备、用品、产品或服务。
(C)CA 民法 Code § 1812.201(b)(4)(C) 该普通商品零售商也直接向公众销售相同的商品、设备、用品、产品或服务。
(D)CA 民法 Code § 1812.201(b)(4)(D) 在过去12个月内,该普通商品零售商直接向公众销售相同商品、设备、用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占其在零售商商标、商号或服务标志下销售这些商品、设备、用品、产品或服务年销售额的至少50%。
(5)CA 民法 Code § 1812.201(b)(5) 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6362条定义的报纸分销系统。
(6)CA 民法 Code § 1812.201(b)(6) 向现有或新开办的商业企业进行的销售或租赁,该企业也销售或租赁非由销售商提供的设备、产品、用品,或提供非由销售商提供的服务,且购买者不将这些设备、产品、用品或服务与销售商的设备、产品、用品或服务一起使用,如果非由销售商提供的设备、产品、用品或服务占购买者总销售额的25%以上。
(7)CA 民法 Code § 1812.201(b)(7) 整体出售“持续经营业务”。就本款而言,“持续经营业务”是指在出售前至少六个月内一直在特定地点经营、对公众开放营业,并且经营该业务所需的所有设备和用品均位于该地点的业务。该出售应为整个“持续经营业务”的出售,而不仅仅是持续经营业务的一部分。
(8)CA 民法 Code § 1812.201(b)(8) 向购买者出售或租赁或要约出售或租赁,该购买者 (A) 在此前至少六个月内购买过以相同商标或商号出售或由卖方生产的产品、用品、服务或设备,并且 (B) 在转售该产品、用品、服务或设备时收到的金额至少等于初始付款金额。
(9)CA 民法 Code § 1812.201(b)(9) 现有卖方协助营销计划合同的续订或延长。
(10)CA 民法 Code § 1812.201(b)(10) 符合以下各项要求的产品分销权:
(A)CA 民法 Code § 1812.201(b)(10)(A) 卖方向购买者出售产品供其转售,且合理预期购买者销售该产品绝大部分将是批发。
(B)CA 民法 Code § 1812.201(b)(10)(B) 双方之间的协议不要求购买者向卖方或任何与卖方相关联的人支付费用或任何其他款项以获得签订协议的权利,且不要求购买者购买最低或指定数量的产品,或在最低或指定期限内购买产品。就本款而言,“与卖方相关联的人”是指控制卖方、受卖方控制或与卖方受同一控制的人,包括个人或商业实体。
(C)CA 民法 Code § 1812.201(b)(10)(C) 卖方是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或任何其他商业实体。
(D)CA 民法 Code § 1812.201(b)(10)(D) 根据在首次向购买者出售产品之日前18个月内完成的卖方经审计财务报表,卖方净资产至少一千万美元($10,000,000)。如果卖方是另一商业实体的子公司,且该商业实体根据公认会计准则被允许以合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且该商业实体绝对且不可撤销地书面同意担保卖方对购买者的义务,则净资产可以合并基础确定。卖方的净资产应由独立注册会计师向总检察长出具证明进行核实,证明经审计财务报表反映的净资产至少一千万美元($10,000,000)。该证明应在收到总检察长书面请求后30天内提供。
(E)CA 民法 Code § 1812.201(b)(10)(E) 卖方授予购买者使用根据联邦法律注册的商标的许可。
(F)CA 民法 Code § 1812.201(b)(10)(F) 它不是鼓励分销商招募他人参与该计划并补偿分销商因招募他人参与该计划或因被招募者所做销售而获得的报酬的协议或安排。
(c)CA 民法 Code § 1812.201(c) “人”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或任何商业实体。
(d)CA 民法 Code § 1812.201(d) “卖方”是指出售或租赁或要约出售或租赁卖方协助营销计划,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
(1)CA 民法 Code § 1812.201(d)(1) 在招揽之前24个月内,无论在加利福尼亚州还是其他地方,已出售或租赁或声称或暗示卖方已出售或租赁至少五份卖方协助营销计划。
(2)CA 民法 Code § 1812.201(d)(2) 在招揽之后12个月内,无论在加利福尼亚州还是其他地方,打算或声称或暗示卖方打算出售或租赁至少五份卖方协助营销计划。
就本篇而言,卖方是购买者承担合同义务的对象。“卖方”不包括从事“商业机会”出售或租赁的持牌房地产经纪人或销售员,该术语如《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000条至第10030条(含)中所使用的,或《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部第1章(第10000条起)、第2章(第10050条起)或第6章(第10450条起)的其他地方所使用的。
(e)CA 民法 Code § 1812.201(e) “购买者”是指被招揽承担义务或确实承担了卖方协助营销计划合同义务的人。

Section § 1812.2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何时出售或租赁销售辅助营销计划的要约被视为在加州发生。这包括要约在加州提出、买方在要约提出时居住在加州,或者要约源自加州或被发送到加州的情况。如果要在加州被接受、买方在销售时居住在加州,或者接受通知传达给位于加州的卖方,那么销售或租赁就被认定在加州发生。

(a)CA 民法 Code § 1812.202(a) 销售辅助营销计划的出售要约或租赁要约,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应视为发生在本州:
(1)CA 民法 Code § 1812.202(a)(1) 出售要约或租赁要约发生在本州;
(2)CA 民法 Code § 1812.202(a)(2) 购买者在要约提出时居住在本州;或
(3)CA 民法 Code § 1812.202(a)(3) 出售要约或租赁要约源自本州,或由卖方或出租方指向本州并在其指向地收到。
(b)CA 民法 Code § 1812.202(b) 销售辅助营销计划的销售或租赁,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应视为发生在本州:
(1)CA 民法 Code § 1812.202(b)(1) 出售要约或租赁要约在本州被接受;
(2)CA 民法 Code § 1812.202(b)(2) 购买者在销售时居住在本州;或
(3)CA 民法 Code § 1812.202(b)(3) 接受通知传达给位于本州的卖方。

Section § 1812.203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销售“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你需要每年支付100美元的费用,并向加州总检察长提交某些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计划的详细信息以及销售人员的姓名和地址。你必须在开始宣传该计划之前完成这些。如果一年中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有新的销售人员加入,你必须更新这些信息并额外支付30美元的费用。如果你错过了这些更新或年度备案,在问题解决之前,你将不允许进行广告宣传。

如果销售商不遵守规定、误导消费者,或者参与计划的人有不良法律记录可能让买家面临风险,总检察长可以叫停你的计划。如果他们认为有问题,会书面通知你。你有10天时间来反驳他们的调查结果。如果你无法令人信服地反驳,总检察长可以禁止你销售该计划,直到你遵守规定。如果你不同意这个决定,你将不得不上法庭。

(a)CA 民法 Code § 1812.203(a) 任何协助销售营销计划的销售商应支付一百美元($100)的年费,并每年向总检察长提交根据第1812.205节和第1812.206节要求披露的声明副本,以及代表销售商销售该协助销售营销计划的个人的姓名和居住地址清单。首次备案应在发布任何广告或向潜在购买者作出任何其他陈述之前至少30天进行。首次备案在总检察长发出备案通知之前不应被视为有效。在总检察长发出备案通知之前,销售商不得向潜在购买者发布任何广告或作出任何其他陈述。备案的披露声明应在年度备案后的一年内发生重大变更时,通过新的备案和支付三十美元($30)的费用进行更新,更新后的备案应包括第1812.205节和第1812.206节要求的所有披露声明,以及所有现有销售人员和自上次备案(无论是年度备案还是更新备案)以来代表销售商行事的所有销售人员的姓名和居住地址清单,并指明哪些销售人员仍然活跃,哪些不再代表销售商行事。每个协助销售营销计划的销售商应在总检察长发出备案通知之日起一年届满之前至少10天,以及此后每年同一日期之前至少10天,提交年度续期备案,无论是否已进行任何更新备案。年度续期备案应包括第1812.205节和第1812.206节要求的所有披露声明,以及所有现有销售人员和自上次备案(无论是年度备案还是更新备案)以来代表销售商行事的所有销售人员的姓名和居住地址清单,并指明哪些销售人员仍然活跃,哪些不再代表销售商行事。年度续期备案费应为一百美元($100)。如果未按要求提交年度续期备案,则之前的备案应被视为已失效,销售商应被禁止发布任何协助销售营销计划的广告或向协助销售营销计划的潜在购买者作出任何其他陈述,直到提交新的年度备案并由总检察长发出新的备案通知。
(b)CA 民法 Code § 1812.203(b) 总检察长可以通过挂号信向协助销售营销计划备案中列出的地址发送意向停止令,拒绝、暂停或撤销任何备案的效力,如果他或她发现以下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812.203(b)(1) 未遵守本标题的任何规定。
(2)CA 民法 Code § 1812.203(b)(2) 协助销售营销计划的要约或销售将构成对购买者的虚假陈述、欺骗或欺诈。
(3)CA 民法 Code § 1812.203(b)(3) 备案中识别的任何人员已被判犯有第1812.206节(b)款(1)项下的罪行,或受制于命令,或已根据第1812.206节(b)款(2)项和(3)项的描述对其作出民事判决,并且该人员参与协助销售营销计划的销售或管理对潜在购买者造成不合理的风险。
(c)CA 民法 Code § 1812.203(c) 所指的通知应包括支持暂停或撤销的事实。如果协助销售营销计划未能在收到意向停止令之日起10天内,由协助销售营销计划的所有者或高级职员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向总检察长提交对通知中列出的每一个支持事实的反驳,则每个未被反驳的事实应被视为(为发出命令之目的)承认该事实属实。如果总检察长认为,并根据协助销售营销计划未反驳的支持事实,该计划在不遵守本标题的情况下向公众提供,总检察长可以命令销售商停止并避免进一步销售或试图销售协助销售营销计划,除非并直到根据本节发出备案通知。在此之前,注册应无效。该命令应一直有效,除非协助销售营销计划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85节或第1094.5节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或寻求其他司法救济,并将诉讼副本送达总检察长。

Section § 1812.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规范加州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的推广,以保护购买者免受误导性行为的侵害。销售商不得使用“回购”或“担保投资”等术语,除非购买者确实受到回购选项的保护,该选项保证其初始付款在一年内退还,扣除任何收益。销售商也不能在没有担保债券或信托账户的情况下声称投资“受担保”。关于盈利潜力的主张必须有至少10名其他购买者的数据支持,并且销售商在提出此类主张时必须提供这些数据。此外,在广告中使用其他公司的商业标志时,必须清楚说明销售商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且所有广告都必须包含销售商的实际商业名称和地址。

在本州销售、租赁或要约销售或租赁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时,销售商不得:
(a)CA 民法 Code § 1812.204(a) 在招揽、要约、租赁或销售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时,如果“担保”是销售商向购买者提供的设备、用品、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则不得口头或书面使用“回购”或“担保投资”或类似短语。
(b)CA 民法 Code § 1812.204(b) 在招揽、要约、租赁或销售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时,不得口头或书面使用“回购”或“担保投资”或类似短语,除非在合同日期后的一年内,购买者在任何时候希望援引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合同的“回购”或“担保”部分时,没有任何限制或条件阻止或限制购买者这样做。援引“回购”或“担保”条款后,购买者有权获得的最低退还金额为其初始付款的全额,减去其从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运营中实际收到的金额。“实际收到的金额”是指购买者因将任何产品转售给销售商而实际从销售商处获得的金额,或购买者因使用其产品、设备、用品或服务而收到的金额,减去以下任何金额:(1) 购买者已支付给放置购买者产品、设备、用品或服务的地点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的金额;以及 (2) 购买者为获取销售、制造、生产、加工、种植、饲养、修改或开发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购买者打算销售、租赁、分销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物品所需的其他物品而支付的金额。
(c)CA 民法 Code § 1812.204(c) 不得声称购买者的初始付款以任何方式或任何程度“受担保”,或声称销售商提供“回购”安排,除非销售商已根据第1812.214条(b)款的规定,获得在本州获准经营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债券,或在本州联邦保险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设立信托账户。
(d)CA 民法 Code § 1812.204(d) 不得声称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提供任何形式的收入或盈利潜力,除非销售商拥有数据来证实收入或盈利潜力的主张,并在提出主张时(如果当面提出)或通过书面或电话沟通提出后首次当面沟通时向购买者披露这些数据,且披露后将数据留给购买者。将销售数量乘以每笔销售利润金额以得出预计收入数字的数学计算不足以证实收入或盈利潜力主张。除非收入或盈利潜力主张基于所提供的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至少10名购买者的经验,否则不得提出或暗示此类主张。销售商留下的数据必须至少披露:
(1)CA 民法 Code § 1812.204(d)(1) 销售商销售所提供的特定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的时间长度;
(2)CA 民法 Code § 1812.204(d)(2) 销售商已知从其处购买并至少达到所声称的销售额、收入或利润的购买者数量;以及
(3)CA 民法 Code § 1812.204(d)(3) 该数量占销售商总购买者数量的百分比。
(e)CA 民法 Code § 1812.204(e) 不得使用任何不控制销售商所有权权益或不承担销售商就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所作所有陈述责任的企业的商标、服务标志、商号、标识、广告或其他商业标志,除非销售商与该其他商业实体的关系性质紧邻该其他商业标志并以相同或更大的字体大小列出。如果销售商是行业协会的成员,则可以在广告和材料中使用该行业协会的标志或注册标志,而不受本款限制。
(f)CA 民法 Code § 1812.204(f) 不得发布或促使发布任何未包含销售商实际商业名称的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广告,如果不同,还应包含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运营所使用的名称以及销售商主要营业地点的街道地址。

Section § 1812.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销售商向潜在买家解释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时,无论是当面还是书面形式,都必须提供一份书面披露文件,标题为“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要求的披露”。该文件告知买家,加州尚未审查或认可该计划,并建议他们在签署合同前咨询律师或财务顾问。披露文件必须包含销售商的名称、任何初始付款的详细信息、服务和培训的描述,以及任何关于收益的声明。如果有“回购”或保护初始付款的承诺,也必须在该文件中清楚说明。

Section § 1812.206

Explanation

在销售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之前,销售商必须至少提前48小时向潜在买家提供一份书面的“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信息表”。这份文件列出了销售商业务的关键细节,包括其重要人员的姓名、任何与欺诈、误导性商业行为或破产相关的过往法律问题,以及他们提供这些计划的时间。如果需要提供财务担保或信托,文件必须提供查询其状态的信息。它还必须包括一份最新的财务报表和一份合同样本。总之,这项披露旨在确保买家在做出承诺之前充分知情。

在执行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合同或协议之前至少48小时,或在收到任何对价之前至少48小时(以较早者为准),销售商或其代表应书面提供一份名为“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信息表”的文件给潜在购买者。
销售商可以将本节要求的信息与第1812.205节要求的信息合并,如果合并,应使用单一标题“加州法律要求的披露”,并使用第1812.205节要求的标题页。如果使用合并文件,应在第1812.205节要求的时间提供,但该时间须符合本节的48小时要求。本节要求的信息表应包含以下内容:
(a)CA 民法 Code § 1812.206(a) 销售商的所有者、高级职员、董事、受托人以及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视情况而定)的姓名及其担任的职务,以及在销售商业务活动中负有管理职责的个人的姓名。
(b)CA 民法 Code § 1812.206(b) 一份声明,说明销售商、(a)款中指明的任何人以及由(a)款中指明的个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公司是否:
(1)CA 民法 Code § 1812.206(b)(1) 曾被判犯有重罪或轻罪,或对重罪或轻罪指控不抗辩,如果该重罪或轻罪涉及涉嫌违反本篇规定、欺诈、贪污、欺诈性侵占或挪用财产。
(2)CA 民法 Code § 1812.206(b)(2) 曾因最终判决在民事诉讼中被认定负有责任,或同意达成和解判决,如果该民事诉讼指控违反本篇规定、欺诈、贪污、欺诈性侵占或挪用财产,或在试图出售或处置不动产或动产时使用不真实或误导性陈述,或使用不公平、非法或欺骗性商业行为。
(3)CA 民法 Code § 1812.206(b)(3) 受任何当前有效的协议、禁令或限制令约束,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和终止”令、“停止保证”或其他类似协议或命令,这些协议或命令是因公共机构或部门提起的诉讼或调查而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影响任何职业执照的诉讼。
本款第(1)、(2)和(3)项要求的声明应载明协议条款、法院、案件案号、定罪或判决日期,以及(如果涉及)启动调查或提起导致定罪或判决的诉讼的政府机构名称。
(4)CA 民法 Code § 1812.206(4) 在过去七个财政年度的任何时间,曾是破产救济令的对象,因资不抵债而重组,或曾是第1812.201节(b)款所定义的任何其他人的负责人、董事、高级职员、受托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或负有管理职责,且该个人在担任该职位期间或之后一年内曾如此申请破产或被如此重组。如果是,应载明如此申请破产或被如此重组的人的名称和所在地、日期、行使管辖权的法院以及案件案号。
(c)CA 民法 Code § 1812.206(c) 销售商经营以下业务的时间长度:
(1)CA 民法 Code § 1812.206(c)(1) 销售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
(2)CA 民法 Code § 1812.206(c)(2) 销售向购买者提供的特定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
(d)CA 民法 Code § 1812.206(d) 如果销售商根据第1812.204节的要求需要提供担保金或设立信托账户,信息表应说明以下任一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812.206(d)(1) “销售商已获得由
(担保公司名称和地址)
一家获准在本州经营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金。在签署购买此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的合同之前,您应向担保公司查询担保金的当前状态。”或
(2)CA 民法 Code § 1812.206(2) “销售商已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交了有关其信托账户的信息。在签署购买此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的合同之前,您应向总检察长查询信托账户的当前状态。”

Section § 1812.207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购买或租赁一个卖方协助营销计划,这笔交易必须是书面的。一旦你签署了卖方要求的所有文件,你应该立即获得一份完整的合同副本以及所有其他已签署文件的副本。

Section § 1812.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购买了卖方协助营销计划,您有权在您和卖方签署合同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任何理由取消该合同。关于如何取消合同有具体的说明,这些说明应符合下一节(第1812.209节)中概述的要求。

Section § 1812.209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任何销售辅助营销计划合同必须以清晰可读的字体明确披露关键信息。合同必须详细说明支付条款,如果超过20%的款项在商品或服务交付前收取,还需包含托管账户的详细信息。购买者有权在三个工作日内取消合同,合同必须告知他们这项权利并说明如何操作。如果合同被取消,销售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款项。合同还需详细说明销售方将提供的服务、其营业地址和业务形式,以及产品或用品的交付细节。如果提及回购或保护计划,其条款必须清晰描述。合同还必须解释购买者使合同无效的权利,并提供供应商信息。

每份销售辅助营销计划合同应以至少10磅字体或手写时同等大小,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民法 Code § 1812.209(a) 支付条款和条件,包括首付款、额外付款和所需的首期款。如果合同规定销售方在根据合同条款交付设备、用品、产品或服务之前收取超过首付款20%的款项,则合同应明确载明根据第1812.210条 (b) 款设立的托管账户信息,以及托管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托管账户的机构、分行和账号。如果合同规定在根据合同条款交付设备、用品、产品或服务之前支付超过首付款20%的任何款项,则合同应载明超过20%的款项应通过另行开具的、支付给托管账户的票据进行支付。
(b)CA 民法 Code § 1812.209(b) 在购买者签署合同的地方正上方,以粗体字显示以下关于购买者取消合同权利的通知:
“您有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可以通过邮寄或递交书面通知给销售辅助营销计划销售方,以任何理由取消本合同。这三个工作日将于
(last date to mail or deliver notice)
截止,取消通知应邮寄或递交至
(seller assisted marketing plan seller’s name
and business street address)

如果您选择邮寄通知,必须在上述日期午夜前,正确填写地址后投入美国邮政,预付一等邮件邮资,并盖上邮戳。如果您选择直接将通知递交给销售方,则必须在上述日期其正常营业日结束前递交给他。销售方应在收到取消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购买者根据本合同支付给销售方的所有款项退还给购买者。购买者应在收到所有此类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其地址或其被放置的地点提供根据本合同提供给购买者的所有设备、产品和用品。应销售方要求,此类设备、产品和用品应在购买者收到现金、汇票或保付支票全额退款时提供。”
(c)CA 民法 Code § 1812.209(c) 销售方将为购买者履行的行为或服务的完整详细描述。
(d)CA 民法 Code § 1812.209(d) 销售方的主要营业地址,以及其在加利福尼亚州授权接收法律文书送达的代理人(州务卿除外)的姓名和地址。
(e)CA 民法 Code § 1812.209(e) 销售方的业务形式,无论是公司、合伙或其他形式。
(f)CA 民法 Code § 1812.209(f) 交货日期,或者当合同规定分批交付物品给购买者时,销售方将交付给购买者以使其能够开始或维持其业务的那些产品、设备或用品的大致交货日期,以及这些产品、设备或用品是交付至购买者的家庭或营业地址,还是由销售方放置或促使放置在非购买者拥有或管理的地点。
(g)CA 民法 Code § 1812.209(g) 如果销售方在销售或租赁、招揽或提供销售辅助营销计划时口头或书面声明存在“回购”或首付款或其任何部分受到“保护”或“担保”,则需完整描述“回购”、“保护”或“担保”安排的性质。
(h)CA 民法 Code § 1812.209(h) 一份准确载明购买者在第1812.215条 (a) 款和 (b) 款规定的情形和方式下使合同无效的权利的声明。
(i)CA 民法 Code § 1812.209(i) 销售方将交付给购买者以使其能够开始或维持其业务的产品、设备或用品的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Section § 1812.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范卖方协助营销计划中的合同,重点关注付款条款以保护买方。它禁止合同中包含可能阻止买方日后对卖方采取行动的票据。此外,它限制产品交付前的首付款不得超过20%,并要求超出部分的资金存入托管账户,直到买方确认交付。买方不得无故拖延通知托管方关于交付的情况。

(a)CA 民法 Code § 1812.210(a) 任何卖方协助营销计划合同均不得要求或涉及购买者签署任何票据或系列票据,该等票据或系列票据在单独转让时,将切断第三方对购买者可能对卖方享有的任何诉讼权或抗辩权。
(b)CA 民法 Code § 1812.210(b) 如果第1812.209节中提及的合同规定向卖方支付首付款,则首付款不得超过初始付款金额的20%。在任何情况下,合同付款计划均不得规定卖方在向购买者或其指定地点交付设备、用品或产品之前收取超过初始付款20%的款项,除非所有超过20%的款项按照第1812.214节(c)款的规定存入托管账户。存入托管账户的资金,在购买者按照卖方协助营销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限书面通知托管方已交付该等设备、用品或产品之前,不得发放。购买者向托管方发出的交付通知不得无故拖延。

Section § 1812.21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接管了卖方协助营销计划中卖方的权利或合同,他们也必须承担买方对原卖方提出的任何投诉或问题。

Section § 1812.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销售商不能声称他们遵守了本篇的规定,也不能允许提及此类遵守情况。

Section § 1812.213

Explanation

提供协助营销计划的销售商需要保存其销售和相关文件的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必须自营销计划合同签订之日起保存四年。

每一位销售商应当始终保存和维护由其进行的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销售的完整账簿、记录和账目。所有与每一项已售出或已租赁的具体的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相关的文档,应当自销售商协助营销计划合同签订之日起保存四年。

Section § 1812.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某些营销计划的销售方指定州内某人(通常是州务卿)代表他们接收法律文件,以防被起诉。为保护买方,这些销售方还必须以担保债券或信托账户的形式提供财务保障。这种担保债券或信托账户旨在赔偿任何因销售方行为而受损的人,赔偿金额有一定上限。如果销售方使用托管账户接收买方付款,他们必须确保该账户独立于其控制,并向总检察长报告。这些账户有助于确保销售方履行合同,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导致对销售方和账户持有人采取法律行动。

(a)CA 民法 Code § 1812.214(a) 除加利福尼亚州公司外的所有销售辅助营销计划的销售方,应向总检察长提交一份不可撤销的同意书,指定州务卿或其继任者作为销售方的代理人,以接收根据本篇规定可能针对销售方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提起的任何非刑事诉讼、行动或程序中的任何合法传票。当传票送达州务卿时,其效力与亲自送达销售方相同。送达可通过将传票副本留在州务卿办公室进行,但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否则无效:
(1)CA 民法 Code § 1812.214(a)(1) 原告立即通过一等邮件向被告或答辩人(以总检察长处备案的最新地址为准)寄送一份送达州务卿的通知和一份传票副本;以及
(2)CA 民法 Code § 1812.214(a)(2) 原告遵守本条规定的宣誓书在传票的回复日期(如有)或法院允许的进一步时间内提交至案件。
(b)CA 民法 Code § 1812.214(b) 如果根据第1812.204条 (c) 款,销售方必须获得担保债券或设立信托账户,则适用以下程序:
(1)CA 民法 Code § 1812.214(b)(1) 如果获得担保债券,其副本应提交给总检察长;如果设立信托账户,则应将存款机构、受托人及账号通知总检察长。
(2)CA 民法 Code § 1812.214(b)(2) 所需的担保债券或信托账户应以加利福尼亚州为受益人,以利于因违反本篇规定或因销售方违反受本篇约束的合同或由此产生的任何义务而受损害的任何人。信托账户也应以因这些行为受损害的任何人作为受益人。
(3)CA 民法 Code § 1812.214(b)(3) 任何因违反本篇规定而对信托账户提出索赔的人,可以对销售方和受托人提起法律诉讼。担保人或受托人仅对实际损害赔偿负责,而不对第1812.218条允许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受托人对因销售方违反本篇规定而受损害的所有人的总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信托账户的金额。
(4)CA 民法 Code § 1812.214(b)(4) 担保债券或信托账户的金额应等于销售方在前一年签订的所有销售辅助营销计划合同的“初始付款”部分的总金额,或三十万美元 ($300,000),以较少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金额不得低于五万美元 ($50,000)。所需金额应每年调整两次,不迟于销售方财政年度第一个月的第十天,且不迟于销售方财政年度第七个月的第十天。销售方在业务开始时以及业务运营的前六个月内,只需设立五万美元 ($50,000) 的担保债券或信托账户。在销售方业务运营的第七个月的第十天之前,担保债券或信托账户的金额应按照本文规定设立,如同销售方已运营一年。
(c)CA 民法 Code § 1812.214(c) 如果根据第1812.210条 (b) 款,销售方使用托管账户接收超过初始付款20%的首付款部分,且在向购买者交付根据合同条款提供的设备、用品、产品或服务之前,则适用以下程序:
(1)CA 民法 Code § 1812.214(c)(1) 托管账户持有人应独立于销售方,且销售方无权指示持有人从托管账户支付款项,除非购买者书面通知托管账户持有人已按照销售辅助营销计划合同的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交付设备、用品或产品。
(2)CA 民法 Code § 1812.214(c)(2) 托管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和托管账户账号应由销售方报告给总检察长。
(3)CA 民法 Code § 1812.214(c)(3) 任何因违反本篇规定而对托管账户提出索赔的人,可以对销售方和托管账户持有人提起法律诉讼。托管账户持有人仅对实际损害赔偿负责,而不对第1812.218条允许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托管账户持有人对因销售方违反本篇规定而受损害的所有人的总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托管账户的金额。

Section § 1812.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卖方在销售营销计划时撒谎或未提供正确的披露信息,您可以在一年内取消合同并获得退款。如果您无法退还收到的所有物品,您将获得退款,但需扣除您保留物品的价值。如果卖方不小心忘记披露某些信息,他们可以通过向您发送正确的信息并给您额外的 15 天时间来取消合同来纠正。此外,如果卖方未能在 30 天内交付其承诺的物品,且这是他们的过错,您可以在收到产品之前或之后不久取消合同。这些权利是您根据法律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补充。

(a)CA 民法 Code § 1812.215(a) 如果卖方使用任何不真实或误导性陈述来销售或租赁卖方协助营销计划,或未能遵守第 1812.203 条,或未能提供披露文件或披露第 1812.205 条和第 1812.206 条要求的任何信息,或合同不符合本篇的要求,则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经购买方选择并书面通知卖方后,该合同可由购买方撤销,且卖方或其受让人不得强制执行,因其违反公共政策。当购买方能够退还卖方交付的所有设备、用品或产品时,购买方有权从卖方处收回已支付给卖方的所有款项;当无法完全退还时,购买方有权从卖方处收回已支付给卖方的所有款项,但须扣除购买方未退还但由卖方交付的设备、用品或产品在交付时的公平市场价值。收到该款项后,购买方应在购买方地址或在购买方根据本条发出通知时其所在地点,向卖方提供购买方从卖方处收到的产品、设备或用品。但是,如果卖方无意中未能作出第 1812.205 条或第 1812.206 条要求的任何披露,或合同无意中未能遵守本篇的要求,卖方可以通过向购买方提供正确的披露声明或合同来纠正此无意中的缺陷,条件是,在提供此类正确披露或合同时,卖方还应书面告知购买方,由于卖方的错误,购买方在收到正确披露或合同后有额外的 15 天期限可以取消合同,并获得所有已付款项的全额退款,以换取购买方拥有的任何设备、用品或产品的退还。如果购买方在收到正确披露或合同后 15 天内未取消合同,则其将来不得因未遵守本篇的披露或合同要求而根据本条行使其撤销合同的权利。
(b)CA 民法 Code § 1812.215(b)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后 30 天内交付设备、用品或产品,除非此类交付延迟超出卖方的控制范围,则在交付之前或交付后 30 天内的任何时间,经购买方选择并书面通知卖方后,该合同可由购买方撤销,且卖方或其受让人不得强制执行,因其违反公共政策。
本条规定的购买方权利应累积于本篇或其他规定下的所有其他权利。

Section § 1812.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购买者不能放弃本篇所赋予的权利,卖方试图让购买者放弃这些权利的任何行为都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如果发生涉及这些权利的法律案件,卖方如果主张任何特殊例外或豁免,则必须自行证明。

(a)CA 民法 Code § 1812.216(a) 购买者对本篇规定的任何弃权,应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且无效且不可执行。卖方试图让购买者放弃本篇所赋予权利的任何行为,均应构成对本篇的违反。
(b)CA 民法 Code § 1812.216(b) 在任何涉及本篇的诉讼中,证明豁免或定义例外情况的举证责任,由主张该豁免或例外情况的人承担。

Section § 1812.2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参与销售或租赁卖家协助营销计划的人(例如销售商、代理人或承包商)故意违反规定或使用欺骗手段,他们将面临严厉的惩罚。这些惩罚包括对每笔非法交易处以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以及可能长达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商、销售员、销售商的代理人或代表,或独立承包商,凡试图销售或租赁、或已经销售或租赁卖家协助营销计划,且故意违反本篇任何规定,或直接或间接采用任何手段、计谋或诡计,在提供或销售任何卖家协助营销计划时进行欺骗,或直接或间接故意从事任何行为、惯例或业务过程,在提供、购买、租赁或销售任何卖家协助营销计划时对任何人构成或将构成欺诈或欺骗的,一旦定罪,应就每笔非法交易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该罚款和监禁并罚。

Section § 1812.218

Explanation

如果买家因卖家违反与卖方协助营销计划相关的合同或规定而受到损害,他们可以提起索赔。法院将判给实际损失以及律师费和诉讼费,但赔偿金额绝不会低于买家最初支付的款项。如果买家无法退还卖家提供的所有物品,赔偿金将根据无法退还物品的价值进行调整。此外,法院还可能判给额外的赔偿金来惩罚卖家,这被称为惩罚性赔偿。

任何因违反本篇规定,或因卖方违反受本篇约束的合同,或因销售或租赁卖方协助营销计划而产生的任何义务而受损害的购买者,均可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判决应包括实际损害赔偿,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但在任何情况下,损害赔偿金均不得低于首付款金额,前提是购买者能够退还卖方交付的所有设备、用品或产品;如果无法完全退还,则最低赔偿金不得低于首付款金额减去无法退还但确已由卖方交付的设备、用品或产品在交付时的公平市场价值。如果审理法院认为适当,可以判决惩罚性赔偿金。

Section § 1812.21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特定法律篇章中的规则和补救措施并非唯一可用的选择。如果有人违反了本节所涵盖的法律,人们也可以利用其他法律来解决问题。它还指出,本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或任何其他人采取额外法律行动的权利。如果本篇所禁止的行为或做法也受普通法或另一项法规的涵盖,受影响的人可以寻求这些法律途径来解决。

本篇的规定不具有排他性。对于违反本篇任何条款或本篇任何条款所禁止的行为,此处提供的补救措施应是任何其他法律中规定的针对任何违反或行为的其他程序或补救措施的补充。
本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总检察长、任何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其他法定权利或任何普通法权利。如果本篇所禁止的任何行为或做法也构成普通法上的诉讼事由或违反另一项法规,购买者可以根据该其他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补救措施主张此类普通法或法定诉讼事由。

Section § 1812.220

Explanation

本条主要说明,如果本法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违宪或无效,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适用。无效的部分不会影响法律的其余部分如何适用于其他人或情况。

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条款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任何适用被裁定违宪,则本篇的其余部分以及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不应受其影响。

Section § 1812.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有人根据特定法律条款存入替代保证金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有人想对这笔存款提出索赔,他们必须向总检察长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有法院判决,并且是符合条件的索赔人。一旦索赔获得批准,除非在240天内有新的索赔,否则要等到240天后才能支付。如果资金不足,索赔人将按比例获得份额。240天期限结束后,新的索赔将重新启动这个流程。一旦存款用尽,总检察长将不再支付任何索赔,但已收到款项的索赔人无需返还。此外,这些存款不能用于偿还其他债务,除非是索赔解决后剩余的款项。

(a)CA 民法 Code § 1812.221(a) 当根据第1812.214条 (b) 款 (1) 项和《民事诉讼法典》第995.710条存入替代保证金的存款时,对该存款提出索赔的人应替代《民事诉讼法典》第996.430条的规定,通过向总检察长提供法院作出的金钱判决证据以及索赔人是第1812.214条 (b) 款 (2) 项所述之人的证据来确立索赔。
(b)CA 民法 Code § 1812.221(b) 当一个人已向总检察长完全确立索赔时,总检察长应立即审查并批准该索赔,并在其上注明批准日期。该索赔应被指定为“已批准索赔”。
(c)CA 民法 Code § 1812.221(c) 当对特定存款账户的第一笔索赔获得批准后,在总检察长批准之日起240天期限届满之前,不得支付该索赔。在同一240天期限内经总检察长批准的后续索赔,也应在240天期限届满之前不得支付。240天期限届满后,总检察长应立即全额支付该240天期限内的所有已批准索赔,除非存款账户中资金不足,在此情况下,每笔已批准索赔应按比例支付金额以用尽存款账户。
(d)CA 民法 Code § 1812.221(d) 当总检察长在240天期限届满后批准对特定存款账户的第一笔索赔时,该索赔的批准日期应开始一个新的240天期限,(c) 款将适用于该期限内存款账户中剩余的金额。
(e)CA 民法 Code § 1812.221(e) 存款账户用尽后,总检察长将不再支付任何索赔。根据 (c) 款和 (d) 款已全额或部分获得索赔支付的索赔人,无需为其他索赔人的利益向存款账户返还款项。
(f)CA 民法 Code § 1812.221(f) 当存入替代保证金的存款时,该存款的金额不应受制于针对卖方的诉讼或判决的扣押、传讯或执行,除非是根据本篇目的不再需要或要求的金额,否则该金额将由总检察长返还给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