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交易产生的义务健身房服务合同
Section § 1812.80
这项法律强调了规范健身会所行业的重要性,因为它对加州的经济和社区福祉有重大影响。其目标是通过确保健身服务合同中的公平竞争和诚信,保护人们免受欺诈和经济困难。该法律旨在打击误导性广告、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和不诚实的行为,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选择并防止受到损害。
Section § 1812.81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健身房服务合同”。它涵盖了健身房会员资格、私人教练服务或使用健身设施设备等协议。但是,它不包括持证专业人士提供的服务合同、学校的教育课程,或不涉及体育活动或技能的饮食相关课程。
Section § 1812.82
Section § 1812.83
如果您与同一公司签订了多份健身俱乐部或健身房服务合同,并且这些合同的期限有任何重叠,那么根据本法律,它们将被视为一份单一合同。
Section § 1812.84
这项法律规定了健身俱乐部合同的规则。首先,这类合同不能要求你支付超过三年的费用。如果你终止合同,你可能需要支付费用,但最多只能再支付30天。其次,合同必须在你签名的地方上方,用大而易读的字体清楚地说明合同的期限。最后,只要法律允许,你可以在任何时候取消合同,可以通过亲自办理、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
Section § 1812.8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健身房合同的规则。如果您与健身房签订合同,他们必须在六个月内开始提供服务。如果他们未能履行承诺,您可以取消合同并获得部分退款。合同必须在您签名附近以粗体字清晰显示您的取消权利。您可以因多种原因取消,例如健身房未按承诺提供设施,或者您支付了某些高额费用。根据总付款金额,您有20到45天不等的不同时间窗口来取消。取消后,健身房必须在10天内退还您未使用的部分款项。
Section § 1812.8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健身房服务对个人收费的总金额上限。截至2006年,最高允许收费(包括任何启动费或会员费,但不包括任何利息或融资费用)为3,000美元。从2010年开始,此上限增加到4,400美元。
Section § 1812.87
Section § 1812.88
Section § 1812.89
这项法律规定,健身房合同必须包含一项条款,说明如果你因死亡或经医生确认的残疾而无法使用服务,你无需为未使用的服务付费,并且应获得已预付但未使用的服务的退款。如果某人搬离健身房超过 25 英里,且无法将合同转让给类似的健身房,他们也应免除进一步付款的义务,并应获得未使用的预付服务的退款。但是,如果合同中包含相关条款,你可能会被收取一笔小额取消费用——如果在合同初期,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如果合同期限已过大半,则不超过五十美元 ($50)。
Section § 1812.90
Section § 1812.94
如果买方因卖方违反某些规定而受损,他们可以起诉要求赔偿。如果胜诉,法院可以判决卖方支付实际损失的三倍金额,外加合理的律师费。但是,如果卖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纠正了问题,他们将不会面临罚款,前提是买方书面同意任何增加付款或总费用的更改。“持有人”是指接管合同的任何人,例如卖方或融资机构。
Section § 1812.95
Section § 1812.96
这项法律确保您为尚未开业的健身房支付的任何款项都得到妥善保管。这笔钱必须存放在一个特殊的银行账户中,直到健身房开业后的第五天,如果您在此之前取消会员资格,您可以获得全额退款。如果健身房公司有特殊的财务保证金,他们甚至可以在开业前使用这笔钱来支付退款。但是,如果该公司已经在加州经营至少五家健身房并符合特定的财务要求,他们就不必遵守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