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798.99(a) 任何提供可能被儿童访问的在线服务、产品或功能的业务,应当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9(a)(1)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9(a)(1)(A) 在任何新的在线服务、产品或功能向公众提供之前,对任何可能被儿童访问的在线服务、产品或功能完成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并在该在线服务、产品或功能可能被儿童访问期间,保留此评估的文档。业务应每两年审查所有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B)CA 民法 Code § 1798.99(a)(1)(A)(B) 本款要求的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应当明确在线服务、产品或功能的用途、其如何使用儿童的个人信息,以及因业务数据管理实践而对儿童造成的重大损害风险。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应在适用范围内解决以下所有问题:
(i)CA 民法 Code § 1798.99(a)(1)(A)(B)(i) 在线产品、服务或功能的设计是否可能损害儿童,包括通过使儿童接触在线产品、服务或功能上的有害或潜在有害内容。
(ii)CA 民法 Code § 1798.99(a)(1)(A)(B)(ii) 在线产品、服务或功能的设计是否可能导致儿童在线上产品、服务或功能上遭遇或成为有害或潜在有害接触的目标。
(iii)CA 民法 Code § 1798.99(a)(1)(A)(B)(iii) 在线产品、服务或功能的设计是否可能允许儿童在线上产品、服务或功能上目睹、参与或遭受有害或潜在有害行为。
(iv)CA 民法 Code § 1798.99(a)(1)(A)(B)(iv) 在线产品、服务或功能的设计是否可能允许儿童在线上产品、服务或功能上成为有害或潜在有害接触的参与者或受害者。
(v)CA 民法 Code § 1798.99(a)(1)(A)(B)(v) 在线产品、服务或功能使用的算法是否可能损害儿童。
(vi)CA 民法 Code § 1798.99(a)(1)(A)(B)(vi) 在线产品、服务或功能使用的定向广告系统是否可能损害儿童。
(vii)CA 民法 Code § 1798.99(a)(1)(A)(B)(vii) 在线产品、服务或功能是否以及如何利用系统设计功能来增加、维持或延长儿童对在线产品、服务或功能的使用,包括媒体的自动播放、使用时长奖励和通知。
(viii)CA 民法 Code § 1798.99(a)(1)(A)(B)(viii) 在线产品、服务或功能是否、如何以及出于何种目的收集或处理儿童的敏感个人信息。
(2)CA 民法 Code § 1798.99(a)(2) 记录根据第 (1) 款要求的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中识别出的、因业务数据管理实践而对儿童造成的任何重大损害风险,并在儿童访问该在线服务、产品或功能之前,制定一个有时限的计划来减轻或消除该风险。
(3)CA 民法 Code § 1798.99(a)(3) 在总检察长提出书面请求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总检察长提供业务已完成的所有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的清单。
(4)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9(a)(4)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9(a)(4)(A) 对于根据第 (1) 款完成的任何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总检察长提供该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B)CA 民法 Code § 1798.99(a)(4)(A)(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应作为机密受到保护,并应免于公开披露,包括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的规定。
(C)CA 民法 Code § 1798.99(a)(4)(A)(C) 在向总检察长披露的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中包含的任何信息,如果涉及律师-客户特权或工作产品保护,根据本款进行的披露不应构成对该特权或保护的放弃。
(5)CA 民法 Code § 1798.99(a)(5) 以与业务数据管理实践所产生的风险相称的合理确定性水平估算儿童用户的年龄,或将赋予儿童的隐私和数据保护应用于所有消费者。
(6)CA 民法 Code § 1798.99(a)(6) 将在线服务、产品或功能提供给儿童的所有默认隐私设置配置为提供高水平隐私的设置,除非业务能够证明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表明不同的设置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7)CA 民法 Code § 1798.99(a)(7) 简洁、显著地提供任何隐私信息、服务条款、政策和社区标准,并使用适合可能访问该在线服务、产品或功能的儿童年龄的清晰语言。
(8)CA 民法 Code § 1798.99(a)(8) 如果在线服务、产品或功能允许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任何其他消费者监控儿童的在线活动或追踪儿童的位置,则在儿童被监控或追踪时向儿童提供明显的信号。
(9)CA 民法 Code § 1798.99(a)(9) 执行企业发布的条款、政策和社区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隐私政策和与儿童相关的政策。
(10)CA 民法 Code § 1798.99(a)(10) 提供显著、易于访问且响应迅速的工具,以帮助儿童,或在适用情况下帮助其父母或监护人,行使其隐私权并报告疑虑。
(b)CA 民法 Code § 1798.99(b) 提供可能被儿童访问的在线服务、产品或功能的企业不得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1)CA 民法 Code § 1798.99(b)(1) 以企业已知或有理由知道会对儿童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或福祉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方式使用任何儿童的个人信息。
(2)CA 民法 Code § 1798.99(b)(2) 默认对儿童进行画像,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民法 Code § 1798.99(b)(2)(A) 企业能够证明其已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来保护儿童。
(B)CA 民法 Code § 1798.99(b)(2)(B) 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i)CA 民法 Code § 1798.99(b)(2)(B)(i) 画像对于提供所请求的在线服务、产品或功能是必要的,且仅限于儿童积极且知情地参与的在线服务、产品或功能的方面。
(ii)CA 民法 Code § 1798.99(b)(2)(B)(ii) 企业能够证明画像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令人信服的理由。
(3)CA 民法 Code § 1798.99(b)(3) 收集、出售、共享或保留任何并非提供儿童积极且知情地参与的在线服务、产品或功能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或第1798.145条(a)款(1)项(A)至(D)分项(含)所述的个人信息,除非企业能够证明收集、出售、共享或保留该个人信息符合可能访问该在线服务、产品或功能的儿童的最佳利益的令人信服的理由。
(4)CA 民法 Code § 1798.99(b)(4) 如果最终用户是儿童,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收集该个人信息以外的任何目的,除非企业能够证明使用该个人信息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令人信服的理由。
(5)CA 民法 Code § 1798.99(b)(5) 默认收集、出售或共享儿童的任何精确地理位置信息,除非收集该精确地理位置信息对于企业提供所请求的服务、产品或功能是严格必要的,且仅限于收集精确地理位置信息对于提供服务、产品或功能所必需的有限时间内。
(6)CA 民法 Code § 1798.99(b)(6) 在收集儿童的任何精确地理位置信息期间,未向儿童提供明确的信号表明正在收集精确地理位置信息。
(7)CA 民法 Code § 1798.99(b)(7) 使用黑暗模式引导或鼓励儿童提供超出提供该在线服务、产品或功能合理预期的个人信息,放弃隐私保护,或采取企业已知或有理由知道会对儿童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或福祉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任何行动。
(8)CA 民法 Code § 1798.99(b)(8) 将收集到的任何个人信息用于估算年龄或年龄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或保留该个人信息超过估算年龄所需的时间。年龄验证应与在线服务、产品或功能的风险和数据实践相称。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9(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99(c)(1) 企业为遵守任何其他法律而进行的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如果符合本篇章的要求,则视为符合本节规定。
(2)CA 民法 Code § 1798.99(c)(2) 单一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可以包含多个呈现类似风险的类似处理操作,但前提是必须涵盖每个相关的在线服务、产品或功能。
(d)CA 民法 Code § 1798.99(d) 本节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