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810.3(a) 除非卖方认为账户无法收回或已启动逾期催收程序,任何零售分期付款账户的卖方应在每个账单周期结束时,如果该账户中存在超过一美元 ($1) 的未偿借方余额或已收取财务费用,则应邮寄或交付给买方一份或多份买方可保留的账单,其中应根据 (c) 款列出以下各项(如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810.3(a)(1) 账单周期开始时账户中的未偿余额,使用术语“上期余额”。
(2)CA 民法 Code § 1810.3(a)(2) 账单周期内每笔信用额度发放的金额和日期,或信用额度记入账户的日期,并且,除非之前已提供,简要说明所购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或其他信用额度发放。
(3)CA 民法 Code § 1810.3(a)(3) 账单周期内因付款而记入账户的总金额,使用术语“付款”,以及其他贷项,包括退货、财务费用回扣和调整,使用术语“贷项”,并且,除非之前已提供,简要说明其他贷项中包含的每个项目。
(4)CA 民法 Code § 1810.3(a)(4) 账单周期内记入账户的任何财务费用金额,使用术语“财务费用”,逐项列出并指明(如有)因适用定期利率而产生的金额以及财务费用中包含的任何其他费用(例如最低费用)的金额,使用适当的描述性术语。
(5)CA 民法 Code § 1810.3(a)(5) 每个定期利率,使用术语“定期利率”(或“利率”),可用于计算财务费用(无论是否在账单周期内适用),以及其适用的余额范围。
(6)CA 民法 Code § 1810.3(a)(6) 计算财务费用的余额,以及该余额的确定方式说明。如果在未首先扣除账单周期内所有贷项的情况下确定任何余额,则应披露该事实和贷项金额。
(7)CA 民法 Code § 1810.3(a)(7) 账单周期的截止日期以及该日期账户中的未偿余额,使用术语“新余额”,并附有说明,指明必须在哪个日期或(如有)哪个期限内付款以避免产生额外财务费用。
(b)CA 民法 Code § 1810.3(b) 卖方应在 (a) 款 (7) 项要求披露的任何日期或任何时间段结束前至少 14 天邮寄或交付 (a) 款要求的账单,以便消费者避免产生额外财务费用或其他费用。未能满足此要求的卖方不得收取因该失败而产生的任何财务费用或其他费用。
(c)Copy CA 民法 Code § 1810.3(c)
(a)Copy CA 民法 Code § 1810.3(c)(a) 款要求的披露可在定期账单的正面或背面进行。此外,如果 (a) 款要求的披露与单独的账单表格一起封装并同时交付给客户,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可在定期账单上进行补充披露:
(1)Copy CA 民法 Code § 1810.3(c)(1)
(a)Copy CA 民法 Code § 1810.3(c)(1)(a) 款 (1) 项要求的披露应出现在定期账单的正面。如果 (a) 款 (2) 项和 (3) 项要求披露的费用和贷项的金额和日期未在定期账单的正面或背面逐项列出,则应在随附定期账单的单独账单或单独凭条上披露,并指明每笔费用和贷项,显示其日期和金额。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识别可在随附凭条上进行,或通过与账单上印刷的识别列表相关的符号进行。如果 (a) 款 (4) 项要求的披露未在定期账单的正面或背面逐项列出,则应在随附定期账单的单独账单上披露。
(2)Copy CA 民法 Code § 1810.3(c)(2)
(a)Copy CA 民法 Code § 1810.3(c)(2)(a) 款 (5) 项要求的披露以及对 (a) 款 (4) 项和 (6) 项要求披露的金额的引用,如果未在定期账单的正面或背面一起披露,则应一起出现在随附定期账单的单一补充账单的正面。
(3)CA 民法 Code § 1810.3(c)(3) 定期账单的正面应包含以下通知之一(如适用):“注意:重要信息请参见背面”或“注意:重要信息请参见随附账单”或“注意:重要信息请参见背面和随附账单。”
(4)CA 民法 Code § 1810.3(c)(4) 披露信息不得被分割,以免混淆或误导客户,或掩盖或转移对所需披露信息的注意力。
(d)CA 民法 Code § 1810.3(d) 如果零售分期付款账户的条款(此前已向买方披露)有任何变更,卖方应在变更生效日期前不少于30天,或在变更生效的账单周期开始前不少于30天(以较早者为准),向买方邮寄或交付书面披露的拟议变更。当变更涉及减少融资费用或其他费用的任何组成部分时,如果通知出现在或随附于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邮寄或交付给接收定期对账单的买方的定期对账单上,则该通知应视为充分。当变更涉及增加第1802.10节所定义的融资费用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涉及第1810.4节允许的费用变更,或根据第1810.4节对协议中律师费条款的变更时,该变更仅对在变更生效日期或之后进行的购买有效。
(e)Copy CA 民法 Code § 1810.3(e)
(1)Copy CA 民法 Code § 1810.3(e)(1) 如果零售分期付款账户中存在超过一美元 ($1) 的未偿信用余额,卖方应在该信用余额产生的账单周期结束时,向买方邮寄或交付以下任一文件:
(A)CA 民法 Code § 1810.3(e)(1)(A) 一笔与未偿信用余额等额的现金退款。
(B)CA 民法 Code § 1810.3(e)(1)(B) 一份列明信用余额的对账单,此后应在信用余额产生后的六个月内,再向买方邮寄或交付不少于两次列明信用余额的对账单。
(2)CA 民法 Code § 1810.3(e)(2) 如果信用余额存在90天,卖方应自行选择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A)CA 民法 Code § 1810.3(e)(2)(A) 在紧随90天期限之后的两个连续账单周期内,分别通过两份连续的对账单通知买方其有权要求并获得与未偿信用余额等额的现金退款。该通知应通过在两份连续对账单中的每一份上或随附的清晰醒目披露来完成,每份对账单都应附带一个已填写回邮地址的信封。披露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并可采用以下形式:
“我们欠您____。您的信用余额将根据要求退还。如果您不要求退款,自您的账单上首次出现“信用余额”之日起六个月后,您的信用余额将自动退还。
“如果您的信用余额为$1.00或更少,除非提出要求,否则将不予退还;六个月后,将不再抵扣未来的购买。
“您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在我们的商店出示您的对账单或将您的对账单上半部分放入随附信封中寄回,以获得您的信用余额退款。”
如果在本分段要求发送第一次通知和第二次通知之间,未偿信用余额已退还给买方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则无需发送第二次通知。
(B)CA 民法 Code § 1810.3(B) 在信用余额在买方账户中产生后的任何时间,以及在卖方选择根据分段 (A) 进行操作而本应发送未偿余额的第一次通知的日期之前,向买方退还未偿信用余额。
(f)Copy CA 民法 Code § 1810.3(f)
(1)Copy CA 民法 Code § 1810.3(f)(1) 如果一个零售分期付款账户中存在经卖方确认正确的、超过一美元 ($1) 的未偿信用余额,且该信用余额在买方账户中产生后180天内处于休眠状态,卖方应将与未偿信用余额等额的退款邮寄或交付给买方最后已知的地址。
(2)CA 民法 Code § 1810.3(f)(2) 如果任何退款被退回给卖方,并附有收件人不在所寄地址的通知,卖方应进行一次退款的重新邮寄,并附带地址更正请求,如果获得更正后的地址,则应将退款邮寄至该更正后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