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807.1(a) 零售分期付款合同持有人经与买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预定到期日或推迟根据合同应支付的任何一期或多期款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预定付款。除非此类延期或推迟的协议为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署,否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b)CA 民法 Code § 1807.1(b) 如果合同包含按预先计算方式确定的融资费用,持有人可以向买方收取并约定支付延期或推迟协议费用,并收取该费用,但该费用不得超过对延期或推迟的该期或多期款项或其部分金额,在延期或推迟期间按每月1%的单利计算的金额。该期间不得超过在没有此类延期或推迟的情况下,该延期或推迟的款项或其部分本应支付的日期,至根据延期或推迟协议规定该款项或其部分应支付的日期之间的期间;但如果按此费率计算的延期或推迟协议费用少于一美元 ($1),则在任何情况下,可收取一美元 ($1) 的最低延期或推迟期间费用。
(c)CA 民法 Code § 1807.1(c) 如果合同包含按单利方式确定的融资费用,持有人可以向买方收取并约定支付延期或推迟协议费用,并收取该费用,但延期或推迟协议的费用不得超过二十五美元 ($25) 或合同当时未付余额的10%中的较低者。此类费用应在因延期或推迟付款在非原定时间收到而产生的任何融资费用之外收取。
(d)CA 民法 Code § 1807.1(d) 延期或推迟协议还可以规定,买方应支付合同持有人为使合同中规定的任何保险范围持续有效直至该延期或推迟期结束而产生的额外保费成本,但须遵守第1803.5条的规定。