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88.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债务购买者”是什么,并阐明了该角色在消费者债务催收过程中的作用。债务购买者是指那些经常购买已被债权人核销的债务的人,通常是为了追回欠款。然而,如果有人购买了一批主要由仍活跃的账户组成的债务,根据本法律,他们不被视为债务购买者。本节还规定,催收退票支票与购买拖欠债务不同。本节的规定适用于处理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出售的消费者债务的债务购买者。
(a)CA 民法 Code § 1788.50(a) 就本篇而言:
(1)CA 民法 Code § 1788.50(a)(1) “债务购买者”指经常从事购买已核销消费者债务以进行催收业务的个人或实体,无论其是自行催收债务、聘请第三方进行催收,还是聘请律师进行催收诉讼。 “债务购买者”不指附带于购买主要由未核销消费者债务组成的投资组合而收购已核销消费者债务的个人或实体。
(2)CA 民法 Code § 1788.50(a)(2) “已核销的消费者债务”指已从债权人账簿中作为资产移除并被视为损失或费用的消费者债务。
(b)CA 民法 Code § 1788.50(b) 支票服务公司收购对已退回给商家且未支付的纸质或电子支票票据(包括自动清算所项目)的催收权,不构成本篇项下的拖欠消费者债务的购买。
(c)CA 民法 Code § 1788.50(c) 标题1.6C(自第1788条起)中定义的术语应适用于本篇。
(d)CA 民法 Code § 1788.50(d) 本篇应适用于债务购买者,涉及在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出售或转售的所有消费者债务。

Section § 1788.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债务购买方在尝试催收消费者债务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在联系债务人之前,债务购买方必须掌握某些信息,例如他们拥有该债务或有权催收该债务的证明、债务余额的详细信息以及过去的交易记录。他们还必须告知债务人,债务人可以要求提供证明购买方有权催收债务的记录。如果债务人要求提供这些记录,债务购买方必须在15天内免费提供,否则必须停止催收,直到请求得到满足。债务购买方必须在首次沟通中包含通知,解释债务人的权利,特别是如果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如果首次联系使用的语言不是英语,他们必须在五天内以该语言提供这些通知。如果债务源自医院,则适用特殊规则。如果州和联邦要求冲突,则联邦法律优先。
(a)CA 民法 Code § 1788.52(a) 债务购买方不得向债务人发出任何书面声明以试图催收消费者债务,除非债务购买方拥有以下信息:
(1)CA 民法 Code § 1788.52(a)(1) 债务购买方是相关债务的唯一所有者,或有权主张债务所有者的所有权利。
(2)CA 民法 Code § 1788.52(a)(2) 销账时的债务余额,以及销账债权人或债务的任何后续购买方施加的所有销账后利息和费用(如有)的金额、性质和原因的解释。本款不应被视为要求具体列项,但解释应单独列明销账余额、任何销账后利息总额以及任何销账后费用总额。
(3)CA 民法 Code § 1788.52(a)(3) 违约日期或最后付款日期。
(4)CA 民法 Code § 1788.52(a)(4) 销账时销账债权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债务相关的销账债权人账户号码。销账债权人的名称和地址应以足以合理识别销账债权人的形式提供。
(5)CA 民法 Code § 1788.52(a)(5) 债务出售之前,债务人在销账债权人记录中显示的名称和最后已知地址。如果债务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出售,则债务人在2013年12月31日债务所有者记录中显示的名称和最后已知地址应视为足够。
(6)CA 民法 Code § 1788.52(a)(6) 销账后购买该债务的所有个人或实体的名称和地址,包括发出书面声明的债务购买方。名称和地址应以足以合理识别每个此类购买方的形式提供。
(7)CA 民法 Code § 1788.52(a)(7) 债务购买方的加利福尼亚州执照号码。
(b)CA 民法 Code § 1788.52(b) 债务购买方不得向债务人发出任何书面声明以试图催收消费者债务,除非债务购买方能够获取证明债务人同意该债务的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副本。如果索赔基于没有签署合同或协议的债务,债务购买方应能够获取在账户活跃期间提供给债务人的文件副本,以证明债务是由债务人产生的。对于循环信用账户,记录了购买交易、最后付款或余额转账的最近月结单应被视为足以满足此要求。
(c)CA 民法 Code § 1788.52(c) 债务购买方应在收到债务人关于债务信息或债务证明的书面请求后15个日历日内,免费向债务人提供(a)款和(b)款中列明的信息或文件。如果债务购买方无法在15个日历日内提供信息或文件,债务购买方应停止所有债务催收,直到债务购买方向债务人提供(a)款和(b)款中描述的信息或文件。除非本篇另有规定,债务人的请求应符合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92g节中包含的验证要求。债务购买方应向所有与其有联系的债务人提供一个有效的邮寄地址,以便发送这些请求。如果双方同意,债务购买方也可以提供一个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以便发送这些请求并通过该地址传递信息和文件。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52(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52(d)(1) 债务购买方应在其与债务人的首次书面沟通中,以不小于12磅的字体,包含一份单独的显著通知,内容如下:
“您可以要求提供显示以下信息的记录:(1) [插入债务购买方名称]有权追收该债务;(2) 债务余额,包括任何利息费用和额外费用的解释;(3) 违约日期或最后付款日期;(4) 销账债权人的名称以及与债务相关的账户号码;(5) 在债务出售之前,根据情况,其在销账债权人或债务购买方记录中显示的债务人名称和最后已知地址;以及(6) 购买该债务的所有个人或实体的名称。您也可以向我们索取证明您同意该债务的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副本。
“这些记录的请求可寄送至:[插入债务购买方的有效邮寄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如适用)]。”
(2)CA 民法 Code § 1788.52(2) 当催收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且该债务未超过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第605(a)节(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81c节)规定的废止日期时:
“法律限制了您可以因债务被起诉的时长。由于您的债务已有时日,我们不会就此起诉您。如果您不偿还该债务,[插入债务购买方名称] 可能会在法律允许的期限内,[继续] 将其作为未偿债务报告给信用报告机构。”
(3)CA 民法 Code § 1788.52(3) 在收取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且该债务已超过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15 U.S.C. Sec. 1681c) 第605(a)条规定的失效日期时:
“法律限制了您可以因债务被起诉的时长。由于您的债务已有时日,我们不会就此起诉您,也不会将其报告给任何信用报告机构。”
(e)CA 民法 Code § 1788.52(e) 如果债务购买方在与债务人进行首次口头联系时主要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该语言向债务人提供第(d)款所要求的通知。
(f)CA 民法 Code § 1788.52(f) 债务购买方不得收取或试图收取源自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a)款获得许可的医院的消费者债务,除非在首次书面沟通中向债务人提供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7425条(e)款所要求的通知副本。
(g)CA 民法 Code § 1788.52(g) 如果第(d)款的要求与联邦法律的要求之间存在冲突,以致于无法同时遵守两者,则应以联邦法律的要求为准。

Section § 178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债务购买人在与债务人解决债务时的规则。首先,任何和解协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向债务人提供一份副本。其次,如果债务购买人收到付款,他们必须在30天内向债务人发送收据或月结单,其中显示付款金额和剩余余额等详细信息。第三,如果一笔付款完全解决了债务,债务购买人必须在30天内发送最终结单,并且不得出售已解决债务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1788.56

Explanation
如果债务购买者(即购买旧债务的公司)试图通过诉讼或仲裁追讨欠款,他们必须确保该债务的起诉截止日期(即诉讼时效)尚未过期。如果时限已过,他们就不能合法地追讨这笔钱了。

Section § 1788.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债务购买人在提起诉讼追讨消费者债务时必须遵守的具体要求。如果债务购买人起诉某人,他们的诉状必须包含一些详细信息,例如证明他们拥有该债务、关于原始债务的信息,以及被告最后已知的联系方式。他们还需要解释债务销账后产生的任何利息或费用。此外,他们必须附上相关合同,并遵守特定法规,特别是对于源自医院的债务。个人和机密信息受到保护,不会公开披露。

在债务购买人就消费者债务提起的诉讼中:
(a)CA 民法 Code § 1788.58(a) 诉状应主张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法 Code § 1788.58(a)(1) 原告是债务购买人。
(2)CA 民法 Code § 1788.58(a)(2) 基础债务的性质以及其源自的消费者交易,以简明陈述的方式。
(3)CA 民法 Code § 1788.58(a)(3) 债务购买人是争议债务的唯一所有人,或有权主张债务所有人的权利。
(4)CA 民法 Code § 1788.58(a)(4) 销账时的债务余额,以及销账债权人或债务的任何后续购买人施加的任何销账后利息和费用的金额、性质和理由的解释。本款不应被视为要求具体列项,但解释应单独列明销账余额、任何销账后利息的总额以及任何销账后费用的总额。
(5)CA 民法 Code § 1788.58(a)(5) 违约日期或最后付款日期。
(6)CA 民法 Code § 1788.58(a)(6) 销账时销账债权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债务相关的销账债权人账户号码。销账债权人的名称和地址应以足以合理识别销账债权人的形式提供。
(7)CA 民法 Code § 1788.58(a)(7) 债务出售前,债务人在销账债权人记录中显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如果债务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出售,则债务人在2013年12月31日债务所有人记录中显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应视为足够。
(8)CA 民法 Code § 1788.58(a)(8) 销账后购买债务的所有个人或实体的名称和地址,包括原告债务购买人。名称和地址应以足以合理识别每个此类购买人的形式提供。
(9)CA 民法 Code § 1788.58(a)(9) 债务购买人已遵守第1788.52条。
(b)CA 民法 Code § 1788.58(b) 第1788.52条 (b) 款所述的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副本应附于诉状。
(c)CA 民法 Code § 1788.58(c) 债务购买人就源自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250条 (a) 款获得许可的普通急症医院的债务提起的诉讼,其诉状还应包含以下两项:
(1)CA 民法 Code § 1788.58(c)(1) 《健康与安全法》第127425条 (e) 款 (6) 项所载信息,以及一份说明该信息发送给债务人所用语言的陈述。
(2)CA 民法 Code § 1788.58(c)(2) 医院提供给债务人的经济援助申请副本,以及医院提供给债务人关于申请经济援助的通知副本,并附于诉状。如果通知是作为医院账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提供的,则该账单应进行编辑以删除机密信息,或者可以提供一份包含关于经济援助通知实质内容的医院账单样本,该样本应采用患者被收费时使用的格式。
(d)CA 民法 Code § 1788.58(d) 本篇的规定不应被视为要求在公共记录中披露受任何州或联邦法律保护其机密性的个人、财务或医疗信息。

Section § 1788.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被称为“债务购买人”的收债人想要对欠钱的人获得法院判决,他们必须提供某些经过核实的证明文件。他们需要出示商业记录以及证明债务的合同或协议,所有这些都必须有宣誓声明作为支持。如果这些文件没有提供,法院就不能对债务人作出缺席判决。如果债务购买人不遵守这些规定,法院甚至可以驳回案件。但是,这并不改变处理此类案件的其他法院程序。

(a)CA 民法 Code § 1788.60(a) 在债务购买人提起的诉讼中,除非债务购买人向法院提交经宣誓声明认证的商业记录,以证明第1788.58条(a)款第(3)至(8)项(含)所要求陈述的事实,否则不得对债务人作出缺席判决或其他判决。
(b)CA 民法 Code § 1788.60(b) 除非债务购买人已向法院提交经宣誓声明认证的第1788.52条(b)款所述的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副本,否则不得对债务人作出缺席判决或其他判决。
(c)CA 民法 Code § 1788.60(c) 在任何关于消费者债务的诉讼中,如果债务购买人原告寻求缺席判决但未遵守本篇的规定,法院不得为原告作出缺席判决,并可酌情驳回诉讼。
(d)CA 民法 Code § 1788.60(d) 除本篇另有规定外,本条无意修改或以其他方式修订《民事诉讼法典》第585条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1788.61

Explanation

如果你没有及时收到通知,无法对债务购买者提起的诉讼进行抗辩,并且法院已经对你做出了判决,你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判决,并允许你为自己辩护。你必须在判决作出之日起六年内,或在你得知判决之日起180天内提出请求,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如果涉及身份盗窃或身份误认,你必须在得知该诉讼之日起180天内采取行动,并提供相关报告或文件。如果法院认为你没有收到通知是由于送达程序等原因,而不是因为你故意忽视,法院将撤销判决。这项规定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判决,但对于身份盗窃案件,无论判决日期如何都适用。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61(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61(a)(1)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第473.5条的规定,如果传票送达未能及时使某人实际知悉由债务购买者提起的诉讼,以便其进行抗辩,且该诉讼中已对该人作出缺席或缺席判决,则该人可以送达并提交动议通知和动议,以撤销缺席或缺席判决,并获准对该诉讼进行抗辩。
(2)CA 民法 Code § 1788.61(a)(2) 除 (3) 款另有规定外,动议通知应在合理时间内送达并提交,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日期:
(A)CA 民法 Code § 1788.61(a)(2)(A) 对该人作出缺席或缺席判决之日起六年。
(B)CA 民法 Code § 1788.61(a)(2)(B) 首次实际知悉该诉讼之日起一百八十天。
(3)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61(a)(3)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61(a)(3)(A) 尽管有 (2) 款的规定,在身份盗窃或身份误认的情况下,动议通知应在合理时间内送达并提交,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首次实际知悉该诉讼之日起180天。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61(a)(3)(A)(B)
(i)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61(a)(3)(A)(B)(i) 在身份盗窃的情况下,声称自己是身份盗窃受害者的人应向法院提供联邦贸易委员会身份盗窃报告的副本,或由声称自己是身份盗窃犯罪受害者的人提交的警方报告的副本,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刑法典》第530.5条的行为,针对与该判决相关的特定债务。
(ii)CA 民法 Code § 1788.61(a)(3)(A)(B)(i)(ii) 在身份误认的情况下,动议方应提供相关信息或文件,以支持其并非判决中指名的当事人,或并非产生或拖欠该债务的人的主张。
(b)CA 民法 Code § 1788.61(b) 撤销缺席或缺席判决并获准对诉讼进行抗辩的动议通知,应指定《民事诉讼法》第1005条规定的日期作为提出动议的时间,且应附有宣誓书,宣誓声明该人未能及时实际知悉诉讼以进行抗辩并非因其规避送达或不可原谅的疏忽所致。该人应随通知送达并提交拟在该诉讼中提交的答辩状、动议或其他诉讼文书的副本。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且法院可考虑支持其动议或反对的证据,包括与传票和诉状送达证明上出现的送达员相关的证据。
(c)CA 民法 Code § 1788.61(c) 经法院认定动议在 (a) 款允许的期限内提出,且该人未能及时实际知悉诉讼以进行抗辩并非因其规避送达或不可原谅的疏忽所致,法院可以根据公正的条件撤销缺席或缺席判决,并允许当事人对诉讼进行抗辩。如果判决的有效性未受质疑,法院可以选择除撤销缺席或缺席判决之外的适当补救措施。
(d)CA 民法 Code § 1788.61(d) 本条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缺席或缺席判决,但身份盗窃或身份误认的情况除外,在此类情况下,本条无论缺席或缺席判决的日期如何均适用。
(e)CA 民法 Code § 1788.61(e) 本条不限制法院的衡平法权力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用补救措施。

Section § 1788.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债务购买者违反了任何与债务催收相关的规定,他们必须赔偿所造成的任何损害,包括实际损害赔偿或介于100美元至1000美元之间的法定损害赔偿。在集体诉讼中,如果他们频繁违规,可能需要支付更多赔偿。如果有人在针对债务购买者的案件中胜诉,法院将判令债务购买者支付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除非债务购买者胜诉且法院认为该案件并非出于善意提起。如果债务购买者能够证明违规行为是真诚的错误,并且尽管采取了良好的预防措施,错误仍然发生,法律允许他们免于处罚。任何法律诉讼必须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并且不能根据相关的债务催收法律获得双重赔偿。

(a)CA 民法 Code § 1788.62(a) 在个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债务购买者违反本篇任何规定,应向该个人承担以下总额的责任:
(1)CA 民法 Code § 1788.62(a)(1) 该个人因该违反行为所遭受的任何实际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购买者因对该个人提起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追讨诉讼而获得的任何判决金额。
(2)CA 民法 Code § 1788.62(a)(2) 法定损害赔偿金,金额由法院酌情决定,但不得少于一百美元 ($100) 也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
(b)CA 民法 Code § 1788.62(b) 在集体诉讼的情况下,债务购买者违反本篇任何规定,应按 (a) 款第 (2) 项的规定,对每位具名原告承担法定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法院认定债务购买者存在违反本篇任何规定的惯常做法和行为模式,法院可判给集体额外损害赔偿金,金额不得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 或债务购买者净资产的 1% 中的较低者。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62(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62(c)(1) 在根据本条成功提起任何强制执行责任的诉讼中,法院应判给诉讼费用以及法院确定的合理律师费。
(2)CA 民法 Code § 1788.62(c)(2) 如果法院认定原告提起诉讼并非出于善意,则可向胜诉的债务购买者判给合理的律师费。
(d)CA 民法 Code § 1788.62(d) 在确定 (b) 款项下的责任金额时,法院应考虑债务购买者不遵守规定的频率和持续性、不遵守规定的性质、债务购买者的资源以及受不利影响的人数等相关因素。
(e)CA 民法 Code § 1788.62(e) 如果债务购买者通过优势证据证明该违反行为并非故意且系因善意错误造成,并且尽管已采取合理程序以避免任何错误,该错误仍发生,则债务购买者在本条项下不承担民事责任。
(f)CA 民法 Code § 1788.62(f) 强制执行本篇所产生的任何责任的诉讼应自最后一次违反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
(g)CA 民法 Code § 1788.62(g) 根据《罗森塔尔公平债务催收实践法案》(Title 1.6C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88))或联邦《公平债务催收实践法案》(15 U.S.C. Sec. 1692 et seq.)提起的诉讼中获得的赔偿,应排除根据本篇就相同行为提起的诉讼中的赔偿。

Section § 1788.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放弃本法律章节中提供的权利和保护。这种放弃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违背了法律旨在保护的宗旨,因此不会被视为有效或具有强制执行力。

Section § 1788.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那些在 2020 或 2021 年家庭收入低于或等于该地区中位收入 80%,并且本应符合某些联邦租金援助计划资格的人,你不能出售或转让其在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期间未支付的COVID-19租金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