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8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债务催收人在试图催收债务时使用某些不公平或有害的策略。他们不能使用暴力威胁或刑事指控,散布诽谤信息,或虚假声称出售债务会损害债务人的抗辩权。此外,他们不得威胁逮捕或扣押财产,除非法律允许且确实打算这样做。最后,任何被威胁采取的行动都不得违反法律。

任何债务催收人不得通过以下行为催收或试图催收受保债务:
(a)CA 民法 Code § 1788.10(a) 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或任何犯罪手段,以损害任何人的身体、名誉或财产。
(b)CA 民法 Code § 1788.10(b) 威胁称未能支付受保债务将导致指控债务人犯有罪行,且该指控(如果提出)将是虚假的。
(c)CA 民法 Code § 1788.10(c) 向任何人告知或威胁告知债务人从事了除未能支付受保债务之外的行为,且债务催收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行为将诽谤债务人。
(d)CA 民法 Code § 1788.10(d) 威胁债务人将其支付受保债务的义务出售或转让给他人,并附带虚假陈述称该出售或转让的结果将是债务人丧失对受保债务的任何抗辩。
(e)CA 民法 Code § 1788.10(e) 威胁任何人称未支付受保债务可能导致债务人被捕,或任何财产被扣押、强制执行、查封或出售,或债务人的工资被扣押或查封,除非该行动确实是债务催收人所预期的并为法律所允许。
(f)CA 民法 Code § 1788.10(f) 威胁对债务人采取任何行动,且该行动为本篇所禁止。

Section § 178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债务催收人使用不当手段催收债务。他们不能咒骂或粗鲁无礼,打电话时不能隐藏身份,也不能欺骗你支付通信费用。他们不应该反复打电话骚扰你。此外,任何书面信息(如适用)必须清楚显示他们的加州执照号码。

Section § 178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了债务催收人在尝试催收债务时的沟通方式。他们不能就你的债务联系你的雇主,除非有必要,例如核实你的工作、找到你,或者为了工资扣押。他们也不应该向你的家人谈论你的债务,除非是你的配偶,或者如果你是未成年人,则是你的父母,但寻找你的情况除外。债务催收人不能分享债务人名单,也不能公开披露你的债务以让你难堪。法律允许他们向信用机构或有合法信息需求的商家报告债务信息,这不违反规定。

任何债务催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催收或试图催收规定的受保债务或消费者债务:
(a)CA 民法 Code § 1788.12(a) 与债务人的雇主就债务人的消费者债务进行沟通,除非此类沟通对于催收消费者债务是必要的,或者债务人或其律师已书面同意该沟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沟通才对催收消费者债务是必要的:其目的是核实债务人的就业情况、寻找债务人、或在判决后对债务人的工资进行扣押,或者在医疗债务的情况下,目的是发现医疗保险的存在。任何此类沟通,除了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其代理人在医疗债务情况下为发现医疗保险存在而进行的沟通外,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除非该书面沟通在15天内未收到回复,并且只能在催收消费者债务所需的次数内进行。与债务人雇主就消费者债务进行的沟通不得包含如果向债务人本人沟通则不当的语言。仅为核实债务人就业情况的一次沟通可以是口头形式,无需事先书面联系。
(b)CA 民法 Code § 1788.12(b) 在获得针对债务人的判决之前,向债务人家庭的任何成员沟通有关消费者债务的信息,除非是债务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债务人或与该父母或监护人同住的债务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但沟通的目的是寻找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或其律师已书面同意该沟通的情况除外。
(c)CA 民法 Code § 1788.12(c) 向任何人沟通任何披露受保债务性质或存在的债务人名单,通常称为“老赖名单”,或通过指名债务人来广告出售任何受保债务。
(d)CA 民法 Code § 1788.12(d) 通过书面沟通方式与债务人进行沟通,该书面沟通显示或传达了除债务人和债务催收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之外的任何关于受保债务或债务人的信息,并且旨在被其他人看到并使债务人感到尴尬。
(e)CA 民法 Code § 1788.12(e) 尽管有本节前述规定,债务催收人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或任何其他被合理认为对此信息有合法商业需求的人披露、公布或沟通与受保债务或债务人有关的信息,不应被视为违反本篇规定。

Section § 178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债务催收人在试图催收债务时不能做的事情。他们不能冒用虚假身份,假装是律师,或谎称与政府有关联。他们也不能错误地声称可以增加额外费用,谎报将债务报告给信用机构,或虚假声称即将采取法律行动。此外,他们不得误导关于其与财务或法律部门的隶属关系,或在未实际转交债务的情况下声称已将债务转交给催收人。

任何债务催收人不得通过以下行为催收或试图催收受规债务:
(a)CA 民法 Code § 1788.13(a) 除非以债务催收人或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否则不得与债务人进行任何沟通。
(b)CA 民法 Code § 1788.13(b) 虚假陈述任何个人是律师或法律顾问。
(c)CA 民法 Code § 1788.13(c) 以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名义,或使用印有律师或法律顾问姓名的信纸或类似书面文件与债务人进行任何沟通,除非该沟通是由律师或法律顾问进行的,或已获得该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批准或授权。
(d)CA 民法 Code § 1788.13(d) 声称任何债务催收人得到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或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的担保、保函、隶属,或声称其是这些政府或机构的工具、代理人或官员,除非该催收人确实受雇于相关政府机构,并代表该机构处理债务催收事宜。
(e)CA 民法 Code § 1788.13(e) 虚假陈述受规债务可能因增加律师费、调查费、服务费、财务费用或其他费用而增加,如果事实上这些费用或收费不能合法地加到现有债务中。
(f)CA 民法 Code § 1788.13(f) 虚假陈述有关债务人未能或被指称未能支付受规债务的信息已或即将被提交给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
(g)CA 民法 Code § 1788.13(g) 虚假陈述债务催收人是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
(h)CA 民法 Code § 1788.13(h) 虚假陈述催收函、通知或其他印刷表格是由索赔、信用、审计或法律部门发送或代表其发送的。
(i)CA 民法 Code § 1788.13(i) 虚假陈述债务催收人所提供业务或服务的真实性质。
(j)CA 民法 Code § 1788.13(j) 虚假陈述除非支付受规债务,否则已、即将或将要提起法律诉讼。
(k)CA 民法 Code § 1788.13(k) 虚假陈述受规债务已、即将或将要出售、转让或转交给债务催收人进行催收。
(l)CA 民法 Code § 1788.13(l) 催收机构向债务人发出任何要求付款的沟通,除非该债权已实际转让给该催收机构。

Section § 1788.1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债务催收人在试图催收债务时不能做的事情。他们不得:1) 在未明确书面披露这不是强制性的情况下,诱骗某人确认已通过破产程序免除的债务;2) 除非法律允许,否则不得让债务人支付额外费用;3) 如果债务人有律师,不得直接就债务联系债务人,除非律师同意或不予回应;4) 在未提供特定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试图催收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以及5) 在未提供适当通知并等待180天后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催收与医院相关的债务。本节还定义了这些规则中“首次书面沟通”的含义。

任何债务催收人不得通过以下做法催收或试图催收受规债务:
(a)CA 民法 Code § 1788.14(a) 在未明确且显著地以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披露其没有法律义务进行确认的事实的情况下,在寻求确认时,获得债务人对已通过破产程序免除的受规债务的确认。
(b)CA 民法 Code § 1788.14(b) 向债务人催收或试图催收债务催收人提供服务所收取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费用或收费,或债务催收人在催收受规债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法律允许的除外。
(c)CA 民法 Code § 1788.14(c) 当债务催收人已被债务人的律师书面通知债务人就受规债务由该律师代理,且该通知包含律师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律师要求所有关于受规债务的沟通都应发给该律师时,发起除账户报表以外的与债务人关于受规债务的沟通,除非律师未能回复信函、回电或讨论相关债务。如果已获得债务人律师的事先批准,或者该沟通是针对债务人询问的正常业务往来回复,则本款不适用。
(d)CA 民法 Code § 1788.14(d) 在未向债务人提供以下书面通知之一的情况下,向债务人发送书面沟通以试图催收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1)CA 民法 Code § 1788.14(d)(1) 如果债务未超过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15 U.S.C. Sec. 1681c) 第605(a)条规定的失效日期,则在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后向债务人提供的第一份书面沟通中应包含以下通知:
“法律限制了您可以因债务被起诉的时长。由于您的债务年限,我们不会就此起诉您。如果您不支付该债务,[插入债务催收人名称] 可能会[继续]向信用报告机构报告其为未支付,只要法律允许此报告。”
(2)CA 民法 Code § 1788.14(2) 如果债务已超过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15 U.S.C. Sec. 1681c) 第605(a)条规定的失效日期,则在失效日期之后向债务人提供的第一份书面沟通中应包含以下通知:
“法律限制了您可以因债务被起诉的时长。由于您的债务年限,我们不会就此起诉您,也不会向任何信用报告机构报告。”
(e)CA 民法 Code § 1788.14(e) 在向债务人发出的第一份书面沟通中,未包含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27425条(e)款要求的通知副本,以及一份声明,说明债务催收人将从债务人首次收到作为债务基础的医院服务账单之日起至少等待180天,然后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催收源自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250条(a)款获得许可的医院的消费者债务。
(f)CA 民法 Code § 1788.14(f) 就本条而言,“首次书面沟通”指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类似方式发送给债务人的首次沟通。

Section § 1788.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债务催收人被指派催收拖欠债务时,如果债务人提出书面请求,他们必须向债务人提供某些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催收债务的权限、债务余额和费用的详细明细,以及债务的历史记录。债务催收人如果没有获取债务相关文件(如合同)的权限,就不能尝试催收。如果债务人提出请求,债务催收人必须在 30 天内提供信息,否则必须停止催收。他们还必须提供用于接收请求的联系方式。该法律于 2022 年 7 月对消费债务生效,并将于 2025 年 7 月起适用于商业债务。

(a)CA 民法 Code § 1788.14(a) 收到拖欠债务的债务催收人,经债务人书面请求后,应当根据 (c) 款规定,向债务人提供一份包含以下所有信息的声明:
(1)CA 民法 Code § 1788.14(a)(1) 债务催收人有权主张债权人的权利以催收该债务。
(2)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4(a)(2)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4(a)(2)(A) 债务余额,以及对债权人或任何后续受让方(如有)施加的所有利息和费用的金额、性质和原因的解释。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4(a)(2)(A)(B)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4(a)(2)(A)(B)(A) 项所要求的解释应当分别列明余额、任何利息总额和任何费用总额。
(3)CA 民法 Code § 1788.14(a)(3) 债务拖欠日期或最后一次付款日期。
(4)CA 民法 Code § 1788.14(a)(4) 债权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该债务相关的债权人账户号码。债权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当以足以合理识别债权人的形式提供。
(5)CA 民法 Code § 1788.14(a)(5) 债务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如其在债务转让给债务催收人之前在债权人记录中所示。
(6)CA 民法 Code § 1788.14(a)(6) 除债务催收人之外的所有被转让债务的个人或实体的名称和地址。这些名称和地址应当以足以合理识别每个受让方的形式提供。
(7)CA 民法 Code § 1788.14(a)(7) 债务催收人的加州执照号码(如果适用)。
(b)CA 民法 Code § 1788.14(b) 收到拖欠债务的债务催收人,不得向债务人发出书面声明以试图催收拖欠债务,除非债务催收人能够获取一份合同或其他证明债务人同意该债务的文件副本,以下情况除外:
(1)CA 民法 Code § 1788.14(b)(1) 如果债权基于不存在已签署合同或协议的债务,债务催收人应当能够获取一份在账户活跃期间提供给债务人的文件副本,证明该债务是由债务人产生的。
(2)CA 民法 Code § 1788.14(b)(2) 对于循环信用账户,记录了购买交易、最后一次付款或余额转账的最新月结单,应当被视为足以满足本项的要求。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4(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4(c)(1) 收到拖欠债务的债务催收人,应当在收到债务人关于债务信息或债务证明的书面请求后 30 个日历日内,免费向债务人提供 (a) 款和 (b) 款中列明的信息或文件。
(2)CA 民法 Code § 1788.14(c)(2) 如果债务催收人无法在 30 个日历日内提供这些信息或文件,债务催收人应当停止所有债务催收活动,直到债务催收人向债务人提供 (a) 款和 (b) 款中描述的信息或文件。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4(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4(d)(1) 债务催收人应当向其接触的债务人提供一个有效的邮寄地址,债务人可以向该地址发送本节所述信息的请求。
(2)CA 民法 Code § 1788.14(d)(2) 如果双方同意,债务催收人也可以提供一个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这些请求可以发送到该地址,并且信息和文件可以通过该地址送达。
(e)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4(e)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4(e)(1) 收到拖欠债务的债务催收人,应当在其首次与债务人的书面沟通中,以不小于 12 磅的字体,包含以下声明的单独显著通知:
“您可以要求提供显示以下内容的记录:(1) [插入债务催收人名称] 有权追收该债务;(2) 债务余额,包括任何利息费用和额外费用的解释;(3) 债务拖欠日期或最后一次付款日期;(4) 债权人名称以及与该债务相关的账户号码;(5) 债务转让前在债权人记录中显示的债务人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以及 (6) 除债务催收人之外的所有被转让债务的个人或实体的名称(如果适用)。您也可以向我们索取证明您同意该债务的合同或其他文件副本。
这些记录的请求可发送至:[插入债务催收人的有效邮寄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适用)]。”
(2)CA 民法 Code § 1788.14(2) 如果债务催收人在首次与债务人进行口头接触时主要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本款要求的通知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以该语言提供给债务人。
(f)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4(f)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14(f)(1) 遵守第 1788.52 节要求的债务购买人,应当被视为符合本节规定。
(2)CA 民法 Code § 1788.14(f)(2) 就本款而言,“债务购买人”的含义与第 1788.50 节中的含义相同。
(g)CA 民法 Code § 1788.14(g) 为本节之目的,“拖欠债务”一词指一项涵盖债务,抵押债务除外,该债务逾期至少90天且尚未核销。
(h)CA 民法 Code § 1788.14(h) 本节适用于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后出售或转让的所有拖欠的消费债务。
(i)CA 民法 Code § 1788.14(i) 本节适用于在2025年7月1日或之后出售或转让的所有拖欠的涵盖商业债务。

Section § 178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债务催收人在通过法院程序催收债务时的规则。首先,如果他们知道债务人没有收到关于诉讼的适当通知,他们就不能提起诉讼。其次,他们只能在特定县提起诉讼,具体来说,就是债务发生地,或者债务发生时债务人居住地,或者现在债务人居住地。但是,如果债务人是为一家企业担保商业债务,那么诉讼可以在该企业所在地进行。这些规则适用于2025年7月1日或之后出售或转让的商业债务。

Section § 1788.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务催收人、债权人或律师在试图催收债务时,发送虚假冒充官方法律或政府文件的信息是违法的。如果他们这样做,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最高可判处六个月监禁,或最高罚款2500美元,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788.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债务催收人必须遵守某些联邦规定,特别是《美国法典》第1692b条至第1692j条中关于公平债务催收实践的规定。然而,关于债权人身份识别和验证通知的两项具体规定不适用于某些债权人及其主要代表。这些联邦规定以其在2001年1月1日的文本为准。

Section § 1788.18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身份盗窃的受害者,并且有债务催收人试图向您追讨您认为不属于您的债务,您可以向他们发送一份填写完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身份盗窃报告或一份警方报告,以及您自己声明身份盗窃的书面声明。债务催收人必须停止催收该债务,直到他们审查完这些信息。您必须在您的声明中包含身份证明和支持您案件的证据。如果债务催收人已经向信用机构报告了该债务,他们必须告知该机构该债务存在争议。审查后,债务催收人只有在确实认为该债务属于您的情况下才能继续催收。如果他们同意该债务不属于您,他们必须删除他们报告的任何负面信息,并通知您的债权人。明知故犯地提交虚假声明属于轻罪。本节适用于个人和组织。

(a)CA 民法 Code § 1788.18(a) 债务催收人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以下所有文件后,应停止催收活动,直至完成分节 (d) 规定的审查:
(1)CA 民法 Code § 1788.18(a)(1) 债务人填写并签署的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身份盗窃报告副本。债务人也可以选择提交一份由债务人提交的警方报告副本,该报告声称债务人是身份盗窃罪的受害者,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刑法典》第 530.5 条,涉及债务催收人正在催收的具体债务;但是,如果债务人提交了联邦贸易委员会身份盗窃报告,债务催收人不得再要求提供警方报告。
(2)CA 民法 Code § 1788.18(a)(2) 债务人的书面声明,声明债务人就债务催收人正在催收的具体债务而言,声称自己是身份盗窃的受害者。
(b)CA 民法 Code § 1788.18(b) 分节 (a) 第 (2) 款所述的书面声明应包括以下任一项:
(1)CA 民法 Code § 1788.18(b)(1) 一份书面声明,其内容与加州隐私保护办公室向公众提供的《身份盗窃受害者欺诈账户信息请求》一致。
(2)CA 民法 Code § 1788.18(b)(2) 一份书面声明,证明所作陈述真实、正确,且据提交证明的人所知和所信,不包含任何重大事实遗漏。 根据本分节,提交证明的人如果明知虚假而声明任何重大事项为真实,则犯有轻罪。该声明应包含或附带以下内容,前提是以下所列项目与债务人就相关债务提出的身份盗窃指控相关:
(A)CA 民法 Code § 1788.18(b)(2)(A) 声明债务人是身份盗窃的受害者。
(B)CA 民法 Code § 1788.18(b)(2)(B) 债务人由州政府签发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副本。
(C)CA 民法 Code § 1788.18(b)(2)(C) 任何其他支持身份盗窃声明的身份证明文件。
(D)CA 民法 Code § 1788.18(b)(2)(D) 支持身份盗窃主张的具体事实(如果可用)。
(E)CA 民法 Code § 1788.18(b)(2)(E) 任何解释,表明债务人未产生该债务。
(F)CA 民法 Code § 1788.18(b)(2)(F) 在向债务人提供交易信息后,任何可用的对债务提出异议的通信。
(G)CA 民法 Code § 1788.18(b)(2)(G) 债务人在涉嫌债务发生时的居住地证明文件。这可能包括账单和对账单的副本,例如水电费账单、税务报表或商家寄给债务人的其他对账单,显示债务人在债务发生时居住在其他住所。
(H)CA 民法 Code § 1788.18(b)(2)(H) 用于联系债务人以获取任何额外信息或提问的电话号码,或指示与债务人的进一步通信仅以书面形式进行, 并注明声明中指定的邮寄地址。
(I)CA 民法 Code § 1788.18(b)(2)(I) 在债务人掌握有关谁可能产生该债务的信息的范围内,指明债务人认为应负责的任何人。
(J)CA 民法 Code § 1788.18(b)(2)(J) 明确声明债务人未授权使用债务人的姓名或个人信息来产生该债务。
(K)CA 民法 Code § 1788.18(b)(2)(K) 根据本款要求的证明,如果其形式大致如下,则应视为充分:
“我证明所作陈述真实、正确,且
不包含任何重大事实遗漏。
_____ (日期和地点) _____ _____ (签名) _____ ”
(c)CA 民法 Code § 1788.18(c) 如果债务人以口头方式通知债务催收人其是身份盗窃的受害者,债务催收人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的主张必须是书面的。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方式通知债务催收人其是身份盗窃的受害者, 但遗漏了分节 (a) 所要求的信息,或(如适用)分节 (b) 第 (2) 款所要求的证明,如果债务催收人未停止催收活动,债务催收人应书面通知债务人所需额外信息,或(如适用)分节 (b) 第 (2) 款所要求的证明,或向债务人发送联邦贸易委员会身份盗窃表格的副本。

Section § 1788.1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债务源自加州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时,债务催收人提起的诉讼中必须包含哪些内容。诉状必须说明原告是债务催收人,详细说明债务的来源,并附上财务文件。还应列出债务中增加的任何额外费用、与债务相关的日期以及医院的详细信息。医院必须附上其向债务人提供的经济援助信息。个人和机密信息必须受到保护。对于针对债务人的缺席判决,债务催收人必须提供经宣誓证明的记录,以在法庭上证实其主张。如果债务催收人未遵守这些规定,法院可能会驳回案件。除此处详述的内容外,本条款不改变现有法院程序。

(a)CA 民法 Code § 1788.185(a) 债务催收人就源自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a)款获得许可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债务提起的诉讼,其诉状应当主张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法 Code § 1788.185(a)(1) 原告是债务催收人。
(2)CA 民法 Code § 1788.185(a)(2) 基础债务源自综合急症护理医院。
(3)CA 民法 Code § 1788.185(a)(3)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7425条(e)款第(6)项所载信息,以及一份说明该信息发送给债务人时所用语言的声明。
(4)CA 民法 Code § 1788.185(a)(4) 债务转让给债务催收人时的债务余额,以及对债务转让后由债务催收人添加到债务余额中的任何利息和费用的金额、性质和原因的解释。本款不应被视为要求具体列项,但解释应单独列明债务转让给债务催收人时的核销余额、任何利息总额以及债务转让后由债务催收人添加到债务余额中的任何费用总额。
(5)CA 民法 Code § 1788.185(a)(5) 违约日期或最后一次付款日期,以及债务转让日期。
(6)CA 民法 Code § 1788.185(a)(6) 转让时医院的名称和地址。
(7)CA 民法 Code § 1788.185(a)(7) 与该债务相关的医院账户号码。
(b)CA 民法 Code § 1788.185(b) 医院提供给债务人的经济援助申请副本以及医院就申请经济援助向债务人提供的通知,应当附在诉状中。如果通知是作为医院账单的一部分提供且无法分离,则账单应进行编辑以删除机密信息,或者可以提供一份包含经济援助通知实质内容的医院账单样本,其格式应与患者被开具账单时使用的格式一致。
(c)CA 民法 Code § 1788.185(c) 本篇不要求在公共记录中披露受州或联邦法律保护其保密性的个人、财务或医疗信息。原告应编辑随诉状提交的受保护信息。
(d)CA 民法 Code § 1788.185(d) 除非债务催收人向法院提交经宣誓声明认证的商业记录以确立根据(a)款要求主张的事实,否则不得根据本条对债务人作出缺席判决或其他判决。
(e)CA 民法 Code § 1788.185(e) 如果债务催收人原告寻求缺席判决但未遵守本篇规定,法院不应为原告作出缺席判决,并可酌情驳回诉讼。
(f)CA 民法 Code § 1788.185(f) 除本篇另有规定外,本条不修改或以其他方式修订《民事诉讼法典》第585条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