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12.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合同或分期付款账户相关的诉讼应在哪里提起。诉讼应在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时买方居住地、买方现居住地,或所购商品已成为不动产一部分的地点所在的县提起。具体法院地点应是该区域内最近或最便利的地点。起诉方必须在提交诉状时附上一份声明,以证明案件已在正确的地点提起,并且该声明的副本必须与传票一并送达。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法院将驳回案件,但如果法院允许,原告可能被允许纠正此错误。被告的答辩时间从收到该声明之日起计算。

(a)CA 民法 Code § 1812.10(a) 根据本章提起的合同或分期付款账户诉讼,应在以下高等法院审理:买方实际签署合同的县、签订合同时买方居住的县、诉讼开始时买方居住的县,或根据合同购买的货物已如此附着于不动产并成为该不动产一部分的县。
(b)CA 民法 Code § 1812.10(b) 在(a)款指定为适当法院的高等法院中,根据本章审理诉讼的适当法院地点是法院审理该类诉讼的地点,且该地点最接近或最便于到达以下地点:买方实际签署合同的地点、签订合同时买方居住的地点、诉讼开始时买方居住的地点,或根据合同购买的货物已如此附着于不动产并成为该不动产一部分的地点。否则,(a)款指定为适当法院的任何高等法院地点均为审理该诉讼的适当法院地点。法院可以通过地方法规指定审理该类案件的最接近或最便于到达的法院地点。
(c)CA 民法 Code § 1812.10(c) 任何受本节约束的诉讼中,在提交诉状的同时,原告应提交一份宣誓书,说明事实,表明诉讼已在本节所述的作为适当审理地点的高等法院和法院地点提起。这些事实可以在经核实的诉状中陈述,不得基于信息或信念陈述。当该宣誓书与诉状一并提交时,其副本应与传票一并送达。如果原告未能提交本节要求的宣誓书或在经核实的诉状中陈述事实,则不得进行进一步的诉讼程序,但法院应自行或应任何一方的动议,不带偏见地驳回诉讼。法院可以根据公正的条款,允许在提交诉状后提交宣誓书,并且宣誓书的副本应送达被告。答辩或以其他方式抗辩的时间应从该送达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