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88.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和支付处理商必须遵守特定规则。如果他们违反这些规则,消费者可以起诉他们要求赔偿,包括每次违规1000至5000美元的法定赔偿金、实际损失,以及法院认为合适的其他潜在补救措施,如禁令或救济。如果消费者胜诉,他们还可以追回诉讼费用和律师费。但是,如果债务提供商或处理商胜诉,并且法院认定消费者的案件并非出于善意,消费者可能需要支付对方的律师费。如果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或支付处理商能够证明违规行为是无意的善意错误,并且他们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避免错误,则无需承担责任。诉讼必须在消费者最后一次付款之日或消费者发现或理应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四年内提起。

(a)CA 民法 Code § 1788.305(a) 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和支付处理商应遵守本篇规定。
(b)CA 民法 Code § 1788.305(b) 消费者可因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和支付处理商违反本篇任何规定而提起诉讼请求,以追回或获得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1788.305(b)(1) 损害赔偿金,数额应等于以下各项之和:
(A)CA 民法 Code § 1788.305(b)(1)(A) 法定损害赔偿金,数额由法院确定,每次违反本篇规定不少于一千美元 ($1,000) 且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B)CA 民法 Code § 1788.305(b)(1)(B) 消费者因该违反行为所遭受的任何实际损害。
(2)CA 民法 Code § 1788.305(b)(2) 禁令救济。
(3)CA 民法 Code § 1788.305(b)(3) 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救济。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305(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305(c)(1) 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胜诉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判给诉讼费用,以及由法院确定的合理律师费。
(2)CA 民法 Code § 1788.305(c)(2) 经法院认定消费者提起诉讼请求并非出于善意时,可向胜诉的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和胜诉的支付处理商判给合理律师费。
(d)CA 民法 Code § 1788.305(d) 如果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或胜诉的支付处理商以优势证据证明该违反行为并非故意且系因善意错误造成,并且尽管已采取合理程序以避免任何错误,但仍发生了该违反行为,则债务清偿服务提供商或胜诉的支付处理商根据本条不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e)CA 民法 Code § 1788.305(e) 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请求应自以下日期中较晚者起四年内提起:
(1)CA 民法 Code § 1788.305(e)(1) 消费者本人或代表消费者进行的最后一次付款。
(2)CA 民法 Code § 1788.305(e)(2) 消费者发现或理应发现导致其索赔的事实的日期。

Section § 1788.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放弃本法律章节中提供的权利和保护。这种放弃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违背了法律旨在保护的宗旨,因此不会被视为有效或具有强制执行力。

Section § 1788.3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篇的任何部分(某个条款或其适用)被发现无效或不可执行,这不会影响本篇的其余部分。未受影响的部分仍然可以独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