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零售分期付款账户协议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买方接受:买方签署协议,或在被告知使用账户即表示接受后使用该账户。协议在买方获得所需披露之前无效。如果卖方日后想更改任何条款,他们必须发出通知并遵循特定的法律步骤才能使这些更改生效。

为本条之目的,零售分期付款账户协议应被视为已被买方接受,如果 (1) 买方签署协议,包括签署包含协议条款的申请,或 (2) 账户被买方或经买方授权使用该账户的人使用,且买方已收到书面通知,告知其使用信用卡将意味着协议已被买方接受。协议不得生效,除非且直到买方已获得或被提供根据第1810.1条要求的披露,并已按照本条规定接受协议。协议中任何条款的后续变更,不得生效,直到卖方已发出变更通知并遵守第1810.3条 (d) 款的规定。

Section § 1810.1

Explanation

在零售分期付款账户进行首次交易之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一份书面声明,其中包含有关账户费用和条件的重要信息。这包括如何以及何时施加融资费用、如何计算余额和费用、适用的利率和付款方式,以及是否涉及任何其他费用或担保权益。在提供这些信息之前,买方只需支付最初的现金价格。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有相反之处,但在任何零售分期付款账户进行首次交易之前,卖方应以一份买方可保留的单一书面声明形式,使用符合第1810.3条要求的术语,向买方披露以下各项(在适用范围内):
(a)CA 民法 Code § 1810.1(a) 施加融资费用(finance charge)的条件,包括对任何信贷延期可在不产生融资费用的情况下偿还的时间段(如有)的解释。
(b)CA 民法 Code § 1810.1(b) 确定可施加融资费用的余额的方法。
(c)CA 民法 Code § 1810.1(c) 确定融资费用金额的方法,包括确定可作为融资费用施加的任何最低费用的方法。
(d)CA 民法 Code § 1810.1(d) 当可以使用一个或多个周期利率来计算融资费用时,每个此类利率、其适用的余额范围,以及通过将周期利率乘以一年中的周期数确定的相应年百分比利率。
(e)CA 民法 Code § 1810.1(e) 施加任何其他费用的条件,以及确定这些费用的方法。
(f)CA 民法 Code § 1810.1(f) 债权人可保留或取得任何财产的担保权益以担保支付账户上任何信贷延期的条件,以及对可能如此保留或取得的权益类型的描述或识别。
(g)CA 民法 Code § 1810.1(g) 所需的最低周期性付款。
除了本章第12.2条(自第1812.6条起)规定的罚则外,在卖方交付本条要求的书面声明之前,买方仅有义务支付商品或服务的现金价格。

Section § 18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零售分期付款的商家或贷款机构,只要他们已经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告知了买家,就可以向买家收取财务费用。

Section § 18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卖方如何处理零售分期付款账户,特别是在买方欠款时。卖方必须定期向买方发送详细说明账户活动的账单,包括期初余额、任何新增信用额度、付款、财务费用和期末余额。这些账单必须在可能收取任何费用之前至少 14 天送达。如果账户条款发生变化,卖方必须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买方。此外,如果买方有超过 1 美元的贷方余额,卖方必须在六个月内至少通知他们两次或退款。如果余额三年无人认领,则归州所有。

(a)CA 民法 Code § 1810.3(a) 除非卖方认为账户无法收回或已启动逾期催收程序,任何零售分期付款账户的卖方应在每个账单周期结束时,如果该账户中存在超过一美元 ($1) 的未偿借方余额或已收取财务费用,则应邮寄或交付给买方一份或多份买方可保留的账单,其中应根据 (c) 款列出以下各项(如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810.3(a)(1) 账单周期开始时账户中的未偿余额,使用术语“上期余额”。
(2)CA 民法 Code § 1810.3(a)(2) 账单周期内每笔信用额度发放的金额和日期,或信用额度记入账户的日期,并且,除非之前已提供,简要说明所购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或其他信用额度发放。
(3)CA 民法 Code § 1810.3(a)(3) 账单周期内因付款而记入账户的总金额,使用术语“付款”,以及其他贷项,包括退货、财务费用回扣和调整,使用术语“贷项”,并且,除非之前已提供,简要说明其他贷项中包含的每个项目。
(4)CA 民法 Code § 1810.3(a)(4) 账单周期内记入账户的任何财务费用金额,使用术语“财务费用”,逐项列出并指明(如有)因适用定期利率而产生的金额以及财务费用中包含的任何其他费用(例如最低费用)的金额,使用适当的描述性术语。
(5)CA 民法 Code § 1810.3(a)(5) 每个定期利率,使用术语“定期利率”(或“利率”),可用于计算财务费用(无论是否在账单周期内适用),以及其适用的余额范围。
(6)CA 民法 Code § 1810.3(a)(6) 计算财务费用的余额,以及该余额的确定方式说明。如果在未首先扣除账单周期内所有贷项的情况下确定任何余额,则应披露该事实和贷项金额。
(7)CA 民法 Code § 1810.3(a)(7) 账单周期的截止日期以及该日期账户中的未偿余额,使用术语“新余额”,并附有说明,指明必须在哪个日期或(如有)哪个期限内付款以避免产生额外财务费用。
(b)CA 民法 Code § 1810.3(b) 卖方应在 (a) 款 (7) 项要求披露的任何日期或任何时间段结束前至少 14 天邮寄或交付 (a) 款要求的账单,以便消费者避免产生额外财务费用或其他费用。未能满足此要求的卖方不得收取因该失败而产生的任何财务费用或其他费用。
(c)Copy CA 民法 Code § 1810.3(c)
(a)Copy CA 民法 Code § 1810.3(c)(a) 款要求的披露可在定期账单的正面或背面进行。此外,如果 (a) 款要求的披露与单独的账单表格一起封装并同时交付给客户,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可在定期账单上进行补充披露:
(1)Copy CA 民法 Code § 1810.3(c)(1)
(a)Copy CA 民法 Code § 1810.3(c)(1)(a) 款 (1) 项要求的披露应出现在定期账单的正面。如果 (a) 款 (2) 项和 (3) 项要求披露的费用和贷项的金额和日期未在定期账单的正面或背面逐项列出,则应在随附定期账单的单独账单或单独凭条上披露,并指明每笔费用和贷项,显示其日期和金额。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识别可在随附凭条上进行,或通过与账单上印刷的识别列表相关的符号进行。如果 (a) 款 (4) 项要求的披露未在定期账单的正面或背面逐项列出,则应在随附定期账单的单独账单上披露。
(2)Copy CA 民法 Code § 1810.3(c)(2)
(a)Copy CA 民法 Code § 1810.3(c)(2)(a) 款 (5) 项要求的披露以及对 (a) 款 (4) 项和 (6) 项要求披露的金额的引用,如果未在定期账单的正面或背面一起披露,则应一起出现在随附定期账单的单一补充账单的正面。
(3)CA 民法 Code § 1810.3(c)(3) 定期账单的正面应包含以下通知之一(如适用):“注意:重要信息请参见背面”或“注意:重要信息请参见随附账单”或“注意:重要信息请参见背面和随附账单。”
(4)CA 民法 Code § 1810.3(c)(4) 披露信息不得被分割,以免混淆或误导客户,或掩盖或转移对所需披露信息的注意力。
(d)CA 民法 Code § 1810.3(d) 如果零售分期付款账户的条款(此前已向买方披露)有任何变更,卖方应在变更生效日期前不少于30天,或在变更生效的账单周期开始前不少于30天(以较早者为准),向买方邮寄或交付书面披露的拟议变更。当变更涉及减少融资费用或其他费用的任何组成部分时,如果通知出现在或随附于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邮寄或交付给接收定期对账单的买方的定期对账单上,则该通知应视为充分。当变更涉及增加第1802.10节所定义的融资费用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涉及第1810.4节允许的费用变更,或根据第1810.4节对协议中律师费条款的变更时,该变更仅对在变更生效日期或之后进行的购买有效。
(e)Copy CA 民法 Code § 1810.3(e)
(1)Copy CA 民法 Code § 1810.3(e)(1) 如果零售分期付款账户中存在超过一美元 ($1) 的未偿信用余额,卖方应在该信用余额产生的账单周期结束时,向买方邮寄或交付以下任一文件:
(A)CA 民法 Code § 1810.3(e)(1)(A) 一笔与未偿信用余额等额的现金退款。
(B)CA 民法 Code § 1810.3(e)(1)(B) 一份列明信用余额的对账单,此后应在信用余额产生后的六个月内,再向买方邮寄或交付不少于两次列明信用余额的对账单。
(2)CA 民法 Code § 1810.3(e)(2) 如果信用余额存在90天,卖方应自行选择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A)CA 民法 Code § 1810.3(e)(2)(A) 在紧随90天期限之后的两个连续账单周期内,分别通过两份连续的对账单通知买方其有权要求并获得与未偿信用余额等额的现金退款。该通知应通过在两份连续对账单中的每一份上或随附的清晰醒目披露来完成,每份对账单都应附带一个已填写回邮地址的信封。披露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并可采用以下形式:
“我们欠您____。您的信用余额将根据要求退还。如果您不要求退款,自您的账单上首次出现“信用余额”之日起六个月后,您的信用余额将自动退还。
“如果您的信用余额为$1.00或更少,除非提出要求,否则将不予退还;六个月后,将不再抵扣未来的购买。
“您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在我们的商店出示您的对账单或将您的对账单上半部分放入随附信封中寄回,以获得您的信用余额退款。”

如果在本分段要求发送第一次通知和第二次通知之间,未偿信用余额已退还给买方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则无需发送第二次通知。
(B)CA 民法 Code § 1810.3(B) 在信用余额在买方账户中产生后的任何时间,以及在卖方选择根据分段 (A) 进行操作而本应发送未偿余额的第一次通知的日期之前,向买方退还未偿信用余额。
(f)Copy CA 民法 Code § 1810.3(f)
(1)Copy CA 民法 Code § 1810.3(f)(1) 如果一个零售分期付款账户中存在经卖方确认正确的、超过一美元 ($1) 的未偿信用余额,且该信用余额在买方账户中产生后180天内处于休眠状态,卖方应将与未偿信用余额等额的退款邮寄或交付给买方最后已知的地址。
(2)CA 民法 Code § 1810.3(f)(2) 如果任何退款被退回给卖方,并附有收件人不在所寄地址的通知,卖方应进行一次退款的重新邮寄,并附带地址更正请求,如果获得更正后的地址,则应将退款邮寄至该更正后的地址。

Section § 18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与设立和调查零售分期付款账户相关的费用都属于融资费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卖方不得收取额外费用。但是,如果买方同意并在第11条中列明,卖方可以包含律师费和诉讼费。如果协议条款有任何变更,卖方必须提前通知买方。此外,如果账户关联了信用卡,卖方每年可以收取最高15美元的会员费,这不被视为融资费用或利息。另外,如果支票或类似付款被退回(未能支付),卖方可以收取15美元的费用,这也不计入融资费用。

融资费用应包括与调查和设立零售分期付款账户相关的所有费用。零售分期付款账户的卖方或持有人不得收取、接受、预留或约定任何费用、开支、滞纳金、催收费或其他任何费用,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卖方可以在买方接受且已向买方提供副本的协议中,规定按照第11条(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811.1)的规定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协议条款的任何后续变更,在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并遵守第1810.3节 (d) 款的规定之前,不得生效。当信用卡与零售分期付款账户相关联发行时,卖方,无论是在协议中还是在发出第1810.3节 (d) 款要求的通知后,可以要求支付不超过十五美元 ($15) 的信用卡计划会员年费,该费用不应被视为法律规定的任何目的的融资费用或利息。
零售分期付款账户的卖方或持有人可以收取和征收不超过十五美元 ($15) 的费用,用于存款机构退回的、与零售分期付款账户相关的拒付支票、可转让取款指令或股份汇票。该费用不包含在本章定义的费用中,也不用于确定根据本章可能收取的适用费用。

Section § 18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买方需要单独支付保险费,买卖双方必须签署一份协议。这份协议应该明确说明保险是由买方还是卖方办理。如果卖方负责办理保险,他们就必须遵守第 (1803.5) 条中提到的某些规定。

如果任何保险费用将单独向买方收取,则买方和卖方应就此达成一项协议并由双方签署,该协议的副本应提供或交付给买方。该协议应说明保险是由买方、卖方还是持有人办理。如果保险由卖方或持有人办理,则卖方或持有人应遵守第 (1803.5) 条的规定。

Section § 1810.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卖方在其出售的商品上保留担保权益(即一项法定债权),直到买方全额支付为止。如果买方在不同时间购买了多件商品,最早购买的商品被视为最先付清的。如果商品是在同一天购买的,价格最低的商品被视为最先付清的。此外,如果针对某件特定商品支付了首付款,该首付款将完全计入该商品。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买方与卖方之间签订协议,据此卖方在出售给买方的商品中保留担保权益,直至为此支付全部款项。为解除担保权益之目的,对于在不同日期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最早购买的应被视为最先支付的;对于在同一日期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最低的应被视为最先支付的,并且所有分配用于支付这些商品或服务的款项均应按此结果适用。但是,针对特定购买的任何首付款应被视为全部分配给该购买。

Section § 18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您使用零售分期付款账户购买商品,卖方不能让您签署任何票据,这些票据会阻止您行使对卖方的权利或抗辩,即使这些票据最终落入第三方手中。

Section § 181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第1806.1条和第1806.4条中的规则也适用于零售分期付款账户。这意味着在处理这类付款计划时,必须遵守这些具体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81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零售商何时可以对通过商店信用账户购买的商品收取融资费用。通常,在您收到商品之前,卖家不能收取这些费用。但也有例外:如果商品已通知您可以提取,或者商品在购买后10天内交付或可供提取,那么费用可以从那时开始计算。对于房屋装修,费用可以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开始日期算起。

(a)CA 民法 Code § 1810.10(a) 尽管有任何合同的相反规定,除非分项 (b) 或 (c) 另有规定,任何零售商不得对通过零售分期付款账户购买的商品收取融资费用,直到商品由买方占有。
(b)CA 民法 Code § 1810.10(b) 对于此类未交付商品,可以按以下方式收取融资费用:
(1)CA 民法 Code § 1810.10(b)(1) 自此类商品可供买方提取且买方已收到其可提取的通知之日起,或
(2)CA 民法 Code § 1810.10(b)(2) 自购买之日起,当此类商品在购买之日起10天内交付或可供买方提取时。
(c)CA 民法 Code § 1810.10(c) 对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151.2条所定义的房屋装修合同,可以自房屋装修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开始的大致日期起,对融资额收取融资费用。

Section § 1810.1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买家,您可以每年向卖家询问一次,您在过去一年中支付了多少财务费用。卖家必须在30天内免费向您提供此信息。如果您的请求是书面的,卖家必须以书面形式回复。如果卖家也发送定期账单,他们可以将此信息包含在其中。对于本规定而言,“卖家”是指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在过去两年销售额超过1.5亿美元的大型企业。

Section § 181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零售分期付款账户逾期付款收取滞纳金的规定。如果付款逾期至少10天,滞纳金不得超过10美元;如果逾期至少15天,滞纳金不得超过15美元。但是,每笔逾期付款只能收取一次滞纳金,无论逾期多久。卖方在收取这些费用之前必须通知买方,并且如果根据约定的延期协议迟交付款,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此外,卖方必须给买方至少20天的时间,从账单日期算起,以便在付款被视为逾期之前支付账单。
(a)CA 民法 Code § 1810.12(a) 尽管有第1810.4条的规定,零售分期付款账户的卖方或持有人,在符合第1810.3条(d)款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对于每一笔逾期分期付款,买方应支付不超过以下金额之一的滞纳金:
(1)CA 民法 Code § 1810.12(a)(1) 对于逾期不少于10天的,金额不超过十美元 ($10)。
(2)CA 民法 Code § 1810.12(a)(2) 对于逾期不少于15天的,金额不超过十五美元 ($15)。
(b)CA 民法 Code § 1810.12(b) 无论分期付款逾期多久,每笔分期付款只能收取一次滞纳金。对于在零售分期付款账户的卖方或持有人根据第1810.3条(d)款向买方邮寄或交付有关滞纳金的书面披露之前到期的任何付款违约,不得征收滞纳金。卖方根据书面延期或展期协议及时收到的付款,不应收取任何滞纳金。协议还可以规定,对于因未经持有人书面许可将商品移出本州、或因买方未能通知持有人任何居住地变更、或因买方在协议项下付款违约后45天内未能与持有人沟通而产生的任何实际和合理的催收费用,应由买方支付。
(c)CA 民法 Code § 1810.12(c) 尽管有第1810.3条(b)款的规定,零售分期付款账户的卖方或持有人应在每月账单日期和最低付款到期日之间提供至少20天的时间,不包括(a)款规定的适用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